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动边疆民族地区依法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物质基础的重要路径。构建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五统一”要求为政策遵循,以《民法典》《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统一市场法律规范为制度基础,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差别化区域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合作和产业链供应链优化等规定为规范支撑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形式融入走向实质参与的基本前提。为有序推进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亟须在系统分析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资源转化中的差别化支持运行偏差与市场嵌入不足等问题的基础上,以公平竞争审查划定差别化支持与地方保护的法治边界,健全标准互认、流通协同和产业协作规则,完善规划引导、预算约束、审查监督、绩效评估和动态退出相衔接的闭环实施机制。由此实现统一市场规则与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有效协同,推动差别化支持由一般性资源投入转向开放、规范和可持续的能力建设,为边疆民族地区提升市场承接能力、资源转化能力和产业嵌入能力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 全国统一大市场 差别化区域支持 法治协同
作者田钒平,西南民族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教授;吴培培,西南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锦城学院财务会计学院副教授。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部署。从1980年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到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再到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围绕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作出系统部署,我国破除地区封锁、推进统一市场建设的政策与制度实践已延续四十余年。2025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一步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明确了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由政策推进、制度完善迈向规则细化和规范实施的发展方向。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物质基础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了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促进共同繁荣发展,为边疆民族地区在统一市场法治框架下补强发展条件、提升市场参与能力提供了规范依据。法治是统一市场规则有效实施和差别化支持政策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边疆民族地区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仍面临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衔接障碍、资源转化中的市场嵌入不足,以及差别化支持政策异化为地方保护的风险。因而,研究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困境及其协同路径,重点不在于一般性讨论统一市场法治体系,而在于探讨差别化支持政策如何在统一市场规则体系中规范实施,如何在补强发展条件和提升市场参与能力的同时,防止形成市场分割和隐性壁垒。这既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实质性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要求,也是促进差别化支持政策法治化、规范化运行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关于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研究不断深化,主要形成了三个维度的研究。其一,从市场融入效应看,相关研究主要关注统一大市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提升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拓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和深度,增进共同利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经济基础。也有学者指出,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对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影响,当前多民族省区市场融入水平仍有提升空间,需要通过财政支持、基础设施联通、特色产业培育和流通新业态发展增强市场参与能力。还有研究表明,东西部协作能够通过人力资本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资本集聚激发民族地区市场活力,但其作用效果受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和协作组织方式等因素影响。其二,从市场融入机制看,有学者认为,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农产品大市场进程相对缓慢,流通组织规模和开放程度是影响其融入水平的重要因素。另有研究从数据基础设施视角指出,西部民族地区融入统一大市场仍面临产业政策模式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和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公平竞争法治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以破解。其三,从市场经济法治化与规则衔接看,有学者关注公平竞争、政府采购、监管协同等制度规则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支撑作用,强调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行为规范、公共资源配置优化,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破除地方保护、隐性壁垒和市场分割。
从总体上讲,现有研究成果虽然为提升边疆民族地区市场融入效应、规范市场融入机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但在边疆民族地区落实“五统一”要求的制度性约束、统一市场法治规则的衔接机制、差别化支持政策的法治边界等方面,仍存在进一步深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将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置于统一市场规则体系中加以考察,重点围绕“差别化支持政策如何在统一市场规则下规范运行”这一问题展开。首先,厘清差别化支持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逻辑与规范基础。其次,从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商品要素流通、资源转化与市场嵌入三个层面,分析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制度性约束及其形成机理。最后,从以公平竞争审查划定差别化支持与地方保护的边界,以标准互认、流通协同和产业协作提升商品要素跨区域流通能力,以规划预算、审查监督、绩效评估和动态退出机制推动差别化支持由一般扶持转向能力建设等方面,探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在统一市场规则体系中实现实质性参与的协同路径。
一、差别化支持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逻辑与规范基础
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既具有服务国家安全、沿边开放、区域协调发展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意义,也面临市场基础、流通条件、资源转化能力和制度承载能力不足等现实制约。正因如此,差别化支持具有补强边疆民族地区市场参与能力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需要强调的是,差别化支持并非统一市场规则之外的特殊例外,而是在统一市场规则约束下,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条件和市场能力进行制度性补强。只有将规则统一与能力补强有效衔接,才能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形式接入全国市场转向规则接轨、产业嵌入和竞争能力提升意义上的实质参与。本部分将依次从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功能与运行基础、承接“五统一”要求的能力制约,以及统一市场规则下差别化支持的规范基础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功能与运行基础
