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资本的权力逻辑在于强化对数据及其应用能力的垄断,形成对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购买数字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的强制权力与超经济强制权力,保障其在资本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为此,数字资本通过推进由数字资本主导的产业数字化、强化对劳动者的工具控制、制造社会性数字依赖与在意识形态领域实施理性遮蔽等方式,加速权力的扩张。然而,作为建立在有限经济主导地位与社会广泛影响力基础上的不对称权力,数字资本的权力运行必然引发各种矛盾与冲突,在扰动社会平稳运行的同时,侵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综合运用市场、制度、道德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对数字资本的权力行为进行系统治理,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关键词:数字资本;权力;批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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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焱,谭培文.数字资本的权力批判与治理[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33(10):82-93.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资本逻辑具有两重性:“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一种产生压迫的力量”。资本具有双重意义,既创造了财富,又导致两极分化;既发展了生产力,又是产生压迫的力量,所以资本也是一种权力。而在以权力逻辑为主导的社会中,资本的权力逻辑与资本逻辑的共谋已成为激化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数字经济在世界经济版图中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数字资本终将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占据主导力量的优势资本形态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正确认识数字资本的权力逻辑,已经成为数字资本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尔库塞在对技术理性的批判中指出,人们具有自愿服从能够改善生活状态的技术权力的可能,这可以作为解释人们顺从数字资本支配的理论基础;波斯特提出了“超级全景监狱”理论,用以阐释数字资本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的现象;斯麦兹、特拉诺瓦和福克斯则将注意力放在数字资本及其支配的劳动方式上,通过“受众商品”“玩劳动”“数字劳动”等概念说明数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形式;迪朗认为,数据包含的社会力量在向下的运动中被“归还”到个人身上,但个体因算法归还的社会权力而增强,同时又因归还模式而削弱了个体自主性,这种双重运动是一种统治形式。这些理论从不同的侧面对数字资本的权力行为进行了分析与阐释。而在国内学界,代表性的观点集中在以下方面:如张以哲指出,数据资本权力是一种非建制权力;向东旭认为,数字资本的统治和剥削权力并不是赤裸裸地直接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剥削,它必然隐藏在社会关系之中,其运行逻辑在于对数字生产资料的占有,基于对数字技术的全景监视与意识形态的控制;王鸿宇、蓝江指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从生活领域到经济生产,再到政治层面的权力治理被资本权力全方位操控,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资本增殖逻辑以及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剥削和压迫发展的必然结果;吴晶晶认为,数字治理单向度赋能将造成权力异化的后果;程娜、杨嘉一认为,“技术权力”指数字平台通过算法架构、数据基础设施等技术手段形成的排他性控制能力,其本质是资本权力在数字维度的具象化;曹阳则指出,被制造的欲望代替真实需要成为主导消费的决定性因素,青年就此陷入数字资本炮制出的消费幻象,沦为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工具。上述研究从各个不同侧面对数字资本的权力生成与运行逻辑进行了探讨,侧重点均集中于“数字资本—劳动”及其衍生的“数字—个体”的互动关系。然而,数字资本的权力固然基于对物的占有与掌控,并包含着对基于物的占有而衍生出的一切事物的影响与控制,但这种权力是生成于局部的经济优势与广泛的社会影响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其权力范围与权力基础并不匹配,这是现有资本权力理论难以解释的新型社会现象。另外,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我们仍然需要将包括数字资本在内的一切要素全部用于发展无产阶级国家的生产力,并在发挥“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的同时,限制其负面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对数字资本的权力逻辑的研究,还要重视对其权力行为的治理。因此,对数字资本的特殊权力行为及其使用方式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字资本的权力逻辑
