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冤错案件形成的五大因素——兼论证据科学的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 次 更新时间:2026-05-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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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20周年暨中国证据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研讨会发言

作者:徐显明,著名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泽廷书记,各位来宾,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来到这里,让我想起了20年前的一些往事。我们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时慷慨地把3000多万元的研究器材以及一批杰出的优秀研究人员无私地划拨给中国政法大学。以此为基础,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证据科学研究院的高端地位。

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建立,我想有若干历史意义。

排在首位的是,它拓展了证据学的范围。我上学的时候学证据学就是理论,但是当我们把证据学发展为证据科学,特别是发展为法庭科学的时候,这个学科的内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这个变化是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完成的。

第二个作用或意义是,它开拓了政法大学为社会服务的新范围。过去我们法大为社会服务大多是进行律师服务,曾经有一段时间里,我们办自考班,当然那也是为社会服务。但是当我们的证据科学研究院诞生以后,我们又有了为社会服务的新渠道,也就是通过司法鉴定为整个北京市甚至全国提供科学的依据。所以,中国法治服务的范围是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拓展出来的,这就是第二个意义。

第三个意义,我想它改变了中国司法鉴定的全国格局。历史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是在上海。从我们的证据科学研究院、我们的鉴定中心成立以后,这个格局发生了变化。现在全国公认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就是政法大学的鉴定机构。

所以我说,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建立有若干重大的意义。当然,它也带来了一个学科和研究上的新变化:教育部设立的第一个文科部属的实验室,就在政法大学。今天我们能够获得大量的资源配置,就是在20年前的这个基础上而形成的。

从证据科学到法庭科学,它在司法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到纽黑文去参观过李昌钰的证据科学研究院,场景令人震惊,它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仪器设备,而李昌钰也成为这个领域里华人的代表性人物。证据是司法的逻辑起点,是法庭全部工作的依据。大家知道,十八大之后有一个重大的改革,就是我们把从以侦查为中心改变为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改变是一个体制性的改变。那么,以审判为中心说到底是以什么为中心?实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而以庭审为中心最终就要落在以证据为中心。所以,证据就是司法的生命,这个学科对整个司法、对法治是有着巨大的意义的。

我到实务部门工作以后,曾经做过一项专门的工作,就是纠正冤错案件。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曾经概括过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进步的十个方面的丰碑,其中之一就是纠正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冤错案件。我们今天回顾,大家都知道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张文忠案等。这些案件的纠正,如果反思它们形成错案的原因,我想都和证据有关系。

错案的形成是复杂的诸多因素共同构成的结果。

排在首位的是认识论上的问题。我们今天对任何案件的认识都是在复原案件,但是时过境迁之后,再高明的法官、再高明的侦探也无法把案件的全部事实都复原。所以后续的认识只能慢慢接近真相。正因为你不能完全复原,不能完全重现真实,这个过程就会出现认识上的错误。尤其是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意识地去选择证据,选择有罪的证据而放弃了无罪的证据。当这样的事情出现的时候,冤错案件必定铸成。所以认识论上是第一位的原因,我们不可能完全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排在第二位的是我们的法治理念。200多年前,贝卡利亚写了《论犯罪与刑罚》,他提出的四个观点,除了废除死刑因不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而使我们无法接受之外,其他都已经变成了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特别是无罪推定这一基本法治理念。凡学法律的人都要学会两个推定。第一个推定,在形式上要知道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一个逻辑起点,当这个人被审判、判决有罪之前,要给他一个身份的定位,有罪或无罪,只能在这两者之间选择。所以法治的原理就是要推定他是无罪的。推定他是无罪的,并不等于他无罪,因为需要大量的证据最终证明他是有罪的,或者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他就是无罪的。所以无罪推定是个逻辑起点。但是我们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从事法治工作的人,还必须了解第二个推定,那就是在民事领域里的权利推定:占有即所有。所有我身上穿的衣服,必须推定是我的。如果不推定是我的,那么随时有人可以把我的衣服扒走。你驾驶的那辆汽车,就必须推定你这个驾驶者就是所有人,哪怕你是借来的,也要推定归你所有。这就是我们两个最基本的推定:无罪推定和权利推定。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尚未完全接受无罪推定,这导致在表述与实践中始终存在偏差。有罪的时候从轻是一种选择,但实践当中大量的是“从挂”——把它挂起来,理直气壮地讲“疑罪从无”的人比较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已明确将这个理念提出来,我认为这正是对正当司法理念的回归。但是所有的表述都不如无罪推定来得彻底。这就是形成冤错案件的第二个原因:我们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正面地树立起来,或者形成一种信仰。

