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波:明代六科抄参制度考论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0 次 更新时间:2026-10-0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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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波  

 

摘 要:抄参奉旨章奏是明代六科的主要职掌。抄发章奏确立于洪武中期,参议章奏内容的常规化则要在正统之后。正统后中枢决策程序由御前取旨演变为章奏经票拟和部覆,六科评议本章内容写成参语,一并付部,对部覆形成重要影响,进而构成最高决策的基础。同时,六科抄发时若认为旨意不当,可通过参驳章奏的方式驳正,或在抄参的同时上疏谏诤。既稳定参与最高决策,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核决策,是六科在明代政治中表现活跃的基础,也是认识明代中枢体制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明代 六科 抄参 章奏运行 中枢体制

 

明代六科以深刻参与政争著称,之所以拥有如此能量,除因言官身份外,更重要的是其职掌带来的优势。六科本职即抄参,明末历任三科给事中的孙承泽解释曰:“凡章奏出入,咸必经由。有所遗失抵牾、更易紊乱,皆得封驳。事有关系,抄发过部,略用参语,谓之抄参。”换言之,章奏奉旨下行后必经六科“抄发过部”(科抄),同时审查章奏并“略用参语”(科参),合称抄参。顾炎武对科参的评价很高:“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显然,六科身处政务信息传递的重要节点,而且主动参与信息的分疏与处理。其信息节点的优势地位,不仅同为言官的十三道御史无法比拟,甚或有过于六部之处。然而,六科在该关键位置上的作为及作用,学界缺乏深入研究。

前辈学者讨论六科时,对其核心职权抄参的论述不多,基本观点是六科可看详和驳正章奏违误,审核乃至封还诏旨。该认识来自《明史·职官志》:“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然此概括是仿写《唐六典》:“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凡制敕宣行”几乎是照抄,问题最明显,因为明代制敕诏诰的成立和下行根本不经六科,何从覆奏和封还。对章疏处理的描述大体无误,但诸家未能展开论述“参署付部”的具体方式,更未揭示其在中枢决策中的作用。近年六科研究有较大推进。段晋媛考证六科“分类抄出”流程,但尚欠精密,将“科抄”解释为公文,并不准确。汪红亮将六科置于明代下行文书流转程序中,提出六科可审查圣旨和经批答的章奏,若认为无误则抄发,若认为不当,“大者封还执奏,谓之封驳”,小者附参语,“该衙门根据参语修改后执行,谓之抄参”。此认识触及问题关键,不过受《明史》影响,未能细致分辨内涵宽泛的“圣旨”的不同类型和可予封还的具体情况;对“封驳”和“抄参”的区分也欠准确,明代大多数语境内二者所指相同,并无分别。总之,目前研究尚未很好解决六科抄参制度何时确立、科抄如何进行等基本问题,更未能清楚说明六科可审核何种旨意、如何审核,以及六部为何“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而这是理解六科政治地位的关键,关乎对明代中枢体制的认识。

既有研究不够精准之处显示,六科研究尚可从史料运用和方法视角两方面推进。史料运用上,不应拘泥于志书的现成归纳,而应充分发掘明代科臣文集、奏议、笔记。该类文献传世不下数十家,尚未系统利用。方法视角上,六科主要在文书运行中发挥作用,故应自文书运行制度入手,区分不同类型公文(如诏敕与批红章奏)及同一载体公文的不同内容(如红本上的旨意与章奏本身),还原六科在其中的具体作为。公文流向和处理顺序反映权力分配关系,理清六科在其中的位置及作为,有助于清晰揭示六科在明代中枢决策中的作用及其机制,解释六科何以“位卑而权特重”。

一、抄参制度的确立

朱元璋政权置给事中一官,始于韩宋龙凤十年(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职掌起居注。洪武六年(1373)分为六科,“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廷左右执笔纪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本之后。仍于文簿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元代给事中即于御前奏闻时“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闻之事,悉纪录之”。龙凤十年及洪武六年所定给事中职掌,似仍沿袭元制。洪武十年给事中隶承敕监,两年后又与承敕监共同隶属于通政使司,职掌未见调整。洪武十四年正月,明太祖赋予给事中新职责:刑官定罪后入奏,“既奏,录其所被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疑,然后覆奏行之”。同年十月又重申此说。至此,还看不到六科与章奏抄行间的关系。

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诸司职掌》,清晰反映出六科处在章奏奉旨下达必经环节。该书未列六科条目,但于通政司条载该司接到天下臣民实封,“当将原来实封,御前陈奏毕,就于奏本后批写旨意,送该科给事中收,转令该衙门抄出施行”。可见,奏本经通政司奏闻、皇帝决断后,通政司官员将旨意批于奏本之上,出送该科,而后抄行相应部门,此即科抄。洪武时期本章呈递御前并非都经过通政使司,京中诸司多在早朝时直呈御前。《诸司职掌》于大理寺职掌中载,大理寺奏报人犯罪名,取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可见是京官奏闻后将旨意批于奏本后,与通政司相同,但此条未载是否亦送六科抄行。洪武三十年,佥都御史邓文铿等奏事罢,“以奏本送刑科。既而以事差讹,私怀都察院印,至科更易之,为给事中所奏”。此事说明都察院堂官奏事后即送刑科,可以推知洪武二十六年奉旨章奏已必由六科抄行。

六科职掌何时转变?抄发必经的地位何时形成?目前未见确切记载,结合文献中零星记载推断,当在洪武十五年。是年十月,明太祖定诸司奏事取旨制度:遇“大政事”,“奏牍明书所得旨意”;“诸常行事”,“所司如律定拟具闻,止书‘奏闻讫’”,“律所不载、拟有未当、临时奏请者,则备书所奉旨意”。此年制定诸司奏事规制还见于《大明会典》:

