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代中叶人口的增长与流动,冲击了清政府原有的相对静态的省界治理模式。面对日益加重的省界治理危机,乾隆帝于乾隆初年突破传统,在部分山林省界试行跨省之间动态的军事会哨机制,以相邻省份兵丁常川巡查、约期会哨的方式,强化了清政府的防卫力最。之后,随着伪稿案、马朝柱案和何亚四案的相继爆发,乾隆帝又在乾隆十八年将这一机制推广至全国的山林省界。军事会哨机制此后逐渐成为清政府应对地方省界治安问题的主要手段。嘉庆朝将此制在川楚陕交界的老林地区推行,而道光朝则进一步在平原省界建立了军事会哨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与调适,起到了稳定清政府统治的作用,也反映了清代国家权力向“内地边缘”渗透的过程。
关键词:清代/ 军事会哨/ 省界/ 内地边缘/
作者简介:王文箫,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军事历史研究》(京)2025年第3期 第66-79页
古代中国行政区划下形成的省界可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高山、丛林、河流等地理障碍物作为隔断而形成的省界,如川鄂陕、鄂豫皖交界的山林地带,受地理形势的影响,古代王朝的行政能力难以深入,故屡屡成为叛乱之渊薮。第二种是受历史文化及行政传统等因素形成的省界。如华北平原上冀鲁豫苏等省的边界地带,人口稠密、土地错杂交壤,同样容易滋生盗贼,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显然,该二类省界地区均属于“帝国政治经济体系的‘隙地’”,即所谓“内地的边缘”。①从清初开始,省界地区盗匪滋生的问题就已经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清代中叶人口的爆发式增长,客观上削弱了清政府对省界地区的治理能力。明代亡于流寇的历史教训,使清朝政府更加重视这一问题,自乾隆朝开始引入军事力量,建立军事会哨机制以强化政府对省界地区的控制。目前学界尚未关注清代省界军事会哨机制的具体实施、效果及影响等问题。②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一机制建立、推行和强化的过程进行详细考察,以期深化对清代军事史的研究。
一、清初省界治理的制度性缺陷与省界军事会哨之需
中国传统社会下的行政区域划分,受地理、人文、政治、军事等多种因素影响,是中央政府经过多重考量而人为界定的区划。这种区划限定了某一层级行政权力的区域与范围,由此形成错落交织的边界地区。元代以后,省成为地方行政最高的层级,地方府州县的各项事务先汇集到省,再向中央对接。在这样的机制之下,若同一省内的府州县有边界事务,尚可由省级行政权力统一协调,但若涉及省与省的边界相关事务,则处理程序复杂,省与省之间需相互知会、互相配合、往来檄文,最终甚至需要交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的规划方可达成一致。如明人萧端蒙所言:“两省之间,牵制文法,意见异同,谋猷互异,此体统之难。”③为此,每逢需要处置多个省份的政治军事大事,历代多另置大员以一事权。如明清时,常于二三省长宫之上派设总督、经略等官,以便及时处理联省之间重大事项的协调。
清军入关后,内地基本沿袭明代的行政区划,但对明代的地方控制体系则作大规模的改动。清以前,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多由州县行政机关承担,军事力量处于辅助地位,非有大规模叛乱,一般不介入地方事务。至清代则通过改造明代的营兵制度,将军事力量大规模引入地方秩序的控制机制之中。对此,罗尔纲论述最详。④《清会典》言:“国朝兵制最为尽善,有八旗兵拱卫驻防,复有绿旗兵分守汛地。量地势之险易,酌兵数之多寡,分隶于将领,而统辖于督抚提镇。”⑤“建立营汛、分布官兵,乃国家定制。原以诘奸禁暴,安戢善良。”⑥清政府改动的结果是“城守有驻防,大路有塘汛,耳目众多,足资巡缉”。清代绿营系统深入地方,设置汛地,立有墩台,如人体之毛细血管,成为中央稳定地方秩序强有力的工具,“境内窃匪不获于捕役,即获于兵丁”⑦,军事力量与行政力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清政府的地方控制网络。这种方式是将绿营系统按标、协、营、汛的建置层级分地驻守,以汛地作为支撑绿营控制体系的基本单位,其驻守汛内弁兵,承担各自汛地内的治安职责。若无事端,各个汛地的驻防营兵只各守汛地,驻扎墩台等处,不得擅离。
因此,尽管清王朝强化了对地方秩序的控制,但这是基于绿营系统下驻守塘汛的数量及密度而言,其基本的控制方式仍然是相对静态的。官兵就其划定汛地内各自防守,有重大行动时才会集体调动起来。这一制度虽然为清初社会秩序的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此制度设计之下,在汛地驻防的兵丁缺乏主动巡游的主观意愿和政策支持,而在盗匪事发后,如果某一盗匪从此界逃入彼界,则其追缉责任便实现转移。同时,营汛亦受本省绿营大员之管辖,其事权与行政衙门一样,统归于省内。若事涉省界之地,则其交壤汛地之边缘往往同样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难以彼此协调。若盗匪游荡于省界,或越过本界逃窜他处,则本省本汛的缉拿人员多不再追拿。甚至许多官员在面对盗匪时,仅将盗匪驱逐至其他辖区而已。这种制度性缺陷,显然会影响地方治安和社会稳定。因此,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清政府早于康熙时便已出台制度规定,若盗贼行劫,失主已经呈报之后,该管官不速行接续前报或不亲行驰追,止差末弁追缉或追及脱逃者,俱革职;若止逐离本汛不行穷追者,降一级留任;附近地方官失主呈报不行接受者,革职;如以非其汛地,不亲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级调用;其经过地方官不亲身驰追,或追及脱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级留任。同时要求督抚提镇具题之日,将某官曾否驰报、曾否亲身追捕、经过地方、曾否穷追情由均逐一开明,声明不清、核查不确、含糊具题者,罚俸一年。⑧
然而制度虽定,具体执行时仍多有障碍。若本省官兵因盗匪越境仍上紧追拿,则不仅于政体不合,更易招致弹劾。雍正四年(1726年),为解决这一问题,雍正帝下发上谕:“闻有交界地方失事,盗贼窜匿邻境,有司以地非管辖,不便径拘,必用文移关提,添差缉拏,以致需迟时日,闻风远飏。即使日后拏获,而赃已花销,悬案不结……嗣后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藏匿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即行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所在该管地方官添差移解。傥捕役借端诬害良民,照例从重治罪。”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盗匪频发的地区,清政府也只能以增设驻扎官员及绿营营汛以资控驭为主要手段。如雍正九年(1731年),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奏称两广交界的山林地区有矿贼⑩盘踞。因事涉两省,且崇山相隔,难以查剿,因此两省官员互相推诿,以致宵小肆行、良民被扰。鄂尔泰遂请于浔州、南宁等府要害处所添设塘汛,从就近营汛中抽拨兵丁并招募乡勇,“使各相防守,庶汛地各有专责,匪类无计潜藏”,雍正帝从之。(11)又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又以河南“滑县老岸镇,往来要道;汝阳县庙湾镇,水陆冲衢;渑池县硖石驿,山谷险要;固始县往流集,吴豫交界”为由,奏请增设巡检4名等,雍正帝亦从之。(12)
