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斌:地方性与合法性的扞格:晚清时期上海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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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   会审章程   地方性   合法性  

侯庆斌  

内容提要:1869年中外在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分别设置会审公廨。与公共租界相比,法租界会审公廨始终没有颁布正式的会审章程,其制度框架受到司法习惯,以及《法租界会审协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会审衙门追加章程》等文件的影响。一方面,缺乏章程有利于法方肆意解释条约、蚕食谳员的权力,形成具有地方性的华洋会审制度。因此,法租界会审公廨在陪审地位、传拘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别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另一方面,缺乏正式章程意味着制度的合法性不足。这成为英国领事和外侨统一租界法权的借口。为维持陪审的地位和会审公廨的独立性,法国领事不断在捍卫地方司法习惯和克服合法性危机之间权衡。晚清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制度演进的逻辑正在于此。

标题注释:本文是用友基金会“商的长城”一般项目“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华洋商事诉讼档案整理与编译(1869—1931)”(项目号:2023-Y0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 会审章程/ 地方性/ 合法性/

作者简介:侯庆斌,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暨历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法关系史、城市史和法律史。

原文出处:《南开史学》(津)2025年第2期 第147-164页

 

会审公廨是近代中国华洋会审制度的代表。1868年上海道台与领事团基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下简称《会审章程》)设立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和英美等国陪审参与庭审。①法国领事拒绝签署《会审章程》,与道台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和法国陪审主持庭审。会审公廨有权受理租界内纯粹华人诉讼、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违警案件和轻罪刑事案件。辛亥鼎革之际领事团独占会审公廨,中外共管的局面终结。学界对会审公廨制度的探讨多聚焦于上海公共租界,②疏于对法租界的考察,③难以呈现会审制度的全貌。较之公共租界,法租界会审公廨没有正式的会审章程,后人对其制度所知甚少。民国初年,姚公鹤称法租界会审公廨先后隶属于巡捕房和领事馆,“因其恒为附属品,诸凡潦草,并无公布之办法,故其内幕不似公共公堂之有章程可考”。他认为法国领事不承认《会审章程》,但中方谳员仍遵行。④20世纪30年代王宗旦也指出法国领事没有批准《会审章程》,“而实际上亦采用之”。⑤上海通志馆编纂的《上海市通志》提到1869年上海道台与法国代理总领事达伯理(Dabry de Thiersant)“议定一种协约”,称作《法租界会审协议》。这份口头协议包括如下内容:上海道台派委员每周一、三、五日赴法国领事馆,会同法国领事所派代表会审华洋讼案;法租界会审公廨不受《会审章程》约束;凡《会审章程》规定的外国领事权力,法国领事以最惠国待遇而同样享有。⑥

以上记述无法确定法国领事对《会审章程》条款的取舍,难以呈现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制度特征。晚清时期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是否无章可循?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利用法国外交档案厘清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和制度的演变逻辑。就研究思路而言,本文关注华洋关系、中外博弈和英法角力等地方性因素对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影响。另以公共租界为参照系,力图揭示两个会审公廨的异同,以期完整呈现晚清时期华洋会审制度演进的历史脉络。

地方性的形成:1869年以前上海法租界的司法习惯

所谓上海法租界的“司法习惯”指会审公廨出现之前法国领事对华人实施司法管辖的非正式制度。这种地方司法习惯是法国领事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不断扩张与融合的产物,并在会审公廨出现之后得以存续。中法《黄埔条约》第25款和第27款规定了法国领事的审判权。这一特权溢出经典领事裁判权的范畴,构成法国领事参与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的法律基础。第25款规定如果法国人与华人“怀怨”,法国领事应予以调处。若调解不成,“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察核明白,秉公完结”。⑦该款法语约文为“le Consul requerra l'assistance du fonctionnaire chinois compétent,et tous deux,après avoir examiné conjointement l'affaire,statueront suivant l'équité”。⑧严格来说,参与“协力办理”的清朝官员处于辅助(assistance)地位。法国领事掌握了华洋纠纷的预审权和请求清政府派员协助的主动权。另外,“秉公完结”对应“依据衡平断案”(statueront suivant l'équité)。中西法典、法理和正义观不同。无论“秉公”还是“衡平”都相当含混。《黄埔条约》第27款规定华人为被告的华洋“争斗”案件仅由华官缉捕嫌犯,依据清律审断。⑨这两款对应现代意义上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35款和第38款分别照搬《黄埔条约》第25款和第27款。法国领事虽然只有权参与审理华洋民商事纠纷,但在实践中仍可扩张权限。一方面,法国领事利用清政府不谙现代民刑范畴,可以将特权延伸到各类华洋诉讼;另一方面,法国通过片面最惠国待遇分享他国在华特权。中英《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中英法官“会同审办”华洋民商事诉讼。⑩这是中外条约首次出现“会审”概念。英国还利用中文版《天津条约》第16款的误译,攫取了华洋刑事案件的会审权。(11)法国领事可以援引这些权利。简言之,领事在华审判权视被告国籍分为两类,其一是经典领事裁判权,即针对侨民的管辖权;其二是会审权,即与中方法官会审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外国领事的属人管辖范围从本国侨民延伸至被本国侨民起诉的华人被告。

