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定赋役之法,大造黄册登载里甲人户之丁口、税粮,又以鱼鳞图册详书田亩之字号、四至、形状、面积及业主。鱼鳞图册所重在田,与以户为主的黄册互为经纬。然至明代中叶,黄册所载渐成虚悬花户,州县重造鱼鳞图册时,应遵循何种登记原则?若沿袭黄册的里甲户名,虽可与作为赋役登记单位的里甲户籍直接对应,便于催科,却加剧“名实分离”,实际占有土地的业主隐没难稽;若清理实在田主信息,虽可明晰产权,但脱离了以黄册与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体系。以往的研究发现清代部分鱼鳞图册清理业主“的名”,部分鱼鳞图册沿袭黄册的里甲户名,正反映出明末清初地籍户名登记的复杂性。徽州祁门县的鱼鳞图册涵盖龙凤、万历、顺治、康熙等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大量土地契约、归户票、族谱、诉讼文书等资料,既可与鱼鳞图册的记载形成互证,也可弥补洪武、成化等时期官府册籍遗存较少的不足。基于此,笔者拟以徽州祁门县鱼鳞图册为中心,结合各种公私文书、文献,梳理明清时期祁门县各类地籍所载户名的变化及其与里甲户籍赋役制度的关联,以期深化对中国古代户籍与地籍管理的认识。
一、名实之间:龙凤“经理名目”的沿袭与更新
中国历史研究院收藏的徽州文书中有一本原标题为《明成化有印鱼鳞册》的文书。栾成显多方考证后指出,其应是《至正二十四年(龙凤十年)祁门十四都五保鱼鳞册》(下文简称《十四都五保鱼鳞册》),该册登载的业主包括实在人名与拟制户名两种。这份龙凤鱼鳞清册记载了祁门县十四都五保“竹”字1—1128号土地信息,其登载的业主姓名,常为明清土地契约引用,并标注为“经理名目”。徽州文书中保存了大量祁门贵溪胡氏的山地契约,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整理并出版。笔者从中选取了若干份不同时期订立的契约,将其所载“经理名目”信息整理为表1。
根据表1,明清至民国时期,祁门贵溪胡氏的山地契约所载胡大济、胡茂德、胡申甫等十余个“经理名目”与《十四都五保鱼鳞册》所载业主姓名完全吻合,表明贵溪胡氏山地契约大多长期沿用龙凤鱼鳞图册的业主姓名。这也与黄忠鑫发现祁门县等极少数县份的龙凤、洪武鱼鳞图册数据在后世长期沿用相互呼应。
据道光《祁门县志》记载:“山为云雾山场,佥业定于明洪武前龙凤经理,向无山税,与婺源同。间有古墓茂林,听从民便,报垦起科。”因免征山税,祁门县在龙凤年间之后举行的土地清丈,均未重新对山地开展大规模丈量,仅通过人户自行申报,将少数新垦山场纳入官府册籍登记。因此,明清时期,祁门县的山地契约大多沿用龙凤经理登记的业主姓名。
由于龙凤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姓名始终是确认山地产权的重要信息,故贵溪胡氏于光绪年间编修的族谱中仍有多处相关记录。该族谱在谱传中标注的胡桂高、胡治孙等多个“甲辰经理名目”与在宗族公共山林的地图中标出的胡申甫、胡良厚等姓名,以及标识祖茔地块的胡廷芳等名目均可与龙凤鱼鳞图册、明清土地契约登记的经理户名相互照应。
为追溯山地产权来源,明清土地契约除登记龙凤“经理名目”外,还可能会记录“分籍”先祖的名字。如《正德十四年胡玄保卖山赤契》载:“十二都胡玄保,今有承祖胡桂高名目,并买胡嵩孙名目,胡子华、子周、友庆分籍,合得一半。”结合族谱与鱼鳞图册,可知胡桂高、胡嵩孙是龙凤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分别是贵溪胡氏第16、17世;而承继“分籍”山地的胡友庆、子华、子周则为贵溪胡氏第22、23世。在契约中,胡玄保通过记录龙凤经理业主与分籍先祖之名,确认了自己对该山地的产权。
