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 罗世龙: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的时代价值与实践路径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74 次 更新时间:2026-09-25 10:09

进入专题: 纪检监察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   脱钩改革  

● 秦前红 (进入专栏)   罗世龙  

 

摘要: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既有助于填补脱钩改革后形成的制度性监督真空,更是以监督促治理,推动其内部运转秩序的整体性修复,促使其从功能异化的歧途回归服务本位,护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然而,在向该领域延伸时,纪检监察监督面临着监督对象认定模糊、监督力量配置薄弱、监督手段适配不足、监督协同衔接不畅等现实困境,尚不能有效发挥自身功能。为此,应确立动态调整的综合判别机制以厘清监督对象,通过灵活多样的制度创新破解力量配置僵局,以数字化转型下专责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协作配合驱动监督嵌入行业协会商会运行全过程,并以纪检监察建议为枢纽深化成果运用,构建跨部门联动施治的综合监督格局。唯有如此,方能在脱钩改革的制度变迁中注入持续的刚性约束力量,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社会治理主体。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数字化;纪检监察建议

 

鉴于近年来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象频发、廉洁风险日益凸显,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健全纪检工作机制”“深化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首次将“学会协会”列为反腐败重点整治新增领域,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组织领域延伸。作为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能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落实上述部署要求方面责无旁贷。需要明确的是,纪检监察监督在行业协会商会整治中的职能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而非冲到一线替代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其聚焦的是行使公权力的责任主体是否廉洁履职、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而不是直接介人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行业指导。同时也要看到,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传统监督领域不同,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结构、人员身份和运行模式日趋复杂,纪检监察监督在嵌入其中时,面临着一系列无成熟经验可循的新问题,尚不能有效发挥自身功能。学术界对此的研讨也不充分,既疏于探究发起整治的原因,又对这场整治的特殊性关注不足,难以为改革实践提供足够的理论指引。基于此,本文拟从意义、困境与路径三个层面,对新时代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展开系统阐释,以期为破解现实难题贡献智识。

一、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的时代价值

(一)填补监督盲区,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反腐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廉政监督处于相对薄弱甚至近乎空白的模糊地带。这一局面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体制背景。回顾历史,我国行业协会商会长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承担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程序性事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业务主管单位理应肩负起对行业协会商会廉政风险的日常监管职责,但在实践中,其监管重心往往

在于业务合规性审查。加之行业协会商会在组织形态上既非典型的公共部门,也非纯粹的市场主体,其廉政监督究竟由谁主责、如何开展,从一开始便欠缺清晰的制度安排。为破解这一体制痼疾,从根源上消除政会不分、管办一体的土壤,中办国办于2015年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应脱尽脱为原则,从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各方面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分离。然而,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监督惯性不会自动消解,脱钩后又出现新的监督穿透难题。一方面,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虽然名义上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但实际上依旧通过退休领导干部任职、利用原行政系统人脉资源等方式,与其保持千丝万缕的隐性联系,甚或成为权力变现的中转站、政商勾连的白手套。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出于工作需要,往往会将资质管理、行业准人、标准制定、评比表彰等事项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这使得行业协会商会在实际运转中掌握着足以制约市场主体权益的广泛准行政权力。在此类公权力外观褪去而实质权力犹存的灰色地带中,权力运行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较之脱钩前反而更突出,给监督穿透带来新的挑战。考虑到这种权力源自行政机关,二者在事实上形成某种程度的利益捆绑关系,相关部门自我查处、主动监管的意愿通常也并不强烈。

就此而言,结合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对行业协会商会中行使准行政权力的主体实施精准的纪检监察监督,其实是在跳出“谁主管谁负责”的传统监管逻辑,以专责监督的外部力量承接脱钩改革后监督体制转换的制度需求,填补长期以来因廉政监督责任缺位而形成的制度性监督真空。这不单构成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范围拓展,将原本因体制短板而长期游离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外的关键领域正式纳入监督范围,更是在以执纪问责的刚性约束确保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隐性依附关系能够被彻底斩断,为脱钩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二)以监督促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回归本位

