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言: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5 次 更新时间:2013-06-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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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言  

有人在社会上、在互联网上散布一种观点:“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只有实行多党制才可能达到廉洁”。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通过认真研究认为,不管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与腐败的发生率及治理效果的关联度不能妄下结论。断定某种政党制度必然导致腐败高发,与断定某种政党制度一定带来廉洁政治一样,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缺乏理论支持。

首先:政党制度本身不具备反腐败的因子,其产生和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力分配问题。

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是不同社会集团利益的集中代表。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产生于西方,英国是最早出现政党的国家。英国两党制度是激烈复杂的政治与宗教斗争长期博弈的产物。17世纪中,英国议会里的两大传统的政治集团——宫廷党和乡村党最终演变成了主张维护君主制度的托利党和主张维护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政党政治从此逐步进入国家政权制度,传统政治团体实现了向近代政党的转变,开启了政党执政的时代。100多年后,基于不同利益而产生的权力分配的现实需要,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产生了,并通过竞选轮流执政。随后,一大批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基于争夺政治权力的需要,纷纷加入了多党制的行列。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实践表明,政党制度的设计本身并不是为了解决腐败问题,而是为了执掌政权。不管是一党、两党还是多党,政党的主要功能都是不同政治集团所代表的利益的聚合、表达与实现,这种利益在近代以来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赢得政权、获得公职、推行政策。

第二: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很多时候还导致了腐败泛滥。

西方多党(含两党)制建立后,腐败现象一直如影随形,并没有因为政党政治这一“重要的政治发明”和“现代政治制度的杰作”而销声匿迹,政党腐败丑闻在各个多党制国家一直是此起彼伏,甚至有过臭不可闻的时期。18世纪的英国,各级议会议席甚至标价竞卖,候选人贿买选民、操纵选举比比皆是。而此时,正是辉格党和托利党在政坛上异常活跃时期。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格兰特任总统时,任人唯亲、反贪不力,使得本应当成为联邦政府道德楷模和典范的总统内阁贪污腐败成风,连副总统都被爆出受贿丑闻,制造了美国历史上声名狼藉的“腐败内阁”。可别忘了,这个时期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陷在这个腐败泥潭里不能自拔,真是“乌鸦别说猪黑”。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在制度、道德等层面建立约束政党特别是执政党运用公权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但仍然没有解决多党制条件下的腐败问题,腐败这一顽症至今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存在。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间,数十个发展中国家主动或被动地实行了多党制后,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有些国家甚至较之前更加严重。“透明国际”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年世界上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与地区中,9个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这更以事实击穿了关于实行多党制能够解决腐败问题的臆断。

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照样腐败,一党长期执政也可达到清廉,腐败与否并不取决于政党的多少。

不管是多党还是一党,对腐败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一些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党之间对立严重,政党轮流上台、轮流腐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只要措施得力,照样能保持清廉。众所周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在新加坡执掌政权,始终保持活力和廉洁,在领导新加坡实现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同时,成功地治理了被称为“东南亚之癌”的贪污腐败,在廉洁程度方面被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权威调研机构连年评为亚洲第一、世界前茅。显而易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政党数量的多寡,而在于治理腐败的决心和举措。现在,一些国家的腐败程度之所以比较轻,究其原因,并不是靠多党制,而主要是靠政治制度中遏制腐败的机制,即通过行政体制中对权力的分解、制约与监督,或者说通过政权与行政体系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而逐步控制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知道,他们搞了两、三个世纪才取得这样的成绩单。把政党数量与清廉度简单画等号的看法,主要是混同了民主制度与政党制度,或者说把政党与廉政的关系混同于民主与廉政的关系。如果政党沦为自身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言,即使再多的政党也于事无补,政党轮替也不会带来真正的廉洁政治。现在许多实行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政局混乱、深陷腐败,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

第四: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最有利于解决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民主政治制度,既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是简单的一党制。在这个制度下,我们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全新的现代化之路,实现了经济社会的迅速腾飞。实践证明,这个政治制度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是高效的。在反腐败方面,它同样展现了强大的政治优势。比如,我们能够形成统一而坚定的反腐败政治意志,可以制订长远的反腐败国家战略(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等),一直保持反腐败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的政党更替的影响。又比如,我们能够高效动员和协调包括相关国家反腐败机构、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在内的各种力量,对腐败进行强力打击和遏制。而低效率恰恰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通病。有资料显示,在印度、在巴西,有些腐败案件的查处旷日持久,个别案件甚至超过10年,有的不了了之,简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同时,中国的政治制度还能够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政治责任,避免多党制条件下在朝党与在野党之间推诿扯皮,把反贪不力的责任归于对方。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尽管由于各种因素尤其是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制约,现在还未达到实现廉洁政治的水准,群众对消极腐败现象也有很多不满,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备,以及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不断进步,中国共产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解决好当前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逐步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

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条件的千差万别,解决腐败问题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只有执政党下定决心,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手段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才可能逐步解决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正在这样做,并且有充分的信心做好。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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