排在第三位的,是法治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不科学、违背规律的要求。在政法委我们曾经讨论过“命案必破”这个提法到底可不可行。当你表达一种决心,它是成立的:我们一定要惩处杀人犯,严重侵害人民权利的凶手一个也不能逃过,这种态度是认真的、坚决的。但是“命案必破”的后面往往附带了其他东西,那就是“限期破案”。我们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发现了这类问题:由于存在限期破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压力之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真凶,便草率认定某人是凶手。呼格吉勒图案尤为典型,他本是报案人,最终却被当作被告人,还在极短时间内被判处了死刑。所以不正当的要求,特别是一些数字要求、期限要求,也是导致冤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原因使得我们的侦查人员以至于审判人员在证据上都放弃了科学和严谨。

第四个原因,我处理过的这些冤错案件,无一例外都存在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毫无疑问就是非法证据,但是非法证据在当时不但不排除,反而被认为是唯一证据、正确的证据,于是冤错案件就产生了。刑讯逼供在中国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历史上刑讯逼供是最合法的获取证据的手段,所以口供就成为证据之王。《汉书》里有记载:“捶楚之下,何求不得。”面对刑讯,意志再坚定、体力再好的人也熬不过三天。一旦获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办案人员便会依据这份供述去寻找其他证据。这样一来,所谓的证据链从源头起就是虚假的,最终构建出的整个链条自然也是虚假的。因此,刑讯逼供是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十八大之后,我们在司法改革层面强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并且形成了规则。

最后一个原因,我想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每一起冤错案件的最终铸成,三机关都难辞其咎,在很多情况下是这三家一起制造了冤错案件。原因在哪里呢?就在于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异。我们的诉讼法、宪法都要求三者分工负责,排在前面的是相互配合,排在后边的是相互制约。当这三个机关把配合作为一切追求的根本时,制约的机制就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我说,我们要感谢我们老一代法学家们在1979年所做的努力。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遵循了一条原理,叫做“用后一个公权力来否定前一个公权力”。经过无数次否定之后,冤错案件一定会避免,因为刑事诉讼的最高原则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的最高原则不是追诉犯罪,追诉犯罪只有公安机关就足够了。如果检察机关完全照搬公安机关的认定,对其结论照单全收,那么检察机关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检察院与检察官的核心作用,正在于确保犯罪追究的准确性。这个设计的原理就是用后一个公权力来否定前一个公权力。侦查机关侦查完成后,逮捕的权利要交给检察院,需要一个机构来批捕,这就是后一个权力要否定前一个权力。经过第一次否定之后,冤错案件应该得到初步避免。但是,如果检察院放弃了这一职责,将公安机关的意见直接等同于自身意见,进而起诉至法院,而法院若也放弃了最后的制约,那么当三家基于错误的事实、错误的证据和错误的结论形成一致意见时,冤错案件的发生便难以避免。相比之下,审判机关如果再否定一次检察机关,这就是二次否定。二次否定以后,一般来说冤错案件就得以避免。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再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再进行一次否定,经过三次否定后,一般来说冤错案件就不会发生。但当这一机制失效时,冤错案件便可能出现。

所以,分析冤错案件形成的原因,这五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因素,而这一切都落脚在证据上。我们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的对象,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能直接决定着我们追诉犯罪的质量,也决定着我们的民事审判的质量,实际上也决定着我们的法治的制度。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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