虽然领事的审判权超出了经典领事裁判权的范畴,但中外条约对华洋司法的诉讼程序、会审方式和审判依据仍言之不详。19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小刀会起义、太平天国运动和第二次鸦片战争重塑了上海租界的法权,推动了领事司法特权的建制化进程。一方面,外国领事攫取了租界的属地管辖权。根据中外条约,租界仅供外侨居留,清政府仍有属地管辖权。1849年上海法租界辟界告示显示法国领事只负责法侨的租地事务,未注明其他职能。为抵御小刀会义军造成的社会动荡,1853年法、英、美三国租界合并,由英美侨民掌控的工部局统一管理。由于英法的嫌忌日深,法租界很快在事实上恢复了独立地位。1862年4月法国领事组建公董局。工部局和公董局的市政职能日渐完备,而清政府忙于内战,不得不默认租界市政机构的存在。此后,历任法国领事致力于捍卫法租界的独立性,既抵制清政府对租界事务的干涉,又对抗英国领事和英美侨民以建立“自由市”或统一市政等名目提出的租界合并计划。另一方面,法国领事开始独立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各类讼案。江南战乱期间,上海租界华洋杂居的局面形成,华洋争讼和日常犯罪构成社会治理的难题。小刀会起义之后,清政府传拘和搜捕华人的命令,如未经法国领事许可,一概不得在法租界内执行。(12)1859年3月31日,法国领事设置违警法庭,移植了法国的违警司法制度,由领事单独审理租界内华人违反警务章程和市政法规的行为。(13)华人所犯轻罪刑事案件也由违警法庭审理。至于华洋民商事纠纷,则由法国领事和法侨代表共同审理。例如1859年11月的一起纠纷中,法国人萨拉贝里(Salaberry)和华人孔某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孔某手下的一位跑街在交易中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萨拉贝里要求孔某承担全部损失。该案由法国领事爱棠(B.Edan)任主审,梅里登(B.de Méritens)任翻译,法国商人施米特(E.Schmit)和梅纳(H.Meynard)任陪审,莫诺里(A.Monory)任秘书。爱棠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合同,认定孔某对跑街造成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财产被查扣,限三个月内偿清。(14)又如1860年5月和10月两起华商破产清偿诉讼中,法国领事相继援引《法国商法典》第462条、第577条和第578条厘清当事人的权责,查扣债务人的财产用于偿债。(15)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相继结束后,中外关系和清政府在上海的统治秩序趋于稳定。至迟从1864年4月起,法国领事不定期致函上海道台,请后者派代表到领事馆共同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讼案,例如拖欠债务、订货不出、入室盗窃等。(16)1869年1月14日,法国领事向公使汇报了他的司法权限:

对于华人之间的纠纷,我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不断扩大权限。对于法国人和华人的商事纠纷,我会请道台或道台的代表来领事馆,双方根据《天津条约》第35款审理。对于华人轻罪案件(délit)和其他纠纷,犯人会被带到领事馆立即接受审判或调解。对于华人犯下的重罪(crime),这些案件完全由上海县衙管辖。最后当华官想在法租界逮捕犯人时,他们要预先将拘票交到领事馆。(17)

可见,从1864年起,中法会同审理华洋纠纷时,此前形成的法租界华洋司法习惯大多保留。这些司法习惯与中外章约并不完全契合,构成了法租界司法实践的地方性特征。第一,华界当局无权在法租界内任意传拘搜捕华人。第二,法国领事有权预审华人之间的纠纷,并且“不断扩大权限”,为日后会审公廨法国陪审参与审理纯粹华人的诉讼创造了先例。第三,法国领事只援引《天津条约》第35款,而对第38款避而不谈,有意利用清政府民刑不分,将会审权扩大到华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亦是对战时违警法庭司法权限的追认。第四,法国领事有权预审华人为被告的重罪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移交到上海县。此时法租界的华洋会审尚未制度化,司法实践多依据习惯而行。随着诉讼规模增加,不定期的中外会审已不能满足需要,建立华洋会审法庭的要求已经呼之欲出。