自龙凤经理后,祁门县很久未再展开对山地的大规模清丈,因此该县大部分山地的龙凤“经理名目”长期沿袭,并持续发挥确认产权的作用。不过,仍有少部分山地在洪武、万历等时期的清丈中更新了佥业信息。如永乐十年《祁门县胡子华等卖山赤契》载坐落十四都五保的竹字1106号山地:“上山七亩一角四十步,下地一角廿步。其山东〔至〕降,西〔至〕溪,南垄心直下至堨头抵其山(松溪直上至坞口抵徐家田),北至垄心直下抵田。”但《十四都五保鱼鳞册》关于同都保同一字号土地的类型、四至、面积记载却不相同:“山二亩。东止田,西止降,南止郑家山,北止汪家山。”又如《永乐二十二年李茂昭卖山赤契》载:“土名开溪口堨头,民字一千三百廿八号。其山东至田,西至降,南谢家山,北至一都界田。”《龙凤年间祁门县十西都九保民字号鱼鳞图册》所载同都保同一字号土地的土名、四至等信息与上述契约迥异:“土名方家山,上地一角,东至自山,西至山,南至山,北至自田。”从元代延祐经理起,至明代万历年间推行土地清丈以前,祁门县普遍采用按都编排千字文,按保编排流水号的办法。因此,在同一次清丈中,同都保下的字号具有唯一性,严格对应着唯一的土地。然而两份永乐契约关于同一都保相同字号土地之四至、土名、土地类型、面积等情况的登记都与龙凤鱼鳞图册截然不同,说明契约所载山地信息不是龙凤经理的结果,而很可能源自洪武清丈。这部分更新了佥业信息的山地或原未经过龙凤经理,故无相关名目;或虽曾经理,但其业主信息已经在新造鱼鳞图册中更新了。
二、名实相符:明代前中期“新立四至”中的业主
明代前中期,祁门县多次经理土地,但相关册籍很少保存下来。四至作为土地登记的核心要素,广泛载于鱼鳞图册、契约中,其不仅记录了田地山塘、降坑垄尖等地形特征,部分还标注了邻近地块的业主。通过考察土地契约所载四至业主的户名,可以从另一层面揭示地籍登记户名的变化。
《永乐四年祁门谢志显卖园地赤契》载唐字662号土地:“东至自地及超然地,砌石为界,西至冯有民竹园地,南至能静、冯有民住基地,北至塝。”根据嘉靖刊本《王源谢氏孟宗谱》,谢超然与谢能静之父谢翊先是同族兄弟关系。结合永乐至宣德年间谢能静买卖土地的契约与税票,以及宣德五年冯有民受雇参与山场耕作的记录,足证契约所载谢能静、谢超然、冯有民等四至土地的业主,均为明前期的实在人口姓名。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的《百户三代总图》记录了祁门县洪武四年至天顺六年间的里甲户名,表明谢超然是洪武四年至永乐十年间的里甲户名;谢能静、冯有民是永乐十年至景泰三年间的里甲户名。由此可见,《永乐四年祁门谢志显卖园地赤契》所记谢超然等四至土地的业主,不仅是实在人名,也是里甲户名,符合里甲赋役秩序在基层社会普遍建立的现实情况。
明代中期,祁门县的大量土地契约中有“新立四至”的记载。成化年间的两份契约分别载所涉土地“西至彦璋山”“东至吴彦璋等买项永祥住地,西至吴彦璋等地”。吴彦璋同时是这两宗土地的买主之一。结合其中一份契约有吴彦璋在弘治元年退赎基地屋宇的署押,可知他是成化年间的真实人物。弘治、正德年间的两份土地契约分别记载“东、北至景洪田”“西景辉众地”。其中一份契约有谢景辉的署押,同时记载谢景洪与谢景辉为兄弟。佐以弘治、成化年间二者购置山场的记录,可知谢景洪、谢景辉也是契约订立时的实在人口。嘉靖年间的卖地契载“西至吴云祥墙脚”。结合吴云祥多次购置土地的记录及其在相关契约中的署押,可知他也是嘉靖年间的真实人物。根据这些例子可知,明代中期契约所载“新立四至”中的业主姓名也多是实在人名。
永乐至嘉靖年间土地契约所载四至的业主信息历经多次更新,这些更新难以依赖洪武经理或其他某次单独的土地经理来实现。以《永乐四年祁门谢志显卖园地赤契》四至提及的谢能静为例,据宣德十年谢能静在供状中称其“年四十九岁”,可推算出他生于洪武二十年。洪武鱼鳞图册大多在该年及之前攒造完成。故祁门县编造洪武鱼鳞图册时,谢能静或还未出生,或尚在襁褓,并且其父谢翊先仍在世,他不太可能被登记为业主。结合前引《弘治十七年祁门谢景辉卖田赤契》有“丈量中见人”的署押,可以知道土地契约更新的四至业主姓名应是土地交易双方与中见人共同见证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与明初鱼鳞图册登记的信息互补。