分析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立足国家战略定位和区域空间属性,把握其在国家安全、沿边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特殊功能,也要从市场结构和制度实施条件出发,揭示其统一市场运行基础。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一般区域市场整合,而是在安全屏障、开放前沿、资源保障、区域联通和统一规则共同作用下展开的制度过程,其运行既具有战略功能复合性,也受到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现实制约。
其一,从战略定位看,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市场运行具有战略功能复合性。边疆民族地区兼具“安全屏障”与“开放前沿”的双重属性,既承担能源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维护和边境稳定等国家安全功能,又发挥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要素流动和区域合作的重要作用,因而构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的重要前提。我国陆地与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2.2万公里,其中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土面积197万平方公里,人口2300多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近一半,有30多个民族与周边国家同一民族毗邻而居。例如,云南地处“接3国、近8国” 的独特区位,边境线长达4061公里,有16个民族跨境而居,是中国跨境民族最多的省域。而新疆既是联通中亚、西亚及欧洲的重要枢纽,也是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向西开放的核心支点。由此可见,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涉及市场联通与区域合作,也涉及边疆治理、风险防控与国家安全。
其二,从市场结构看,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市场运行具有滞后的市场基础约束性。统一市场规则的有效运行,不仅依赖制度供给统一,也有赖于市场体系、产业结构和主体发育程度等现实条件。与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边疆民族地区经济体量偏小,产业结构虽有优化,但整体层次仍待提升。据统计,边疆九省(区)地区生产总值由2012年的8.39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17.49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5.3%,2023年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3.9%。从省域统计口径看,2024年边疆九省(区)地区生产总值合计为18.63万亿元,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初步核算数计算,约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3.8%。同期,边疆九省(区)三次产业结构由2020年的14∶36∶50调整为13∶35∶52,第三产业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但与2024年全国6.8∶36.5∶56.7的产业结构相比,其第一产业占比仍相对较高,第三产业占比仍然偏低。这说明,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市场运行仍受市场结构不均衡制约,现代产业体系、市场主体发育和高附加值产业支撑能力仍较薄弱。因此,统一市场规则在当地落地,不能仅依赖文本统一,还需以产业优化、市场承接能力提升和主体培育为支撑。
其三,从制度运行看,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市场运行具有较强的制度条件依赖性。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持续推进,统一市场规则的地方实施条件不断改善,但对于边疆民族地区而言,统一规则的实际运行效果仍更依赖于基础设施联通、行政协同、产权保护、权利救济和治理能力等配套条件。由于当地市场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协同性对市场运行的影响更为直接。由此,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市场运行不仅体现为统一规则的适用过程,也体现为规则供给与实施条件相互配合的制度过程。
(二)边疆民族地区承接“五统一”要求的能力制约
边疆民族地区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差异,主要不在于统一市场规则是否适用,而在于承接“五统一”要求所依赖的发展基础、流通条件、资源转化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存在不足。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市场统一、商品和服务市场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等要求,在边疆民族地区的落地效果往往受营商环境、交通物流、口岸通关、资源开发、产业承接和行政协同能力等因素制约。因而,相关问题不能仅从发展差距角度理解,更应从统一市场规则的地方承接能力及其制度转化效果加以分析。
1.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面临营商环境承载能力差距
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不仅要求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监管等规则在文本层面保持一致,也要求地方具备相应的制度执行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中国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3》2017—2021年省份层面营商环境五年均值数据整理,边疆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西北、东北、西南地区与优势区域之间的差距,并不主要表现为个别指标高低,而是体现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方面的系统性落差。报告显示,全国营商环境五年均值为48.79,华东地区为56.49,居七大地理区域首位,西北、东北和西南地区分别为41.32、43.15和47.95。其中,西北地区较全国均值低7.47分、较华东地区低15.17分;东北地区较全国均值低5.64分、较华东地区低13.34分;西南地区虽与全国均值差距相对较小,但仍较华东地区低8.54分。发展战略区域比较也呈现类似格局:长三角地区为60.10,而西部、东北和丝路区域分别为44.48、43.15和45.92,分别较全国均值低4.31分、5.64分和2.87分,较长三角地区低15.62分、16.95分和14.18分。由此可见,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难点,不只是规则文本是否统一,更在于地方营商环境、制度执行能力和市场承接条件能否支撑统一规则有效落地。这表明,边疆相关区域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困难,并非单纯源于经济发展差距,而是集中体现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落地所依赖的制度承载能力不足。具体来看,这种差距进一步表现为市场、政务、法治和人文环境等维度的承载能力差距,相关情况见表1。


由表1可见,边疆相关区域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所面临的困难,并非单一指标偏低,而是市场、政务、法治和人文环境等多维承载能力不足的集中体现。市场环境薄弱影响市场主体进入和公平竞争,政务环境不足增加跨区域经营成本,法治环境短板削弱规则执行和权利救济,人文环境分化则制约商品、要素和服务流动。因此,边疆民族地区落实市场准入统一、公平竞争统一和权利保护统一,不能仅停留于规则文本层面的形式衔接,而应通过营商环境优化、制度供给补强和治理能力提升,增强其承接全国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现实承载能力。
2.市场设施联通、商品服务和要素资源统一面临流通转化能力差距
推进市场设施高水平联通与打造统一的商品服务市场,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支撑。然而,边疆民族地区参与这一进程,不仅取决于地理上的物理交通距离和运输成本,更取决于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所依赖的物流组织、口岸通关、信息共享、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以及海关、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制度协同水平。以霍尔果斯口岸改革实践为例,相关改革措施实施后,出口农产品“口岸直通”作业模式将中哈农副产品果蔬出口通关环节由12项压缩至4项,通关时间节约40%以上;同时,运输时间节省5小时以上,每车运输成本减少1000元左右。2023年,霍尔果斯口岸出口果蔬等农产品近20万吨,占新疆果蔬出口总量的五成以上。2024年,霍尔果斯铁路口岸中欧、中亚班列开行8730列,同比增长12.5%,货物过货量达1208.4万吨,同比增长10.9%。这充分说明,通关便利化、物流组织优化和口岸运行效率提升等“软联通”制度供给,能够明显改善边疆民族地区参与统一市场的现实条件。但个案层面的效率提升并不意味着区域整体流通转化能力已经均衡。从依托城市营商环境大数据来看,以2017—2022年城市相关指标均值观察,边疆相关地级市样本与沿海开放枢纽城市之间仍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差距(见表2)。