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旨意赍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

两处史料都是奏事规定,又是同一年制定,当为一事。黄彰健利用上述材料认为:其一,此时批写旨意已非给事中之责,而是京中诸司奏闻后自行批写,京外官民奏本由通政司奏闻并批写,与《诸司职掌》所载相同。其二,通政司奏闻奉旨后,“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即自六科抄出。此说可从,唯于京中诸司奏事后是否送科抄出,黄彰健未正面论及。洪武十七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汇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他能够精确掌握内外奏札数,说明京内奏札亦必经过该科。太祖似无理由将京内外章奏的抄行制度分别规定,故洪武十五年十月的六科应已取得抄行内外章奏的职掌。洪武十四年,太祖命给事中平允刑官定罪,而《明实录》所见最晚一事是在洪武十五年四月,十月之后所见给事中明显多与章奏有关。此种迹象表明,洪武十五年十月,太祖再次调整给事中职掌,废止其复核定罪职能,转命抄行章奏。二十二年太祖称“六科为事之本源”,次年“给事中朱懋坐私毁奏札罪当死”,都是六科新职掌的反映。

洪武十五年十月确立六科抄行章奏时,应已同时命其就便察驳章奏讹误,故洪武十六年正月给事中弹劾“各处巡按、试佥事所上章奏,有不称臣及不书月日者,请逮问之”,可谓初级科参。此后直至永乐一朝结束,史料所见给事中职掌大致不出洪武十五年所定范围。永乐时期还有较多关于六科防闲欺蔽的言论。永乐八年(1410),监国太子称设置六科是为“考察奏牍,防闲欺蔽”,次年,“御史周宗范交通工科给事中谢垣,私易奏章”,成祖认为“六科,朕所信任以防欺蔽”,命重治二人。这与前举洪武三十年佥都御史邓文铿至科中私改奏本而被举发性质相同。以此来看,所谓防闲欺蔽,似指防止部院私改旨意,而非指向章奏内容。

涉及章奏内容的记载,宣德时期史料始有明确反映。宣德七年(1432)明宣宗御制六科官箴:“命令之出,于汝纪之。章奏之入,于汝庋之。考其得失,举其愆戾。厘革欺蔽,以赞予治。”同时期的王直称,国家置六科,“内外之奏请,或有违戾欺蔽者,皆审覆而驳正之”,具体到刑科,则是凡刑罚之事“苟有违戾,则矫正焉”,可与宣宗之言相互印证。可见宣德朝对六科所谓的“举愆戾”、“防欺蔽”,已不止摘出章奏字画格式错误和防范部院不按旨意执行,还包含驳正章奏内容的“违戾欺蔽”,说明六科职掌较之前又有重要发展。换言之,六科的抄参职掌基本定型。

明初关于六科的史料不够丰富,特别是缺乏出自科臣的直接史料,只能粗略考察六科抄参职能的确立轨迹。史料记载可能略滞后于现实情况,但不至相差太远。总之,抄参制度并非一步到位,而是洪武至宣德年间逐步积累、最终定型。笔者聚焦于抄参制度本身,讨论其具体运作和作用。

二、科抄的运作

科抄即科中接到红本后誊抄副本,原本归档,副本交付部院以备议覆或照旨意执行。这道程序看似简单,但仍有不清晰之处。首先是科抄的前提,即红本如何到科,前人几乎一笔带过。其次是奉旨章奏其实包括章奏本身和所奉旨意,学界默认均由科中抄写,实际情况则是明前期很长一段时间科中仅抄章奏,不抄旨意。科抄章奏也有前后变化,有待厘清。史料中对此记载零散而丰富,勾稽排比,可将其运作过程描述清楚。

(一)红本到科

明初部院诸司和通政司御前奏事、批写旨意,朝退后即送科抄行。正统以后,本章由票拟批答,需专人将批红后的本章送至科中。已有学者依据景泰初兵科都给事中叶盛“一应奏题本状,例该各衙门属官、通政司首领官赴内府接出,随即送科”之语,纠正以往六科每日派员接取的认识。值得补充的是,各衙门属官和通政司首领官接本的分工。万历时期吏科都给事中项应祥对此有说明:“在京官员一应题奏本章,俱由会极门进,得旨之日,该衙门官接送到科。在外官员一应题奏本章,俱由通政司进,得旨之日,该司官接送到科。”

每日散本和接本的时间大致固定,明末孙承泽亲见“日当晡时,内臣捧至会极门东庑,各官雁行序立,挨次接领”,“晡时”应是正统之后的常制。散本时,内臣依次传唤各衙门,接本官“听唤至本衙门,即过中一揖,将本接在手,递于书办,至小桌上钦录簿内画一小押,又过中一揖,仍归原班。候各衙门本接完,齐至□与文书房官公揖”。

接本官接到红本后送至科中。明代六科额设58名,但大半有差遣,并不到科中值守。因此每科应安排好科臣值日,接收和抄发红本,是即“守科”,是科臣的本职。崇祯五年(1632),工科题请增补科员:“臣垣都、左右、散共七人,较他垣原额已缩。除守科、注销外,原有厂库、城工二坐差,较他垣差倍劳。都逐日进科,偕同守科一员,看详章奏,批驳发抄,日无虚晷。”“都逐日进科”中的“都”,应指都给事中。可见工科每日有掌印给事中和另一给事中到科中守科抄参。其他五科应与之类似。