部分土地因其产权与功能的特殊性,较少更新业主姓名。洪武二十八年,郑英才充军广西卫所,将家业析分为四股,以与同赴广西的第四子郑永成所分得的田地作为“军庄”,由留居原籍的其他三子及其后代轮流收租管业,收益用于祭祀及补贴卫所军人。正德、隆庆年间郑氏多份买卖土地契约的四至仍记载先祖郑英才姓名,如《正德九年郑丕妻康氏卖地赤契》载“北至郑英才地”。“郑英才”名字标示的土地可能是郑氏家族专门留作供应卫所军户军装的土地。军户军装田的记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揭示了地籍户名登记在地方实践中的复杂面相。
三、异名同实:万历鱼鳞图册的混杂登记
万历土地清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徽州地区的推行尤为严格,取得了很大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收藏的《万历祁门县西都七保唐字号鱼鳞册》(下文简称《唐字号鱼鳞册》)是了解万历祁门县鱼鳞图册户名登记的珍贵资料。该册记录了祁门县十西都七保唐字1817—2904号(缺2145—2160号)田地的字号、土名、四至、业主等信息。据不完全统计,该册所录166名业主中,128名为谢氏,其中多数是王源谢氏。结合嘉靖十六年刊本《王源谢氏孟宗谱》的记载,鱼鳞图册所载王源谢氏族人跨越19至25世。万历清丈举行时,谢显先、谢能迁、谢用贤、谢能静、谢能亨、谢志道、谢学礼、谢崇礼等第19—22世业主多已去世,故这些名字实是先祖姓名。
《唐字号鱼鳞册》记载的谢志道、谢学礼、谢崇礼、谢用贤、谢能迁、谢尹奋、谢能静等人,同时也是明代前中期赋役黄册登载的里甲户名。比如谢能迁是永乐元年至正统七年黄册登记的里甲户名。景泰三年,谢能迁的长子谢学礼承继该户,成为黄册登记的新户名。同年,谢能迁的次子谢崇礼从该户析出,成为黄册登记的另一里甲户名。据《唐字号鱼鳞册》载“一甲谢德建户谢崇礼、谢兴户谢学礼”“谢言户谢浩斋”,谢崇礼、谢学礼、谢浩斋等原户名,在万历地籍中转化为谢德建、谢兴、谢言等新纳税户名的子户。这与华南地区的老户多为宗族最早开设的户口,之后变成总户有较大区别。这是因为不同地方里甲户籍与宗族的关系存在较大差异。有学者指出,明初徽州家族常有多名实在人物同时编入里甲,其后可能在家族内部协调下,使不同支派互相继承户名。在这一背景下,里甲户口虽仍为原来的宗族控制,但支配和使用该户的支派已经发生较大变动。这可能是官府册籍以全新的户名取代老户名的主要原因。同时,为登记祖先遗留下来的公共财产,部分老户被保留下来,成为新总户的子户。
明中后期,里甲户名逐渐脱离实在人口,但赋役征收始终需通过里甲户口实现。据《万历四十年祁门谢邦推单》记载,谢邦户下的谢养初与侄子谢朝遴出卖唐字号、土名南边许家住基的土地后,税粮应从“六甲谢邦户”推入“四甲谢德遗户”。虽然谢养初等是实在业主,但赋役征收却需要通过“谢邦”“谢德遗”等里甲户口实现。在这一背景下,《唐字号鱼鳞册》登记土名相同、唐字2367号土地业主是“谢德遗、谢邦”等里甲户口,而非谢养初、谢朝遴等实在人口。不过,该册也登载了谢养初等多个实在人名,如其所载唐字1930、2451、2505等号土地业主是“谢养初”。结合推单记载,谢养初叔侄是通过承分祖业获得土地的,可以推断出民众的户名选择可能与地块性质有关。墓地或者数代继承的土地多沿用旧户名或登记里甲户名,新购置的田地则倾向于改用当时的实在人名。
徽州在万历年间编造的鱼鳞图册多采用与《唐字号鱼鳞册》类似的户名登记格式,涵盖里甲户名、先祖姓名及实在人名三类户名,较为灵活地适应了业主登记需求。万历清丈以后,祁门县的土地契约多记录万历鱼鳞图册更新的字号、土名、业主等信息。比如《万历四十五年祁门谢阿汪卖田白契》记载,谢阿汪“承夫谢朋宣业田二备”,这两号田土分别是“坐落本都七保,土名言家坞,系丈册唐字一千八百四十五号,计早租三秤十斤;又土名刀肖坞,系二千二百三十六号,计早(租)二秤十斤”。契约登记的这些信息与《唐字号鱼鳞册》基本相同,表明万历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信息有效发挥了产权确认作用。
