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新发展格局下统筹改革与开放的关键议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因高度契合的制度同源性与功能互补性而具备协同基础。其协同机制主要体现为,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夯实国内循环的制度、市场与产业根基,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规则自主性、战略自主性与风险防控主动性;高水平对外开放则通过国际规则接轨形成市场化改革牵引,通过外部竞争压力传导突破利益固化的格局,并通过双循环供需动态适配推动国内供需高水平均衡,持续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当前我国协同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却在内外规则兼容适配、跨域治理统筹联动、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存在现实阻滞。因此,要从双向制度校准、差异化要素规制、区域集成试验、国际网络拓展等维度勾勒立体化实现路径,促进两大战略协同的纵深推进。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机制;国内国际双循环
刘志彪,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常务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方瑾,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参考文献从略。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辅相成、协同演进,是共同驱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主线。这一脉络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内改革经常是为了适配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典型的例子如,在开放窗口建设上,1980年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以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吸引外资,率先构建出口导向战略的试验田;在外贸体制领域,1980至1990年代逐步授予大中型企业外贸自主权,打破垄断、削减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同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参与出口,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并丰富市场主体;在外汇与财税配套方面,1994年取消官定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提升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同期推行强制结售汇制度改革,保障外汇资金供给,并实施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增强地方政府推动外向型经济的财力;在微观主体重塑上,1998年起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促使企业建立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现代治理结构。上述改革环环相扣、梯次配合,系统构建了适配出口导向战略的国内制度环境,共同推动中国成长为世界贸易大国。
国内改革适配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结构性倾向,虽是中国经济尤其是对外经贸取得高速发展的主要秘诀之一,但毋庸置疑,这也是国内资源配置过度偏向外部需求、要素市场扭曲与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内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内需潜力释放不足也与此有关。随着全球总需求收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及对华技术封锁不断升级,高度依赖外需的传统循环模式已难以维系,更暴露出国内经济体系在应对外部冲击下的脆弱性与不可持续性。为此,我国改革与开放的互动逻辑亟须根本性重塑,转向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以做强国内大循环提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自主性,以拓展国际循环增强国内改革发展的活力,真正实现内外联通、互促共进”[1]。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发展阶段改革与开放的辩证关系,为推动二者从单向适配外需转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互促共进提供了根本遵循,唯有推动二者协同发力,才能充分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规模效应与集聚效应,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与丰富的政策实践相比,学术界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关系的系统性理论建构仍显滞后。既有研究多将两者视为两个独立的分析对象,或聚焦于国内市场分割的测度与内部治理[2][3][4],或聚焦于对外开放的制度转型与政策效应[5][6]。虽有部分研究关注了二者的单向促进作用[7][8],但对两者协同的核心逻辑、多维机制、协同进展与制度保障路径尚未形成整合性分析框架。这一研究缺口导致三重局限:一是未能厘清二者协同发展的底层逻辑与价值内核;二是未能深度拆解内外循环相互赋能的多维传导路径与作用机制;三是难以为当前统筹改革与开放的制度设计提供可操作的理论参考。
基于此,本文以协同机制与实现路径为核心命题,试图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其一,从理论层面揭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协同的逻辑前提,阐明二者协同的内在机制;其二,从现实层面审视二者协同的标准落差,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与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现实要求,识别当前协同推进中的制度落差、治理落差、要素流动落差;其三,从实践层面构建多维实现路径,为二者深度协同提供可操作的政策框架。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两大战略内在关系的理论认知,更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的核心内涵与内在逻辑
