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湖边宪法学:一份散漫且浪漫的记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9 次 更新时间:2025-11-0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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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2001年岁末,我终结了在香港的工作,作别香江云水,怀瑾握瑜,加盟浙江大学法学院。彼时浙大适值“千禧年”四校合璧之初,如朝阳之升,如春林初盛,大有“国之成钧”的气象。法律系新年茶话会上,作为法学院从海外引进的人员,我表达了“终于从祖国的足下,回到了祖国的怀抱”的喜悦。

在浙大法学院的八载春秋(2001-2009年),恰是我所耕耘的“规范宪法学”抽枝展叶的特殊时期,堪称“湖边宪法学时期”,也可简称“湖边时期”。此“湖”非他,正是钱塘烟雨里的西子湖。这片碧波不仅见证过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诞生,更承载着其他各种丰厚的公共或个人的记忆。它是一枚人文的钤印,亦是一段学术的编码。据说,当年德沃金应邀访问浙大之前,曾经跟哈贝马斯聊起过受邀之事,哈贝马斯就告诉他,中国的上海旁边有个城市,那里有个美丽的湖,湖边是有个大学。

湖边时期的八年,也是颇具情怀的岁月。回溯往昔,在此期间,本人算是在几个方面投入了一些“有意义的劳动”(马克思语),但也留下了一些遗憾。

一、初到浙大

初到浙大,作为出身宪法学专业的学人,我并未分配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学科点,而是“落户”于法理学科组。这是由于当时的浙大法学院宪法学行政法学学科已成为法律系唯一的博士点了,而法理学学科点则刚被学院确定为下一个申请博士点的学科点,亟需引进更多的教授,于是本人就成为这样的一个人选。这个安排实际上有可能耽误个人的专业研究和学术发展,但我没有反对,原因是认识到自己初来乍到,应该有所奉献,何况当时国内法理学界的许多学者也从事宪法理论的研究,而本人对法理学也有一定的兴趣。

法理学科点的学术带头人是英俊、儒雅的孙笑侠教授。在他的领导下,我们成立了法理与制度研究所,还共同编写出版了《返回法的形而下》一书,提出了法理学也应该以实践性具体问题的研究为导向的学术主张。那几年我在法理学方向讲授了不少的课程,教学和研究方面除了宪法学基础理论之外,主攻当时国内法理学同仁较少涉猎的法学方法论和法律价值论等领域,也是国内法学界最早研读和讲授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并引介“法教义学”概念的学人之一。

当时国内各大学开始扩大招生规模,但许多法学院系均存在学术气氛稀薄的问题。法学教师一般都外出担任兼职律师,不受任何约束,顺便还将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作为“鲜活的案例”带回法学院的课堂,绘声绘色地讲授给嗷嗷待哺的法科学生,博得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好评。

为了营造学术气氛,加强与全国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并活跃第二课堂的教学,在我的建议下,法理与制度研究所开设了一个学术网站,名叫“法理与判例”网,简称“法判”,其外形框架是由我找到中国美院出身的艺术家设计的,相当的古雅和精美,以作为师生开展内外学术交流的一个平台。结果这个网站十分红火,尤其是网友们可匿名发言的BBS栏目,吸引了全国各地众多的学者与年轻学生。2005年底,我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义网中开设了一个法律博客,名为“梵夫俗子”,进一步作为第二课堂的延伸以及学术交流的平台,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垂注。

营造学术氛围的第二种法门是举办各自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与学术讲座。本人在“湖边”时期那几年有幸见证了众多的学术名家应邀来访并作学术讲座的盛况,甚或直接参与了接待他们的工作,其中包括陈金钊、郑成良、陈瑞华、许崇德、徐显明、季卫东、黄进、李步云、王泽鉴、王利明、朱苏力、谢晖、张志铭、韩大元、胡锦光、陈新民、德沃金、伯尔曼、张文显、高桥和之等教授(按记忆中来访的时间顺序排列)。

印象甚深的是2002年5月国际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的来访。记得在他讲座的互动环节,最后一个问题还是我提出来的。我问:“罗尔斯虚拟了一个无知之幕,而您对权利的起源迄今没有论及,这恰是我所想知道的”。德沃金回答到:“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或许也不需要回答——它正如孩子问母亲自己是从哪里来的那样的问题一样。”这时,全场掀起一片笑浪。但德沃金话锋一转,又明确指出:“如果一定要回答的话,我想说那就是尊严——人的尊严正是权利的来源”。这可能是德沃金有关权利起源论的最早论断。2008年我撰写《“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这篇引发了宪法学界广泛讨论的学术论文时,还曾经想起德沃金的上述论断。