权力逻辑是权力生成与运行的理论。那么,数字资本的权力又是从何而来的呢?马克思指出:“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这种社会权力的形成基础,是“生产资料不仅作为生产手段,而且作为剥削和奴役生产者的手段集中在垄断者的手中”。随着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处理信息的能力有了巨大的提升,对数据的认识与利用也在不断深化。数据就像蕴含着信息的数字土地,能够为其他所有基于数据利用的经济活动提供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从而逐步成为脱离实体而单独存在的独立生产要素,随着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不断推进,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脱离数据仍然可以高效开展的生产活动。所以,垄断数据就能在源头上控制几乎全部的社会生产与交往活动,进而形成能够控制社会生活的权力,为数字资本的扩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就是数字资本的权力逻辑。
(一)数字资本的权力基础是对数据及其应用能力的垄断
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的过程时指出:“对一切部门来说,最重要的要素就是原料。”
在数字商品与服务的生产中,数据是最重要的原料,可以说,谁掌控了数据,谁就能在市场的权力链条上占据顶端位置。
对数据的掌控能力包括对数据的获取能力和应用能力。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数据和政府公共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来自工业、农业、交通、医疗等领域的传感器和物联网设备所生成的实时数据,多数为不公开数据;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社交关系、消费行为记录和用户在浏览和搜索过程中产生的点击、评论、收藏等行为数据,这些在个性化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巨大的数据量,难以用购买普通商品的方式获得,必须依托各类数字平台或应用软件、互联网网页获取。可见,无论是获取数据,还是进一步从中挖掘具有高使用价值的内容,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数据处理能力与巨量的资金投入,这就决定了这些数据的实际使用权与控制权必然落入具有资金与技术优势的数字资本手中。一旦实现了对数据的垄断,数字资本就能快速迭代出先进的算法以形成高效的数据处理能力,这种能力的强化又将继续巩固数字资本在数字商品与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继而令数字资本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数据原料以开发更加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并凭借“先进流水线+垄断原材料”的市场优势,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类数字商品或服务产品。而这些商品通过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方式,不断加入其他商品的生产过程,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与社会生活对数字商品与服务的依赖,使得数字资本能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特殊市场规则,从而不断强化数字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技术与市场垄断地位以造就数字资本权力的技术基础与经济基础。
(二)数字资本的权力结构包含强制权力与超经济强制权力
数字资本的权力实质上是直接支配其所雇佣的劳动力的强制权力和制造数字依赖的超经济权力相结合的混合权力。数字资本对为其所雇佣的活劳动的支配采取的是通过雇佣劳动的方式建立的经济强制,这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经济强制在法律的背书下成为一种合法权力。而对非雇佣社会成员,数字资本同样具有隐形的控制权力,即超经济权力。“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超经济权力及其产生基础。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这种已经随封建制度一同灭亡的权力形式又随着数字资本通过对“数—人—数”的数据生产链条的操控,在“以数控人”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封建地主通过与土地所有制相关联的行政权力和宗族权力迫使已经拥有小块私有土地的农民继续为其劳动类似,以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的数字资本,天然具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广泛渗透的优势,能够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正向影响,构筑使客体不得不依赖其生活的环境,这种发生在生产场所之外对数字资本的服从,本质是一种建立在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极度依赖的基础上的表面服从,然而,其“所奠基的影响力乃纯然来自(以某种方式与行动施诸那些被支配者之行为而得确保的)对财货或具市场价值之技能的掌握,不过,被支配者仍维持形式上的‘自由’,并且单纯只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由于利益提供方在力量上的优势以及受益方获取利益必须以服从利益方为前提,这种基于利益的表面服从具有泛在性、隐蔽性、持续性和高忍受性,很容易转化为类权威式支配的权力体系,从而丰富并完善了这种超经济权力。
(三)数字资本的权力目的是维护其资本优先地位
