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再次来到澳大,半年前我在澳大法学院做过一场讲座,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次是以学者的身份与世界各地的同仁交流,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曾经做过判断:“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我们这条道路有哪些特色?它和大陆法之间是什么关系?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法治道路有四条。
第一条道路是英国人走出来的,我们把它叫做英美法系。这条道路的第一个特点是具有内生性。起初,英伦三岛没有受其他国家的影响,盎格鲁—撒克逊人把自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融入进一个个案例,逐渐形成了今天英美法系的雏形,后续还产生了美国法这一分支。这条道路的第二个特点是演进式发展。在演进过程中,王权和贵族权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最后形成了英国的法治形态。所以英美法系是具有内生式、演进式特征的法治道路。
第二条道路是继受式法治道路,这就是我们今天研究的大陆法。罗马帝国统治了整个欧洲大陆,把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带到了整个大陆国家。西罗马崩溃以后,罗马法在一段时间里衰落了。到十一世纪,《国法大全》手抄本在博洛尼亚被发现,罗马法又开始复兴。当欧洲大陆一个个独立国家建立起来的时候,这些国家的法律就形成了今天的大陆法系。由于各国都沿用罗马法称谓,所以这一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还被称为法典法系。这个法系正在影响世界。中国在1928年民国时期制定民法时借鉴过大陆法,新中国在80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也借鉴过大陆法。现在我们的《民法典》依然对大陆法有所借鉴。基于大陆法的特征,可以认为其是一种继受式法治道路。
第三条道路就是中东阿拉伯国家和地区所走出来的法治道路。这个地区的法系比较古老,从两河文明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这个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政教合一,宗教的教规就是法律。这些国家的法官可以穿两种袍子,当审理民事案件时穿的是宗教的教袍,当审理社会和政治等相关案件时换上红色的袍子。所以政教一体也是一条法治道路。
第四条道路是东方一些国家另辟蹊径走出来的,叫作移植式法治道路。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移植的是中国的法律。东京大学所藏最古老的日本法律是《大宝律令》,与中国的唐《永徽律》相比,都是12篇502条,只不过篇名有所不同。韩国走的是和日本相同的道路,新加坡略有例外。新加坡是1965年从马来西亚独立后新建的国家,李光耀从伦敦返回做开国总理时,提了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第一官方语言必须是英语。第二个条件是不再沿用马来西亚原有法律,也不能用中国法律,要全盘适用英国法。所以现在新加坡的法律基本上适用的就是英国法。这种道路就是全盘移植式的道路。
世界上成熟的法治道路是这四条,那么中国要走哪一条呢?这四条道路我们都已进行过比较与研判。
就第一条内生演进式的道路而言,英国的法治如果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算起,至今已有800年。2015年时,我在中央的一个部门工作,英国驻华大使来找我们说,今年是《自由大宪章》800周年,能不能把它拿到中国展览一下?我们持开放态度,因为中国的法治一定要借鉴人类所有法治文明的共同长处。于是我们在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三个地方开放展览《自由大宪章》。但这条演进式道路是否适合我们呢?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讲,我们等不起,如果中国的法治也演进800年,那么中国将在法治上永远落后于西方。所以演进式的法治道路我们不能走。
就第二条继受式法治道路而言,我们继受什么呢?可能有三个选项。首先是中华法系。世界上有五大法系,为什么把中华法系作为第一法系?这是根据它产生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的。中华法系排第一,因为它有2000多年的历史。印度法系排第二,阿拉伯法系排第三,大陆法系排第四,英美法系排第五。中华法系在漫长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本质和特点,一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二是等级制,三是刑法严酷,四是刑民不分。这样的法治作为一个整体,新中国无法继受。原来民国时期的法律能不能继受?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做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就是废除了六法全书,废除了伪法统。所以这个也不能继受。第三个选项就是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对法学进行了彻底改造,废除了维辛斯基法学。前苏联的法学就是阶级斗争的法学,改革开放后这个法学被我们废除。所以继受式的法治道路我们也不能走。
第三条,中东阿拉伯地区的政教一体式法治道路更不适合中国。中国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解决了人和神之间的关系问题:敬神不如敬天,敬天不如敬贤,敬贤不如敬德。“敬天保民,敬德保民”是中国最古老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国的传统文化早已处理好了人和神之间的关系,神不再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主宰。我们的传统是重德,德和法要结合起来,而不必和神结合。所以第三条道路我们也不能走。
第四条,移植式的法治道路也不适合中国。第一个原因是,我们有独立的5000年的文明传承。中华文化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原文化,而日本、韩国、新加坡的文化叫亚文化。原文化没有必要去移植其他国家的文化,只有亚文化国家才需要去移植别的国家。第二个原因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用70多年时间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制度和体系。所以移植式的法治道路我们也不能走。
