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伦,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81)。
《学术界》(合肥)2026年第20264期 第126-142页
内容提要:对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内部的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英语主要有nationality、ethnicgroup和people等不同的“类分”表达,其各有特定含义。现代汉语对古今中国的人文群体通常笼统地称之为“民族”,同义词有“族”“民”“人”等,其英译名如何选择,直接关涉对中国各民族生成状态与相互关系的认识,关涉中国文化的“民族”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史叙事的国际传播效果,继而影响到对当今各国民族问题特点及其治理方式的比较研究,以及中国民族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Nationality是指可“分疆划界”自治的人们共同体,中国各民族都不是这样的共同体,其nationality之译名是概念误用;ethnic group是欧美少数人类学研究者用来指称碎片化的国际移民群体和土著人群体的用语,有关国家官方和国际组织现都不使用,也不宜用来翻译和界定古今中国的各“民族”。People是历史形成的语言文化共同体,与中国文化的“民族”观相近,适宜用来翻译现在的“56个民族”,亦可用来翻译史籍中的“蛮”“夷”“戎”“狄”等已被同化的诸族。
关 键 词:“民族”英译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文献整理及当代意义研究”(21&ZD211)的中期成果。
一、引言:汉语“民族”的语义与外译问题
汉语“民族”一词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族”指以国家为单位的人们共同体,如“中华民族”,其英译是Chinese nation;广义的“民族”,如我国民族学前辈杨堃先生所言,可指英语中多种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概念,①且这一设定已被代际传承下来。笔者在高校外语教学中,曾布置多届学生练习翻译“中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两句话,同学们对“多民族”一语给出的译文,就有nationalities、ethnic groups、peoples等不同选择。当请他们各自说一说理由时,都说见过这样的译法,但说不出理据。在国际交流中,如果不清楚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与所指,别说理论对话,恐怕连对方的言说都不一定理解。对中文“民族”的英译名选择不同,不了解欧洲语言中各类人文群体概念的确切含义,这是我国相关学科对这些名词或概念辨析不充分、没有形成使用规范的结果。例如,我国官方工具书《辞海》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已经两次修订,都未给上述外语名词或概念分别确定不同的中译名予以收录解释。
在对外翻译工作中,把握英语或其他语种的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概念的不同内涵,是决定我们如何翻译中文“民族”,包括史籍中的族、民、人、族类、部族等词语的前提。从国际交流的角度说,这直接关涉对中国各民族生成状态与相互关系的认识与定性,关涉中国文化的“民族”观的国际传播效果,关涉如何讲好各民族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故事;而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则涉及对现代“民族国家”现象与各种民族主义论说的研究,对“多民族国家”建设与反分裂问题的研究,对当今世界各国民族问题及其治理方式与治理理念的比较研究,进而涉及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建设。鉴此,笔者拟从汉语“民族”一词的英译入手,分析不同译名的语义语用,试对中、西人文群体观念的异同与沟通问题略抒己见。
二、将“56个民族”译为nationalities是概念误用
19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56个民族”的英译名主要是nationalities,有时也译为peoples。后来,nationalities之译名渐趋弃用,虽其说辞不一,但根本缘由应是:nationality在欧洲原产地指的是可以分疆划界自治的人们共同体,用它翻译中国“各民族”,不论是外国译者还是中国译者,应该说都是误读了中国各民族的存在状态,误用了nationality之名。中国各民族在数千年“一统天下”的历史过程中广泛杂居、密切交融、深度整合,相互之间虽存在一些差异,各有集体认同,但都不是欧洲社会形成的可实行领土自治的政治实体nationalities。②
(一)Nationality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用语在欧洲产生的背景与语义
Nationality一词直到进入19世纪后才在欧洲产生与传播,它是一个多义词,兼具“民族性”“国籍”和“人们共同体”三个意思。本文要讨论的,是该词何以成为一种人们共同体用语,以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这是解释我国“少数民族”不宜英译为nationalities的理论基础。
从词源和字面上说,nationality就是sub-nation,它在欧洲社会文化环境下,是指次于nation的人们共同体。因此,要了解nationality何以成为人们共同体概念及其含义,须先简要说一下nation概念的演变。英语本无nation一词,它源于拉丁语natio,而natio则是由nascor(出生)这个动词产生的集体名词,其初始含义类同汉语的“籍贯”。在印欧语系的大多数现代语言中,都有natio的正字法表达形式,英语即为nation。国际社会现普遍把以独立国家为单位的人们共同体称为nations,是联合国的成员,但“在10到12世纪期间,nación的政治含义还很‘微弱’,在当时的马德里,通常指来自其他国度(país)的人们,他们主要是一些流动的商人与学生群体”。③随着时间推移,nation的政治含义逐渐增强:在进入现代的欧洲,首先是在西欧,开始形成了以nation认同为立国治国基础的政治潮流,并由此产生了拥有独立主权的现代nation-state(译为“民族—国家”或“国族—国家”)观念,以及解释nation-state现象的nationalism(译为“民族主义”或“国族主义”)论说。
众所周知,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孪生兄弟。自由主义主张以“我们是国家”取代“朕即国家”,而“我们”则是权利平等的公民共同体。但“我们”又怎么确定其边界呢?这是决定谁可成为公民的基本问题。早期民族主义理论家的一般回答是:“我们”是同一个nation。但何谓nation?从何而来?人们则有不同解释,从自然主义、机械主义到上帝创造论等等。但到启蒙运动后期,欧洲思想界产生了一种主导性认识:nation的形成基础是先期存在的具有语言文化同一性的people,欧洲的政治版图应按照“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译为“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一个国族,一个国家”)的原则来划分,以消除日趋激烈的民族冲突与领土兼并战争。④此种论说,即是所谓“民族主义经典理论”的核心观点;由此,到法国大革命,形成了把state(国家)、nation(国族)和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三者结合起来进行同步建设的理念,这对全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当今所有国家,无不以此“三位一体”建设为基本遵循,只是实践与认识侧重不一,包括nation的建构,虽都讲“整合”(integration)与“团结”(solidarity),但有强调文化同质化与承认文化多样性之别。
“民族主义经典理论”强调nation的文化同质化,这种观念发轫于西欧,是因为西欧的一些“小民族”(minority peoples)没有话语权,或被居于统治地位的“大民族”的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忽略了。但在与西欧毗邻的中欧和东欧,情况则不一样。在19世纪,中欧和东欧大部地区都处在奥匈帝国和沙皇帝国的统治下,二者都包括众多的且都有一定体量的peoples;由此,当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传播到这两个帝国时,那些不甘帝国统治的peoples特别是其上层知识分子、政治精英和贵族,自然认为自己所在的peoples理应成为nations,进而建立独立国家。面对这种政治情势,奥匈帝国哈布斯堡王朝创造了nationality这个人们共同体概念,并承认其自治地位,试图以此维持帝国存续。后来的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以及苏联共产党,也承袭和借用了nationality概念,并对“民族自治”(autonomy of nationality,亦写为national autonomy)之说有所发展改造。
(二)Nationality在奥匈帝国的创造与苏联的借用
在19世纪的奥匈帝国境内,有11个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时称peoples。据1910年的数据统计,奥地利人和匈牙利人分别占帝国总人口的24%和20%,而捷克人和波兰人次之,分别占13%和10%;其他还有斯洛伐克人、罗马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马其顿人、小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的历史称谓)、犹太人等,占比不详。⑤在奥匈帝国治下,这些peoples大多都有独立诉求,其中以匈牙利人最为强烈,不断发动独立革命。为防止nation观念与nationalism论说对帝国的瓦解,“哈布斯堡王朝创造了nationalität一词,用以界定帝国境内所有的peoples;在奥匈帝国,谁都不是nation,包括操德语的群体也不是”。⑥作为承认nationality的政治体现,哈布斯堡王朝与匈牙利签订了《1867年协议》(Ausgleich),把奥匈帝国划分为Cisleitania和Transleitania两部分,前者归维也纳管理,后者归布达佩斯管理,奥地利皇帝Fracisco José同为匈牙利国王;该协议还规定,以哈布斯堡王朝为体现的中央政府只掌管军队、外交和诸如货币、海关及铁路系统等重要经济事项,其余社会管理事务则由维也纳和布达佩斯分别负责。哈布斯堡王朝以“领土自治”的nationality取代“国家独立”的nation,此为今日人们所熟知的“民族自治”之说的肇始。后来,1868年,匈牙利王国议会又通过《民族法》(Ley de Nacionalidades),规定了境内各个nationalities的各项“自治”权利,由此,“自治”遂成为国际社会对nationality特征的基本界定,尽管人们对“自治”的事项,以及自治的方式与功能见仁见智。
