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祖:论人民政协的组织属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6 次 更新时间:2014-09-11 13:12

进入专题: 人民政协   组织属性   统一战线组织   统战性   政治性   协商性  

浦兴祖  

【内容摘要】在当今中国,"基于统一战线的组织"有多个,而"统一战线(自身)组织"只此一个,即人民政协。尽管人民政协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曾有变化,但其独特的组织属性却始终没有改变。无论从国家政权的原则、制度与权力结构维度,还是从国家制度的总体效率维度,无论从民主政治的"权源"维度,还是从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维度,分析显示,人民政协应当坚持其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独特组织属性,而不宜改变成为国家机关。为了"用足"制度空间,发挥好"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人民政协应当注重统战性、政治性和协商性。

【关键词】人民政协 组织属性 统一战线组织 统战性 政治性 协商性

一、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属性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组织属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由此可知,"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的组织属性。其实,早在人民政协诞生前后,其组织属性已经确定。

1948年4月30日,正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发表了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共23条)。其中第4条号召"全国劳动人民团结起来,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与扩大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1]17紧接着的第5条则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17在此,不仅可以领略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政治协商会议以建立新中国的重大战略思想,而且也已经可以体悟到(新)政治协商会议①作为人民统一战线组织的意蕴,亦即"统一战线组织"就是人民政协的组织属性。同时,还可以看到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将成为新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并选举产生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早已形成的制度构想。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人民统一战线的组织,仅负责"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而不能"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中共"五一"口号迅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在不久后启动的共同筹建人民政协的过程中,筹备会发现经普选"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条件尚未具备,便决定改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直接"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完成建立新中国大业。据此,1949年9月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了纪年、国都、国旗、国歌等,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也宣告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的诞生,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诞生。人民政协诞生伊始就担当起了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建立新中国的重任。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历史贡献。笔者认为,60余年人民政协最为辉煌的是它的起点,甚至还认为,"没有新政协,也没有新中国"。--这是就程序意义而言。众所周知,"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主要是从实质意义上讲的。因为,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就根本不可能有新中国的建立。但是,任何一个新政权的建立总得要有一套准备工作、一套程序与仪式。1949年,建立新中国的准备工作以及相关的程序与仪式正是由人民政协来完成的。诚然,人民政协本身又是由中国共产党发起与领导的。没有共产党,同样就没有新政协。

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并不意味着它曾经是国家机关。相反,所谓"代行",正说明人民政协本身的组织属性一开始就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全国人大的职权。这一点在当时的《共同纲领》与人民政协《组织法》中有明文规定。前者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后者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两者的相关规定还表明,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将以其原有的组织属性(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

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国共产党从建党早期就主张建立广泛的人民统一战线,这一思想与政策曾不同程度地贯彻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但,直至革命接近全面胜利的时候,才形成了人民统一战线(自身)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里需要分清"基于统一战线的组织"与"统一战线(自身)组织"两个不同概念。在当今中国,前一类有多个,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等,后一类只此一个,即人民政协。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组织属性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

然而,60余年来,对于要不要坚持具有独特组织属性的人民政协,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过不同意见。

新中国成立前后,有人误以为人民政协的诞生只是为了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完成建立新中国大业。因此,"等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就再不需要人民政协这样的组织了"[2]146,这种说法在筹建政协时就已经出现。在1954年全国人大召开前后,又产生了"政协是否有必要保留"的疑问。与此同时,另一种声音则主张让政协"成为国家机关",继续行使国家权力。这意味着改变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组织属性,易言之,取消具有"统一战线组织"这一独特组织属性的人民政协。

对于人民政协而言,1954年是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取消还是保留?改变还是坚持原有的组织属性?为此,毛泽东于当年10月写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12月又在有关座谈会上发表了自己对政协问题的看法。其主要观点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但"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3]69,70。事实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依然坚持原有的组织属性,继续存在。1954年12月召开了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会议通过的《章程》重申了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属性,即"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②

