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学术研究与理论进展
在2014年6月的治港白皮书中,“一国两制”有这样的定位:“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进取。”自从1982年2月11日邓小平正式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以来,围绕“一国两制”的学术研究和理论进展就成为中国社会科学谱系的一个持续性的热点,也成为海外研究中国制度和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议题。
国内外学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呈现出多学科、问题导向、政策导向和法律导向等不同面向。“一国两制”研究有总论性质的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研究,也有分论性质的港澳台专题研究,特别是针对港澳台不同制度进程和挑战的策略研究和问题研究。
“一国两制”研究总体上从20世纪80年代初这一概念形成时起步,有两条可追溯的主线:其一,以港澳问题为主线的、基于两个联合声明和两部基本法的政策与制度研究,这一领域的具体研究产生了大量学术成果,对“一国两制”的政策体系、法律规范、社会文化互动以及涉外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深化了学界对“一国两制”的具体理解和规律性认识,并对涉台问题的思考产生一定的借鉴和启发;其二,以台湾问题为主线,以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及相关政策基准、九二共识、两岸和平发展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等为研究对象,产生了大量学术成果,对科学认知两岸关系复杂性和挑战性以及积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资源和政策资源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我们拟对“一国两制”范畴主要的研究成果和代表性学术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述,以呈现这一研究主题的学术和理论进展情况。我们将按照四个方面展开研究评述:其一,“一国两制”的历史与社会认同研究;其二,“一国两制”的法律与司法研究;其三,“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研究;其四,“一国两制”的融合发展与国际角色研究。“一国两制”属于区域研究和政策研究相结合的领域,没有完全学科化,我们的研究综述侧重于政治学与法学层面,并不代表对“一国两制”的所有方面研究情况的评述。
(一)“一国两制”的历史和社会认同研究
“一国两制”从战略政策构想到具体制度体系,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认同塑造的过程。历史与社会认同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研究工作,也是“一国两制”话语权建构的重要环节。以香港为例,“一国两制”范畴大体上存在三种相互竞争的史观:殖民史观、本土史观、爱国爱港史观。这些史观交织在关于“一国两制”的历史和社会认同研究之中,并呈现出相互斗争与复杂互动的关系。
谈判史与回归史是“一国两制”历史研究的重要领域。香港回归谈判是形成“一国两制”政策体系与具体制度成果的最重要的谈判,关于这一谈判过程最为权威的历史记录和评述有两本代表性著作:其一,《周南解密港澳回归:中英及中葡谈判台前幕后》,作者周南时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是有关谈判的亲历者和贡献者;其二,《交接香港:亲历中英谈判最后1208天》,作者陈佐洱曾任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及全国港澳研究会创始会长,该书详细记录了作者参与香港回归前一系列制度议题之谈判和解决的全过程。这些谈判过程的细节披露显示,香港回归过渡期仍有大量的谈判议题和斗争课题,而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最终取得成功。从香港本地精英层面对回归史的记录和评价,最有代表性的是钟士元先生的回忆录。从英国视角展开的香港回归谈判史及其评价,韦尔什的《香港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该书可谓外国人视角的香港通史著作,凸显回归谈判史,对香港近代以来完整的政治社会史也有系统的论述和评断,并使用了大量的英国、美国与中国的原始档案材料,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水准与参考价值。中国学者方面,香港史包括回归谈判史的主要研究成果是刘智鹏、刘蜀勇编著的《香港史:从远古到九七》,这是中国学者在香港史研究领域确立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代表性著作,是爱国爱港史观和“一国两制”历史研究的力作。同时,“香港地方志”的正式编撰及其初步成果也是爱国爱港史观学术建构和话语权确立的重要标志,目前已编辑出版了两卷《总述·大事记》和《香港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志》,剩余各卷将陆续编撰完成,从而为“一国两制”和“爱国者治港”提供强大的历史观支撑。