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群:古罗马:大一统专制集权国家形态的完美标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75 次 更新时间:2021-01-2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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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群 (进入专栏)  


当我们试图确定古罗马的社会属性时,一般说它属于奴隶制,因为当时存在大量奴隶;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可是,问题还有另外一面,在古罗马,奴隶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外国人以及战俘,可是在千千万万罗马人之间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呢?在罗马人和外省人之间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呢?

本文力图说明:古罗马社会可以被称作“农业文明阶段的军事官僚集权的专制国家”,其国家机器和百姓之间是专制和压迫的关系。因此,古罗马和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性质是一样的。


一、从共和国到帝国,专制集权是古罗马永褪不掉的胎记


让我们从罗马立国谈起。

人类的早期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军事立国。一个军事组织通过军事征服,在地理上不断地进行扩展,把越来越大的地区和越来越多的人民,纳入自己的暴力垄断控制的范围中,形成“国家”这种在范围上比原来的部落大得多的政治体。其实,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就其起源来说,都是这样形成的。像美国立国时,13个殖民地自愿结合成一个国家;像今天的欧盟那样,由各国自愿结成统一的政治体,那都是少之又少的特例。没听说中国的战国时代,七个国家自愿结合成一个秦国;那是秦始皇历经艰难、用血与火的代价,才完成了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魏蜀吴三国宁可坚持长期打下去,从而呈现出一幅三国演义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也不愿像美国13个殖民地人民那样好脾气,自愿结合成一个国家。所以说,枪杆子里(或者是刀剑里)出国家,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条“普遍规律”,少有例外。罗马国家的建立也是这样。在公元前8世纪时,居住在台伯河边的一群伊斯苏坎人建立了罗马城,罗马人不断地对周边地区进行军事征服,到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人已经占领了从亚平宁山脉到地中海海滨的全部拉丁平原。

所有人类群体的发展,都要经过氏族部落的阶段,而在这个阶段都是使用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氏族部落的公共性政治事务,罗马的部落们也不例外,部落大会就是这种民主运作的机制。但也和世界所有民族一样,当部落不断对外征战时,部落首领的权利就会越来越大,而民主运作所具有的权利就越来越小,这一点在军事化特性十分强烈的古罗马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罗马共和国阶段,“共和”这个词反映的是:人民在政治事务中拥有充分的权利,这在罗马国家的最初阶段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对外征战的不断进行,百姓们的民主权利越来越小,“共和”越来越名不副实了;罗马国家越来越成为一个贵族寡头统治的国家(Oligarch)。当时罗马最有权力的政治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元老院。元老院的成员都是组成罗马国家的各氏族的首领,也就是当时罗马最有势力的一批人,而且其职位都是世袭的。元老院从元老中推举出两位执政官主持日常的国家行政和司法管理的任务,他们要按照元老院的旨意办事。正如蒙森所说,“罗马从来没有放弃过这样的立国原则:人民是被管理者,而不是管理者。”1

人类历史上声威赫赫的罗马帝国诞生于公元前一世纪,当时,罗马的一些元帅率领各自的军队展开了互相之间的内战,最终的胜利属于屋大维,他后来被称为奥古斯都大帝。

上述的罗马内战,实质上就是一场军阀混战,一场发生在互相对立的若干军事团体之间的厮杀。从世界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任何一个农业社会的国家里,都会存在一个在社会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但是,该集团究竟属于哪些人呢?要知道,在当时的社会里,有无数的人对成为这个集团中的一员朝思暮想、垂涎三尺。因为,进入这个集团,就意味着地位、权势、金钱、美女,苏拉、马略、克拉苏、庞培、恺撒、安东尼、屋大维等元帅所浴血奋战的,就是为了成为这样的集团的领袖;而且在每一个这些伟人的背后,都有着千万个各自追随他们的士兵。一旦某一个伟人领导的集团成功,这个集团内的大大小小的将士们都将分得胜利的成果。

对于罗马百姓们来说,内战决不是什么好事。他们的心中一定在呼喊:“罗马人不打罗马人!”,可是,无济于事。因为那几位罗马的伟人,以及追随他们的将士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而奥古斯都的一统天下则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今天的全世界人民,提起独裁都是十分的反感;可是,在一个军阀混战、内忧外患的动荡岁月,如果有一个人能带来和平、安定和秩序,老百姓就已经感恩不尽了,何必再去多计较独裁不独裁、专制不专制呢? 历史的逻辑总是:民主下的和平与秩序好于专制下的和平与秩序,专制下的和平与秩序好于无政府状态。所以弗斯特说:“由于奥古斯都结束了长期的内战、不停的劫掠,因此受到罗马人民发自内心的崇敬。人们自觉自愿地把他看成一个‘神’,这种对皇帝的崇拜一直持续下去,成为一种维系罗马帝国的强大力量。”2