注:表中数据为笔者根据张三保、张志学、黄敏学的《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数据库2024》相关城市层面指标计算整理。该数据库涵盖中国内地29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017—2022年营商环境数据。本文选取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崇左市、防城港市、百色市、保山市、临沧市、普洱市、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等18个边疆民族地区相关样本城市,共108个城市—年度观测值;选取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深圳市、宁波市、青岛市等6个沿海开放枢纽城市,共36个城市—年度观测值。表中“差距”为边疆民族地区相关样本城市均值减去沿海开放枢纽城市样本均值。“资源获取”“对外开放”为二级指标,“网络”“交通服务”“贸易依存度”“外资企业比”为相关三级指标,本文将其作为观察流通转化能力的具体维度。“对应统一市场建设环节”及“对统一市场参与的影响”为作者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所作分析。
由表2可见,边疆民族地区样本城市在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商品和服务市场统一,以及要素和资源市场统一中的制约,并非单纯表现为地理距离较远或物流成本较高,而是体现为基础要素承载、数字联通、交通物流衔接、开放平台承接、贸易流通转化和开放型主体集聚等多重能力差距。其中,交通服务、网络、对外开放、贸易依存度和外资企业比等指标均明显低于沿海开放枢纽城市,尤其是交通服务、对外开放和外资企业比差距较为突出,说明边疆民族地区即便拥有口岸区位和通道节点优势,也可能因物流组织能力不足、信息共享水平不高、标准互认机制不完善、开放型市场主体集聚不足,难以将区位优势充分转化为统一市场参与能力。由此可见,推动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仅依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应围绕口岸联动、数据共享、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跨区域监管协同和综合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品、服务和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化衔接水平,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备案等制度性交易成本,使边疆民族地区的通道优势、资源优势和开放优势真正转化为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能力。
3.要素资源市场统一面临资源转化与市场嵌入能力差距
要素资源市场统一的关键,不仅在于要素能否依法有序流动,更在于资源禀赋能否转化为稳定的市场竞争能力。边疆民族地区在能源资源、生态产品、特色农牧产品和文化旅游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受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加工能力、流通组织水平和市场承接基础等制约,资源优势并不必然形成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不同地区在资源转化效率、产业链嵌入方式和市场参与能力上的差距,构成其参与要素资源市场统一的重要制约。
以农产品市场一体化为例,已有研究基于2003—2022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相对价格法测度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农产品大市场的水平,并运用核密度估计、Dagum基尼系数、空间Markov链和空间杜宾模型分析其动态演进、空间互动及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民族地区农产品市场一体化水平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但整体仍低于其他地区,市场融入进程相对缓慢。民族地区区域内基尼系数均值为0.099,高于全国总体均值0.087和其他地区均值0.077,表明民族地区内部市场一体化水平差异相对较大。Dagum基尼系数分解结果进一步显示,地区间相对差距主要来源于区域内部差距。空间杜宾模型测算表明,农业生产水平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均显著为负,其中间接效应贡献率达到87.3%。说明农产品市场融入并非单纯取决于本地生产能力,还受到区域间生产、流通和市场衔接关系的影响。由此可见,边疆民族地区面临的问题并非单纯“有无资源”,而在于资源能否通过加工转化、流通组织、品牌培育和市场渠道建设,形成稳定的跨区域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从市场嵌入的路径和能力观察,边疆民族地区正依据自身条件重塑产业形态。据调研显示,内蒙古依托规模化畜牧业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广西、贵州则深耕特色果蔬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有效提升了融入全国大市场的深度与广度。相比之下,西藏、云南、新疆等地区尽管拥有独特的原生态资源与特色农产品优势,但由于产业规模化程度偏低、地理空间分布较为分散、精深加工能力不足,以及冷链物流体系尚不完善,其资源优势仍较多停留在原料输出与初级加工环节,难以稳定转化为面向全国市场的系统性嵌入能力。从加工转化能力看,2024年新疆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能力有所提升,但领军龙头企业较少、产业链条不完善和要素支撑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西藏则将青稞、牦牛等特色农畜产品的精深加工、产业链延伸和龙头企业培育作为重要发展方向,反映出其产加销衔接和高附加值转化能力仍有提升空间。流通成本同样制约特色农产品的跨区域市场嵌入。以某生鲜电商平台运输新疆瓜果的成本构成为例,物流成本约占30%—40%,产品损耗约占10%—20%,长距离运输、全程冷链、仓储分拣和末端配送共同推高了市场进入成本。这一差异化格局表明,边疆民族地区要素资源市场统一,不能仅停留于制度规则层面的“允许流动”,而应进一步通过提升要素组织化程度、精深加工能力、市场定价权与交易效率,推动资源禀赋由潜在比较优势转化为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竞争力。因此,边疆民族地区参与要素资源市场高水平统一,关键不在于一般性资源开发或项目投入扩张,而在于全面提升资源转化能力和市场嵌入能力。差别化支持政策应围绕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品牌培育、技术转化、数字交易平台和利益共享机制分类施策,推动特色资源由“产地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实现资源开发、产业链延伸、现代流通体系与全国统一市场规则的有效衔接,边疆民族地区才能真正嵌入全国要素循环,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由资源供给端向价值创造端提升。
(三)差别化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市场建设的规范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知,通过法治方式推进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其关键在于如何在统一规则的约束下,通过差别化支持补强其市场参与能力,从而实现由形式接入向实质参与转化。
从规范体系看,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基础在于统筹统一规则与差别化支持。其法治建构从法理层面体现为“规则统一与能力补强相协调”的制度逻辑,即通过统一市场规则维护全国市场秩序的一致性,以差别化支持弥补边疆民族地区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资源转化和市场承接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将区域发展需求转化为平等参与全国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这一逻辑并非对统一规则作区域性变通,而是在规则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发展条件和参与能力的差别化补强,协调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规范要求在现行政策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体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统一,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及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等方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系统部署。2025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一步将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概括为“五统一、一开放”,强调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上述要求共同构成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般规范框架,既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也要求在统一规则下提升其市场承接、要素流动和产业嵌入能力。