奥匈帝国实行的基于领土分界的民族自治,很难阻止各民族的独立追求。于是,1899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召开代表大会并通过《布尔诺决议》,提出了试图巩固奥地利国家统一建设的5点原则:“1.把奥地利改造成多民族的和民主的联邦国家(estado federal multinacional y democrático);2.以拥有立法和行政职权的民族自治联合体(corporaciones nacionales autónomas),取代王朝的历史领土;3.同一民族(nacionalidad)的各***建立一个民族联盟(una unión nacional),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4.由帝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derechos de las minoriás nacionales);5.排除一切民族优先论(prerrogativa nacional),包括排除官方语言,但这不妨碍帝国议会确定一种交际语。”⑦这就是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同时否定帝国统治与民族分离后,提出了以“多民族联邦”取代“民族—国家”的设想。多民族联邦与民族—国家所言的“民族”,分别是nationalities和nation,但二者都译为“民族”,是造成中国语境下“民族”概念不一,进而产生理解各异与理论争论的渊薮。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提出的“多民族联邦”不仅是一种不同于帝国的国家形式,对各民族权利的界定也不同于哈布斯堡王朝治下基于领土管理的“民族自治”。为此,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两位民族问题理论家卡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还对为什么不宜实行领土化的“民族自治”进行了理论阐释:前者认为,nationality是由思维相同和语言相同的人们联系起来的、类似于教会的“个人联合体”,而后者除赞同这个观点外,还指出资本主义导致人口流动,难以把nationality成员与固定地盘联系起来实行自治。⑧由此,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与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关于nationalities及其权利保障的论说,遂被后人称为“民族文化自治”,其影响也更大。
但是,无论是哈布斯堡王朝的“民族领土自治”方案,还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文化自治”方案,都难以消弭奥匈帝国各民族的独立诉求。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奥匈帝国随之解体,那些被称为nationalities的人们共同体,包括后来组成南斯拉夫的nationalities,先后独立建国,变成了nations。不过,奥匈帝国虽解体了,但哈布斯堡王朝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的职权划分,并关注欧洲历史上从未被统治者关注过的“文化群体间的关系”,则对后人产生了不小影响;特别是nationality概念的创造及其自治性质的规定,一时变成了一个在全世界传播开来的政治、法律和学术用语,包括苏联共产党也借用来解释与处理沙皇帝国遗留下来的人文群体差异问题。
沙皇帝国的人文群体比奥匈帝国还复杂,如何回应民族分离主义也是苏联共产党面对的问题。沙皇帝国期间强制推行“俄罗斯民族性”同化政策,1832年教育部长奥凡诺夫提出的包括专制、东正教和民族性的“教育三原则”,其“民族性”(nationality)主要就是针对非俄罗斯人强制实行俄罗斯化同化教育。因此,列宁借用人们对奥匈帝国的比喻,把沙皇帝国也称为各民族的监狱,并提出民族自决独立,号召各民族一起推翻沙皇帝国。这个革命目的达到后,苏联共产党一方面接受西欧的nation观念,把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等15个人们共同体界定为nations,他们可以建立“加盟共和国”,组成“苏维埃联盟”,并拥有独立自决权;与此同时,又引进奥匈帝国的nationality概念,把俄罗斯境内的鞑靼斯坦人、摩尔多瓦人、卡尔梅克人、巴什基尔人等20多个人们共同体界定为nationalities,他们没有独立自决权,但可建立“自治共和国”,与其他行政地方一道成为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单位。在奥匈帝国,nationalities是各自存在、互不认同的共同体;但在俄罗斯联邦,nationalities则被规定为俄罗斯nation的组成部分,这算是苏联共产党在引进nationality概念时,对其进行的一种理念改造或更新吧!今日俄罗斯继续奉行这一理念。西班牙1978年宪法规定,所有nationalities和regions(二者共计17个)共同构成休戚与共的西班牙nation和西班牙祖国,也是秉持此种理念。
苏联共产党同时借用西欧的nation观念和奥匈帝国的nationality观念,分别建立“联盟”和“联邦”两种不同体制,这是由沙皇帝国的历史遗产——人们共同体存在状态的复杂性决定的。沙皇帝国形成时间短暂,各族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缺乏广泛深度整合,人文地理边界清晰,相互关系疏密有别,所以分别建立了“联盟”和“联邦”:组成苏维埃“联盟”的nations拥有独立自决权,而处在俄罗斯“联邦”内的nationalities只有自治权。但理论设计与实际操作是两回事。15个加盟共和国的自决权,被认为有名无实,而追求名实相符的结果就是苏联解体。至于俄罗斯境内的以nationalities名义建立的一些自治共和国,俄罗斯人占比相当高,其自治其实是地方自治。这也是现代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一般趋势。如今日西班牙的自治制度,虽然其初始设计(1978年宪法)分为“民族”(nationalities)自治和“地区”(regiones)自治两种模式,但实践则是“趋于同质性”:自治都是对地方管理权限与事项的规定,而地方议会和政府则由各政党竞选产生。
(三)Nation与nationality概念在中国
近代中国的国门被打开后,首先传入国内的人们共同体概念是nation,而后是nationality。关于nation的产生,启蒙思想家认为由people发展而来,但这不否定人为建构的作用,而建构则意味着对不同peoples和地区的整合。有欧洲学者指出:在中世纪后期,“官僚阶层开始利用依然脆弱的国家机器来塑造nation的统一性……通过教育把普遍安于现状的民众提升为合格的公民”,并“开始采取统一计量、度量、货币和语言等措施,消除王国区分的各种陈迹旧制”。⑨中国自2000多年前的秦王朝就实行“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统一度量衡”了,所以,国内史学界有中华民族在秦王朝就已形成一说。现代民族的本质与特征不止于这些“同”与“统”,但它们是中华民族形成的“阶段性标志”,应无什么争议。现代民族的外在特征是领土和政治统一,而内在实质则是公民共同体团结和人民主权。在后一个方面,中国把“民众”提升为“公民”、以人民主权取代君主主权,直到进入20世纪才成为社会共识追求。但是,贯穿中国历史的“天下一统”“民为邦本”“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思想,与nation的主权统一、公民共同体以及政治民主等核心观念多有契合,同样促进了中华民心民力的不断凝聚,并最终塑造了各族人民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因此,梁启超先生在1902年创造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这一概念,才得以迅速变为全国上下共同的认同符号,成为团结各族人民跻身世界民族(nations)之林的时代新理念与新动力。
受同质性nation论说的影响,“中华民族”也曾被片面地等同于汉族,少数民族中也有自外于中华民族的声音,但这都不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主流观念。中国生存环境的互补性与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使各族人民历史地形成了一种彼此分不开的结构性存在,这构成了各民族认同与共同建设现代“中华民族”的遗传基因。但中国地域广袤,生态环境多样,产生诸多语言文化不同的人文群体,这也是事实。中国文化区分各族人文群体的基本依据,如《礼记·王制》所说,就是“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而在政治上,各民族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不断扩大的中国版图为共同舞台,在和平交往与相互征伐中持续融合,没有固守一隅的区隔观念与政治边界。中国传统文化中虽有许多词语来指称各族人民,包括一些相互藐视的称谓,但这些词语和称谓都不是社会政治性的“类分”概念。
近代中国融入世界后,我们对外宣示全体中国人叫nation,而对其内部人文群体,“民国政府”曾称其为“宗族”;这个称谓不太受欢迎,因此,中国共产党使用“民族”称之。但中华民族之内的“民族”如何外译呢?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的“民族”,与自由主义理论一样是指拥有领土政治主权的nation,中国各民族当然不能如此翻译,于是,便选用了nationality一词。有人说这是受到苏联民族理论的影响。但nationality概念并非源于苏联,亦不限于苏联;如前文所言,它原产于奥匈帝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认识到,nationality带有分疆划界自治的意涵,这不合乎中国国情,所以明确拒绝在中国实行“民族联邦制”。但是,我们使用nationalities来翻译中国各“民族”,没有从“本体”理论上分析“56个民族”与nationalities的不同,加上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冠有少数民族名称,这就难免有人把少数民族误读为nationalities,进而把“民族区域自治”误解为“民族自治”,及至有论者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苏联模式强行联系起来,说:“由于中国1949年后在‘民族识别’和相关制度政策设计方面受到苏联体制的影响,建立了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设置了许多民族自治的行政单元,这种政治框架下的民族理论与制度建构很可能对中国的统一造成隐患。”⑩此番认识,是言说者对民族与民族问题主张“去政治化”、实行“文化化”的理据或镜鉴。但是,这番言说本身并不准确,不足为训。
首先,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这不是受苏联体制影响“建立”的,而是对中国历史形成的“多民族实际”的承认与宣示。其次,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此“国家”是指同一个共和国republic,这与由nations组成的“苏联体制”不可比拟,与把nationalities视为自治主体的“俄罗斯联邦体制”也不可同日而语。最后,我国的“民族识别”,也不能说是“受到苏联体制的影响”:我国的56个“民族”没有苏联的nations和nationalities之分,而是共同构成“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的平等成员,这也是明摆着的不同。至于把“民族区域自治”与“苏联体制”联系起来,认为我国设置了许多“民族自治”的行政单元,这完全混淆了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与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共和国”的实质性区别: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共计155个,它们都是国家一级行政地方,首先行使同级国家行政地方的职权,而后才被国家授予一些地方事务和民族事务的“自主管理权”。而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架构下的民族理论与制度构建“很可能对中国的统一造成隐患”,主张对民族和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不仅无视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增强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与巩固国家统一的历史性积极作用,而且从对“民族政治”的理解来说,也是把“民族自治”的政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混为一谈了。