依靠军事大权上台的屋大维,把共和国变成了帝国,他成为真正的集政治、行政、军事、宗教大权于一身的专制君主。元老院已成为他手中的政治工具。

到公元前130年的时候,罗马就已经有了跨越欧亚非的9个行省,到了恺撒和屋大维时代,更是扩张到不列颠,以及莱茵河、多瑙河流域。这样的版图,在欧洲历史上,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和我国的秦朝、汉朝有的一比,而且在时间上也正好对应。不同的是,在中国,大一统的局面自秦汉以后世代相传;而在欧洲,大一统的局面自古罗马以后再也没有恢复,中世纪欧洲政治权利的中心,一直就是分散的。从奥古斯都以后,罗马国家开始被称为“帝国”,而罗马帝国的最高首领被称为“皇帝”。这时的罗马帝国,真正成为了和中国历代王朝相似的大一统农业官僚帝国。这里的“大一统”既是指罗马的官僚集团控制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宗教各个方面,也是指罗马帝国控制了辽阔的疆域。

奥古斯都,这位统治着如此大的疆土、如此多的臣民的君王,这位欧洲的秦皇汉武,在他的工作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经营着他的大一统的事业。他整顿原有的官僚机构,力图让那些有才能有经验的人担任各级行政领导,并对各行省的官员实行严密的监管;他整顿军队,将其缩编为28个精锐的军团;他制定了统一的货币制度,创立了统一的邮政系统,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而且他的工作被他的继承者们继续着。约翰·麦克说:“罗马政府自从奥古斯都以后在不断完善着。其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在克狄奥斯治下,帝国的官僚机构迅速壮大。而随后的皇帝哈德良则把这一套官僚体系建设得十分富有组织性。······哈德良把文官体系和武官体系分开,······上述皇帝的努力都提高了帝国运转的效率和皇帝的权威。”3

所以,罗马帝国可以被称作“官僚集权国家”,罗斯托夫采夫这样论述罗马帝国的社会性质:“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这个中央政府的首脑就是皇帝,他是居于首位的统治者,是元首,是领导者。他的代理人,有文职的,也有武职的,都以他的名义行使职权。······它是一个专制的君主政府,······罗马帝国与现代同类型国家的区别就在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既不是由帝国中有政治权的国民选举出来的,也不受他们的控制。······这个中央政府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这个城市(罗马城)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的霸主了。”4


二、专制下的好皇帝,专制下的法


在中国两千年的历代王朝中,有些皇帝得到广泛称赞,被誉为“明君”,有些则被指为“昏君”。这种评论也可以用在罗马帝国的皇帝身上。在帝制——不论东方的还是西方的——之下,作为国家中统治性军事官僚集团的首领,皇帝既要为自己和集团内的各级成员谋取更大的物质利益,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更多的剩余产品;又要管理整个社会,建立社会意识形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产的运行。作为被统治者,农业社会里的农民百姓是接受皇帝的权威的,这首先是因为面对皇帝统领的强大军事集团,百姓们必须屈服;其次也是因为皇帝带来秩序、和平和安定。至于要缴纳一定的剩余产品,他们也必须接受,接受保护就要缴纳保护费,这种黑社会式的做法,不能说就完全没有道理。所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把上述统治性军事官僚集团一律称为“坐寇”集团。

如果一个皇帝,既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过分多的剩余产品,行为残暴;又不善于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在管理社会、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做得比较差,那他就显然不是一个好皇帝。这样的皇帝,既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也不符合官僚集团的总体的和长远的利益。这时,虽然整个社会对皇帝的约束机制十分的弱,但不论是在官僚集团内部,还是在民间,都始终有一种呼声和力量,试图把当时的皇帝往“好皇帝”的模式上矫正。

比如罗马帝国1世纪时的多米戚安皇帝,就是一位典型的坏皇帝。他不听任何人的意见,对付反对者十分的严厉残酷,他和尼禄、卡利古拉等被称为是罗马帝国历史上最坏的皇帝。对于他的统治,不仅是广大的平民百姓,而且官僚集团内的大部分人都是怨声载道。针对他的行径,斯多葛派提出了关于“好皇帝”、即“王政”的思想。这种思想并不反对皇权,但反对专制暴政。其要点如下:

皇帝之立,出于神意,其所作所为自应符合天意。但是,他本身并非一位神;他不应将自己的权利视为一种个人的特权,而应将其视为一种职责;他的生活应该克勤克俭,而不应当耽于逸乐;他应当是臣民的父亲和恩人,而不是他们的主子;他的臣民是自由的人,不是奴隶;他的臣民必须爱戴他,而他必须既爱民、又爱兵;他必须英武,他又必须慈祥;最后一点,他必须有一些人辅助他,这些人应当分掌国家的政权。

可以说,没有哪一个罗马皇帝真正符合“王政”的标准。在农业社会中,就官僚集团和平民百姓的关系来说,压迫压榨是最本质的关系。但是,压迫压榨的关系不能太过分、不能太露骨,太过分太露骨,这种关系就难以持久。所以,不论是罗马国家还是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把官僚与百姓的关系比拟成父子关系,以至于韦伯把父权主义作为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形态。父权主义就是要在这种关系中,既要讲统治、管教,也要讲道义、情感、共同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官僚集团与百姓关系的长期维持。

斯多葛派的上述王政学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实在是并不新鲜。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在农业社会君主制的前提下,所有的人,都要讲道德、讲爱人、讲规矩。相对于那些不爱百姓、不讲道德的君主的行径,儒家(和斯多葛派一样)讲“王道”“圣人为王”“君臣有义”“仁者爱人”,这当然是蛮可爱的,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只有到了近现代,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农业性政治社会基本的规范变得不合时宜的时候,百姓们才会感到儒家不可爱的一面。

在农业文明的专制性的国家形态中,人民大众所能设想的最好的政治状态,就是开明专制,就是“王道”“圣人为王”“明君”;那时的人民所能设想的最好的官,就是清官。如果今天的人指责他们为什么这么奴性,为什么不使用民主的方式,选出皇帝选出官,监督皇帝监督官,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这就像指责他们为什么不使用拖拉机来耕种,而是数千年如一日地使用老黄牛来耕种一样的没道理。在农业中广泛地使用机械化,是需要长期的生产力发展的积累的;实行民主政治,则需要更长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之间新型关系模式的建立。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就认为,要实现民主,起码要具备6个社会条件,首先就是比较发达的工商业,以及社会被充分地城市化。如果以英法等国在20世纪初实行普选权为标志,那么欧洲从专制到民主花了两千多年的时间。

罗马拥有一颗令世人称颂的文明之珠——罗马法,但是,罗马法的存在并没有改变罗马社会的专制性质。

罗马的法律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发端,而到奥古斯都成为元首后发展为一套十分齐备的体系。罗马法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罗马公民法。它应用于罗马公民,包括元老院颁布的法令、元首颁布的法令、法官颁布的法规、以及一些传统习俗。第二是万民法。它应用于罗马帝国治下的、不分民族的所有人民;它保护奴隶制和私有财产,并保护商品交易行为,比如买卖、合伙制和合同。第三是自然法。它由斯多葛派提出,虽然没有多少具体内容,但它强调一个重要理念:自然法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权利,而政府对这些权利不能侵犯。如果国王不遵守自然法那他将自动变成暴君。

罗马法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的进步。社会体需要秩序,大的社会体更需要秩序。如果一套规范化的秩序能应运而生,则会对该社会体的维持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罗马之前的其他社会体中,在和罗马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体中,都没有罗马法那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弗斯特说:“罗马法学家们关于罗马法的制定是做的如此出色,以至于当时罗马帝国以外的野蛮人都直接搬用罗马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照抄罗马法。”5

但我们不能因为罗马法的存在,就说古罗马已经具有了某种“民主性”“现代性”。一些倾向于从文化传统中寻找造成今天东西方差别原因的学者,经常用罗马法来说明东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

第一,在罗马真正起作用的,是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它们基本上都是罗马的统治者颁布的,维持的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佩里·安德森认为:“奥古斯都选择著名的法学家为顾问,并授予他们解释法律的权利。······有产阶级的财产受到保护。刑法——基本上是为下层阶级制定的——仍保持着以往的专断和压迫的特性,它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6。

第二,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确实在道义上起到一种整合全体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既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也不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落实。其实相似的理念在中国传统中同样存在,作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至高无上的思想。

罗马帝国是专制社会,而专制社会也是有法律法治的,在这一点上,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是一样的;而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机制不同。比如罗马法,是由罗马贵族中的法学家们制定的;比如中世纪领主与隶农的关系规范,是在领主对隶农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中国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统治集团制定的。简单说,农业国家中——无论是统一的军事官僚国家还是松散的封建国家,法律都是统治者们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首肯,而且要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业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数国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首肯的,要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

