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柱:制度功能开发与多党合作可持续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1 次 更新时间:2009-09-0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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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柱  

[摘  要] 在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和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实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制度功能的充分开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制度有效性与制度合法性的关系决定了充分开发制度功能对于实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制度功能的实现状况决定了充分开发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必要性;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开发的着力点应该是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提高制度化水平是充分开发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方向所在。

[关 键 词] 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功能开发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不仅生产力有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生产关系和上层建设也有可持续发展问题,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上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不例外。从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实践来看,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选择”了(当然,这种选择往往是历史的选择,而非个人主观的选择)某种政党制度后都面临着如何使这一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中断对我国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更是一个巨大的警示。而从我国政党制度的实践来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本身就并非一帆风顺,其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这一制度的发展前途本身还存在争论。这些都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实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任何一个重要环节出了差错而又不能及时改正,就有可能中断。在充分肯定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及其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一制度毕竟只有60年的历程,而且又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格局中的一种独特类型,其建设的经验不足和尚存在着不够完善、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而要实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坚持、维护、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具备一些必要条件,包括执政党的高度自觉、参政党的与时俱进、制度功能的充分开发、制度包容力的不断扩大、制度理论体系的逐步完善、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等等。其中,制度功能的充分开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可以说,上述其他条件归根到底都是为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发挥服务的,其效果最终也都将体现在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实现程度上。

一.制度有效性与制度合法性的关系决定了充分开发制度功能对于实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在谈到政治系统时,特别强调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他认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有效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1]因此,可以这么说,有效性指的是政治系统能有效完成其基本功能,合法性指的是人们对一种政治系统的支持或认同。

不能否认,合法性和有效性会有一定的矛盾:合法性的体现有时可能会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追求有效性,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合法性。但是,总体来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合法性是有效性的根本前提,有效性经常是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和发展合法性的最重要的途径。如果合法性总是和低效率相伴随,最终也会导致合法性自身的降低[2]。

上述从有效性和合法性角度对政治系统的评述,完全适用于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多党合作制度,完全可以运用于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评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正是衡量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合理角度和实用指标。政党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没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意味着政党制度合法性的丧失,也就意味着政党制度生命力的终结。而一定社会基础的形成和拓展是靠政党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来实现的。

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它就不仅应该具备形式的合法性,更应该具备实质的合法性。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形式上合法;得到人民的赞同和支持,是实质上合法。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是在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真诚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1993 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多党合作制度正式写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多党合作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此后,中共十六大又将这一制度列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这样,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就有了国家意志和执政党意志的双重维护,从而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合乎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实质上的合法性,最终取决于其能否得到大众的认同以及认同的程度,取决于该制度的功能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中共的执政绩效与各民主党派的参政绩效。因此,充分开发制度功能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合法性,进而实现多党合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途径。

另一方面,从有效性本身来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也要求充分开发其制度功能。“民主的魅力不在于它的可爱,而在于它能发挥什么功能。”[3]多党合作制度的存在无疑是展现中国政治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如果只是作为一种展现民主形象的“存在”,而不能真正发挥它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中的应有功效,那么从长远来看,也很难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因为从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来看,有效性不足的制度,由于“成本-收益”的不均衡(制度成本>制度收益),其发展属于耗竭性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而有效性体现得比较充分的制度,由于“成本-收益”的均衡(制度成本≤制度收益),其发展属于再生性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二.制度功能的实现状况决定了充分开发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必要性

2007年 11 月 15 日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主要界定为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等五个方面[4]。这是我国官方第一次较为系统地从理论上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阐述。那么,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这些基本功能的实现情况究竟如何呢?

政治参与功能的实现状况:吸纳了新兴社会力量,达成广泛政治认同,不断巩固和扩大政权基础;建立和开辟了多种有效的民主形式,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泛而有序地参与政治过程;推动了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扩大了政治开放度。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就执政党而言,一是群众路线主要还停留在工作作风的层面,其实施情况主要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素质和即时的意愿,二是党内民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就参政党而言,一是与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比较薄弱,二是广大成员通过党派组织进行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效度都不是太理想,三是民主党派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参政议政水平与新时期政治参与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从制度层面看,政治参与的规范化、程序化不够,其实现情况往往取决于执政党及其领导人重视的程度。

利益表达功能的实现状况:核心一元与结构多样的特点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愿望;通过利益综合,使社会各群体中的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就整体而言,利益表达和政策输入具有明显的“内输入”特征,参政党在政策输入中的作用还很有限;就制度层面看,表现为表达渠道单一,利益表达制度化程度不高,利益表达机会和能力不均衡;就参政党而言,一是其对利益代表问题还存在疑虑,在实践中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缺少应有联系,二是党派之间的趋同化影响了参政党的代表性和政党制度对多元利益的包容力。