这种增派官员、添设营汛的方法,实际上是增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卫力量,仍是相对静态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省界地区因行政区域划分而产生的问题。若要解决这一制度性缺陷,除非在省界地带建立起常态化的统一协调机制、调动多省兵丁共同巡防稽查不可。但若要更改旧制,变静为动,则清政府顾虑颇多。一方面,出于对兵丁骚扰地方的担心,清帝深恐地方驻防兵丁一旦奉有朝廷明令,便可以此为借口肆行骚扰,勒索商贩百姓,造成地方社会不安。纵观史料,清代兵丁骚扰地方、勒索百姓的情况屡见不鲜。早在顺治九年(1652年),兵部尚书金之俊即奏言:“官兵之设本以御盗安民,而近且有占民房、索民食、通盗线、利盗赃。民之苦兵甚于苦盗。”(13)此后,地方驻防兵丁勾连盗匪、藉端骚扰地方之事亦屡见于章奏。因此,当调动兵丁巡游会哨之议初起时,清帝表现得十分谨慎,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浙江衢州总兵雷逢春以当地山谷易于藏奸,向雍正帝奏请“于每年秋季……携带帐锅军械,深入山谷各处游巡。遇有生事不法之辈,即会同地方官查拿驱逐”。雍正帝即批驳曰:“似此巡查,恐百姓惊疑,不喜烦扰,朕意仍依旧例为是。”(14)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经费的考虑。按清制,凡有事务调动兵丁,除固定饷银外,还需另外拨给盐菜银等津贴,故清政府的军事会哨机制最初仅在国境边界地区和江河海洋进行。如江浙等沿海省份每年预订日期,出洋会哨。雍正时鄂尔泰经略西南,也于云贵等省苗汉边地界面订立会哨章程,不涉及内地各省份的交界地带。(15)对于高山深谷等人迹罕至的省界地区,若常态化派遣兵丁进入山林深谷之中穿梭巡游,并命令各省巡山军队之间互相会哨,则地方政府不仅增加需额外支给的兵丁钱粮耗费,且因巡逻会哨地方大多地处偏僻、人烟稀少,贼踪难觅,未必能收弭患实效。如雍正五年(1727年),福建巡抚常赉以福建山岭较多,恐盗匪窜入隐藏为由,奏请于山内立牌分界会哨,结果引致雍正帝批评,称其所奏“亦不过虚文耳”。(16)
总之,面对发生在省界的盗匪问题时,清政府一开始并未改变传统的相对静态的控制方式。这种控制方式是清政府基于清初动荡的社会秩序和统治需要而设计的,这一制度强化了各地方所属行政、军事辖区内的责任,在清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平定地方动乱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相对的,这一制度也导致行政、军事资源集中于行政区内部,政府在省界的控制力就被削弱。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恢复,国家人口不断滋长流动,省界地区的治理与秩序问题,逐渐引起清政府的注意。此时,原本相对静态的省界治理机制的制度性缺陷便愈发暴露出来。清廷平定三藩之后,内地省份的元气日渐恢复,人口不断增长,僻壤得到开垦,山林内也不断涌入移民,随之而来的是社会治理与治安上的压力不断增加。如四川、湖北、陕西等省的交界地区,多有高山深谷、地势崎岖,政府对其控制力原本就不足,又因彼时未获得足够的开发而吸引了相当数量的移民进入,引发地方官员的担忧。于是,革新制度,建立起动态的、更加灵活的军事会哨机制,便成为清政府应对新问题的一剂良方。
二、乾隆十八年后省界地区军事会哨机制的初步建立与实施
从乾隆初年开始,便陆续有地方大员奏请朝廷,于省界之地调动官兵,仿照巡洋之制,行陆路游巡会哨之法以资防御。乾隆六年(1741年)河南巡抚雅尔图奏请在河南西南与湖北等地交界之处仿照水路会哨之法建立陆路的军事会哨机制。河南地处中州,界联五省,该省西南一带多系崇山峻岭,伏牛、桐柏等大山袤延横亘,环境幽深广阔,地势险阻崎岖。由于山林之内可以采药放蚕,山地中间夹杂部分无主平原可以耕种,更出产矿砂硫黄等物,于是吸引了大量人口进入山区谋生,引起雅尔图对省界山区治安的担忧。雅尔图言:“此等地方保甲不行,缉捕不及,即文武员弁偶一巡查,而路通外境,出没靡常。碍难越境驱除。且属员惮于跋涉,亦多有名无实。”(17)在此之前,雅尔图已经在伏牛山一带移驻官兵稽查弹压,但他认为这远远不能满足维持地方秩序的需求。他说:“(各山)地处偏僻,人烟稀少,未便添设官兵,虚靡经费,若听其自然,诚恐藏垢纳污,致生意外。”要求朝廷批准“嗣后一切本省外省联界山场……其深邃之处,人迹罕到,或路径错杂,易于藏奸者,每年于秋冬之交,联界各省文武大员关订日期,巡查一次,务期巡至交界地方,彼此会合,将巡查缘由联衔申报本省督抚存案,该督抚于年底缮摺奏明。倘有奸匪潜藏,文武各管不能查出,督抚草率具奏者,事发一并严加议处”。奏上,旋奉乾隆帝朱批:“著照所请行。”(18)
除雅尔图外,彼时还有两江总督那苏图(19)、福建汀州镇总兵黄贵(20)、署湖广总督唐绥祖(21)等官员也均奏请过军事会哨事宜,但清政府对这些奏请的态度不一,对于如凤阳、滁州、六安等地仍以“陆路与水师不同”(22)为由予以驳回,对于如汀州、安陆、郧阳等地则允许其试行军事会哨。可见,尽管彼时清廷原则上仍坚持相对静态的控制省界的传统方式,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清帝与地方大员也均秉持务实的态度,陆续开始采用动态的军事会哨方式加强对部分山林地区的控制。由于高山深谷地区人烟稀少,抽调兵丁建汛游巡不会涉及扰民问题,因此会哨制度在这些地方落实的阻力更少一些。很快,伴随着乾隆初年一系列政治危机的相继爆发,地势崎岖、高山深谷的省界地带开始被清廷上下认为是藏垢纳污之所,得到了清廷的重视。从乾隆十七年(1752年)清廷开始推动军事会哨制度在山林省界地区的建立。
先是,乾隆十六年(1751年)七月,孙嘉淦伪稿案爆发,乾隆帝下旨要求有关地方督抚严行追查,此事件逐渐蔓延至全国多个省份,一时朝廷上下人心惶惶。乾隆十七年,正当伪稿案酿成的***持续发酵之时,湖北罗田又爆发马朝柱谋反一案。罗田县位于楚北一带,东部界连江南英山、霍山二县,大别山山脉横亘境内、东西延伸、横跨鄂豫皖三省,密林深谷、路径崎岖。清中叶以来,陆续有百姓进入山区内开矿垦荒。马朝柱系湖北蕲州人,原在罗田地方佃种为生,后移居江南霍山,进入山区内谋生。从乾隆十二年(1747年)开始,马朝柱便以大别山山区的深山老林为依托,散布自己获得仙人赐予兵书宝剑的谣言,意图不轨。(23)乾隆十五年(1750年),马朝柱转移至罗田境内的天堂寨山区,以开山烧炭为名,继续纠集民众,筹谋造反。经过几年的准备,马朝柱建立起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反叛组织。乾隆十七年三月,正当马朝柱加紧赶造兵器之时,其属下王廷赐被蕲州知州李泌查获,马朝柱不得已于当年四月仓促起义,旋即失败而逃走。(24)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乾隆十七年十月,在伪稿案主谋与马朝柱均未能就获之时,在江西南安府上犹县境内,又爆发何亚四谋反案。上犹县地处江西西南,界联广东、湖南二省,该县地处罗霄山脉中段,境内同样多山高谷深之地。何亚四原籍广东,寓居于南安府上犹县,与当地李德先等人勾结,制造旗帜兵器,散布谣言,称何亚四会仙法驱邪治病,纠集不法匪徒,谋为大逆之事。江西按察使丁廷让得知此事后,饬令地方官会同营弁率兵亲往查拿,搜出旗帜刀枪马匹等,何亚四及其他各犯均逃窜。(25)
