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

——──受聘吉林大学教授就职学术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9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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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尊敬的主席、尊敬的张文显先生、尊敬的学生们和同道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对自己在今天能够成为吉林大学的一员,也就是你们当中的一员而深感自豪和骄傲。为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好友——文显兄——对我发出的大胆而智慧的邀请,同时我也要感谢法学院的同仁对我这些年来做出的一点点小的学术努力给予的承认,我更要感谢吉林大学各个部门在这次人事工作当中做出的努力。当然,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对我的太太和我的女儿就我做出的这样一种选择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由于这一演讲同我应邀前来吉林大学任教有着紧密的关系,所以我想围绕着我的工作从三个部分来讨论这个论题。在演讲的第一部分,我想解释一下我为什么同意接受这份邀请来吉林大学工作;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我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第三个部分将简单地谈一谈与此紧密相关的我在吉林大学的具体工作。

坦率地说,今天是我一生当中最具意义的一天,也是最重要的一天。我之所以这样讲,因为今天包含了我学术生活当中的三个第一次。

第一,这是我六年学术“闭关”以来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进行学术演讲。按照我个人原来确定的学术闭关计划,我想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不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二是不参加国内的学术活动和进行公开演讲,三是不接受出版机构和媒体机构的约稿;与此同时,我还计划完成三项作业:一是用八年时间厘清从休谟到哈耶克的理路,二是用另一个八年时间厘清从康德到罗尔斯的理路,三是再用五年时间厘清从黑格尔到查尔斯·泰勒的理路,并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比较有意义的知识体系。但是,我这次接受贵校的邀请并在这里发表演讲,显然意味着我个人学术闭关期的提前结束。

第二,这是我十八年以来第一次改变我作为独立的自由学者身份。在此之前,我没有接受过任何国外的学术机构、国内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邀请,但是这次我却接受了吉林大学的邀请,并因此而成了国家学术体制当中的一员。

第三,这是我一生当中第一次成为一名真正的教师。在此之前,在我所主持的民间学术研讨班和学术读书班当中,产生了一些今天已在各个学科中担当重要学术工作的学者,但是我却从来没有承担过全程且系统的教师工作。

显而易见,这三个第一次对我个人的学术生活来说意义实在重大,因为这不仅在事实上改变了我的身份,而且还有可能改变我自己的学术研究计划。于是,我不得不追问自己为什么要接受这份学术邀请:难道我准备放弃或彻底改变我的学术研究计划吗?难道我准备成为一个学术体制中的人而不再对这种学术体制保持批判力吗?难道我准备从今以后不作学术研究而只作一名教师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之所以接贵校的这份邀请,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我来吉林大学工作依旧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了我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地位和自由状况。我在接受这份邀请之前提出了两项前提性条件:一是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我不担任何行政带长的职务;二是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我不担任何实质性的学术方面带长的职务:不参加任何评选和评定的工作,只从事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工作。我很高兴吉林大学严肃而负责地满足了我的条件,而这可以使我用教学以外的所有时间继续进行我个人的独立而自由的学术研究。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接受这份邀请使我有可能在更实质的层面参与提升中国社会科学和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传统的工作。面对当今中国社会科学的状况,我相信任何一个严肃和爱智的知识分子都会承认两点:一是我们今天取得的所谓的学术研究成果尚未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因为我们的研究在关乎人类发展及未来努力的方向方面还不足以给人们提供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观点和思想;即使在发展理论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正在进行伟大变革的发展中大国,我们的发展理论也仍然滞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理论,而真正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发展理论则是由智利、巴西、印度和埃及等国家的论者提出的。中国社会科学的第二个状况是我们从西学东渐以来还没有真正建构起自己的社会科学学术传统和相应的学术评价体系。20世纪30年代南开大学工经系和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前辈先生们曾经在这个方面做出过积极的努力和尝试,但却都因为战乱和其他种种缘故而未能得到发展和光大。