(一)协同的核心内涵
作为推动国内市场由分割走向全域统一的一项系统性治理工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制度安排。国内市场长期呈现分割状态,主要源于三类壁垒:一是地域人文差异所形成的自然壁垒;二是央地治理偏差与地方行政保护所催生的制度壁垒;三是不合理的市场结构[9]。这些因素共同割裂国内市场空间,阻滞商品、服务与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通。然而,随着我国基础设施体系的完备与信息通信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已大幅消解自然壁垒带来的阻碍,制度型壁垒和非竞争性市场结构成为市场分割的核心症结。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内涵在于,依托顶层设计与系统性变革,以政策统一、规则一致、执行和监管协同为根本路径,优化政府治理模式,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与行政性垄断。其目标是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一体化大市场,打破制约国内循环的制度藩篱,使各类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高效配置。这项制度安排既能为社会扩大再生产筑牢市场与制度根基,也能依托制度革新完善市场经济运行微观架构,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构筑根本制度保障。
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领域的战略新理念和新实践,核心是以制度型开放为依托,推动开放形态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开放,进而构建高质量、宽领域、深层次且安全稳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该理念蕴含四大创新价值,一是开放理念从“融入全球”转向“塑造与引领全球化”,强调以制度开放增强国际话语权;二是动力机制从政策优惠、成本优势转向制度创新、治理能力提升,助力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三是发展逻辑从侧重增长转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将风险防控、产业链安全、全球治理参与纳入开放目标体系;四是价值目标从传统经贸互惠框架上升到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高度,丰富对外开放时代内涵。因此,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了对传统开放模式的逻辑升级与体系重构,是新时期我国塑造国际竞争与合作新优势的重大战略指引。
基于内涵解析,两大战略协同发展已然跳出以往“以内适外”的传统思路,转变为立足国内大循环主体地位,内外双向互促的制度型系统变革。这一变革聚焦制度现代化、市场一体化、治理高效化三大方向,依托国内制度统一衔接对外制度型开放,依靠畅通国内大循环支撑起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以对外开放倒逼国内市场统一,最终实现内外制度相融、市场互通、治理联动的双循环发展格局,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总体部署。
(二)协同的内在逻辑
在传统理论框架中,对内整合往往被理解为市场边界的固化与内部治理的强化,对外开放则偏向市场边界拓展与外部规则引入,二者似乎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与演进路径。然而,跳出这种二元对立思维不难发现,在现代化经济体系架构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并非简单政策叠加或战略并置,而是在制度逻辑与功能定位上深度契合,二者兼具内在制度统一性、功能互补性,共同构成战略协同的逻辑基础。
第一,内在统一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协同推进,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凝聚广泛共识、加强统筹谋划、实现协同共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生动实践。二者在顶层设计、制度取向、发展目标上深度耦合,共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在顶层设计上,二者同为国家战略部署,前者是夯实国内循环根基、激活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基础性战略举措,后者是拓展外部循环空间、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引领性战略安排,共同构建内外联动、双向互济的新发展格局。在制度取向上,均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破除制度壁垒、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为核心逻辑。在发展目标上,均致力于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韧性与安全水平、增强国家竞争力,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这种全方位、深层次的目标契合与逻辑贯通,使二者超越简单政策叠加,具备实现“1+1>2”效能的可能性。
第二,内在互补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存在清晰的异质特征,为二者实现功能互补创造了现实可能。其一,运行场域与作用边界异质。前者聚焦主权疆域,重在打通省际、城际制度藩篱,后者面向境外,涉及关税、数据流动、投资准入等跨国议题。其二,规则建设各有侧重。前者致力于统一国内市场规则,强调“一体化”与“公平竞争”,后者着力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强调制度型开放与规则趋同。其三,功能指向异质。前者以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为核心指向,作用于经济系统内部结构优化与内生动力培育,后者则面向全球场域,以吸纳全球优质要素、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与国际循环质量为核心功能,作用于外部空间扩展与外部动能引入。上述维度的差异促使二者在政策工具与治理逻辑上形成互补性分工,既能补齐发展弱项,又可实现优势相融,助力要素顺畅流通与资源高效整合。