外国的“民族自治”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都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但二者根本不同。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国家行政体制”之下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民族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设“民族和宗教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则设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省、市也都设有民族工作机构,这是一种全面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政治,怎么“去政治”呢?至于主张对民族问题进行“文化化”处理,这似乎合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观,新中国的“民族识别”也以语言文化差别为基本参考,但这不等于否认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的政治维度。中国共产党历来把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列为“统战”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强调“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现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这都是民族政治的内容。我们真正要“去”的东西,是把少数民族误读为欧洲和苏联的nationalities甚至是nations,进而把“民族区域自治”误读为“民族自治”、把“民族自治地方”误读为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
在国内专业期刊、专著和大众媒体上,我们可时常见到如下话语: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自治;1947年成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是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政权;我国55个少数民族,有44个建立了自己的自治地方;回族大多数居住在自己的自治地方;在1985和1986年,满族自治问题得到了适当解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已经在共和国的史册上写下了50多年民族自治的历史;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少数民族自治权;等等。这都是以“民族自治”观念看待“民族区域自治”的反映。而在一些自治地方的政府网站上,把自治地方的冠名民族称为“自治民族”或“主体民族”,也非个别现象。持有这些模糊认识,很难把握我国民族政治生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真谛,也很难对一些不现实的“民族自治”论说进行有理论深度的回应。例如,达赖集团说,他们提出的“大藏区高度自治”主张,“完全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对此,我们当然可斥之为别有用心的歪曲,但正面驳论也不可少。就达赖集团所圈画的所谓“大藏区”来说,这是把欧洲人的与领地联系起来的nationality观念,硬搬到中国藏族身上了。因此,明确我国各民族包括自治地方的冠名民族,都不是欧洲社会政治产生的nationality,这是区别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的基本理据与理论基础;换句话说,中国实行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分疆划界的民族自治,这是由中国各民族都不是nationalities决定的。
欧洲社会产生的nationality及其自治观念,与nation一样,常与领土联系起来,并由此形成许多“族名”与“地名”一致的情况:法兰西与法兰西人、意大利与意大利人自不必说,西班牙国内的加泰罗尼亚与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与巴斯克人等,也是如此。这是罗马帝国崩溃后,中世纪的欧洲再无足够强大的物质和文化凝聚力整合各族人民,以致各地各民族陷入割据状态、相对独立发展的结果。中国历史上也有“分封”和“羁縻”府州制度,这些制度也常与“少数民族”有关,是“因时制宜、因俗而治”,其设置与撤销的权力掌握在中央王朝和帝王手中,既是为了国家统一,也是承认国家统一的体现。而且,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自秦汉以来就是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区划,它主要以地理交通、社会经济管理方便为考虑,不是按民族划界的。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分分合合不断,包括少数民族王国与中原王朝之间的疆域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最后都归于“天下一统”了。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十三国,以及后来的北魏、辽、金、西夏、元、清等,都是在少数民族主导下建立的王国与王朝,但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强大的物质和文化力量,使各民族在相互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相互间没有清晰固定的地理边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的空间基础。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说:“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11)
概括说,nationality这个概念是由nation派生而来,虽不具nation的“独立主权”地位,但有“分疆划界自治”的意涵;我们曾把中国各民族外译为nationalities,这是对我国各民族实际存在状态与欧洲的nationalities之不同疏于比较研究的结果,是对nationality概念的误用;鉴此,为了消除国内外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误读,为了防止以“民族自治”观念来误导和检视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少数民族放弃nationalities这个译名,可谓顺理成章。但是,舍弃nationalities这一译名而改用ethnic groups,这是否合适,也要进行实事求是的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
三、Ethnic group的语义与国外应用异议
翻译界现在多把“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这是接受民族学界的一种观点,即ethnic group是指“少数人文群体”。但这种认识不全面。Ethnic group首先是欧美一些人类学与民族学学者站在多数或统治民族立场产生的“外夷狄”观念,其“非我族类”的意味浓厚:在欧洲,它曾被用来指称非欧洲的外来移民,不可指称当地少数民族;在美洲,除移民群体外,也曾被学界用来指称土著人。但是,ethnic group的应用并非畅行无阻,而是遭到被界定者的普遍反对,欧美国家官方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现都不用。我国官方确认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都是中国大地上的共生群体,既不是外来国际移民,也不是殖民化造成的土著人,不宜被译为ethnic groups。
(一)Ethnic group的传入及其“族群”译名的确定与传播
Ethnic group一词,直到1970年代末才传入我国大陆,传播渠道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1979年创办的《民族译丛》杂志(1995年改为《世界民族》)。1980年春,笔者就职该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不久即被安排在该杂志编辑部兼学编务,亲历了ethnic group一词的传入与译名的确立情况。译稿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稿源包括各大语种,译者出身不同学科,导致对ethnic group的中译名五花八门,有种族集团、民族集团、族支、族体、族团,等等。为统一该词的中译名,编辑部和世界民族研究室的同事们先是召开联席会议,后又召开在京专家座谈会。有个别学者认为这个词可译为“少数民族”,但多数同志不赞同此译,理由是ethnic group所指对象与汉语“民族”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不可同日而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经典著作中也不曾使用这个概念。讨论中,有同志说这个词在台湾地区被译为“族群”,遂有多数同志附和,认为:这个译名虽未切实体现ethnic group的内涵,起码从表达形式上与“民族”一词区别开了,可权且用之,反正是外来词译名,不影响我们使用的“民族”概念。从此,编辑部就把相关来稿中ethnic groups的译名都统一改为“族群”了。不承想,在汉语语境下,“族群”一词的使用逐渐脱离了原义与所指对象:不仅少数民族及其支系,像汉族内的闽南人、客家人等,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族群”;更有甚者,对社会阶层、职业群体乃至动物世界,现在也这个“族群”、那个“族群”地叫开了。
“族群”这个译名得以在汉语语境下广泛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它很“雅”,但由此也失去了“信”:没有表达出ethnic group隐含的“异类”之意。Ethnic group是指ethnos的碎片化群体,带有贬义基因。众所周知,ethnos来源于古希腊语ethnikós,是自视文明的古希腊人对南邻土耳其人的蔑称,意为“异教徒”“野蛮人”等。地理大发现时代,与希腊罗马文化一脉相承的欧洲殖民国家当局出于对殖民地人民统治的需要,派出一些传教士对他们眼中的“异类”进行调查研究,由此形成的学问即被称为Ethnology。这门学问形成了研究“他者”的一套方法与内容,在1920年代被引入我国用于研究少数民族;引入者不同,译名也不同,如“民种学”“种族学”“人种志”等。这些译名都不雅,于是,蔡元培先生在1926年创造了“民族学”的译名,并使用开来。同年,吴文藻先生发表《民族与国家》一文,其“民族”也是ethnology或ethnography所指的ethnos。但两位前辈都明白ethnos的贬义性质,所以借用了中性的在现代汉语中业已使用开的“民族”称之。Ethnos具有非我族类的贬义,这也是新中国没有把经官方识别的“56个民族”译为ethnos,而是译为nationalities的原因之一吧!