    浙大法学院那几年在浓厚的学术氛围的营造上是成功的,尤其是在博士生和硕士生群体中是这样的。这种氛围的生成,无形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大大激发了同学们的学术热情。它催生了形式多样的学生读书会和学术沙龙,据说,学生宿舍内各种带有学术交流性质的晚间睡前“卧谈会”也十分兴盛。环视当今中国法学界,之所以一批浙大法学院出身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理学的中青年学者跻身其列,其中还不乏相当活跃的佼佼者,由此形成了颇令人惊异的所谓“浙大法学现象”,其原因固然较多,但与这一点不无关系。

二、湖边宪法学的展开与特质

湖边时期的个人学术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逍遥性的,即不计得失,也不追逐时下的研究热点,仅仅依循自己的学术兴趣而展开;一旦写出论文,也不谋求发表于什么等级的刊物,只要得到编辑的青睐就欣然供稿。

回望那几年,主要是自主地选择了六个专题,展开了一些探究式的研究。

(一)有关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

在湖边时期之前的2001年5月,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即已在内地问世,并有幸受到学界的垂注。本书开宗明义就讨论宪法学方法论问题,并提出了“方法论上的觉醒”这一超个人化的学术纲领。进入湖边时期,仍接续思考该问题,先后发表了《法律学方法论辩说》(2004年)、《所谓“围绕规范”》(2005年)、《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2006年)、《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07年)《宪法学思考中的事实与价值——有关宪法学的一个哲学话题》(2007)、《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2007年)、《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2008年、第二作者)等文章。此外,《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2004年)、《论“芦部宪法学”》(2006年)在宽泛意义上也属于这个范畴。

在推动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件事:2004年韩大元教授和本人一同发起举办“宪法学基本范畴”学术圆桌会议时,我建议在会议主题中增设方法论,全称改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鼓励同行做这方面的研究,韩大元教授当即表示同意。这个圆桌会议的第一届还是在浙大西溪校区举行的,如今已开到第21届,成为目前我国宪法学界最具有延续性和学术品牌的专题系列研讨会之一。

(二)有关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问题的研究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通过修宪方式建立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旋之成为中国时代课题。1999年初,人大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赴香港城大法律学院讲学之际,与我谈及此事。在他的建议下,本人兴致盎然地投入了这方面的写作,在《法学》1999年第3期上发表了《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文。同年年底又在张庆福老师主编的《宪政论丛》第2期上发表了此文原稿的详篇《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

几乎是在同时期,更早为浙大法学院引进、后来不幸英年早逝的赵世义教授也发表了《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1999年)等相当富有见地的论文,与本人的研究成果共同填补了当时中国宪法学界在此方面的学术空白。所不同的是,赵世义教授的论文主要侧重于对财产权的定义、特性与宪法保护的关键等较高理论性问题的论述,而本人的研究具体涉及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规范构造的探究,但发布之后均未赶上第三次修宪(1999年)的讨论。进入湖边时期之后,本人进而发表了《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考察》(2003年)、《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以Lucas v.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为焦点》(2003年)等成果,最终还是赶上了2004年修宪前全国各界讨论的时机。

(三)对宪法事案例的研究

对该方面研究重要性的认知,肇源于个人海外留学与工作的经历与背景。当年在法理学科鼓吹“返回法的形而下”、参与创办《法理与判例网》也与此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除了前面说到的《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一文之外,还有《卧室里的宪法权利》《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也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3年)等文章。其中《卧室里的宪法权利》是应《法学家》编辑部的约稿而写的,主要是为了参与当年发生的延安黄碟案所引发的讨论。该文从题目到内容均体现了人文主义宪法学的色彩,问世之后在网上点击量甚高。其末尾写到:

      宪法并不要求个人在自己的卧室里过着古代文人雅士在《陋室铭》中所指引的那种生活;宪法要求的是公权力起码不要肆意地侵入这个“个人的堡垒”去侵扰他在个体的责任下所展开的私生活空间,因为那里布满了立宪主义的敏感神经。