从深层次看,纪检监察监督的嵌入不仅是对违纪违法者予以惩戒,在底线意义上划清行为禁区,更是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外在约束力量驱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运转秩序的整体性修复,促使其从功能异化的歧途回归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应然本位,实现以监督激活治理的制度效能。脱钩改革在切断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体制依附关系的同时,也逐渐剥离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内部运行的日常管控。这固然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重返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未必能使其自动走向规范自治,反而有可能导致其因行政监管的一时滞后乃至缺位而滑向另一种失范状态。事实上,近年来,部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定位已经出现明显的系统性偏移。宁夏餐饮饭店协会换届选举中违规产生近90名负责人的荒诞现象即是典型例证。究其症结,不仅在于外部监管的不力,更在于内部治理机制的普遍失效。不少行业协会商会长期存在负责人一言堂、财务管理混乱、制度约束形同虚设等问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内部制衡机制流于形式,组织的公共性由此丧失殆尽,行业自律功能也随之虚化。

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正是要以制度化约束力量的介入打破上述治理僵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三个层面重建功能秩序。其一,通过精准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直接清除侵蚀行业协会商会肌体的腐败因素,以个案查办形成强烈震慑。其二,在个案查处的基础上,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深挖问题背后的制度性根源,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换届程序,实现从查处一案到治理一域的延伸。其三,纪检监察监督的常态化嵌人本身即构成一种持续的制度保障,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使行业管理权力时不得不考虑监督的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遏制权力滥用的冲动,倒逼其将重心转向服务行业发展、服务会员企业的正轨。

(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依循更长远的经济逻辑,以纪检监察监督扭转行业协会商会功能异化的趋势,实质上是欲使这一数量庞大、覆盖面广的社会组织体系真正成为连接政府与市场的坚实桥梁。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本意在于以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以专业服务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以组织磋商降低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从多个维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然而,近年来,随着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沦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其非但未能有效发挥经济功能,反而在多个层面异化为市场秩序的系统性破坏力量。有的巧立名目,层层加码收费;有的将资质认定、行业准人等行政委托职能与商业收费捆绑,严重加重企业负担;有的利用行业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排斥打压未入会或缴费的市场主体,甚至主导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将行业协会商会异化为少数企业共谋垄断的场所;还有的批量发官帽,明码卖头衔,无序设分支,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引起上述异化的制度根源在于,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大量政府委托的公共管理职能,却长期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有效监督。当权力运行不受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便极易从服务性的社会组织蜕化为逐利的私人工具。虽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从制度层面对此类乱象予以针对性回应,但仅靠行政监管恐怕尚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行政监管主要针对“事”,在发现机制上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往往等到违规行为产生实质性危害后才介人,且违规主体在缴纳罚款或完成整改后仍可继续运作,违规成本相对较低。而纪检监察监督更侧重于“人”,当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严肃查处时,其所主导的违规行为链条也将随之瓦解。这正是纪检监察监督切入经济治理核心地带的关键所在。展开来说,其最直接的作用路径就是通过查处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直接斩断伸向市场主体的寻租之手,让企业真切感受到公平竞争的坚实保障。在此基础上,可深挖违纪违法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完善收费监管、资产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制度性保证。由此,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的经济意义,便不再局限于查处几起违规收费案件,而是着力清除附着于行业协会商会肌体之上的制度性障碍,恢复其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本初定位,以制度的确定性对冲权力的不确定性,以监督的精准性守卫市场的公平性,进而护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

