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电动自行车冲突要求公权力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3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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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 (进入专栏)  

电动自行车厂商:不能再个人自扫门前雪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普遍都将电动自行车视为环保车而加以支持。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迅速,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但是,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行进途中,总伴随着各地官民冲突的刺耳声音。

2003年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内蒙古包头市竹科电动车公司试骑电动自行车,连声称好,指示要多生产电动自行车,以服务广大民众。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范围,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有了合法身份,并享受了与自行车一样的优惠待遇,不上牌不交费。全国人大对电动自行车这样的规定,基本是引进了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但是,吴邦国试骑电动自行车的举动和全国人大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认同。

2003年5月中旬,广西南宁市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进行清查,实施了扣车,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电动自行车第一次真正闻到了死神的味道。

2003年6月1日,福建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现有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必须在7月1日前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并自行清理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分别按照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依法处罚。第二天(6月2日),福州一位副市长带队,福州市工商、贸发、国税、公安等部门300多人联合行动,对全市159家电动自行车商店强行进行清查或关闭。清查人员砸毁一百多家电动车商店招牌,用油漆涂抹不少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店中存放和陈列。福州市政府禁销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表现出了过火的强硬。地方政府公权力的大拳头,狠狠砸在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头上。传媒称之为“电动自行车黑色六月”。

2003年8月1日,温州市发布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行驶。

2003年8月28日,海南海口市发出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内行驶。

随后,山西太原市也发布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

似乎一张剿灭电动自行车的大网开始在中国大地张开了,是谁想这么干呢?理由是什么呢?从传媒报导来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决定似乎都心里有底,因为它们有北京市为榜样。

早在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通告”陈述的理由如下:“北京作为人口密集型的特大型城市,交通发展具有特殊性,北京的交通发展战略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长远交通发展战略,本市决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这是说,我们北京市只想发展公共交通(公共汽车),不想发展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准电动自行车上路。北京市是诸侯头,党中央所在地,北京这样想这样干,其它地方的政府当然可以跟着走,不会犯什么政治错误。

电动自行车惹谁了?惹了北京市、南宁市、福州市、温州市、太原市、海口市等城市的领导。治天下必自北京始,北京带了头,马上出现跟从者。这股风会不会刮遍全国?谁知道呢。除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和消费者,旁人对此并不关心。对此整天紧紧张张、提心吊胆的,是全国280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他们经过多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达到了世界产量第一,每年600多万辆的生产能力。电动车自行车封杀令如果在全国漫延,大家只有死路一条。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明摆着的问题。电动自行车厂商多为江浙民营企业,平常不喜欢与政府打交道,惹不起还躲得起。但是,一个个城市的禁售令,使他们不得不开始关心起政府来,公权力不再是与他们关系不大的事情了。仅管好企业内部的事务,仅关心技术和服务,仅关心竞争对手的动作,不行了。“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样的心态,不行了。他人瓦上有了霜,雪终就会落到你头上,大家都逃不了。情况的发展说明,各自为战的时代已结束,大家面临共同的危险,这危险不是来自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竞争,而是来自行业外部公权力的不合理运行状态。面对组织化的公权力,电动自行车厂商不得不加强联合,一些地区的电动车消费者也开始串联,他们希望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团结就是力量,对电动自行车行业来说,这首老歌绝对有全新的意义。

倪捷的抗议:《公民意见书》

按省市排序,2004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前五名如下:浙江214.09万辆,江苏162.66万辆,天津154.34万辆,上海89.96万,山东35.99万辆,浙江居首位。大概正因为如此,对地方政府电动自行车封杀令的最强烈的抗议,正是从浙江民营企业发出的。

倪捷,今年45岁,安徽科技大学毕业,浙江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6日,就在福州市政府强行关闭福州电动自行车商店的第5天,倪捷向福州市政府公开发出了一份情绪强烈的《公民意见书》,称福州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缺德、无理、乱政”。同时,在近200家电动自行车厂商和部分消费者的声援下,倪捷旗下的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和福州市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联手,共同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由于感到倪捷自己所写的《公民意见书》是一份研究当代政商关系变化的重要的社会学资料,我将其全文引录如下:

