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网络举报激活反腐冷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5 次 更新时间:2012-12-2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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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如果不是网络,杨达才还会继续“微笑”下去,雷政富也还可以“春风得意”。这些案例被归功于一种正在兴起的“网络反腐”运动,官方与民间纷纷欢呼为“民意”的胜利和反腐的“利器”,似乎寻到了反腐的“灵丹妙药”。十八大新领导群体以反腐新姿开局,网络反腐更为新宠,其制度走向颇值期待。

网络反腐可追溯至2003年最高检推出的官方网络举报,后随着公共网络的发达尤其是微博等民间新媒体的涌现,这一反腐举报形式更加火热,其成效也在一个个官员的落马中获得检验。这种反腐形式的兴起标志着我们进入了一个官民互动的“网络社会”,这一新的交往结构大幅度改变并塑造着人们的交往习惯,使得传统媒体管制模式几近失效。在这个政治的公共性缺乏而信息的公共性高涨的时代,受考验的不仅仅是各种“恶劣”的官员,还包括经由这些官员形象串联而成的执政形象。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群众举报形式,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毋庸置疑,其反腐的即时性也很突出,确是一柄“利器”,然而它在我们的转型社会必然存在多重悖谬,其制度化进程必须严肃对待这些悖谬。

首先是网络反腐以官方网络还是公共网络为主的问题。已经有司法机关人员抱怨公众更多利用公共网络而冷淡官方网络的问题。这里存在明显的悖谬。官方网络举报也一度火热,其制度化特征与对举报人的保护具有公共网络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其既然属于“官方”,就很可能演化为一种网络版的“信访”,常常石沉大海,没有回音。而公共网络举报又具有提前泄露与举报人受威胁的缺陷,往往造成举报人率先成为诽谤罪被告的情形。网络反腐重心的民间化(如微博化)折射的是总体性的官民不信任,是民间对官方反腐机构的职业操守与工作能力的制度性质疑。如果不能解决公共权力体系的分权制约难题,不能确立反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地位,网络反腐的民间化会更趋严重,其可控性和有序性会更难设计。

其次是基于个案的反腐狂欢与公共政治的建构问题。民众在反腐个案中大规模参与并获得即时性反馈的精神补偿,但这种政治参与只是一种匿名政治和群众政治的体现,不是一种理性化的代表政治。由于政治的代表性与公共性的欠缺,民众几乎无法指望代议机构成为自身意志与利益的代表,而民众也只是国家公共生活的“举报人”,而不是“权利人”,从而产生中国特色的举报人保护难题。在缺乏制度性保护的前提下,匿名性和群众性所预设的举报行为的不可追踪及“法不责众”的想象就成为唯一的担保。无论民众成功举报了多少官员,其“举报人”身份不可能转换为“权利人”身份,其举报行为也不具有建构公共政治的意义。

再次是网络行为的暴力化、低俗化与官员的职业利益保护的问题。网络反腐的成功个案所指向的官员本身具有腐败的典型特征:低俗、好色、贪婪、麻木。这样的官员被清除出去理所当然。问题是随着这柄利器的多次出鞘,其负面影响也可能浮现出来:一是误伤的问题,即网络举报成为网民茶余饭后的一种集体“暴力娱乐”,专以刺探隐私、挑逗激情和挖掘怪异情节为目的,可能造成对无问题官员的误伤,这种误伤很难通过后续的诽谤罪的追惩获得弥补;二是网络反腐成为官员间恶性竞争的手段,即各级官员可能利用网络反腐形式举报潜在的政治对手,相互构陷,恶性竞争,其结果并非欧美社会有节制的政治攻击,而是彻头彻尾的政治陷害,从而导致网络反腐被官员“俘获”,恶化官员的公共伦理。

总之,作为转型期网络社会条件下的一种反腐新举措,网络反腐将民意和民间动力适度输入了传统的反腐体系之中,激活了渐趋冷寂的反腐格局,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政治开明举措和网络参政形式。然而,由于至少存在上述三重悖谬,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社会正能量的制度理性还不充分,其良性运行还需要中国代表政治、权利政治和理性科层制的结构性成熟,还需要将网络民意疏导入合格的制度轨道之中。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2年12月18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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