其二,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不同。专制社会强调对百姓的统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满足这一需要;民主国家的法律则会强调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另外,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其法律的内容就会相对简单;而工商业社会的社会生活比农业社会的复杂一万倍。当一个社会体——比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生活在迅猛地复杂化、多样化时,大量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规范来加以调节;而原有的社会规定或法律则因为社会的变化而需要重新制定。于是,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会纷纷应时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详细性、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不同。专制社会的法律,条文相对较粗,在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空间;而且在执行中,由于执行者受到的监督不强,所以不时会发生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比如休斯·托马斯就指出:“从罗马的一些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法律经常被忽视,而贿赂法官的现象则十分流行。”7而一个较为民主的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专制社会相反。


三、专制集权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压迫压榨的经济关系


罗马是依靠军事胜利建立起来的,是由一个官僚集团控制的国家,该集团是罗马社会中最有力量的、最有组织性的集团,他们利用这种组织性力量,成为罗马最有财富者;地主阶层则和官僚集团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另一个既得利益集团。而罗马百姓虽然人数众多,但却不具有组织力量,因为他们都是农民,按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好比是一筐筐土豆,面对强大的罗马官僚集团,一盘散沙的罗马农民们是无力反抗的;奴隶则完全被暴力所控制,处于社会最底层。

在对外军事征服中,元老院的成员以及罗马军队的将领们攫取了大量财富。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因布匿战争致富的并不只是国家。······分肥最多的是罗马军队的将领们、元老院议员阶级的成员。从远古以来,他们就是罗马人中最富裕的人。他们在扩张领土的战争中增加了自己的财富。大量的人畜都落入了他们之手。元老院派去统治新行省的人也都是属于元老院议员阶级的。······他们在这些地方的统治权几乎是无限制的。行省政府于是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8中国有句俗语:“一年清知府,三千雪花银。”说的就是罗马行省的官员的。而且罗斯托夫采夫的这段描述,还令我想到当年国民党政府的四大家族:他们都是当时最有权利的人,因此也就是最有钱的人。而且既然当时罗马是这样一种有权就有钱的状况,既然当将军的、当大官的可以大捞,那么当中下级军官的、当中下级官员的――也就是骑士阶层――自然也可以小捞。

罗氏还指出:“公家官吏,无论地位高低,都靠贪污行贿发了财。元老院议员阶级把他们的赃利投之于土地,并直接榨取国库,以及奴役人数越来越多的工人。他们霸占大片肥沃的田地。······这是一群真正的寄生虫,他们对经济生活从来没有任何贡献,而靠别的阶级的辛勤劳动为生。”9

伴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在罗马和意大利还兴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富裕的商人阶层。他们充当放债者、商人、畜群主人、城市中的房东和店主等。但在农业社会的罗马,这些富人们最多的还是购买土地,成为大大小小的地主。

这些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罗氏说得很清楚:“那些地主们要不是罗马元老院议员阶级和骑士阶级的成员,就是一些最精明强干和最勤俭者。”10。但在当时的社会中,那些精明强干和勤俭者也必须和当地的官员们建立密切的关系,最好是通过血缘和联姻的方式,否则,自己的命运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依附于当时最有权势的社会集团——官僚集团。

在这一点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是相似的,古代中国的地主们也必须依附于官僚集团。巴林顿·摩尔在论述中国的官僚和地主的关系时说:“是官僚机构,而不是土地本身,(为社会上层)提供了最大的物质奖励。因为没有长子继承权的规定,富裕的家族不消几代,就能把遗产平分得一干二净,以至变成赤贫。防止家道中衰的主要办法,是把有知识有才干的子弟送到官僚机构中,他们会受纳虽遭明令禁止、但为社会所默认的贿赂,来使自己的家业愈益兴旺。以买地的方式把钱投资于土地,以备告老还乡之用,这类事情是非常普遍的。这里,官僚机构用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榨取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剩余。······从各方面看,官僚机构似乎是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的组织,虽然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土地的财富来自于官僚机构,并受官僚机构的保护而存在。”11官僚组织当然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农民是一个个小土豆,地主不过是一个个大土豆而已;而不论是罗马共和国还是罗马帝国,不论是唐朝还是明朝,其官僚集团都是一个在上下左右的关系上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网络,那岂是一个个大小土豆能比的?