对澳门回归谈判过程之学术研究,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葡籍学者卡门·曼德思的《中葡澳门谈判(1986-1999)》,该书将澳门回归谈判放置于葡萄牙帝国衰退、英国解决香港问题经验、欧共体政治及澳门社会政治变迁的宏观背景下予以深度探讨,是澳门回归史的力作。与台湾当局就两岸关系的谈判及斗争,郑剑研究员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整理,出版有《潮起潮落:海协会海基会交流交往纪实》,对九二共识及两岸诸多“行政协议”的达成进行了历史回顾与分析。对两岸关系史更为完整、系统的研究是由孙亚夫等人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完成的大型课题之成果,即《两岸关系40年历程(1979-2019)》,该书的最大优势是将两岸关系40年的发展与中央对台政策变迁、国际体系演变有机融合,显示了大陆涉台学界研究两岸关系与“一国两制”的基本学术水准。
在制度史与社会认同史层面,“一国两制”的相关研究也有着重要的学术进展。“一国两制”由中央政策到联合声明条款再到具体的法律架构,是一个由中国政府主导的国家理性“法制化”的过程,故对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之资料整理与专题研究就构成制度史研究的重要主题。李浩然博士对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资料收集和线索整理,为我们回顾这部典型立法的来龙去脉与制度理性细节提供了权威参考。对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及其制度实施过程的学术梳理,骆伟建教授和王禹教授主编的文集是权威可靠的学术参考,其侧重点在于从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法律地位、政治体制及其特点以及事关基本法理解的有关法律条文、法理难题等众多方面对澳门基本法进行了深入的学术评述,是澳门“一国两制”制度史研究的典型代表。两岸关系范畴的“一国两制”研究及其制度化进展,以“两岸协议”为关键线索,武汉大学研究团队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学术整理和分析。从社会认同史研究来看,香港人的身份认同研究是“一国两制”研究的重要篇章,历史观斗争与“人心回归”难题一直深度困扰中央治港决策。典型代表香港泛民主派之“民主回归论”路线与政治社会认同的文献是2017年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香港民主党的立场文件《站在历史巨人肩上:民主党对香港与中国关系的回顾及展望》,这一立场受到香港较多文化社会精英的认可,对殖民史观予以承认和延续,对本土史观予以有条件接纳,对爱国爱港史观持批评观点,但并不直接主张“港独”。香港中间派立场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与研究的重要代表作是陆恭蕙与高礼文合著的《香港在中国:重新思考香港与内地关系》,该书主张一种承认中国主权与管治合法性的香港本位视角。但香港回归以来逐步产生了一种脱离“一国两制”轨道的本土激进主义,其思潮与学术谱系从陈云的“香港城邦论”到香港大学学生会“学苑”编辑部的“香港民族论”、从戴耀廷的“公民抗命论”到周保松的“罗尔斯主义抗争论”,谱系杂糅,思想学术与政治运动互为表里,是香港近十年来国家认同撕裂和社会运动激进化的重要来源和推动力。认同冲突的重要事件是2012年的“国民教育风波”,因一本有关中国模式的国民教育课本而引发香港青年反对“国民教育”的激进社会运动,并由此揭开了香港青年走上抗争一线并夺取社会运动主导权的序幕。此外,周永新教授从社会变迁史角度对“一国两制”下香港认同困境进行了系统研究,是理解香港身份政治冲突的重要学术线索。澳门杨允中教授主编的“一国两制”大辞典则是对“一国两制”历史与制度细节的“百科全书”式的编撰和记录,它不仅是澳门历史上第一部而且也是全中国第一部关于“一国两制”的综合性百科类型工具书,是“一国两制”历史书写的一种独特形式。当然,这一辞典需要进行词条更新与增补,以反映“一国两制”最近十年来的重要变迁。台湾社会认同变迁,可参考彭维学的《“台独”的社会基础》。
(二)“一国两制”的法律与司法研究
港澳台均属于法治社会,“一国两制”在港澳转化为具体的两部基本法,在两岸关系范畴也有着包括“两岸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法治是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与治理模式,也是“一国两制”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主要载体和表现方式。“一国两制”的法治研究,具体而言是法律与司法研究,成为“一国两制”研究的重要制度面向。