实际上,早在1992年,为了提升中国的社会科学,我与学术界的同仁创办并主编了《中国社会科学季刊》;而此后为了建构中国的学术传统和批判体系,我又创办并主编了《中国书评》。这两项努力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承认和赞誉,但是就在这样的努力过程中,我却发现这种重要的努力却很难在提升学者个人学术水平的方面有所作为。于是,我决意回到书斋专注于自己的学术研究。我耗用了八年的时间,大体厘清了从休谟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路;其间,我翻译了二百二十多万字的哈耶克论著,撰写了十一篇专门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论文。这些研究虽说是基础性的,也很有意义,但是面对中国学术传统的建构任务,我却发现个人学术研究再重要,它也不能构成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尽管这种学术传统是由无数个人的研究汇合而成的。最终,我意识到,如果我们试图建构起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那么我们就不仅需要每个个人的学术努力,而且也需要有良好的学术制度和评价体系的保障,更需要有一个庞大的学术梯队。再者,如果我们试图形成这样一个庞大的学术梯队,那么我们就需要有自由的学术制度和氛围的保障、需要有良好的知识传承制度的保障以及源源不断的追求知识的年轻学子的保障。显而易见,在当今的社会,惟一能够提供这些保障的便是大学。而根据我对中国大学的了解,我个人认为吉林大学乃是其中的佼佼者之一。我不是成了吉林大学的教授才说这番话的,实际上这一判断是促成我来吉林大学任教的一个前提性判断。吉林大学有远离商业气氛的平实的学风和基底,吉林大学有远离政治中心的有可能对各种体制保有批判力的距离,更为重要的是,吉林大学还有一个非常严肃的试图在推动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学术团队和尊重知识的领导团队。

这就是我为什么愿意接受吉林大学这份邀请的主要原因。

我今天就职演讲的第二部分将着重讨论我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简单地说,我的目标就是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我之所以认为要有这样一场法学的重建运动,实是由我们在当今面对的问题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第一,我们的时代不仅要求我们的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的同时,还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律变化与法律稳定的共时性问题。第二,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所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第三,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个人交易安全中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捍卫,同时又要考虑到我们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协调是否可能的问题。第四,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中去处理和面对西方法律按自然时序在各个阶段当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与此相应,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去考虑和面对西方法学传统按知识发展的自然时序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而这在法学上便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这里的关键在于当我们把西方法律和法学的结果转换成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甚至是当然的前提的时候,这意味着我们很可能会丧失对西方法律和法学的批判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极容易把我们这种丧失批判的状态变成一种常态,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当然的状态按受下来而不加质疑和反思。

当然,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说我们的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我们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甚至我们整个法系的正当性问题,等等。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一名法学家,我却认为,这些问题固然重要,然而我们却决不能把我们对这些问题重要性的承认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和解释相混淆。这里的关键乃在于我们如何从法理上去认识和解释这些问题,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我们究竟依凭什么样的法律哲学去理解和解释这些问题。坦率地说,我们今天的法学之所以无力回答这些问题,或者说不能妥切地回答这些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我们自己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因此,我认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

