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滥“拉布”折射港式民主危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9 次 更新时间:2014-07-1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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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6月27日晚的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强制表决”新界东北发展前期拨款,艰难通过。此次审议实践表明香港立法会的“拉布”愈演愈烈,常规议事程序已无法有效支持理性审议与正当表决。反对派议员激烈“拉布”,会议几近瘫痪。建制派议员指责主席吴亮星执法软弱,延误表决。吴亮星于会议后期果断运用议长警察权驱逐“行为不检”之议员,简化最终辩论程序,强制推动表决,使拨款案顺利通过。      

对于表决结果,建制派认为“剪布”得当,民生利益获得保障,民主程序得保尊严与效力。泛民派则义愤填膺,指称吴亮星滥用职权,议事与表决程序不合法,威胁启动司法复核予以全盘推翻。区域发展议题博弈的背后折射出港式民主在“双普选”背景下的躁动情绪和激进主义精神困扰,部分议员罔顾法治和公益,放任了“议场广场化”的不良趋势,充分彰显了立法会民主代表性与整体性的断裂特征。      


个案胜利不代表精神脱“困”


艰难“剪布”只是新界东北拨款案的尾声,前期曾引发多轮惨烈“拉布”和抗议民众冲击立法会事件,几乎重演台湾“占领立法院”故事。场内拉布与场外抗议并举,所折射的是香港民主化过程的精神危机,即以抽象普适价值、议会程序主义和广场民粹主义激进“瘫痪”特区政府常规管治体系,渲染政府“民主认受性”低落印象,为泛民派的政治进取赢得最大化空间。  

随着“双普选”的临近,港式民主呈现出一种从市民精神到议员言行的“躁动”情绪,对于“功能代表制”下的政府管治正当性与认受性逐渐表现出一种“不耐烦”倾向,主张一次性废除功能组别,追求纯粹民主制的政治理想。在此背景下,任何一项哪怕是公益性突出的政府项目都可能成为“拉布”对象,而利益受到影响的部分基层民众也会在这种“泛政治化”的动员机制下形成场外配合。吴亮星艰难“剪布”赢得了个案胜利,但这只是“前期拨款”,整个项目工程还将遭受全程“狙击”,后续“拉布”与现场抗议将不可避免,甚至还可能直接遭遇近期的“司法复核”之忧。    

笔者经常在港大校园电视里看到学生群体对场外抗议行动的支持,甚至有低龄学生传授冲击机关的实战技法,警方执法中也有缴获各种破门器具。香港的学生政治早已走出校园,不仅形成了“学民思潮”、“学联”等正式政治团体,培育了“未够秤”的“少年民主党”,将广场民主思潮带入大学以下的校园和基层社会,更是积极关注和参与政治咨询、电子公投和占领中环动员。各大学的“民主墙”文化与“民主女神”崇拜更形成了香港民主文化的重要象征。这些在“民主”意念与旗帜下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对于“爱国爱港”的大共同体伦理、“功能代表制”的精英理性、香港民主的地方性与制度边界、香港的中国性与国际性的平衡并无特别的理解与认同,而是“一路向西”追逐民主的普适理想,近者光荣自保,远者反哺大陆。青年人的青春理想气质、西式民主的历史优越性与个人主义美学特征、广场政治的民粹美学与英雄主义想象,这些混杂意象与要素在历次抗议中有着复杂的重组结构,进一步加重了港式民主的体制外“口味”和不妥协品格。这是基本法下的香港民主秩序遭遇的更深层精神挑战。反对派议员不自觉地配合了这一激进诉求,而未能成为自觉抵制激进主义的理性屏障。  

此次新界东北拨款案就处于这样的民主化浪潮与漩涡之中,且与近期的白皮书事件、占中公投等议题合流,声势更强。吴亮星的“快刀斩乱麻”只是个案胜利,只是新界东北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推进,不可能疏解港式民主的深层精神危机,一种逸出法治轨道和理性限度的激进主义危机。        