在“一国两制”港澳范畴,法律与司法研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两个联合声明尤其是《中英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作为特区宪制基础的问题。在前述香港民主党的《站在历史巨人肩上》的立场文件中,《中英联合声明》成为香港宪制秩序的基础,这也是英美干预香港事务的宪法理由,更是李柱铭之类的反对派政治领袖所秉持的长期立场。但这一立场是不符合“一国两制”基本法理的。《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的解决香港回归问题的政府间协议,是有效的国际法律文件,但从未规定这一文件作为香港特区宪制基础,更未授予英国在香港回归后可以行使任何治权。对《中英联合声明》的法理争议和法律效力辨析,屠凯副教授从“条约立宪主义”视角进行了检讨和分析,伍俐斌副教授从法律效力层面进行了理论澄清,是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回应。
在围绕香港基本法的宏观法理研究和制度分析层面,法学界的学术成果最为集中。首先是内地基本法主要起草参与者的权威学术论述,主要包括王叔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和《论澳门基本法》、许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等,他们的学术论述侧重从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制度原则与制度条文内涵出发,提供了一种接近“原意论”性质的理论解释,当然彼此之际对某些制度问题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其次是香港本地学者的香港基本法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佳日思教授的《香港新宪制秩序》、陈弘毅等《香港法概论》、陈弘毅《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等,其中佳日思教授提出了香港回归后进入“新宪制秩序”以及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对香港本地的基本法法理学发展影响深远,但也存在误解基本法原意的倾向,而陈弘毅教授的有关基本法研究较为贴近基本法原意以及较能获得内地和香港社会的共同认可。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状况与制度规范分析的综合性研究著作,邹平学教授主持的课题成果具有重要的代表性,所持学术立场和法治分析方法得到较多认可。2020年,陈弘毅等学者对香港基本法制定30周年进行了学术回顾,其中的基本学术观点和制度判断值得参考。从内地学界编写的香港基本法教科书来看,2009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推出的《香港基本法读本》仍有其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而梁美芬的个人专著则有着香港学者的法律视角和案例法面向,可与内地学者的学术研究做一参照。关于澳门基本法的研究,较有学术代表性的著作为杨允中教授的《“一国两制”与澳门成功实践》、骆伟建教授的《“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以及蒋朝阳教授的《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研究》。在两岸关系的法治宏观研究领域,早期研究有常征的《海峡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现任中央台办法规局局长的张万明所著《涉台法律问题总论》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周叶中教授和朱松岭教授对两岸关系法学建构的进一步思考也值得关注。
“一国两制”范畴的司法研究,在港澳“一国两制”具体实施中是法治化的重点议题。香港是承袭英国普通法的高度自治的司法体系,对香港基本法进行了普通法转化。这一转化过程一方面有助于香港基本法所承载的“一国两制”法理要素融入普通法范畴之中,成为具体规制香港社会的判例规范,另一方面也存在香港司法偏离基本法原意与扭曲特区宪制秩序的可能性。对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转化,陈弘毅教授的研究较为深入和连续,对香港回归以来的主要司法判例有客观公正的法理解释与评析。从普通法立宪主义角度对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司法适用的系统论述和建构,罗沛然大律师的博士论文可谓代表之作,他也是陈弘毅教授指导的博士生,并且在香港大律师公会担任过人权委员会主席。香港终审法院在香港基本法解释与人权保护方面承担着关键角色,曹旭东副教授对其长时段的司法哲学进行了案例分析和要点归纳,而沈太霞副教授对香港回归以来法院人权保护的司法史研究则更具细节化和知识线索化意义。当然,上述研究较为倾向从香港司法的内部视角评析香港基本法实施及其司法化,也有从国家法立场进行的针对性批评和分析,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强世功关于中国香港的系列批判,其中有关于司法权的犀利分析,田飞龙副教授在对人大第五次释法的研究中批评了香港司法的“去国家化”倾向及人大释法的国家法驯化功能,陈端洪教授则从国家哲学层面对“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反思和检讨。也有香港本地大法官从普通法内部进行的司法批评,典型如烈显伦大法官。他认为香港普通法及其司法运作偏离了普通法应有的简明和节制的理性品质,在挑战国家权力、肆意引入欧盟人权法及诉诸烦琐司法论证方面走得太远,对香港司法的理性角色与平衡功能造成损害,需要加以改革。在香港国安法背景下,香港司法在“一国两制”范畴继续发生着国家法与普通法的竞争甚至对抗的故事,显示出香港多元法律传统之互动融合的张力特征与复杂性,黎智英保释案的一波三折就是典型。从香港司法走向而言,一方面司法独立与普通法传统是根基和优势所在,不可动摇,其指向的基本权利法理学与判例法体系也是司法导向,另一方面在香港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释法等相应的国家法框架和规训机制下也在逐步形成对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司法重估与司法再平衡,一种真正平衡化的香港司法才是切合“一国两制”的优良司法形态,也是烈显伦大法官之司法改革论追求的理想形态。