就法律哲学的建构而言,我认为我们在当下有两项使命:第一项使命就是回到法学经典进行批判;第二项使命则是面对中国当下的社会生活进行建构。不过,在讨论这两项当下的使命之前,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处理一个更为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即学术研究的自主性或法学研究的自主性问题。关于学术研究的自主性问题,简单地讲,我们必须做到下述两点。第一,我们必须首先把学术研究的场域与经济活动的场域、政治活动的场域和日常生活的场域严格区别开来。我们现在的学术场域所遵循的是什么原则或何种逻辑呢?实际上,我们只需要将当下的学术场域与经济活动场域做一番比较,我们便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学术场域的自主性已然所剩无几了。(1)我们评价学术水平的标准主要是字数多少的标准,其结果就是数量上去了,质量下降了,而且抄袭剽窃、搞关系出版低质作品、用学术研究项目费出版低质书籍等现象也比比皆是;更为重要的是,出版作品赖以为基的知识生产机制也被扭曲了;这种做法与经济场域中一些人以假冒伪劣产品追求效益最大化又有多少区别呢?(2)现在经济活动场域中盛行会展经济,而我们的学术场域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学术界的会议可以说一个接一个,有的学者甚至一天要参加几个会议;结果,出场率取代了会议的质量以及与会者发言的质量而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形中,我们究竟还有多少时间去阅读和思考呢?(3)现在的经济活动场域中流行品牌代言人,我们的学术界也把哈贝马斯、德沃金这类大师级的人物请来做代言人。作为学术交流,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有的大学居然请德沃金先生去作“认真看待权利”的演讲,而这使得德沃金本人都感到非常不解,因为这本著作已经出版三十多年了。于是,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我们请来这些大师级的人物,究竟是我们可以在日后有更多的关系性“谈资”呢,还是我们真正对他们学术的关注或真正对学术交流的关注呢?据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不捍卫我们学术场域的自主性,我们就会丢失我们自己的社会科学资本;如果我们丢失了这种社会科学资本,我们就不能进行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进而也就丧失了我们所宣称的学术和学者的独特性。因此,我们必须捍卫学术研究场域的自主性。

第二,我们必须捍卫学术研究评价标准的自主性。这意味着,(1)我们必须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的确,中国经济发展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对这个重要问题进行的研究也因此而重要了;与此同理,爪洼岛村落的习惯也许无甚重要可言,但是这同样不等于说所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研究就因此而不重要。(2)我们必须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学者相关的研究机构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牛津大学很重要,哈佛大学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个访学过这些大学或毕业于这些大学的人士所做的每项学术研究也都当然重要。北京大学很重要,吉林大学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其间工作的人士所做的每项学术研究也都当然重要。(3)我们必须把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与学术研究者的身份严格区别开来。这意味着,无论男女老少,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无论是校长还是一般教员,在知识面前都是平等的,尤其在关乎这些人的个人学术研究的评价方面,就更是如此了。

总而言之,从学术研究自身的角度看,只有当我们不再把我们研究对象的重要性误作是我们研究的重要性的时候,只有当我们不再“乐观地”把外部环境的进步误作是中国社会科学自身的进步的时候,只有当我们不再把任何身份或机构因素和任何即时性的外部需求误作是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的判准体系的时候,只有当我们不再简单地把学术研究对意识形态的担当误作是我们毫无批判地把学术研究与意识形态等而视之的理据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才有可能不会在与其他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沦入一种“不思的”依附状况之中,我们的学术研究才有可能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我们在建构法律哲学方面的第一项使命,即回到经典进行批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必须首先否弃这样一种误识,即西学东渐以来,我们已经引进了大量的西方经典论著,因此我们也就熟知这些经典了。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天还停留在介绍和传播的阶段,而根本没有进入研究、对话和批判的阶段。我们在今天知道许多西方经典学者的名字,我们知道尼采、弗罗伊德、马克斯·韦伯、海德格、福柯、庞德,等等。但是我们究竟对他们的理论有多少切实的研究呢?从70年代末改革开放始,20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就在中国学界中名声大震了。当我在1995年开始研究哈耶克理论的时候,我查阅了大量的中文期刊文献,但是令我感到惊讶的是,我没有查到一篇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论文,更不用说真正研究他思想的论著了。