"文革"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对于人民政协而言,又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曾经惨遭冲击濒临解体的人民政协有没有必要恢复?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这一独特组织属性是不是应当改变?1978年初,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政协开始恢复。这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人民政协《章程》开宗明义肯定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组织属性。③在翌年6月举行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并重申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4]187,188的组织属性。可是,在此前后,有一种意见却主张通过修改宪法,将全国政协改为"参议院",与现有的全国人大一起组成两院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于邓小平等领导人的倡导与坚持,1982年底修改通过的"宪法"第一次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稍后修改通过的人民政协《章程》也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至于后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等重要文件,也无不坚持了人民政协原有的组织属性。

史实表明,尽管人民政协实际承担的历史使命曾有变化,尽管不同文献对人民政协的具体表述互有差异,尽管对于人民政协的存废定性时有新说,但从《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到"八二宪法"、三部《章程》及几个《意见》,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独特的组织属性却始终没有改变。这无非反映了革命与建设都需要统一战线这个"法宝",而统一战线又需要人民政协作为自己的组织载体。诚然,若从政党制度的视角观之,我们的统一战线一开始就包含着友好合作的多个政党,故而,又可将人民政协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若从民主政治的视角观之,我们的统一战线一开始就包容着方方面面的人民大众,故而,也可将人民政协称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人民政协应当坚持独特的组织属性,而不宜改为国家机关

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属性之所以应当坚持,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之所以不宜改变成为国家机关,其主要原因,可以从多个维度加以分析。

首先,从国家政权的原则、制度与权力结构维度分析。1954年12月,毛泽东曾指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3]70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是新中国人民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它与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制相对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载体则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这一原则与制度,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全国人大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这样所形成的严密的权力结构,实质上就是源于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或曰"一元")结构,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相对立。显然,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一元)权力结构都是毛泽东等共产党人所竭力倡导与坚持的。如果政协也成为国家机关,那么,它就会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重复",就会导致国家权力"分散"或走向"二元"结构,就会导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否定,导致民主集中制的"讲不通",甚至会引向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制。

为此,出于维护已经选定了的新中国政权的根本性原则、制度、权力结构,人民政协应当坚持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独特的组织属性,而不应当改变成为国家机关。

其次,从国家制度的总体效率维度分析。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5]220。这段话实际上对"政协可以成为参议院"的主张作了否定。平心而论,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并不涉及姓"资"姓"社"的问题。资本主义国家有不少实行两院制,但也有不少实行一院制。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实行两院制、多院制的,比如苏联就实行过"两院平行制,除联盟院外,还有民族院"[2]244。当年中国没有实行两院制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少数民族的人数只占全国人口的1/14,可以不成立民族院,但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按人口的比例数要大于汉族代表的比例数"[2]244。而邓小平的考虑在于,全国人大若搞两院制,一旦两院间产生分歧,就难免会出现"很多牵扯",影响效率。人们熟知,邓小平高度重视效率,十分厌恶"牵扯"。他曾不无自豪地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5]240

可见,为了保障国家制度的总体效率,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人民政协应当坚持其独特的组织属性,不应当由"统一战线组织"改变成为"参议院",全国人大也不应当由此而改为两院制。

再次,从民主政治的"权源"维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足以清晰地表明,新中国作为"人民"的共和国,所要追求的政治价值是民主。而民主政治的第一原则便是"主权在民",或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说,人民是民主国家的"权力所有者"与"权力根源"--权源。不言而喻,一切权力中最为根本的国家权力同样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资格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不过,出于种种现实的考虑,近现代民主国家无不实行代议民主,让人民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那么,关键在于,谁有资格充当人民的代表?答案是,人民的代表须由人民自己选举产生!人民虽然不可能时时事事亲自行使国家权力,但人民完全可以几年一度地花费不多的时间与精力,在普选基础上选出自己所信任的代表,并将国家权力(的行使权)委托到代表手中。唯有这样的代表以及由这样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构,才拥有合法的正当的"权力来源"--权源(第二含义),才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民主政治下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环顾世界,凡民主国家无不承认之推崇之。有人说,少数国家的"上院"(贵族院)并非由人民普选产生。不错,正因为如此,它们所拥有的权力往往远不能与"下院"(平民院)的权力相提并论。