乾隆十六年至乾隆十七年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伪稿案、马朝柱案、何亚四案等政治危机相继爆发,这使清政府的神经变得高度紧张。尤其在乾隆帝看来,这几个案子之间显然存在某种关联,这意味着民间隐藏的反清势力在蠢蠢欲动。乾隆十七年十月,乾隆帝专就何亚四案件谕曰:“深山旷僻之地固易藏奸,然非无地可容,铤而走险,何遽为此?看来或系捏造伪稿之人,自知法不容诛,窜伏山林煽惑啸聚。或系马朝柱伙党,别营窟穴。此二案逋诛已久,或天网难逃,由此败露,得获渠魁,以正国法,亦未可定。著传谕鄂容安,令其详悉体察,务得根株,据实具奏,断不可委之属员草率了事也。”(26)乾隆帝不仅不断下旨申斥湖广、两广及江南等地大员,令他们严行追拿主犯,(27)而且下令将马朝柱等犯人年貌信息详细开列,知会云贵等省一体严密缉拿。(28)尽管何亚四很快就被拿获,但伪稿案的主谋及马朝柱等则始终未能归案。乾隆十七年八月、九月,安徽萧县、江苏徐州、浙江常山县等处,又陆续有人拾获以马朝柱为名的揭帖、逆书等,这增大了清政府追拿的压力。为此,清廷调动各地的驻守汛兵,调整驻扎布局,增派在交界地区的兵丁人数,力图尽快将案犯追拿归案。
清政府在各省之间的追拿行动,为地方控制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契机。在追缉各案案犯的过程中,各省份交界地方的崇山峻岭对清政府的稽查行动造成非常大的困难,各地方大员不得不寻求改革,在当地增设塘汛的同时,令弁兵巡游稽查,以保障地方治安。何亚四案中,奉命筹办善后的大学士来保就向乾隆帝回报曰:“该犯所居岩穴,众称陡峻深邃……其地冈峦层叠,路径陡仄崎岖。”贼匪藏匿其中,难以将其彻底清剿,若仅仅镇压了事,则犹如病灶无法根除,迟早又生变乱。他请求,在上信地移驻千总一员,从他汛抽兵设汛,下信地亦设立塘汛,营前减去外委一员,留把总一员、兵30名以资联络,“令其互行查察,庶为严密”。(29)马朝柱案中,湖广总督永常亦奏报叛乱地方乃“三省交界,山境荒僻,匪逆恃险”(30)。“由天堂寨、天马寨至江南之英霍二县,相隔三百余里,山重岭峻,最易藏奸,旧设文武员弁稽查,势难遍及。”他的应对方案更为激进,除于要害地方增添多处塘汛外,还制定文武官弁巡查会哨之法,不仅各汛塘兵丁、相邻各汛之千总、把总、巡检及三县知县均需按时巡视会哨,每年秋冬时节,还令相邻省份的高级文武官员,包括道台、知州、知府、副将、参将等,各带手下差役兵丁会巡,并报明上司查考。(31)乾隆十七年十月,内阁学士蒋梦麟又奏,为缉拿窜至深山的案犯,各省交界地方理应加强戒备,“(河南)商城县地处万山,界连江楚,请于南阳镇标酌派官兵移驻该地,会哨分巡”。(32)以上诸意见,均得到乾隆帝的批准。
至乾隆十七年年底,在以上鄂豫皖、湘赣粤等省份地势险峻的交界地方,清政府初步建立起了动态的军事会哨机制,令营兵按时游巡会哨以靖地方。这一动态的军事会哨机制有效弥补了传统的相对静态的控制机制之不足,增弹压之力而无扰民之弊,效果良好。“止须两省会同,不时巡哨,则宵小自必无从潜匿”(33),于是清廷遂有将军事会哨机制推广至全国之议。
乾隆十八年(1753年),在因马朝柱始终未能被抓获而受到乾隆帝严厉申斥之后,湖广总督永常向乾隆帝奏曰:“两湖地方辽阔,接壤江南、江西、河南、陕西、四川、贵州、广东、广西八省。此内又多邃谷深林、崇山叠嶂、人迹罕至之处。若不设法巡防,难保奸徒不无藏匿。兹臣现就所辖地方,某处应与某省酌量订期会哨,第恐各省营制不同,形势互异,必须彼此商同始能遵行永久。”(34)请求给予他更多时间,让他与相邻省份的官员商酌更加稳妥的军事会哨办法以便永久施行,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对此,四月一日,乾隆帝下发上谕:
永常此奏虽因马朝柱等前车之鉴,而弭奸匪以安善良则原属封疆大吏应办之事。盖山谷险峻,既易藏奸。向来地方各官又以界联两省,不免互相推诿。若能彼此会同,不时巡哨,则宵小自必无从潜匿。与其查办于事后,不若豫防于临时也。现在如河南之信阳、江南之英山、江西之上犹与楚省交界各处,已经定有会哨之例,自当实力奉行。其余山陬水湄,幽僻阻隘为人迹所不至之地尚复不少。可传谕各该督抚,令其确按地方情形,将作何协力巡查之处,一体留心分别酌筹,会同商办。则两省巡哨之事,归于画一而不致有所扞格。于安靖地方之道,甚属有益。该督抚等惟宜和衷商搉,一切出以镇静,不可张皇其事,致骇愚民观听。倘各督抚中有不能如此办理者,亦即据实覆奏。(35)
永常此奏原仅针对湖广,但乾隆帝却将之扩大至全国,令在全国各省省界的“山陬水湄,幽僻阻隘为人迹所不至”之地建立军事会哨机制,这实际是乾隆帝受到彼时一系列政治事件影响所作出的反应。在他看来,马朝柱迟迟不能被抓获,正是由于现有体制之下,外省习惯遇事“不过随众步趋、因循了事”。(36)在这种情况下,若仍坚持旧有体制,各省各守疆界,塘汛各安汛地,等于放任贼匪于藏身之所作乱,山林省界必然成为宵小潜匿之地。只有改变旧有机制,强化各省的追拿巡缉责任,将控制力低下的省界山林地区全部纳入国家控制网络,才可彻底消除政治隐患,保证帝国长治久安。
乾隆帝的谕旨下达各处之后,各省大员开始根据各省情形,拟定军事会哨章程回奏。在这一过程中,有些省份对谕旨遵行较好,派出专员对本省与他省相连的高山深谷地带进行踏勘,又根据地势人文,适量调整驻防的塘汛网络,切实增强了清政府对这些地方的控制力。如河南与山西二省,经河南巡抚蒋炳与山西巡抚胡宝瑔分别踏勘,“晋豫联界险僻要地,应行会哨之处……共计七处,或系深林密箐,地僻人稀,或系谷邃路岐,声援遥隔,均需会哨”。按照情形分别订立日期,“每年两省州县及驻防千把总则于二月内,知府直隶州都司守备则于四月内,参将游击等员则于八月内,道员则于十月内,均各会巡一次,共文武会巡四次,已属周密”。又山西垣曲县与河南之济源县联界之处,距离垣曲仅15里,距离济源则185里,稽查难周,于是另行议令每年两省知县会巡于三、九两月,又定邹原巡检防弁与垣曲尉弁会巡于二、八两月,又定怀庆、绛州二地于十月中会巡一次,共会巡5次。稽查之法,定每次出巡前先将出署日期报查,事竣后将巡历过情形详悉分报两省抚司提镇查核。若有偷安捏报及张皇滋事藉端骚扰等弊,两省互相觉察严参究处。(37)办法既详且尽,为地方各省建立军事会哨机制之典范。
也有一些省份因为特殊的地理原因,奏请不行会哨。如山西、陕西二省,经山西巡抚胡宝瑔与陕西巡抚恒文遣员踏勘,该二省边界虽“绵亘千有余里”,但“中隔黄河,东晋西秦,疆界截然”,无高山深谷为屏障,“河岸一带或路当孔道,商贾络绎,或地处平原,居民稠密”。因此“毋庸两省会哨”。(38)又如贵州与邻省交界地方,“苗夷居住甚多……每岁遣官兵深入苗寨会哨,必致惊骇滋事”。于是亦得通融办理,“除与湖南靖州接界之开泰县等处,查明并无苗寨地方,仍遵前旨……其余苗地无庸分咨邻省会哨。四川等省,一体遵行”。(39)
另外,还有一些省份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两广界联湖广、江西,地形复杂,山林较多,又为马朝柱、何亚四等案的核心区域,故该地官员对上谕十分敏感,迫切想要建立更加严密的巡防网络,甚至有矫枉过正之嫌。在两广总督班第与湖广、江西进行磋商之时,江西地方官提出要建立总巡、季巡、月巡各法,还要令道府丞卒牧令等文官与武职副参备弁轮班承值。湖广地方则提出令道府州县、州县之佐杂及营汛将弁按月份分别巡游会哨,若道府州县或因地方事繁不能亲往,请许移委武职及丞卒等官代往。针对这些意见,班第认为:“若文员亦责令与邻省文员会哨,则道员统辖数府,知府兼辖数县,地方辽阔,岂能遍历州县?又有刑名钱谷之事,势难分身。典史亦有监狱之责,巡检于所管地方俱应不时巡查。且或一人而须会哨数处,实多不便。”而江西议立的巡哨之法过于频繁,则扰民过多,责任又成不专之势,“似与出以镇静不可张皇之谕旨未合”。(40)他请求将巡防之责专任于武职,而文员“遇停讼及公事出巡之便,随时察勘”,朝廷批准了该请求,并“行文两湖及江南、江西、河南、陕西、四川、贵州、广东、广西等省,一体遵照办理”。(41)
