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三留人口形成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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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中国现代化进程伴随着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但户籍、教育、住房等制度壁垒,使许多农民工无法将家人带入城市团聚。于是,很多老人、妇女、儿童被留在农村,形成“一人进城、三代留守”的格局。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即三留人口问题,实际是中国快速城镇化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下的产物,它折射出经济发展背后巨大的社会代价。可以说,留守儿童的孤独、留守妇女的重压、留守老人的凄凉,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一个群体的集体伤痛。

一、户籍制度及其影响

截至2025年末,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7.89%,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约为47.7%。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相差2.8亿之多。这意味着只有近五成的中国居民拥有城镇户籍,而其余约两成即2.8亿城镇常住人口仍以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为主,属于“人户分离”状态。这种“人户分离”现象主要由农民工群体构成,他们长期在城市务工,却因户籍限制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体系。这个群体数量之多且高达2.8亿,由此造成几乎是中国特有的“半城镇化”现象,不仅制约了消费潜力释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是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三留人口的产生,其原因与当下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1、自由迁徙期(建国初期至1958年以前)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市户口登记制度,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户口管理,规定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及社会身份变动进行登记管理 。这为后续人口管控和资源分配提供了行政基础。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人口可在城乡间自由流动,仅需向公安机关申报入户即可。这一期间,城镇化率从10.6%上升至15.4%,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参与建设,为后续工业化积累劳动力,但也加剧了城市资源压力,为严格管控埋下伏笔。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统计 。此举实现了户口管理的全覆盖,为城乡分治和计划供应体制奠定了制度前提。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2、严格控制期(1958年~1978年)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出台。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首次确立“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籍结构,奠定了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基础 。这一制度严格区分城乡居民身份,规定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准迁证明 ,对人口自由流动实施管控,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例标志着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定型,成为计划经济下人口流动控制的核心工具。

该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标志着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正式成型 。其核心内容包括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全面规范户籍管理流程 。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确立了以常住地登记为原则的户口登记制度,对公民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长期作为我国户籍管理的核心法规之一。

《条例》的核心条款主要包括登记范围、办理流程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内容,该条例自1958年施行以来,始终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户口登记覆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包括:

常住人口登记: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向常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亲属申报死亡并注销户口。

迁移登记:迁出需申报并领取迁移证件,迁入需在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申报落户。

变更更正:姓名、婚姻状况、收养等引起户口变动的事项,须由户主或本人申报变更。

所有公民必须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由军事机关管理,外国人参照本条例执行。

户口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不实申报可拒绝办理或依法追责。

特殊人员迁移限制:被假释、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者,迁移须经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协助义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须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内部人员户口登记,否则影响管理效力。

条例出台,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63年公安部正式以“是否享受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作为区分户口性质的标准,将粮油关系与户籍绑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凭粮本定量购粮,农业户口则无此资格,形成“有户才有饭吃”的刚性门槛,极大限制了农村人口进城。与此同时,户籍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福利全面挂钩,形成城乡割裂的“身份壁垒”,农村人口难以合法进入城市定居,保障了城市基本物资供给,但也固化了社会阶层流动,制约了城镇化进程。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颁布的1978年宪法和现行1982年宪法均未重新写入迁徙自由条款 。

二元户籍结构实施多年。回头看,不得不承认,这是一项具有高度歧视性的制度,使得农村居民流动到城市十分艰难,几乎不可能。不仅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子女在城市入学门槛高、费用昂贵,父母不得不将孩子留在家乡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不能够享受城市户籍居民的社会保障,也限制了老人随迁的可能性。

3、松动期(1978年至今)

渐进改革与城乡融合探索改革开放后至今,高度严格管控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目前仍然处在演进过程中。但二元户籍结构至今并没有完全破解,仍然在深刻影响中国城乡居民日常生活。

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享有与集镇居民同等权利 。这是户籍制度首次松动,部分打破了“户口=粮油供应”的刚性链接,开启了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序幕。

1993年,全国范围内取消粮食定量供应,粮票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这意味着户粮关系名存实亡,户籍不再直接决定基本生存资源的获取,为后续户籍改革扫清了关键障碍。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同时推动居住证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2020年至今,多地试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推动“人地钱挂钩”机制改革,居住证在教育、医保、购房等方面的实际效力逐步提升 。尽管户籍与福利的直接挂钩已基本解除,但优质公共服务(如重点城市学区、保障房)仍存在隐性门槛,改革仍在深化中。

改革开放以来,户籍管理虽然有了一定松动,城乡融合也取得一些进展,但没有完全破解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问题。特别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包括农村居民低水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还不能实现,三留问题最终解决还需要时间。

二、 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不健全

一个现代社会,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评价标准。笔者所创建的新社会主义理论,把其看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表现形式。

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通过人大、政协、信访、社会组织(NGO/NPO)、媒体等合法渠道自由表达诉求 ;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被有效倾听和保障,避免诉求失范或渠道受阻 ;公共决策前能广泛吸纳民意,提升政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社会矛盾得以早期发现与化解,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