从目的论法学视角看,统一规则的法治目标在于维护共同市场秩序,差别化支持的法治目标在于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承接统一规则的现实能力,二者共同指向实质性市场融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2条确立民族地区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总体目标,第34条规定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第35条通过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补强统一市场运行条件,第36条进一步将产业合作、利益共享、产业链供应链优化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衔接。上述规定形成“发展目标—差别化支持—条件补强—产业协同—市场融入”的规范结构,表明差别化支持并非统一市场规则的例外,而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形式接入走向实质参与的积极保障。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形成总体约束。《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别从市场准入和公共资源交易环节防止地域排斥。《标准化法》在允许根据地方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制定地方标准的同时,禁止利用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适用国家支持政策。上述规范将差别化支持纳入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公共资源交易、要素配置和标准实施等制度约束,表明法治既承担破除市场分割、维护统一秩序的规范功能,也承担补强区域能力、促进实质公平的保障功能。由此,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以“五统一”为基本要求、以差别化支持为能力保障、以公平竞争制度为边界控制的多层次法治运行格局。
综上,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逻辑在于,以统一市场规则提供共同制度框架,以差别化支持补强市场参与能力,并通过地方融入能力的提升实现实质性市场嵌入。无论是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还是市场设施联通、商品要素流通和要素资源市场统一,其实施效果最终都取决于边疆民族地区能否将统一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的制度能力,将差别化支持转化为可持续的产业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因而,强调边疆民族地区践行“五统一”要求的内在能力差距,并非否定统一规则的适用,而是提示统一市场建设必须正视不同地区在营商环境、流通条件、资源转化和监管协同方面的现实差别。只有在统一规则与能力补强之间形成有效衔接和协同,才能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规则上的纳入走向市场中的实质参与。
二、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与统一市场规则协同的制度性约束
差别化支持在地方实施中能否与统一市场规则协同运行,直接关系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效果。差别化支持的功能在于补强市场参与能力,但在具体实施中,若缺乏统一市场规则约束,可能偏离能力补强目标,异化为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隐性地域壁垒。因而,准确识别差别化支持政策偏离统一市场规则的具体表现,是防止支持政策异化、提升制度协同效果的重要前提。本部分将从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资源转化中的差别化支持运行偏差与市场嵌入障碍三个方面,对差别化支持与统一市场规则协同面临的制度性约束进行分析。
(一)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
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在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领域的主要风险,在于扶持政策可能由“能力补强”异化为“地域保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第36条分别从区域协调发展、差别化区域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和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为边疆民族地区补强市场参与能力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差别化支持的法理基础是实质公平,其制度功能在于弥补发展条件不足、提升市场参与能力,而不是为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或者特定协作主体设置排他性优势。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是差别化支持最容易形成隐性地域壁垒的环节。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竞争。《民法典》第4条确立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和竞争提供了基础性民事法依据。《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分别从平等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策审查等方面,确立了非歧视待遇和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边疆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支持应当限定于补短板、强能力、促开放,不能突破市场准入统一、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招标投标非地域限制的法治边界。
从现实情况看,此类风险并非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已经有所体现。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4号)曾规定,在呼和浩特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尔沁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则规定,进入科尔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必须在区内注册。上述规定均因对外地经营者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妨碍经营主体跨区域流动而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并予以整改。与此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23年部署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将无上位法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限定经营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等情形列为重点清理对象。清理内容还包括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等规定和做法。这表明,地方产业扶持和区域管理措施一旦将特定地域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限定交易主体作为市场参与条件,就可能突破差别化能力支持的合理边界,转化为妨碍统一市场运行的制度性壁垒。
从实践看,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确实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补齐产业基础和市场融入短板。例如,2023年4月新一批江苏援伊团队入疆以来,江苏对口支援伊犁州直和兵团四师、七师团队累计投入援疆资金63.53亿元,实施项目401个。广东援疆在2024年引导23个产业项目落地,在疆粤企营业产值达105亿元,实现稳定就业2万多人。2021—2024年,粤桂两省区在靖西市落地生产经营性产业项目14个,累计带动就业1.24万人次,为村集体经济增收近2000万元,并通过生产基地、交易平台和消费帮扶渠道建设,增强当地特色产业的组织化发展与市场承接能力。以上案例说明,差别化支持能够通过资金、项目、产业和人才输入,增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能力和产业承接能力。但是,如果相关项目过度依赖行政性对接、定向落地和特定主体承接,而缺乏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竞争性招采和公平遴选机制,就可能形成“项目输入有余、市场开放不足”的制度偏差,使扶持资源难以转化为开放竞争的产业生态和统一市场中的平等参与能力。地方特色产业扶持同样应当遵循这一法治边界。边疆民族地区特色农产品、能源资源、民族医药和文旅产品具有较强区域属性,确有必要通过差别化政策补强品牌培育、标准建设、物流通道和市场推广能力。例如,依托“疆品南下、粤品北上”工程,截至2025年7月,粤新特色优势产品双边购销金额已超过100亿元,反映出跨区域产销协作对拓展边疆特色产品市场渠道具有积极作用。⑤但这类支持的制度目的应当是提升产品标准、拓展市场渠道和增强流通能力,而不是以本地特色为名设置本地优先、指定交易或者封闭循环。如果在政府采购、展销平台、项目扶持和产业园区招商中对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或者特定协作主体给予不当优先,排斥其他地区经营者参与,就会削弱市场准入统一、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商品服务市场统一的制度要求。