捍卫地方性:法国对《会审章程》的抵制

1864年,英国领事巴夏礼致力于设置一个受理上海所有租界华洋诉讼的法院,遭到法国领事的反对。(18)同年5月,巴夏礼与上海道台组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专管英美租界华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该衙门是临时机构,没有章程。中英在适用法律、刑罚种类、诉讼程序和法官合作等方面分歧不断。(19)1867年,上海道台与领事团协商筹建审理租界内华洋诉讼的正式机构。在拟定章程的过程中,各方矛盾难以调和。上海租界华洋会审机构正式分裂。

1867年4月,上海道台应宝时与英国领事文极司脱起草会审章程十款呈送北京。总理衙门据此拟定了《会审章程》草案。(20)6月,文极司脱召集各国驻沪领事讨论该草案。法国领事白来尼(Brenier de Montmorant)不满英国领事以领导者自居,坦言参会的目的是表达法国的不满和不妥协的态度。(21)会议期间,他对《会审章程》草案逐条加以评论,内容如下。

第一款:“遴选同知一员专住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盗窃案件,立一公馆置备枷杖以下刑具并设饭歇,凡有华民控告界内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即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22)

白来尼指出必须为每个租界派驻一位谳员,避免造成“租界合并的表象”。他还担心谳员权力过大会干涉租界市政,要求降低谳员的级别,以便“削弱其影响力”。

第二款:“凡遇案件中有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准领事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民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

白来尼要求扩大外国陪审的权力,一方面陪审不应居谳员之下,华洋法官应轮流主持庭审;另一方面,陪审有权审理纯粹华人诉讼,“给出建议”。

第三款:“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委员将该人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府,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府或由其所派之员可以来堂听讼,如案中并不牵涉洋人者不得干预,凡不作商人之领事府,凡有服役并雇用之人,如未得该领事允准不便拿获。”

白来尼同意该款。

第四款:“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上海县审断详办,倘有命案亦归上海县相验,委员不得擅专。”

白来尼持保留意见。他认为清政府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耗时太久。

第五款:“中国人犯逃避外国租界者,即由该委员选差径提不用县票,亦不必再用洋局巡捕,如有洋人犯案,仍知会洋捕协拿。”

英方没有异议,源于英租界的习惯本就如此。(23)但该款有违法租界传拘习惯,遭到白来尼强烈反对。他还指出华人差役普遍贪污,滥用刑讯,因此绝不能允许谳员在租界肆意捕人。

第六款:“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照约讯办,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控告复讯。”

白来尼的态度与对第一、二款的态度相同,强调法租界的独立性,要求提高陪审的地位。

第七款:“有领事之洋人犯罪,按约由领事惩办。其无领事之洋人犯罪,即由委员酌拟罪名详报上海道核定,并与一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至华民犯罪由该委员核明重轻照律办理。”

白来尼认为法官人数应为奇数,即一位中方代表和两位不同领事的代表会审无约国人诉讼。

第八款:“委员应用通事翻译书差人等由该委员自行招募,并雇洋人一二名看管一切。所需经费按月赴道具领。倘书差人等有讹诈索扰情弊从严究办。凡有界内无领事管束之洋人犯案应由筹防公局雇用之巡捕拿获管押。”

白来尼质疑谳员手下差役的素质。他建议,如果有约国人涉案,当事人所属国领事负责传提。如果无约国人涉案,每位驻沪领事都有权利协助谳员抓捕犯人。

第九款:“委员审断案件及访拿人犯须设立一印簿,将为何拿人,如何定断,缘由逐日记明,以使上司查考,倘办理不善,或声名平常,由道随时参撤,另行换员接办。”

第十款:“委员审断案件原被俱属华民,中国向无收费之例,是以不准有堂费名目。如有洋人控告华民,应缴后开堂费,其费乃系输家所出。设该员当堂并未谕明何人应缴,即由输家照章缴案。倘或原告或被告家道贫穷,无力出此堂费,应先向该员禀明,嗣经该员查明属实,即可准其免缴,并须当堂批明备案。”

白来尼接受以上两款,补充称应提高诉讼费作为减少诉讼量的手段。(24)

白来尼的核心诉求是在上海两个租界分别设置会审公廨。清政府必须承认法租界的司法习惯,包括法国陪审与谳员具有同等地位,法国陪审有权参与审理纯粹华人诉讼,谳员未经法国领事许可不得任意逮捕或拘传租界华人居民等。白来尼十分警惕清政府和英国领事干预法租界事务。他提醒公使,《会审章程》草案表明华界当局想收回那些已被放弃的权利,这种意图“被别有用心的英国人所鼓励”。(25)

