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法律的故事》中的法理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9 次 更新时间:2014-05-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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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约翰?梅西?赞恩是美国的执业律师,同时又是一位深沉的思想者。他写的《法律的故事》于2002年12月被介绍到中国。全书共十二章,从法律发展的最初线索到法律发展的更高级境界,作者引领我们拜谒了法律发展史的重大界碑,古雅利安人父系氏族的古老习俗、汉穆拉比从神手中接过的人类历史保留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圣经》中体现上帝智慧的律法、古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帝国境内万民都适用的万民法、中世纪教会的火刑柱、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的宪法以及国际法,这些界碑展示了人类法律文明史艰苦跋涉的里程以及人类在各个时期取得的法律成就。

作者通过讲述法律的故事,唤起我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意义的思考。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所以,在《法律的故事》的开始,作者提出法律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给它下定义却困难重重。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法理学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命题,是充满着争议和矛盾的,并有着许许多多答案。综观历史,许多著书立说的法律学者都倾向于提出一种主导性法律理论,提出一种权威的法律真理叙事,就像我们熟知的二十世纪欧洲大陆最大的法学家凯尔森,他走得如此之远,以至把自己对法律的研究称作“纯粹法学”。然而,约翰?梅西?赞恩却带着对法律理论视角多样性的困惑,秉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把法律看作纷繁复杂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叙述法律的真相。他认为,人类生活在社会组织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或者说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一观点使我们想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他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我们的领域是法律帝国。我们是历史旅程的产物,在这个历史旅程中,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是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楼。法律确定我们的身份;法律是一把利剑,是保护人们的盾牌,同时又具有威慑力。作者确信: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科学的话——法律不过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状况有关的科学之一。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息息相关,他特别赞同西塞罗“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并存在彼此相连的血缘关系”的观点。

有一位诗人说过,法律的过去隐藏在原始的岩石里,是漫长的岁月一点一点将它造就。赞恩的法律故事就是从人还没有成为理性动物之前讲起。伴随着火的发明、语言的产生和家庭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制度和习俗。在漫长的岁月里财产的概念发生着变化,最初的部落财产概念逐步、依次被宗族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于是形成私有财产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家庭婚姻继承制度,为解决争斗、伤害和杀人,社会群体创造了解决争端的习俗,于是产生了伤害赔偿制度。这是法律发展的一条主线,许多法律故事都由这条线编织而成。

法律的发展不仅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伴随着人类精神的成长。从一开始,道德、宗教、习俗及正义的理念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随着原始人良知的第一次闪亮登场,法律就走进了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在此以后,道德就成为法律的重要基础。正义的核心概念是每个人拥有平等承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标准适用于一切人。正义的概念都来自原始人,但正义概念的发展以及对它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从不间断。文明人不断地发现、构想并宣布正义的检验标准,修订现存法律,使其成为正义的法律。希腊人的正义观、罗马人的万民法、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法则、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都体现了人类独立思维对正义的解释,他们把自己的思考确定为最终的智慧,也恰恰是这种集体的智慧成为法律发展永远依赖的基础。

与正义的追求同行的是宗教。作者认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启蒙的火炬都是律师从牧师手中接过来的。当火炬传到律师手中时,牧师依然通过举行道义法则的仪式,使圣火在宗教的圣坛上熊熊燃烧。牧师的火炬使人想起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对上帝的希望和对地狱的恐惧就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也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即宗教对法律的贡献比所有的法规都大。的确,相信上帝的存在对理解法律的故事十分重要。神为拯救人类,给人以启示的宝典。人为了敬拜神,在人间给神修建了住所,在这里,不幸的人寻找慰藉,有罪的人寻求庇护。因为需要有人照看神的住所,于是形成僧侣阶层,他们组成一个不灭的永恒家庭,并有了财产和首脑。于是,宗教法由此产生。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自己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三条就是“相信上帝”。丹宁勋爵认为,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人凭着宗教精神可以认识“公正”。孟德斯鸠是这样定义宗教中“至善尽美”的法律的:“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人类的法律是训诫,宗教的规矩是劝说,应多一些劝说少一些训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24章)。虽然,现在没有了宗教法庭,但对宗教信仰的亵渎仍会受到世俗法庭的审判,因为对宗教信仰的侵犯就是对社会秩序、世俗法律的侵犯。