社会整合功能的实现状况:整合了全社会意识形态;整合政治资源,调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整合社会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就执政党而言,一是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信仰多元化的趋势部分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二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整合能力呈现弱化趋势,三是党内民主有待进一步完善;就参政党而言,一是新一代参政党成员中的不少人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缺乏深刻的认识,二是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比较薄弱,三是在社会分化背景下参政党在保持自身特色与吸纳新兴社会力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民主监督功能的主要效能和价值有包括咨询价值、反馈价值、警示价值和民主价值等几方面。但就总体而言,民主监督是薄弱环节,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就执政党而言,主要表现为部分党政领导缺乏自觉接受参政党监督的意识;就参政党而言,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二是监督能力不强,三是参政党的“行政化”倾向损害了民主监督功能的实现;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缺乏约束力。

维护稳定功能的实现状况:确保了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即中国共产党);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构建了一个开放性的团结吸纳机制。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就执政党而言,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权威面临一系列挑战,尤其是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最大问题,也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就参政党而言,一是参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比较薄弱,二是党派组织与成员及联系对象之间的传统的情感优势正逐渐弱化;从制度层面看,多党合作的制度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其运行情况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概而言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确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多党合作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依据;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在运行中还面临诸多的障碍与挑战,结构所赋予的功能还没有完全实现,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因此,充分挖掘体制内资源,有效开发制度功能,是迫切且必要的。

三.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开发的着力点应该是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

第一,从制度功能的定位来看,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从逻辑上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功能体系可以分为核心功能和基本功能两个层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应人民民主的要求而诞生的,因而,这个政党制度形成后的核心功能就是维护和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5];而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功能则大致可以概括为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等几个方面。正像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由一系列具体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做基础一样,多党合作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由一系列基本功能来体现的。其中,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在我国多党合作功能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就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它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基本功能的核心内容。一方面,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五大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关系看,政治参与、利益表达和民主监督[6]都是实现社会整合的载体和手段,而维护稳定则是政党制度对社会实现有效整合后的必然结果。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具有多种功能,但这些功能归结到一点,都是为将民意和利益诉求充分吸纳到体制内进而实现对全社会利益的有效整合服务的。另一方面,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角色要求来看,社会整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治使命。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党作为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组织具有很多功能,但最基本的有两个:一是利益表达,二是利益综合。成为执政党后,这些功能就和政府的宏观协调功能结合其一起,形成了社会整合功能。原因其实很简单:执政党掌握的是公共权力,属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和个人所共有,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社会中存在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它们之间的利益不同,导致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国家作为表面超然社会利益之上的力量,其主要职责是想方设法协调、整合这些利益。因此,执政党总是千方百计突出自己的整合功能。[7]实践表明,执政党的整合作用越是发挥得好,其地位就越是加强和巩固;反之,则会下降,会遭到削弱。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整合方面的成效,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成败。

就民主监督功能而言,它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核心功能——维护和推进人民民主——的实现具有特殊价值。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民主实践看,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同时还体现在人民群众对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从民主权利看,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意味着民众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而且还享有监督权。“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没有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民主。”[8]“民主的目的不在于它能满足我们的政治期望,而在于它能有效地遏制很多不好的东西”[9],其中最有价值的无疑是对权力异化的遏制。西方国家在洛克、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和竞争性政党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作用。我国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获得和拥有法定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的集中,若使用不当,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就会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这个问题是苏联、东欧各国共产党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近60年来一直致力于解决,但还没有能够真正解决的大问题。要真正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执政党自身,尤其是要靠党内监督。除此之外,关键的是要建立起能够对执政党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和机制。这种监督除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外,另一个重要的形式就是党派监督。党派监督同一般的民主监督有所不同,它是站在参政党角度对执政党的监督。这种监督尽管不是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是一种“软约束”,但却是中国的一项政治优势,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它是一种咨询性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与西方式的在野党、反对党监督执政党的出发点不同。民主党派虽然也对执政党提意见、批评和建议,但这始终是以接受执政党的领导为前提的,目的是帮助执政党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决策执行的效率。其次,它是一种高层次监督。民主党派中有各类专家、学者、中上层代表人士以及海外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家,他们较高的个体素质和群体优势,保证了民主监督的质量,提升了民主监督的层次。再次,它是一种“异体监督”,往往具有自身独特视角却不失于客观,能对中共提供单靠其党员不容易做到的监督。最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这无疑比无组织的社会监督更为切实。埃德蒙·伯克曾这样评价政治活动中竞争的好处:“与我们争斗的人锻炼了我们的神经,让我们的技艺更加精湛。我们的对手也是我们的帮手。”[10]我国的参政党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虽然在政权层面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作为“程度不同的反对派”,在坚持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允许它们唱“对台戏”,对一党领导制国家搞民主无疑是有特殊价值的。