总之,乾隆十八年四月乾隆帝下发上谕推行此制以后,内地各省均针对省界地区的高山深谷地带订立会哨章程一事切实进行了努力,增强了清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巡界与巡洋之法一样成为清廷的定例。“乾隆初年,马朝柱滋事,既剿平天堂、天马寨,两江总督尹继善、两湖总督永常奏令安徽湖北两省镇道县营每年会哨。高宗纯皇帝韪其言,令各督抚佥议,通行直省……此定例也。”(42)清廷原本静态的控制机制逐渐转为动态,建立军事会哨机制成为之后清廷加强某省省界控制的主要手段。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云贵总督富纲奏请,于云南宣威、恩安、永善、寻甸并贵州威宁等厅、州、县等处,增添塘汛卡房,每月于交界处会哨二次。镇雄、平彝等处,山径丛杂,“亦酌令弁兵分别巡哨”。均得到清廷批准。(43)
尽管乾隆十八年后,清廷已经将动态的会哨机制作为强化省界地区控制的手段之一,但这一机制彼时是有缺陷的。各省交界地区会哨的执行者多为微员,所带兵勇不多,且以监督本省为主,两省互相查核为辅,并不上报具体情况,缺乏上层监督。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渐成具文之虞。另外,尽管清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省界山林地区建立会哨机制,但各省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灵活应对。除了有些省份涉及民族聚居地的问题外,也有部分地方因政策原因或者山谷面积过于辽阔深邃而未实行会哨,如川楚陕地方的老林地区。随着清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地方的开发程度也日渐提高。乾嘉时期白莲教起义的爆发,逼迫清政府将军事会哨机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嘉庆朝川楚陕交界老林地区军事会哨机制的建立
在内地诸多省份的山林地带中,川楚陕三省交界的广阔山林最为特殊。该三省的交界地带包含秦岭、巴山等山脉,四面延伸、地势险峻、高山连绵、密林深邃,清人称之为“老林”。按照地域,清人将之分成南山老林和巴山老林两部分。(44)此地区高山幽谷沿地势延绵深入,加之地连三省之界,崇山峻岭、路径阻险、面积广阔深邃,因此历代均难进行有效的控制。
清初,朝廷陆续招揽流民对老林进行开发,并调整三省边界地区的行政建制以加强控制。先于湖北添设道员,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升湖北夷陵为宜昌府,将兴山、巴东等县划归宜昌,又于陕西置汉兴道,升商州为直隶州,又于四川设川东道,析夔州府为达州直隶州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林内出产的木材、矿产等资源,吸引了大量的流民至此开发谋生。“清代康雍两朝,重熙累洽,生齿繁盛,川楚吴越之民转徙山中。”(45)“江广黔楚川陕之无业者侨寓其中,以数百万计。”(46)这些游民来去无定,进入群山老林后,官府亦难以控制弹压。随着流民的不断涌入,至乾嘉之际,老林内“流民垦荒开山附籍为氓者增至十余万户”,山内“四川、湖广等省之人陆续前来,开垦荒田,久而益众,处处俱成村落”。(47)
老林内的人口日益增多,开发程度不断增高,而清政府在此地的控制网络显然并未跟上。山内人口增加,带来治安隐患,不时出现盗匪案件,而国家的力量则因地势和行政区划等原因,未能深入其中。“地方辽阔,耳目难周,遇有事必数日闻报,数日始至其处……况事连三省,大吏咨商往返,州县奉饬恒在数月后。”(48)山内缺乏官府的管辖,流民遂自相结成姻亲、干兄弟等关系,而良民亦“匪徒窃劫,难资守望之力,孤掌难鸣,不敢与匪徒为难。”(49)多重因素影响之下,川楚陕边界的老林地区遂成清朝统治之极大隐患。
尤其是到乾隆末年,白莲教起事,众多起事成员窜入老林之内,于川楚陕三省交界之深谷内辗转周旋,给清廷以沉重打击。“川楚教匪之役,镇属半遭蹂躏,大兵连年征剿,川谷深阻,转运艰难。”(50)但在清军坚壁清野、剿抚兼用的策略下,其势渐至瓦解。至嘉庆七年(1802年),起义军基本被镇压,仅余部分人马被清军压制于老林中,依托山高林深的地形优势进行流动作战,清军屡次进林捕剿,均未能全歼。为彻底消灭白莲教余众,不留后患,嘉庆八年(1803年),奉命领军追剿白莲教的经略大臣额勒登保、参赞大臣德楞泰上奏,以“三省地势犬牙相错,深山穷谷,诚恐有散匪零星藏匿”为由,请“将三省应留兵勇均匀散拨,责成各将领分投梭巡会哨”。(51)其折内请将各本省现在出征官兵暂留,分段防范,于深山箐林内会同搜捕。陕省边界绵长,留陕甘兵1.4万名,川省酌留本省兵1万名,楚省酌留本省兵8000名,并留各省招募之乡勇数百至数千名,以补边界地方营汛系统单薄、防范不周之弊。待老林内余匪全数剿灭,官兵尽行撤回之后,再视情形停止。(52)其所拟章程略如下:
川楚陕每年总兵会哨二次、提督会哨一次。其总兵会哨,定于每年春季二月、秋季八月起程。除宁陕系新设营制,即在终南山自行带领本镇官兵周历巡查二次,毋庸会哨外,川北镇由广南、通江搜缉,取道太平;汉中协由宁羌、南郑搜缉,取道西乡,在边界会哨。重庆镇由大宁、奉节搜缉,取道巫山;宜昌镇由兴山、归州搜缉,取道巴东,在边界会哨。陕安镇由紫阳、安康搜缉,取道平利、镇坪;郧阳镇由房山搜缉,取道竹谿、丰溪,在边界会哨。每镇酌带本镇属官兵一千名以壮声势。春季由西向东,秋季由东向西,彼此会哨后各循边界回营,既可弹压地方,又可查阅营伍。其情形报明总督、提督查核,该镇毋庸具奏。提督会哨定于每年十月起程。初次会哨,四川提督取道太平,陕西提督取道西乡,在边界会哨后,陕西提督即循陕界而西,由南郑、宁羌至宁陕镇各营查验,仍回本营。四川提督循川界而东,自太平、城口、徐家坝、大宁至巫山,湖北提督则自房县取道兴山、归州至巴东,在交界与四川提督会晤后,仍于境内大山僻壤处所查访宁谧,各回本营,即会同总督汇奏提镇会哨宁谧情形。至次年会哨,川陕提督仍在太西边界会哨后,四川提督即循川界而西,由通江、南江、广元,仍回本营,陕西提督循陕界而东,由紫阳、安康至平利、镇坪,湖北提督则由房县取道竹山至竹谿、丰溪,在交界与陕西提督会晤后即汇报情形。至三次会哨,又照初次行走。其提督所带官兵本标离各边稍远,且标营亦不可空虚,祗带兵五百人,庶免远涉。如不敷分派搜缉,于就近各镇协标营内调拨一千名,共足一千五百名之数,以壮声威。其派出兵丁,照本省防御之例,每名每日酌给盐菜银三分,回营日止,俾免拮据。如此办理,则边界地方既有各镇官兵分段两次会哨,又有提督每年遍阅一周,情形无不悉知,匪徒自难匿迹。(53)
额勒登保、德楞泰等人所拟定的会哨章程,较乾隆十八年施行的军事会哨机制更为严密规范,规模更大。首先,乾隆十八年各省所行之会哨,多为两省之间,由本地营汛约定时间,定点会哨,频率不高,参与的兵丁较少,巡视的地方亦不甚宽阔。而额勒登保所奏定之会哨章程,定有总兵、提督会哨之制,日梭月巡,带领兵丁甚众,更兼事涉三省,涵括川楚陕三省之老林区域,规模宏大。其次,乾隆十八年各省所行之会哨,负责的官员品级大都较低。以沿边驻扎的营汛武弁为首,不过都司守备千把总而已,文职多不参与会哨,即使奉令“乘便”巡视者,也多为州县佐杂,官职低微。但此地所行之会哨,执行者为绿营大员,职高位显。最后,乾隆十八年各省所行之会哨并无细致详尽的监督考核办法,以致后期奉行多成虚文。但川楚陕三省之会哨涉及平定教匪大事,清廷对此极为重视,总兵会哨之具体情况需报总督、提督察核,提督会哨之具体情形则需报朝廷,体制健全,监督严密。