所有的法律一开始都是习俗。许多人认为法律和习俗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区分的。它们是为不同阶级或不同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涉及的是服饰、礼节或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的仪式。从更明确和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习惯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法律史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孟德斯鸠区分了法律与习俗:前者是制定的,来自特殊的制度;后者则源自人民的感悟,以人民的一般精神为渊源。他强调不应该用法律改变习俗。习俗一旦确立,再想改造则是徒劳和危险的。作者不仅发现习俗的权威,同样发现了国家法的力量。他说,罗马法学家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社会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哪些习俗应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个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至今面临着国家法和民间法时时发生冲突的现实。于是,我们经常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在两种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是否总是合理的、永远优越的,民间法是否总是落后的、应该消除的。或者国家法无法改变习俗,习俗在熟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赞西的观点给我们解答这一问题以很大的信心。我们首先应承认民间法存在。乡土社会常常以“私了”解决纠纷,看起来是以民间法规避国家法,或者取代国家法。其实,正是国家法控制了私了的过程,因为,谁对国家法了解的多,谁就会在讨价还价中掌握主动权。国家法以特殊的途径渗透到民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间法;民间法支持和补充国家法。

法律与人类的生活方式同行,法律与人类的精神文明同行。探索法律发展的奥秘必须对法律与生活方式,法律与道德、宗教、正义理念和习惯的关系加以梳理。在法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发现法的精神和原理。这种精神和原理就是法律主体的根基,也是当代立法的基础。

作者在几章里都强调了一个观点,法律中的主要难点不在法律本身,或法律规则本身。而在能否建立秉公执法的称职法庭(《法律的故事》第3章)。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会有法治(《法律的故事》第7章)。作者提醒我们,法律的风云变幻都会在人类建立的各种法庭中得到生动的展现,了解法庭操作和律师职业的发展史,才能理解法律智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作者在介绍罗马法时以“古罗马的法庭与律师”为主题,似乎违反了谈罗马必谈罗马法,谈罗马法必谈罗马私法的常规。罗马法是中世纪、近现代法律研究中反复出现的主题,历代的法理学家、学者和训诂家都细致而精确地研究过罗马法,但作者发现,他们仅仅满足于阐述合同理论、所有权的奥秘、契约的含义,并没有找到罗马法如此完善的奥秘所在,也没有捕捉到罗马法的实际精神之所在,更没有掌握罗马法所体现的普遍的、有益的实际运作。继第一个发现后,作者自己找到了罗马法的真谛: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法律遗产是完备的诉讼程序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罗马法庭和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蛮族的入侵破坏了法律中的一切文明因素,罗马法律的缜密结构散了架,确定的法律无处可寻,随着世俗法庭与教会法庭的建立、共存、竞争和互限,中世纪混乱的法律秩序得以改善,法律平等、正义的本质得以拯救。所以,“即使在随后到来的中世纪,法治的思想也没有完全磨灭”(《法律的故事》第8章)。

走出中世纪,作者直接带我们进入普通法系的世界,观察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在那里,法院的裁决确立和形成法律规则,在那里法官造法,在那里律师们视法院为法律的中心,在那里议会的立法经法官之手进入法律体系,在那里司法改革是法律进化的先导。他甚至认为,希腊法律的失败在于没有建立起高于市民大会的、有法定资格的审判法庭,并且也没有出现专事法律的职业。罗马法的成功在于建立了有法定资格的管辖法院,有了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作者是读着柯克、克莱斯顿的书长大的,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他十分熟悉判例法的传统和精髓。他的这一观点和对法律难点如此考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值得重视的是作者对每个时代和每个民族的司法制度进行考察,为人类的法律史增添了一条新的线索,也为我们观察法律增加了一个新视角和进路。