公民意见书

我们没有想到的事情竟然发生了!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媒体发布《通告》,以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榕政10号),对电动自行车下达了“禁售令”。电动自行车是堂堂正正的有国家标准的合法产品,多年来大量科学家、经济学家及许多知名人士,都对它大加赞扬,称其为符合先进生产力潮流趋势。福州市人民政府是一级行政机关,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程序,发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开创了行政机关违法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先河”,严重违反宪法和各项法律,严重违反我国加入WTO的庄严承诺,此事发生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的今天,令人触目惊心。

几天来,福州市个别领导人,目无法纪,不听劝告,一意孤行,为了执行对电动自行车的“禁售令”,不惜以权力动用大量“执法力量”,强行更改经营者营业执照,强行扣留经营者财物,派出执行人员日夜守在经营者店里,不让开门,不让营业,强迫营业员承诺不能经营,侵犯基本人权,如果经营者不听,则传警示威,联合“执法”,威胁要进行治安刑事传唤,全然置国家法纪于不顾,上演了一出出违宪违法的闹剧,激起民怨,愈演愈烈。始作俑者,就是这个福州市政府的《通告》。

政府的《通告》和各种行政行为,可以理解是一种“公共产品”,到底是作为私人产品的电动自行车要被“禁止销售”,还是象附件这样的伪劣的“公共产品”需要“禁止兜售”?静思这个问题,作为制造了一种被政府禁售的产品的企业法人,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两种心情共存:一是要维护产品所代表的生产力的尊严,更要维护公民权利的尊严,于是本人决定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基本权利,并呼吁各种社会制衡力量介入,共同向不合格的“公共产品”挑战。

反复思考《通告》这样一个由福州市个别领导人制造出来的“公共产品”的缺陷,如何给予评价?八字考语最为妥帖:违法!缺德!无理!乱政!

一、违法!

1、《通告》责成工商执法人员强制经营者变更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理: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是一种被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无权违反经营者意愿,强制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福州工商“执法”人员,强行在法人营业执照上加注“禁售电动自行车”(手写)和公章,并强迫法人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不仅违反工商法规,而且侵犯公民和法人“宪法”级权利)。

2、工商人员违规在营业执照上写上“禁售电动自行车”并盖章之后,立即对经营者进行“执法”,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依据没有处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实施各种行政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扣留财物,责成停业,责令经营者书面承诺,并派人守在经营场所,肆意吵闹,无理之极。以上种种行为必然面临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福州市个别领导人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负有接受追偿的责任!否则,国家利益就要受到损失。

3、《通告》的制定者派出大量执法人员,无理要求商家关门停业,侵犯宪法所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经营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具体综合的体现,阻止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营权,实际上就是阻止了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通告》及《通告》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运用不合法的行政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是典型的违宪行为,充分体现出福州市个别领导人的宪政思想根本没有确立,彻底辜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中央政府多年来立意改革,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殷切期望,令人痛心之极!《通告》这样极不合格的“公共产品”,就是这样的人制造出来的。

二、缺德!

1、德者,仁也,以德治国在于关心百姓生活,体察民情民意。《通告》的制定者肆意打击经营者,只是少数人,但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则是普通老百姓,数以万计,电动自行车只是一种特殊的自行车,小小老百姓上下班骑车辛苦,贪图省力省时,又贪图低消费,才去买辆电动自行车助力代步。《通告》借口要发展大公交,显出城市豪华气派,就是不让百姓骑电动自行车,运用“自行车牌照”这样一种“行政许可的权力机制”,随意限制公民私有财产的选择和使用权利。对照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同志受总理委托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给电动自行车上牌这样一种行政许可,也只有规章以上的文件可以设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却堂而皇之地进行各种行政许可设定。例如,数量限制(特许性行政许可),使用时间限制等等,如果按此文件执行行政许可,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日后出现大量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能引起广泛的行政诉讼。

2、公民花了数千元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只允许用4年,而且在此期间电动自行车又被强制“禁销”,经营者全部被执法人员赶走,服务怎么办?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权益被《通告》的制定者化为乌有,如果有人要求《通告》的制定者为老百姓做售后服务,一定不可能。但是,如果《通告》的制定者存下一点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德性,恐怕也不会出现伪劣《通告》,缺德,昭然。

3、尊重公民的权利,诚惶诚恐地执行公民赋予的权力,是行政之正道!有些人天性不喜去人多的地方,不愿乘公交车,可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有些人,惧怕SARS再流行,就买一辆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放在家里存着,以防万一;有些人嫌公交不好,不能昼夜运行,也未四通八达,怎么就不可以骑电动自行车?还有许多的残障人士,需要个人交通,许多老年人得了糖尿病,医生嘱咐骑电动自行车运动。《通告》通通不许,违者则扣车走人,如此凶法,有没有一点侧隐之心?似这等惶恐之心,恻隐之心全无之人,如何可以奢谈“以德治国”的方略?缺德,又昭然!