第二,从制度功能的现实状况来看,社会整合功能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最为直接和严峻,而民主监督功能则是当前最薄弱的环节。

一个国家政党制度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利益结构。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其中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是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格局重构,具体体现为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等方面。随着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各阶层呈现明显的垂直或水平分化:原有的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逐渐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并仍在不断产生。社会阶层的分化使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前“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已经向社会阶层多元化的“洋葱头”型社会结构转变。社会利益关系和阶层结构的历史性嬗变,必然使不同的社会阶层在经济利益、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生活方式、需求目标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由此产生的利益表达、政治诉求、社会冲突、思想激荡等各方面也必然对我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产生直接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在给我国政党制度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政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功能优势,通过社会整合,最广泛地团结和调动各个阶层特别是不断发展着的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为他们的政治参与提供畅通渠道,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包容力和凝聚力,是我国政党制度必须面临的考验。

“我们不能通过制度设计者们的思想来推导现存制度的状况,一旦制度产生出来之后,它就具有脱离设计者意旨而逐渐演化的极大可能。”[11]这句话用来评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监督功能的历史发展及现实状况,是最合适不过了。建国之初,之所以保留民主党派,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正是为了让民主党派对业已执政的中共实行监督。可以这样说,党际互相监督,又着重对执政党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固有之义——我们用以避免执政党权力失控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资源。而且,从政治文明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恐怕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最重要的价值所在。这是因为,“政治的精髓就是不同见解的争辩,要争辩就必须有对立的另外一方。”[12]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这一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却遭遇了种种困境。目前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研究领域,人们基本上都有这样的共识:政治协商初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参政议政逐步深化,成效鲜明;但是,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现在是“协商有余,监督不够”[13]。从我们访谈的情况来看,民主党派成员尤其是民主党派领导普遍认为民主监督是当前参政党履行职能的最薄弱的环节,认为“要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非常难”。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14],在对民主党派各种能力的评价上,“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能力”是最差的,选择“很弱”、“较弱”和“一般”的党派成员分别占11.3%、16.7%和44.2%(三项相加达72.2%),选择这三个选项的中共干部分别占9.8%、28.8和44.7%(三项相加达83.3%)。

第三,从制度功能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正逐渐凸显出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党的十七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过去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其中,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和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建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与之相应,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也日益受到人们尤其是执政党的关注和重视。就强调政党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而言,中共把政党关系作为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关系,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以政党关系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就强调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功能而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开宗明义地指出:“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把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摆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必然要求充分开发内含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中的民主监督功能。

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我们认为,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开发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在继续发挥好政治参与、利益表达和维护稳定等功能的同时,将着力点放在社会整合功能和民主监督功能上。

四.提高制度化水平是充分开发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功能的方向所在

在制度已定的条件下,制度运作对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精神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有运作,就有一个运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问题。如果运作不规范、不科学,即便是再好的制度,都可能出问题。制度运作的主体是人,而人如何运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国方略。在人治的条件下,人不受制度的限制,人的意志决定制度的运作;在法治条件下,人依法运作制度,人的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显然,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制度的运作才能按照制度的内在要求进行,从而使制度的功能和制度的精神在其运作中得到充分体现[15]。

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党制度所出现的变形、危机和失效,与我们没有随着现代民主制度建立而走出人治政治传统、实行依法治国有直接的关系。邓小平从“文化大革命”惨痛的教训中记取了这一点。因此,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将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强调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颁布以来,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取得的进步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取得的成就的要求相比,又是很不够的。我们的多党合作制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一个最主要的表现是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缺失。而当前我国政党制度运行和功能发挥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问题,均与此有关。也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中发〔2005〕5号文件就将着力点放在了制度建设方面。因此,可以这么说: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这一制度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实现程度。