中外修订《会审章程》草案期间,总理衙门坚持建立中方谳员为主、外国陪审为辅的会审制度。以英国为首的公使团为了将《天津条约》中含混不明的特权制度化,在很多问题上选择妥协。最终《会审章程》草案只修订了两处。其一,原第十款被删除,新第十款为:“委员审断案件,倘有原告捏砌诉词诬控本人者,无论华、洋,一经讯明,即由该委员将诬告之家,照章严行罚办,其罚办章程即先由该委员会同领事酌定,一面送道核准,总期华、洋一律,不得稍有偏袒,以昭公允。”(26)其二,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各类诉讼“并照中国常例审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改为“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并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进一步明确清律仅适用于华人。公使团出于对清代司法的不信任,曾要求删去“照中国常例审讯”,未能实现。法国公使同样反对在华洋诉讼中适用清律,(27)但法方的其他要求没有得到公使团的支持。1868年10月20日,总理衙门通知法国公使《会审章程》修订完毕,还透露英国公使已批准了章程。(28)10月24日,法国公使告知奕法方拒绝签署《会审章程》。(29)12月28日,总理衙门正式颁行《会审章程》。1869年1月9日,上海道台通知法国领事《会审章程》生效。法国领事以为此举暗示《会审章程》在法租界同样有效。(30)在1月18日致道台的回信中,法国领事表示拒绝遵守“总理衙门制定并得到英国公使许可的《会审章程》”,不承认英美租界的会审公廨对法租界的管辖权。他还表示《会审章程》第二款和第十款将谳员和领事视为平级,违背外交对等原则。第十款还规定会审公廨有权裁定和惩办诬告者,然而根据领事裁判权,谳员无权处置法国原告。(31)

综合法国公使和领事的态度可知,法方抵制《会审章程》的理由包括:第一,反对在租界司法中适用清律;第二,不满谳员为主、陪审为辅的权力结构,要求二者地位相等,并赋予陪审对纯粹华人诉讼的审判权;第三,拒绝华界当局在租界内单独行使传拘权;第四,第十款与领事裁判权冲突;第五,法租界和英美租界应分别设置会审公廨。法方的上述主张主要基于法租界的司法习惯。就前三点而言,英国持论相近,但选择对总理衙门妥协。(32)法国反对《会审章程》的态度之所以异常坚决,固然是为了限制清政府介入租界司法,也反映了19世纪50年代以来法英两国在上海事务中的互不信任与竞争关系。1863年美国公使蒲安臣观察到英法在上海的竞争大于合作,尤其在司法事务方面。(33)法国驻沪副领事德莫朗(Georges Soulié de Morant)强调大陆法不同于普通法。法国人要在会审公廨中保持本国的特点和独立性,避免被公共租界吞并。(34)法国政府拒绝签署《会审章程》无法阻止华洋会审制度的创设,却预示了华洋之争和法英博弈将构成影响会审公廨制度演进的关键因素。

合法性问题初现: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设立及其制度演进

《会审章程》颁布后,上海道台与英美领事组建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于1869年4月20日首次开庭。法国领事与道台另组法租界会审公廨,抢先于4月13日开庭。两个会审公廨的竞争悄然展开。法国领事和陪审回顾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建立时,或强调“无任何书面章程或协议”,(35)或指出仅有口头协议(entente verbale),即所谓的《法租界会审协议》。(36)晚清法租界最后一任谳员聂宗义认为两个会审公廨的差别在于,“英廨为完全条约行为,法廨则完全惯例行为”。(37)法租界当局没有公布名为“会审章程”的文件,但“惯例行为”如丝毫不诉诸文字,难以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实际上,地方司法习惯和法租界当局签署的章程协定共同塑造了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基本制度。

1869年法国领事签发命令,题为《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全文照录如下:

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

法租界会审公廨有权审理:

1.民商事方面:诉讼参与方

A.法国人 起诉 华人

B.华人 起诉 华人

上述两种情况中被告人至少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居住在法租界;

2)现住址不详时,已知最近一次住址在法租界内;

3)是或曾是法租界内与纠纷相关的一处工农商业机构的所有者;

4)是与纠纷相关的法租界内不动产的业主;

5)已在法租界因触犯领事法令或市政法规而犯下轻罪、违警罪或其他违法行为(infraction),并由此导致了民事赔偿。

C.外国人 起诉 华人

华人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外国人主动向法租界会审公廨提起诉讼。

2.刑事方面

A.华人所犯轻罪或违警罪,受害一方为法国人。

B.华人在法租界内所犯轻罪或违警罪(除非受害方为外国人且要求案件移交到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C.华人所犯轻罪或违警罪不属于会审公廨的管辖范围时,可将嫌犯移交给华界当局。

3.违反领事条例或是市政法规方面

华人在法租界内的一切此类违法行为

“法国人”指法国公民和受法国政府保护的人。

“外国人”指除法国人外凭借对华条约拥有治外法权的外国人。

“华人”指华人和无约国人。(38)