三、无理!

1、据说《通告》源于市委市府“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决策”,“决策”似有“深思熟虑之后所做决定”之意,理由应该十分充分,水平也高不可测;根据《通告》的制定者发给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新闻通稿,“决策”之理由大概有两条,一曰电池污染,二曰发展公交。电池污染是陈词滥调,大多数老百姓可以驳斥,电动自行车用的铅酸电池的回收利用率很高,废弃的可能性很小,《通告》的决策者不知道?就算铅酸电池有污染,那么你们用的小轿车也是用铅酸电池,报废的速度比电动自行车还要快,数量也比电动自行车大得多,怎么就不行令禁止,这样的“双重标准”是向美国人学的吗?老百姓如果说你们“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点灯”,如何作答?“发展公交”,没有人反对,《通告》的决策者可以另行制定一个发展公交的地方法规,千万不要再出一个发展公交的规范性文件,那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发展公交与电动自行车有什么关系,难道是电动自行车侵占了公交车的路面?两种车走的不是一条道!退一万步讲,就是要“坚决公交”,也应该听听需要“私交”的人的意见吧,听证会为什么不开?难道非要剥夺或限制“私交”的权利才可以发展公交,无理之极!

2、翻开自1998年以来福州各种媒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的讨论意见,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人士都有许多看法,意见正反都有,车辆管理部门坚持电动自行车在他们的“条规”里没有注明,管理上有难度,认不清交通参与者到底是用了怎么样的交通,分不清“自行”还是“电动”。曾经在2001年也发出过一个公安局《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福州有个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公安上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安局的《通告》没有效力,上牌也无据许可。此事新《通告》的制定者不会不知道,为什么又要发一个《通告》并大肆执法,再一次让行政机关在司法公正面前丧失权威。行政思路,混乱不堪!这种决策,荒唐之极!

四、乱政!

1、为政之道,得益于不断学习,古人云:“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通告》的制定者,不学习,不懂宪政,肆意妄为,公然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开创了行政干涉流通的“中华第一案”。如果有经营者想问您,明天您还会禁止一个什么样的合法产品的销售?以便我们提前预防,您会如何作答?如果某些公民在购买商品时都事先打一个电话问一问榕政办,此物是否买得?会不会只许用四年,并将保修化为乌有?你如何作答?党中央号召领导干部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意味深长,电动自行车的“买与卖”,不是靠发《通告》解决的问题。上牌上路问题,则可以启动立法程序,只有程序正确,才能确保实体有效。千万不要听某些车辆管理人员天天反映分不清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心急如焚,乱了心计,心乱则乱政!

2、宪政与封建,差别在于“民主”还是“主民”,两字一颠倒则国体颠倒。民主者,人民权利至高无上,主民者,则处处体现“为民作主”的观点,《通告》这类事情在封建者看来是一件小事,这几天我也曾打电话给福州的一些信访人员,他们的回答十分干脆:“市政府在报纸上都登出来了,不让卖,你们为什么还要卖?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还算良民吗?)”确实如此,为民作主的封建皇帝及封疆大吏,一纸文告,可以号令天下,令出没有不行的,顺则良民,不顺则刁民。然而法制社会,宪政时代,提倡的是公民意识,宪法就是一部调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根本法,体现一种制衡精神,行政所体现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服务于公民权利,行政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可为的决不为之”;《通告》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是否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行政权限?违法行政就是乱政!

