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善治视域里的中共执政合法性基础探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2 次 更新时间:2012-09-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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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  

内容提要:任何政权的存在都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并且这个合法性还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随时代发展而适时调整。作为对当今社会日益多元化现实的积极回应,治理理论已获得了其越来越广泛的影响。与此相应,现代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也要相应地从政党管理向政党治理转换。已日益融入世界发展大潮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合法性同样不可能仅仅靠历史的合法性。以善治视域来观察,构筑当下中共执政合法性最坚实的基础性工程就是: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合理划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换。这也是加强中共执政能力的一个方面重要内容。

关键词:合法性 善治 国家与社会 公民社会 相容性 互动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执政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以专门决议形式所提出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其实质已指向构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这一根本问题,从而表征着中共在思维模式上已完成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因为执政党的地位既非与生俱来,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必须随时代发展作出相应转换。当今社会已日趋多元复杂化,而治理理论正以其对这种社会现实的合理回应而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影响之时,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构建无疑也不能游离于这一基本背景之外。基于此,本文对善治视野下的中共执政合法性基础略陈管见。

一、政治合法性与善治

“合法性”(legitimacy)作为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合法性不能同法制混为一谈”。(1)即,这一合法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于民众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是社会及其民众对于政治系统的认同、支持和忠诚的政治表现。

古往今来,任何政权的存在都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及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极力散布“奉天承运”、“君权神授”的观念,编造“真龙天子”的神话,其意图就是以此给自己的统治戴上正统、合法的光环,以博取民众对其统治的自觉服从。在西方国家,近现代民主政治产生之前,是神权政治。当时的统治者为使自己的统治易于被人们接受,总是竭力把自己的统治权描述得非常神秘,以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这种神权说同样是统治者为确立自身统治合法性而采用的具体方法。而正式从理论上自觉探讨政治秩序合法性基础问题的,是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为此所得出的答案就是人民拥有的公意(general will),这是卢梭认为的政治合法性的唯一基础。这种人民主权学说推翻了君权神授说,从而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础。此后的马克斯•韦伯则进一步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了更有影响的探讨。他从理想层次上区分了三类合法性: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的合法性。与此相应,政治权威就有了传统的权威、个人魅力的权威和理性权威的区分。继韦伯之后,社会学大师帕森斯又从结构功能角度分析了政治尤其是现代公民社会政治的社会基础,即合法性基础。这一问题在帕森斯这里变成了如下的问题:为什么有些人能够作出约束他人的决策?为什么有些人作出的决策被看做代表了整个社会?帕森斯认为,一个社会中,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最终和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政治统治者的统治或指挥得到该社会最高价值的支持。(2)这一界说至今仍得到学界的肯定。当然,在不同的时代和各异的社会中,这一被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的最高价值的具体内涵是各不相同的,或者说,不同的政府具有不同的合法性。

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把合法性建立在“传统”或“神意”的基础上,另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则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或社会发展“业绩”之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把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则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上。诚然,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单纯依赖一种合法性基础,而是把自己的合法性同时建立在多种合法性基础之上,只不过不同的政府对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已。但相同的是,这一合法性基础必须能够确保其政治系统运作的有效性,不然,其合法性就会产生危机。

随着人类社会推进到今天这种社会分殊化显著、民众参与意愿及能力不断提升,特别是全球化浪潮涌动和公民社会兴起为主要标志的现代社会,传统的那种带有“全息”或“准全息”编制色彩的政治运作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这种政治社会化、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时代发展潮流。以个性化、专门化和多样化等为基本特征的多样性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正如威尔顿所说:在过去的50年里,出现了一场反对简单的革命。(3)这种多样性正在从微观层次(个人)、中观层次(组织和管理)以及宏观层次(区域)来强调个人的机会和责任。这是现代社会政治系统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特征,因而也是现时代所有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的全新社会政治现实。对这一客观现状能否合理回应,已关涉到一个政权的政治合法性构建的大问题。