《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是现存最早有关上海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的书面文件。它参考了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管辖权,补充了更加严谨的说明。尽管1869年1月《法租界会审协议》允许法方最大限度享有《会审章程》赋予英美领事的权力,但考虑到法国反对《会审章程》的大部分条款,抗议中方为主、西人为辅的华洋会审体制,因此法租界会审公廨能够援用的条款极为有限,仍需依赖地方司法习惯。第一,在不涉及外国利益的纯粹华人民商事纠纷中,法国陪审有权参与审理,而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由谳员单独审理此类诉讼。第二,法国陪审拒绝援用清律,即便采用枷号、笞杖等刑罚,在量刑方面也不受清律的限制。第三,《会审章程》规定罪至徒、流、死刑的重罪案件须移交上海县衙审理,进入逐级审转程序。法租界会审公廨将涉嫌构成死刑的案件移交上海县,而其他重罪案件是否移交则完全由法国陪审自行决定。第四,《会审章程》规定谳员可以不经过巡捕直接派员在公共租界拘传被告或证人,而在法租界内一切拘传事宜必须得到法国领事的许可和监督。(39)《法租界会审协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和地方司法习惯构成了法租界会审公廨建立之初的制度基础,造成两个会审公廨在陪审地位、传拘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实践已不限于《会审章程》的规定。例如清代成文法难以满足需要,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开始援用英国法、普通法判例和租界先例。华洋诉讼允许外国律师辩护后,法庭援用西方法律和法理的情况更加频繁,外国陪审在断案中的话语权增加。西人擅权还表现在公共租界华人居民的传拘程序逐渐与法租界相同。从1885年起,华界当局的拘票和传票未经上海领事团许可,均不得在公共租界内执行。(40)

华洋会审制度创设后,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仓促建立所导致的合法性问题日渐凸显。《会审章程》由除法国以外的北京公使团成员和总理衙门签字生效,成为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合法性的来源。而法租界会审公廨没有正式章程。上海道台和法国领事的口头协议《法租界会审协议》以及法国领事签发的《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均未得到清中央政府和其他列强的正式承认。法国领事宣称中法会审模式源自《天津条约》第35款,但这个简短而含混的条款不足以解释会审制度的实际运作。合法性不足和缺少会审章程导致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难以得到列强的充分认可,影响上海两个租界当局在越界执法中的合作。例如《会审章程》原则上适用于公共租界内一切外国人,如果公共租界的法国居民与华人发生纠纷,该由哪个会审公廨受理?在纯粹华人诉讼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居住于不同租界,原告应去哪个会审公廨起诉?上述情况最初多依协商解决,却为双方的冲突埋下伏笔。

1902年1月,来华修订商约的英国代表马凯向总理衙门和公使团提议依照英国模式合并上海的两个会审公廨,此举引起法方的猜忌。同年3月两个会审公廨爆发了权限之争,合作关系破裂。公共租界当局以法租界会审公廨未得到中外承认为由,否认其管辖权,决定不再配合法方传拘公共租界的华人居民。作为回应,法租界巡捕房拒绝将涉嫌违法的法租界华人居民移送至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受审。此次争端是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地位和权限长期不明所致。法国领事巨籁达(Ratard)怀疑英国领事和公共租界工部局敌视法租界的司法独立,故意挑起事端,意在吞并法租界会审公廨。(41)最终经各国调停,1902年6月,公使团签署《会审衙门追加章程》,为租界司法设置了三项原则,即刑事司法和违警司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华人纠纷“原告就被告”原则和法租界会审公廨对所有法华诉讼的属人管辖原则。巨籁达认为,该章程意味着列强赋予了两个会审公廨对等的权限和同等的地位,挫败了英国人统一会审公廨的企图。值得注意的是,《会审衙门追加章程》是列强达成的临时协议,清政府没有参与。章程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各方并未正式续订,只是作为惯例被遵守。(42)

20世纪初的华洋会审制度已不同于清政府最初的设想,融入了更多地方因应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习惯。公共租界的会审制度不受《会审章程》的限制,例如法源不限于清律、华界当局的传拘权受限等。法租界当局虽然没有公布以“会审章程”命名的文件,但绝非“完全惯例行为”。《法租界会审协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会审衙门追加章程》和地方司法习惯,共同决定了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和基本制度。即便如此,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始终存在。

清末十年华洋会审制度的改革动向

上海会审公廨建立后,列强对中方谳员为主、西方陪审为辅的华洋会审体制日渐不满。1875年、1879年、1880年和1898年英美领事和外侨多次请求北京公使团修订《会审章程》,要求陪审和谳员职权相等、适用英国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清政府未予回应,公使团则以遵守条约为由加以拒绝。(43)虽然《会审章程》未做修订,但西人蚕食谳员权力的趋势已不可逆转。(44)法国陪审较之英美陪审掌握更多话语权,因此没有参与这一时期会审公廨的改革议题。