因此,两大战略协同推进不是外部策略的机械组合,而是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必然要求,二者在深层互动中实现从各自推进到一体化演进的跃迁。
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协同机制
(一)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强国内循环、提升高水平对外开放自主性的根基与底气
对外开放自主性核心体现为主体决策活动的“主动性”和“可控性”[10]。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核心困境是“开放底气”与“谈判筹码”的结构性不足。究其原因,在于国内市场优势未充分释放、产业竞争力偏弱、制度规则体系不统一等内生短板。在分割的市场状态下,超大规模市场难以转化为集聚全球高端要素、塑造国际规则的实力,使开放极易停留在政策让利层面,陷入“以市场换技术”却换不来核心技术,“以优惠换投资”却陷入逐底竞争的困局。更为严峻的是,面对部分经济体刻意构筑的制度型壁垒与关键技术封锁,若缺少强大国内市场为战略依托,我国将在经贸谈判中始终处于被动接受规则的不利地位,开放自主性无从谈起。因此,只有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做强国内大循环的制度、市场与产业根基,才能增强制度话语权,从根本上提升对外开放的主动性与可控性。
1.以制度优势提升对外开放规则自主性: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引领
以往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多扮演规则接受者角色,而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起完备的市场基础制度,能为制度型开放注入内生性规则供给能力,助力我国向“规则共建者”身份转变。一方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的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监管、标准统一等制度实践,既是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国内法基础,也是大型经济体探索内部治理的“中国方案”。因为在大国市场整合过程中,亟须化解层级权责划分、区域利益博弈、行业规制矛盾等问题,由此积淀形成的治理思路与制度成果,将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筑牢实践根基。另一方面,依托统一市场孕育的广阔应用场景和完整产业生态,我国在数字贸易、绿色标准、供应链安全等新兴领域可率先形成实践范式,并将本土制度优势转化为全球治理的议程设置能力与话语权。
2.以市场优势增强对外开放战略自主性:从“客场经济全球化”到“主场经济全球化”
过去我国凭借低成本要素形成“世界工厂”的供给能力,却在需求端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引力,其原因之一是,区域壁垒割裂国内市场,抬高了要素流动的制度性成本,致使需求呈现碎片化特征。全国统一大市场系统性破除行政分割与市场壁垒,畅通要素流通渠道,抹平区域物流与交易成本差异,整合分散市场形成完整超大规模市场体系,充分释放规模与集聚效应,助力我国从全球生产供给节点升级为国际经贸网络的需求中心。在全球需求收缩形势下,这个内部统一、持续扩大的超大市场将成为最稀缺的战略资源,我国得以用市场准入换取技术标准参与权,以规模优势获取产业规则话语权,推动对外开放从单向政策让利转向基于对等博弈的自主性开放。进一步看,这一市场的纵深空间最终推动我国从被动融入格局的客场全球化,向依托国内大循环集聚全球资源、主动塑造规则的主场全球化转型。
3.筑牢对外开放的风险防控自主性:在开放中实现高水平安全
风险防控的核心是打造自主可控、安全稳固的产业链供应链,确保极端情况下经济正常运转。传统全球价值链模式下,我国长期嵌入低端环节,面临“低端锁定”与“俘获型”依附的风险。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打通研发创新、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市场应用等产业链各环节跨区域协作障碍,推动产业深度整合,培育起完整产业生态与创新迭代能力,促使比较优势从静态要素成本转向动态产业链竞争力。这种竞争力不仅筑牢了开放的产业根基,更依托新型举国体制与超大规模市场应用场景,对关键核心技术,如光刻机、高端芯片、工业软件等卡脖子领域,实施定向突破。在面对逆全球化思潮催生的外部风险时,我国有了掌握技术主权与产业备份的底气,避免发生技术脱钩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凭借市场、资源与产能优势,我国可在“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边框架下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构建“中国+伙伴”的供应链网络,结合国内产业合理布局,最终形成国内纵横交错、全球多点布局的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结构。
(二)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国际循环,增强国内改革发展的活力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遇到的地方保护与行政垄断体制机制等壁垒,是深嵌于行政体制与财政分权结构中的利益格局问题[11],若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冲击,单纯依靠中央层面的纵向行政协调或文件治理,往往陷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困境,难以破除利益固化格局。同时,国内大循环还存在“供强需弱”的突出矛盾[12]。所谓“供强”并非高质量意义上的供给充裕,而是内含低端产能过剩、高端产能不足且高度依赖进口的结构性困境。“需弱”不仅表现为需求总量增长乏力,更是需求结构的失衡。这与既往扩大内需多依赖财政手段、偏重政府端需求调控[13],忽略了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激发市场活力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拓展国际循环,借助高水平对外开放引入外部竞争压力与先进制度经验,才能打破国内固有利益壁垒,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供需结构双重升级。
1.规则接轨:制度型开放对市场化改革的牵引效应