资本优先地位通常是指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表现为资本在资源配置、利润分配和市场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当前,数字资本取得并巩固其市场优先地位有加大研发以保持技术领先、专利保护以确保竞争优势、数据垄断以形成数据壁垒、扩大用户规模以形成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构建完整的生态系统以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通过投资并购以消除潜在竞争和影响政策制定以确保政策环境有利于自身发展等手段。然而,这些手段的作用发挥在现实中并不完全有效。在互联网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数字资本的影响力仍然落后于传统资本;面对以保护本国市场利益为目的各国政府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数字资本只能选择暂时服从;由于数字资本的市场地位与其权力范围属于共生关系,权力范围的挤压势必削弱数字资本在社会活动中的主导权。要改变这一局面,除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持续巨额资本投入,还必须尽快掌握面向全体社会活动主体的全面性权力。然而,权力的斗争是残酷且每时每刻的。迈尔和布鲁姆认为,每一个权力领域都在努力使自己的权力资源类型成为社会世界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他权力资源形式固定,使它们边缘化。产业数字化进程的加速不代表传统资本愿意服从数字资本的意志;经济领域的竞争,带来了社会结构、文化意识形态的改变,也将不可避免地引发资本权力的再分配。为了固守自己的利益,维护己方权益,双方在资源、市场、政策、技术、全球化、品牌和社会舆论等多个领域激烈竞争,在重塑经济格局的同时,也逼迫数字资本不断尝试通过推动政策变迁、改变社会观念等方式争取和扩大权力空间,维护其资本优先地位。
二、数字资本的权力路径
虽然资本本身即是权力,但资本权力的生成并非一个自动的过程。作为非制度权力,数字资本的权力只能依靠经济手段与技术手段逐步实现。
(一)利用技术优势加强在传统经济领域的渗透
凭借着技术与信息优势,数字资本正试图将平台服务商、金融服务商、技术服务商与原料供应商等诸多角色集于一体,形成掌控信息、技术与资金的复合型资本,从而将其权力疆域扩大至经济活动的各个场景。在数字资本诞生初期,其职能仅限于对“生产—销售”过程的旁观与记录,在地位上从属于传统资本。随着处理数据能力的不断提升,在外延式发展的现代商品生产过程中,离开特定的工具软件,实体商品的生产将面临效率降低、品质平庸和难以兼容周边设备等困境。因此,为了获得最先进的数字生产工具,产业资本开始向数字资本积极靠拢,通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开发数字生产工具等方式持续保持产品竞争力,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遵循车机控制系统供应商的设计要求进行周边配件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数字资本通过垄断先进生产设计与管理工具的供应,在与传统产业资本的合作中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向其他经济领域渗透。在商业流通领域,大型商业平台能够高效处理各类跨专业、跨行业的交易需求,对此,恩格斯的话一针见血:“十次100镑的购买所花费的时间,等于一次1000镑的购买所花费的时间的十倍。”数字商业平台与生活服务平台凭借互联网数据传输的低延时性和现代物流网络的便利性,实现了商品与服务买卖双方的高效匹配,从而迅速击败了以传统商业广场为依托的众多小型商业实体,并通过对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权,直接决定了数字商业平台上的商品能否进入消费者的选择视野。在金融领域,数字资本不再满足于技术供应商的地位,而是谋求超越现有交易规则的主宰地位。区块链技术所催生的比特币等一系列虚拟货币,使数字资本具有了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构建一个脱离现有信用货币—法币体系的产业—金融资本循环体系的可能,令各个数字资本巨头可以通过无限量发行私铸数字货币以获取各国中央银行一般的金融权力。
(二)利用技术工具强化对劳动者的控制
人是权力关系的核心。数字资本想要实现对社会权力的掌控,归根结底必须实现对人的控制。马克思指出,体现在机器设备与生产过程中的科学“对于劳动来说,表现为异己的、敌对的和统治的权力”。然而,依靠大型装置设备进行商品生产的传统资本只能在生产场所对劳动者进行直接控制,以智力劳动为主要生产劳动的特点使得数字资本能够依靠技术优势在全时空内实施对人的全面控制。随着互联网从连接各个生产场所的工具逐渐转化为生产工具本身,劳动者的自由时间被进一步挤压,在生产时间中结成的工作关系延伸至他们的生活空间中,令工作和生活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同时,通过计件劳动的方式,数字资本鼓励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延长工作时间,并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引导他们在闲暇时间内继续讨论工作,使几乎所有的劳动者在退出生产场所之后也不可避免地继续被“粘”在工作网中,使家庭、咖啡厅,甚至是公共交通工具等现实空间都转变为生产空间,使数字资本所支配的劳动时域与空域都得到了极大的延展。同时,技术工具本身的快速迭代,使得所有需要使用数字技术工具的劳动者必须始终保持知识的更新与技能的学习,以便保持职业竞争力。这种由职业危机感引发的“内卷式”竞争,结合分工细化带来的转岗困难,迫使整个社会进入快节奏社交与激烈竞争相结合的“加速社会”。不仅仅是数字资本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就连使用数字技术工具的社会成员也将成为数字资本权力的奴役对象。
(三)利用数字商品与数字服务以制造数字依赖
