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丕亮:激进的革命能产生理性的宪政吗?

——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有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83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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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  

摘要: 宪政的实现需要“抗衡”之“势”和“共信共守”之“理”。辛亥革命只革皇帝之命,未革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抗衡”之“势”;辛亥革命只生民主共和之名,未生民主共和之心,并没有产生“共信共守”之“理”。总结辛亥革命的经验教训,对未来中国宪政的实现,或许不应幻想一步到位的“革命性”改革,一下子就实现,而要作长远的打算和长期的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培养“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即“宪法生命素”开始。

关键词: 辛亥革命 激进的革命 理性的宪政 “抗衡”之“势” “共信共守”之“理”

100年前,即1911年10月10日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于次年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创立的、长达2133年之久的中国皇帝制度——君主专制制度,并产生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然而,中国并没有由此走上宪政之路,至少还没有实现宪政。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不禁要问:激进的革命能产生理性的宪政吗?

一、宪政的实现需要“抗衡”之“势”和“共信共守”之“理”

实现宪政,需要有宪法(不管是成典宪法还是不成典宪法),但有了宪法,并不等于有了宪政。在今天,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有宪法只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实现宪政还需要其他必要条件。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先生就指出:“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 “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即“外力”,或“他力”,或“机械力量”)和“理”(即“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两种力量上面。[1]

(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梁漱溟先生说:“国家的事情(政治),正存在于许多大小力量之间。力量决定一切;一切事亦是有待于力量来决定的,宪政之出现于泰西国家,乃因其社会内部各方力量发生变化。”“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2]

(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共信共守”的精神力量。梁漱溟先生讲:“以机械原理来说宪政,当然还不够。在彼此扶持之外,当然还有出于本心要求之一面。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他认为,“英国宪政所以有名于世界,就为其数百年相沿,尽管社会上新旧相代,前后异势,政治上每能随之推移,而始终秉持共信共守之原则,很圆活的发挥其国家机能。”[3]

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共信共守”的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4]

二、辛亥革命只革皇帝之命,未革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抗衡”之“势”

我们通常认为,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辛亥革命革除了皇帝之“命”,这是辛亥革命的一大功绩,从此在中国任何人都不能称帝了。1915年12月袁世凯宣布恢复中国的君主制,建立中华帝国,并改元“洪宪”,最终落个众叛亲离的下场,皇帝梦只做了83天,袁世凯就不得不取消帝制,恢复“中华民国”国号,尽管当时杨度、严复等一群名噪一时的文人以及美国政治学家、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古德诺认为君主立宪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尽管袁世凯称帝的年号“洪宪”就是弘扬宪法的意思。

然而,辛亥革命只是革除皇帝之命,未革除专制之命,并没有产生“谁亦不敢欺侮谁”的“抗衡”之“势”。尽管辛亥革命爆发之后,18省中有14个省先后宣布独立,清王朝控制的地方仅剩下北方几省,但是作为清政府主要支柱的袁世凯的北洋军却仍然保持着完好的战斗力,并没有受到影响。革命党人声势虽然浩大,但军队的战斗力却比较薄弱。马国璋统率的北洋军在接到袁世凯的命令后,一举攻占了武汉三镇中的汉口汉阳,便是一个实例。[5] 孙中山虽然在南京当上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但他两手空空,中央政府成立时还是沪军都督陈其美给了他区区1000块银元,独立的各省各自为政,孙中山自己手中也没有可供指挥的军队,其命令往往出不了南京城。所以,孙中山不得不同意与袁世凯谈判,希望他来结束清王朝。[6] 清王朝推翻后,袁世凯事实上已经成为当时中国最有实力的人。由此,袁世凯要将临时政府设在北京,要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及后来他相继开展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停止参众两院议员职务、扼杀《天坛宪草》、废止《临时约法》、制定总统独裁集权的《中华民国约法》以及最后复辟称帝等一系列活动,他几乎可以为所欲为,外部根本没有力量能够制止他。而且,即使袁世凯死了以后,人们对像袁世凯那样的君主式强权人物并不反感,甚至盼望他的诞生来结束国家和社会的混乱!抗衡的反对党派没有产生也不能产生,因为它们在人们心中是乱党叛国的坏分子!