有人会提出:中国古代和罗马不同,中国有科举制,可以广泛而平等地选拔人才。但是,就地主阶级和一般的贫苦农民相比,地主们显然更有钱供养自己的子弟进行长期的脱产学习,而不用去管地里的事;地主们显然能够有钱请老师,而且可以请最好的老师;地主们显然更有可能成为“书香世家”。所以,虽然贫苦农民中也会有一些才子冒出来,但是,就总体上看,地主阶级在科举中显然更占优势。在这里,家族起了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家族里,有的成员专心当地主,有的成员则专心考科举以后好做官,这两类成员共同为家族的繁荣兴旺出力。

巴林顿·摩尔说:“在研究中国时,我们需知的是地产、知识所有者和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一切是通过家族、或更确切地说是父系血统的途径联系起来的。······(一个家族中的若干成员把)为国家服务所谋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个人积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亲属的利益。······家族则通过得到学位或准学位的方式······在政府机构中谋得一官半职,从而可以继续扩大家族的物质财富。靠着在帝国中的职位,儒生们补偿并扩充了家族的财产,并维护着血缘家族的社会地位。由此形成一个循环。······在理论上,官僚阶层对一切人开放,哪怕是地位卑贱的农民,只要智慧超群而又雄心勃勃,都能作官。但由于缺少普遍的大众教育体制,学生进行长期艰苦的学习就必须要以家族的富裕为后盾。······因此,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面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2费正清也认为:“富贵子弟仍然比一般人更有希望通过科举获得功名。为考试需要经年累月地攻读经书,这只有富贵之家才负担得起。国子监的学生主要也是贵族子弟,地方举荐的贤才亦大多出身上层。此外,高官大员们往往享有举荐子弟、门生做官的特权。”13 “获得功名者与地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叠在一起的。”14

那么是不是说,因为罗马存在着一批非官员的富人阶层,就说明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呢?我认为不能这么说。确实,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私有观念,有着一定的商品交换,并有着一些因此而致富的人。但这是所有农业社会都有的。中国古代同样也有土地的私有观念(所以也有土地兼并),也有商品交换,也有一些富裕的商人,也有一些人靠着勤劳节俭、善于经营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地主和商人;但也不能说中国古代因此就是资本主义的。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占压倒地位的社会关系,是有组织的官僚群体与广大百姓的关系。商品交换的关系只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可以没收某人的财产,国家可以垄断某一行业,官员可以对有钱但没有势力或靠山的人敲诈勒索,官员可以自己经商(就像罗马的各级官员一样)。而所谓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是产权明确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成为了社会上占压倒地位的关系,任何官员都不能对此加以破坏。

所以,我把罗马国家,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统称为“农业性官僚国家”,以和“工商业性资本主义国家”相对。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商品交换的活动。区别在于:这种关系及其活动,在社会中是否占有了一个压倒性的地位。在欧洲,这种社会形态的转化,是到了近代才基本完成的。还有,为什么一种社会关系会在社会中占优势地位呢?这取决于汇聚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受益的人的总体力量。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依附、依靠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所以当然就会尽力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如果这些人的总体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占了优势地位,那么,他们所支持的社会关系模式就会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反之亦然。

要维持国家机器和军队,以及要建设和维持公共事业,都需要大量的开支。而随着统治集团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开支的越来越大,国民赋税的负担就越来越重。汤普逊认为:“罗马帝国从三世纪起开始逐渐衰落,并接连不断地衰落下去直到灭亡。这种情况使课税问题,越来越被推倒前台了。政府靠课新税来弥补国库的经常亏损;同时,把旧税更加推广开来;······税率也在不断地提高着。”15火上浇油的是,富人们一直在争求免税权;而罗马皇帝们则发现,他们必须收买富人们的好感,来获得富人们的支持,结果,很多富人得以免交或少交赋税。到4、5世纪,就在帝国日益贫困化的时候,赋税也日益加重,这实在是一种饮鸠止渴的方法。当时的另一位作家圣巴锡尔说:“比如有一个船夫在汹涌的波涛里驾驶着一叶扁舟,正在他应该减轻船货,竭力使船平稳下来的时候,反而有人再以行李什物满载于他的船上。”16越穷赋税越重,赋税越重就越穷,这样下去,船(罗马帝国)如果还不翻,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了。

在这里我想谈谈两种性质的赋税。

一种是罗马帝国式的,以后的欧洲中世纪的各个王国,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还有马其顿帝国、波斯帝国、印度莫卧尔王朝、莫斯科大公国、古代日本的幕府统治,等等,都属于这个类型。在世界各地的农业文明的社会体中,这种国家比比皆是,举不胜举,就像雨后的树林里会到处长出蘑菇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类型的国家,是由一个军事集团通过军事胜利而建立的,它的建立并没有得到百姓的广泛同意,它一旦建立以后,就对百姓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压迫压榨。赋税就是这种压迫压榨的形式。如果这个军事官僚统治集团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百姓所遭受的压迫压榨就会加重,赋税也就会加重。