1902年起清末新政逐步展开,其中司法改革以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标。吕海寰和伍廷芳揭露会审公廨的司法黑暗和尊洋抑华,要求扩大谳员的权力。(45)与此同时,上海领事团以华洋诉讼激增为由,再次筹划修订《会审章程》。1905年1月,北京公使团与清政府外务部拟定《续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下简称《续订章程》)草案,共11款。第一类条款意在追认既成事实和补充说明。例如允许民众听审,谳员传拘华人居民须经领袖领事的许可,规范律师的角色,承认清政府法律资源不足时可以适用西法等。第二类条款属于新增事项。例如第五款规定公共租界工部局有权管理会审公廨的监狱。(46)2月,上海道台袁树勋奉命与领事团审议《续订章程》草案。他指出《续订章程》削弱道台和谳员的地位,扩大陪审和巡捕房的权限,遂以损害利权为由加以反对。(47)同年5月和12月相继发生抵制美货运动和大闹会审公廨案,上海排外风潮炽盛。尤其大闹会审公廨案波及甚广,英国陪审在“黎王氏拐卖幼女”案中对谳员的藐视和暴力行径引发了各界华人的抗议,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一度瘫痪。(48)受此影响,列强在交涉时不得不有所收敛。1906年3月14日,公使团与外务部承认1868年《会审章程》继续有效。鉴于清政府仿效西法废除了笞杖刑,中外最终将会审公廨最高量刑改为五年监禁。谳员与陪审的不平等关系引发清政府的不满和华人的对抗情绪,迫使西人修订会审章程的企图搁浅。

在中外交涉《续订章程》的过程中,法国再度置身事外。法国陪审在司法实践中已攫取了相应权力,比如适用法国法或西方法理、允许律师出庭、监管传拘程序等。此外,法国陪审始终有权审理华人之间的民刑诉讼,而截至20世纪初,公共租界会审公廨陪审只能参与审理华人之间的刑事案件,民商事纠纷依旧由谳员单独审理。(49)为了维持现状,巨籁达提醒公使应极力避免法租界会审公廨成为中外讨论的对象。(50)然而,法租界的社会秩序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1905年一系列中外权争和华洋矛盾的冲击。大闹会审公廨案爆发时,英国领事拒绝让步,宣扬武力镇压。时任法国领事拉巴第(Maurice Dejean de La Bâtie)支持对华妥协,担心武力镇压会激起更大规模的排外情绪,危及法国在沪特权。(51)1905年底和1906年初,法租界会审公廨陪审德莫朗两度向法国公使报告了法租界的司法状况,称先例和习惯在法租界“非常重要”。一方面,法租界会审公廨没有正式章程,所以不会像公共租界会审公廨那样被卷入华洋权力之争。他举例称,《会审章程》和中英《烟台条约》都规定华洋诉讼的法源视被告国籍而定。清政府援引这些条款,要求维持谳员的权力和清律的权威。而法国政府拒绝签署这类文件,一切诉诸惯行,“慢慢地为会审公廨带来一个意义重大的变化,即法国法官主持法庭辩论并起草判决,中方谳员才是陪审”。(52)另一方面,他主张不必急于制定正式的会审章程,而应尽可能加强中外法官的合作,以防类似大闹会审公廨的事件在法租界上演。(53)虽然中外法官的不平等是事实,但较之公共租界,法租界会审公廨鲜有法官冲突或引发华人抗议。究其原因,法国陪审在移植大陆法的过程中形成了限制律师角色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以及尊重华人习惯、慎用法国法典和倾向调处的风格,这与清代县域司法在诉讼程序和法律推理方面十分相近,便于中法法官合作。而英美陪审采用以律师为中心的抗辩式诉讼程序,优先援用普通法和英美判例,削弱了谳员的作用,加剧了中外法官的对抗。(54)

1910年,以英国为首的上海领事团再次向清政府提议合并会审公廨。法国领事拉巴第认为,缺乏会审章程曾经使法租界会审公廨朝有利于法方的方向发展,但此时应该追加一个正式的中外协定来保护既得利益,明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正当性。鉴于英国在华的强势地位,拉巴第担心一旦清政府在列强胁迫下合并会审公廨,由一位华人谳员和几位外国陪审主持庭审,那么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一定占据主导地位,法庭的官方语言一定是英语。合并会审公廨不仅会削弱法国在华洋会审制度中的影响力,而且普通法与清代司法制度多不兼容,不利于租界的稳定。拉巴第总结道,为抵制英国提出的会审公廨合并计划,必须马上要求“清政府通过正式协议承认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合法性”。(55)