议员言行是民主成熟标尺


在香港民主转型遭遇激进主义精神困扰时,立法会议员的整体理性与个体自觉便成为民主成熟的主要标尺。然而,此次异常惨烈的“拉布”与“剪布”之争折射出部分立法会议员对法治和公益的漠视,以一种凡俗化的经验主义和程序主义观点看待自身的职责与代表性,而且以一种表现主义的“议场广场化”样式极大削弱了议会审议程序的理性特征与议事效率,阻断了议会整体通过理性辩论与公开交流达成“公益性共识”的制度预期。

当代民主制在实践上走入了一种经验主义和程序主义的误区,将民主过程演绎为:第一,代表是单纯的选区代表,只对影响其选举结果的选民负责,不是整体代表,罔顾公益和法治;第二,民主就是程序安排,就是程序权利的充分运用甚至滥用;第三,民主就是一种多元对抗精神,立场超越理由。这些对民主原理和功能的理解确实切合了民主制的某些特征,但不是对民主制本质的完整理解与把握。

根据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界定,代议制民主的本质在于通过“代表”完成公众意见的收集、凝聚与升华,而且代表意见独立于并高于公众意见。这是一种理性主义的精英民主理论,也是代议制民主在精神起源与制度发展上的根本逻辑。因此,民主过程是一种以“代表”为主体、通过合理程序安排追求实体性“公益”与“共识”的过程,包含着卢梭的所谓本质主义的“公意”内涵。这是因为,民主在原理上设定了同质性和代表性的前提,选举的意义不在于选择简单传递民众声音的“传声筒”,而在于选择在理性能力上高于民众的“代表”来对民众的意愿和目标进行“整合”与“深加工”,以“议会”的机构主体性制定法律或通过决议。拉布的泛滥以及“议场广场化”的不良趋势是对本质主义民主原理的背离,也是对议员“代表”责任之公共属性的背离。只有具有“公共性”自觉的议会代表才可能将共同体导入理性和法治的优良轨道,才能成功地以整体的议会权威和正当性吸纳和消解任何民主政体所面临的广场化、大众化、民粹化的激进主义困扰,才能有真正的作为国家公共生活重心的“议会政治”。

此次吴亮星执法中多次以“行为不检”为由驱逐反对派议员,有一定道理。个别议员的“行为不检”尽管在其个人政治考量和相关选民眼中是绩优表现,但对于立法会整体和香港选民整体而言却是不良表现。更关键的是,议员花样翻新的“不检”行为严重恶化了议会审议的理性氛围与公共性追求。论者也许会以台湾地区立法院相似行为佐证,但那绝对不应是民主的榜样,而只能是反例。代议民主传统悠久的英美系民主,议员尽管也有着适应大众化社会的表演成分,但理性、公共性和贵族式责任感仍然构成基本的美德与传统制约。后发民主社会缺乏这样的美德制约,但不等于可以放任一种不健康的经验主义和程序主义表现,可以罔顾公益和法治,可以滥用由全体选民买单的特权和程序便利,而忘记了什么才是优质的代议民主和议员责任。选票多少不是议员合格性的充分条件,一个健全的民主议会需要议员加强内在修养和学习,共同形成健康的议会文化和议事传统。        

新界东北拨款案已经通过,但所折射的港式民主精神危机并未消解。在民主转型的“泛政治化”时代,公益和法治有可能在场内拉布和场外抗议的夹击之下遭受重创。香港作为商业社会与法治社会,作为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的“特区”,无论是基于繁荣稳定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是民主发展的政治效益,需要的都是一种更接近英美现代代议民主的理性精神与贵族气质,需要的是公益在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互动中获得共识和维护。如果港式民主盯准的只是当代民主尤其是后发民主中的经验主义和程序主义特征,以之为模范,形成场内恶意拉布和场外无序抗争的“两极化”民主形态,则香港的法治、民主、人权、商业文明乃至于央港关系都将遭受严峻挑战。现代政治看议会,议会权威看议员,议员表现是民主社会的成熟标尺。以此对照,拨款案无论是作为建制派的个案胜利,还是作为泛民派的拉布失利和激烈反弹(司法复核),都生动表现并扩大而不是有效弥合了港式民主转型的精神危机。而对治策略,显然不仅仅是“议长警察权”的个案强化那么简单。            


(本文原载香港《大公报》2014年7月5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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