守科科臣每日的值班时间是辰入酉出,须待接本官将本日章奏送到后才能下班。日常接本在申时,送至科中大约要到申酉之交,故正德元年(1506)武宗下旨:“六科给事中俱令守科,日常至酉乃出。仍令锦衣卫直宿指挥不时点闸,违者以名闻。”崇祯时期由于章奏激增,皇帝不时批发,六科相应安排了值夜。李清介绍六科值夜细则称,兵科“事关军机,故尝派一员在内”,其他五科轮流进宿。《明史·职官志》说“每夜一科直宿”,其实明代从未实行过。

接本官将红本送科时,“听该科吏报‘某衙门送本’,行至案前,先一揖,将本交上。该吏接讫,于收本簿内画一押。押毕,又一揖。掌科俱答揖。退至屏门边,一躬出”。可见散本有“钦录簿”,送科有“收本簿”,文件收发均需登记。

(二)科抄章奏

科中除收本簿外还有旨意簿,收到红本后先于簿内登记各本所奉旨意,登记完毕,原本抄写。明前期科中只抄章奏,到较晚才兼抄旨意(详见下文)。誊抄者自非科臣,而是历事监生或胥役。科臣检视所抄无误,应钤盖科印,才能付部。万历后期科中无人署印,科抄不得钤印,礼部尚书翁正春深以“无印之抄发行,倘有作奸舞文,因而乘机滋弊”为忧。

原定科抄只需抄一份送部,万历初新定另抄两份,一份送内阁以备修史,一份留科存档。万历三年(1575)张居正建议,“其各衙门章奏,该科奉有旨意发抄到部,即全抄一通送阁,转发史馆”。此议获允准,并被完善为“五日一送内阁”的正式规定。科臣另抄一份存于科中,见于明末科臣凌义渠所说,科抄时“正抄之后,复有应发别科之外抄,应登本科之录书”,应当也定于万历三年。因为嘉靖四十四年(1565)徐阶说“科中录本,只是政事之大者,其常务俱不曾抄录”,说明此时尚无明确规定科中应另抄副本保存。抄付内阁者称“史书”,存科者称“录书”。史书与录书的制度和名称均为清代承袭。

红本暂贮六科,后送入宫中归极门内、武英殿南的六科廊,由司礼监精微科保管。嘉靖二十七年,刑科给事中李万实称,原本发抄后“每岁二次类齐缴进”。崇祯九年,凌义渠称每年六月和年底两次“造册进缴”。可惜天启四年(1624)六科廊失火,文书尽烬,熹宗令京中各衙门将所存文案章奏补造一份进呈,但当时内忧外患,执行力度恐难保证。李自成攻入北京后六科廊被焚,“先朝之疏钞尽矣”。两次大火造成六科廊中保存的档案全部损失,至今难见明代题奏本原件。

(三)堂官画本

明前期章奏所奉旨意不由科中抄写,而由各衙门堂上官赴科抄写并押署,《大明会典》载:“凡各衙门题奏本奉到圣旨,堂上官一员随赴本科,批押于后。”景泰元年(1450),叶盛说,接本官送到红本后,“堂上官批写旨意,本科收发抄行”,可与《大明会典》条文印证。《大明会典》未记该制何时形成,嘉靖十五年霍韬与六科争相见礼时称:“太祖定制,每日尚书奏事,左侍郎面写圣旨于奏札之上,右侍郎送科,亲批押焉。次日,主事验笔迹,乃抄出行焉。所以防六科抵换之弊也。”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考,霍韬之言应当可信。堂官誊写旨意的做法至明中期废弛,仅余朔望至科中佥押。万历时人孙鑛有细致说明:

内阁拟票,六科看详,六部议覆。每日章疏送科,部侍郎入科画本,即以面上御批红字誊录于后,“某年某月某日于会极门奉圣旨云云,侍郎某押”。皆手细书。若不画不押,犹可封还不行也。今则朔望一到科,胥人代书,侍郎惟佥押存故事耳,科中且或以辞谢为敬礼矣。

此转变必在景泰之后,嘉靖时的记载已如孙鑛所言,则又在嘉靖之前。

关于堂官批押的用意,与霍韬争执的科臣解释为尊重六科,霍韬则称意在防六科抵换,孙鑛甚至认为有审核批旨之意。结合前文所考洪武、永乐时期以六科防范部院欺蔽的事件,霍韬的说法可能更符合明初实际,即意在使部科互相监督。当然科臣自可根据其理解来维系旧制。万历时期,吏部朔望画本制度一度废弛,引起给事中钟羽正抗议:“堂上官赴科画本,此累朝旧例也。各科能守之,即各部亦不以为屈。而吏科独废,而岂以吏部尊而不宜来乎?”吏部尚书陆光祖认同钟羽正意见,“所云欲复画本之规,相应依拟,以寓存羊之意”。

画本时,部科之间发生过礼仪问题。嘉靖时期礼部司官徐学谟记载,“六科每月轮亚卿画本,至科前,则门官呼‘某部画本’四字,实上下司报门意也”,吴山任礼部左侍郎时虽然发泄过不满,但未有实质改变,直至“万历间亚卿画本,更不闻门呼声,不知绝于何年”。沈德符论及画本时科臣妄自尊大:“科臣垂帘居内,部臣向内揖,科臣帘内答之。画本毕,再揖而行,两人不相面也。统均之地,折腰于七品小臣,似亵威重,窃以为不赴亦可。”

科抄本、旨意和下文将详述的科臣参语仍由部院各自领回,嘉靖元年职方主事霍韬说“臣常接本领抄”,领抄即领回科抄。部院领抄者当与接本者是同一人,他们每日往返于左顺门、六科和本衙门之间,且当“各部两堂赴六科画本”时,“司官送迎,仅止端门”。领抄标志着科抄工作的结束。