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特征,重点关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接轨,通过引入与对标先进实践,能够识别国内制度短板与治理缺口,这就要求国内深化市场化改革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14],并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的完善形成明确外部牵引。例如,为对接国际数据治理规则,长三角地区率先打破行政边界,试点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
2.竞争倒逼:外部压力的内化传导与主体重塑
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区别于传统开放模式,引导境外优质市场主体进入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与内资在同一规则下竞争。在企业层面,境外资本、先进技术、高效运营模式将形成强劲竞争冲击,不但压缩本土企业依靠地方保护获取的超额利润,而且会倒逼其从“寻租型”主体向依靠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与全域市场布局的“竞争型”主体转变,由此自发萌生破除区域壁垒、统一市场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诉求。在政府治理层面,外资对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规则透明、非歧视性待遇的诉求,会直接冲击地方保护的合法性基础,其短期局部利益弊端也将在国际竞争中暴露出低效性与不可持续性。为吸纳集聚高端发展要素,地方政府必须加快营造统一公平的制度环境。此种由外及内的竞争压力传导,使打破利益固化的力量由外部强制转化为内部自觉,最终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从政策推动走向内外协同聚力。
3.供需结构升级:国内大循环与国际循环的动态适配
从需求端看,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由“大”变“强”是一个长期过程,当前还处在初始阶段,超大规模市场的潜在优势尚未充分释放[15]。此时,企业所面对的只是基于庞大人口规模的市场需求,而非层次更加多元、结构升级的消费市场。这就需要依托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通内外市场联通渠道,实现需求双向传导,通过优质消费品进口的“鲶鱼效应”刺激国内消费升级,避免整合后的国内市场陷入封闭环境下的低水平均衡。从供给端看,高水平开放推动国内产业深度融入全球分工,双重市场需求与竞争压力压缩了低端同质化产品的盈利空间,倒逼企业转向差异化、高质量发展,这将驱动国内资源向高附加值产业集聚,加速高端产能培育。高端产业对优质生产要素的吸纳会系统抬升要素价格,形成替代效应,使依赖低成本的低端产能因利润空间收窄而被迫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完成产业结构高级化的优化跃迁。在此基础上,国内市场形成需求升级牵引供给提质、供给创新创造需求的动态循环机制,进而以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筑牢国内大循环的根基。
(三)二者协同赋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地践行
二者深度协同的内在机制,既凸显彼此互促共生的关联,也推动我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实现身份重塑。从全球价值链被动参与方转为主动主导者,从国际规则接受者变为依托本土制度经验反哺全球治理的共建者,这一角色跃迁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突破传统互利互惠范畴,逐步具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自主开放释放的发展红利、制度创新提供的规则模板、产业链协同培育的产能合作模式,均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非排他性,惠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例如,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产品范围、单方面放宽重点外资准入限制、有序优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认可特定国别或区域的行业标准与资质认证等,皆是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自主开放释放大国发展红利的具体实践。而公共产品的长效供给,既离不开务实利益共享,更需要价值理念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包容普惠、合作共赢”理念,恰为此提供坚实的价值遵循。它将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验证的共享发展逻辑,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转化为全球治理主张,以利益共同体凝聚命运共同体,最终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摆脱抽象叙事,转化为可落地、可延续、可复制的国际合作实践。
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协同标准与现实落差
(一)规则的兼容性与适配性
兼容性强调的是基本价值与核心原则的“不冲突、可共存”,适配性是制度功能和运行逻辑的“可对接、能融合”,二者共同构成制度型开放中规则对接的完整意涵,也是衡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成效的核心标准。当前国内规则体系正逐渐契合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兼容与适配要求,但这一进程非完成时,价值理念的不冲突尚未完全转化为行为层面的融合性共存,不同领域对接也存在一定落差。
在价值理念层面,统一大市场建设正在持续完善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市场准入等基础制度,将公平竞争、权利平等、透明可预期等原则融入国内法治建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在文本框架上对接了国际通行投资规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禁止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政务公开与市场稳定预期相关要求。这些成果表明,国内法治理念已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核心原则达成基本共识。
