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玮:俄罗斯的司法改革及评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6 次 更新时间:2012-10-0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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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玮  

2002年4月2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以289票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一读通过了一项司法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法官的纪律惩戒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实施,法官的免职也必须先由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法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这次会议还讨论了另外三项司法改革议案,包括建立全国律师协会等。自前苏联发生剧变后十余年来,俄罗斯在经济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后因种种原因一度停滞下来。近一两年来,在普京总统的大力支持下,这项改革重新获得活力。目前,国家已经通过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职务行为责任豁免制,陪审团制,司法审查制度,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等。其中的陪审团制目前在9个地区已试行6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这一借鉴美国陪审制度而建立的制度将在全国所有89个地区全面实施。不过,正如一位律师所说的,“即使实施新的陪审团制度,法官仍然在一段时间内控制法庭审判的进行,直到这一新型制度完全磨合好以及法律职业文化发生变化。”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也是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另一热点领域,其中重点在于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准备采纳无罪推定原则,审前羁押和搜查、没收、逮捕由法院批准等。

我国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与前苏联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目前我国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也有相似之处,在一些方面还可以相互借鉴。因此,我们邀请司法改革问题专家编译了“俄罗斯的司法改革及评价”一文,全面介绍俄罗斯近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障碍。本文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美国、俄罗斯等国法官、学者的英文文献。由于政治立场不同,其中有一些对前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偏激和甚至不正确的评价,还望读者明鉴。

概 述

在前苏联时期,司法部门是法律行业中最不受尊重的部门。许多法官只能在清楚地知道了当地地方党委领导对案件的态度之后,方敢下判。在前苏联普通民众中,这种审判程序被称为“电话司法”,法官的公信度之低也是可想而知的。

前苏联的上述旧有问题给俄罗斯建立一个独立且受社会公众尊重的审判制度带来了困难。原先造成前苏联政府控制司法的体制仍然存在,俄罗斯人民对司法部门仍然满心怀疑,缺乏信任。尽管那些对建立独立的司法部门有重大影响的障碍没有消除,但最近俄罗斯已经开始采取积极的改革行动。然而,大部分司法改革措施是不够彻底的、支离破碎的,甚至在某些方面前后矛盾。虽然俄罗斯正处在一个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但问题仍然很多,诸如对刑事被告人特别是非俄罗斯籍的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总体看来,过去几年里所取得的进展仍然能使人们对未来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改革抱有足够的信心。

纠问式与对抗式审判方式之选择

现行的俄罗斯司法制度是在欧洲大陆的民法法系,或称纠问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前苏联的刑事审判方式也根植于此。另外,俄罗斯的审判制度中仍然保存有前苏联及沙皇时代的痕迹,法院是专政工具之一种。在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中,法官不论是在核查证据、运用证据方面,还是在决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审判方式放在具体的政治背景之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有的甚至背离其法治的本质。在当今俄罗斯占主导地位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很容易让人产生政府官员指挥下的家长制作风和权威主义的感觉,整个过程均以权力无比广泛的法官调查案件事实为核心。被告人常常感到他们处于从属的地位,其辩护权在审判过程受到法官过度控制庭审的严重影响。尽管公诉人与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可向证人发问,但其作用相对于抗辩式审理方式要消极的多。

在纠问式审判方式中,控辩双方的平衡,特别是在他们参加庭审与在审判中提供证据的能力方面,完全不同于抗辩式审判方式。在抗辩式审判过程中,法官相对来说处于消极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抗辩式的审判显得更加民主,也更为市民社会所接受。而在俄罗斯,公诉人经常不参加庭审,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行使公诉职能与审判职能。这种源于前苏联时代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俄罗斯宪法关于公诉人与被告人应当享有平等地位的规定。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从纠问式到对抗式的平稳改革过程。这些国家的刑事审判方式在性质上更趋向于对抗式。捷克共和国被认为是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主改革最为超前的国家,它目前正在致力于将对抗式的审判方式引入其本国的刑事诉讼中。从纠问式的审判方式转向对抗式的审判方式,这也是捷克共和国试图将本国及其法律制度从前苏联或俄罗斯的影响中摆脱出来的一种努力。