如若认可前述民主原则,那么,不可否认,由协商、推荐、特邀而非普选产生的政协委员所组成的人民政协,尽管具有其独特的组织属性与自身的重要功能,但终究不能成为"参议院"或其他类型的国家机关,不能像人大那样行使国家权力。

最后,从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维度分析。按照"权源"的理论,假如让政协也在普选基础上产生,不就可以获得人民的权力委托,像人大那样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了吗?不错,这在逻辑上能够成立。问题是,这么一来,且不说会出现"民主集中制讲不通了"、"很多牵扯难以避免"之虞,仅就人民政协的组织属性由此改变,从而导致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与优势也由此失去这一点,恐怕也是不适宜的。我们知道,由于一系列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使然,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具有诸多特色,人民政协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人民政协虽然不拥有"权力"(power),但它拥有"权利"(right)。在人民共和国里,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极少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更何况由众多公民合法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可以认为,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等民主权利根源于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

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与国家机关紧密相联。例如,人大代表主要由各个区域("块块")经过选举而产生,使人大便于表达与整合"块块"上的民意。政协委员则主要由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条条")通过协商推荐而产生,使人民政协便于表达与整合各"条条"上的民意。人民政协与人大之间可从"条"、"块"两个维度上相得益彰;人大代表中多数是中共党员,便于在以中共党员为主反映民意的基础上开展立法与监督等。政协委员中非中共党员约占60%,则便于在非中共人士为主反映民意的基础上开展协商监督。人民政协与人大之间可以从中共"内"、"外"两个维度相互配合;人大代表中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里只能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法进行活动。政协委员中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政协里则可以以本党派名义提出提案、发表意见,有利于在监督中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提供一种单靠(中共)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6];不是国家机关的人民政协,可以从国家政权外监督政府。这样,"政协位置超脱,政协发表意见,可以较少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部门或地区的局限,可以比较客观、比较准确地反映各种情况和问题"[7],以"旁观者清"弥补可能出现的"当局者迷",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8]。质言之,像人民政协这样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却可以对国家机关发挥如此作用,以至于可以与执政党组织、人大、政府一起被称为"四套班子",它的会议可以与人大会议一起被称为"两会",这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稀罕,故不能不说是人民政协乃至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与优势。

在不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改变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属性,使之由"统一战线组织"转变成为"国家机关",显然是不适宜的,因而也是不可取的。

三、人民政协应当注重统战性、政治性和协商性,发挥好"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人民政协只有坚持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独特组织属性,才能发挥好"不可替代"④的独特功能。客观地说,至今仍有所谓的"人民政协可成为国家机关"的议论,其出发点也是为了让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好功能。但这类议论所期盼的往往是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那种功能。于是便涉及一个思维方法的问题。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功能,应以第一次全体会议为基准吗?显然不妥。因为,由前文可知,那次会议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决定权和选举权等,而并非属于人民政协自身的功能,此其一。其二,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政协就不能充分发挥功能了吗?未必。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便是例证。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存在两大常设机构。一个是由此次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而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受全体会议的赋权行使国家权力,类似于如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个是由此次全体会议根据统一战线组织自身的职权而选举产生的政协全同委员会,它既不像全体会议那样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也不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那样行使国家权力,而只是行使由人民政协《组织法》规定的属于统一战线组织自身的职权,相当于现在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可喜的是,当时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克尽职守,切切实实地协商讨论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合作社法》等一大批法案以及有关国徽图案等一系列重大事项,在此基础上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提出了大量的"建议案"。了解这段历史的人们,无不赞赏政协全国委员会充分发挥了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其三,今天,应当希望人民政协充分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人民政协《章程》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项功能(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不是这些明定的功能不足以我们去充分发挥,而是我们对这些明定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好。需要研究与探索的不是别的,正是如何去用足人民政协的制度空间,充分发挥好这些属于人民政协自身的功能。