传统汉语常以单字“族”或“民”“人”等指称本土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由于“民族”这个双音节词更合乎现代汉语的概念表达,民族学也就借用该词指称“少数民族”了。但“民族”一词既指中华民族,又指国内各民族,难免不引起概念打架,知名的案例就是1939-1940年发生的“费—顾之争”。费孝通先生基于民族学视角,对顾颉刚先生“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民族”只是个名词而已,称我国各族人文群体为“民族”(当时并不知道有多少)没有什么不可。但到1989年,费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书中,对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内的“多元”少数民族,则使用ethnic groups来表述,而对汉族则称为Han people。(12)对中国古今“少数民族”与汉族使用不同的英文概念来界定,这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史上“华夷”之分的观念。
我国现在的学术外译蓬勃发展,其中许多著作包含大量有关民族与民族关系的内容,对少数民族与汉族分别使用ethnic groups与people来界定,这不仅影响外国读者正确认知中国各民族与民族关系的历史形成,也不利于我们对外传播中国文化的“民族”观,以及新中国倡导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理念。现在,国内语境对汉族和少数民族都称“民族”,若把上述两个语义完全不同的英语单词用汉语译名体现出来,少数民族叫“族群”(这是学界对ethnic group的公认译名),汉族叫“民族”或“人民”(people的两种通常译法),其社会效果如何,特别是少数民族怎么看,难期乐观。撇开这个假设问题不谈,让我们回到本文主题上来,看一看ethnic group是否适宜用来翻译我国现在的55个“少数民族”,以及史上与“华夏”相对的各族人文群体。如同我们对待nationality概念一样,只要我们对ethnic group也进行一番语义与语用辨析,答案自在其中。
(二)Ethnic group一词的产生与本义
上文说到,ethnic group一词由ethnos派生而来。Ethnic group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与民族志学者约瑟夫·德尼凯,在1900年发表的《人类种族》(The Races of Man)一书中首先创造的。德尼凯在使用race对人类进行分类的同时,又使用ethnic group泛指非欧洲的一些因各种因素产生的具有某种认同的人文群体,认为:“他们是一些基于语言、宗教、社会制度和其他共同价值形成的ethnic groups,这些价值具有把一种或几种人群、种族或亚种团结起来的力量;他们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群,他们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人群、种族或亚种。”(13)德尼凯用“他们”来指称他所描述的对象,其“非我族类”的界分观念不言而喻。但是,鉴于人类学在进入20世纪后仍多用race对人类进行分类,加上此时进入欧洲的非欧洲移民还不是欧洲社会的突出问题,ethnic group一词在此后数十年间鲜有使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人们对种族主义(racism)深恶痛绝,连带种族(race)一词也广受非议。由此,1962年,犹太裔美国人埃斯利·蒙太古发表“The Concept of Race”一文,对“种族”概念产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分析与批判。蒙太古原为英国犹太人,师从德裔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移居美国,对race概念和racism极为反感,主张“我们应抛弃race这个过时的旧词,不应再允许其存在,可用ethnic group或genegroup来指称一些差异性群体”,并特别指出这两个词不是race的替代词。但蒙太古同时指出,“ethnic group是一个意指模糊和笼统的术语,它自创造出来就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而不是有了定论。作为一个笼统术语,ethnic group的定义问题见仁见智,它被特别用来指称一些其成员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体质或遗传状态的人类繁衍种群(human breeding populations)。一般来说,一个ethnic group可被视为众多人类繁衍种群中的一个,这些种群一起构成各种智人群体(species Homo sapiens),他们因地理或社会隔绝等原因,各自保有体质、遗传或文化差异”。(14)蒙太古就ethnic group给出的看法,是后来一些学者演绎ethnic group概念的基本参考。Ethnic group概念发端于欧洲而在美国得到发扬光大,这与美洲土著学(indigenism)对土著人的分类研究不无关系。自1940年代末特别是自1950年代起,美洲土著学已频繁使用ethnic group来指称各族土著人。土著人都是蒙古利亚人种,难以用“race”来区分,所以,“模糊和宽泛的”ethnic group一词,便被使用开来;但在美洲土著学中,ethnic group的区分标准主要是语言或习俗不同。
虽然在二战以后,欧美文化人类学开始较多讨论和使用ethnic group一词,但其世界性传播,特别是对我国学术界的影响,则要晚许多,主要始于英国人安东尼·D.史密斯两本著作的出版与传入。1981年,史密斯出版The Ethnic Revival in the Modern World一书,1986年又出版The Ethnic Origine of Nations一书。在后一本著作中,史密斯不囿于对民族(nation)现象和民族主义问题形成的传统认识与研究路径,而是强调ethnicity(族性)的作用,认为:“如果不参考早期的族裔纽带和族裔记忆(ethnic ties and memories),以及在有些情况下近代之前的族裔认同和族裔共同体,就很难理解近代政治民族主义。”(15)史密斯的这本著作对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有很大影响,产生了所谓的“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流派。以血统来解释现代nation的起源与形成,好像很有说服力,但这也为分离主义者依据血统不同而拒绝认同所在的nation提供了理由。
关于nation的起源与形成研究,国际学术界总体上分为“建构论”和“原生论”两大理论学派。在史密斯之前,建构论是主流论说,包括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多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发展等方面综合认识nation的形成;而原生论如同前文所言,主要是将nation的形成基础追溯到先期存在的people,且people之分主要是语言差别:“自1840年起,语言或对或错地变成了国族性的决定性因素或象征。”(16)但这种原生论观点不能解释为什么操同一语言的人民(people)会分为不同的nations,而操不同语言的人民(peoples)又可形成同一个nation。对此,“建构论”显然具有解释优势。
然而,自从史密斯提出ethnicity对nation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后,“原生论”有了新的辩说理由,一时赢得不少追随者。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2004年所著的《我们是谁?美利坚国族同一性面临的挑战》一书中,把天主教拉美裔和伊斯兰教阿拉伯裔移民视为对美利坚“国族同一性”(national identity)的严峻挑战,就是借用ethnic差异论说使然。而对当今一些人文群体或民族之间的冲突,史密斯在1981年的著作中,则直接将其界定为ethnic conflicts,这对人们的影响也很大:20世纪末,欧美媒体普遍用ethnic cleaning(汉译“种族清洗”)来指责当时的南斯拉夫当局,但对西班牙或英国等西欧国家的人文群体矛盾,则很少定性为ethnic矛盾。
在外国民族学界,ethnic group不仅是指“少数人文群体”,还有其特定的内容。英国人斯蒂芬·芬顿在《族性》(Ethnicity)一书中认为,作为以“血统与文化”共同性为特征的“族群”,有三个特定附加点:“1.族群是某个民族—国家之内的一种子群体;2.差异的参考点是典型的文化表现,而不是体质表现;3.这类群体是外国人、异邦人和少数人。”(17)这就是说,斯蒂芬所言的ethnic groups,主要是指在民族—国家形成后,晚来的“少数”外国移民群体,而像早先移居美、加、澳、新等地成为民族—国家“多数”的英裔移民就不是了。斯蒂芬·芬顿强调ethnic groups是“外国人、异邦人和少数人”,毫无掩饰地表明,在一些欧美学者看来,ethnic group就是异类的“夷狄”。
大英百科全书的直白描述,可让我们更好地明白ethnic group是什么意思:“ethnic group是与母体分离,在一个更大的社会中因种族、语言、国籍或文化等共同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群体或居民类别;从历史上看,这类居民是征服的遗产,是将不同人民置于一个统治群体的统治之下的产物,其命运不是被强迫或主动同化,就是遭驱逐。”(18)这种描述来自欧美人类学界对ethnic group所指对象的界定:ethnic group不指主体或统治民族,也不指欧洲本土少数民族,而是指外来国际移民群体,在美洲还曾指各族土著人。美洲土著人不是外来移民,有的还占所在国家近半数(如危地马拉和玻利维亚),但站在多数或统治民族角度看土著人的人类学研究者,也曾视土著人为应被同化的“异类”群体。但是,ethnic group这个称谓,在具体应用中多有争议。
(三)Ethnic group在国外的应用异议