从内容上看,额勒登保、德楞泰等人所拟定的会哨章程亦剿亦防,不仅可以搜捕林内的余匪,更等于将川楚陕边界的老林全部纳入清政府的军事掌控之中。此奏得到嘉庆帝肯定。彼时清廷剿匪之事已大功告蒇,正统筹善后之法。经额勒登保此奏,清廷决定在老林内潜藏的教匪全部被剿灭前,存留部分兵勇,责成四川、陕西、湖北各相关官员,于密切搜捕之外,沿省界按段会哨。(54)并在当月又下指示,要求各省分段会哨兵马不得因大功已蒇,所剩零匪为数不多而心存懈怠,虚应故事,饬令川楚防守各员认真排搜。(55)
然而,这一机制是建立在林内余匪尚未被全部剿灭的实情之上的。若在教匪被平定后长期在川楚陕边界执行,则不仅劳师动众、耗费繁巨,且未必能获实效。对此,额勒登保等前线将领亦有考虑,在其折内,以此制为权宜起见,定以3年为期,“三年之后益臻静谧,即可责成各本营遵照旧例巡阅,严饬各营汛随地缉拿,各府州县地方官随时严缉无知棍徒足以资弹压,其会哨之处即行停止”。尽管有着多方面因素制约,嘉庆帝仍心有余悸,不想轻易废除此制,批覆曰:“所称三年后停止会哨,亦可不必拘定年分。俟三年后,或隔年一行,或隔二年一行,均无不可。惟当饬令该提镇实力奉行,认真巡缉,不可有名无实。”(56)至嘉庆九年(1804年),额勒登保又奏以林内宁谧,边界一带即日肃清,请酌留防兵外,其余兵勇尽行撤回。在就此事发布的上谕中,嘉庆帝不仅强调要多留防兵以备不测,“即日零匪肃清,自当留兵镇抚”;同时下旨,令将川楚陕三省边界的会哨制度化:“至会哨一事,不但此时即应举行,竟当按照章程,永远遵办,以镇边陲。”(57)此项军事会哨机制就此保留了下来。
此后,关于川楚陕边界的军事会哨机制是否应当废止的问题,清廷内部屡有争论。如嘉庆十一年(1806年),陕甘总督倭什布、陕西巡抚方维甸以川楚陕边界“肃清日久,民气恬熙”“新设营卡,碁布星罗,足资查缉”为由,要求将所有前派会哨巡缉官兵实时裁撤,归伍操防。所有应给盐粮亦一体停止。(58)嘉庆帝虽然有过摇摆,但仍将川楚陕三省边界的军事会哨机制坚持了下来。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帝下旨,“嗣后川楚陕三省,每年轮派一省提镇,著于边界遍历周查,既可巡阅营伍又可藉资弹压。每巡哨一次,即行具奏。”(59)至此,此制才算正式被确定下来,成为清廷的定制。(60)
在内地各处省界地区建立的军事会哨机制中,川楚陕三省边界军事会哨制度的等级最高,规模最大,执行最严。在建立这一机制之后,配合行政区划的调整,清廷对这一地区的掌控力得到极大加强。
四、平原省界军事会哨机制的建立与推行
乾嘉时期在各省省界所建立的军事会哨机制,以高山深谷隔断而形成的山林省界为主,最初并不涉及平原地带的省界。然而,清代中叶的人口膨胀,不仅给山林深谷带去了移民与开发,更造成原本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区的省界出现资源紧张。与山林省界不同,以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直隶等省份交界为代表的平原省界,面对的是人口增长超过政府治理能力和资源上限,导致暴力行为和盗匪生发的问题。
雍正以后,河南、山东、直隶、江苏、安徽等省交界地带的盗匪问题与暴力活动便不断增多。为此,当地官员向清廷奏请建立动态的军事会哨机制以资弹压。如鲁豫二省的交界地区,雍正十一年(1733年),东河总督王士俊便以该二省盗案频发,而驻守在省界地区的兵丁只各守本省汛地,互相推诿责任,请令派遣弁兵巡游,“各由所辖汛地巡至邻汛交界,彼此兑旗会哨”。雍正帝批覆:“是当之举,但不可令兵弁骚扰地方。”(61)但事后此制并未真正施行。又如前文提到,乾隆四年(1739年),两江总督那苏图亦以江北等府州属地方“界连东豫,邻近淮扬,道路纷歧,盐枭盗贼,结队奔逸,而塘汛兵少,难以擒截”为由,奏请朝廷在当地“倣照水路巡游会哨之法,酌定陆路巡游章程”。乾隆帝将此奏下发兵部讨论,而兵部最初仍坚持旧制,不愿调动驻防兵丁,故以“陆路与水师不同。陆路营制,分界设汛,疏防枭盗,例有议处。如必待定限巡查,则汛弁可借词推诿,枭盗可乘间窃发”为由驳回。(62)但那苏图并不死心,先斩后奏,在接到兵部的议驳后不予理会,而是饬令驻防各营试行。半年之后,他再次奏报朝廷:“查江北地方,冲衢或五十里、二十里一塘,僻路或数十里百里竟无一塘。汛广兵单,不能联络。惟有巡游会哨之法,不添兵而有裨巡缉,并非设立巡游即宽汛弁议处,该汛弁亦无从推诿。巡游愈严,则稽查愈密,枭盗安得乘间窃发。”那苏图称,他已经在各个地方试行会哨,“迄今半载,未见巨枭出没,地方毫无纷扰,似乎稍有成效。不敢因已经部驳,辄为缄默”。(63)见其确有成效,乾隆帝即令如所请行。(64)
然而,平原省界的军事会哨机制仅是零星试行,并未得到清政府的大力推广。这其中除了因为这些地区人烟稠密,清帝担心弁兵藉口骚扰地方外,地处国家的核心地带,一有叛乱,朝廷可迅速剿抚弹压也是主要原因。因此,清政府对于是否在平原省界建立军事会哨机制犹豫不决。嘉庆十八年(1813年)天理教起义之后,给事中李鸿宾曾向嘉庆帝奏直隶、河南、山东三省善后事宜一折,除请添设粥厂、赈济三省灾民、清查地窨外,还请仿江海会哨之条,建立陆路军事会哨机制,每月二次,借以察勘营汛,稽查匪党。嘉庆帝尽管肯定这一建议是“弭患之道”,但仍以“每月二次,亦未免太数”,恐致地方恐惧,兵弁骚扰为由,将此奏搁置。(65)可见,清帝对于在平原省界地区建立动态的军事会哨机制,于地方是否有益仍不确定,不愿意让驻防兵弁过多游巡。
但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以及因官僚机器败坏带来的治理效力落后,自十九世纪开始,发生在平原省界的暴力行为越发增多。(66)因此,在认清“搜捕余匪、弹压地方,防兵不能旷日久驻”(67)的现实之后,清廷也不得不继续借助军事会哨机制以稳定愈发动乱的地方。
道光二年(1822年)四月,两江总督孙玉庭向朝廷奏称,江南徐海二属与山东河南壤地相接,私枭盗贼彼拿此窜,稽查巡防须加严密。因此,孙玉庭与山东、河南等省官员会查各该省界地方,查明3处区域,请求朝廷批准建立会哨。一是山东曹兖两镇所辖及河标各营汛与江南徐海等属营汛连接之地。“令各该营将领于每年春秋二季,选带弁兵,订期在于两省交界适中处所会哨一次,仍饬连界各专管汛弁一月一次会哨,互换印照,结报上司查考。”二是河南归德营参将所属分防夏邑、鹿邑、商丘、永城、虞城各汛与徐镇所辖萧宿二营及亳州营都司分防各汛地。“每年亦于春秋二季,令各该营都司酌带弁兵与归德营将领订期各在两省适中处所会哨一次,其接壤各汛弁亦一月一次会哨,兑换印照结报上司查考。其豫东连界各营,一体照办。”三是直隶大名镇所辖各营汛与山东曹濮并河南开封、滑县、内黄、彰德、卫辉等各营汛接壤之处,“各于适中地方,令都司守备按春秋二季,订期会哨,专汛员弁按月会哨巡”。(68)
对此,道光帝发布上谕,批准了孙氏的请求,并令:“各严饬所属,认真实力巡防,总期行之久远,不可稍形懈怠,以致有名无实,视为具文也。”(69)孙氏此奏的通过,标志着清廷在平原地区的省界地带也放弃了原有静态控制的旧制,开始大规模地进行动态的军事会哨。
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又经直隶总督讷尔经额、河南巡抚鄂顺安、山东巡抚梁宝常三省大员会奏,将冀鲁豫苏等省交界地方的会哨机制规模提高,主要变化有五:一是会哨官员的等级更高。孙氏原定章程内,会哨之事,由各该营将领负责,而此次变通章程将直隶大名镇与河南河北镇、山东曹州镇之会哨改为三镇总兵亲自前往会哨。二是会哨牵涉的行政区更多。孙氏原定章程仅以两省会哨,而此次变通章程改三镇会哨,事涉三省。三是会哨进行的频率更加频繁。孙氏原定章程以本管营弁于春秋二季会哨,专汛员弁按月巡哨,而此次变通章程仍以专汛员弁按月巡哨,在此之上增本镇总兵会哨,本管营弁改为隔月会哨一次。四是增加文职官员的会哨任务。孙氏原定章程仅令绿营武职负责会哨之事,而此次变通章程又令各该州县协同营汛查缉。命该管知府随时亲历稽查,而道员于每年冬三月亲往各属巡察一次。五是细化考核规则。孙氏原定章程只令会哨各方兑换印结报上司查考,而此次章程则详定察核程序,规定遇有失事,无论在何省地面,查案轻重,将各该营汛州县分别纠参。若在冬令,并将巡察之镇道附参。如一年并无失事,存记鼓励。(70)