可以说,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式审判方式的一种标志。俄罗斯所采纳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制度在形式上基本相同,惟一的区别是:俄罗斯的法官、律师、检察官都是在纠问式的土壤中培养起来的。这给这项制度的实施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仍然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没有权利介入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制度作用能否得到全面发挥还是一个疑问。

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法官任职终身制

俄罗斯现在正进行法官任职终身制的改革。根据现行的《法官地位法》第11条规定,地区初审法院的法官初次任命时任期为五年,五年过后获得连任的,即可终身任职。最终,地区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将成为终身制法官,其审理案件时的独立性也将随之增加。商业法院或仲裁法院的法官也实行法官终身制。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为12年,最高法院和最高(商业)仲裁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

尽管实行了新的法官任期制,但俄罗斯官僚机构以及审判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地清除。大部分俄罗斯官员(包括法官)在苏联剧变前后的工作岗位并没有什么变化。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及联邦法律。”然而,司法独立在俄罗斯社会中仍然还是一个新概念,而且刚刚开始进入轨道。

(二)独立、足额的司法预算

在前苏联时期,司法部负责编制法院的预算和司法行政管理。因此,法院一直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当俄罗斯开始民主改革时,许多改革者极力主张法院应当单独编制预算,行政部门不应控制法院财政开支及法官工资支付。

法院系统单独编制预算的主要支持者是俄罗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列别杰夫。这项主张的支持者们一致认为,如果俄罗斯要推进司法改革,则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法院自行管理的经费预算制度。持反对意见的人士则认为,民主法治建设搞得很好的西方国家也有通过司法部或政府其他部门管理法院经费预算编制的先例,而俄罗斯现行的体制正与在法国、德国的做法相一致,因此无须改革。然而,这些人士实际上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因素。在法国与德国,社会公众普遍地尊重法院判决,法院也有独立审判的传统。但在俄罗斯,法院只拥有受政府与政党影响、控制的历史,而且未曾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

为打破这种历史传统的束缚,俄罗斯必须走出自己的路子,不能照抄照搬其他不同历史背景的国家的做法,用实际行动证明其法院是真正独立的法院,是不受政府干预的法院。1997年的《司法制度法》推动了这一改革的进步。根据该法,俄罗斯最高法院建立了独立的而且由该法院自行管理的司法预算制度,但其他地方法院的预算仍然依赖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帮助。因此,法院实际上仍然受制于中央与地方政府。支持者普遍认为,目前仅由俄罗斯最高法院享有的单独编制本院经费预算的权力扩大至整个法院系统是绝对必需的。

对不同国家司法预算的范围与法官工资多少进行比较可能会导致误解,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然而,俄罗斯各级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对俄罗斯正在努力进行的充满生机的法治国家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一名俄罗斯法官平均一个月的工资为500美元多一点,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一年的工资有133000美元之多。

俄罗斯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比较落后,因而无法令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敬畏之心,这一点与经济发达、资源充分的美国的法院不可相提并论。一国法院的建筑与物质条件建设反映着法律在这个国家的地位,反映着法治建设的水平。法院建筑就是“法治建筑”,而俄罗斯的这个“法治建筑”也是最应当改革的一个方面,包括改善俄罗斯法院审判法庭的建筑外观、配套设施、物质装备等。只有实现这一目标,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者们才有资格对所有的俄罗斯人说,在俄罗斯,法律才是核心。

(三)法院执法官:法院安全保卫与判决的执行

俄罗斯法官较为关注的两个问题是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1997年7月21日通过的《法院执法官法》建立了新的法院执法官制度,负责法院及法官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工作。可以说,俄罗斯新的法院执法员制度是借鉴美国“联邦执法官”制度建立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内容。

1997年,除了关于法院执法官的法律外,俄罗斯还通过了一项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即《裁判执行法》。根据该法,执法官可以从所执行案件的款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种回扣式的方法会导致执法官为满足个人经济利益而忽略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然而,政府拨给法院的经费非常短缺,法院经费严重不足,立法者便建立这种“自筹资金”的制度实现法院裁判的执行,其意图也很明显。当然,这种制度也很有可能造成执法官的滥用权力。很多人已对此问题给予关切。