3、《通告》的乱,还乱了民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可能包括局长大人)明知违法,只有违法,不敢犯上,要扣留财物时,公民和法人向其告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没有依据,执法人员只有讲是市政府让干的,其它一概不管,这是比较好的,如果遇上几个蛮干的,打斗吵闹起来,事态扩大,抓进警局,始作俑者,就仍然是《通告》的制定者和命令执行者。

4、《通告》的乱,也乱了自心。几天来本人曾致电福州市政府的有关人员,与之理论,理屈词穷之后,最后只有一个理由,北京交管局不是也不发展电动自行车吗?为什么北京做得,我福州做不得,似乎“北京”就是榜样,就是首善必学之地?北京市前任市长,抗非典不力,险酿大祸,你们难道也要学习?这等为官行政之人,全然不懂“慎独”两字,只知你效我仿,借口国家尚未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地位立法,就可以我行我素,但有一个最明白的事情是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都知道已对电动自行车做出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草案)已通过人大第二次审议,即将颁布,可他们偏偏视大法律而不见,趁着法律未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地位不明,可自行其道,急急忙忙地发出一个没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吓走了电动自行车,好稳定地做“公交发展”的大戏法。

当然,去年北京的做法是不对的,但并没有错到福州《通告》这等地步,北京只是发个《通告》,不让上牌,用一点行政许可的小权力,决不行使具体处罚,无人可以告他。(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北京的《通告》就会自动失去往日的威风。)

今年北京非典流行,人民不敢乘公交,满大街地找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北京的交警也没有抓过无牌无照的电动自行车,知错慢慢地改也是好的。福州效仿北京,但没有仿到北京的“取巧”,北京不禁售,不抓不罚,自知理曲,能忍则忍,不发生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公民法人也不能与之叫板,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施以法纪。我如此分析,《通告》的制定者是否心乱?为官行政,“慎独”两字最为重要,切忌心浮气噪,失一足成百恨!

五、结束语

目前电动自行车尚处于发展中的产品阶段,不能尽善尽美,尚有许多“硬伤”和“软伤”,但不历经风雨怎么见彩虹,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完全靠中国人自行干出来的产品,没有欧美日可以效仿、引进,业界虽乱,但大趋势走好,其中也不乏执着勇敢斗士,决不允许官僚者将其列入与“黄毒危劣”等并列的“禁售”之列!

到底是电动自行车是应该禁止销售的产品?还是《通告》这种伪劣的“公共产品”是应该“禁止兜售”的产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都可以发表意见。

本人为了捍卫产品尊严和公民权利尊严,不惜犯上直言,用“违法、缺德、无理、乱政”八字极端考语对福州《通告》施以重喝!望能猛醒。

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人、公民:倪捷

2003年6月6日

《公民意见书》公开发出了,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和福州市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工商局的诉状也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呈交了,全国许多传媒也报道了,但是,2003年10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和福州市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败诉。福州市的司法权力站在福州市政府一边,这完全是可以预见的事。司法是输了,但是,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国家法律政策、各地法律和政策如何对待电动自行车,仍然决定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命运。电动自行车厂商不得不为生存和发展而抗争下来,事情不会就这么简单,电动自行车厂商开始加强联合,一些地方的电动车消费者也在串联。

倪捷认为,无论从环保角度还是从服务中下层利益角度,无论从能源安全角度还是中国民族产业发展角度,电动自行车都是国家理所应当大力支持发展的产业。他对北京以首的部分城市禁售自行车,感到十分愤慨,认为这是不从事生产者在整生产者,不创造价值者在整创造价值的人,地方公权力自私自利,各行其是,置国家民族整体利益于不顾。但是,倪捷本人对败诉早有心理准备,他认为,福州市之所以这样蛮横,是担心福州摩托车生产商的市场被电动自行车挤压。北京市禁止电动车上街,是由于以公共汽车为代表的公交系统利益的影响。同时,各地的交管部门,都对电动自行车享受自行车待遇,自己因此收不上牌照费而心怀不满。从电动自行车遇到的麻烦看,公权力决策圈子,很少有人从大处着眼,从更多人的长远利益着眼的。因为有这样的短期利益和心理因素在支配,各地公权力的倾向很难把握,倪捷为电动自行车不确定的前景感到担忧。但他认为,为了公平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厂商必须坚持抗争下去。

民主与多元权利冲突的矛盾协调

二十多年的市场化进程,将中国社会人群分化了,社会集团和阶层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而日趋频繁,一个权利冲突的时代到来了,怪不得政府天天在强调要建立和谐社会。如果没有“冲突”,谁会在意“和谐”呢?