一旦某种物成为客体的生存必需,在资本的介入下,物就有可能异化为控制客体的力量。前文所述的数字资本对客体施行的超经济强制,其实现基础就是营造客体对数字世界的依赖。现在,数字资本已经通过打造各类以信息交互为中心的数字平台实现了这一目的。产业数字化的不断推进,使不能大规模应用生产管理系统与数字化生产工具的企业必然因生产效率和产品功能的劣势而被市场所淘汰;依托数字平台进行的商业活动,能够获得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与交易成本的优势,同时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门槛;金融资本与数字资本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业,使得人们不必依赖实体银行就可以安全可靠地办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消费与投资;社交媒体平台、互联网资讯平台、游戏软件平台与即时通信软件所共同构建的数字世界,为退出生产空间的劳动力提供了能够表达自我、缓解消极情绪或逃避现实的数字空间,并为网络直播、网络销售等新型互联网劳动提供平台。而数字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则通过提供物质层面的一站式服务去满足支撑这种数字交往所必需的各类现实生活需求,如订餐、购物、租赁和预约服务等,从而进一步减少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必须面对却毫无必要的人际交往。同时,数字资本拥有对数字账号的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任意处置权力,包括禁言、限流和关闭账号,这意味着与这个账号所绑定的一切利益——巨大的流量、显著的个人影响力和回报丰厚的广告代言——都会立刻化为乌有。就这样,从物质享受到精神抚慰,从社会交往到收入来源,由社交媒体平台促成的人与人之间超越工作、家庭和血缘而形成的关系,异化为以平台为中心的数字衍生—依附关系,人们成为马尔库塞所批判的“对扩大舒适生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术装置的屈从”个体。
(四)利用传播优势在意识形态领域实施理性遮蔽
在数字资本看来,利用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技术与传播范围优势扩张权力,以确保自身安全并扩大市场优势,是维护其资本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斯蒂格勒认为,被称为“社会”网络的数字网络引导者屈从于某种强制规定的表达,而所谓的“心理个人”也因受到网络影响而不得不屈从于这些强制规定,从而形成一种自动的牧群效应(automated herd effect)。这正是数字资本在意识形态领域力图实现的目的,即利用网络舆论等意识形态工具,通过灌输的方式制造认知趋同与认知对立,消解社会对数字资本的反抗合力,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操控,甚至对国家政权施以直接与间接的影响。一是精准投放,制造认知对立,消解反抗合力。数字资本在经济上不断加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同时,试图在认知上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与割裂,为此不惜蓄意制造“信息茧房”,使不同政治立场、文化背景的群体在各自的“信息茧房”中强化自身观点,对其他观点产生排斥,这将削弱社会的凝聚力和共识基础,导致社会思想的极化和分裂。二是普遍宣扬数字消费图式,强化消费权力基础。通过数字媒介编造和传播内附消费主义价值观的时尚图像,即通过广告等点燃观众的数字消费欲望,加深其对数字商品与服务的依赖。三是施展舆论塑造能力,介入政治权力争夺。通过开设或关闭数字账号、限流、断流,甚至直接篡改内容等方式,以制造、加强或限制各类舆论内容,进而实现对数量众多但又具有投票权的大众人群的影响与控制,推动符合数字资本利益诉求的代言人掌握政治权力。例如,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周期催生了由党派人士、草根创作者主导的“另类新闻生态”,其通过情感化叙事与算法推荐,在传统新闻价值体系之外构建影响力网络,极大程度地左右了大选的结果。
三、数字资本的权力治理
虽然数字资本的权力生成是资本运动的必然结果,但过于追求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使得数字资本的权力运行往往以效率和结果为导向,且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从而直接损害个体并最终影响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对数字资本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治理,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对数字资本权力治理的目的并非扼杀其主导的技术创新,而是要通过多种手段防止其权力行为的失衡失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数字资本权力的治理背景
随着数字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加,其权力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现实问题。
1. 不稳定的权力基础催生出更多权力乱象