(四)政府其他部门对司法的尊重

在美国,司法权威存在的基础在于美国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固有的信任,并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而在俄罗斯,经选举产生的议员、行政官员和地方政治领导人经常不愿意遵守法院的判决。

一个最近发生的关于签发居住许可证的案件可作例证。在前苏联时期,为了到一个特定的地方或特定的城市居住,人们通常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这种制度被批评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在1993年即被俄罗斯宪法所禁止。然而,即使在今天,莫斯科市长仍然不顾俄罗斯宪法法院对此项制度违宪的宣告判决,极力想保存这一制度以限制人们向首都莫斯科的迁移。这便是俄罗斯政府官员缺少对法治原则和法院通过审判确立的具体规则应有尊重的诸多事例中的一个。俄罗斯要想真正实现法治,这种态度就必须改变。这一责任应由俄罗斯的选民承担。选民应当告诉他们所选出的政府官员,当他们面对明确的司法裁判时,则必须遵循该裁判,并将其所有行为纳入俄罗斯宪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五)陪审制度

在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的早期,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重新引进陪审制度。立法机关先是通过了试行的法律,确定在俄罗斯89个地区中的9个地区实施陪审制度。这项试点工作启动不久,俄罗斯便将陪审作为一项权利写进了新通过的宪法,并要求立法机构制定实施陪审制度的法律。俄罗斯实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本相同,即在刑事案件中,由随机选出的12名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人认为,陪审制度对已经负税过重的财政来说,成本太高,过于昂贵。当时,以共产党为多数派的俄罗斯众议院抵制陪审制度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俄罗斯议会中有很多成员根本不相信陪审制度会发生作用。

1997年6月,法律界在明斯克举办了一个圆桌讨论会。BELARUS是采用陪审制度的邦之一。该邦的领导人在前苏联时期曾任一个集体农庄的经理,是一个比较专断的人。令人惊讶的是,当该邦的高级官员们在这个圆桌会议上讨论陪审问题时,大家居然对此非常感兴趣。事实上,BELARUS宪法已经号召采用陪审制度,而BELARUS的领导人经常对宪法的规定置之不理。在讨论过程中,BELARUS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表达了他关于陪审制度的反对意见。他提到了一个在沙皇时代运用陪审制度宣告一名被指控犯有谋杀一俄罗斯贵族的被告无罪释放的案件。被杀害的这名贵族强奸了被告的女朋友,公诉机关与警察局都不愿对这名贵族提出指控,于是被告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自己动手枪杀了那名贵族。首席大法官认为,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为什么不应当实行陪审制度,因为它很容易使有罪的人逃脱制裁。事实上,沙皇时期的陪审团以其宽大而著称,给被告定罪的比率比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都要低。

目前,美国的陪审团经合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成为影响效率的一个问题,但它的作用在于通过普通民众的集体正义观将民主注入法律制度之中。因此,它仍然能够存活下来并继续发挥作用。的确,在俄罗斯的历史上确实存在过通过道德化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的陪审先例。当沙皇将陪审制引入纠问式法律制度中时,就发生了一些未曾预料的结果。陪审员所做的是法律之外的道德裁决,但这种裁决被认为是公正的。这种陪审员们以道德方式处理法律问题的做法更有可能对当今俄罗斯法律制度产生更大的影响,因为俄罗斯经历了太长时间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公众因此而对俄罗斯司法机构不太信任。

目前,俄罗斯的大部分案件不是由陪审团审理,而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在改革以前,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由一名职业法官与两名陪审员(即平民参审员)共同进行。在前苏联时代,众人皆知这种陪审制度(或参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工具,但实际上作用不大。这些陪审员曾被戏称为“点头人”,因为他们对职业法官所说的一切都趋于完全赞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参审员在法庭上都仅仅是点头,有些人也能够独立发表意见的,但这并不影响社会对参审制度的总体评价。因而,现在的刑事案件审判不再聘请参审员参加。取而代之的是三名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另两名法官进行法庭讯问。每个法官对案件的裁决都有一票表决权。如果少数法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将其不同意见写入判决。