1、缺少有效的组织与代表机制

形成三留人口深层次原因,是中国最庞大农民群体,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诉求,长期以来缺少一个较为健全完善的机制给予表达。农民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代表机制,是导致三留人口问题难以破解的政治原因。

【专栏】欧洲和中国早期农会

19世纪,随着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英国、比利时等国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组织就自发产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层合作组织,然后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区、省一级的协会组织,最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20世纪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各国农民协会趋向于综合性和国际化,欧洲各国农民协会之间实现了联合,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COPA)。欧洲农民协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为会员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疏导矛盾等方面给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欧盟及国际政治舞台上,农民协会与政府更是在国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维护欧盟各国及欧洲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农会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890年,孙中山即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 。1895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设立农会,督以农官"。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民国元年(1912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1913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农会法》。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该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大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在这一法令指导下,全国各地相继在乡镇一级建立了许多农会组织。

党领导下的新型农民组织最早于1921年9月在浙江萧山衙前村成立,这标志着党领导农会的开端。随后,1922年7月,彭湃在广东海丰秘密成立农会,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9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

1950 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一法案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再一次确定,“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954年春,经过普选,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乡农民协会组织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乡以下的农会组织也由村政权所取代。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农村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曾向邓小平建议恢复农民协会。在杜润生看来,农民如果享有国民待遇,农民要有自己的组织。“全世界农民都有自己的组织——农民协会。中国的工人、妇女、青年也都有自己的协会,农民却没有。”杜老一直心有所牵。农民协会以前有,后来取消了。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结果三年到了,因为其他事情,就顾不得考虑这个问题了。杜润生此后多年仍持续呼吁建立农会,认为这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政治权利的重要一步 。但他没有看到这一天。

1992年,社会学家王竹森提出建立中国农民联合会建议。 这项建议在首届中国改革建议大奖赛中获得铜牌奖。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通过组织化、法治化路径保障农民权益,主张成立全国性农民组织——中国农民联合会,以提升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话语权。其实践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农民从分散个体走向集体联合,主张通过建立“中国农民联合会”这一制度性平台,从组织上提升农民的政治地位,保障其话语权 。

二是法律配套。配套提出制定《中国农民法》的构想,旨在从法律层面明确农民权利义务,保护土地权益、劳动保障与基本公共服务,填补当时农民权益专项立法的空白。

三是文化认同。同步倡导设立“中国农民节”,强化社会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尊重与认同。

该理论不仅获得国家体改委认可,还在人民大会堂颁奖,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报道。

遗憾的是,无论是杜润生,还是王竹森,所提出建议都没有下文。

农民权益受损时求助无门,这是导致三留人口问题产生的政治原因。当遇到土地被不合理征收、务工工资被拖欠等情况,个体农民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对经济和知识水平有限的农民来说门槛太高。

2、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做出的牺牲

农民权益受损面临三大核心堵点是:权利缺失导致“没地位”,维权困难导致“不敢争”,政策失语导致“听不见”。正因为此,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民不得不以土地、劳力、福利牺牲为代价,直接影响甚至加重了三留人口问题的严峻性。

一是价格剪刀差与税费负重,为工业化输血。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抽取原始积累。低价收购粮食、棉花等农产品,高价供应化肥、农药等工业品,农民在交换中持续让利。同时,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负担沉重,种地成本高、收益低。农民用微薄的收入,支撑起城市工业体系建设,自己却长期处于低收入、低保障状态。直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这场跨越数十年的隐性奉献才画上句点。

二是农民工以廉价劳力托起城镇化与中国制造。上世纪90年代起,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数亿农民告别土地,涌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他们以低廉的劳动力支撑了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承担了最艰苦的工作,却长期面临社会保障缺失、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中国农民工以低权益、高付出,压低了国家工业化成本,却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长期被边缘化。

随着年龄增长,第一代农民工如今已步入老年,面临养老难、医疗难、返乡后生活保障不足等现实困境 。由于早年用工制度不规范,很多人未能持续缴纳社保,导致退休后难以享受稳定养老金 。尽管国家近年来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等逐步完善保障体系,并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改革,但历史遗留问题仍需长期关注与政策补位 。

三是土地低价征收。从上个世纪90年起,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地方以公共利益为名,低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通过招拍挂高价出让,形成巨额土地财政,支撑城市建设与基建投资。据测算,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获得的收入已累计超过40万亿元,而农民拿到的征地补偿款,只占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用于城市建设。补偿标准通常依据土地的原用途(如耕地年产值)进行计算,而非市场价值,导致补偿金额远低于土地出让后的实际收益 。这种土地财政城市化模式虽然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公: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程序不到位、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引发的社会矛盾尖锐,每年都会因征地问题引发大量纠纷。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缺乏可持续的生计保障,农民就业、养老、住房问题突出。部分群体陷入“种不了地、进不了城”的困境 。土地,这一农民最核心的生产资料,成为城镇化最廉价的成本。