正因此,自上世纪末以来,作为对以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方向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统治”(govern-ment)的替代,强调上下互动的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治理”(governance)已成为诸多国家一种新的政治理念和政府运作方式。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是治理的理想状态,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追求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正和博弈关系的一种努力。

既然现实社会已趋复杂化和多样性,传统单向度的统治因而日显捉襟见肘,那么,与社会主体及其利益不断多元化的现状相适应的,就必须是国家权力格局中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说,解决复杂社会政治问题的手段必须多样化,并且在被分割的职责和互补的职责之间还应建立开放的渠道,要有弹性且要相互重视。如果这一治理能够理解、反映并利用现代社会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积极的社会”,易言之,是“一个能够自我控制的社会”(be master of itself)(4),而这个社会的政治掌控者也就是具有“治理力”(governabili-ty)进而已构建起了其合法性基础的有效政府。由于政党政治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的政治现象和政治模式,因此,政党也就成为这场社会治理变迁的主要承担者和体现者。政党治理正逐渐取代传统的政党管理,而执政党治理则又构成现代政党治理的主体。尽管这一变革尚在进行,但其中的主流演进脉络已能较清晰地予以勾画。

现代执政党治理的要义之一,就是作为执政党应保证国家权力的适当分散性,其中特别是要确保社会的自治,执政党有必要首先支持并帮助一个独立自主的公民社会走向成熟。此后,执政党就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制定政策、组织并监督政府和社会动员上来。政策活动是执政党的主业。执政党政策制定就是要建构一个党与社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就利益分配与调整以及扩大利益总量等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关键是政党政府与社会权利的边界确定)进行谈判与再谈判的有效机制,并以此完成社会整合、达致社会的有机团结。

要义之二,就是作为现代执政党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意识形态包容性。哈贝马斯认为,“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5)世界上任何政党都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世上不存在任何超阶级的政党。但任何一个政党一旦成为了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就不能仅仅再以一个特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代言人的面目出现了。它将“身不由己”地转向社会的全体民众,成为整合、协调各个阶级、阶层、集团之间不同利益关系的工具。执政党既然掌握了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是需要授权的,它并不只靠宪法条文的保障,归根到底要靠民众的拥护和支持,由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就不能只是代表“部分”。只有扩大包容性,执政党才能动员起最广泛的社会力量,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可以说,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就是用以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如果说革命党奉行的是一种分化型的思维方式,那么,执政党就必须是一种整合型的思维。不然,就会破坏其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它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就要大打折扣,进而其执政合法性就会受到削弱。这从德国社民党在100多年长期、曲折的发展演变中,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改良党、从工人阶级政党向人民党的转型,并最终成功执政的事例中,不难看到一个老大政党在这方面的与时俱进。

由此可见,意识形态的创新力和包容性也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从而体现其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既要保持传统话语的连续性,更要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容,是在现今条件下考验每一个执政党能否成功维护其执政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二、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演进及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共产党执政至今已走过了55年的历程,党员则发展到了6800多万。以1978年为界分时间,其前后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是不尽相同的。

1978年以前,党的执政合法性建立在来自西方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源自本土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其具体执政方式主要是沿续了中国历史上政府主导型的传统理路。中国的现代化属后发外生型,即在列强的侵扰下,中国为了生存自救,被迫中止传统社会运行方式,对原有政治经济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是从一种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变迁过程,是一场自上而下推进现代化的事业,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由此使得中国的近代化同时也是一个国家重建的过程,创生出了一个全面掌握国家政权的强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奉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与此相应的发展路径,使得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程度以及政治对社会的动员能力两个方面甚至都全面超越了传统的封建国家。“从国家主动广泛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最终导致国家完全卷入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中不能脱身”(6),所谓的总体主义(totali-tarianism)社会景观得以产生,而“全能无限型”政府也就形成了。但这种最大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最大的责任。由于国家与社会间这种高度紧密乃至完全合一的关系,其间没有任何缓冲层和弹性,而使国家面临着来自社会直接、刚性的冲击。即,一旦矛盾凸显,执政党及其政府就势必成为直接的冲突焦点。历史上被这种责任所压垮的中央集权不胜枚举。从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前苏联,任何一个总体化和力图达到总体化的国家都面临着这种由普遍不满所预示着的危险,而产生这种不满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那些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履行的职责。