另一种是现代民主国家式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国家机构实际上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一个环节,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运转的需要。国家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一样的,而诺齐克则把这种国家机构称为百姓们聘请的“镖局”。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花律师费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律师事务所则要向客户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律师所需的报酬。如果客户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经费;如果觉得这家事务所服务质量不错,就继续请他们;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换一家。

就民主国家而言,社会各界根据自己的需要,花税费请国家机构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国家机构则要向社会各界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公务员所需的报酬。如果社会各界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税费;如果觉得政府服务质量不错,就会投赞成票;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要求政府改进。所以,税费就相当于律师费,它是社会各界形成共同意愿之后,自愿支付的。

罗马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在罗马立国的早期,还是自由的自耕农占大多数。但随着罗马国家机器的逐渐壮大,随着那个官僚军事集团的势力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罗马的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逐渐地,罗马小农们感到生活越来越窘迫,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抵押给地主,以换取一些收入;最后就把自己的土地都抵押给地主了。现在,他们成了为地主工作的佃户,成了地主的长工。有很多隶农乃至小农,在走头无路的时候,常逃到日耳曼人或匈奴人那里。448年,罗马帝国一位被派到阿提那的外交人员,在多瑙河边曾碰到一位逃亡者。既然已在罗马帝国之外,就可以实话实说了。那个逃亡者说:我在匈奴人中间的新生活,比我在罗马人中间的旧生活还要好。罗马臣民在和平时期的境遇,比受战祸还要痛苦,因为勒索赋税凶狠得很,又因为法律实际上不是对所有的阶级都生效的,所以,不法之徒胡作非为。富人犯罪不受惩罚,而穷人犯罪则蒙受刑法制裁。

罗马在各个行业都广泛地使用奴隶进行劳动。主人与奴隶,是那个崇尚军事的野蛮时代所到处流行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最极端地反映了压迫压榨的关系。

地中海地区从来就是商业发达的地方,罗马帝国的商业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对于这些商业和手工业,罗马帝国的统治性官僚贵族集团当然不会放任自流,对于它们的成果必须加以搜刮,对于它们的发展必须加以控制。一切手艺和行业被强制地合并起来,放在国家的控制下。这些行业包括有裁缝、纺织工、金属匠、毛皮工、皮革匠、马鞍匠、制陶工、面包工、挑夫、码头工人、船货装卸工、木匠、石匠、小贩、商人、旅馆管理员,甚至还有妓女。到了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奥雷利安进行了更为严厉的控制,他把每个人固定在其本行职业和居住地点,对于十分重要的与粮食买卖和粮食运输有关的协会组织,干脆把他们变成了行政部门,将他们的会员固定地依附于这些组织。 “奥雷利安以一个彻底军事化的官僚机构的首脑的姿态出现,这个官僚机构是在强迫帝国国民所有的团体参加行政工作,以供应帝国生活资料和劳动力。”17

国家对工商业进行广泛而严格的管理和组织,并不是罗马帝国独有的,它是近代以前的欧洲一贯的现象。

罗马帝国没有留下足够的原始材料,说明罗马国家对商业和手工业的监管、组织和控制的详细情况。但东罗马帝国的皇帝利奥(886~912)亲自编著了一本《总监便览》,这是一本东罗马帝国对其国内的工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手册,汤普逊根据这本手册描述了具体的细节:

“君士坦丁堡的工人组织有城市总监作为它们的首脑。凡关于新会员的加入、职员的推荐、各行会团体间的关系、团体的整个有机生活,事实上,都是掌握在他手里,由他决定。他处在行会和政府之间,在大多场合下还站在行会和外侨之间。······君士坦丁堡乃是垄断、特权和家长主义的乐园。不仅不同行业间的通路为法律严密地封闭着,而且任何一个团体的活动都需受千百条款的限制。国家干涉一切;控制一切;随意进入什么地方,店铺和货栈,并审核帐目。它规定工人的工资、每一种货品出售的日子、地点和价格;制造者不得直接采购,甚至选择他所需要的原料;对于存货的质量、甚至数量,也从来不能有所烦言。雇主无权支配他和工人所签订的契约,甚至也无权支配它们认为必要的学徒人数。······一般人只准经营一种行业,不得兼做其他行业。······以上诏令所规定的紧密侦查方法,需要大批官员在总督指挥之下进行工作。总监的代表、他的官员、他的稽查员、他的下属,不停止地往来查察,而所有行会的会长,必须尽力予以援助。”18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出现的是封建主义,那时当权的是遍布欧洲大地的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国王只是一个空架子。欧洲再一次出现大范围的统一的政治体,是在14、15世纪了,当时出现了一批“民族国家”,英、法、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之类,国王在这些国家的范围内,又有了真正的权利。这时,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和管理,在这些国家中再一次出现,那就是“重商主义”。这又是一个很容易让人误解的词,它决不是要采取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它的含义,按伯恩斯的解释,是:“重商主义可以说是政府所采取的干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国家繁荣和增强国家力量。”19也就是说,重商主义是用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管理、控制的方法,来提高本国工商业生产的水平。

