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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世纪初到13世纪末,外来的农奴只要在欧洲新市镇住上一年零一天,就能取得公民权。德国的谚语就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
而中国城市空气又使人怎样呢?
若是那外地人来了,半年前迎接他的有收容遣送!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了21年,但是,收容遣送制度却不是21年,而是1948年就已经在东北地区存在,已经五十多年。我们应该看到,收容遣送针对的不仅是身份农民,而是针对所有离开了户口所在地的中国公民。
无论是当初实行收容遣送,还是后来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实不像许多人所说的那样,初衷是为了救济,执行中走样了,那是有违立法的本意。挂羊头卖狗肉不仅是一种商业欺骗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蒙骗手法。这就像中国历史上三千年皆秦政,可除了二千年多年后毛泽东敢公开说自己就是秦始皇加马克思之外,还没有哪个皇帝敢公然宣称就是要实行秦政,无论颁行什么样的政策,都讲究名正言顺。
在这一点上,我倒是非常赞成许向阳先生万言雄文里的分析,而且我也非常乐意引用他的分析,免得落个妖魔化收容遣送制度之嫌:“首先,旧《办法》制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其次,它认为对‘城市社会秩序’的首要威胁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人员,而被威胁的首要对象则是‘大城市’、‘开放城市’和作为‘交通要道’的城市的社会秩序。再次,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对被收容人员要安排好其基本生活,而这只是旧《办法》的一个派生功能。”
我还必须坦率而理性地引用他的结论,一如他用斩钉截铁的口吻写下“我们必须坦率而理性地承认,《旧办法》并不是为了救济和慈善的目的而设立的,恰巧相反,它是为了捍卫城市社会秩序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限制其迁徙自由的强制措施”。当然,我还乐于建议,如果“限制”这个动词改为“剥夺”,可能就更恰如其分了。
孙志刚案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尽管报刊上的争论后来被迫偃旗息鼓,但事件本身成了导致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出台救助办法的导火索。
可就是这些细枝末节的变化还是遭到了某些人的猛烈抨击。他们要为收容遣送正名,要为收容遣送招魂。
收容遣送真的应该魂兮归来?“荒村日暮少行人,烟火寥寥白屋贫。小队官兵骑马过,黄昏风雪捉流民。”这是大清帝国的实录。难道无论是半夜三更还是光天化日,这也应该成为中国城市一道亮丽的永久风景线?
多少人曾经被收容遣送?
五十多年来,中国到底收容遣送过多少人次,至今还是未知数。
我们只能得到一些零星的官方数据。1950年,中南、西南、西北三大区,收容遣送国民党散兵游勇120万余人;华东、中南两大区收容遣送灾民、难民75万余人;北京、武汉、西安、青岛等七个城市收容遣送无业人员110万人。1953年底,全国城市共收容34.4万人,1958年收容7.5万人,1964年收容14万人,1978年收容5.7万人。1985年收容入站62.6万人,其中遣送回原籍46.2万人,转其他部门处理的16万人,此外,属于不设站收容遣送的人还有12.9万人,两项共计75.7万人。1989年,全国收容遣送站收容773679人次(其中广东为236909人次),不设站收容遣送166350人次,两项共计94万人次。
就地区而论,黑龙江1973年到1982年共收容428350人,其中一般农民占48.9%,受灾农民占17.5%,城镇闲散人口占4.7%。1998年以前,北京市每年收容遣送4-6万人,1999年遣送高达149359人,其中最多的一个月组织了123节车厢,每天向遣送人员供应的馒头就达5吨。上海市整个八十年代,年均收容遣送总量不超过一万人次,1993年收容遣送人数达到4万人,1996年达到8万人,1997年超过10万人。深圳市收容遣送站41年共收容遣送收容人员490万人次。
而全国收容遣送站的数量,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不断递增。1985年全国设立收容遣送站636个,其中省级5个,地市级240个,县级390个。据统计,截止1991年,全国共有收容遣送站691个,其中省管6个,地管265个,县管420个;安置农场57个。
据官方权威人士称,中国大陆在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前有833个收容遣送站,共有编制1.2万人。过去每年大概收容300万人次。至于这个数据是否可靠,姑且不论。即使这样,也意味着1990年以后的10多年中国大陆就得收容遣送大约3000万人次。至于几十年来全国共收容遣送过多少人次,有待公布,但这个数字一定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因为可以从一些数字可以进行大致的推算。
比如,1959~1985年,山东淄博市收容遣送机构共收容遣送39万余人次。这只是山东的一个地级市,自然同期的山东省收容遣送人次当在百万以上。如果30个省、市、自治区1990年以前40年里平均每个地区收容遣送人次只相当于淄博市1959~1985年的量,就有1560万人次。
因此,估计自东北1948年开始收容遣送工作到2003年8月1日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中国大陆累计收容遣送人次当在4560万人次左右。很可能这只是一个保守的估算。我们不妨在这里插进一段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数据。在那里检查黑人身份证的情况随时随地地会进行,警察经常三更半夜到黑人去突击检查,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就拘留、罚款,拳打脚踢是家常便饭。例如,违反“通行证法”而被捕的黑人,官方公布的数字1980年为158335人,1981年为162024人,1982年为206022人,1983年为262904人,1984年为163862人。两相对照,也许不无启示。
仅仅如此规模的收容遣送就决定了必须维持庞大的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和开支。收容遣送费1988年为7323.3万元,1989年为8747.3万元。1989年,全国收容遣送站收容773679人次,不设站收容遣送166350人次,两项共计94万人次。2000年广东省全省各市收容遣送工作经费支出达人民币一亿五千七百多万元,而财政安排经费只有三千五百多万元。那么钱从哪里来呢?这不是局外人仅靠猜测和想象就能够得知全部真相,还有待于政务公开和媒体的充分披露。
应该记住的是,这些枯燥的阿拉伯数字背后是自由、权利和尊严。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国的国耻。中国应该有一份客观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收容遣送白皮书,以记住这个制度,记住这个教训。遗忘就是姑息。
收容遣送制度的棺材上,再钉几枚钢钉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收容遣送已经成为历史名词,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幽灵并没有退隐,不但徘徊在学术的殿堂,而且也浸润在制度的血脉之中。
屋子没有打扫干净,肮脏的源头还躲在一边。
在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声里,我们不能不在收容遣送制度的棺材上,再钉上几枚钢钉。
时光倒退半年。
如果一位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举报,在她那个小区里住着一个叫张三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作。
你认为紧接着将发生什么事情?
依照任何一个地方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于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将被驱逐回原籍。
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还原为狄德罗,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后驱逐出首善之区。
2003年6月以前的中国,天天在上演类似的闹剧。
我们不妨来看2000年2月一段似乎平淡无奇的新闻报道,括号内的文字都是笔者所加:
“昨天,当记者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够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了?)等着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亲爱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个房间--不知是不是也叫号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个房间),一天蒸窝头就要5吨(生意兴隆,还吃什么,记者同志省去不谈,不过读者可以打听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你不妨估算全国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么多?)”
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身份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身份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身份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 ,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
那么,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
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么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而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洛阳市规定,“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规定也平淡无奇。实际上这意味着你自己花钱卖不自由!自己花钱买不自由--这真是天才的构想!(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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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linguanb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笔会 > 笔会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833.html 文章来源:燕南首发(http://www.ya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