三、科参与明中后期中枢决策机制

科抄的同时,科臣需审查本章,即科参,这是六科的核心职能。正统之后,六科正是凭借科参,事实上介入最高决策。科参对象一般是章奏,但在明中后期中枢决策机制下,章奏经皇帝简单批复后成为旨意,因此六科参驳本章,有时亦是驳正本章所奉旨意。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须作区分。科臣对旨意还可封还和执奏,但二者的发生情况有很大不同,应仔细分析。严格来说,封还和执奏已不能包含在科参的概念中,但它们都发生在科参环节,属于科参的外延,需一并讨论。

(一)科参的方式:参语

科参的基本情况以景泰二年叶盛的说明最为清晰。

朝廷建置六科,职掌封驳章奏,举正欺蔽。凡一应大小衙门官员、军民人等奏题本内,如有漏写年月、差错字样、水墨迹污、佥书不谨等项,事理轻者,于原本后参出,各该衙门通抄案候,年终类奏发落。其有不遵禁令、干系政体、事有窥避、于法违碍,事理重者,除另行奏请外,其余亦俱于原本后参出。各衙门抄出,参详明白,通行覆奏。

概言之,科臣审查章奏的两个方面:一是漏写年月等格式、字样差错;二是本章内容有无违规、应否可行。前文已考证,前者出现于洪武时期,后者首见于宣德中。叶盛对后者虽仍偏重章奏是否违规,然正统之后的案例显示,科臣已全面参议章奏所陈事项,并不止纠参违规,是科参的进一步发展。评议内容无疑比誊抄和指摘错漏重要得多。

科臣无论是指摘章奏讹误,还是评议内容,都要“于原本后参出”,参出形式是写成文字,即“参语”,也称“驳语”。今见参语文献以叶盛奏议保存者为最早,晚明科臣文集中收录参语蔚成风气。由于评议本章内容更重要,因此科臣有意保留的几乎都是这类参语。此外,部院大臣奏议中抄录的参语亦往往而见,可补明中期之缺。据此可知,不同情况的参语使用不同的固定结尾语,且有简化趋势。正统景泰之际,叶盛所写参语以“宜从抄出施行”、“宜从抄出查奏施行”、“宜从抄出参奏施行”结尾。至嘉靖后,参语多以“抄出驳之”、“慎之”、“酌之”、“劾之”、“寝之”结尾。

参语要和科抄本一并交付部院。正德十六年题准,“凡各衙门抄出该科参语……俱要写入本内覆奏,及行在外勘事衙门。若任情增减削去者,指实劾奏”。部覆中录入参语,早在景泰时期的于谦奏议中就能看到。至明末李清仍说“六科抄参,皆于部复时入疏中上闻”。但该项规定可能未被严格实施,今见部院奏疏未录参语者很多,而有些尚可明确找到相关参语。如万历二十三年,福建巡抚许孚远受琉球国使者之托,疏请册封琉球国世子,下礼部议覆。礼部尚书范谦的覆疏传世,其中并无礼科参语,但时任礼科给事中的薛三才对许孚远疏实有参语。

(二)科参与部覆

正统之后,随着中枢决策机制的调整,六科通过评议章奏内容,介入最高决策过程。众所周知,明廷决策由皇帝随事面决,逐渐演变为通过章疏批答完成,内阁票拟成为中枢决策机制的固定流程。与此同时,部院被纳入决策程序。因为内阁面对内外章奏时一般不是直接给出处理意见,而只拟“某部知道”、“某部议奏”,而后下发至相应部院议覆。部院呈进后,再由阁臣佐助皇帝审批部覆方案,完成决策。换言之,明中期之后的大多数决策至少要经过两轮票拟、批红和一轮部覆。而每次章奏批红后,都要经抄参后才送部,科臣的政治作用就体现在两轮科参中。第一次科参时虽有批红,但只是“某部议奏”,此时六科面对的是尚无决策的事件,科臣成为第一个正式对该题请发表意见的人,其意见直接影响部覆结果,而部覆又是最高决策的基础。第二次科参则是对部覆和旨意的确认,科臣若有异议,仍可科参到部,也可上疏谏诤皇帝或弹劾部臣。奉旨章奏必经科参,科参成为最高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对部院和皇帝均产生相当影响,与正统之前大不相同。以上只是概述情形,皇帝不经部覆而作决定、一次部覆不够而反复议奏之事时有发生。但常规机制既明,其他情况可以此类推。

先来看科参对部覆的影响。晚明时人称,“国家令甲,疏下其部,必先下某科抄出送部。事有不可,科臣抄参过部。部即据参停寝,或据参奏覆”,可谓顾炎武“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的先声。他们当然有所夸大,不过影响显而易见,部院据参停寝、奏覆之事确非罕见。可略举几例,以见科参能量。