重商主义实行得最彻底的,是17世纪后期路易十四统治期间的法国。“他资助新的企业,创办了一些国家的工业,甚至让政府向那些摇摇欲坠的公司购买并不真正需要的货物。他决心置制造工业于严格控制之下,······只生产促进国家兴旺所需要的商品。结果是他对工业强制实行一套十分详细的规则,几乎对制造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了规定。”20这也就是鼓吹市场经济的亚当·斯密,为什么在《国富论》的前半部分一直要反对重商主义。

所以我们看到,在整个欧洲的罗马时代以及中世纪,只要国王有了统一的权利,他就会对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管理、组织和干涉,而决不会采取放任自流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成为从平民到国王的共识,是欧洲近代以后的事了。

而中国的历代王朝的皇帝们和那时欧洲的国王和皇帝们,从来都是志同道合的,所以他们一直把盐、铁、粮食运输等重要的工商业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


三、衰亡是罗马帝国的必然归宿


罗马帝国在4世纪和5世纪衰亡了。关于其原因,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内忧外患。但对于“外患”,我们要考虑到:罗马从来就是军力强大,对外几乎是战无不胜的,为什么到了4、5世纪就抵挡不住“野蛮人”的进犯呢?所以,关键还是“内忧”,是罗马帝国内部的国力虚弱,导致了它对外不能抵御入侵,对内不能维持秩序。

米歇尔在《世界文明史中的争论》中指出:“我不认为罗马帝国的衰亡源自野蛮人的入侵。罗马帝国在5世纪以前,成功地抵御了野蛮人的多次进攻。因此,关键是罗马帝国的内部因素导致了罗马的国力和抵抗力的衰落,这就是:皇帝和贵族对帝国的控制,膨胀的官僚集团,压迫性的法律规范,对中产阶层和自由民的过分的税收,用大部分的国力去支撑漫长国境线的防御,中央权威的不断削弱,贫富差距的扩大。”21

罗马的官僚们、贵族们、地主们,他们要过奢侈的生活;更关键的是,因为他们和广大罗马劳动者之间,是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压迫关系,所以,他们对奢侈生活的欲望难以得到遏制,没有一个力量能遏制他们获得更多剩余产品的冲动及行为。巴林顿·摩尔说:“社会系统中缺少有效率的机构来制止官员的压榨行为这一点,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结构性弱点之一。······受贿的诱惑使得每一个官员都尽其所能地中饱私囊。”22他的这番话放在罗马帝国同样适用。罗斯托夫采夫论述罗马帝国说:“官僚体制权利至高至大,不受国家基本成员所施行的任何监督,从而变得十分腐化,不诚实。······贿赂公行,非法鱼夺习以为常;企图采取一大套暗中侦察和官员彼此互相监督的制度来制止这些现象均属徒劳无益。每一次增加官吏的名额,每一次扩大监督人员的队伍,其结果都只是增添了靠贿赂贪污为生的人数。······凡是一种官僚体制,如果不受人民所掌握的充分权利的制裁,它都注定了会腐化无能。”23

对于广大的罗马农民和隶农,罗马国家用赋税,罗马官吏用贪污,罗马地主用地租;而且赋税越来越重,贪污越来越凶,地租越来越多。对于城市里的手工业主和商人,罗马国家和官吏同样不会放过,极力敲诈勒索。罗氏论述道:

“(罗马国家)从社会观点来看,既无平等,亦不平均。······人人都不许有政治上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人有言论、思想或良心的自由,自从基督教得胜以后尤其如此。······大地主是皇帝的奴隶,但却是靠他的田庄为生的佃户和农奴的主子。······城市里的劳动阶级对于店主、船东和工厂主所处的关系也是这样。而店主、船东和工厂主等人与其说是业主,远不如说更像是为国家利益而对自己的企业进行监督的低级职员;他们本身受着各部门的官吏和各个军事单位的长官的奴役驱使。最后,我们来看各级官吏和军人,他们尽管操纵着千百万人生杀予夺之权,但却要服从于一种奴隶性的铁的纪律。大家都受奴役是这个时代显著的特征。”24

汤普逊则认为:“罗马帝国生活力的逐渐衰败,可从······国家利益高于人民利益的情况得到说明。······一旦国家最高地位成为决定性的,而又能使个人利益及社会集团利益屈从的时候,它必然对民众起着一种压制的影响,并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失掉一切兴趣。但是,国家加在人民头上的压力,从没有像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那样使人觉得沉重。······罗马帝国成为压迫的象征,它在破坏它的臣民的时候,也破坏了它自己。”25