(六)法院适用宪法问题

在前苏联时期,宪法不是一个“活”的法律文件。尽管苏联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无数的权利,但事实上苏联法院极少根据合宪性原则判决政府行为违宪。这是因为前苏联的政治体制比较特别,法治观念尚未成熟,法律、规则可能会因领导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

这样的历史背景促成了当前俄罗斯司法改革中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发展:初审法院现在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开始适用宪法条款。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名外国人对仅仅因为他是一名外国人就得支付高于俄罗斯人的房租的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在俄罗斯,外国人与俄罗斯人在旅馆住宿、乘坐火车、飞机、参观博物馆时均需支付不同的价格,而且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对俄罗斯人来说,价格要相对低一些。这是从前苏联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做法。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根据俄罗斯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对一家俄罗斯旅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总数相当于外国人与俄罗斯人之间房租差价的损失。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即相当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也得到了满足。

在另一个更有意义的案件中,一名俄罗斯法官对俄罗斯刑事基本程序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这名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允许公诉人对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人提出上诉违反了俄罗斯宪法中的“双重危境”条款。在俄罗斯,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之人的罪行并在其被法院宣告无罪后重复上诉,并非普遍现象。在俄罗斯的体制下,常需花数年时间才能等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这样,被告人需要在看守所中呆上数年。法官认为,公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俄罗斯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根据国际标准,此种规定应当解释为无效。

俄罗斯的法官们还曾讨论过陪审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关系问题。目前的陪审制度只在9个地区实施,而其他80个地区的公民则无法享受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俄罗斯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俄罗斯宪法在有关部分宣称,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均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得到法院或陪审团的审判。俄罗斯法官认为,所有希望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均应得到陪审团的审判,而目前的陪审审判的机会只存在于九分之一的地区,因此是不平等的。

在前一阶段,由于政治领导人对司法改革的热情日渐削弱,立法机关又迟迟不向其他地区推广陪审制度,因此改革的动力只能从俄罗斯司法制度本身中发掘出来。俄罗斯法官长期拥有的对法治的信仰,以及根据法治原则从事审判活动的经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他们所审理的那些案件所产生的影响也绝非言过其实。像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俄罗斯的司法制度以成文法典为基础,严格遵循先例(既判例制度)并不是俄罗斯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则。因此,法官裁判的这些案例没有发挥判例的作用。而且,俄罗斯还没有建立法院判决的汇编制度。但是,这些判决对俄罗斯法官的态度和理念上的影响是很大的。他们的独立程度正在提高。他们不再关注政府权力者的看法或者对政府惟命是从。他们审理案件时不再考虑单纯适应政府政策的需要而是考虑公平。如果这种势头继续保持下去并被俄罗斯所有的法院和法官接受,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同时也证明俄罗斯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前景展望

过去几年的实践,使人们对俄罗斯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正如上述所言,俄罗斯司法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反对司法改革的意见仍然存在。俄罗斯司法改革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例如,虽然公民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俄罗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这一制度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要到明年才能全面实施。根据西方专家估计,在俄罗斯,这一权利可能会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事实上,在通过该项立法时议会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表明,议会并非心甘情愿地制定该法。如果不是西方国家政府、有利害关系的俄罗斯公民以及律师积极主张将陪审制度引入全俄罗斯,该项法律就不会出台,尽管公民享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早在1993年即已在俄罗斯宪法中有所规定。这种具有一定偶然性的改革措施还无法准确地预示出俄罗斯必然会建设成一个法治社会。

这些年来俄罗斯所走的司法改革道路还将继续,范围也将继续扩大。越来越多的法官将会被任命为终身制法官,俄罗斯下级法院将会像最高法院一样单独编制预算。俄罗斯的法官们(而不再是司法部)将实现自己培训自己的法官,自己代表法官们的利益。俄罗斯法院的预算经费将会增加,设施将得到改善,从而使俄罗斯人民都能意识到法院的重要性,尊重法院。这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最后,司法改革的成功还需要俄罗斯民选的政治领导人转变对法治的态度。尽管俄罗斯的历史与文化遗产会给这种改革带来相当的困难,但改革必须进行。司法部门必须被当做与政府行政部门地位平等的机构,民选的人民代表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俄罗斯宪法必须被视为这块土地上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不仅仅是获得权力的工具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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