正如张鸣先生所指出的:“君主没有了,但比君主还有威权的领袖,成为人们普遍的追寻目标。”“国共两党,只要有可能,都在拼命营造领袖个人崇拜的氛围。皇帝不可再现,但神王却出世了。”“一个有着漫长帝制历史的东方大国,原来必须要有的、作为虚位君主的稳定象征一旦没有了,建立新制度下的新秩序,就难上加难了。没有君主,呼唤出来的替代,就只能是比君主更霸道的领袖和救世主,有了这种领袖,国家和社会才能安定下来。可是一旦领袖出了问题,国家和社会就出了大问题。”[7]

值得一提的是,人们通常认为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其实,辛亥革命反的是“专制”,而不是“封建”!长期以来,我们将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朝灭亡这几千年称为“封建社会”或“封建专制社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此。近些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已经作了重新解读。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封(诸侯)制,实行“封邦建国”、贵族(诸侯)分权。然而,秦王朝开始的中国社会是“废分封、立郡县”(春秋战国时期即开始转型),封王建侯不再成为主流,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郡县君主制,实行的是君主集权、专制独裁。显然,“专制”与“封建”是相互对立的,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并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社会,是一种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君主专制或中央集权社会。我国的封建社会只存在于先秦时期特别是夏商周时代。[8] 有学者甚至将从秦朝开始到满清覆灭这两千多年,称作“中国的中世纪”。[9] 早在抗战刚开始时,“胡适即说中国尚是一个中世纪的国家。以罗斯福对中国之同情,他也说中国尚逗留在18世纪。”[10] 还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是中国的“第一帝国”,隋唐宋是“第二帝国”,明清是“第三帝国”。[11] 总之,从秦到清的历史,不是一部封建史,而是一部专制史,一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帝国史。西方的封建时代不同于我国两千多年的所谓“封建社会”,“事实上,在西方的封建时代,君主的王室特权、贵族的特权、教会的特权、市民阶级与自由市的自治权,都有着宪章式的明文规定,彼此政治游戏都有公开的法则可循。而且,正因为这个权力分立与抗衡的背景,才为近代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与地方自治奠下了基础。”[12]

辛亥革命的最大意义在于反专制,可惜它只在反对皇帝专制方面取得了成功,只是革了君主专制这一种专制形式的命,而没有革去其他专制形式(包括无皇帝之名而行皇帝之实的专制)的命!

三、辛亥革命只生民主共和之名,未生民主共和之心,并没有产生“共信共守”之“理”

我们通常说,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13] 然而,其实不然。“辛亥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共和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跟君主立宪都属于代议制,但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有先进和落后的分别。……但是,革命给了中国一个最先进的制度,却并没有像教科书里说的那样,使得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14] 特别是没有产生“共信共守”宪法(尤其是政府和和政党信仰并遵守宪法)的理性和习惯。

君不见,在袁世凯方面,正如前面述的,他不顾《临时约法》而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停止参众两院议员职务、扼杀《天坛宪草》,乃至废止《临时约法》、复辟称帝,以及暗杀力图以多数党组织责任内阁的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等等。

在孙中山和国民党方面,也不例外。比如,在制定《临时约法》时,因总统人选将由孙中山变动为袁世凯就把原来设置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明显因人设法。[15] 又如,在制定《天坛宪草》时,袁世凯派人向宪法学起草委员会陈述自己关于起草宪法的意见,以国民党人为主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却予以拒绝,并匆匆三读通过宪法草案,并两院宪法会议审议,以造成既定事实。[16] 再如,1913年宋教仁被暗杀后,当时国民党内部的黄兴等多数领导人倾向使用和平手法,在不破坏临时约法的前提下以法律方法抗争,但孙中山决定以武力讨伐袁世凯,故发起“二次革命”,结果大败。[17]

即使在今天,“民主”似乎依然是敏感的字眼,而虽然我们的国号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又有多少人知道其中的“共和”是什么意思呢?目前在人们心中最主要的观念并不是“民主共和”、“共信共守”等理性的宪法理念,而是崇尚以暴力消灭对手的激进的“革命”!