因此,防范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关键在于对地方性准入条件、采购规则和招标文件中的地域性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与规范。第一,要厘清差别化支持的正当功能与排他性限制。凡是用于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承接和市场服务能力短板的措施,属于能力补强范围;凡是以扶持为名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采购或者公平竞争的措施,则构成不合理限制。第二,要重点识别具有隐蔽性的地域壁垒。对本地注册、本地业绩、本地检测、本地备案、本地服务网点、本地产品优先等条件进行审查,防止扶持政策在实施效果上转化为市场准入门槛或者招标采购限制。第三,应将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绩效评估框架,防止支持政策由“能力补强”滑向“市场封闭”。只有将差别化支持限定在补短板、强能力、促开放的功能范围内,并以市场主体平等、准入规则统一和招标采购公平竞争为边界,才能防止其异化为地方保护,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在统一市场法治框架下实现实质参与。
(二)商品要素流通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
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构成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流通环节偏离统一市场规则的重要制度隐患,其风险集中体现为流通基础薄弱与地方规则分化的叠加效应。边疆民族地区特色农产品、能源资源、民族医药和文旅产品进入全国市场,不仅需要交通通道、口岸平台和物流网络等物理条件,也有赖于标准衔接、检验认证互认、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等制度条件。若差别化支持仅注重基础设施和产业投入,而未能同步消除标准差异和规则壁垒,就可能出现“设施联通而规则不通”的现象,削弱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实际效果。
其一,流通基础与制度衔接能力不足,制约边疆民族地区特色资源向全国市场稳定转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至第36条分别从差别化区域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区域产业合作,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优化等方面,为民族地区改善流通条件、增强产业协作能力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35条要求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互联互通。第36条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这表明,差别化支持的规范功能在于补齐物流、信息、产业和市场承接能力等短板,为边疆民族地区平等参与全国市场创造现实条件。然而,受空间距离、产业分散、物流组织和检验检测能力等因素制约,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即使具备特色资源优势,也可能因标准适用不一致、认证结果互认不足和监管信息共享不畅而面临较高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由“流通基础不足”向“规则衔接不畅”,并最终传导至“市场嵌入能力不足”的制约链条。
其二,差别化支持政策的错位实施可能放大商品要素流通中的地域性规则差异。一方面,一些地方可能以扶持特色产业、维护产品质量或者便利属地监管为由,设置本地检测、本地认证、本地备案、指定交易平台或者强制设置本地服务网点等条件,变相提高外地商品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另一方面,地方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管规则与国家标准及其他地区规则衔接不足,也可能形成差异化技术要求、增加检验频次,以及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问题。这类措施虽以产业培育和质量管理为名,却可能赋予本地经营主体不当竞争优势,增加跨区域流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差别化支持由补强市场参与能力异化为保护地方市场的制度工具。对此,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已从流通能力补强、标准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和反行政垄断等方面构建制度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确立了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的基本依据,第35条要求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互联互通,第36条进一步规定有序推进区域间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上述条款共同为边疆民族地区改善流通条件、增强产业协作和市场承接能力提供了规范依据。与此同时,统一市场法律规范对差别化支持的实施方式划定了明确边界。《标准化法》第13条允许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第22条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以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30条确立了标准重复交叉或者衔接不配套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8条、第9条及其实施办法第9条、第11条至第15条、第17条,分别对违法增设准入程序、限定交易、歧视性准入、差异化技术要求、重复检验认证、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点、政府采购地域限制,以及监管执法歧视等作出限制。《反垄断法》第39条至第43条、第45条则禁止行政机关通过限定交易、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阻碍商品跨区域流通、设置歧视性招标投标条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点,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实施地方保护。
上述规定表明,为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市场融入,可以依据其特殊条件依法实施差别化支持,但不得在标准适用、检验认证、交易渠道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商品或者经营者设置无合法、正当依据的歧视性条件,否则将形成“政策支持错位—地方规则分化—流通成本上升—统一市场参与受限”的障碍链条。商品要素流通规则衔接中的主要制度性约束及其规范依据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边疆民族地区商品要素流通中的制度性约束,并非单一的交通物流短板,而是“硬联通”与“软联通”衔接不足所形成的复合性障碍。交通通道、口岸平台和物流网络决定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的物理效率;标准认证、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则决定流通规则能否跨区域顺畅衔接。前者不足会直接增加运输、仓储和通关成本;后者不畅则会通过重复检验认证、差异化技术要求和监管信息分割,进一步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政策若缺乏公平竞争审查,还可能使产业扶持、平台推广和项目支持异化为本地化认证、备案、服务网点或者指定交易等隐性壁垒。
其三,流通条件不足与规则衔接障碍相互叠加,容易演化为累积性的市场分割风险。当物流成本较高、经营主体规模较小与标准差异、认证互认不足同时存在时,边疆民族地区特色产品进入全国市场将面临物理成本和制度成本的双重约束。企业不仅需要承担长距离运输、仓储、冷链和通关成本,还可能因不同地区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和备案要求而重复投入,导致特色产品难以形成稳定、规模化的跨区域供给能力。与此同时,若地方为保护本地产业而设置隐性流通门槛,其他地区可能采取相应限制措施,进而导致区域规则分化与市场壁垒叠加,使流通条件薄弱、规则衔接不畅和交易成本攀升相互强化,最终限制边疆民族地区跨区域市场参与。
由此,商品要素流通中的规则衔接,本质上是支持性规范与约束性规范的协调问题。前者要求通过基础设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和产业协作补齐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短板;后者则要求地方不得以标准、认证、检测、备案和许可等方式变相设置市场壁垒。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仅依赖交通通道建设和产品购销规模扩大,还应依法推动标准协调、认证互认、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信息平台共享和跨部门协同监管,使通道优势和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统一市场中的流通优势与竞争优势。
(三)资源转化中的差别化支持偏差与市场嵌入障碍