为此,众多的政协工作者与政协理论研究者已经提出了大量颇有价值的真知灼见。依笔者所思,下文强调人民政协须从坚持独特的组织属性出发,高度重视其统战性、政治性与协商性。

1.统战性。人民政协既然是统一战线组织,就必须鲜明地体现统战性。统战性也就是人民性,因为我们的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体人民大众所组成的。人民政协越是能够广泛团结统一战线中各个方面的人民大众,越是能够表达与整合统一战线中各种不同的利益与意愿,就越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统一战线组织,就越能够具有生机勃勃的生命力。当今中国,社会转型。随着"一主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社会经济利益日趋分化,经济关系日渐复杂,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与政治参与的需求日益增长。人民政协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三项功能,可谓正当其时。

具体说,根据社会结构变动的现状与趋势,人民政协有必要为新出现的一些"条条"增设新的"组成单位",以利于更好地团结新社会阶层与新社会团体,也便于新阶层新团体的代表人物进入政协有序地表达利益与意愿;政协委员作为各"条条"的代表人物,应逐步做到由各"条条"的民众来协商与推荐。目前先应克服"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采取座谈会、民意调查与"公示"等方式,多倾听相关"条条"内民众对拟推荐政协委员的人选的意见,这样可使政协委员在所属"条条"中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委员的"高层次"与"精英化"是政协的一个特点。但应防止政协成为高高在上的"贵族院",即仅仅代表委员自己或仅仅代表社会的"高层"而忽视对社会中低层的关注。政协委员千万不可脱离民众,相反,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联系本"条条"内"各个层次"的民众。限于时间与精力,委员聘请若干志愿者做助手,不失为良策;统战性(人民性)意味着政协的根基在于统一战线中的民众,政协的力量源于统一战线中的民众。鉴于一部分民众对政协的印象至今仍停留于"清淡馆"、"老人会",甚至嘲之为"哎喔嗨,依喔嗨……"(电视剧《水浒传》主题歌)、"纤绳上荡悠悠"(《纤夫的爱》歌词)等,有必要加强有关政协工作实例与实绩的宣传,让民众了解政协,进而认同、关切与支持政协。

2.政治性。什么叫政治?按照国内政治学界的主流观点,政治首先是指关于公共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的现象。统一战线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当时的目的就在于集聚力量以夺取国家权力。当革命战争胜利后,建立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目的开初即使不是要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也是为了让统一战线的各方一起协商建国。夺取国家权力、协商筹建新政权,显然都是重大政治,姓"政"。如今,人民政协三大功能:"政治协商"姓"政";"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⑤也姓"政";"参政议政"自然还姓"政"。可见,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注定姓"政",注定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重要社会组织,它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才能名实相符。

按照前述政治之含义,所谓"发挥政治功能",即指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和功能均应与公共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紧密相关。2004年修订的人民政协《章程》在规定人民政协职能时,突出了这一点。例如,"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等。

笔者认为,有些地方的政协组织热衷于创办公司,从事具体的经济活动,开办学校、高复班等,从事具体的文化事业,势必偏离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应该发挥的政治功能,而使自己降低为一般的经济组织、文化团体。如若硬要将这类"参经参文"也算做是"参政议政",那么,只能导向政治泛化。邓伟志先生说得对:"什么都是政治了,无异于取消政治。"[9]

不过,在特定条件下,一些原本姓"经"、姓"文"的事有可能上升为大局,从而也会转化成姓"政"。因为"大局",往往关系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公共权力(乃至国家政权)加以重视并直接干预,有的甚至还会影响到公共权力(乃至国家政权)的存废。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政治就是大局"。⑥因此,列宁就讲过:"现在我们主要的政治应当是:从事国家经济建设,收获更多的粮食,供应更多的煤炭……"[10]邓小平也讲过:"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四个现代化"[4]194。因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原则"[11]。因此,人民政协《章程》亦将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列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客体。当然,仍需要注意,作为姓"政"的人民政协不应当就事论事地谈经济、议文化,而应当像邓小平那样站在大局的高度,"从政治角度来谈"。⑦