制定约法的人不相信约法,制定宪法的人不遵守宪法,拥有实力的政府和政党都不信仰并遵守宪法,宪法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遵守宪法没有成为一种信仰和习惯,反而崇尚革命和暴力,这样宪政怎么能够得以实现呢?正如梁漱溟先生所指出的:“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单凭临时约法几条文,建立不起自属当然。像英国的宪政,更是习惯之产物。”“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但中国自1911年革命后,徒袭有西洋制度之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18]

已故的宪法学家蔡定剑先生指出:“暴力、阶级斗争与民主宪政是不相容的。”“当中国社会不同的政治力量、特别是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后,由于缺少以合法斗争形式共存合作,以妥协的精神解决纠纷,而崇尚以暴力消灭对方,这使得中国在外患之中又增内忧,有半个世纪处于战乱之中。”“中国的政治家总是强调‘以革命开民智’,用暴力改造社会,而不能以理性的、人类先进思想改造社会。这也是中国宪政不能成功的政治理论原因。一个社会在发展中采取暴力还是改良方式,主要取决于该社会阶级关系的紧张状况。暴力的采取往往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暴力手段会对宪政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它容易煽动阶级仇恨,造成以暴对暴的社会动乱,引起暴力革命的恶性循环。”[19]

四、理性的宪政之实现需要长期的努力,首先应从培养“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做起

1908年8月,清朝政府颁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同时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20] “如果认真研究一下实行君主立宪所必需的条件,冷静地考察20世纪初中国的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地分析清廷1908年颁布的《九年预备立宪筹备事宜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就会清楚地看到,清廷的9年预备立宪期不是太长,而是太短了。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天皇宣布22年后召开国会。清廷计划经过9年筹备,召开国会,颁布宪法,实行民主政治。在世界宪政史上,这种步骤和速度并不算慢,而是近于急于求成了。”[21] 然而,当时人们觉得太慢了,连立宪派都等不及。到了1910年,立宪派连续请愿,要求清朝廷一年内开国会,但清朝廷就是不答应,而且不准再行请愿。据梁启超的朋友徐佛苏在《梁任公先生轶事》一文写道,在第三次请愿中,立宪派向清朝廷发出了最后通牒:“政府如果再不恤国民痛苦,不防革命祸乱,立开国会,则代表等惟有各归故乡,述诉父老以政府失望之事,且代表等今后不便要求国会矣。”“其言外之意,系谓政府如再不允所请,则吾辈将倡革命矣”。[22] 果然,第二年辛亥革命爆发后,立宪派积极响应革命。“立宪派是一群笃信君主立宪救国论的结合,……他们要求早日召开国会,实现君民共治的理想。不幸他们再三受到挫折,心理为之大变,转而同情革命,辛亥武昌起义之后,他们的行动举足轻重。”[23] 但是,推翻了清王朝的辛亥革命却并没有产生宪政!正如梁漱溟先生在1944年所感叹的:“清廷规定九年预备立宪程序,将应行准备之事,一件一件排列详明,灿然可观。而我们渴望宪政的,却大为哗然,觉得九年太远了!真没有想到,过了三十多年至今天,中国的宪政还是在预备中呢!”[24]

追求宪政目标的辛亥革命只产生名义的宪法,而最终没有产生事实运作的宪政,让人深思!正如前面所述的,这主要是因为辛亥革命既没有产生“抗衡”之“势”,也没有养成“共信共守”宪法之“理”,甚至反而产生了因人设宪、动不动就用武力解决问题的不好先例和坏习惯!真是欲速则不达!

总结辛亥革命的经验教训,对未来中国宪政的实现,或许不应幻想一步到位的“革命性”改革,一下子就实现,而要作长远的打算和长期的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培养“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即宪政理念开始!一是因为“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多元力量的形成是先要有宪政理念,要有宪政理念作为基础的;二是因为“抗衡”之“势”即相互抗衡的多元政治力量之形成不是一日之功,且往往不被当时的掌权当局所容忍,而“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即宪政理念的培养就显得更为可行。