改革以来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构建中共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转变,原先全能无限型的政府模式已根本不适应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结构日趋分化和重组的现状。尽管中共在改革开放以来确实多有作为,从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致力于建设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合法性基础;及至90年代后期,在继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开始注意通过促进社会公正来扩大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并且,中央高层领导还尝试构建合法性基础的新的理论框架。从倡导“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同时,还注意将民主法治纳入合法性基础的范畴。甫进入新世纪,又开始了新一轮合法性基础调整与重建的时期,在继续通过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并举来巩固和拓展政绩合法性基础的同时,又回归党的传统,提出以人为本的“新三民主义”(7)的根本政策导向。应该说,所有这些努力产生了一定成效。也正因此,当世界上不少社会主义大党老党或消失或改弦更张之时,中共却以其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旗帜仍能卓然于世界政党之林。

但不能不看到,中共虽然在政策理念及基本理论创新上固有不少建树,但离付诸实践还有相当差距。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们正在从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社会转变,多元化、多样性已成为我们社会的新特征,并且,由于这种社会转型仍在进行之中,目下的中国实际上还是一种混合形态的社会,在这里,历时性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共时态地存在,从而使得情况的复杂性及其风险性较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为严峻。传统的执政方式在封闭状态下尚且有力不能逮之处,在情况远要复杂得多的开放状态下,显然更不可能以执政党的有限力量资源来有效应对和满足多元化社会中每个公民多向度的要求。而一旦这种有效性减弱到使大多数民众产生不满或失落时,在目前事实上权力主体尚单一的状况下,这些不满势必会悉数发泄到执政党身上,从而极大地消蚀党的政府的权威性资源,极易出现“软政权化”现象(8)。退一步讲,即便执政党寄望于通过单纯的经济政绩来博取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同样远非万无一失。据一般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尽管政府绩效(尤其是经济绩效)对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累积确有相当作用,但就大众角度而言,从根本上说,合法性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政治的支持,而政治支持即公众对政治体制持积极的态度。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的威权体制下,与经济维度相比,政治维度对政府信用(即合法性)的影响更大,也即在这些国家,其经济所得并不能补偿政治控制或社会不平等所失,若以政治民主或社会平等为代价来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将降低而不是加强对威权政治体制的政治支持。换言之,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良好绩效,并不能保证威权体制的合法性及其长治久安,以此为基础的威权体制的合法性是有限的。(9)如印尼经济曾保持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但只因一次经济危机便引发了社会的全面动荡,政权的合法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置疑。其它像韩国的全斗焕政府、日本自民党以及印度人民党等,亦莫不如是。在当下中国,业已产生的弥漫于社会各阶层的相对被剥夺感,同样印证着这条规律。那么,威权体制能否在自身的努力范围内,完成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能否妥善处理好阶层分化现实与执政党意识形态引导的矛盾以及执政党利益代表性与社会群体利益多元性的碰撞?对今天的中共来说,这显然是一个艰巨的课题。