自1990年代中叶起,因国内不断有文章赞赏与推荐,致使翻译界形成了把我国“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的趋势;而且,对“涉民族”的有关短语,不论是仅指少数民族还是包括汉族,“民族”也都译为ethnic groups。撇开这种不当的“泛化”应用不谈,仅就指“少数人文群体”而言,ethnic group这个概念在国外也不受待见。这可从学界、被界定对象和官方三个方面来回答。
笔者2001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进行学术访问时,曾使用在国内已经传开、自己也觉得挺时髦的ethnic groups,指称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利西亚人等少数民族,但交谈者随口就否定了这样的称呼,并解释说:在欧洲,对本土具有语言文化特点的少数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一般用peoples或nationalities来界定,只有对流散到欧洲的犹太人和吉卜赛人曾称其为ethnic groups,但现在也多用people称之;而对欧洲各国间的移民,如移居西班牙的法兰西人或移居法国的西班牙人,理论上说,他们与移入国居民有语言文化差异,但在官方、学界与社会大众间,没有兴趣关注或辨别他们有何不同,是不是形成了“族群”(ethnic groups);至于来自其他大陆的国际移民,也不强调他们是ethnic groups,一般称为“外国移民”如日裔移民、华裔移民就可以了。西班牙学者对ethnic group在欧洲使用情况的介绍,以及它与people和nationality的区别,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笔者联想到先前在墨西哥进修期间知悉美洲土著人也反对ethnic groups这个称谓,但当时没有特别在意。(19)
在美洲,1940年代在“美洲国家组织”下建立的“美洲土著学研究院”(Instituto Indigenista Interamericno),与各国土著学研究院一道,形成了以语言差别为据,使用ethnic group对土著人进行分类的学术潮流。据该研究院发表的1978年《土著美洲年鉴》(Anuario de América Indígena)统计,全美洲约有500个土著ethnic groups,官方也予以采纳。以墨西哥为例,政府就根据人类学界的研究结果,先后确认墨西哥土著人有56个ethnic groups(后不断有所增加)。但后来,1970年代和1980年代成长起来的全美洲新一代土著知识分子,他们明白ethnic group的“客位”与藐视含义,愤而反对这个称谓。1990年,时值欧洲和美洲各国筹备“美洲发现——两个世界相遇500周年纪念”活动前夕,全美洲17个存在较多土著人口的国家(全美洲约有4000万—4500万土著人),有120多个较大的土著民族派出200多位代表,齐聚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了“首届美洲土著人民代表会议”,其发布的《基多宣言》不是庆祝美洲大发现,而是谴责美洲殖民化带给土著人的苦难,并主张“我们土著人具有作为nationality、people或nation的特有性质;这些称谓与学者们对我们使用的术语意义不同,各国土著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政治目标采用适合于自己的政治斗争的称谓”。(20)
正因为遭到土著人的普遍反对,美洲人类学界和官方现普遍弃用了ethnic group这个词,多采用people来界定各族土著人。如1948年成立的墨西哥政府部级机构“全国土著学研究院”(Instituto Nacional Indigenista),现已改名叫“土著人民部”(Secretaría de los Pueblos Indígenas)。对各族土著人改称谓,经历了从提出、讨论到达成的过程。1994年元旦,墨西哥恰帕斯州土著人起义武装组织自称“Ejército Nacional”,这显然不被官方接受。但与此同时,ethnic groups称谓也开始退出了官方话语,如全国土著学研究院1992年出版的《墨西哥各族土著人民发展前景》(Perspectiva para el Desarrollo de los Pueblos Indígenas de México)对土著人就改称peoples了,只是普及还不够。笔者在该研究院访问研究期间(1992年12月至1994年3月),尚不见有改称谓的公开讨论。随着2007年联合国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peoples也成为墨西哥土著人的正式称谓,其具体体现是2018年把“全国土著学研究院”改成了“土著人民部”。政府机构名称中将土著人改称为peoples,比出版物重要,这表明官方、学界与土著人达成了一致。其他美洲国家,也先后改称土著人为peoples。玻利维亚是个例外:在出身土著人的莫拉莱斯总统主持下,2009年宪法把国名改成了“Estado Multinacional de Bolivia”,但这不影响厄瓜多尔各族土著人也被称为peoples。
美国学界多用ethnic groups来划分美国的文化群体结构和其他国家的少数人文群体,这是影响我国一些学者主张把我国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的重要诱因。但我们首先要注意,在美国学者中间,无论是谈美国还是谈外国,ethnic group与race通常是混用不辨的。(21)我们以前不曾根据racial特征来区分我国各民族,现也不宜用ethnic观念看少数民族。此外,在美国,学界的观点也不代表被界定对象的意愿和官方态度。众所周知,美国土著人不仅反对ethnic groups这个称谓,还自称是nations,政府对此不置可否,我们自然也不必掺和;就美国人口普查局对国内各种人文群体的正式统计来说,统计表中的相关栏目名称则一直是“race”(种族),下列“白人、黑人或非洲人、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亚洲人、土著夏威夷人或其他太平洋岛民”这5个主要选项,另加“其他”,供填表人打钩确定。直到2020年,统计表中才增设“ethnicity”栏,但只有两个选项:西班牙裔或拉美裔。这两类群体本可填写在“白人”栏内,但西班牙裔的肤色不那么白,他们在历史上融入许多摩尔人血统;而拉美裔大多是西班牙移民与土著人和黑人的多代混血,以致有体质人类学家称其为“拉美人种”。专为西班牙裔或拉美裔增设这个栏目,是美国人口统计局的决定,还是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的要求,不得而知。
但美国学者怎样区分美国的“族群”呢?戴维·莱文森是代表人物,他在《世界各国的族群》一书中,先把美国人分为如下10个族群:土著人、欧洲裔、非洲裔、亚洲裔、拉美裔、中东和北非裔、太平洋群岛血统、西印度群岛血统、加拿大裔,以及大约两千万没有上述血统认同的“美利坚人”。接下来,他又将土著人再分为近200个族群,同时,又按移民来源国分出100多个族群(两者都没有任何数据),这样,美国就是300多个族群了;至此,戴维·莱文森对美国的族群之分还没完,他又按照宗教信仰,列出8个族群。美国是个移民和殖民国家,作者可随心所欲地进行“族群”套“族群”的分类,这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罢了,听听就好。但是,当戴维·莱文森以自己的观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我国进行“族群”划分时,就不好当作文字游戏看了。
戴维·莱文森对世界各国的人文群体,不问人家是怎么认识与界定的,他一概称之为“族群”,而且各国有多少“族群”,也任由他说。西班牙只承认国内有加利西亚人、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三个民族,戴维·莱文森不仅把三者都界定为“族群”,还把安达卢西亚人、加那利人、莱昂人、北方牧民(主要是阿斯图里亚斯人)等也都称为“族群”;西班牙对来自欧洲各国的移民没有什么“群”的区分意识,他也将一些移民界定为“族群”。戴维·莱文森如此随心所欲地划分各国“族群”的理由是:“不存在适用于世界各国族群的定义和标准,要避免亦步亦趋采用各国政府公布的正式族群列表。”(22)这是什么理论逻辑?值得效仿吗?戴维·莱文森对我国的“族群”划分,除了我国官方识别的“56个民族”外,还另外分出40多个“族群”,而且只有名称,不讲什么理据,这样,中国就是100多个“族群”了;此外,他还把几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统一单列为“穆斯林族群”。对我国民族结构进行这种“族群”划分,无论是我国官方和少数民族,还是学界,包括热烈拥抱“族群”论说、建议把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的论者,恐怕都不会接受吧!可以说,美国一些学者的“族群”论说没有普遍意义,它是移民与殖民化的美国情境与美国文化的产物,既不适用于西班牙这样的欧洲国家,更不适用于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有鉴于此,我们在中译本中略去了戴维·莱文森对我国的族群划分。
(四)古今中国的各民族都不是ethnic groups
前文说到,欧美人类学研究者对ethnic group的界定,主要根据“血统与文化”的差异。但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研究者眼中的差异,是指非欧罗巴人种和非欧洲文化(甚至只是希腊罗马传统的西欧文化)的差异;所以,欧洲人虽也有这样那样的“血统与文化”差异,但是,不仅历史形成的本土少数民族不能称为ethnic groups,就连相互流动到对方国家的移民群体也不被称为ethnic groups。即使以“血统与文化”差异论,我国各民族交融程度之深,谁都不是纯血统,新中国的“民族识别”也没有把“血统”作为标准;至于文化差异,中国各民族在“六合同风,九州共贯”(《汉书·王吉传》)的“大一统”历史潮流洗涤下,共同性是整体的和体系性的,差异性则是局部的和微观的。欧洲人都不称本土的少数人文群体为ethnic groups,我们对同在中国屋檐下的“少数民族”,也没有理由使用ethnic groups来界定。而且,欧美学者对ethnic groups的界定,不仅基于“血统和文化”差异,还有“外国人、异邦人”和“碎片”及“边缘”等属性规定,这更不是中国各民族形成与民族关系的实际。中国各民族都是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的形成史如同汉族一样久远,谁也不能视谁为外来者;各民族的国内迁移,无论是流散到少数民族中间的汉族群体,还是流散到汉族中间的少数民族群体,都保有对本民族的认同;中国历史上是有“蛮夷戎狄中华夏”的中心—边缘观念,但五代时期“‘胡汉’语境渐趋消解”的现象,(23)贯穿此后历朝历代的民族关系之中;而新中国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不是、也不可被视为“边缘”群体。