(一)监督对象认定之困:脱钩改革后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精准识别难题

科学界定监督对象是纪检监察监督向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延伸的逻辑起点。在传统领域,监督对象依照公职身份和管理权限即可大致锁定;但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这一模式暴露出显著局限。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人员来源广泛、身份多元,单依身份难以精准识别适格的监督对象。另一方面,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虽不再隶属行政机关,但仍通过行业自律、标准制定、资格推荐等活动掌握着对市场主体具有实质性制约的权力,只是这些权力不再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呈现,造成权力与身份的分离,使“谁在行使权力”这一问题趋于模糊。行使权力的人可能并不具备公职身份,而具备公职身份的人又未必真正参与权力行使,传统身份识别模式既容易失焦,也容易不当限缩监督范围。

对此,当然可以由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判断,以监察法所确立的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为核心标准。然而,这一原则在行业协会商会场景中面临三重操作难题。其一,公权力与行业自治权力边界模糊。行业协会商会既行使会员契约赋予的自治权,又行使政府委托或授予的公共管理权,二者常在同一主体身上交织,行为性质因事项而变,只能个案判断,认定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大增。其二,实质判断的具体裁量标准缺失。认定公权力需综合考量行为的公共性、管理性、强制性及对市场主体权益的影响,但各因素权重与判断阈值并无统一基准,导致认定结果主观色彩较强,一致性和可预期性缺乏保障。其三,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职能的权责边界不清,哪些职能可委托、程序如何、责任怎样划分均无清晰规范,权力来源本就模糊。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监督对象时,不得不先判断所在组织行使的权力是否属于公权力,前置性难题层层嵌套,精准识别难度成倍放大。

(二)监督力量配置之困:纪检监察队伍薄弱与监督任务繁重的结构性矛盾

当前监督力量的配置状况与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之间存在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从内部看,纪检组织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覆盖率严重偏低,监督能力普遍不足。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并未设立专门性的纪检机构,即便已设立的也大多由兼职人员承担,工作停留在事务性层面,缺乏主动发现和初步核查违纪违法线索的能力,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仍高度依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介人。从外部看,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也面临监督触角延伸不足的困境。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力量主要部署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这一新兴监督领域,专门对口负责的室组力量有限,熟悉行业协会商会运作特点的专业人员更为稀缺,外部监督的覆盖密度和深度均难以满足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需要。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该领域问题存量可观、增量迅速,任务体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落差持续扩大,“存量未清、增量又生”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监督全覆盖的目标在实际执行层面面临落空风险。

上述困境有其体制性成因。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不再享有财政保障,运转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和有限的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每个行业协会商会都设立专门纪检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缺乏现实可行性,还可能加重其经费负担。正因如此,《意见》才明确要求“结合实际健全纪检工作机制”。与此同时,外部监督向这一领域的延伸同样面临制度准备不足的制约,缺乏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特点的监督力量配置标准和专门工作规程。四川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脱钩和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引(试行)》虽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其覆盖面仅限于省级层面,且仍处于先行试点阶段。如何在更广泛的层面上统筹内外部监督,为行业协会商会领域配置与其监督任务相匹配的纪检监察力量,仍是各地亟待破解的实践难题。

(三)监督手段运用之困:传统监督方式与行业协会商会运转特点不相适配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监督围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展开,在监督方式的运用上逐渐形成相对成熟的方法体系,即以信访举报为线索发现的主渠道,以查阅台账、谈话函询、专项检查为调查开展的主流形式,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形成震慑的主要手段。这些传统监督方式的有效进行,有赖于监督对象所在组织具备清晰的权力清单、规范的财务制度、完整的组织架构和相对稳定的运行模式。然而,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形成的市场化运作、封闭化运转、隐蔽化行权的特点与这些预设条件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在将传统监督方法迁移运用于该领域时,往往难以穿透其特有的组织屏障,继而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配性。