(三)“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研究
“一国两制”是一种独特的宪制模式,不仅仅表现为司法独立和普通法模式,还表现为一种具有创意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及自治范畴的行政主导模式。“一国两制”下的政治体制,根据基本法原意和通常的学术阐释,被界定为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对“一国两制”政治体制的研究,通常从两个层面切入:其一,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这属于国家结构形式范畴,是一种既不同于单一制也不同于联邦制的地方自治制度;其二,自治宪制层面,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作为一种高度自治的地方治理制度,“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与内地有别,但作为自治范畴的行政主导制,香港则又与内地行政制度有所相通。
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来看,“一国两制”是一个逐渐被澄清和理论认知的过程。在“一国两制”范畴素有研究和影响的王振民教授,其博士论文即为研究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从法治视角探讨了“一国两制”下中国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理论、基本法方法与制度安排。不过,对于宪法与基本法关系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在具体权力和互动规则上则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香港本地学者认为香港基本法具有“自足性”,是“小宪法”,而中央权力限制于国防和外交,不及于治权的一般层面,甚至认为香港本身有类似联邦制下的“剩余权力”,也有提出香港具有“次主权”的,而中央的官方立场和内地学者的一般立场是否定上述理解的,认为特区权力由中央授予,没有“剩余权力”,而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秩序,基本法并不具有“自足性”,也不是“小宪法”。就类型论而言,侧重香港本位的论述接近一种排斥中央权力的“完全自治论”,李柱铭对此有过清晰而露骨的阐述,而侧重“一国两制”立法者立场的论述则最终发展为2014年治港白皮书中的“全面管治权”。2014年之后,“全面管治权”的法理概念及其解释模式成为“一国两制”范畴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主导性理论范式,从而基本终结了有关香港“完全自治”或其变种的理论争议,但香港反对派话语体系及其社会运动发展仍然沿着宽泛的“完全自治论”路线展开,甚至突破底线而诉诸本土分离和“港独”。对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关系,英美世界的认知是大相径庭的。在2020年香港国安法通过之后,美国制定了《香港自治法案》,美国国务卿于2020、2021两次认证香港不再具备美国法上的自治地位,并取消香港的相关贸易待遇,这是对“一国两制”范畴香港法律地位的错误认知,也是一种非法的长臂管辖。关于西方视角对香港地位的认知和判断,尤其是香港与国家关系的法权模式,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NDI关于香港民主化的2020智库报告,将香港作为分离于中国的单独政治实体予以定位和评价,并否定中国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鼓励香港以“违法达义”方式走向“完全自治”。澳门回归以来,“爱国者治澳”得到较好的社会认可与制度实现,基本没有出现关于澳门和国家关系的重大理论争议和学术激辩。在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与法律建构领域,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存在一些重要的认知和法理分歧。大陆学者层面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王英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该书的最大优点在于对大陆“一中”基础上的两岸关系论述模式进行了理论深描和法律建构,同时对比分析了台湾岛内统派、独派对两岸关系的不同建构模型,包括“宪法各表”“一中三宪”“一国两区”以及民进党版本的各式本土主义与“台独”主义论述。