不同于社会契约论与传统资本理论中所阐释的权力生成模式,数字资本的社会权力实质是利用技术优势实现建立在广泛而强烈的技术依赖之上的利益选择后的服从,本质是一种“赎买权力”,这种依赖性和赎买性也使得数字资本的权力基础具有先天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方面,数字资本的权力生成与边界范围高度依赖技术的持续创新和应用。一旦技术发展停滞或出现新的挑战者,数字资本的权力基础就会被动摇。随着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工具降低了个人与中小型企业参与数字经济的门槛,大量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以及算力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具备了摆脱单个数字资本的控制,构建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技术方案的可能性,作为专业资本的数字资本在数字技术和资金上的领先优势不断缩小。而在数据生成方面,产业资本拥有消费级数据难以企及的强大专业数据生成能力。例如,一台现代民用航空发动机内部通常安装有近千个传感器,这些传感器在工作状态下每10毫秒就能生成数百种传感信息,这些不公开的绝密数据能够反过来强化产业资本在行业中的话语优势,数字资本的技术优势在脱离数据支撑的场景下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数字资本的超经济权力建立在基于用户“自愿”参与的对用户数据、注意力和时间的持续吸收的基础上,但这种模式在长期内可能难以为继。虽然用户的选择权受到平台规则、算法推荐和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因而用户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但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利用平台的信息推送漏洞,通过“雕琢算法”的方式获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并无视平台精心准备的各类信息,这种个人自发的摆脱数字资本控制的企图,增大了权力基础崩塌的可能。所以,为了维护和巩固权力基础,数字资本必须综合运用技术、资本、法律、公关、生态构建等手段,一方面加固影响权力体系的脆弱点,如应对监管、平息舆论、抵御竞争等;另一方面继续加速扩张,如强化数据控制、优化算法、拓展平台疆域、塑造游戏规则等,将现有优势转化为更持久、更难以挑战的垄断地位和控制力,然而,这种维护行为本身即是催生更多权力乱象的直接原因。如此一来,数字资本的权力巩固便陷入了一个“权力扩张—负面反馈—自我强化”的循环怪圈。
2. 权力治理机制相对发展滞后
数字资本的权力源自其在数字技术领域形成的绝对优势。在过去,国际产业资本挟持发展中国家的手段是停止投资和商品禁运,而现在,禁止各类数字平台的访问和数字服务商品的供应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制裁手段。面对这些具有技术与市场统治地位的数字资本巨头,绝大多数个体、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只能被迫接受数字资本的支配。例如,各个全球性数字服务平台能够通过将数据中心设于低税率国家等方式实现监管套利,在引发相关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管辖冲突的同时也削弱了单个国家对数据流和资金流的治理效力。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全社会也必须面对由互联网、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应用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与技术伦理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还要应对借数字社交媒体平台所发动的意识形态层面的对抗。这些现实的权力乱象仅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难以得到根本消除的,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常态化、实时化与长期化的治理。但是,针对数字资本权力的监管不仅需构建穿透式、全周期、敏捷化的规则体系,同时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能力要求。例如,对算法权力的约束需要采取算法备案与审计、反算法歧视和算法紧急制动;跨境协同治理需要建立数据本地化存储、“长臂管辖”和监管沙盒互认机制。在治理理念方面,既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避免扼杀创新,必须对数据采集边界、数据分级分类流通与数据确权有完整准确的认知。在治理机制方面,必须消除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因素等造成的隔阂,能够在国家或地区间建立有效协同的治理机制。然而,传统的资本行为监管方式以事后监管与现场检查为主,其不足之处在于效率低下、流程烦琐、耗时漫长、覆盖面有限、数据分析能力弱和监管信息共享困难等,并且监管范围只能在国土范围内。这样的监管方式显然无法面对同时以先进技术与巨量资金优势为后盾的数字资本。因此,必须发展更加贴合数字资本及其权力行为特点,并具有一定技术与市场前瞻性的新型治理准则与技术工具,以补齐这些治理短板。
3. 加强权力治理成为社会关切
算法驱动的平台实时调价策略和以免费服务模式(如搜索引擎)为手段的市场扩张方式,不仅强化了数字资本对自由职业与个体经营者的支配,还使传统的基于市场价格的管制机制出现滞后甚至失灵。以私有数字服务平台为基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运营模式,不断带来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矛盾,资本仍然存在借提供数字公共服务之机加强对各类隐私信息分类收集的冲动。同时,公众对部分资本的抵制行为,反而成为进一步推动数字资本加强内外控制的外生压力,在提升资本焦虑的同时推升了权力失控的风险。涉及公平竞争、隐私保护、劳动权益、民主稳定等公共利益的数字资本的权力行为,已经超越个体、企业以及国家范畴,成为影响全社会的公众事件。例如经济层面出现的大型平台挤压中小经营者生存空间;平台对用户(如大数据杀熟)和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的议价权失衡等。社会层面出现的算法控制权力导致就业、信贷、保险等领域的系统性偏见;平台经济下的零工劳动者缺乏社会保障和工作稳定性等。在意识形态层面出现的平台规则凌驾于法律之上;算法推荐催生舆论操控与信息茧房等。在个体层面,用户被算法引导出现非自主行为,人的主体性被削弱等。这些由算法推荐和决策机制缺陷引发的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现象的频繁曝光,推动社会大众对数字资本的权力滥用行为所造成的算法滥用、数据泄露和服务中断引发社会生活动荡等风险的关注与认识不断加深。对数字资本的权力行为进行必要治理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二)数字资本权力的治理原则