至于军事会哨之经费,则由该道府等每年公捐银1000两,移交该镇,以为哨巡津贴。(71)
由上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冀鲁豫苏等省界地区的军事会哨规模不断增大,侧面反映出这些地方社会秩序的日益崩坏。在此之后,其他平原省界地区也纷纷以本地盗匪潜藏出没为由,请行会哨。如广西泗城府属之西隆州百隘地方,“三省通衢”。道光十六年(1836年),御史李绍昉奏以该处匪徒易于丛集,请立章程,加强控制。两广总督邓廷桢旋即订立三省缉捕会哨章程,增设营汛官役之外,令弁兵“每月订期于朔望会哨两次”以资控驭。(72)军事会哨愈发成为彼时清政府稳定地方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甚至有地方百姓主动要求朝廷军事力量的介入。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有郯城县廪生刘明昆等人,因所居重坊村与本省兰山峄县及江南邳州接壤,犬牙相错,巡缉稍疏,匪徒易于讬足,即遣抱告王中英赴京呈请,要求在当地设立营汛以强化治安。清廷查办之下,责成县营按月巡哨三次,并知会相邻州县每月会巡一次,仍派干练民壮常川驻守,协同汛兵梭织巡查。(73)地方社会主动请求朝廷军事力量介入,而清廷亦以建立军事会哨机制作为添设塘汛的替代。可见此时清代的地方控制机制较之前期已完全不同。
余论
传统社会下,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种因素考量而划定形成的各行政区交界地区,受各种因素影响,往往成为帝国治理体系下的“边缘”。(74)清代内地省份的省界地区,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因高山深谷、丛林河流阻断而导致开发程度较低的省界;第二种是人口稠密、村镇分布,主要受历史文化与行政传统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省界。前者最典型的莫过于川楚陕三省交界的山林地带。清代地理学家严如熤称:“楚之郧竹、蜀之江北、秦之西凤汉兴特为著明者,则以地近中原,有此郁郁苍苍,蒙密幽邃,足以藏垢纳污,伏莽之奸依为巢窟,追捕费手,故老林在内地竟似边荒也。”(75)严氏以老林地区政府难以掌控,故言老林虽在内地,“竟似边荒”,实际与鲁西奇提出的“内地的边缘”概念相似。其他如鄂豫皖交界、云贵交界等处,均是如此。这些地方尽管位处内地,但受到行政区划范围和地理因素的双重影响,造成政府控制力薄弱,亦因此易成盗贼之渊薮。与之相对应,后者的代表,则以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省界最为典型。这些地方的开发程度很高,人口稠密,但过密的人口带来的是资源的紧张与治理效能的减弱,加之省界对政府控制力的抵消作用,使这一地区实际上也愈来愈成为“边缘”,如同深山老林一样,难以被政府完全掌控。
可以说,以上两种类型的省界,虽然特征不同,但都因为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产生了动乱的现象,促使清政府一步步建立起军事会哨机制并将其推广至全国,最终成为常态化的制度,增强了清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和治理能力,消除了潜在的叛乱隐患。如川楚陕三省交界的地带,在白莲教被平定之后,原本应当被遣散的乡勇,有相当一部分因会哨机制的建立而被纳入国家经制的绿营体系,“分布营卡,常川会哨,以绝川楚余匪窜陕之路”(76)。其所建立的会哨机制需提督大员将具体执行情形亲自报院咨部,其制“最为郑重,游匪土棍闻风解散”(77)。“延及清季,犹遵此制。”(78)并且,军事会哨机制的建立,更加促进了山林之地的开发。道光六年(1826年),陕西潼商道道台庆禄曾沿会哨经过地方巡视,见沿途各地设立学校,且“其设学处所均已延师开馆……询之皆能成诵,不觉喜动颜色”。(79)
军事会哨机制的推行,本质上是清代国家权力向“内地的边缘”渗透的缩影。这一机制通过跨省协作、动态巡查,部分消解了行政区划和地理隔断对国家治理效能的割裂,清代通过军事与行政的弹性结合,维系对复杂地理空间的掌控——这一发现为重新评估清代国家能力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这一机制的局限性亦显而易见:这一机制依赖财政的支持,实际的执行难以监察到位。道咸之后,随着清朝国力的日渐衰弱,地方营兵的军事会哨机制愈发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此后各地虽然仍遵旧例进行军事会哨,但几成具文,暴露出传统帝国在应对近代化挑战时的制度僵化。
注释:
①鲁西奇:《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32页。
②目前的相关成果,与其说是对清代省界地区控制的研究,毋宁说是对清代偏僻山地地区环境与开发的研究。如葛庆华:《试论清初中期川陕交界地区的开发与环境问题》,《西北史地》1999年第1期;傅乐园:《清代湘南山区的经济开发及其生态变迁》,《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方泽:《清代川陕甘毗邻地区的山区开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张振国:《清代川陕楚边区的行政建制与人事管理——以道光元年设治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年第4期;等等。对于内地诸省份交界地区的讨论,则均建立在对晚清会党与秘密社会的研究基础之上。潮龙起据此发表过一系列论文。如潮龙起:《清代会党的地域环境与清政府的社会控制》,《史学月刊》2004年第4期;潮龙起:《试析清代的游民与会党》,《贵州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③萧端蒙:《特建总督重臣疏》,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卷286,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019页。
③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8—35页。
④《大清会典》(康熙朝)卷94《兵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第1277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22,乾隆元年七月辛丑,《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28页。下《清实录》各册出版信息均同,从略。
⑦辅德:《请定将弁协缉事宜疏》,贺长龄辑:《清经世文编》卷75,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41页。
⑧《大清会典》(康熙朝)卷99《兵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第1346页。
