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法官不能成为“E时代”的鸵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7 次 更新时间:2012-07-0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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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如何处理网络言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数年前的张金柱案、刘涌案、邓玉娇案、胡斌案,到不久前的药家鑫案,这个问题不断地被提到法律人和传媒人面前。

论及法律与传媒的关系,有一种传统的、同时也是正统的观点认为:司法不应该受到传媒的不当影响,包括不应该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传媒相对于司法案件,应该保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待决的案件,不得预先作出不客观的报道以及有偏向的评判,否则就有可能在脱离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情形下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并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

其实,对于中国传媒而言,这种约束本来是比较容易形成的,因为在中国,传媒也属于某种特别的公共机关,早已习惯了各种的约束,不怕多出一种这样的规制。只是在当今,网络放大了传媒,超越了传统传媒的功能,甚至变成一种难以约束的力量,似乎也对司法构成了冲击。而当下的网络世界里,可谓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一些论坛上,潜伏着“五毛党”、“水军”,有“愤青”横行,“砖头”横飞,在那里,理性的公共论坛远未能得以形成,道德评判却充斥其间,而且道德评判往往采用“撕咬”的方式,使得部分网络世界似乎处于霍布斯所言的那种“人对人是豺狼”式的自然状态之中。为此,许多人更为“司法独立”而忧心忡忡。

网络与人的关系这么紧密,让人感觉要绝对隔绝网络言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除了要求法官自身对网络言论闭目塞听、充耳不闻,几乎别无他途了。

问题在于,让法官做“E时代”的鸵鸟,成为网络世界的绝缘体,可能吗?如果司法真的就那么脆弱,那么容易迷失在网络舆论的导向之中,法官真的就那么敏感,那么容易被滔滔人言所裹挟,那么,我们本来就已经很难期待法官还能有自己的所谓“自由心证”,也很难期待司法部门还有什么“审判权独立”了。

这便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这虽然也涉及到社会问题,但主要不是社会问题,而是司法自身的问题。相反,如果司法具有足够健全的机制,法官具有足够理性的定力,那大可不必自绝于网络世界,反之,同样可以出入于网络这所大学堂,有效利用其学习功能,并不妨时常通过它去了解一下国情民意。

而且,网络世界也是值得司法机关去正视的。在当今中国,网络也具有某种权利救济的功能,许多根据法律被排除在法院受理案范围之外的案件,甚至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期待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的案件,却正是通过网络而成为公共事件,并得益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得到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即使某一个问题引起了舆论风波,那这种网络言论也并非什么洪水猛兽,它恰好应验了不久前流行的那句网络用语,即:“神马都是浮云!”因为各种观点的分歧,其实都在相互碰撞、相互交锋;而各种观点的影响力,也在相互折冲、相互抵消;倘若最终果真还有某种观点能够在网络论坛上胜出,并居于主流的话,那么还真的值得人们予以认真对待。

尤其是如果言论自由的健全环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即使一时因某个问题网络上人言滔滔,但只要假以时日,让时间去沉淀一下,那么,“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乱象与乱局也便会自行得以消解,真相和真理也会逐渐得到澄清。这说到底还是因为:网络本身就是一所最大的学堂。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当今的这种“一个人就可以成为一个媒体”(如微博、推特)的网络信息时代,网络这所“大学堂”终究要教会我们中国人懂得一个更大的道理:只要条件成熟,即使我们彻底开放言路,充分保障言论自由,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也未必会因此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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