3.协商性。独特的组织属性决定了人民政协不行使国家权力,而应背靠统一战线,面向政治问题,通过协商发挥其功能。"协商"对于人民政协,既是重要的功能,也是发挥功能的重要方式。在笔者看来,政协三大功能中,不仅"政治协商"本身是"协商",即使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凡以政治协商名义开展的)均应先在政协内部进行"协商"。什么叫"协商"?那就是在不同意见之间开展讨论商议,以求得共识。统一战线包容着亿万民众,他们中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尤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基于不同利益的驱动而产生诸多不同意见,正是推动政治参与、政治民主的强大动力。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政协,不仅应当营造宽松的民主氛围,让来自各个"条条"的不同意见尽可能充分地表达出来,而且应当创设多种讲坛让不同意见尽可能地得到讨论与商议,从而逐渐形成共识。从"不同意见"到"共识",是协调利益、整合民意的过程,如同一个工厂从多种不同原料的投入,到统一成品的产出。由此,笔者一直将人民政协与人大称为"民意加工厂"。处于"发展黄金期"与"矛盾凸现期"的中国,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更需要富有政治生产效益的"民意加工厂!"政协与人大所不同的是,后者还能运用国家权力将加工后的民意共识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意志。

至于人民政协产出的民意共识,有的只需由各组成单位的委员带回所在"条条"开展传达与解释,使广大民众认同共识,从而促进统一战线中各"条条"内与各"条条"间协调关系巩固团结;有的应当提请执政党组织与人大,作为决策参考(也可能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发挥参政议政的功能;有的可以作为建议和批评转交政府机关,发挥民主监督的功能。第二、三种情况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做到"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而且必须真正是不同意见之间的讨论与商量,而不是名为"协商",实为"通报"、"知情";不能偏听某一种意见而忽视其他意见;不能简单地以多数与少数断定意见的正确性。因为"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为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大会发言基础上引入辩论机制,让真理超越"多数"、"少数",越辩越明。

政治协商、协商政治,是汲取中国"和合"文化传统的一种政治智慧,是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近30年来,西方世界针对他们那里选举民主"过犹不及"的弊端,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强调全体公民通过平等的公开的理性的协商对话,以求得共识。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因素,但没有必要硬将我国的"政治协商"往西方"协商民主"的框子里塞。事实上,二者虽在重视"协商"的价值方面有耦合之处,但毕竟并非一回事。我们需要的是总结人民政协60余年正反两面的经验,进一步探究政协发展的规律,更加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律,坚持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独特的组织属性,"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永葆人民政协生机活力"[12],让其成为"民意库"、"智囊团"、"监督哨",在中国民主政治中发挥好应有的政治功能。

收稿日期:2011-11-22

注释:

①为了区别于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人们将中共"五一"口号倡导的政治协商会议称为"新政治协商会议"或"新政协"。在后来新政协筹备过程中又将其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

②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纲"。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

④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见《人民日报》2009年9月21日。

⑤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

⑥邓小平曾说:"我这说的政治,是国内外阶级斗争的大局,是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现实斗争中的根本利害"(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9页),国内政治学界通常将此概括为"政治就是大局"一说。

⑦邓小平曾说:"在经济问题上,我是个外行,也讲了一些话,都是从政治角度讲的。比如说,中国经济开放政策,这是我提出来的,但是如何搞开放,一些细节,一些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我就懂得不多了。今天谈这个问题,我也是从政治角度来谈。"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7页。

【参考文献】

[1]陈竹筠,陈起城.中国民主党派历史资料选辑:上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2]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全国政协办公厅编写组.政协委员手册[M].修订本.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25.

[7]李瑞环.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R].2001年6月29日。

[8]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2004年9月21日。

[9]杨奇庆,陈海刚.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C].上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2008年度论文集,2008: 41.

[10]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70.

[11]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14.

[12]胡锦涛.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09-21.



    进入专题: 人民政协   组织属性   统一战线组织   统战性   政治性   协商性  

本文责编:张容川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774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论坛》(哈尔滨)2012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