台湾统派学者中,张亚中教授的“统合论”也有一定的政治和学术影响。在自治权范畴的行政主导制层面,“一国两制”学界曾有较多的讨论和争论。香港基本法建立的特区政治体制,整体看有行政主导制的要素和特征,特别是行政长官制度的具体设计,但也有立法会的民主制衡机制,更有第45/68条关于“双普选”的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阐述,基本延续“行政主导”模式,强调行政长官的“双重负责制”(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强调行政权在特区管治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行政立法关系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从学者层面看,对香港行政主导制的研究多从立法者原意和基本法条文规定出发,凸显行政长官的负责制和行政权的相对优越性,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其一,傅思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该书比较遵从立法者原意和条文规定;其二,朱国斌编著《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研究》,该书立场和观点较为多元,特别是吸纳了部分香港本地学者的观点。从香港泛民主派学者观点以及香港法院观点来看,特别是从普通法视角而言,香港政治体制被诠释为一种“三权分立”模式,但这种诠释背离立法者原意且得不到基本法的支持,只是一种学术观点和偏颇司法观点,并且一再受到中央和建制派学者的批评。罗沛然、陈弘毅等人从判例法角度研究香港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分置”原则,试图弥合二者之间的分歧与张力。事实上,香港的行政主导制在回归以来不断加大的法理争议和权力斗争中遭到严重削弱,面临所谓的“制度围困”的四座大山,即立法会的恶意拉布、过于能动的司法复核、公务员体系的保守抵制和社会运动的激进施压,造成特区管治的内外失灵与效能不彰。田飞龙等学者认为香港国安法与新选举法的引入有助于香港行政主导制的制度完善与重构,并提升管治效能与贤能治理水准。从中央层面来看,对香港政治体制经由“爱国者治港”完成自我革命并塑造为贤能政治体系,有着内在的理解和追求。随着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的落实,行政主导体制的治理能力建设与制度保障体系将成为研究的焦点。与香港相比,澳门行政主导体制运行总体较为顺畅,这根源于“爱国者治澳”社会政治基础比香港深厚和巩固,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刘倩《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研究》等。两岸关系范畴,因两岸尚未完成统一、“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具体架构未定,台湾未来的特区政治体制的具体模式尚不确定。
(四)“一国两制”的融合发展与国际角色研究
“一国两制”在实践中的发展存在从相对区隔走向互动融合的过程,这是中国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的必然转折,也是香港适应国家战略与体制发展的转型命题。融合发展需要具体的战略依托和制度引导,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的成就:其一,“一国两制”范畴,中央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达到相当程度,能够对“一国两制”向何处去做出国家级战略规划和引导;其二,中国本身发展出“全球化”哲学和愿景,有具体战略架构对香港进行吸纳和承载。这样看来,全面管治权的制度自信、粤港澳大湾区与“一带一路”的全球化路线以及中国与西方关系的“平视伦理”的确立,正是香港融合发展并探索“一国两制”新路径的前提和基础。香港融合发展命题的提出,对澳门发展与台湾回归都具有直接的示范和借鉴意义。同时,港澳台与内地(大陆)的融合发展又同时构成港澳台国际角色的更新与全球化地位的拓展。
融合发展命题是“一国两制”内含的,但就其清晰化和实践化而言又是晚近和新颖的。这方面的成熟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有关战略与实践还在推进之中。在香港融入国家发展范畴,西九龙高铁的“一地两检”曾引起香港各界的争议和学术辩论,对“一国两制”的观念与制度更新有推进意义。关于“一地两检”的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成果,孙煜华博士和梁美芬副教授曾有关专门的法律论证和辨析,寻求过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最终是通过“人大决定”形式予以处理。“人大决定”常被用于解决不宜通过“人大释法”予以处理的“一国两制”法律发展难题,是“一国两制”的一种特殊的造法机制。在“人大决定”的宪制效力保障下,香港法律界发起的司法复核挑战被挫败,融合发展的法律障碍被扫除。“居住证”制度的引入也是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进步,确保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和身份认同,尽管具体权能仍有待扩展。