由于压榨的逐步加重,使得社会文明的基础——物质文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统一的社会秩序也出现了日益丧失的趋势。罗马各地的农民起事日见普遍,海盗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当时的一位演说家大声疾呼:“该死的富人们!如果穷人真觉得不值得活下去的话,注意他们会使你们同归于尽的。”因此,后期罗马帝国所展现的图景是:行政腐败、赋税过重、地主贵族日益发财、奢侈成风;农业衰落、民众日益贫困;公德丧失、风化败坏。不论是总体的生产力,还是社会的组织化程度,都降到了很低的水平。这时,一旦遇到日耳曼人的侵入,就基本上没有什么还手之力了。昔日强大无比的罗马帝国,到了4、5世纪已经风化了,只要外界推一推,它就裂成了碎片。在这碎片之上,出现了分离割据的封建的社会状况。

罗马帝国末期的这种状况,和中国历代王朝末期的状况是十分相似的。这是因为罗马国家和中国历代王朝的建立途径是一样的。在中国的历代王朝中,拥有强大组织性力量的官僚贵族地主集团,在王朝建立之初,还能记住孟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教导,压迫压榨还有所节制;到了后来就越来越无所顾忌,最后终于官逼民反,王朝也就覆灭了。

费正清是这样总结中国历代王朝由盛到衰的一般规律的:

“尽管中国人强调的是个人道德与人格,但朝代循环往复的原因主要还是和赋税、管理效率及军事力量有关。各主要朝代开国初期往往出现盛世局面,国家在新获得的和平中得到了发展,于是人口迅速增加,国库钱粮充足。

但是······朝廷钱粮既丰就开始大兴宫室、驿道、水渠和城墙。为了维护军事上的胜利成果,往往将防御体系铺得太广而难以为继。皇亲国戚、高官大员们的人数越来越多,无不沉湎于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之中。他们对供养者的需求越来越大,······支出不断增大而收入却相对减少,这样各朝各代大凡在开国100年内就会遇上棘手的财政困难。国库收入减少了,朝廷制度亦开始随之败坏。

这时就会出现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变革,有时暂时起些作用。(但)百官贪污腐化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就导致行政效率下降,而党争亦越发激烈起来。对朝廷心怀二志者在政治、经济上更趋独立并且日益恣行无忌。政府为了弥合财政逆差,只好增收赋税,结果往往使百姓们不堪重负。由于国库空虚,导致水渠、河堤年久失修,粮食歉收时节政府无力赈济灾民,结果饥馑横行,于是各地盗匪蜂起并最终爆发农民起义。由于无力发放军饷,边境防守亦开始崩溃。各地军政大员纷纷拥兵自立,于是朝廷垮台了事。之后各方混战一场,吐旧纳新,又开始了新的一轮朝代循环。”26


1500年后的今天,古罗马早成历史陈迹。但它留给我们的,绝不仅仅是竞技场、雕像、古城墙这些旅游景观。它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一种社会形态的完美标本,古埃及的各法老王国、欧洲中世纪晚期的各个王国、中国的历代王朝、马其顿帝国、波斯帝国、印度莫卧尔王朝、莫斯科大公国等等,虽然规模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但都属于这种社会形态。当人类处于农业文明阶段时,这种国家形态的出现就像雨后的树林里会到处长出蘑菇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费正清在论述4世纪的世界历史时指出:“中华帝国最终得到了重建,······并最终在7世纪建立起更为强大的大唐帝国。这与罗马帝国渐渐消亡的的命运形成鲜明的对照,同时也成为亚欧两大民族发展史上的分水岭。”27。可以说,罗马帝国和秦汉时代是这两大文明体最相似的时代,随后,它们就走上了越来越不相同的历史道路。



注释

1.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81页。

2.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 137页。

3.John P.Mckay,《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Houghton.Company,1987,175页。

4.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6,196~201页。

5.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1965,148~149页。

6.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页

7.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9,159页

8~10.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6,34页,721~722页,37页,639~640页

11~12.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4页,131~132页。

13~14.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19页,220页。

15~1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67~68页。

17.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39~640页

18.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3页。

19.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3页。

20.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7页。

21.Joseph R.Mitchell,《Taking Sides Clashing Views on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World Civilizations》,Volume 1,Dushkin /McGraw-Hill A Division of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1998,101页。

22.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135页。

23~24.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6,698~699页,266~267页,714~715。

25.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67~68页。

26~27.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84~85页,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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