清末10年间,会审公廨长期积蓄的矛盾愈发难以收拾。面对华人对司法不公的反抗,德莫朗依旧强调地方司法习惯对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意义,以期加强与谳员的合作来纾解危机,不必诉诸完备的书面章程。拉巴第则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他意识到,法租界会审公廨缺乏正式章程所带来的制度红利已到极限。法国陪审的优势地位,如不能用中外章程或协定加以确认,则随时受到外部威胁,如清政府官员的不满、华人的抗议以及英国和外侨群体的觊觎。拉巴第寻求将地方特权彻底合法化,然而辛亥革命的爆发打断了这个计划,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合法性危机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意外得到缓解。

结论

晚清时期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始终没有正式的会审章程,但《法租界会审协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会审衙门追加章程》和地方司法习惯共同塑造了它的基本制度。其中司法习惯尤为重要,造成相当长的时期内法租界会审公廨在陪审权限、传拘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不同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的成因,固然与中外权势的升降有关,但英法角力以及会审公廨之间的权力之争同样不容忽视。缺乏会审章程便于法国领事肆意解释条约特权,使法国陪审拥有更多权力。但是,会审章程长期缺失意味着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始终存在,成为英国领事和外侨统一租界法权的借口。虽然颁布会审章程能够缓解合法性问题,但中外法官权界既定,反而有碍法租界当局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晚清时期法国领事一方面极力捍卫地方司法习惯,以便维持法国陪审的权势。另一方面不断设法克服合法性危机,保障法租界会审公廨的独立性。不过,20世纪初上海的中西关系和华洋矛盾趋于激化,影响了租界的稳定,最终促使法国领事决心与清政府协商正式的会审章程,以求巩固既得权力,杜绝一切统一华洋会审制度的企图。辛亥革命期间,上海领事团和法国领事分别独占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会审公廨。中方谳员沦为外国领事馆的雇员,会审公廨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等事项皆由领事裁决。此后西人掌控下的会审公廨面对的将不再是中外法官的权争或法英博弈,而是中国官民以收回利权为目的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诉求。

注释:

①1863年英美两租界合并为“外国租界”(Foreign Settlement),1899年改称“公共租界”(International Settlement)。为行文方便,本文统称为“公共租界”。文中“华洋诉讼”均指外国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诉讼。

②相关研究侧重于1868年《会审章程》颁行的经过,但对此后章程的修订和制度的更新缺乏讨论。参见陈同《上海公共租界会审章程的制定及其实际作用——基于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的研究》,《史林》2017年第6期;洪佳期《上海会审公廨审判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第53~64页。

③学界或沿用民国人士的旧说,或以法权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逆推晚清上海法租界华洋会审制度,不乏时空错位造成的疏漏和错误。参见张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史林》1994年第2期;Jacques Weber,"La Cour Mixt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Shanghai," in Laurent Cesari and Denis Varaschin,eds.,Les Relations Franco-chinoises au Vingtième Siècle et Leurs Antécédents(Artois:Artois Presse Université,2003),pp.65-66。

④公鹤:《上海法租界会审办法考》,《时事新报》1914年5月9日,第1张第1版。

⑤王宗旦:《收回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之研究》,《东方杂志》第27卷第11号,1930年6月10日,第14页。

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历史博物馆编《民国上海市通志稿》第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733页。

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第63页。

⑧Lucien Reinach,Recueil des traités conclus par la France en Extrême-Orient 1684-1902(Paris:E.Leroux,1902),p.32.

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3页。

⑩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8页。

(11)中英《天津条约》第16款规定华洋刑事案件中,“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会同公平审断”一语系误译所致。英国利用该款获得了华洋刑事案件的会审权。实际上,该处英文约文为“Justice shall be equitably and impartially administered on both sides”,意为清政府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华洋刑事案件时,以及英国领事审理英国人为被告的华洋刑事案件时,两国均须秉公执法。参见梁敬《在华领事裁判权论》,商务印书馆,1930,第58~60页。

(12)[法]梅朋、[法]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第440~441页。

(13)有关违警罪(contravention)和违警司法体系在上海法租界的移植过程,参见侯庆斌《晚清上海法租界城市治理中的法律移植与司法实践——以违警罪为例》,《复旦学报》2018年第3期。

(14)M.Salaberry et le Chinois Kong Kuan-fa Dissolution de Société,novembre 1859,635PO/A/164,Centre d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de Nantes(法国外交部南特档案中心,以下简称CADN).

(15)M.M Lewis & Co.contre Jenkins,syndic de la faillite du chinois KAN-YU-THA,22 octobre 1860; Jugement de déclaration de faillite et de nomination de syndic,9 mai 1860,635P0/A/164,CADN.

(16)Note,sans date précise,635PO/A/164,CADN.

(17)Brenier de Montmorant à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14 janvier 1869,635PO/A/166,CADN.