资源转化能力不足与差别化支持方向偏离,是边疆民族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统一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障碍。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不在于资源禀赋本身,而在于能否通过精深加工、产业链延伸、品牌培育、现代流通和利益联结,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稳定的产业优势与市场竞争力。当前的主要制约因素并非资源总量不足,而是资源开发条件、加工转化能力、产业组织水平和市场渠道仍不健全。边疆民族地区在资源类型、生态约束、产业基础和市场通道等方面差异明显,决定了差别化支持不能停留于一般性资源开发、项目投入和本地承接,而应根据不同地区条件,将支持重点转向绿色转化、精深加工、技术应用、品牌建设、流通渠道和利益共享机制。若支持措施仍以扩大资源开发规模为主,难以提升其进入全国市场的组织化、标准化和竞争性能力。若进一步以本地加工、本地配套、本地企业或者本地产品优先等方式排斥外部经营者,则可使产业扶持异化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因此,资源转化领域差别化支持的核心,应是补强产业链和市场嵌入能力,而非固化地域性资源配置和交易限制。
为说明边疆民族地区资源禀赋差异与市场转化约束之间的关系,在此选取西南、西北、北方和中南民族地区作为观察对象,从核心资源优势、代表性表现、市场转化制约和制度含义四个维度进行比较。需要说明的是,表4所列资源数据主要用于呈现不同区域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资源基础和转化条件,并不意味着资源禀赋本身构成市场竞争优势。相反,资源优势能否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仍取决于精深加工、技术转化、品牌培育、流通组织、产业链配套和公平竞争规则能否有效衔接。

由表4可见,边疆民族地区普遍具有较突出的资源禀赋,但不同区域的市场转化约束并不相同。西南民族地区生态资源、水能资源和有色金属资源较为丰富,但生态保护约束较强,资源开发必须与绿色转化、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结合。西北民族地区油气、煤炭、盐湖资源和新能源资源优势明显,但运输距离、加工能力和产业配套条件仍影响其嵌入全国性产业链供应链。北方民族地区煤炭、稀土等矿产资源集中,资源型产业基础较强,但产业升级、技术转化和绿色治理压力较大。中南民族地区农林资源、有色金属资源和生态文化资源复合度较高,但不同资源类型之间的产业协同、品牌共建、市场渠道和收益共享机制仍需完善。由此可见,资源禀赋差异本身并不是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障碍,真正的制度性约束在于资源开发、产业链延伸、市场组织和利益联结机制尚未充分衔接。进一步看,差别化支持如果仍停留于项目投入、资源开发和本地承接层面,而对精深加工、技术创新、标准认证、现代物流、品牌建设和跨区域市场渠道关注不足,就难以提升边疆民族地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产业嵌入能力。更需注意的是,资源转化政策如果缺乏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场化约束,也可能从能力补强工具异化为地方保护手段。地方层面在资源开发、产业扶持、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和项目配置中,如果以本地加工、本地配套、本地企业优先、本地产品优先等方式设置排他性条件,表面上是促进资源就地转化,实质上可能限制外地经营者平等参与资源开发、加工合作和市场交易,削弱要素资源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资源转化中的差别化支持必须实现从“资源开发导向”向“能力提升导向”的功能转换。差别化支持的重点不应是为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或者特定主体设置排他性优势,而应投向精深加工、绿色转化、冷链物流、数字交易平台、品牌培育、技术转化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只有使资源开发、产业链延伸、市场组织和统一市场规则有效衔接,边疆民族地区才能真正把资源禀赋转化为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竞争力,实现从资源供给端向价值创造端的提升。
三、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与统一市场规则协同的路径
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与统一市场规则协同,关键在于以统一市场规则划定支持政策的法治边界,以差别化支持提升边疆民族地区的市场承接能力、资源转化能力和产业嵌入能力。具体而言,应在《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在招标采购、标准化、营商环境等统一市场法律规范约束下,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差别化区域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合作和产业链供应链优化等规定,推动支持政策回归开放性能力建设的制度功能。针对前述隐性地域壁垒、标准衔接障碍和资源转化偏差,应从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调发展和实施机制闭环三个方面完善路径,推动差别化支持由封闭性政策倾斜转向开放、规范和可持续的能力建设。
(一)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审查为底线,划定法治边界
以公平竞争审查划定差别化支持与地方保护的法治边界,实质在于通过法治化机制纠正扶持政策可能产生的市场排斥效应,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的开放性能力补强。长期以来,部分地方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奖补和产业扶持中,存在以培育特色产业、促进本地就业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名,设置本地注册、本地业绩、本地检测、本地备案、本地服务网点或者本地产品优先等条件,使本应弥补发展差距的支持措施转化为排斥外地经营者的隐性地域壁垒。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功能,正在于将差别化支持纳入市场主体平等、准入规则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法治轨道,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依赖市场保护转向依靠能力提升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法理层面,“规则约束下的能力补强”是指在承认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条件差异的基础上,以统一市场规则为边界,通过公共性、基础性和开放性的制度供给增强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现实能力。其内在结构可以概括为三重逻辑:一是规范衔接逻辑,即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的差别化区域支持,与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和反地方保护规则相衔接,防止促进型规范被解释为地方突破统一市场规则的特别授权。二是实质判断逻辑,即差别化支持的合法性不能仅以促进地方发展的政策目的为依据,还应审查其具体手段是否必要、适度和开放,是否真正用于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承接和市场服务能力短板。三是动态纠偏逻辑,即通过政策制定、审查、实施、评估和退出的全过程监督,及时识别并清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支持—竞争审查—实施评估—调整退出”的循环约束。由此,差别化支持既不同于以区域差异为由固化本地利益的地方保护,也不是忽视发展条件差距的形式平等,而是在统一规则约束下实现实质公平的制度安排。
从规范体系看,《民法典》第4条确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提供基础性私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条、第6条、第18条,《政府采购法》第3条、第5条,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则分别从招标投标公平、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生产要素平等使用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等方面,对地方设置地域性准入条件和采购限制形成直接约束。《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8条至第11条从市场准入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确立审查标准,并通过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审查机制,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政策实施事前规范。《反垄断法》第39条至第45条进一步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交易、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阻碍商品跨区域流通、设置歧视性招标投标条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点、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排除、限制竞争。上述规范共同构成维护市场开放、主体平等和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法治约束。