对数字资本权力进行治理的必要性源于其无序运行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与社会矛盾。然而,对权力的治理是手段而非目的,治理数字资本权力的目的并非消灭资本,而是通过建立规则框架,约束其无序扩张,并引导其良性发展,以达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数字生活向往这一根本目标。
一是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数字资本权力行为的治理必须站稳人民主体性这一立脚点。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在于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数字资本所提供的服务商品能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满足这些需求。从这一点来说,代表着未来人类社会技术发展方向的数字资本仍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需要吸收引导的先进力量。所以,要通过限制和纠正其负面行为,推动营造公平公正的数字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创业空间。同时,推动数字资源更均衡地分布,让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都能平等地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数字生活的向往。
二是要保障数字资本权力的合理运行空间。从权力与权利的辩证关系来看,权力是权利实现的基础,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目的,取消数字资本的一切权力也就意味着数字资本一切权利的丧失,数字资本便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和继续存在的现实意义。在当前阶段,数字资本权力运用引发的诸多问题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生产力发展中引发的与生产关系、社会交往关系的摩擦,绝非阶级对抗的根本矛盾。因此,对于根本目的是通过运用权力调配资源以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资本行为,应当予以允许和保护,这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精神的直接体现。
三是要继续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想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构成中的经济增长的“加速器”、转型升级的“催化剂”、就业与社会治理的“稳定器”和普惠发展的“平衡器”等重要作用,就必须充分尊重数字经济的特有发展规律。从源头上看,数字资本的经济权力来自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正是在市场的发展中所形成的自然垄断造就了数字资本的权力基础。然而,这种发展的受益群体仅仅是少数资本所有者,缺乏持久发展的潜力。因此,必须构建既能激发数字资本创新活力,又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动态治理框架,通过对数字资本权力的治理实现对数字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以使其在继续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数字资本权力的治理手段
此处所谓治理手段,是指为了规范、引导或约束资本行为,防止资本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而设计和运用的各种具体的方法和工具。从治理效果与实践性角度出发,对数字资本权力的治理可以采取下列手段。
一是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作用,消解数字资本权力运用中的“私”。资本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了自身的增殖而运动,数字资本也不例外。数字资本开发和运营各类数字服务平台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因而必然在建设方向、运营思路上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这就与全社会对其应首要履行与其自然垄断地位相对应的公益服务义务的期待相矛盾。然而,仅靠市场传递的信号无法“说服”数字资本主动让利,必须依靠其他市场主体引导其行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国有资本可以通过开放公共数据,打造全国一体化数据基础设施网络等手段,破解数字资本对数据的过度私有化,使各个市场主体都能通过平等的信息获取服务,实现数据应用的效能最大化。同时,通过重大项目招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引导数字资本将发展重心投入服务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去,从而通过经济制衡与市场引导的模式,对数字资本的权力活动形成较好的治理。这样,就能在“公”“私”并存的经济活动中实现以“公”制“私”。