在制度运行层面,我国虽已建立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竞争政策、标准体系等统一市场规则框架,但执行效能参差不齐,特别是在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规则的“边境后”制度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如市场准入领域,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条目从2013年试点时190项缩减至2024年全国版29项,制造业限制清零,大幅接近国际标准,但部分行业仍存在隐性准入壁垒,特别是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业领域的实际开放度与制度规定存在一定的落差。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已减至15.5个月、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但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偏低、赔偿基数计算标准不统一[16],技术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与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完备性仍逊于发达国家。在竞争政策层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实现增量政策全覆盖,但存量清理滞后;各地区仍以“产业安全”“环境保护”“就业保障”等名义和形式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即使部分地区从优惠政策招商转向资本招商新模式,也未改变“增长锦标赛”竞争本质[17];平台经济、行政垄断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仍受地方干预与执法能力制约。在劳工标准方面,国内劳动法制度在集体谈判等核心权利安排上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异,成为高标准协定劳工章节谈判的实质性障碍[18]。这说明,以兼容性与适配性评判两大战略协同成效,既要认可国内规则体系的建设成果,更要正视政策执行效能与国际标准深层对接的差距。
(二)治理的协同性
治理的协同性聚焦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过程中权力配置、责任分工与行动衔接的协同水平,是规则兼容性在治理层面的组织保障。当跨部门权责配置从分割走向统筹、央地事权划分从单向下达走向双向调适、内外制度安排从并行推进走向有序联动,则意味着两大战略协同在治理层面有了过程证据,因此构成了评判二者协同成效的第二项核心标准。当前,内外治理协同架构逐步完善,会商机制、试点授权、谈判参与等制度要件初步建立,但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内外贯通等向度上尚未形成权责全覆盖、事权无缝衔接、制度有序联动的治理闭环。
在跨部门统筹维度,协调机制有所建立,但协同治理约束力不足。如涉外政策制定过程中虽已建立商务、市场监管、发改委等部门沟通程序,但多采取“谁制定、谁评估”的分散式合规评估,未建立常态化联合研判机制,易造成前端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又如,统一市场规制建设与对外规则对接、谈判等工作,分属不同业务板块,治理碎片化阻碍制度融通与要素畅通。
在央地治理层面,改革试点授权范围和改革权力持续扩大,但地方改革经验与创新成果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则接口,并在授权调整与法律修订层面付出较高制度成本,而难以向上转化、全域推广。同时,受财政体制与考核导向影响,中央顶层制度在地方落地存在执行偏差,上下级之间多为单向政策传导,双向互动调适不足。
在内外制度联动方面,国际经贸谈判代表团逐步纳入相关部委代表,主体布局日趋完善,但谈判成果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缺乏刚性时限与责任主体。国内市场建设与国际经贸议题联动不足,内外协同更多体现为谈判与国内建设并行推进,国际规则带来的改革压力难以有效传导至国内治理环节,弱化内外协同联动效能。
(三)要素流动的畅通性
要素流动性体现为商品、服务、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能否在国内国际进行无障碍高效流动。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破除国内要素流动行政壁垒,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削减要素跨境流动制度障碍,二者协同的直观表现,就是国内国际要素自主有序流动、自由便利进出,这也是规则兼容性与治理协同性在要素配置层面的直接投射与效果检验。因此,可视其为衡量两大战略是否协同的核心标准之一。当前,要素双向流动的制度框架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结构性落差与领域性梗阻,距离全面自由高效流动仍有差距。
在商品和资本领域,要素流动呈现“边境”环节便利度高、境内流通不畅的特征。依托关税减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覆盖,口岸报关无纸化水平大幅提高,商品跨境通关便利化成效显著,但技术性贸易措施、原产地规则差异、跨境检验检疫标准互认不足等使“边境后”环节存在摩擦;跨省流通效率因国内物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高速公路收费减免、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而提升,但区域间多式联运衔接不畅,叠加地方环保准入差异、车辆通行限制等隐性壁垒,持续推高流通成本。202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之比约为13.9%,而发达国家普遍在10%以下。这既与产业结构差异导致的流通费用较高有关,也和我国流通效率相对较低有直接的关系。资本市场持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拓宽跨境投资融通渠道,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全面取消金融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但外资配置国内市场深度依然偏低,截至2024年底,外资持有A股市值占比约4.3%、银行间债券占比2.7%[19];加之资本项目、外债调控与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约束了资本双向流动弹性,以致难以匹配超大规模市场的资本高效配置需求。