在此基础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第35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互联互通,第36条关于区域产业合作、利益共享、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优化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为边疆民族地区补强发展条件和市场参与能力提供了促进性法律依据。两类规范在功能上相互衔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差别化支持的正当性、实施方向和重点领域,统一市场法律规范则划定支持政策的实施方式和竞争边界,防止差别化支持异化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从制度运行机制看,差别化支持面临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否允许实施扶持政策,而是扶持目的、实施手段和竞争效果能否保持规范一致。政策制定阶段,凡涉及市场准入、招标采购、财政奖补、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的措施,均应同步接受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地域性限制通过资格条件、评分标准、供应商名录、补贴对象或者合作主体选择进入政策文本。政策实施阶段,应以目的正当、手段必要、影响适度和期限明确为判断标准,审查支持措施是否真正用于公共性能力建设,是否对外地经营者形成不必要限制。政策实施后,则应通过绩效评估、定期清理、责任追究和动态退出机制,对明显偏离区域协调发展目的或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及时调整、废止,或者转化为普惠性制度供给。如果仅强调促进地方发展的政策目的而忽视竞争效果,差别化支持便可能固化本地利益格局;如果机械追求政策形式上的完全一致,又可能忽视边疆民族地区平等参与统一市场所需的现实能力条件。
所以,以公平竞争审查划定差别化支持与地方保护的法治边界,并非取消边疆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支持,而是通过规范衔接、实质判断和动态纠偏,使支持政策回归补短板、强能力、促开放的制度功能。在统一市场法治框架内,应推动差别化支持从面向本地企业、本地产品和特定主体的排他性优惠,转为向面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平台和市场参与能力的开放性制度供给,防止扶持政策异化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公平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基础,完善标准互认、流通协同与产业协作规则
破解边疆民族地区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需要以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基础设施联通与市场规则衔接。交通通道、口岸平台和物流网络等“硬联通”,为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提供物质基础;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通关协作和跨区域监管等“软联通”,则决定流通规则能否有效衔接。二者衔接不足,容易使特色产品因重复检验认证、备案程序分化和监管尺度不一而承担额外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至第36条从差别化区域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区域产业合作,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优化等方面,为民族地区补强流通条件和市场参与能力提供了促进性依据。《标准化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垄断法》等统一市场规则,则对利用标准、认证、备案和许可设置地域性壁垒形成约束。因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重点,在于通过促进性规范与约束性规范的协同,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由基础设施接入进一步转向规则衔接和产业嵌入。具体而言,应从标准互认、流通协同和产业协作三个方面完善相关规则。
第一,以标准互认为突破口,减少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摩擦。边疆民族地区特色产品进入全国市场,不仅依赖交通物流条件,也依赖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和监管结果的有效衔接。应围绕特色农产品、民族医药、生态产品和文旅产品等重点领域,推动地方特色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互认标准相衔接,明确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质量认证互认和监管信息共享的适用条件。对于已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互认标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另行设置不必要的地方性检测、认证和备案要求,防止技术标准被异化为市场分割工具。通过标准互认降低重复检验、重复认证和程序叠加成本,才能增强边疆特色产品进入全国市场的可预期性。
第二,以流通协同为支撑,提升商品要素跨区域配置效率。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规则统一”走向“运行统一”,离不开现代流通体系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对边疆民族地区而言,口岸通关效率、物流网络布局、数字平台联通、仓储配送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其承接产业转移、扩大跨区域交易和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协作的现实能力。应将口岸联动、物流组织、通关服务、数字平台和政务服务纳入区域一体化制度安排,推动物流状态、通关信息、市场需求、信用数据和监管数据共享,促进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协同衔接。尤其是在边疆口岸、重点物流节点和特色产品输出地区,应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减少重复申报、重复查验和重复备案,使边疆民族地区由单纯的“通道节点”转化为全国统一市场中的“流通节点”和“供应链节点”。
第三,以产业协作为重点,增强边疆民族地区嵌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能力。区域协调发展不能停留于项目落地和产品购销,而应形成稳定、公平、可持续的产业合作关系。边疆民族地区具有能源资源、特色农业、生态产品、民族文化和沿边开放等优势,但如果长期处于原料输出、初级加工和被动配套地位,就难以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形成持续竞争力。应围绕园区共建、飞地经济、产业链配套、技术成果转化、品牌共建、渠道共享、税收分享和收益分配等环节,细化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跨区域产业合作中的权责分配、利益共享和竞争约束规则,推动协作机制由单向资源输入转向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和利益链协同发展。同时,还应防止产业协作中的本地化封闭倾向,避免以合作项目、产业园区或者特色产品推广为名设置指定交易、本地优先和排他性合作条件。
由此可见,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基础完善标准互认、流通协同与产业协作规则,实质上是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促进型规范转化为可执行的配套制度,并使其与统一市场法治规则形成协调。其目的不是为边疆民族地区设置统一市场规则之外的特殊通道,而是通过规则衔接和制度协同,补齐其参与全国统一市场的流通条件和产业能力。只有使标准、认证、检测、通关、物流、信息和产业协作等环节形成稳定规则,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文化优势才能真正转化为市场优势和发展能力。
(三)以实施机制闭环为支撑,健全资源转化导向的差别化支持动态约束机制
资源转化中的差别化支持,应当从一般性投入逻辑转向能力建设逻辑,并通过“前端识别—中端配置—后端纠偏”的实施机制闭环加以规范。边疆民族地区资源禀赋较为突出,但资源优势能否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取决于精深加工、流通对接、品牌培育、产业链协作和市场嵌入机制是否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资源、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在更大范围内依法有序流动,边疆民族地区则需要通过差别化支持补齐资源开发、产业承接和市场参与能力短板。因而,资源转化导向的差别化支持,应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4条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差别化区域支持,第35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域互联互通,第36条关于产业合作、利益共享、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和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为实体依据。该法第50条则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规划安排、经费列支和资金监督提供实施保障。相关差别化支持政策还应接受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反行政垄断和统一监管执法等规则约束,防止资源转化政策在实施中异化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第一,在前端识别环节,应以规划引导和分类识别明确差别化支持的对象、重点和边界。边疆民族地区资源类型多样,生态约束、产业基础和市场通道各不相同,差别化支持不能简单依据行政区划、自治身份或者既有项目名录进行一般化配置,而应围绕资源结构、开发条件、产业承载、市场嵌入和公平竞争要求进行分类识别。对于能源资源、生态产品、特色农牧产品、民族医药、文化旅游等不同类型资源,应分别明确支持重点、转化路径和市场嵌入方式,防止以一般项目投入替代产业能力建设。同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可能妨碍资源要素流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招标采购和跨区域合作的内容进行系统清理,形成与“资源转化需求清单、支持事项清单、问题政策清单、整改责任清单”相衔接的制度安排,使规划引导不仅发挥资源开发的方向指引功能,也成为识别制度障碍、校正地方保护倾向的法治工具。