在线索发现层面,行业协会商会中大量违规行为以行业统计、技术评审、业务指导等合法形式为外观,在与会员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中完成利益输送,加之线索来源分散,被动受理型的发现机制难以从纷繁复杂的行业活动中甄别出有价值的违规线索。在调查取证层面,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不再纳入行政预算体系,财务制度相对松散,收支记录不全、资金往来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财务记录本身极易缺失或失真;同时,内部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规范,重大决策往往私下协商后以组织名义发布,监督人员难以追踪决策过程、甄别利益输送。在日常监督层面,行业协会商会多数党组织运行质量不高,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日常监督的嵌入缺乏坚实的组织基础。更为深层的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判断一项行业标准制定是否被少数利益群体操控,监督人员不仅需要纪检监察业务能力,还需对该行业的技术规范和市场格局有深入认知,这无疑对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监督协同贯通之困:纪检监察监督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衔接不畅

纪检监察监督向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拓展,从来不应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而应是在坚持党内监督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的有机衔接与协作联动。然而,当前监督协同的制度化、常态化水平仍处于低位。

从国家机关监督协同的维度看,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涉及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多个主体,职责交叉、边界模糊。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虽已与各行业监管机构建立起一些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但部门壁垒并未完全打破,各自为战、衔接不畅的问题依旧存在。有的地方规定粗线条、操作性不强,具体职责未予明晰,甚至联络部门都未明确;有的问题线索移送标准模糊,监督主体面临该不该移送的选择困境;有的未能充分做到双向共享,严重制约协作质效。部分行业管理部门将自身定位为业务指导者而非廉政监督者,缺乏主动发现廉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存在脱节。这反映出脱钩改革后监管体制从双重管理向综合监管的过渡尚未彻底完成,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边界和协作接口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和制度化。

就社会层面的监督而言,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具有足够的透明度和可及性。然而,行业协会商会的运转具有很强的行业封闭性与专业壁垒,内部权力运行、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核心信息往往难以为外界所知。尽管《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但实践中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深度和频次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缺乏充分的知情基础,实际效果有限。当社会监督的渠道受阻时,纪检监察监督便容易陷入单打独斗的窘境,难以形成持久的治理声势。如何打通制度性堵点,构建起协调顺畅、衔接有序的综合监督格局,是亟待破解的另一难题。

三、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的实践路径

(一)厘清监督对象:探索确立动态调整的综合判别机制

破解监督对象认定难题,关键在于为实质判断原则构建一套制度化的操作流程,使判别从依赖个案裁量走向规范化运作。

首先,以负面清单为基础构建反向识别机制。由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印发的《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活动负面清单》已从负责人任职管理、名誉职务设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收费管理、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方面系统划定行业协会商会的106项行为红线。纪检监察机关可考虑将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事项作为识别监督对象的逻辑起点,凡涉及负面清单所列敏感领域的关键岗位人员,如财务审批、收费核定、评比表彰、标准制定等环节的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均应纳入重点监督视野。相较于正面界定,这种以行为禁区反向锁定权力运行关键节点的方式能更高效地将监督重心从权力性质的抽象辨析转向行为风险的具象管控,使监督对象在负面清单的映照下自然浮现。

其次,制定可操作的多维度裁量基准。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督对象认定专门指引,围绕职权来源、行为性质、影响范围、经费来源、岗位关联等维度设定判断指标,通过综合研判形成整体结论,并辅以典型案例说明,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把握裁量尺度。再次,从上游厘清政府委托职能的权责边界。明确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委托职能须经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形式确定授权范围和监管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对未经规范程序擅自委托的事项及时清理纠正,使公权力边界在源头上得到清晰界定,减少后续认定中的分歧。

最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职能发生重大变更或组织定期审查时,由其党组织会同理事会重新梳理公共管理职能,更新职责清单和重点监督岗位信息并报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据此调整监督资源配置,确保认定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避免产生新的监督盲区。

(二)充实监督队伍:通过制度的创新破解力量配置僵局

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当下补强监督力量所要遵从的思路应是,在承认行业协会商会资源禀赋差异的前提下,以制度创新破解力量配置僵局,走出一条既充实监督队伍又不增加行业协会商会运行负担、既保障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又兼顾其人员兼职特征的可行路径。