鉴于ethnic groups具有藐视意味,有观点认为ethnic group的概念是发展的,可以变成仅指文化差异的“中性”词汇。但如前文所言,ethnic group至少是一种居高临下的“主客界分”观念,谈不上“中性”,被界定对象反对,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已弃用;大英百科全书直言ethnic groups的命运“不是被强迫或主动同化,就是遭驱逐”,满是歧视与不屑,这种“文化”差异观念又何谈“中性”,我们何必煞费苦心为其“洗白”呢?对“少数人文群体”,许多文明或文化都曾有藐视或歧视的观念与称谓,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蛮、夷、戎、狄”,还有“胡虏、生番”等,任其怎么“发展”,都不可能变为“中性”词语,只能被淘汰。Ethnic group一词在国外虽仍在使用,但范围有限,且不被官方和界定对象认可。“民族学”(ethnology)是一门学问,我国引进它,重在取其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而不是照搬其对研究对象的称谓。今日世界,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复杂多样,各国对其称谓包括nation、nationality、people和tribe等,还有的叫“语言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如此等等,同样可运用“民族学”的视野和方法研究他们的语言文化特点等群体性问题,不必非叫他们为ethnic groups不可。而且,以“主人”或“主体”自居,把一些少数人文群体称为边缘的ethnic groups,这在国外被批评是central ethnicism(中心族裔主义),或者叫ethnic centralism(族裔中心主义)。由于ethnicism是一种以“血统”为核心的“种群”区分观念,由此可能带来的危害不亚于racism(种族主义)。前文提到的斯蒂芬·芬顿就告诫说:以血统和文化来界定不同的ethnic groups,应该认识到“过于具体化的危险”。(24)这种危险不只是指对人文群体差异可能形成的偏颇观念,还指可能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
新中国一直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正是因为认识到过度强调民族的血统与文化之别,可能带来的偏颇观念与社会危害。这两种“主义”不是nationalism,恰恰是ethnicism。从本质上说,ethnicism是一种与现代开放精神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观念,极易被别有用心者拿来夸大民族差异性与分界意识,造成意想不到的恶果:21世纪开始猖獗一时的“三股势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ethnic group所强调的“血统与文化”偏见,煽动起追随者对“他者”的界分观念与仇恨。这种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对待民族差异与民族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以现代公民平等观教育和公民权利保障予以平衡与弥合,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础上,培育相互尊重、平等团结与共同福祉意识,而移植ethnic group称谓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前些年出现的满族起源“非中国”说、维***来源“东突厥”说,之所以遭到批驳,问题或要害就在于其宣扬血统意识特别是“异域外邦”观念,这种观念有违中国版图的历史发展,对增强各民族共有共建中华家园意识毫无益处。
为了避免“民族”既指中华民族,又指各民族的概念打架问题,为了体现民族平等,把汉族与少数民族都译为ethnic groups(族群),由此形成“中华民族”与“56个族群”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经不起追问:汉族的体量如此庞大、历史如此久远,是从哪个ethnos中分化出来的“群”(group)呢!说汉族属于蒙古利亚race(人种)没有问题,说汉族是中华nation(民族)的组成部分也无问题,但没有谁说汉族属于哪个ethnos(族类)。而且,无论是对古老国家还是对新兴国家,国外鲜有把其多数人文群体称为ethnic groups的。不要说法国的法兰西人或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亚人,包括拉美各国的混血人、加拿大的法裔魁北克人或澳大利亚的英裔群体等,哪一个也没有被本国学者或官方界定为ethnic group。至于以“中华民族”的理论叙事为由,把汉族与少数民族都界定为ethnic groups,这与国际上研究现代nation的主流叙事不合。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是将nation的前期基础与people联系起来的,这也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接受;而当代国际学界对nation的认识,则普遍持“一个nation可包括多个peoples”的观点。虽然国外有学者把诸如美洲、大洋洲一些新兴殖民国家界定为“多族群的”(multi-ethnic)国家,但这是与东半球一些古老的“多民族的”国家比较而言的,是以首先承认“多民族”(nationalities或peoples)现象为前提的。(25)撇开主观色彩不谈,客观地说,ethnic groups是殖民化和全球化人口跨国流动的产物,它是一种少数人文群体,但不同于历史形成的以其他形态存在的少数人文群体。鉴此,从知识生产和认识论上说,若把历史形成的一些少数人文群体也界定为ethnic groups,这是张冠李戴,谈不上什么理论发展或创新。
总而言之,ethnic group是欧美人类学或民族学学者以多数或统治民族的立场,用来界定某些特定的外来移民和土著人群体的小众用语,不是人文社会科学众多学科、官方和媒体的公共用语。在对我国各民族的认识上,如果说我们曾将各民族译为nationalities是概念误用的话,那把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同样是概念误用。我国以前不曾把“少数民族”界定为ethnos,现也不宜将其界定为ethnic groups。实际上,英语中有一个从古至今都在使用且已国际化的人们共同体概念people,它更合乎中国文化的“民族”观,适宜用来翻译和界定中国古今各民族。
四、“少数民族”宜与汉族一样译为peoples
人文社会科学术语兼具“器”与“道”的双重功能。所谓“器”,可谓之“语用”;所谓“道”,可谓之“语义”。这对我们衡量汉语“民族”与其不同英译名是否得当同样适用。我们在前文中说到,中国各民族既不宜译为nationalities,也不宜译为ethnic groups,其基本理由就是二者与“民族”的语用语义不可比,是“器不同,道不一”。英语中的people一词,是指历史形成的具有语言文化认同的人们共同体,与汉语指称中国本土人文群体的“民族”,可以说是“器相似,道相通”。鉴此,我国现在的56个“民族”,以及史籍中各种同义的人文群体用语,都可用people来翻译。文章开头说的“中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这两句话中的“多民族”一语,都可译为multiple peoples,这是共识最大、争议最小的译法。
(一)People与“民族”语义极似以及国内外使用情况
汉语通常把people译为“人民”。但在欧洲语言文化中,people是一个多义词,它首先是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概念,与现代汉语所说的56个“民族”,以及史籍中的“族”“民”“人”等词的语义极似。欧洲的peoples之分,虽经罗马帝国的“篦子”梳理了几百年,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这些peoples又开始分别发展,并在中世纪得到巩固,形成了一些独立王国。正是在各个peoples及其独立王国的基础上,欧洲才产生了前述“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的论说。但这种论说早已过时,因为不同的peoples可以形成同一个nation,共同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已是今日世界各地的普遍现象,也是人们的普遍共识。
People这个词源于拉丁语populus,印欧语系各种语言都有相应的变体表达。Populus的原始含义是“居民”,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populus后演变为不论社会发展状态、规模可大可小的人文群体用语,且没有nationality或ethnic group的特定含义;包括对冲垮罗马帝国的各支日耳曼人,他们虽然野蛮,但拉丁语言文化也称其为peoples,只是给他们加了形容词barbarian,才叫“蛮族”。目前,欧洲各国普遍使用peoples来界定历史形成的世居的人文群体或人们共同体,包括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和加利西亚人:三者现被称为nationalities,这是1978年宪法通过之后的事情,而且主要用在政治生活中,若是在社会历史文化著作中,则更多使用peoples来界定。作为语言和文化意义的peoples,能不能成为政治的和自治的nationalities,取决于周围环境造成的自身存在状态和国家承认。例如,分布在西、法两国的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在西班牙一侧的被称为nationalities,在法国一侧的就不被称为nationalities。世界其他国家也有一些peoples自称nationalities,但官方不承认,就只能继续是peoples。我们常说:“当代世界上约有大小民族2000多个”,(26)这里的“民族”,在国外有关文献中就是peoples。我们也常说“中国各族人民”,其官方英译文即是the diverse peoples of China。而2007年联合国通过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土著人民”也是“Indigenous Peoples”(也可译为“土著民族”)。