因此,我们必须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崭新的法治道路,我们把这条道路命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由七个要素构成,前三项我称之为原则,后四项为构材。三原则加四构材合起来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一条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们这条道路的方向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灵魂,是这条道路方向正确的保证,使我们不走弯路、不走邪路。
第二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这条道路是人民走出来的道路,中国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人民是法治的主体。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追求公平正义。法治的灵魂和生命在于公平正义,立法是分配公平正义,执法是落实公平正义,守法是自我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是当公平正义受到扭曲或践踏时迅速矫正和恢复公平正义。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中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这四项合起来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表明了我们法治的性质。
第三条原则,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它是理论化、体系化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个理论的产生和成熟,表明了我们这条道路有了坚实的学理支撑和理论基础,确保我们这条道路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除了以上三条原则外,我们用四种材料来构筑这条道路。
第一种构材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中国道路和其他任何国家道路不同的地方。我可以给大家列举几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一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单一制国家。现在世界上人口数量过亿的国家,只有中国实行单一制。它来自于秦以来的中国大一统传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王绾和李斯两位宰相意见相左,王绾主张依然实行分封制,李斯坚持实行郡县制,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中国郡县制的传统由此开启。郡县制到汉代时曾面临反覆,但汉武帝进一步巩固了该制度。从那之后一直到今天,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制,这也是中国制度具有独特优势的基础。这个基础我们保持了2000多年,由此大家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不实行联邦制,也可以理解我们对台湾的态度,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要求,还是一种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单一制在我们传承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是排在第一位的。
第二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的立法传统。中国始终是以法典来表达法律,由此可以理解中国为什么不实行判例制。虽然中国有一部分学者也希望判例能成为法律的表现形式,但这个观念没有被接受。我们继承的传统是: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就是法典;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是法典;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还是法典。秦代有“秦律”,汉代有“汉律”,魏代有“魏律”,晋代有“晋律”,隋代有“隋律”。就唐代而言,我们今天能够见到的是《唐律疏议》,其实唐代有三部法律,《武德律》已经失传了,《贞观律》存世不完整,现在留下来的最完整法典就是《永徽律》,这就是唐律。宋代叫《宋刑统》,元代叫《元典章》,明代叫《大明律》,清代叫《大清律例》。中国历代都用法典形式立法,这个传统我们继承下来,所以中国现在的立法就是要走法典化的道路。
第三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有一个判断:“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有法的作用,德有德的作用。法可以使天下安定,因为它是治国理政的中心。那么道德呢?道德是调整心灵的。法律调整行为,道德调整心灵。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这个传统最早在2300年前由荀子提出。荀子在齐国做祭酒时提出“隆礼重法”,隆有托起来的意思,重是向下施力,“隆礼重法”就是左手举起礼,右手举起法,礼法并用。这个思想到了汉代被董仲舒改造为“德主刑辅”,德和法又结合起来了。中国2000多年的治国理政传统由此形成,内核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当今中国法治道路最显着的一个特征,它来自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四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孔子有关。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门楣上有若干位世界着名的法学家,处在中心位置的有三个人,第一是孔子,中间是摩西,最后是梭伦。我们法律研究者都知道这三个人物的作用和地位。摩西制定了《摩西十诫》,在英美法系的法庭上,证人作证还常手按《圣经》。所以英美法系绕不开摩西的贡献。梭伦是古希腊法律改革家,也是我们今天很多司法制度原则的奠基者。因此,摩西和梭伦登上门楣是意料之中的,但为什么把中国的孔子放在第一位?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伦奎斯特告诉我,美国现在一年有1.2亿件诉讼案件,需要100万名律师提供支持,美国是世界上国家治理成本最高的国家,而中国的孔子,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无讼社会”。《论语》有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时断过不少案子,他告诫学生说,他断案子和其他人没有区别,但是断案的目的和追求与其他人不一样。他要通过一个案件的审判,让这个案件对社会产生教育意义,使社会上不再产生类似的案件。这就是孔子的无讼思想,意在尽可能降低诉讼数量。那么一旦有了诉讼,该怎么办呢?日常的社会矛盾靠什么解决?答案是主要靠调解。所以调解被美国人称作东方的瑰宝。这句话来自于60年代的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他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了这样一个评价——调解是东方的瑰宝,美国应当学习。调解现在为世界所接受,有46个国家签署了总部设在香港特区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这就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世界法治的意义。