在内部,探索施行灵活多样的纪检力量配置模式。对于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运转经费相对充裕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单独设立纪检委员或小组,明确对应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监督触角延伸至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表彰、人选推荐等关键环节。对于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则可通过联合党委设立联合纪检机构,由若干行业协会商会共同配置纪检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和力量整合。对于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也不便联合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其上级行业党委或联合党委派驻纪检工作指导员,以定期指导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弥补日常监督力量的不足。

在外部,应推动纪检监察力量向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专门化配置。建议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明确对口联系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专门室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特点和行业治理规律的专业人员,建立针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工作规程,使外部监督的覆盖密度和深度与日益繁重的任务体量相匹配。同时,建立内外部力量统筹机制,以纪检监察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弥补内部纪检能力的不足,以内部纪检的日常在场优势为外部监督提供稳定的信息触角,形成内外联动、优势互补的监督合力。

在内外力量配置的基础上,以专项工作机制弥补专职人员不足的短板。纪检监察力量的充实与否,不只体现在组织设置的有无,更体现在工作能力的强弱。在专职人员编制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将稀缺的专职力量集中于最关键的工作环节,同时通过专项工作机制撬动更大的监督效能,是破解当前困局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可重点健全以下几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负责人廉洁档案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一人一档”式的精细化管理,系统采集其基本信息、任职经历、社会兼职、廉洁承诺等核心内容,实现对重点监督对象的精准画像。二是建立纪检监察工作与内部治理相衔接的日常监督机制,将廉政风险排查嵌入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等关键环节,形成常态化监督闭环,使有限的力量聚焦风险最高的领域。例如,纪检监察人员可列席涉及上述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决策形成过程之中,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苗头及时予以预警纠正。又如,在换届选举前,由党组织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候选人进行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前置审查,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挡在门外,从源头上压缩违规换届和“带病上岗”的空间。三是建立联合审查和联动处置机制,对于涉及多个行业协会商会或跨行业、跨地区的复杂问题线索,宜由上级行业党委牵头组织联合审查,集中优势力量攻坚克难,避免分散用力、各自为战。

(三)创新监督方式:驱动监督嵌入行业协会商会运行全过程

传统监督方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以外部的事后追惩为核心,监督与监督对象的业务活动之间存在时空分离的隔膜,难以在规范日趋隐蔽、灵活和分散的行业协会商会权力行使方面有效发力。对此,简单地增设监督手段的种类显然无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治本之策当是将监督力量前置,使监督触角嵌入到行业协会商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成为行业协会商会日常运转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方式从被动式受理转向主动型发现、从阶段性抽查转向常态化在场。

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路径是打通专责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协作通道。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贴近行业实际、了解业务细节,但威慑力有限;专责监督的优势则在于具有强制力,能够对违纪违法行为形成实质性吓阻,但对行业特殊性的把握往往不够深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在自律规则层面,应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廉洁从业要求内化为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对象与行业自律的重点环节相互对应,使本停留在柔性倡导层面的行业自律获得专责监督的刚性支撑。也就是说,规则仍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制定,但合规情况须接受监督检验。在信息共享层面,应建立将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定期报告的机制,实现行业自律信息与纪检监察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内部人员掌握的潜在风险信号能够及时进入监督视野。在联合预防层面,可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牵头,联系纪检监察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定期开展廉洁隐患清查、警示教育、合规培训等活动,从前端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自律先行、监督跟进、惩教结合的协同治理链条。

除却以上基础性工程,还需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赋能监督方式的创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向着力。一是依托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财务信息、重大事项决策信息、负责人信息等关键数据的标准化采集和智能化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自主监测关联交易频次,对异常资金流动、利益冲突风险等实施自动预警。二是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办理系统中嵌入单独的专责监督模块,推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公共资源交易等关键领域的业务办理全程线上化、数字化,确保过程留痕、责任可溯。三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将负责人廉洁档案信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内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更新、动态监测,为精准监督提供信息支撑。技术手段的引人并非对传统监督方式的否定,而是为其供应新的载体。经此,信访举报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实时受理,谈话函询可以结合数据分析更有针对性,专项检查可以借助智能化工具更趋准确。是故,以数字变革切实大幅提升监督覆盖范围和发现问题精准度的关键在于,探求得到将新兴技术工具与传统监督手段深度融合的可行方案,形成线下监督与线上监督交互共促、相得益彰的工作格局。