合法性的获得不是一劳永逸的,“许多政权的合法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下降。”(10)对此,国内已有学者指出,“在政党政治的现实当中,任何一个政党在参与政治、影响甚至控制社会和政府的过程中,其能力都有一个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的过程,这可以称之为政治惰性”(11)。这种“政治惰性”即是指政党治国理政方面的效果递减。世界经验表明,不少政党随着其执政地位的日益巩固,党的组织规模不断加速度扩大,政党无组织力量的生长(12)、政党组织结构的老化以及意识形态的僵化都极可能产生。特别是一些大党由于长期执政,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资源具有先占性优势,致使“政党官僚化”和“官僚政党化”的现象普遍出现,由此使其党力随着其政党规模的扩大反而逐渐呈现出衰退、弱化的趋势。印度国大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中国国民党都没能跳出这个“怪圈”。这种现象反映出政党规模发展与其党力党势增长之间的一种此消彼长、反向运动的关系,揭示了“小党”未必是“弱党”、“大党”未必是“强党”的现象。(13)而出现这一“怪象”的根本原因,也是同传统大党执政理念及其方式不能与时俱进密不可分,从而失去了继续赢得广大民众支持的社会基础。如在苏联解体前夕,认为苏共代表工人的仅占4%,而代表党的官僚、干部和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则高达8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已不认为共产党是自己利益的代表,因而此时所谓党和人民“坚不可摧的团结”实际只剩下徒有其表的躯壳,内部却已锈迹斑斑,一遇“地震”,大厦的轰然倒塌也就势所必然。诚如雷日科夫在总结苏共失败的教训时所说:它未能及时觉察那些早已飘然而至却又无法回避的变革,结果它被社会孤立起来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这一现象对今天的中共来说,应该并不陌生,因为若干症状在其身上也已局部显现。

当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14),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对政党而言,也必须适时地从传统的政党管理向现代政党治理转变,从过去政党管理的“善管”转向政党治理下的“善治”。这是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三、构筑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性工程

较长时期以来,关于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被认为早已解决了的课题,其理由就在于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具有较其它任何政党无法比拟的先进性;而通过革命武装斗争所奠定的党的执政地位,也始终被认为因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从而不容置疑。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就执政党的地位来说,仅有历史的选择已远远不够。历史的合法性解决的是“凭什么执政”,而现实的合法性要解决的则是“凭什么继续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是以其对这一客观要求的深刻洞察与把握,不但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并且从要求全党确立五种能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达到提升执政的有效性、提高党在民众中的认同度,从而确保执政的合法性。这说明我们党已经从传统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意识形态向以阶层平等互动为基础的善治理念转换,正在以改革的态度来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

规律告诉我们,一个组织,如果陷于“强化自我崇拜”的循环,则行之不远。只有敢于省思、善于创新的组织,才能在不断变动的局势中,扩大其生存空间。从治理理论的视域来观察,作为一个执政党及政府,要确保其政治合法性,做好做足内功固然必要,这里包括尽可能切实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民众以更多的实惠,同时,还必须使自己的意识形态保持足够的弹性,以便能反映和容纳社会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强化同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对话与利益协商,以建设性、稳定性和包容性来实现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整合。这也正是四中全会决议所特别强调的。

但此处更为根本和必不可少的一条则在于,必须合理划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易言之,提升并确保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合理分权,使权力主体多元化。在社会业已多元化的现当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并不完全等于提升党自身的能力,探索如何合理有效地分权更是体现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对中共来说,就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换,即从原来的国家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模式向国家与经济社会关系模式转换,由原来的国家统治向社会治理转变,使执政党从先前对社会的全方位渗透与控制中抽身,通过弱化对社会的政治控制以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自主性和自足性,达到政治与社会相互建构,实现强政府和强社会双赢共生局面。为此,关键在于执政党应鼓励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治国事务,其实质则在于培育中国公民社会的快速成长。这才是构筑中共合法性最坚实的基础性工程。

在市场体制及民主政治日渐渗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条件下,执政党若继续包揽一切,即便能力再强,仍然既不可能也不合理;靠执政党自身的自律与崇高境界既不人道(因为执政党的党员及干部首先是社会生态中的人,而后才是政治组织中的人,他们作为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不容侵犯)更不可靠(在倡导政治文明的大背景下,惟有制度才更为本质与可靠)。以世界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只有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共治才是政治合法性真正的依靠,只有一个成熟公民社会的崛起才能保障执政党真正实现从政党管理向政党治理的有效转换。