(四)对合宪性审查的研究

对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兴趣早已有之。2007年本人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违宪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后通过研究改称为“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立项后我组织了在湖边时期招收的前几届博士生一同参与研究,具体运作方式是:先由本人初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每位参与者各承担一个专题;在研究过程中,每一周或两周集体讨论一次,参加者轮流报告及发言,由本人主持并最终确定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每位参与者均可将其专题研究成果发展成为自己的博士论文,但分别提交一篇精简版,汇总成课题报告,结题后作为著作出版,这就是本人编著的约60万字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一书(2009年)。同时出版的还有“宪法审查系列丛书”,其中囊括了郑磊、翟国强等七位当年的博士生所写的、由各自的博士论文发展而成的学术专著。借用当时的电影“七剑下天山”以及浙江天目山的名字,我把它戏称为“七剑下天目山”。如今,16年前的那七位博士生(后来又增加了一位)都已经在国内宪法学界“成家立业”了;而各级从事备案审查实务工作的许多同仁在刚认识本人时,都愉快地告诉我说曾经读过《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这本书。

(五)关于人格尊严的研究

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学说都承认,人格尊严或曰“人的尊严”是现代宪法最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前文说到,当年德沃金在浙大讲座的互动环节中,就认肯了这一点。我国现行宪法虽有第38条有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其中的人格尊严仅仅被理解为一项普通的基本权利。有鉴于此,2008年本人发表了《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一文,提出了“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即认为基于对现行宪法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分析,既可将其理解为确立了一种基础性价值原理,同时也可理解为保障了较为广义的一般人格权。拙文发表后,在国内宪法学界引发了一场有关人格尊严和人的尊严的较为持久的学术讨论,相继涌现出了一大批相关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对本人的部分观点和解释方法的批评,但诸说都不否定人格尊严具有基础性价值地位的观点。

(六)关于“公法上的人像”的研究

这本来是人格尊严的前提性问题,后来聚焦于“公民形象的法学分析”。早在2003年我便开始对这个专题展开思考,其间多年在课堂上讲授有关的研究思路和构想,2004年之后应邀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等院系,更是作为学术专题做了演讲,但始终未写出论文。2009年调到清华大学之后,仍多年给学生讲授此专题,但依然没有形诸论文,迄今亦然。原因是颇为个性化的,即:经过长期的多次反复的宣讲,对其竟然逐渐失去了写成文字的兴致。这可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在思想产权的维护上也是不明智的,但正是个人学术上的那种逍遥性的性情所致,或许可以作为“学术心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加以研究。

从以上的总结中不难看出,在湖边时期,本人放任了自己自主性的学术研究,以致个体的研究活动相当具有逍遥性,或者说是相当惬意的。它也构成了“湖边宪法学”的某种浪漫且散漫、温和且温情的特质。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这些研究大多只是小规模、“小系列”的专题研究,虽然大部分专题都各自产生了一些同类成果,但遗憾的是,部分同类成果没有形成足以裒辑成为学术专著的体系;更有甚者,有关“公法上的人像”的研究则没有写出正式论文。

三、湖边宪法学之于教书育人

依稀记得西方有人曾说过类似这样的话:如果大学里没有学生,那该是多么好玩啊! 但对于本人而言,规范宪法学纵然是皇皇正论,在“教书”(教学)“育人”(学生培养)方面也可以在“湖边宪法学”的意义上收到某种“好玩的”效果。

记得甫进浙大,上课讲授时总是追求严谨、理性,实则流于刻板、枯燥,结果学生们昏昏欲睡。不久之后,我便开始尝试采用另一种讲授模式,可以描述为“语中常带感情”的那种风格,结果大受欢迎。但我也知道这其中的风险,为此只是有节制地使用“感情”,即主要倾向于采用感情“推进”思考,而非采用感情“推导”结论。人文主义宪法学的理念也为这种讲授模式提供了正当性。加上那时正处于壮年时期,讲课时中气十足、声如洪钟,这更是增进了讲课的效果。有一次,给大班的法硕上宪法课,民法专业的朱晔老师同时间在隔壁教室上民法课,可能由于我“在绿野上啃枯草”的声音太大了,事后他向我诉苦,说自己在讲课时,班上许多学生都没听进去,而是竖起耳朵听我在隔壁教室讲的宪法课。我惊讶地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他苦笑了,说:怎么不知道!你那边学生每回笑成一片时,我这边教室里的学生也笑成一片呢。