国内外出版的涉及世界人文情况的公共知识读物,一般也都以peoples来界定各国世居的人们共同体。美国The Grolier Society出版社从1961年陆续出版多卷本世界人文地理图书,书名就是Lands and Peoples。在国内出版物中,把“民族”译为peoples也常见。2013年,《世界民族》杂志的英译名,经集体讨论并咨询外国专家,就译为World Peoples。同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世界民族》(八卷),英译名也是World Peoples。2024年,笔者主持完成的中华学术外译著作《中国民族志》西班牙文版,对“56个民族”的译名也取peoples(pueblos)。(27)此部译作在马德里出版,西班牙用nationalities界定其内部民族;本书发行对象包括拉美十几个西班牙语国家,其土著人也曾被称为ethnic groups。翻译组在同两位西班牙的中国研究专家讨论后,认为把56个“民族”译为peoples比较适当,可避免将其译为nationalities或ethnic groups,导致在外国读者中可能产生的不解或疑惑。
总之,从国际学术交流的角度说,把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译为peoples,这符合少数民族的生成与存在状态,应是对中国文化的“民族”观的正确传播,有助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奉行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前文说到,中国传统文化区分民族差异的观念是“言语不通,嗜欲不同”,新中国对“56个民族”的识别也是基于语言差别,以及对风俗习惯等文化特点的参考。欧洲文化中的peoples,恰恰是基于这些因素形成的人们共同体。此外,peoples这个译名也有助于解释与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nationalities或ethnic groups之译名,则容易诱使人们对该制度产生误读。Nationality是指分疆划界自治的人们共同体,中国的少数民族不是这样的共同体,民族自治地方冠有一个或数个少数民族名称,是对这些民族“小聚居”的承认与尊重,并由此关注他们的特别权益。Ethnic group现在欧美国家主要是指后到的外国移民,他们没有可能形成“聚居区”,承认他们具有保持某些文化特点的权利就算是被开明对待了(名曰“多元文化主义”),不可能建立冠有他们的名称,且是国家一级行政单位的地方。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裔居民占80%以上,但他们不是加拿大独立后才来的移民,而是与英国人同期殖民加拿大的法国人的后代。
(二)关涉“民族”的短语外译
把56个“民族”译为peoples,还是准确翻译其他一系列“涉民族短语”的前提。如“民族事务”“民族政策”“民族干部”“民族问题”“民族团结”“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平等团结”,等等。在这些短语中,“民族”有时指“少数民族”,有时指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若把少数民族与汉族以不同英译名——ethnic groups和people来表达,上述同时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短语就很难翻译了。而把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译为peoples,则无这个问题。当仅指“少数民族”时,如“民族事务”“民族政策”“民族干部”等,把“民族”译为minority peoples即可。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这个短语,现有ethnic regional autonomy这种译法,外国读者一般会将其理解为按照ethnic界限“分开自治”,接下来就会疑惑:且不说ethnic groups是受主体社会排斥或歧视的“少数异己者”,就其“非地域”和“流散”特征来说,怎样给每个ethnic group划个地盘实行自治?而且,这种译法会让外国读者联想到美、加、澳、新等国家的土著人保留地自治,进而把“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理解为只是少数民族的事,与汉族无关。实际上,如同前文引述的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既然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独有”,那就是多民族“共享、共有”。鉴此,“民族区域自治”应意译为regional autonomy shared by multiple peoples,“民族自治地方”应意译为autonomic regions where multiple peoples live together。还有“民族团结进步”这个短语,它是指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共同进步,应译为the unity and progress among the diverse peoples,但现将其译为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这容易被理解为“各民族的”而非“各民族间的”团结与进步。汉语简洁,难免产生不同理解,这往往需要采取意译的办法来处理。例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短语,汉语干净利索3个词,翻译为英语则是“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多达7个词。对涉及各民族与少数民族的短语,外译时也可通过加词的办法处理,求“信”是首要的。
把各民族译为peoples,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何解释“中国人民”(中华人民)也译为Chinese people呢?在英语中,可以同时使用nation和people指称以国家为单位的人们共同体;而同一国家内的具有语言文化差别的peoples,可统称为一个people。例如,西班牙分卡斯蒂利亚people、巴斯克people、加泰罗尼亚people、加利西亚people、安达卢西亚people,等等,但他们都是同一个西班牙people的组成部分。其他欧洲国家如瑞士,也有不同的peoples,但他们也被统称为瑞士people。因此,我们把“中国人民”译为Chinese people、把“各民族”译为peoples,这在国际社会没有理解困难,这就像我们中文同时使用“中华民族”和“56个民族”一样,不会把两种“民族”混为一谈。
(三)其他中文人文群体用语的外译
“民族”一词现在使用频率最高,但除“民族”一词外,汉语还有其他一些指称中国人文群体的用语。这些用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汉语传统词语,如族、民、人、部、部落、部族、族类等;一类是对近代外来语的译名,如族民、民种、族群、国族、人民等。这些人文群体用语,在指称中国各族人文群体时,可以混合替换使用。例如,汉族、汉人、汉民族,都是同一个意思。我们把现在的“56个民族”译为peoples,那么,对史书中诸多人文群体用语如何外译,以及对一些外来词的译名又如何再回译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这些人文群体用语所指对象与“民族”有何不同。实际上,这些词语在指称中国人文群体时,大多与“民族”是同义词。中国历史文化对本土人文群体没有欧洲文化中的“类分”观念,即使引入了一些“类分”词语,但其中文译名在使用过程中则大多失去了“类分”意义。例如,《(新编)中国通史纲要》在讲到元朝时说,“蒙古人作为‘国族’,是统治者依赖的基本力量”;(28)这里所说的“国族”如何翻译,就要斟酌了。“国族”本是现代汉语对nation的另一译名,若据此把元朝时代的蒙古人外译为nation,肯定不合适:与元朝同时代的欧洲各族人民,都还没有形成明确的nations观念与界限,外国读者无法理解13世纪的蒙古人是nation。因此,“蒙古人作为国族”一语中的“国族”,实际应理解并译为people。元朝还有“色目人”“中原人”“汉人”“南人”等区分,且有等级歧视,该章撰稿人称其为“族群”,但外译未必要取ethnic groups,译为peoples更好。由此而论,汉语中除个别专门术语如“氏族”“部落”等外,其他不论是传统词汇还是外来语译名,在指称中国的人文群体时,大都与“民族”是同义词,都可译为people。
五、结语
在世界各地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既形成了一些形态不同的人文群体及其概念,也形成了一些形态大抵相同的人文群体及其相通的概念。中国本土的“民族”,与国外的nationalities或ethnic groups都不同,因此,在国际传播中,我国各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既不宜译为nationalities,也不宜译为ethnic groups。People是国际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历史学和政治学普遍使用的概念,也是社会公共用语,它与中国文化中的“民族”语义相通,适合用来翻译和界定我国现在的“56个民族”,以及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人文群体。把中国各“民族”译为peoples,可使中国文化有关“民族”的主体观念与其国际传播效果统一起来,也合乎当今国际社会就nation与peoples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普遍共识,还有助于我们对外阐释中国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而有助于构建概念清晰的中国民族学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