在技术和数据领域,要素流动面临安全管控与开放流通的平衡性难题。我国不断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降低跨境技术转移行政门槛,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联合实验室数量不断增加,但国内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与国际知识网络对接存在体制摩擦,科研数据共享机制不畅、科研经费使用受限、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使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链条存在断点。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专业机构认证”三轨制初步建立,但安全评估申报周期长、标准合同备案要求细、认证机构资质认定进展慢,与国际社会倡导的数据跨境便利流动之间尚存张力。加之国内数据市场区域分割、公共数据开放程度有限且标准不一、产权界定模糊,数据在国内流动尚有瓶颈,更遑论与国际数据市场顺畅对接。
在劳动力层面,要素流动仍受身份壁垒与资格互认制约。国内户籍制度、社保跨省转移“一网通办”等改革持续推进,就业参保户籍限制在2025年全面取消,国际人才引进永久居留制度、外籍人才工作许可等优化。但特大城市落户门槛仍高,社保跨省转接存在手续繁琐、权益折算标准不一等实操难题,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隐形制约。国际人才流动受制于执业资格互认范围有限、科研经费跨境使用不便等瓶颈,阻碍了高端人才跨国流动,“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化缺乏充分的制度支撑。
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同的实现路径
(一)突破表层规则移植惯性,建立国际规则本土化适配、国内规则国际化双向制度校准体系
制度型开放不能止于立法层面的规则移植,更需搭建规则落地见效的实践转化机制。可立足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构建以规则双向校准、执行效能统一、量化监管闭环为核心的实现路径,破除制度落地不畅、内外规则脱节、行为适配不足等核心问题。
首先,对标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政策竞争、知识产权、数据治理、服务业开放等关键领域,摒弃单纯规则移植思维,吸纳国际通行程序标准与制度范式,梳理内外资企业经营面临的制度摩擦,进行归因分析并形成制度改进清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规完善、执法优先、司法细化的务实举措。其次,建立国内经济立法国际一致性预评估机制,在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产权保护等基础制度出台前,由专业机构对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行冲突评估,提前规避规则分歧,实现内外制度前置协同。此外,将国际规则核心要求转化为可监测、可考核的量化指标,构建制度适配监测体系,针对规则执行落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公平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督查与效能考评机制。同时,转变被动接轨思路,将国内公平竞争规制、统一标准建设转化为对外经贸合作的制度优势,真正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统一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耦合。
(二)构建要素类型差异化规制,健全权益标准统合下的要素高效配置机制
要素流动的深层梗阻不在于物理通道缺失,而要重视要素定价市场化滞后、权益保障标准不一、资格认定程序繁琐等制度型梗阻。对此可依据要素敏感差异进行分层施策,引导改革从“物理通道建设”向“制度规则疏通”纵深推进,包括对低敏感要素降本增效、高敏感要素确权有序、劳动力要素破除身份约束,为统一大市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协同提供重要支撑。
针对商品、资本等低敏感要素,重点破除跨区域流通的制度成本与跨境制度摩擦。通过统一物流标准与多式联运规则,完善跨省设施互通认证体系,消减地方环保准入差异、车辆通行限制;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稳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优化资金流动风险管控机制,丰富“跨境理财通”等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产品,明确外资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非歧视待遇适用边界。针对技术、数据等高敏感要素,核心是健全权属界定与市场化定价基准。在技术层面持续优化专利审查效率,搭建知识产权跨境维权援助体系,压缩海外确权维权周期;在数据层面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框架,构建以数据质量、应用场景、替代成本为核心的数据资产定价基准,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标准化目录与操作接口建设。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分类分级管理,简化数据备案程序、明确重要数据安全评估时限、严控核心数据出境,在保障数据权益与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嵌入国际互认议程,提升跨境流动规范性与效率。针对劳动力要素,要重点打通身份壁垒与资格互认阻滞。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压缩社会保险权益跨省转接办理周期,优化全国统一权益折算标准,实现养老、医疗权益跨域累积互通;扩大医疗、教育、建筑等领域国际执业资格互认范围,搭建境内外执业资质、能力成果互通衔接的认证体系。
(三)以区域一体化与制度型开放的集成试验,探索高效协同的治理范式
针对跨部门、央地、内外三维嵌套治理架构存在的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脱节、协同载体不足、改革经验难以全域复制等现实难题,可依托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及自贸试验区平台,以空间集成创新破解治理碎片化、制度传导衰减等痛点,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由政策并行迈向制度共生、从分散试点走向系统协同。