田飞龙副教授认为居住证改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当然,最集中体现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战略规划文件是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此为基准和框架展开的所有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民生、制度与文化合作均可纳入“一国两制”融合发展的范畴。当然,这一战略框架的形成经历了长时段的论证和酝酿,代表性成果有国世平主编《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和国际定位》、马化腾等《粤港澳大湾区:数字革命开启中国湾区时代》等。法学与政治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代表性的包括《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体系构建》。澳门融合发展的重点在横琴深度合作区,其规划架构包含了制度创新和产业创新,郭丽莎、徐世长认为这一合作区结构承载着澳门“一国两制”的改革与法治使命。两岸融合发展同样进入了国家战略框架和快车道,中央和地方均有出台一系列的惠台政策与融合发展保障措施,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合作共建模式研究》,但两岸更紧密互动受到2016年民进党上台以来一系列“台独”主义措施的对抗和破坏。
关于“一国两制”国际角色的研究,一方面是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的认识、研究甚至借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港澳台本身之国际地位与全球化角色的保有和增强。“一国两制”是国家和平统一与长期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因而任何关于“一国两制”的制度改革不应削弱港澳台的国际地位与角色。对香港“一国两制”国际地位与角色的最好说明,有两份关键性文件:2021年香港特区政府发布的《香港营商环境报告》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十四五规划”中的香港专节。对香港国际地位的要素化及其政策引导研究,香港本地智库有很多成果,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十四五”规划与香港前景》。澳门智库对澳门国际地位与葡语国家的联系方面有专门的研究和政策建议,较有代表性的是澳门多家机构2022年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背景下澳门在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关系中的平台作用研究》。当然,港澳国际地位尤其是香港地位还会受到美国和西方非法制裁和干预的打压,需要国家和港澳共同采取制度建设和法律行动加以正当反制。胡婷认为美国的香港政策走向了一种“主体捆绑”和“立体干涉”的新阶段。沈本秋博士曾在博士论文中考察过长时段的美国香港政策的演变规律,值得参考。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曾拟议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经多方评估及立法技术原因暂时搁置,“一国两制”范畴反干预、反制裁立法与执法的“涉外法治”制度建设课题远未完成。
“一国两制”的下半场:回溯初心与制度前瞻
“一国两制”在港澳台三地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进程,又共享着相同的国家理性。香港“一国两制”经历2019-2021年间最激烈的社会运动及最强有力的国家立法补强,其制度体系已大有扩展,其完整回溯和呈现了“一国两制”的政治初心和制度全貌,并对澳门制度改革及台湾方案型构给出了更为直接和关键的法理启发和制度引导。2022年是香港回归25周年,恰逢“五十年不变”之制度实验周期的中期时刻以及“一国两制”下半场的启幕时刻。作为一场国家制度实验,我们需要追溯其初心,展望其愿景,将其准确且妥当地整合至民族复兴体系之中,并推动其为中国参与和引导的“新全球化”进程做出要素性贡献。
(一)世界体系的智慧连接
“一国两制”是宪制问题,也是文化问题,更是世界体系问题。对中共第一代领导人而言,国家统一问题始终是与世界体系问题结合思考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各国列强强加之不平等条约及在华特权悉数归零。但中央果断决策不过深圳河,维持香港现状,作为新中国与西方进行外交和外贸的沟通窗口与平台。
这是具有世界体系思维的战略决策。落后就要挨打,但闭关锁国只能加速落后。新中国百废待兴,美西方对中国的封锁又在不断升级,中国迫切需要在西方体系上打开一个缺口,维持对外开放的最低限度通道。香港是绝佳的选项。1949年的世界体系,联合国框架初定但难以承担世界和平发展的重任,甚至常常被某些列强控制和把持,而美苏体系性冷战愈演愈烈,全球性的“非殖民化”运动蓬勃发展。中国作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在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与世界市场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和最佳平衡。“长期打算,充分利用”因此成为港澳政策主轴,在毛泽东时代大体维持了港澳现状及其对新中国外交和外贸的战略用途。第一代领导人还始终关注台湾问题的解决,其解决方案也逐步从武力解放转向和平统一。“一纲四目”的基本政策思路和战略构想成为“一国两制”的前身。