⑨《清世宗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壬申,《清实录》第7册,第605页。
⑩矿贼是指明清时期地方山区内私自开矿、霸占矿产、抗拒官府的贼匪,因云南、贵州、广西等处山区铜矿等矿产丰富,吸引民人进入山区开采,其中不乏不法开矿之人,鄂尔泰于雍正四年主政西南之后多次奏请整治。
(11)《清世宗实录》卷103,雍正九年二月丙午,《清实录》第8册,第363页。
(12)《清世宗实录》卷144,雍正十二年六月丁巳,《清实录》第8册,第802页。
(13)金之俊:《送学士刘公总督浙闽序》,《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金文通公集》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17页。
(14)《奏报巡视地方宜轻骑减从申严纪律可借以弹压流民由》,雍正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宫中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宫005053。
(15)学界有关清代会哨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巡洋与海防领域。王宏斌在其关于清代巡洋及海防问题的研究中多次论及会哨制度。如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王宏斌:《清代前期江苏的内外洋与水师巡洋制度研究》,《安徽史学》2017年第1期;王宏斌:《清中期山东的内外洋与水师巡洋制度研究》,《晋阳学刊》2018年第3期等。关于陆路会哨的研究则较少,专文仅见赵珍:《清代黄河青海段的会哨与地方治理》,《青海民族研究》2020年第2期。
(16)《奏为闽省于深山穷谷立牌分界会哨巡查匪犯等事》,雍正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197-015。
(17)《奏为敬陈地方情形请定会巡之例以杜奸匪事》,乾隆六年三月二十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064-021。
(18)《奏为敬陈地方情形请定会巡之例以杜奸匪事》,乾隆六年三月二十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064-021。
(19)《清高宗实录》卷100,乾隆四年九月丙午,《清实录》第10册,第512页。
(20)《清高宗实录》卷179,乾隆七年十一月乙酉,《清实录》第11册,第318—319页。
(21)《清高宗实录》卷351,乾隆十四年十月乙巳,《清实录》第13册,第855页。
(22)《奏报请定陆路游巡会哨之法以靖枭盗以裨地方事》,乾隆四年四月,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609-022。
(23)《清高宗实录》卷416,乾隆十七年六月甲辰,《清实录》第14册,第454页。
(24)《清高宗实录》卷413,乾隆十七年四月己酉,《清实录》第14册,第399—400页。
(25)《奏为上犹县匪犯何亚四等谋为不法缘由》,乾隆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军机处档,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机009335。
(26)《清高宗实录》卷424,乾隆十七年十月癸巳,《清实录》第14册,第549页。
(27)《覆奏马朝柱何亚四二犯遴委大员缉办》,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军机处档,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机009741。
(28)《清高宗实录》卷418,乾隆十七年七月辛未,《清实录》第14册,第483页。
(29)《奏为勘明江西上犹县何亚四等犯匪窝酌筹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207-030。
(30)《奏覆查拏奸匪马朝柱等之情形》,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军机处档,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机008378。
(31)《清高宗实录》卷414,乾隆十七年五月癸亥,《清实录》第14册,第416页。
(32)《清高宗实录》卷425,乾隆十七年十月癸丑,《清实录》第14册,第566页。
(33)《奏陈会哨方式摺》,乾隆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宫中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宫031604。
(34)卞宝第、李翰章等修,曾国荃、郭嵩焘等纂:《湖南通志》卷首《诏谕》,《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页。
(35)《清高宗实录》卷436,乾隆十八年四月丙戌,《清实录》第14册,第685页。
(36)《清高宗实录》卷339,乾隆十四年四月己亥,《清实录》第13册,第682页。
(37)《奏报酌筹晋豫两省会哨事宜摺》,乾隆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宫中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宫030576。
(38)《奏报秦晋二省交界会同商办会哨缘由摺》,乾隆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宫031736。
(39)《清高宗实录》卷451,乾隆十八年十一月壬申,《清实录》第14册,第873页。
(40)《奏陈会哨方式摺》,乾隆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宫中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故宫031604。
(41)《清高宗实录》卷436,乾隆十八年四月丙戌,《清实录》第14册,第686页。
(42)《清仁宗御制诗》第2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204页。
(43)《清高宗实录》卷1219,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庚辰,《清实录》第24册,第358页。
(4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65《卓秉恬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440页。
(45)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50《兵防》,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第411页。
(46)卓秉恬:《川陕楚老林亟宜区处疏》,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卷17《艺文下》,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15页。