(18)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Taipei:Ch'eng-wen publishing company,1968),p.49.

(19)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52.

(20)该草案在英国外交档案中被称为“总理衙门来单”。陈同比较草案的初稿和终稿后认为,该草案系总理衙门参考英国公使的建议后提出。另外,1867年7月1日法国领事就《会审章程》草案的修订事宜致电公使,公函标题为《关于总理衙门制定的上海会审章程》,可佐证陈同的判断。参见陈同《上海公共租界会审章程的制定及其实际作用——基于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的研究》,《史林》2017年第6期。

(21)Brenier de Montmorant à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1 Juillet 1867,635P0/A/166,CADN.

(22)以下《会审章程》草案各款内容出自英国外交档案,译文转引自陈同的论文,不再一一注明。

(23)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62.

(24)以上评论出自Brenier de Montmorant à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1 Juillet 1867,635PO/A/166,CADN。

(25)Brenier de Montmorant à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Juillet 1867,635PO/A/166,CADN.

(2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70页。

(27)[法]梅朋、[法]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441页。

(28)Le Tsong-li-Yamen au 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20 octobre 1868,635PO/A/166,CADN.

(29)Réponse de Son Excellence le Ministre de France à Son Excellence le Prince KONG,24 octobre 1868,635PO/A/166,CADN.

(30)Brenier de Montmorant à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14 janvier 1869,635PO/A/166,CADN.

(31)Le 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au Taotai ING,18 janvier 1869,635PO/A/166,CADN.

(32)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47.

(33)[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19世纪美国对中国、日本和朝鲜的政策的批判的研究》,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316~317页。

(34)Georges Soulié de Morant,Exterritorialité et Intérêts Etrangers en Chine (Paris:Librairie Orientaliste Paul GEUTHNER,1925),p.171.

(35)Note sur la cour mixte par G.Soulié,décembre 1905,635PO/A/164,CADN.

(36)Le projet de juridiction mixte,4 octobre 1910,635PO/A/164,CADN.

(37)聂宗义:《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现状报告书》,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商务印书馆,1915,第720页。

(38)COMPETENCE DE LA COUR MIXTE FRANCAISE,1869,635PO/A/164,CADN.

(39)Note sur la cour mixte par G.Soulié,décembre 1905,635PO/A/164,CADN.

(40)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86.

(41)Dépêche de L.Ratard à Paul Beau,14 mai 1902,635PO/A/164,CADN.

(42)有关该章程的深入讨论,详见侯庆斌《上海租界会审公廨间的权限之争——以1902年〈上海租界权限章程〉的出台为中心》,《史林》2016年第4期。

(43)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p.77-78;赫德:《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叶凤美译,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第155、175页。

(44)谳员缺乏固定的品秩和行政资源,导致巡捕房接管词讼受理、传拘事务和案件调查。参见侯庆斌《晚清上海会审公廨谳员群体与租界华洋权势变迁——以陈福勋、葛绳孝和金绍城为例》,《历史教学问题》2019年第4期。

(45)《吕海寰伍廷芳奏沪会审公廨情形黑暗请定章程片》,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第2754页。

(46)《上海会审公堂修改章程》,《南洋官报》第3期,1905年,第18~19页。

(47)《刑部奏遵旨议复上海会审公堂刑章折》,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第3054~3055页。

(48)1905年12月,黎王氏携婢女从四川回广东安葬亡夫时途经上海,被公共租界巡捕以贩卖人口罪拘捕。会审公廨英国陪审下令定罪,谳员关炯、襄谳员金绍城查明黎王氏并非贩卖人口,要求释放嫌犯,遭到陪审拒绝。中英法官爆发语言和肢体冲突。此事激起公愤,导致商人罢市、工人罢工和华捕罢岗,会审公廨一度关闭,史称“大闹会审公廨案”。该案最终以谳员去职、英国陪审员德为门离职告终,而殴伤金绍城的外国巡捕未受惩罚。

(49)《关谳员查复公堂近年通行章程》,《中外日报》1907年8月1日,第1张第4版。

(50)Ratard à Monsieur BAPST,Envoyé Extraordinaire et 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à Pékin,22 juin 1906,635PO/C/85,CADN.

(51)Troubles à Shanghai,20 décembre 1905,635PO/C/84,CADN.

(52)2ième Etude Soulié,1906,635PO/A/164,CADN.

(53)Note sur la cour mixte par G.Soulié,décembre 1905,635PO/A/164,CADN.

(54)从民商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比较两个会审公廨的差异,参见侯庆斌《晚清中外会审制度中华洋法官的法律素养与审判风格——以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为例》,《学术月刊》2017年第1期。

(55)Note sur la réforme de la juridiction mixte en Chine,4 octobre 1910,635PO/A/164,CA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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