三、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

虽然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导致的劳动力外流是直接动因,但政府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配置失衡确实是阻碍家庭团聚、加剧“三留”现象的关键制度性原因。

首先,户籍制度附着的公共服务差异是核心壁垒。长期以来,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农民工虽在城市务工,却难以享受同等市民待遇。特别是子女教育权益保障不足,随迁子女在城市面临入学门槛高、升学受限等问题,迫使家长将孩子留在农村。这种公共服务的排他性,直接切断了家庭整体迁移的可能。

其次,农村本地公共服务供给薄弱,降低了留守群体的生活质量与安全感。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匮乏,养老机构覆盖率低,医疗资源短缺且报销比例有限,导致留守老人“小病扛、大病捱”,不得不依赖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非生活照料。同时,农村学前教育及心理健康服务存在“真空”,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监护引导与心理疏导,加剧了成长风险。

最后,社会保障体系的碎片化也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曾存在障碍,虽近年有所改善,但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参保率仍偏低,抗风险能力弱,进一步固化了“半城镇化”状态。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不到位通过提高城市融入成本和降低农村生活保障水平,双向挤压了农村家庭的生存空间。解决“三留”问题,关键在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民工能“留得下”城市,或通过提升县域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回得去”家乡,从而从根本上促进家庭团聚。

四、家庭分工与传统观念影响

除了制度和体制上的原因外,三留人口的产生也有其社会学因素。

家庭分工与传统观念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的影响深远且相互交织,主要体现在角色固化、责任失衡与权利弱化等方面。

家庭分工与传统观念深刻塑造了“留守”群体的形成与困境,其核心在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与城乡制度壁垒交织,导致家庭成员在资源获取、情感支持与发展机会上严重失衡。这一结构性问题,不仅将青壮年男性推向城市务工的单一路径,也将女性、儿童与老人困于农村,形成“一人进城、三代留守”的格局 。

1、对留守儿童影响

父母(尤其是父亲)长期“在外挣钱”,母亲留守或也外出,导致孩子缺乏稳定的亲子依恋。这种分离易让孩子产生被抛弃感,影响其自我价值认知,增加自卑、孤僻、焦虑等心理问题风险 。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导致父亲普遍外出务工,母亲或祖辈承担监护责任。但单亲监护或隔代抚养往往因文化水平低、精力不足,难以提供有效情感支持与学业辅导,导致儿童出现自卑、孤僻、厌学等心理与行为问题。

部分父母因长期缺席,转而以物质补偿(如多给零花钱)代替陪伴,助长儿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倾向;同时“读书无用论”在农村蔓延,进一步削弱其教育动力。

儿童成长中需从父母身上学习社会交往、情绪管理与责任担当。但父亲长期缺席,母亲独自承压,难以提供完整的行为模板,部分孩子可能模仿“沉默隐忍”或“情绪爆发”等应对模式,影响未来人际关系 。

值得注意的是,留守儿童不等于问题儿童。部分孩子在逆境中更早独立,发展出较强的责任感与生活能力,如兄弟姐妹相互照顾、承担家务农活等 。关键在于家庭支持与社会干预是否到位。

2、对留守妇女影响

“男主外”强化男性外出务工合理性。社会默认男性是家庭经济支柱,使其成为“不得不走”的选择;而女性则被期待“守家”,形成留守主体 。传统观念要求女性“持家养老育小”,而现实中她们需独自承担务农、育儿、赡养老人三重责任,形成“身心双重困境” 。长期高压使她们成为心理疾病高发群体。

夫妻长期分居,情感交流匮乏,易滋生不安全感与孤独感。部分女性因寂寞或缺乏支持,可能陷入婚外情或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进一步加剧社会污名 。

许多女性已将“牺牲自我、成全家庭”内化为道德义务,即使身心俱疲也难言退出。这种自我压抑,正是传统性别秩序对女性精神的深层规训 。

3、对留守老人影响

尽管“养儿防老”仍是主流观念 ,但现实是子女远在城市,难以实际照料。老人不仅需自食其力务农,还要承担隔代抚养责任,本该安享晚年的阶段却仍在“扛重担”。

即便部分家庭经济改善,老人仍不愿离开乡土,子女也难说服其进城生活,传统“叶落归根”“在家养老”观念根深蒂固 。

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束缚,许多老人不愿向子女索取经济支持,即使缺乏养老金,仍坚持劳作以“不添麻烦”。这种“权利放弃”实为制度性保障缺失下的无奈选择。

老年女性往往更弱势。她们一生遵循“从父从夫从子”的传统,缺乏独立经济来源,一旦丧偶或子女失联,生存境况尤为堪忧。

上述分析说明,“三留”人口问题是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与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不健全,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共同催生的复杂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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