第五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变法图强。中国历代都主张变法,变法的目的是图强。商鞅变法使贫弱的秦国强大起来。汉代变法,汉文帝废除肉刑,使中国的法制走向了文明,之后出现了文景之治。唐代变法,诞生的《武德律》等三部法律,使唐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朝代。宋代也有变法,明代也有变法,清末也有变法。变法图强是我们的优秀传统。所以我们今天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依然要把变法放在第一位。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中,习近平主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地位特殊、尤为重要。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其他三个“全面”是无法保证实现的。因此,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文化根源来自我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
所以,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一个构材。在今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要不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转化。
第二个构材是我们的红色基因。从192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井冈山土地法》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瑞金阶段、陕甘宁边区阶段和西柏坡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很多创造,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的一种审判的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不应仅在法庭里,法官应到田边、到地头、到老百姓炕头去进行审判。这种审判方式具有为民、便民、公正、案结事了四个特征。其中,为民是司法的立场,便民是司法的程序,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案结事了是司法的效果。这四条构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在今天依然不过时,我们现在推进的许多司法改革,还是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表达的价值为标准。所以说,红色基因是中国法治道路的第二项构材。
第三项构材是人类法治文明一切于我有益的成果。我们今天所奉行的重要的法治理念都是世界性的。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公平正义、尊重保障人权、制约监督公权这五大理念都是借鉴来的,现在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的法治理念,它们与世界法治理念是同频的。将法律作部门法区分,也是借鉴来的,这和中国历史上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是不一样的。此外,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司法公开、律师制度等都是借鉴来的。我们制定《民法典》时大量借鉴了《拿破仑法典》。罗马法复兴之后的近代以来,大陆法最具影响力、被称作里程碑的是《拿破仑法典》,排第二位的是《德国民法典》,排第三位的是《瑞士民法典》,排第四位的是《荷兰民法典》。那么现在世界民法典又出现了一座新的高峰,就是中国的《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借鉴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许多有益的经验。我们把“人格权编”作为单独的一编,这就是中国在民法典上对世界的一大贡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里还没有把人格权单独成编的先例,这就是我们对大陆法的发展。因此,借鉴世界一切与我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就是我们法治道路的第三项构材。
最后一项构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己创立的制度,这是我国法治道路的主体部分。我们有许多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的制度。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没有反对党,只有参政党,这就是中国独特的政党制度。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制度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这个制度安排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中国独特的制度。军委主席负责制,是我们独特的军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我们创造的制度。这一系列独特的制度构成了我们这条道路的主体部分。
以上的三个原则加四个构材就是中国的法治道路,也可以把它称作是“中国的法治模式”或“中国的法治形态”,谢谢大家!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山东大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首席专家、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