现在想起来,湖边时期在教学方面还做了两件有益的事情。

一是在最后几年,我参与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即给本科生上课,而且非常认真,受到同学们的认可。记得有一次赶去紫金港校区给本科生上课,路上遇到堵车,结果迟到了,时间超过了五分钟。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学生在教室当场给学校有关部门打一通电话投诉,对授课教师来说便构成了“教学事故”,为此我当时十分着急。但当我大步流星迈进教室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全班学生突然热烈地鼓起掌来。感动之余,我向同学们鞠了一躬,结果他们掌声更加热烈了。

另一件事情就是在快调离浙大之前的2008年,我为浙大法学院(时已改称“浙大光华法学院”)申请到了国家精品课程《宪法学》建设项目。2009年我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工作之后,浙大光华法学院决定,由党委副书记吴勇敏老师通过电话与我洽谈,希望我能将这个项目留下,并确认同意更换浙大的其他教授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需要多少补偿可以洽谈。我一听就乐了,痛快地说:没问题,也不需要什么补偿,我下回去杭州时请喝一顿就行。

在湖边时期参与本科教学工作,其本身已给我精神意义上的丰厚回报了,其中之一就是:当年担任助教的白斌,将那年我课堂上的全程授课内容做了录音,然后组织一批同学转化为文字,这就是目前第四版已问世的《宪法学讲义》一书的滥觞。

在育人方面,本人也付出了一些心血,其成果也令人欣喜。前面说到,初到浙大时本人安排在法理学科点,但这没有影响到2002年评上博士生导师,并参加宪法学行政法学学科点的招生及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当时浙大评选博导的标准颇为严格,长年间法学院只有三四位博导,其中先后有李龙教授、胡建淼教授、孙笑侠教授与本人,后来还有梁上上教授,为此每位博导的招生名额也相对较多。湖边时期,我在浙大一共招收和培养了27个博士生,目前,其中26人均在全国各地高校以及其他学术机构工作,另外一人担任公务员。对此,不少学界同侪都以“成材率高”加以评价。

这个评价自然是谬奖,但反复见证自己学生的成长与成材,精神上确实会充盈着欢愉,充盈着一种特别的“获得感”。然而,在学生培养中,没有付出是不可能的。据当时学校的有关规定,法学院博士生毕业前必须发表两篇论文,其中一篇还必须发表在国内最顶级的四家法学期刊之上,或者发表在一般学术期刊上、但得到人大复印资料的转载。而在现实中,法学博士生中很少有学生在毕业前能满足这个条件。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能途径是与导师合作发表一两篇论文。作为习惯了以工科管理模式为主导的大学,浙大曾明确鼓励师生之间的这种合作。应该说,这种合作确实也是文科的导师对博士生进行有效学术训练的一条途径。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似乎很少人认识到这一点;另一个是:现实中师生之间的这种合作是大打折扣的,许多导师往往省去对学生展开学术训练的环节,直接在学生独立撰写的论文上挂名发表。正因如此,法学界许多人质疑乃至反对这种合作模式。

这便给敢于和学生合作发表论文的导师带来一定的风险。记得有一次,已故学术大咖邓正来教授来访浙大,我等一众相聚于酒肆。席间,老邓凌然说道:来梵你好几篇论文都是跟学生合作发表的,这不是很好。未等我声辩,一位出自其他教授门下、但相当熟悉我的浙大法学院学生就站了起来,正色道:邓老师可能错怪林老师了!据我们所知,林老师跟学生的这些合作都是真实的,有些论文甚至是林老师自己主笔的。老邓听罢,无言以对。

四、湖边风的结语

世界存在于人们如何理解它的方式之中。规范宪法学也是如此,在我看来,“湖边宪法学”就是它的一种侧面。

忆及当年离浙赴京,缘由非止一端。其中要者,乃是“湖边时期”渐深之际,愈发体悟到自身于杭城这般 “富贵风流一二等之地”(《红楼梦》语)从事规范宪法学研究的局限。这本是一个极为个人化的判断,没想到我“北漂”了之后,光华法学院人事生发了一些连锁之变。然而,虽说是流水不争先,争的是滔滔不绝。但自此之后,浙大光华法学院在师资结构方面则渐趋优化,学科与学术发展亦步入平稳时期。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作别浙大虽已逾十稔,然西溪朝霞、月轮暮色,犹时时入梦;师友厚谊、知遇之恩,更常怀感念。愿求是园永葆“大不自多,海纳江河”之气象,更望与诸同仁继续携手,共谱法学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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