其一,嘉靖三十四年,致仕侍郎朱隆禧提议“添设巡视福建都御史,并开互市之禁”,以平倭患。世宗认为此议值得重视,责问兵部因何久无议覆。尚书聂豹辩解:“隆禧所奏设巡视,则科臣谓官多民扰;其云开互市,科臣亦谓示弱,兼以北虏之市为鉴,皆驳寝之。”科臣“驳寝”的方式即科参,聂豹固然是在为自己开脱,但他能以科参为由,可见其影响。其二,天启四年南师仲去世,南家后人奏请恤典,疏过吏科时,给事中魏大中欲抄参寝搁。此事虽小,但牵涉复杂的人事关系,关乎东林党立朝形势。黄尊素听闻后,立即去信分析利害:魏氏去年“曾执大义抄参”江西人刘一焜恤典,致使章允儒等江西籍东林士人与魏大中发生不睦,“吾党”有分裂之势,目下“所恃关中首尾照应,稍有联络”。南师仲正是秦人,“今若抄参”,势必开罪陕籍士人,导致东林分裂,“是一哄而散之局也”。魏大中衡量利弊,听从黄尊素建议,未提异议。抄参若无关紧要,黄尊素不必如此苦口婆心。其三,崇祯十一年末,思宗和兵部尚书杨嗣昌有意暂与清方讲和,“恐别垣有言,于是先锄异己之姚都谏思孝,而以沈枢曹迅、曾枢曹应遴等前后改入兵科,自此科员如属员,一听指麾矣”。此事虽未明确言及科参,但可见部臣对科中执驳的忌惮。杨、姚关系,与正德时期兵部尚书王琼因兵科都给事中潘埙“论事不屈,执驳太多,深忌之,假手内降,出之于外”,如出一辙。朝鲜人对科参威力也有领略。万历二十三年,朝鲜朝天使韩准衔命请明朝册封朝鲜国王次子光海君为世子,未获允准,他给国内报告称:“原本下礼科,而已为参奏,故礼部如是覆奏。盖尚书部意似不至此,而该科既为参奏,竟未蒙准许。”礼科参奏即科参,韩准将参语抄录下来带回朝鲜,保留在《朝鲜实录》中,明代史料中反而失载。礼部驳寝当然不全因科参,但给韩准的印象却是如此。

正因如此,欲使题请达到预期目标,相应科的都给事中成为必须要疏通的对象。上述案例中,魏大中被说服,姚思孝被撤换。也少不了有人通过行贿达到目的,万历三十七年,秦王朱谊漶为给庶长子请封郡王,派王府承奉给礼科都给事中胡忻送礼,恳求他“纵臾赞成”。当然,权力的另一面是责任,科臣也会因议覆不当而被追究。如弘治二年(1488),孝宗认为都察院某次议覆不公,不无刑科参语作用之嫌,同时处罚院、科。此类事件可从正反两方面体现抄参对部覆、六科对六部乃至君主决策的影响。

科参之所以对部覆有较大影响,仍可从中枢决策亦即章奏运行机制上得到解释。如上所述,部覆题本要下科抄参(即第二轮科参),若部院在议覆时完全不理会上一轮参语,便须考虑第二轮抄参时可能遇到麻烦。为证实此判断,需先确认科臣对部覆本仍有参驳之权。天启六年,南京户部尚书毕自严疏陈,湖广田赋原有部分应解南京户部,贵州用兵后改折充黔饷,请将楚省南粮本色仍解南京。此题本在票拟批答后需经户科抄参,下户部议覆。户部建议“楚省南粮仍归黔用”,待贵州平定后再如旧制。户科对部覆出参语曰:

户科参看得:湖广南粮照旧改充黔饷,贵部先变而后常,为此不得已之计耳。今已奉旨,无庸复赘矣。顾此一南粮也,解黔以给军,解南亦以给军。留都……今搜括已尽,而借解者年复一年,计南部亦空虚已极,不能舍己芸人,而问计于贵部耳。若再无长策,而终借不返,万一脱巾之众起于腹心,将若之何!……抄出共商之。

尽管户科大体同意部覆,但确证六科对部覆本仍可参驳。

确认六科对部覆本仍要参驳后,就可举例说明部覆不考虑科参意见可能遇到的麻烦。天启三年十一月,原任浙江巡抚刘一焜、应天巡抚王象恒后人为二人请按军功例给予祭葬,下礼部议覆。礼部同意所请,覆上,俱奉旨允准。覆疏经礼科时,给事中魏大中认为滥予违例。他一面出参语驳正,一面上疏力争。可惜魏氏文集中未保留参语,只留下奏疏,但其好友黄尊素提及,魏大中对刘、王两人恤典得请后“执大义抄参”、“抄驳之,词严义正,人情痛快”,明确说的是抄参,而非上疏,可知此轮必有参语。魏大中上疏后,熹宗改变前旨,命“王象恒、刘一焜祭葬是否违例,着查明停给”。尽管最后由于首辅叶向高斡旋,仍按原请祭葬二臣,但仍可说明一般情况下,部臣为避免麻烦,会在议覆时考虑科参意见。

某些情况下,科臣还能以部臣不考虑科参为理由发起弹劾,也是部臣需重视科参的原因之一。嘉靖五年,河南揽头张举被左参政王亿等人下狱致死,张举之妻状告王亿,事下法司。其后张举之子张俊通过内使路荣直接奏告皇帝,世宗命改付诏狱。奏词过刑科时,给事中张逵认为案件已下法司,不应再改锦衣卫审,遂出参语说,“夺法司收问之囚,罔知宪典;亏朝廷大公之体,任意转移”。但刑部尚书赵鉴不敢违抗圣意,将一干人犯送交锦衣卫。张逵随即弹劾赵鉴,称自己已出参语,“欲鉴之闻言觉悟,据理上章”,赵鉴只知媕阿隐默,难当尚书重任。