当然,我们不了解西方经典或者我们没有很好地研究西方的经典,并不构成我们必须回到经典进行批判的充分理由。就象你不是一个演员,并不构成你必须当一个演员的充分理由一般。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回到经典呢?我个人认为,我所谓的两项“知识铁律”可以作为我们的理据。第一项“知识铁律”乃是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的关系的铁律。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我们的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学术传统就无所谓知识增量和不增量的问题:诺齐克的理论可以被视作是对洛克理论的增量,哈耶克的理论可以被视作对休谟等人理论的增量,罗尔斯的理论可以被认为是对康德理论的增量,今天的社群主义可以被视作是对柏拉图和黑格尔理论的增量。离开了先哲们经由个人努力汇合而成的学术传统,我们根据什么宣称自己的观点不是先哲已然详尽阐释过的观点呢?我们除了实际效用以外又可能从何处去获致我们对知识的评价判准呢?我们又如何知道我们当下的知识状况以及应当从哪里出发呢?我们又根据什么宣称我们的知识努力是一种贡献呢?因此,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的关系的“知识铁律”,要求我们必须回到经典,并通过这一努力而知道我们自己知识工作的性质和方向。

第二项“知识铁律”是有关知识限度与批判的关系的铁律。我们所从事的乃是知识生产的工作,而不是宣扬或捍卫真理。众所周知,知识一定是有其限度的,而知识的限度主要是由我们人的理性所具有的构成性限度所决定的。正是对知识限度的承认,内在地建构起了知识与批判之间的关系。我们当今所拥有的所有的理论知识都是对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及它们赖以存在和扩展的正当性的认识,因此知识所具有的那种构成性限度不仅为我们对此前的任何知识进行批判提供了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我们还试图更深刻且更适当地理解和解释人类社会生活现象,那么知识所具有的那种构成性限度还为我们对此前的任何知识进行批判提供了必要性。据此我们可以说,我们必须回到经典并对它进行批判,而且惟有在批判的过程当中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生活世界乃至我们的生活世界与其他各种世界的关系。

毋庸置疑,我们并不是为了回到经典而回到经典,也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而是为了建构而回到经典进行批判。这就是我们在当下的第二项使命,即面对当下社会建构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这项使命含括三项具体任务。(1)反思:我们不仅要对中国既有的法学文献和论著进行总体性反思,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对这些知识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那些知识生产结构和制度进行严肃的反思。(2)第二项具体任务就是我们要对我们当下的社会秩序做具体的分析和研究。第一个方面是对我们今天生活于其间的世界是如何运作的以及是如何被人们所认识的情形进行实然的分析和研究;第二个方面是对某些一般性原则进行应然性的分析和研究,因为只要我们认为某种社会秩序类型是可欲的,并且试图捍卫这种秩序并扩展这种秩序,那么我们就会去建构一些应然的一般性原则并要求人们遵循这些原则;第三个方面就是从实然与应然的关系角度对我们建构的一般性原则与人们遵循它们过程中的冲突、磨擦或和谐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3)最后一项具体任务便是在所有上述努力的基础上建构起一种法律哲学或多种法律哲学。

以上所述便是我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

在今天就职演讲的第三部分,我将简单地谈一谈我来吉林大学的施教工作。与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当下的使命相应合,我的施教工作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回到经典进行批判。我希望在我有限的教学生涯中能够培养出150博士生,希望他们在六年的研习期间广泛阅读经典文献,并且专门研究一个法学经典人物的思想或理论。再者,希望通过一批又一批学生的努力而最终能够在吉林大学形成一个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学经典学术的传统,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批判体系,从而使吉林大学能够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研究和批判西方法学经典的重镇之一。二是面对当下的社会进行建构,我希望能够在有限的教学生涯中建构起一个以吉林大学学生为主但是面对中国面对世界的长期的“中国法律哲学高级研讨班”,期望在师生和同道的共同努力下逐渐形成一种或多种适合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

这就是我今天作的演讲报告,我想用八个字来做一个概括,即“宏大目标,点滴努力”。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有努力的宏大目标,更要有通过点滴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的平实学品。最后,我希望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逐渐建构起中国的法学学术传统和我们自己的法律哲学。也许我们看不到这个学术传统在未来的灿烂作用,但是我希望我们能够自豪地说,这一学术传统始于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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