二是充分发挥制度手段强制作用,消解数字资本权力运用中的“乱”。“乱”是无序的体现。作为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强制性力量,制度是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资本权力乱象治理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高概率、高代价的惩罚预期改变资本权力行为逻辑,即以立法为数字资本的行为方式划定行道线和设置红绿灯,以技术监管与取证暴露数字权力的隐蔽运行乱象,以全球化协作封堵资本跨境套利空间。唯有构建这样一套令数字资本“不敢乱、不能乱、乱必惩”的治理体系,方能将数字资本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使其在促进创新与保障公共利益的轨道上发挥应有作用。当前,世界各国已相继出台针对数字资本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开始加强针对数字资本的跨国、跨区域联合协调执法。从实践来看,着力健全数字经济法治规则,不断更新监管治理理念,创新监管治理方法与工具,增强数字资本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一定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资本权力法治之路。
三是充分发挥道德规制作用,消解数字资本权力运用中的“惑”。数字资本的发展之路指向何方?OpenAI成立时宣称“以非营利、开源方式确保AI造福全人类”,马斯克也曾捐赠1亿美元支持这一愿景,然而随后其首席科学家苏茨克维就向媒体举报,其创始人奥尔特曼故意“忽视AI对齐风险”并“阻碍安全评估”。可见,数字资本的高速扩张模式,容易极化以利润为唯一导向的技术发展路线,导致权力运用突破伦理边界。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能够基于普遍认可的价值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内心信念的力量,以实现对因监管滞后而出现的“治理真空”的补位。从长远来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秉持商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统一的企业家,才能带领企业踏实发展,经久不衰。作为数字资本的代言人,只有自觉接受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约束,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从中华文明深厚的传统道德文化底蕴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养分,才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服务大众。
四是充分依托技术创新手段,消解数字资本权力发展的“快”。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其他科学技术领域,且包含了大量复杂的多学科知识,在现有立法流程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数字资本可以轻易利用监管漏洞和时间差制造套利机会,如通过业务创新抢占市场,造成市场存在或社会存在的既成事实,而当针对这种特定行为的监管框架构建完毕时,数字资本早已通过业务升级实现监管规避后的“合规经营”,即使监管体系收紧后仍然能保持市场和社会影响力。不仅如此,数字资本还可以利用早期积累的数据或技术优势形成数据和技术壁垒,影响后续监管框架。现实的例子就是各个数字商业平台不断通过各种形式的算法歧视,实现对中小商户的“二选一”胁迫,以及通过算法实现“数据杀熟”等。因此,当数字资本用算法加速权力扩张时,只有通过开发相应的技术治理工具,才有实现实时监控和超前监管的可能。所以,技术治理是消解数字资本权力快速野蛮生长的独特手段,当类似于算法歧视能够在萌芽期就被联邦学习模型自学习迭代检测并判定的治理场景逐渐覆盖数字资本的权力活动场域时,数字资本就难以利用“快”制造信息差和信息依赖,这也正是技术治理的独特优势。
结 语
数字资本的权力行为具有经济与技术层面的多重特征。从权力对象看,其支配范围不仅包含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还包括购买其数字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从权力路径看,数字资本力图通过对数据使用权及应用能力的垄断而在经济、社会与意识形态层面实施对社会生活的操控。从权力目的看,数字资本企图借助数字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实现对传统资本的主导以维护其优先地位。从权力特征看,数字资本的权力是一种建立在有限经济主导地位与社会广泛影响力基础上的不对称权力,容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引发结构性矛盾,进而对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数字资本权力及治理手段的研究事关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进程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推进,人类社会整体进入数字社会的前景日益清晰,数字资本的权力运行状态也将随之发生新的改变。例如,对以电子游戏、“元宇宙”和“数字孪生”世界为代表的数字虚拟空间中的资源分配权力,以及在此中生成的对数字人格生命体的支配与处置权力等,都是数字资本权力在新时空中的衍生发展,其所涉及的理论研究范围涵盖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具有突出的时代特色和学科交叉性。所以,对数字资本的权力及其治理的研究也应不断与时俱进,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治理机制,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切地享受美好的数字生活。
原文《数字资本的权力批判与治理》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0期(第8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