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方舟子侵害韩寒的名誉权了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9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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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  

看热闹的终将进入看门道的阶段,因为每个人都是公共事件的主角。

韩寒正忙活,不久他就会感到无比的困惑。因为他无法提供被方舟子损害的事实,无法证明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错,中国也不会有盖洛普机构给他出具调查报告,因为他的社会评价已因自己的暴怒和鲁莽而降低。

方舟子一直只拿韩寒的文章说事,所依据的都是公开的事实,推理和评价都是其一贯风格,没有专对韩寒人格的不敬,更没有对韩寒特别刻薄,相反倒是比较温柔。

方舟子的批评是时代宝贵的财富,因为这个堕落的时代已经太稀缺批评了,有的是文宣、广告、软文、正面新闻和变了味的批评。因此提供批评这种中介产品的方舟子比提供文学产品的韩寒更具有某种公共性,他满足的是不特定公众“公正而准确”的知情要求,韩寒的产品(作品)是以供给那些买家(特定群体)获取报酬的,方舟子的劳动是义务的,上网就可免费浏览。因此,对韩寒的产品(作品)尤其是获奖产品(作品)从严质疑是应当的,对方舟子的批评(义务提供的公共产品)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方舟子的专业训练似乎毋庸公众担心质量。在一个有着“敬惜字纸”传统的国家,人们还一时不适应对作品(产品)的品头论足,但社会如果长期不能对精神产品给以更严格的批评,民族的素质和心智都将堕落,这比物质产品的假冒伪劣危害更加致命、长久且深远。

方舟子和韩寒都是具有天赋使命的人物,方舟子经受过黑金的打击所在繁多,韩寒的身心也经受过地狱般折磨。如果这次方舟子轻易收手,绝不是他的一贯做法,但觉悟后的韩寒可能不再执着。

现在对私权的保护已经矫枉过正,尤其是一些公众人物或者公众人物的家属强迫作家、学者、批评家保证必须言好事,否则拒绝提供任何材料与方便,下文提到的《荷花女》案即由此引发。《民法通则》时代的法学家们保护私权主要考虑的是对抗公权的专横和公权操控下的群氓狂热对私权的伤害,绝少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对私的恶。这样下去社会的公序良俗将存巨大危险,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担心的那样,法统还没有建立起来,公序良俗却先被摧毁了。因个人的努力而成就的公众人物同样对社会是一把双刃剑,这是当前急需严肃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天津高院经过特殊程序判决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案(即《荷花女》案)险胜,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出像杜镛礼敬伶人的证据,此案的判决并不过硬,对历史创作与学术自由产生了不应有的干扰,经不起历史的淘洗。其实当时平、津、沪等都有一大批礼敬伶人的善士,否则不会产生名角辈出的时代。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名誉权案,也是因为媒体曝光了英雄的另一面而引发,判决导致了大众媒体再不敢质疑军界人物。但赢了官司的徐良却输了形象,此后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如果不是圣贤或神佛,名满天下的人也应该谤满天下,否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名誉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能借助于外力摧毁任何有形的丰碑,但无法毁灭人们内心的判断,名誉权的救济措施不得不强制执行在法律上来说是个很吊诡的东西。

方舟子的质疑文章,实有助于韩寒的成长。韩应感谢这个诤友,背后敢批评他。希望方舟子将来也敢当面批评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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