需要强调的是,在“共信共守”宪政理念的培养中,政府及政党首先必须养成“共信共守”宪法的理念和习惯,这既是“共信共守”宪政理念的培养重点,也是宪政实现的关键。正如龚祥瑞先生所指出的:“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25]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共信共守”宪法之“理”(即尊重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理念和习惯)的培养同样不是一日之功,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此我们要有心理准备,不能急于求成,要作长远打算。但同时对“共信共守”宪法之“理”的培养及宪政的实现要有信心。正如《联合国宪章》的中译者、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之前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最后一任院长、国际知名的法学家杨兆龙先生(1904-1979)在1944年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宪政之道》一文中所指出的:“宪法既容易为一般人所忽视;尊重宪法的风气便比较难以树立,而宪法的原则便常会失效或变质。所以要推行宪政,在政府及社会方面特别要有一批领导分子以身作则,引起一般人的重视与信仰,而在生活行动上造成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宪法生命素”[26] 的培养,“虽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然而决非不能成为事实。只要大家看清楚宪政的实际性质而真心诚意以赴之,避免空言,崇尚实践,不取巧,不畏难,在上者以身作则,在下者因化成俗,则宪政的实现,是中华民族很有把握的事情。”“我们很希望拥护宪政运动的人今后能从根本处着眼……多做一点准备工作,先奠定宪政精神基础!”[27]

注释:

[1] 梁漱溟:《宪政建筑在什么上面?》,原载《大公报》(重庆)1944年5月1日,详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9、480、282页。

[2] 同上书,第481页。

[3] 同上书,第482、481页。

[4] 同上书,第483-484页。

[5] 参见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6] 参见朱宗震著:《真假共和(上)——1912?中国宪政实验的台前幕后》,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7] 张鸣:《革命:摇晃的中国》,载《读书》2011年第1期,第9、10页。

[8] 参见叶文宪:《重新解读中国》,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189页;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62页。

[9] 参见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10] [美]黄仁宇:《大历史不会萎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11] 参见[美]黄仁宇:《大历史不会萎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2] [美]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

[13] 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人可能是刘少奇。刘少奇1954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帝制,产生了中华民国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的南京临时政府,并产生了一个临时约法。这个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有进步意义的。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国的观念从此深入人心,使人们公认,任何违反这个观念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非法的。”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228页。

[14] 张鸣:《革命:摇晃的中国》,载《读书》2011年第1期,第9页。

[15] 有学者认为,这种因人设法的随意性的做法,在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上实则是起了一个先例明示作用:根据当权者的需要而随意制定、修改或废除宪法。此后,袁世凯废弃《临时约法》而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实则也是依葫芦画瓢而已;弄到后来,宪法竟成了政治斗争和权力斗争的粉饰与装潢。参见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让历史告诉未来——近代中国宪政得失之评说”,第14页。

[16] 参见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17] 对于“二次革命”,有学者认为,当时“宋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在民国史上,第二次革命事实上是第一次内战。坏事怕开头,打了第一次内战,以后就有第二次了。如果说第一次是偶然,第二次就是个必然了。参见唐德刚著:《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83页。

[18] 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原载《民宪》(重庆)1944年第1卷第2期,详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7、508页。

[19] 蔡定剑:《中国宪政运动——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载刘海年等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瑞士宪法国际研讨会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20] 参见张研著:《1908帝国往事》,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203页。

[21] 卞修全著:《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22] 参见邵建:《清政府最后的时间表》,载《读书》2009年第2期,第92页。

[23] 张朋园著:《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87页。

[24] 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详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3-504页。

[25] 龚祥瑞:《论宪法的权威性》,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0页。

[26] “宪法生命素”一词是杨兆龙先生提出的,类似于“共信共守”宪法之“理”。他指出:“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虽然他没有明确对“宪法生命素”进行界定和解释,但他解释了何为法律的“生命素”:“重法的风气乃是法律的‘生命素’”,而“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杨兆龙:《宪政之道》,原载1944年5月《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详见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5页)。 由此看来,杨兆龙先生所讲的“宪法生命素”是指尊重和信仰宪法、笃信力行宪法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就是在生活行为上培养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

[27] 杨兆龙:《宪政之道》,原载1944年5月《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详见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页。

作者简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来源:王磊主编:《百年共和与中国宪政发展: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311-318页。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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