1978年祖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邓小平同样是在世界体系范畴内从国家最佳利益出发具体构想“一国两制”并加以实践的。改革开放时段的世界体系及其主题已有重要变迁:其一,中苏交恶,社会主义阵营矛盾丛生,“一边倒”政策早已更正,独立自主路线更加确定;其二,中美和解与建交,中国在美苏之间完成了外交路线与国家发展战略的结构定型;其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国家政治主题从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其四,战略上判断世界体系的主题为和平与发展,中国需要长期利用这一有利契机。改革开放的核心逻辑就是两句话: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由第一代领导人确定的有关港澳台问题的基本方针得以延续和强化,并结出了“一国两制”的具体果实。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世界体系思维和国家发展思维,“一国两制”便无从孕育和诞生。
(二)高度自治的国家理性
“一国两制”是民族主义、社会主义和发展主义有机结合的思想成果:民族主义要求完成国家统一,港澳台必须实质性回归;社会主义要求国家主体性的政治社会制度不能变,不能产生颠覆性风险;发展主义则要求港澳台的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发展和现代化目标。在这一复合逻辑下,“一国两制”催生出了坚硬的国家理性内核:国家对地方的高度自治授权与地方对国家的持续有用性的理性结合。中央给授权,出政策,地方维持现状之利,促发展,最终推动整体国家的现代化。港澳如此,台湾亦然。这一制度过程既保障了港澳台回归后的繁荣稳定及国际地位稳固,又促进了国家的整体现代化,因而是一种符合国家主权秩序与发展理性的最佳方案。
高度自治被设定为这一特别宪制安排的突出特点:其一,回归后的高度自治与回归前的低度自治或民主乱象形成鲜明对比,凸显新制度的民主进步性和理性;其二,高度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维持原有制度安排基本不变,以确保地方繁荣稳定和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其三,高度自治不能用于对抗国家和从事颠覆性活动,不能追求完全自治,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其四,高度自治在治理本质上需要体现“爱国者治理”,而不是完全无前提或无条件的放任治理。“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对高度自治不能孤立起来进行任意解释和想象,而必须放置于中共第一代领导人的战略构想、邓小平的具体论述和制度实现以及后续一系列的重要发展的完整脉络中予以定位。高度自治是有限度、前提和条件的,港澳的高度自治以及未来台湾地区的自治,都必须在“一个中国”的主权秩序之下展开,也都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一点贯穿于新中国建立以来几代领导人的战略思维与国家理性之中。其中,“爱国者治理”是高度自治的宪制前提和边界,是“一国两制”制度演变的最重要宪制原则。
(三)融合发展的初心回归
“一国两制”是以世界体系眼光看待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以长期发展眼光看待中国内部多元秩序的整合进程。中国既要统一,又要现代化,更要融入全球化。但中国对世界体系的融入,绝不是简单地放弃自我和被动地适应,而是一个丰富的学习、参与和贡献的过程。中国的传统基础性文明博大精深,对世界文明做出过并将持续做出重要贡献,而中国也客观认识到西方文明及其全球化体系在生产力和制度要素上的进步性,以理性学习的立场确定与西方的交往规则。“一国两制”体现了这样的学习性质、过程和成效。
香港特区政府在2021年施政报告中首次以超出特区范畴的思维规划香港未来,提出了香港“一国两制”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北部都会区”战略。这不是简单的经济地理规划或技术性的民生保障规划,而是融合发展的战略规划,是与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相向而行。这表明,香港社会精神与人心取向正在经历从本土迷思向融合发展的积极转变。