科参影响部覆,除部覆本仍需经抄参外,六科所处信息节点的位置也很重要。六科由于最早接到本章并形成意见,他们可以在出参语付部的同时上疏,相当于在部覆前向皇帝及京中各方公布己见,从而对部覆形成压力。隆庆三年(1569),礼科王之垣“接到靖江王奏请名封”,发现本中“俱不开写父母婚配”,怀疑冒滥,于是“参驳抄发外”,疏请礼部严查。此语说明其出参语与上疏同时进行,参语文字虽不传,当与疏奏内容相似。以此类推,这肯定是科臣常见的手段。万历十四年,贵州抚按题请将贵竹、平伐二土司改设为省会贵阳府的附郭县,疏过兵科时,科臣顾九思认为应慎重,于是上疏陈见。他虽未说自己出具参语,但按例是有的,最后兵部议覆,暂缓设置。科臣未必有意给部覆压力,但无疑起到此种效果。因此,明末吏部尚书张捷常感慨“为吏科钞参所苦”,顾炎武说六部无敢抗科参,王夫之评价抄参就是科臣“私意横行之便径”。

从明人评论到《明史·职官志》,再到今人论述,谈及科参多侧重其纠参章疏违失不当。其实,也有利用参语力赞上奏者题请的情况。如崇祯二年,顾与沐为其父顾宪成请恤典谥号,疏过吏科和礼科时,两科给事中都在参语中大力褒扬顾宪成,认为其所请正当,力促吏礼二部“抄出速议覆之”。二部先后覆上,顾宪成获得身后哀荣。史料中常见参驳违误,一方面可能由于此类事件确实较多,另一方面也与驳正易引争议从而被记录有关。

(三)六科与批红旨意

科参影响部覆,部覆是旨意的基础,是六科与旨意间的第一重关系。科臣有时还会以参驳章奏的方式驳正旨意,是二者间的第二重关系。其实上举天启三年魏大中之事,就是利用抄参驳正旨意。此外,笔者还找到有参语的事证,礼科薛三才奏议中有一份参语:

参看得:兵部一本为钦奉圣谕事。恭诵圣谕“倭众尽数回巢,待朝鲜王奏到,遣使往封”者,非独防倭奴之狡诈,亦以重天朝之宠命也。今关白表文未曾为其妻请封,只凭一幺image.png夷使之口,请王则予王,请妃则予妃,我中国威灵不太亵乎!……抄出酌查之。

薛氏抄参的兵部题本未见原文,幸而当时礼部尚书范谦的奏疏节引一份兵部题本,其中有“应封以日本国王”、“亦不靳妃封以遂夷使请乞之心”。与薛氏参语完全符合,可知范谦节引的兵部题本必是薛三才所抄参者。范谦题本引该题本的奉旨是“依拟行”。结合当时形势,可还原题奏批答情形:万历二十二年底,日本使者小西飞入京,兵部会审后题奏,神宗同意遣使赴日册封,参语中圣谕“倭众尽数回巢”即对此疏的批答,批旨同时要求“封名册使等项,着详议具奏”。随后兵部遵旨题封名等事,即上述范谦节引、薛三才抄参者,奉旨“依拟行”。由于封名属礼部职掌,皇帝既已大体同意,需下至礼部执行。下发礼部需经礼科抄参,薛三才在参语中对封号提出异议,尤其不同意封丰臣秀吉之妻为王妃。驳正到部后礼部题奏(即前引范谦题本),其中特别提到“该科参详”,比较范谦题本和薛三才参语,二者高度相似,显然是参语影响部覆,否定封妃之举。此举表现为参驳兵部题本,实则驳正旨意。类似案例还有,南明弘光元年(1645)工部议奏为北都城破时殉节诸臣建祠旌表,奉旨允准,疏过工科抄参时,给事中认为祭祀名单有遗漏,不免“复叹遗珠”,要求工部“抄出正之”。

上述都是皇帝批准部议,而科中有异议,科臣参驳,既针对部院,也针对皇帝。明代当然存在以部科为一方、皇帝为另一方的情况,这时六科如何再利用科参驳正旨意?参语怎么写?笔者虽未搜集到此类参语,但既然部科一致,科参毕竟付部,在参语中参驳旨意显得施压方向不对。科臣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对皇帝“执奏”,此为驳正旨意的另一种方式。

在论执奏之前,还有必要先讨论“封还”。前人一般认为,科臣有权封还不当旨意,但实际所见封还批红案例,几乎都是针对批旨失误,而非实质决策。学者以往常征引嘉靖二年刑科黄臣封还原本,论证六科的封驳权。汪红亮已指出,该封还是因批红失误,但他认为此类事件不多。其实不然,类似情况在明代很常见。嘉靖九年,吏部覆保定巡抚钱如京题请慎选畿辅亲民官,奉旨“是”。疏过吏科时,都给事中夏言发现此本与先前接到的吏部一本“首尾字字相同”,且已奉旨“著你部里将进士、举人、监生相兼考选,随才任用”。事隔20日,“该部重复具题”而“圣旨批答不同”。夏言随即上疏说明,并“将原本随本封进”,后经查“系多出”,遵前旨行。万历二十七年,已故恭顺侯吴继爵之妻具本报丧,奉旨“吏部知道”。疏过吏科,给事中程绍认为“报丧属之礼曹”,应批“礼部知道”,故原本封还,请改正。还有些事件虽非直接封还,但效果相同。如崇祯十年,兵部议处失陷淅川的前线将官,批红后下发,经过兵科时,给事中凌义渠发现兵部疏内议处的是左良玉,朱批却是“左光先再降三级”。凌义渠“将原本收贮在科”,疏请查对,后奉旨改正。崇祯十六年,兵科接车驾司主事朱国寿奏本二本,一系马价事,一为孳生种马事,但前者奉旨“这议复种马各款,该部详切酌妥具奏”,后者奉旨“著行该抚按核确奏夺,不得朦混”。兵科怀疑两本“票签混淆”,遂通报内阁请核实。阁臣蒋德璟核查果系张冠李戴,“将原疏二本封进,恭请御笔更正”。上述事件中,科臣针对的并非决策本身,而是笔误一类。其实阁臣与皇帝每日应对大量本章,难免出现失误,相信此类针对批旨失误的封还时有发生。如果依正统后章奏运行常规机制,此类封还一般发生在第一轮科参时,确实起到为诏旨把关的作用,特别是通报内阁的做法,省去章疏流转的麻烦,提高效率。

