邓正来:根治学术腐败 重在制度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95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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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自20世纪90年代初始,亦即当中国的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被产业化的时候,各种学术腐败现象演化成了中国学术界必须直面的最为重要的大问题之一。从学者剽窃抄袭,到教授行贿丑闻;从考博成绩的操作,到文凭上的权钱交易;从个人学术履历和研究成果的伪造,到学术单位研究成果的谎报;从教师的非学术走穴和兼职,到教授的不教书却雇学生干活。诸如此类令人发指的学术腐败现象在学术界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并且使中国学术界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正是面对上述情形,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6月正式颁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近日教育部官员还表示,教育部正计划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教育部此项举措一发布,就引起了舆论界的广泛注意,当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一定注意。尽管笔者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但是却对该项举措的效果持审慎态度。

第一,关于学术规范举措的产生不应源于任何外部性的权力,而应源出于知识分子个人对它的承认,以及学术共同体对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道德谴责和相应的学术机构对它所实施的惩罚,正如任何学术评价及其判断标准都必须源出于学术界同行一般。如果学术规范的有效性渊源于外部性权力,那么学术界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学术规范化运动”以及由此展开的对学术规范问题的大讨论也就大打折扣了。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讲,此项举措的发布易误导人们对学术腐败现象的认识。人们会误以为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发布《规范》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得到解决。在笔者看来,这类举措的发布并不能够有效地解决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而它之所以无法做到这一点,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它缺乏相应的惩罚规定和机制,而在于它从根本上就没有涉及那些致使中国学术腐败问题得以产生的原因。

剽窃抄袭、行贿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虽说是学者个人品质低下的表现,但是在这些学术腐败现象的背后,却一定存在着各种体制性力量变相鼓励。首先,当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对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的争夺与学者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谋取相互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会导致某些知识分子采取投机行为,而学术腐败也就必然隐含于其间了。其次,我们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论著的数量、学位,而且还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项目等,而这些要求的提出则逼着那些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这些要求但仍试图获得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去干那些学术腐败的勾当。在这些要求当中,有些要求是必须的(如教学和科研的指标),但是有些要求却是没有道理的(如论著数量、获奖数量、项目和学位等),因为它们只会导致一些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读的文章和书还多。第三,当国家和社会所确定的各种评比和评奖活动越来越多,而获得这些奖项又与评价知识分子的能力相联系的时候,一些知识分子必定会为了获奖和多发表成果而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进行研究的情况下去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其他学者的论著。最后,在根本上讲,中国当下的学术体制、评价判断标准和管理手段,大体只适合于常规性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但是却不适合于那些需要足够时间和足够寂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原创性学术研究。进而言之,中国当下的许多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或许适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但却难适于被管理者(即广大的知识分子和教师)的学术实践和教学活动。

因此,学术腐败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学术界屡禁不止,除了个人学术道德修养缺失这个因素以外,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合理评价体系的缺乏、监督机制的缺失所致。笔者想说的是,中国的学术规范举措必须植根于学术界自己的土壤之中,由广大的知识分子自己通过对各种学术腐败现象及其原因进行讨论、反思和批判来实现其目的。当然,我们不是拒绝主管教育和学术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参与,而是希望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对它们自己启动的各种旨在推动学术和教育发展的措施进行更深层的反思,对它们发布的各种管理措施、评价指标和它们确立的各种制度安排进行严肃的审视来参与“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而且笔者也相信这些行政管理机构能够作出它们应有的贡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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