(四)深化成果运用:以纪检监察建议为系统施治的枢纽

监督协同贯通之困的深层症结在于,各类监督力量之间缺乏一个能够将个案查处成果转化为跨部门制度性成果的有效枢纽。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每一起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案件,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折射出行业监管的漏洞、登记管理的缺位或内部治理的失灵,但这些本应触发多部门联动整改的问题线索,却常因缺乏制度化的成果转化通道而被限制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循环,难以形成向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管部门辐射的治理效能。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建议这一制度工具的桥梁作用,将其作为撬动跨部门协同施治的重要切口,推动监督成果从个案处置走向系统治理。

以纪检监察建议撬动制度补强,是打通纪检监察监督与行业监管之间壁垒的首要路径。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个案背后潜藏的制度漏洞并非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所能独立修复的,而需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督促下,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主体协同发力。对此,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的实践即能提供有力参照。该组在查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系列案件的过程中,深入研判同类案件特点和案发规律,查找普遍性、系统性廉洁风险点,深刻剖析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缺少内控制度、对负责人监督管理不规范等共性问题,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提示等,推动中央社会工作部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委(纪委)以及联合党委工作规则、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由此可见,纪检监察建议不仅是对个案查办的程式化收尾,更是将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风险转化为制度补强动力的关键传动装置。通过制发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将自身在查办案件中掌握的制度漏洞信息传递给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后者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启动制度修订和机制完善程序,从而打通纪检监察监督与行业监管之间的信息壁垒和行动隔阂。

在个案推动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构建常态化的跨部门协同机制,促使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度撬动效应走向长效运行。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重点健全以下衔接机制。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监督执纪情况,共同研判行业性廉洁风险。二是在纪检监察建议形成过程中,充分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意见,确保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建议落实情况的联合跟踪评估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验收整改成效,避免整改停留在书面答复层面。四是完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做好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联合检查、联动处置等工作。

以信息公开撬动社会监督,则是弥补专责监督与行业监管协同覆盖不足的重要补充。当前的关键是将《意见》中的有关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供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在公开内容上,应明确行业协会商会须主动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情况、重大活动、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核心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提供充分的知情基础;在公开方式上,应依托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端口,实现信息的集中发布和便捷查询;在监督衔接上,应建立社会投诉举报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对接机制,使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能够及时进入到专责监督的视野中来,形成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层面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由此,以纪检监察建议为传动枢纽,向上游推动行业管理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向中游联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向下游撬动公众参与下的社会监督,形成一条贯通各类监督主体的完整的监督协同链条,使监督成果真正从单个案件的查处延伸为整个行业治理效能的提升。

四、结语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将“学会协会”纳入反腐败重点整治范围,标志着反腐败斗争正在向权力运行更隐蔽、利益勾兑更专业、社会影响更深远的关键地带纵深推进,以实打实的行动释放出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如果说脱钩改革解决的是政会不分的体制问题,那么纪检监察监督向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延展,则是在回答分开之后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如何防止行业协会商会在脱离行政束缚后滑向另一种失范状态的制度性追问。在此意义上,纪检监察监督赋能行业协会商会整治并非简单的监督范围拓宽,而是在脱钩改革的制度变迁中注入一股持续的约束力量,以刚性的监督执纪填补体制转换留下的制度真空,以监督成果的系统运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从被动接受监督走向主动规范治理,最终使这一连接政府与市场的重要枢纽真正成长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社会治理主体。

 

秦前红,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重大人才项目特聘教授

罗世龙,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研究》2026年第4期,第5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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