在整体治理层面,打破区域改革、部门治理、对外开放分头推进的格局,构建中央授权、区域落实、成效评估、全国推广的闭环治理体系,明确央地权责划分与跨部门协同边界,将制度统一、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要素自由流动纳入区域一体化统筹布局,摒弃短期政策导向的零散试点,聚焦长期制度型协同。如在长三角区域,依托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核心载体,跳出已实现的局部标准协同、跨域联合执法层面,深化制度整合与高级规则对接,重点搭建跨省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公平竞争审查联合执行机制与监管执法裁量基准统一体系,完善区域横向财政利益均衡与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通过税收分成、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制度化安排,消解地方因规则统一产生的利益分歧,从根源上弱化地方市场分割动机;同时主动对标国际边境后规则,在服务业开放、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领域开展本土化适配试验,打造“国内规则高度统一、国际对接深度适配”的制度型开放先行区,为全国层面规则兼容提供区域样本。在粤港澳大湾区,立足“一国两制”优势,推进内地与港澳规则体系化贯通与枢纽功能升级,重点扩大商事仲裁、知识产权跨域保护、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互认领域与适用范围,建立三地统一的资质认证、标准互认、权益协同保障机制;依托横琴、前海等合作平台,探索境内外规则高效衔接的过渡机制,创新跨境资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人才便捷往来的监管模式,强化大湾区链接国内国际市场核心枢纽功能,以区域整体身份参与全球经贸合作与规则磋商,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在自贸试验区,则弱化“政策洼地”和单一开放政策经验的传统定位,聚焦制度集成创新,探索兼顾国内市场统一与国际开放要求的复合型改革模式,同时畅通区域试验成果向国家顶层制度转化的通道,简化地方创新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规则的法律适配与推广流程,降低制度转化成本。
(四)以国际合作广度的网络化延伸,拓宽协同发展的外部空间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长效协同,还需重构对外合作地理圈层,拓宽全球制度对接空间,为国内国际要素双向流动、资源跨国配置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疆域,以战略纵深拓展为两大战略协同注入持久动力。
在合作对象上,从传统伙伴向新兴市场梯度延伸。具体包括,对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应继续深化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边境后”领域规则对接与标准互认,坚持“合作大于对抗”的基调,以制度型开放对冲“脱钩断链”风险,引入高端技术、资本和人才要素。与发展中国家,应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东盟、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的制度对接,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合作、数字贸易等领域的规则协调,将国内超大规模市场的标准化经验与沿线国家的发展需求相结合,拓展要素输出外溢和市场辐射空间。在合作内容上,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合作多维升级,将国内市场建设积累的服务业开放、数字治理、绿色低碳标准等制度成果转化为引领国际合作的创新供给。在合作机制上,从双边协定向多边平台与标准联盟深度嵌入。在APEC、G20等平台主动输出市场监管、竞争政策等治理经验,贡献全球公共产品;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标准联盟中,提升我国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比例,重点突破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等优势产业技术标准国际化,使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由双向互认走向相互引领。
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逻辑阐释—机制结构—问题研判—路径优化”的分析框架,系统厘清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双向赋能的运行机制。研究发现,两大战略高度契合的制度同源性与功能互补性,构成二者协同发展的底层逻辑与前置条件。在机制层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夯实国内循环的制度根基、市场根基与产业根基,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规则自主性、全球布局战略自主性与经济发展风险防控主动性;而高水平对外开放则通过国际规则接轨,形成市场化体制机制改革的牵引效应,通过外部竞争压力传导倒逼利益固化格局突破,并通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供需动态适配,推动国内供需实现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从而持续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发展动力。从实践层面看,两大战略协同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标协同发展标准,在内外规则兼容适配、跨域治理统筹联动、要素自由流动畅通性层面仍存在现实阻滞与发展落差。为此,可从双向制度校准、差异化要素规制、区域集成试验、国际网络拓展等维度协同发力,构建两大战略纵深推进的立体化实现路径。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仍处于相对独立的顶层设计格局,国家尚未出台专项政策明确界定二者协同发展的战略定位,“十五五”规划亦采取分设专章、分项部署的编排模式,二者联动统筹衔接的系统性政策体系仍不完善。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加快补齐战略协同领域制度短板、避免战略实施碎片化,对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具有重大政策及现实意义。因此,建议在“十五五”规划实施中,要注重推动两大战略协同的顶层设计。如依托规划中期评估、年度重点工作统筹等关键节点,搭建跨层级、跨部门常态化协同统筹机制,将国内市场制度完善与制度型开放的国际规则对接成效纳入一体化考核体系,推动国内市场规则改革与涉外开放制度创新同向谋划、同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