注释:
①杨堃:《民族学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2页。
②2001年至2009年,笔者发表多篇研究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治理的理论文章(参见朱伦:《民族共治——民族政治学的新命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是“民族共治”而非“民族自治”,我国少数民族都不是分疆划界自治的实体;但对中国社会历史形成的“少数民族”与欧洲国家中的nationality之别,笔者也缺乏“本体”比较研究意识,而是沿用官方既定的译名,没有指出我国少数民族不是欧洲国家中的nationalities。对此不足,本文试予以弥补。
③Juan Pablo Fusi,España:la evolución de la identidad nacional,Madrid,Ediciones Temas de Hoy S.A.,2000,págs.36-37.
④Andrés de Blas Guerrero,nación(concepto y tipos),y nacionalismo(teorías y tipos),en 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Madrid,Editorial Tecnos,1997,págs.337-339 y 342-346.
⑤⑥Carmen González Enríquez,Imperio ausrohúngaro,en 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232,234-235.
⑦⑧María Josefa Rubio Lara,austromarxism,en 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43,44-45.
⑨Javier Varela,protonacionalismo,en 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440-441.
⑩马戎:《重构中国的民族话语体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00-301页。
(12)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11页。
(13)"They are ethnic groups formed by virtue of community of language,religion,social institutions,etc.,which have the power of uniting human beings of one or several species,races,or varieties,and are by no means zoological species; they may include human beings of one or of many species,races,or varieties." Joseph Deniker,The Races of Man:An Outline of Anthropology and Ethnography,3rd Edition,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3,p.3.
(14)"Ethnic group,being an intentionally vague and general term,is designed to make it clear that there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rather than to maintain the fiction that the problem has been solved.As a general term it leaves all question of definition open,referring specially to human breeding populations,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believed to exhibit certain physical or genetic likenesses.For all general purposes,an 'ethnic group' may be defined as one of a number of breeding populations,which populations together comprise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and which individually maintain their differences,physical or genetic and cultural,by means of isolating mechanisms such as geographic and social barriers."引自Tania Das Gupta,Carl E.James,Charis Andersen,Grace-Edward Galabuzi,and Roger C.A.Maaka 合编:Race and Racialization:Essential Readings,Toronto,Canadian Scholars,an imprint of CSP Books Inc,2018,p.23。
(15)转引自[英]爱德华·莫迪逊、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刘泓、黄海慧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
(16)[西]米格尔·西关:《多语言的欧洲》,朱伦、李思渊、李鹿、陈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23页。
(17)[英]斯蒂夫·芬顿:《族性》,劳焕强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18)http://gfffyf69989fcd9a14c2csvwffpnbq0nwc6buf.fffy.dali.zssgdsb-85176920tsgjnz.com/topic/ethnic-group,written and fact-checked by the Editors of Encyclopedia Britanica,Last Updated:Dec.21,2024.
(19)正是基于在西班牙和墨西哥的访问研究经历,鉴于新世纪开始国内把少数民族称为ethnic groups渐成一种趋势,笔者撰写了《西方的“族体”概念系统——从“族群”概念在中国的应用错位说起》(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一文,不赞同把我国“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近年来,把我国少数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近乎成为定论,为此,笔者再撰写本文,坚持并进一步阐释前文的观点;与此同时,建议用peoples来翻译古今中国的各民族。
(20)引自1990年基多出版的西班牙文单行本《首届美洲土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简称《基多宣言》。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站http://gfffy814ca2e15339451asvwffpnbq0nwc6buf.fffy.dali.zssgdsb-85176920tsgjnz.com/uc/item/8r27f843有英文翻译,但与西班牙文版本出入较大,并为此附有说明:“此为西班牙文版本的非正式译文。”这个英文译本,同样有美洲土著人不赞同ethnic groups之称谓,而是自我界定为peoples,nationalities或nations的内容。
(21)参见Martin N.Marger,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American and Global Perspective,Belmont,California,Wadsworth,Inc.1997。该著作的中译本改名为《族群社会学》,参见[美]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
(22)[美]戴维·莱文森编:《世界各国的族群》,葛公尚、于红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23)(28)中国历史研究院主编:《(新编)中国通史纲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第361、525页。
(24)[英]斯蒂夫·芬顿:《族性》,“序言”,第4页。
(25)参见[加拿大]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章。
(26)李毅夫、赵锦元主编:《世界民族常识》,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8年,第8页。
(27)Etnografía en China,Jefe de redacción:Yang Shengmin,traductores:Zhu Lun,Lan Bo,Sun Mingchen y Geng Zhen,Madrid,la Editorial Popular,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