提高制度化水平的路径何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说,应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有的说,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党法,但可以考虑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文件加以法制化,制定多党合作法等法律[16];有的说,我国政党制度应采取宪法规定加法外制度规定的方向[17];有的说,我国多党合作领域的法律调整主要诉之于“软法”(比“硬法”)更为恰当[18];等等。这说明,人们都在渴望着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进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进程究竟如何推进,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只能在此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首先,制度化的基本方向应是法制化。到目前为止,中共中央始终以党内文件的方式推动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尽管这些文件也具备了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并得到了民主党派成员的广泛认同,但终因缺乏硬性约束而使得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存在很大的或然性。要使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意志得到完全的贯彻,有必要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这个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的基本方式。这对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法制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国家经济、政治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没有相当程度制度化水平的法令规范的保障,各种经济、政治活动无所遵循,就必然出现混乱;仅有政策性的引导和约束,也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导致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我们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而且要比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政党体制运转得更好,那就更需要较高制度化水平的法律和法规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其次,制度化的基本思路应是将多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实效的做法和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加以确认[19]。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已经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中共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尤其是在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化形式,如民主党派成员依法担任公职,参加国事管理;受邀参加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直接由中共中央及其地方党委出面组织进行的民主协商会、高层谈心会、双月座谈会等等。这些已经逐渐规范化,得到了多党的公认且有实效的举措,应当从制度上、法律上加以确认,成为一套较固定的形式和运作程序,由执政党的政策引导层次上升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层次。

再次,制度化的突破口应是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要让软性监督有硬性的制度保障。一是要从制度上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二是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成员的知情权。知情是参政的基础和前提。中共拥有强大的政策研究机构和最为翔实的资料,如果民主党派不知情,那就很难说到点子上。而现实中各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恰恰就是知情不足。三是民主党派要主动收集信息,鉴别真伪。从理论上讲,监督者据以监督的信息全赖于被监督者的提供,是不尽可靠的。因为被监督者有时为了躲避监督或减轻监督的压力,完全可能不提供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在信息中掺假。因此,除了希望被监督者提供更多信息外,更重要的是监督者应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自己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信息。对各种信息,均应有一个鉴别过程,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使监督基于可靠的信息依据之上[20]。四是要认真执行有关的监督制度,避免监督的随意性。现实中有些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比如特约人员制度,在一些地方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纸上和形式上,没有实质上的介入。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在现有的各种民主监督形式中,民主党派成员认为“以特约人员身份协助政府和司机机关进行监督”的效果是最差的。五是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促进对民主党派的监督意见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置,以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性和有效性。

最后,制度化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具备了制度化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制度化的效力,即使采取了法律甚至宪法的形式也不例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宪法和法律被虚置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政治实体不遵行也不会感到有多大压力。就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而言,我们希望通过提高其制度化水平,通过推进政党制度法制化进程来切实解决当前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被人们尤其是部分中共领导干部忽视的状况,但是不是有了法制化的形式,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呢?也并不必然。从法制化的形式到法制化的效力,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其实是需要一系列条件配合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要使人们产生这种尊重,除了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之外,最关键的恐怕还是要取决于制度贯彻的深度和力度,取决于有关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

  注释:

  [1] [美]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5.

  [2] 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8~279.

  [3] 林尚立.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41.

  [4] 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政党制度[R/OL].中国网,(2007-11-15). http://www.china.com.cn/policy/zhengdang/node_7037982.htm.

  [5]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199.

  [6] 与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在野党或反对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更多表现为一种“冲突的力量”不同,在我国,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咨询性、建设性的监督,实际上也是一种参与和民意表达的途径和方式,虽然也有一定的制约因素,但更多地还是表现为是一种“整合的工具”。

  [7] 王长江.政党现代化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76~178.

  [8] 李铁映.论民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02.

  [9] 林尚立.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41.

  [10] Kenneth Minogue.政治的历史与边界[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77.

  [11] 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51.

  [12] Kenneth Minogue.政治的历史与边界[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76.

  [13] 杨爱珍.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229.

  [14] 问卷统计数据来源是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2005-2006年对浙江省内各民主党派及中共干部的问卷调查。其中民主党派成员有效问卷629份,中共干部有效问卷182份。本文所引问卷统计数据及其他相关一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于这次调研。

  [15] 林尚立.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J].探索与争鸣,2000(2):4~7.

  [16] 姚建华,俞德鹏.中国政党制度法制化问题探讨[C]//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党制度研究中心.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与政治文明建设.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190~203.

  [17] 贾小明.积极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C]//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多党合作与参政党建设调研成果汇编·调研报告集.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223~235.

  [18] 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C]//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653~668.

  [19] 萧超然,晓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306~307.

  [20] 浦兴祖,严鸠生.试论努力开发我国政党制度中党际“互相监督”的政治资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4~10.

  作者简介:黄天柱(1979-),男,浙江慈溪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09级博士研究生,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参政党建设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助理研究员。

来源:《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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