公民社会在此处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它能较好地解决政府之所不能;第二,能在较大程度上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富于弹性的缓冲层,从而增强政府的抗风险能力;第三,由于公民社会参与共治,从而能更有效地协调与整合执政党自身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利益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价值认同与制度认同。

之所以能如此,是由于公民社会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也就是契约社会。这种契约实质上是对独立、自主和自由的理性精神的充分发扬,它突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灵魂和要义。它因而也是现代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存在样式,具有整合、规范、协调的功能,把这种契约精神应用于政治系统,就能真正产生亲和力并发挥其应有效力。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没有秩序的自由是无政府,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而契约自由则位居两者之间,能较好实现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因此,契约与权力或者说社会与国家,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社会的支架。(15)也正因此,我们看到,作为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葛兰西把公民社会视为上层建筑而非经济基础中的要素。这样一种使分析重点从经济领域转到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理论转向,实际上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统治暴力性的减退及统治方式多样化的趋势。葛兰西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能保持统治的巩固,并不简单地依靠暴力或经济上的优势,而是获得了被统治阶级的同意,使它在意识形态上获得了统治的“霸权”。而公民社会中的诸多部分正是这一霸权的实现机制,它们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教育和政治改造,从而实现了统治阶级在政治、道德、意识形态等所有方面上的全方位霸权。

公民社会之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合法性的上述功效,应该说总体上同样适用于今日之中共。市场经济存在和展开后的社会样态必然是公民社会。既然我们已走上市场路,尽管由于具体社会和政治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都迥异于西方国家,中国公民社会的具体发展路径必定有别于西方国家,但既然同为公民社会,必然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特性,其底蕴仍应是相通的。所以,我们看到,在当下中国,各类民间性社团及中介性经济和社会组织等非政府类机构已呈快速发展之势,而随着以信息化、网络化、市场化为显著标志的全球化浪潮迅猛波及世界各个角落,更激发和强化了广大民众的民主要求、自由观念、权利意识、法制观念、公正与平等思想等等,有力地促进了基于社会分层前提下的中国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兴起。以乡村民主、城市社区民主、企业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治理实践已在各地逐渐展开,而其中进展相对较顺利的恰恰多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之地。虽然至今我国的公民社会尚未真正成型,但它在推动和加速政治民主化、政治社会化以及社会自治进程中的功效已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初露峥嵘。基于此,自觉和有效地借助这一力量,不仅是中共提升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政党本来就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借助于国家政权控制社会的政治组织,是代表社会控制、监督政府的政治工具,即它充当的是民众与公共权力联系桥梁的角色,而且,由执政党和公民社会共同治理还是一种国家与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是作为执政党责任相对较轻、执政阻力也最小的一种优良机制。

所以,鉴于当前我国的公民社会仍较孱弱,特别是社会中各种组织的成长与执政党组织的壮大之间不仅尚未有效互动起来,甚至还处于某种零和博弈的状态,即,社会中各种组织的扩展给作为公共服务主体的政府信誉度及执政党组织影响力均带来了一定的冲击。(16)因此,中共必须切实调整自己的执政方略,在尽力提升作为政党自身治国理政能力的同时,还有待从以下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第一,理念上,切实转换政党和政府的职能,从控制社会向倚重社会转变,政党政府应交出自己管不了、管不好及社会广泛认为不应再由其掌握的权力,为社会中各类组织的成长提供应有的制度性空间。诚如四中全会决议中所指出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第二,途径上,积极培育一个自主和健全的公民社会。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基本是一个自然生长的历程不同,我们的实际国情及改革所选择的特定路径,决定了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仅靠其自身演进是不够的。在当今世界,后进国家要重走西方道路去建构公民社会根本不可能。相反,以政府之力来推进则几乎是一切后进国家介入现代国际潮流的唯一选择。在当代中国,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组织的各项职能还需要政府通过市场还权于社会、放权于社会:政府通过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的完善来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熟,通过市场孕育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从而形成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三维动态平衡。