从生产厂商角度看,有骄车、微型汽车、公共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及正在兴起的电动自行车等。大家都要争取城市道路,城市道路资源就成了日益稀缺的公共资源。面对这个公共资源,面对各个不同的生产群体,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出台各种影响分配道路资源的决定,例如“禁摩令”、“禁电令”(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命令和通告)、“禁微令”或“限微令”(即禁止小排量微型汽车行驶在某些路段的通告命令)等等。从目前情况看,骄车和公共汽车是影响道路政策的最强势集团,它们几乎控制了城市交通。从消费者角度看,由于政府决策集团是骄车一族,因此骄车消费集团是最为强势的集团,以至于国家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划和交通政策,几乎成了骄车规划和骄车政策。城市交通规划和政策,表现出了“保两头打中间”的特色。骄车是最上层,公共汽车是最下层,这两头被保住,夹在两头的中间一族,如微型汽车族、摩托车族、电动自行车族、自行车族都多少受到了打压。

从道路资源来看,电动自行车族到底与谁抢了道呢?显然不是与自行车族,因为多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就少一个骑自行车的。而且在行进中,电动自行车占道面积与自行车一样,它们都不会比一个人的身体宽。电动自行车也不会与汽车抢道,因为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机,行于自行车道路,不会与汽车抢道。所以,我们不能用造成汽车交通拥挤来证明应当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当然,有两个群体可能对电动自行车最不满,一个是交警部门,他们认为电动自行车“长得像摩托,却不交牌照费”。另一个是公交系统,他们认为电动自行车抢了他们的客源。

从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结构来看,60%是上班的妇女,她们体力偏弱,收入偏低,要上班,要接送孩子,要到菜市买菜,无论是价格还是服务功能,电动自行车正符合她们的需要。其次是退休男性,约占购买者群体的20%。他们一样有体力弱、收入偏低的困难,有些人要帮儿子接送孩子读书。电动自行车还扩大了他们的交际范围。其余的20%,主要是年青女工,她们对电动自行车的式样、色彩很在意,电动自行车为适应这个市场,日趋走向摩托车式样。“禁电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街令)所打击的,正是这80%的中青年在职妇女和20%的离退休男性。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时代结束了,但阶级斗争在新时代转变了新的面目,电动自行车背后,就有阶级斗争,如何能将这些斗争纳入正常的调整之路呢?

面对多元社会群体的出现,面对多元利益群体和多元权利意识的冲突,公共权力如何来进行权利调整和利益平衡呢?是靠政府权力部门决策人的智慧、亲民和决心吗?显然,这种圣人治国的传统习惯行不通了。因为面对多元权利冲突,没有任何人能够发现这种最佳的利益平衡线。随意出台一个政策,在保护一些人的同时,就可能伤害另一些人。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普遍的社会利益为标准,不能只是照顾政府官员认为应当照顾的人群。北京、福州、海口、温州、太原这些城市的领导,当他们对电动自行车发出“禁杀令”时,也许有他们各自可以勉强抬得上桌面的理由。但是,这些理由能让那些受政策所伤害的人所服气吗?面对心怀委屈甚至心怀愤怒的受伤害者,天天使用专政的暴力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与电动自行车厂商和消费者交流时,大家普遍认为,能否让电动自行车上街,不能由交管部门或少数政府决策者说了算。这样的公共决策,应当交由各地人大进行辩论,电动自行车行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应当有权陈述意见和参与辨论。是否充许电动自行车进入地方城市,最后应当由人大代表表决决定。如果经过广泛的参与和公开透明的辩论,地方人大代表表决,否定了电动自行车上街,那么我们也服气。我在调研中发现,厂商和消费者有足够的信心,电动自行车是“有道德”的产品,认为如果开放民主讨论和民主表决,电动自行车一定会顺利进入各大城市。如果没有公开辩论和民主表决的程序,公权力就会很容易被独断专行者或以权谋私者所败坏。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真正的民主决策程序,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

电动自行车冲突,势必还将演化下去。对电动自行车厂商和消费者来说,民主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和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是实现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这个小小的事例提醒我们,在学术界还在为中国适不适合民主进行无聊的争论时,要求民主的现实力量正在中国迅速成长,这是公共政策的决策者们不能回避或压制的力量。电动自行车冲突难以妥善解决,说明我们的公共决策机制必须变革了。公共决策上广泛参与、公开表决的决策机制,必须取代黑箱操作、部门垄断的决策机制。不然,不仅电动自行车冲突无终结之日,其它更大的公共利益冲突更无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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