沿着赞西的线索和进路,我们回到法治的核心是什么的追问上来。赞西和其他一些现代的法学家把法治的核心从一般的守法推进到操作的程序层面。守法就应依法办事,就应依程序办事。实体法有好有坏,但程序是不偏不倚,它能导致正当的结果。美国的法学家富勒把程序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那么,法律自身的道德就是程序,就是法治原则。所以法治原则的实现取决于守法,更取决司法保护。近年来我国法院制度改革和司法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都会有益于法治的真正实现。

《法律的故事》对希腊法、普通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观点具有独特之处。在希腊章,赞西对希腊人的法律思想、公法、私法到国际法作了全景式叙述,而且,提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希腊私法的初步发展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通常把罗马私法体系作为现代民法的起源。作者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们:希腊人的智慧不仅表现在民主制度方面,还表现在私法领域。“雅典人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法律是无可争议的”(《法律的故事》第6章),“在私法领域,希腊人差不多为文明的法律确立了一切必须的制度”(《法律的智慧》第12章),并提供材料指引我们“从罗马法追溯到希腊法的这一部分”。这一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探讨古希腊人在那些方面塑造了西方私法的传统。一方面,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和商业精神在希腊城邦的确立和发展,为西方私法提供了丰富营养和广阔天地。另一方面,关于私法原则和私生活智慧的思考早已在古希腊人著述之中了。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生活的基础是各个阶级的分工和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构建了国家正义生活的体系,他划分了普遍正义、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普遍正义即要求诚实地生活;分配正义即公共权力在公民中间分配财产、官职和荣誉,靠宪法来实现;纠正正义指人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分为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前者靠契约法实现,后者靠侵权法和刑法实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被罗马人浓缩为“诚实地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划分说明公法和私法的分野是由古希腊人提出来的。公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私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普遍正义和纠正正义思想还孕育了私生活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诚实地生活的行为原则和各得其所的秩序原则。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大陆私法发展的精神家园在古希腊已经建构,而罗马人的私法体系实现了对古希腊法的超越。

继世界法制史上三次编纂民法典的热潮后,民法也在中国法学界勃兴,民法法典化成为法学家的难以释怀的命题。作者对私法精神和源头的阐述将会有助于我们确立“私的本位”的民法理念,建构私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英国章和美国章是《法律的故事》的重头戏,篇幅约占全书的一半。英国法和美国法是西方普通法系的两面旗帜。在英国章,作者讲述了普通法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生的有趣的事件,威廉征服英国、巡回法官们风尘仆仆的脚步、国王委托大法官签发的打官司的令状、陪审制度的引入司法程序、衡平法的出现和对普通法的拾遗、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两种律师队伍的成长、十七世纪开始的直到今天还在继续的对普通法的改造等,被约翰?梅西?赞恩描述得栩栩如生。透过那些生动的文字,他把普通法的传统和精神准确地传达给我们。这便是“遵循判例原则”、“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普通法的故事告诉我们,普通法的法律是由法院在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中产生的。难怪今天的英国人对“是先有法律还是先有法院”的问题的回答是那么的与众不同。除了“先有法院后有法律”的逻辑,英国还流传这样的格言:“法庭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什么”;“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等。这些格言为我们理解判例制度增加了几许生动。从作者提供的材料看,法律至上原则源于日耳曼法的观念,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顿把这种观念表述为:“依上帝和法律行事。”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普通法院以古老的观念为武器,与王权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使其成为普通法的基石。法律至上原则对限制王权功不可没,在漫长的岁月里,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称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的原则。在这段历史中,作者没有忘记与王权进行斗争的勇士柯克。柯克将作为约束王权的基本原则发展为“司法至上”原则。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可以宣告它无效。可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柯克的主张虽然在英国落空,但在美国得以实现。在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看来,遵循判例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理,判例原则意味着“讼事将依据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武断地确立规则推导出来的原理裁判”。法律至上原则意味着“君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是依照武断的意志行事”。(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第7章)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如何,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作者认为,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质。P?S?阿蒂亚指出,陪审制能被现代法律延续下来,在于它对当局权力具有控制的潜在价值。如果律师、警察和检查当局脱离公众舆论,陪审团就会给予提醒。在许多律师和当事人看来,只有在陪审团面前,被告才真正有机会被宣判无罪。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