第二,在中端配置环节,应以预算约束和审查联动推动差别化支持由资源投入转向能力建设。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市场优势,通常不是资源本身不足,而是精深加工、技术转化、品牌培育、检验检测、物流通道、数字平台和市场服务体系等支撑环节薄弱。财政预算安排应更多投向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开放性的能力建设领域,如交通物流、口岸通关、冷链仓储、检验检测、认证互认、数字流通平台、产业园区、品牌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而不宜通过排他性补贴、定向采购、封闭性园区或者本地企业优先等方式固化地方利益。对于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财政奖补、产业引导、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和政府采购政策,应同步纳入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期限和绩效目标,防止预算资源成为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排斥公平竞争或者固化低端资源开发模式的政策工具。
第三,在后端纠偏环节,应以绩效评估、监督问责和动态退出增强差别化支持的适配性与可持续性。边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条件、产业承接能力和市场嵌入水平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差别化支持如果缺乏跟踪评估和退出机制,容易固化为对既有地区、既有项目和既有主体的重复支持,难以及时回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资源转化升级的新要求。为此,应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 50条确立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保障框架下,建立以资源转化效率、产业链延伸能力、市场联通水平、公共服务改善、就业带动效果、公平竞争影响和政策执行合法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估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与资金续拨、政策调整、项目优化和支持退出机制直接衔接。对已完全具备市场化运行条件的民族地区扶持事项,适时退出专项扶持或转化为普惠性制度供给。对实施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依法予以清理、调整或废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尚存的市场分割条款,通过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与常态化监督问责机制予以全面纠正,实现民族地区差别化扶持政策与全国统一市场规则的有效衔接与良性兼容。
因此,健全资源转化导向的差别化支持动态约束机制,并不是为边疆民族地区设置统一市场规则之外的特殊通道,而是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促进型规范与统一市场法治规则的约束型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前端识别、中端配置和后端纠偏,推动差别化支持由一般性扶持转向精准化、规范化和可评估的能力建设。只有把资源转化政策限定在补短板、强能力、促开放的功能范围内,防止其异化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才能使边疆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参与能力。
四、结语
加强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保障,起点不在于统一市场规则的机械延伸,而在于统一规则与差别化支持之间法治边界的内在确立。当统一市场建设从“规则覆盖”走向“规则落地”,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便不再只是市场接入范围的扩大,而是如何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基础上,将差别化支持纳入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设施联通,要素资源流动,商品服务流通和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的法治秩序之中。现实制约表明,市场准入与招标采购中的隐性地域壁垒、商品要素流通中的标准割裂与规则衔接障碍、资源转化中的市场嵌入不足,共同推动这一问题由一般发展扶持命题转向“规则统一—能力补强—功能实现”并重的制度命题。由此,治理的关键不在于“统一”与“扶持”的简单叠加,而在于将统一市场规则、差别化支持政策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功能纳入可审查、可衔接、可评估、可调整的法治框架之中。
在这一逻辑下,法治回应沿着边界—协同—闭环的路径逐步展开:其一,以公平竞争审查划定差别化支持与地方保护的法治边界,防止支持政策在市场准入、招标采购、财政奖补和产业扶持中异化为隐性地域壁垒,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促进型规范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统一市场法治规则协同适用。其二,以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标准互认、流通协同与产业协作,打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认证结果采信、信息平台共享和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关键环节,使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参与能力。其三,以实施机制闭环强化差别化支持的动态约束,将规划引导、预算安排、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绩效评估和动态退出贯通起来,推动差别化支持由一般性扶持转向精准化、规范化和可评估的能力建设。
上述三项规范路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视域下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保障逻辑。其核心不是在统一市场规则之外另设特殊通道,而是在统一法治框架内实现一般市场规则与差别化支持机制的协同适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2条关于支持民族地区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规定,确立了边疆民族地区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方向。第34条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差别化区域支持,第35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域互联互通,第36条关于产业合作、利益共享、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和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为其补强市场承接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第50条则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规划安排、经费列支和资金监督提供实施保障。《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范从反地方保护、反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构成一般法治约束,《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提供补充保障。只有促进型规范与约束型规范协同运行,才能推动边疆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由形式融入走向实质参与,由政策受益者转向发展贡献者,并将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转化为统一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最终在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形成更加稳定的制度支撑。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6年第4期,注释和参考文献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