确实存在因反对最终决策而封还批红的情况,但极罕见。科臣许誉卿于崇祯八年说“先年在垣,犹见乞恩偶滥,虽经奉旨,间为封缴”,只是他未举出实事,更未实践。笔者仅见一则具体案例,崇祯十五年末,首辅周延儒欲起用旧辅冯铨“以自副”,“风有司于他事荐城守功及之,旨从中温答”,疏过吏科时,给事中吴麟征坚决抵制,“密拜疏,封还诏旨,事不获下”,可谓绝无仅有。

科臣“封还”的情况既明,再说回到“执奏”。弘治时期的科臣杨廉称,章疏批出后皆付六科,“何者之当执奏,何者之当举正,此给事中之事也”。“举正”即参语付部,“执奏”的方式是“疏争”。李清比较抄参和执奏说:“用人行政大事,则以疏争,钞参其琐务耳。”此语似乎说明疏争远比抄参重要,其实李清有其特定角度,即如果在重要政事上批旨有不当之处,六科不应只通过抄参对六部施压,更应直接面对君主。上举魏大中对刘一焜恤典事即如此,皇帝与部议一致,科臣既以参语驳正到部,又向皇帝上疏执争。部科一致而为皇帝否决者,如万历二十二年,秦王朱谊漶请改封其庶兄镇国将军朱谊澇为郡王。疏过礼科,都给事中薛三才认为严重违例,写参语要求礼部“抄出寝之”。礼部议覆,亦如科参,严词驳回。覆上,神宗却批旨“朕念首藩,准与封,不给禄”。部覆本再过礼科,薛三才奏议中未收此次参语,但收录了他反对神宗旨意的奏疏。此类事件在明代很常见,现存在大量“臣办事科中,接到某某一本为某某事,奉圣旨云云,窃以为不可”之类科臣疏奏,大多属执奏,确有不少执奏后皇帝改变前旨的案例。汪红亮已注意到,科臣一般不会直接封还圣旨,而较多采取执奏的手段。本文考述则显示,针对本章批红,封还和执奏都很常见,只是使用情况不同。对于无心之失,科臣一般直接封还,因为张冠李戴的旨意抄发下去无法执行。对于不当的最终决策,封还不是常规选项,正常抄发后独自或联合他人疏争更为常见。

“执奏”是非常宽泛的概念,阁、部、科甚至监察御史上疏质疑或反对诏旨,均可称“执奏”,因此有必要从文书运行角度分清每次执奏的发生环节。因其在文书运行中所处位置,科臣抄参时的执奏与部院和御史的执奏相比,发生在批红尚未发布之前,较占先机。

四、六科与其他类型诏旨间的关系

明代专门诏令有诏书、敕书、诰敕命等,用途各异。此类诏令在酝酿时或需词臣起草,但颁布时无须官僚机构佥署,因此基本与六科无关。宣宗说:“朝廷置给事中,所以出纳命令,封驳章奏。”所谓“出纳命令”,主要有两种,一是章奏批答,二是诸如口旨、手谕之类的皇帝命令,而非皇帝所有形式的命令。皇帝口旨、手谕通过六科传于诸司,永乐时期即有个别记载。需经六科传谕外廷诸司的规定,正式确立于宣德元年,宣宗发现“中官奉旨传之六科,辄令径行诸司”,于是命六科“凡朕一言一令,或令内使传出者,尔当备录覆奏,再得旨,而后可行”。明确要求需经六科传谕外廷,且六科需记录并覆奏。但据学者新近考察,宣德后不久六科就失去此地位,皇帝基本命宦官直接传旨诸司。如此一来,六科覆奏成为空文,改由诸司接旨后补本覆奏。史料可见,六科时常强调其在中旨传达中的作用,如直到万历时期还有给事中汤聘尹说“凡有内旨,或违常式,或紊旧制,容谏臣封还执奏”。如果中旨完全不由六科,汤氏何必发此言论?但有案可查之事确极罕见,直接传旨诸司的记载则比比皆是。因此,史料中常见的六科举措既非封还内旨,也非覆奏,而是诸司补本送科后,科臣谏奏。如正德十三年,武宗传旨序班海宗道夺情,礼部补本送礼科后,给事中傅钥上疏请收回成命。又如嘉靖元年,世宗因入继大统,手敕吏部封杨廷和等人爵位。吏部补本送科,给事中张九叙上疏反对。但此时六科已处在信息链下游,张九叙称:“乃尚书乔宇等覆奏之有本送科……臣等见之,伏窃愕异!”已不如其在红本下行时的地位。