有人说美国人享受着最现代和最民主的制度,然而,回望历史,我们总能够从今天引以为自豪的观点和制度中找到古人思想的影子。我们现在只有一小部分是自己创造的,绝大部分是继承了过去。美国人摆脱了英国的统治,却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至上原则,判例体系、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统统在新大陆生根开花和结果。美国对法律的贡献是宪法制度。作者坚持认为,它是众多精英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尤其是英国人法律实践的总结。其实,我们可以把英国人的实践推到更遥远的希腊,希腊186个城邦的政体实验,罗马人建立的集君主、贵族、平民元素于一体的混合政体,中世纪教会与国王的分权,英国的《大宪章》等,都为美国宪法提供了源泉和思路。美国的创新是“司法至上”。最初,美国联邦法院不过是个冷衙门,根本无法与议会、行政等量齐观,更不用说与其抗衡了。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自我授予了司法审查权,开创了联邦法院解释宪法、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先例,也赋予了这部1787年通过的仅有七千余字的宪法以新的生命。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说,联邦的和平兴盛握于最高法院七法官的手中,若无此七法官的设置,联邦宪法将成为死的文字。其实,不是七个或九个法官的设置,而是司法审查权使美国宪法保持了活力和青春。有趣的是作者避开这段所有法律史都会谈论的案例,反而提起一件“影响深远的”、“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史实”,这就是杰弗逊政府对大法官蔡斯的弹劾案。当时,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法院主要由反对杰弗逊政府的联邦党人为主。蔡斯不仅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联邦党人,可以想象,如果蔡斯被判罪革职,下一个被弹劾的就是马歇尔。那么,美国宪法的历史将被重写。直到十九世纪末,美国的法律是停滞不前的,并且政府机构臃肿,把无助的纳税人慢慢推向火坑;批量出台法规,各种规范细致入微,简直令人生厌。难怪作者说:美国是世界上规矩最多,也最难守规矩的地方。现代美国法律弊病还远不止于此,律师队伍充斥着现代生活的各个角落,他们的素质和水平决定了法律的质量,他们中的一些害群之马发明规避法律的诡计。那些差劲的陪审员也受到批评。面对美国法律体制的弊病,作者提出应逐步改变现状,并从法律教育入手。

除了独特的希腊章、英国章和美国章,作者还给我们讲了许多精彩而引人入胜的故事。蚂蚁王国的秩序和惩罚规则、犹太律法中寡嫂嫁小叔子的故事、希腊悲剧中安提戈涅对自然法的选择、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事迹、中世纪封君与封臣通过握手与接吻确立的封建关系、英国的征服者威廉国王的《末日审判书》、美国人为维护一条关于赋税的不成文法展开的独立战争。回味法律的故事,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对人类生活的实际意义。在读过《法律的故事》之后,如果我们还只停留在法律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层面,那我们就没有理解作者的法理学,也就没有理解法律对人类的实际意义。当我们审视法律时,会发现许多不是法律的东西,但却影响着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这就是道德、习俗、正义、宗教与良善的概念,它们是大多数人接受的行为准则,隐藏在法律的下面。这是法律的基础部分。而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却在司法。普通法的历史证明,如果没有法庭和律师,那些关于道德、宗教、正义等东西就会产生出无从判断、无从表达的法律权利。如果有了公正的司法制度,便可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最终达到法治。

(转自:《博览群书》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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