第三,着力点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即促成我国社会中间层的快速成长,因为一个强大自为的中间层对能否有效托载起公民社会的职责意义重大。尽管较西方国家的社会中间层规模,当前我国的社会中间层规模还十分弱小,但其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已在快速擢升中,它在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有序运行以及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等方面都正在释放其日趋重要的独特贡献。对于执政党最终能否有效合理地分权,社会中间层既是一个压力性因素,同时更是动力和保障。

总之,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是一个包含诸多方面的复杂范畴,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多个层面的共同作用。在善治的视野下,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更来自于与社会的合理分权和合作,即有赖于国家与社会间的相容性和互动性。对今天的中共来说,重要的是积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以期从最根本的层面上解决政党与政府、政府与市场、市场与个人以及政治权利的纵向与横向分布,并通过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合作主义体制。(17)而这一体制下的社会,也必然是四中全会决议中首次提出的所应构建的和谐的社会。正因此,可以说,敢于并善于鼓励和发展社会力量即非政府组织参与治国事务,乃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

注释:

(1)[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119页。

(2)T•Parsons:The Social System,London:Tavistock,1952;NewYork:Free Press,1961,p•45。

(3)参见[美]詹•库伊曼:“治理和治理能力:利用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原载库伊曼编《现代的治理》,萨奇出版社,1993年。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28页。

(4)参见[美]詹•库伊曼:“治理和治理能力:利用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原载库伊曼编《现代的治理》,萨奇出版社,1993年。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l版,第236页。

(5)哈贝马斯著:《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97页。

(6)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7)“新三民主义”指胡锦涛在西柏坡讲话中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此种提法参见康晓光:“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2期。

(8)所谓软政权化,是由政府和公民社会力量的不对称所造成。在公民社会过于畸小乃至根本没有的国家,有组织的少数能轻易战胜无组织的多数,但同时,政府信用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一遇风浪,政府会发现自己已根本缺乏对民众的号召力。

(9)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81、83、87页。

(10)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第57-58页。

(11)赵晓呼:《政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12)在社会学中,所谓“无组织力量”是指某种社会结构在维系自身稳定的调节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对原有结构起瓦解作用,其本身又不代表新结构的那种力量。这种无组织力量的增长还具有不可逆性和增长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繁殖性。它是社会稳定结构瓦解的内部动因。政党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组织,但它既为组织,当然也存在一般组织发展的特点,其兴衰也同样能从一般的社会组织的兴衰中寻找到共性规律———政党组织的无组织力量增长是政党瓦解的内部动因。苏共、印度国大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等大党的衰落即是如此。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第296页;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13)参见高民政、姜崇辉:“政党发展危机的表现及其启示——以世界五大政党为例”,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14)俞可平:“为什么全球治理是必要的与紧迫的”,引自庞中英:《全球化、反全球化与中国——理解全球化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15)参见王岩:“契约理念:历史与现实的反思”,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6)参见李瑞昌:“善治理念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建设”,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这种情况的产生恰好说明今天我们的政府确实已挤占了本应由也只能由社会自己才能管理好的那部分权力,其越俎代庖的结果不仅过度占用了作为政府真正该履行好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资源,且因其这方面绩效的低下还消耗着作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

(17)参阅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转引自郁建兴等著:《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50页。康晓光曾将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对社会实行绝对的全面控制,1976年以前属于这一阶段;第二阶段,国家与社会进行合作,但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或支配地位,社会团体发挥“第二行政系统”的职能,目前大致属于这一阶段;第三阶段,社会获得充分的自治和独立,第三部门获得高度发展,同时社会团体与政府积极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合作主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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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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