驾帖也是学者经常用以说明六科审核诏旨职能的文书,史料亦明载其须经科臣佥批方能执行。学界以往只知驾帖的使用场合,如《大明会典》记决囚等事送刑科列名批钤,虏中投降男子该收勇士等事由送兵科佥名后施行,还有《大明会典》未载而为古今史家诟病的廷杖,亦用驾帖,需刑科佥。但驾帖的性质一直不明,明钞本锦衣卫官书《纪事录》载驾帖是奉旨后“赴刑房领”,其“批帖式”:“将某衙门某官题奏某事朱语缘由及旨意,该全写者全写,略节。批写毕,佥刑科给事中某名,来直却佥千户某人、百户某人。又于号数半印之下,整印填写某年月日,傍写赍捧校尉姓名。”可见驾帖是奉旨后、派人执行前需应用的凭证文书,严格来说已非诏旨。当然,既然是奉旨行事,称其有诏旨性质也说得通。需动用驾帖之事,史料记载只与兵、刑两科相关。最初命二科佥发驾帖,可能是于记录中兼寓监督之意,与吏、兵科的文凭画字、各科的佥押精微批文类似。所谓“为封驳设”,无疑出于科臣后来的发挥。从实际效果看,明代确有厂卫拿人未经刑科佥批而无法进行的情况,张金奎文中举证颇详。但对廷杖,却从未见到因刑科不佥而无法执行,甚至刑科拒佥的记载都极少。

以上梳理可见,批红之外的其他诏旨与六科有关者,本来只有皇帝手令口旨和略具诏旨性质的驾帖,宣德之后几乎仅余驾帖。因此再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的概括,既然不反映明代制度,也就不能作为研究六科的依据。只有批红失误时六科会封还,少数驾帖出现过拒绝佥书,仅此而已,显然不足以支撑该论断。

结 语

给事中官职虽沿自前代,但将其分六科以对应六部,并以抄参作为核心职掌,则是明代的创造。抄参对象是奉旨章奏,要理解六科在明代政治中的作用,需要立足于明代的章奏运行制度。而章奏运行又因中枢体制演变而变动,六科的政治地位亦随之不同。

明初废除宰相制度后皇权独大,太祖赋予六科的职掌,主要是抄发奉旨章奏,纠驳章奏内文字、格式等讹误,并监察六部是否私改旨意。永宣之后,君主不再独揽大小决策,部臣渐被纳入决策机制,至正统中期形成章奏必下六部议覆的惯例。处于章奏奉旨后下行必经节点的六科,逐步拓展自身职权。由纠驳文字、格式,发展为评议章奏内容,并将评议意见写成“参语”,连同抄录的章奏一并交付该部,供六部在议覆时参考。正统之后的明朝中枢可分为皇帝、内阁及司礼监组成的内廷与部院外廷,六科处在内外廷之间。中枢决策通过章奏在内外廷各衙门间的流转和处理完成。承载着政务信息的章奏需先达内廷,内廷又应先交外廷部院提出基础方案,六科是交发部院的必经之路,他们此时面对的是尚无决策的事件,利用科参的机会,六科成为第一个主动对奏请事件发表意见的部门。参语可能极大地影响部覆,并最终汇成皇帝的最高决策。因此,六科自正统之后成为明代中枢决策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界定明代中枢体制时应对此有所考量。

唐宋明三代的给事中都被认为与“封驳”君命密切相关,学者习惯将其放在一起比较,认为明代给事中性质已由唐宋时期的对上谏诤转变为对下纠察。其实,明代六科与皇权的关系要复杂得多。科参一般先于皇帝决策,构成皇帝决策的基础之一,为唐宋所无。即以最受关注的审核君命的问题,科参的作用对象并不只是六部,也指向皇帝批红即最终决策,只是仍以参驳到部的方式表现。更不必说科臣可以利用先于外廷得知最终决策的位置优势,对于不妥的诏旨在对外公布之前向皇帝上疏执争。而且唐宋史学者考察,唐宋给事中封驳基本集中于人事领域,明代六科则遍及朝政各方面。当然,应当看到明代六科对诏旨的审核缺乏刚性措施,不像唐代给事中可以拒绝署敕,宋代元丰改制后可拒绝书读抵制君命。比较来看,明代六科在朝政决策中发挥的主动影响更大,但抵制君主滥用权力的效果更不理想。明代正统之后的皇权呈现相似的复杂性,一方面更少地表现出对朝政的主动性,大小政务决策都是经过内阁、部、科的参与作出;另一方面,对正常朝政秩序的破坏性似更突出,诸如滥赐田庄、破坏政府财政乃至更暴烈的廷杖。上述事实无法仅用“皇权强化”一语涵盖。

六科在明代政治中最引人注目的行为,常常是深刻参与政治斗争,以晚明党争为甚。需注意的是,六科所处政务信息节点的关键位置及参驳权,往往就是其参与政争的倚仗。如本文所举,大到和战等军国大政,小到臣僚恤典等日常事务,都可能引发朝臣分歧,且均须科臣配合方能推进。至于人事任免更为敏感,吏科自然更容易被卷入政争,同时更有资本主动参与政争。六科所处位置及其抄参之权与党争的密切关系,清代是显著的反证。清代虽仍设六科,但大力压制其科参职权。雍乾之后,奏折成为主要的政务公文,六科被排斥在奏折处理的程序之外,失去获取政务信息的优势地位,更谈不上审核诏旨,政治能量大为低落,也就无力在政坛上有突出作为。孟森即指出明清两代士气不同与抄参制度有关,赞赏明代科臣充分利用抄参之权,敢于抵制君命,“虽或触忤,终必有践此职者”,批评清代“有科钞而无封驳,一次奉依议之旨,即付施行”,士气不振。当然,士气与朝士纷争有时是一事之两面,晚明朝廷未能平衡二者,致使清朝统治者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遂调整有关制度,压抑六科。六科是明代政治中一支重要势力,不应仅将其身份定位为言官,更应关注到该职位在政务信息流动与中枢决策过程中的权力。

(作者李小波,系南京师范大学历史文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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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研究》2026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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