融合发展在“一国两制”初心规范中具有关键性地位。邓小平讲过,香港“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也不用变。但是怎么实现五十年之后不用变呢?就是融合发展:一方面,国家在经济和制度上充分现代化;另一方面,香港与内地充分融合发展。这些发展运动的最终结果将呈现为香港与国家的紧密结合以及深度信任。五十年之后的国家早已不同于香港回归之初,而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了民族复兴基本目标,并成长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最大贡献力量。到那时,“两制”的制度和价值观差异将控制在越来越小的范围之内,中国体制和生活方式将具有“准世界性”标准地位,中国将与其他国家和文明一起打造一个真正多边主义与和谐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个没有霸权、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的新世界。可以设想,那时的“一国两制”将更加有机统一并对人类文明做出独到贡献,实现邓小平在1990年香港基本法制定时所宣称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融合发展,既是香港“人心回归”的决定性历史进程,也是国家整体现代化的战略杠杆,更是“一国两制”下半场丰富发展的生机所在。我们期待“一国两制”在港澳与未来台湾地区的良政善治与创新发展过程中继续释放其作为科学构想和国家理性的强大规范性功能,为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交出令人耳目一新的时代答卷。
(四)良政善治的未来愿景
就治理体系的完备性和影响力而言,香港在“一国两制”范畴是最重要的制度实验田,承诺至2047年的“五十年不变”的制度实验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当然其中的过程曲折、张力巨大及斗争异常激烈,也是在所难免。“一国两制”的繁荣稳定承诺、高度自治授权、民主法治地位及国际大都市示范性,取决于香港能够在下半场转型成功,开出新局。关于“一国两制”下半场的香港经验和愿景,我们认为将呈现如下五个基本方面:
自治民主的黄金时代。下半场应当是新选制下香港民主秩序新貌的展现和焕发的新周期。香港民主不会向黑暴屈服,不会向外部干预势力屈服,而是必然依法展开,牢固锚定于“爱国者治港”之上,在中西民主大辩论与激烈竞争中走出一条香港特色的民主道路。下半场的这条民主道路,是过往激烈斗争和痛苦反思的结果,应当为香港社会各方所理解和守护。
完备权威的国安法网。下半场也是香港法治巩固和权威重建的重要历史阶段。香港国安法最能体现“一国两制”的全面管治权法理,是中央行使宪法上“一国两制”制度创制权的结果,是对基本法秩序的有效扩展。当然,香港国安法仍需得到本地立法的补充和协同,香港将需要在“爱国者治港”的有利条件下迅速完成23条立法,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严密法网。香港国安法的解释与适用可推动香港法治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平衡发展。
发展主义的民生前景。下半场还是“北部都会区”创新发展及民生保障的实质展开期。这是香港特区政府首次以超出香港范畴规划香港未来,其指导思想中已有更为明确的主动融合之意愿和构想。这是香港管治思维之变,也是社会心理之变,更是国家实力和国家吸引力之变。将民生保障寓于发展规划之中,以发展主义而不是福利主义思维解决香港人住房保障与社会正义问题,这符合香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符合中央对香港的理解和期待。善于在融合发展中解决香港民生问题,也打开了一条香港民众理解、接近和认同国家的新道路。
贤能政治的理性建构。下半场还将探索“贤能政治”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国家发展与全球化挑战的新时期,在香港民生与发展的双重压力期,循规蹈矩的官员并不中用,两面派更是公共利益之敌,而新选制下的“贤能政治”才是正道。无论是立法会议员,还是特首和各级政府官员,都不能仅仅按照旧式港英公务员的官僚制规范塑造和限制自身,而是要以“为香港人民服务”以及贡献国家的“一国两制”完整责任伦理重新检讨和更新自身。
爱国市民社会的结构转型。下半场香港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也在重要转型之中,逐步从深度西方化的“市民社会”转向纳入爱国者规范的“爱国者社会”。这是香港的新市民社会,不再与国家为敌,不再唯西方是从,而是具有了“爱国”的灵魂和信仰,在身份重建与国家认同层面出现结构性回转,并在社会组织化、公共治理以及文化空间重塑过程中展现忠诚品质和专业素养。下半场的香港将见证新市民社会的再生,其本质是爱国与民主在香港社会空间的文化结合。
总之,香港“一国两制”的巨变三年(2019-2021)已经过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迎来优良的制度基础和开阔的发展前景。经过这番拨乱反正和制度变革,中央更加自信和精准地运用“一国两制”法理完善香港治理体系和制度规范,而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也在积极理解和适应新制度,寻求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并提升香港国际地位。“爱国者治港”是香港精神调理和社会团结的道德基础和伦理共识,而香港新选制、国安法、北部都会区、贤能治理与公民社会转型,都是在“爱国者治港”大逻辑下的具体变法、改制和发展,“一国两制”下半场在香港已获得清晰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方向感。随着香港经验的丰富发展和体系化,澳门制度会更有对标和改良空间,台湾方案也将日益充实而掷地有声。“一国两制”始于中央决策,落脚于港澳台三地,成熟于民族复兴和新全球化过程,最终将定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