(47)毕沅:《兴安升府疏》,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卷17《艺文下》,第315页。
(48)卓秉恬:《川陕楚老林亟宜区处疏》,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卷17《艺文下》,第315—316页。
(49)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卷12《策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4页。
(50)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4《职官》,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574页。
(51)《清仁宗实录》卷118,嘉庆八年八月甲子,《清实录》第29册,第569—570页。
(52)《德壮果公年谱》卷23,嘉庆七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432—2433页。
(53)《德壮果公年谱》卷23,嘉庆七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2辑,第2433—2436页。
(54)《清仁宗实录》卷118,嘉庆八年八月甲子,《清实录》第29册,第570页。
(55)《清仁宗实录》卷119,嘉庆八年八月戊子,《清实录》第29册,第596页。
(56)《德壮果公年谱》卷23,嘉庆七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2辑,第2438—2439页。
(57)《清仁宗实录》卷134,嘉庆九年九月庚寅,《清实录》第29册,第821页。
(58)《清仁宗实录》卷163,嘉庆十一年六月壬辰,《清实录》第30册,第111页。
(59)《清仁宗实录》卷229,嘉庆十五年五月壬申,《清实录》第31册,第79页。
(60)《大清会典》(嘉庆朝)卷38《兵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1766页。
(61)《奏为豫东两省盗案颇多拟立游巡会哨章法事》,雍正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199-008。
(62)《奏报请定陆路游巡会哨之法以靖枭盗以裨地方事》,乾隆四年四月,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609-022。
(63)《奏为再请议定陆路游巡会哨之例事》,乾隆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457-007。
(64)《清高宗实录》卷100,乾隆四年九月丙午,《清实录》第10册,第512页。
(65)《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庚子,《清实录》第31册,第884页。
(66)关于清代中晚期华北平原上各个省界地方发生的盗匪及暴乱问题,由于与秘密社会、青帮、捻军、太平天国、义和团等问题联系十分紧密,因此国内外学者均对此十分关注,著述甚丰。如[美]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张俊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美]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池子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徐光有:《省际结合部:清末捻变再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8年;[德]狄德满:《义和团运动前夕华北的地方动乱与社会冲突》,崔华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
(67)《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庚子,《清实录》第31册,第884页。
(68)《奏为查明江南与山东河南交界地方营汛情形酌定会哨章程事》,道光二年四月十二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626-031。
(69)《清宣宗实录》卷34,道光二年四月丁卯,《清实录》第33册,第613页。
(70)《奏为酌拟变通直隶河南山东三省会哨章程事》,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990-003。
(71)《清宣宗实录》卷395,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丁丑,《清实录》第38册,第1083页。
(72)《奏为遵旨查明三省毗连地界并无匪徒窜匿酌议缉捕会哨章程事》,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774-040。
(73)《奏为查明郯城县重坊村地方毋庸改汛添兵拟请梭巡会哨事》,道光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830-061。
(74)针对这一问题,许倬云提出“网络”理论,鲁西奇对许氏的理论进一步阐释,提出“内地的边缘”这一概念,即“是指处于中华帝国疆域内部,但却并未真正纳入王朝国家控制体系或国家控制相对薄弱的区域”。其他学者亦有相关论述。见许倬云:《试论网络》,《献曝集——许倬云自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页;鲁西奇:《内地的边缘:传统中国内部的“化外之区”》,《学术月刊》2010年第5期;曹大明、黄柏权:《内地的边缘:武陵山区区域特征述论》,《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王勤美:《从“侗蛮之地”到“内地的边缘”——明清时期亮江流域的开发与人群互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3期;等等。
(75)严如熠:《老林说》,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卷17《艺文下》,第331页。
(76)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46《兵防》,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348页。
(77)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4《职官》,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575页。
(78)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4《职官》,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574页。
(79)宋伯鲁纂:《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4《职官》,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