万历鱼鳞图册仅零星登记里甲总户与子户、具体人群关系,多数户名间的关联隐而未显,呈现出制度过渡时期的混杂性特征。不过,《唐字号鱼鳞册》中零星出现的“某户某”记载与《明万历十年丈量歙县三十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册》采用的“佥业—税入”分列格式,均透露出将实在人口与里甲户名分离登记的新趋势。
四、循名责实:清初鱼鳞图册的调整与规范
清代初年,徽州地区数次举行土地清丈,并攒造了大量鱼鳞图册。新造鱼鳞图册中,有相当一部分采用“某户某”的格式登记业主信息。以中国历史研究院收藏的《清代顺治六年祁门十一都一图丈量藏字号鱼鳞清册》(下文简称《藏字号鱼鳞清册》)为例,该册登载了祁门县十一都一图一保藏字1—1584号土地的字号、土名、新丈田地面积、税粮、四至、见业、分庄等信息,其中“见业”与“分庄”栏均采用了“某户某”的格式登记业主信息,如该册载藏字183号土地“见业:十一都二图六甲吴养弘户吴兆斗”“分庄:十一都二图五甲胡兴贵户滋”。
上海图书馆收藏的《祁门修改城垣簿》《祁门县十一都一图归户实征册》《顺治十二年十一都一图七甲归户册》三份文书,分别记录了乾隆年间祁门全县图甲总户户名与顺治年间十一都一图三甲、七甲的总户及子户户名。结合这三份文书可以知道,《藏字号鱼鳞清册》所载“某户某”的前一户名吴自祥、吴自应、李昌义、吴胜祖、洪继太、张同仁、李时茂、胡宁甫、吴元登、吴弘茂等是图甲总户,吴庆源、朱宗庆等是吴自祥户的子户,吴进元、吴凤等是吴自应户的子户。结合万历黄册抄底,可知“吴自祥”户在万历年间已经是里甲总户。由此,《藏字号鱼鳞清册》以“某户某”格式登记的前一户名包括图甲总户、子户两种,部分图甲户名是万历以来长期因循不变的旧户名。
清初以鱼鳞图册为中心的地籍不仅登载里甲户名,也标注实在人名满足明晰产权的现实需求。比如顺治四年祁门县十一都五保为清丈事宜订立的文书明确要求“各人的名任事”,不仅逐一登记了参与清丈工作的吴汝、李枝璜、李其沆、李曰愉等实在人口,而且“公正吴杰损 [孙]、公副李源义”等职役户名之后也标注了承担职责的吴汝琅、李中芳、李大海等真实人物的姓名。顺治八年,丈量事毕,祁门县“为归户供税事”,给十一都六保闰字1113号土地颁发的归户票也采用了“某户某”的登记格式,记载业主是“十一都一图九甲李昌义户户丁祯泰”。顺治九年,李氏宗族为守护祖产签订的保业合文留下了五大房支成员李祯泰等人署押。《藏字号鱼鳞清册》以“某户某”格式登记的吴自祥、李昌义等前项户名与吴汝琅、李祯泰等后项户名,可与这些合同、归户票登记的里甲户名、实在人名形成精准对应。表2整理了这些文书所载户名可互相对应的部分:

根据表2,《藏字号鱼鳞清册》载“吴自恒户自恒”“吴胜祖户自恒”,吴自恒同时载于“某户某”的前、后项户名,并且吴自恒还载于该图甲的总户户名“吴胜祖”之后。该册中有多处相似记载,比如“李时茂户时茂”“吴元登户士鋐”“吴士鋐户尔法”等。结合《顺治四年祁门十一都上五保合同》《顺治九年祁门李良春等立保业合同》中有吴自恒、李时茂、吴士鋐的署押,可以推测他们确是当时的实在人口。《藏字号鱼鳞清册》将其载于“某户某”的前一户名,说明当时可能有以其为名的总户或子户。由此,清初鱼鳞图册中“某户某”的格式不仅记载了里甲户名与实在人口的关系,也体现了里甲总户与子户的复杂关系。
在《藏字号鱼鳞清册》中,“吴承庆”既载于该图甲的总户户名“吴自祥”后,又载于吴自祥户的子户“吴庆源”户之后。结合《万历三十年祁门吴承庆卖田赤契》,可知吴承庆是实在人口,“吴自祥”与“吴庆源”均是缴纳土地赋税的纳税户口。这是因为随着里甲户籍变成田产税额的集合体,有的人口可支配不止一个里甲户名,故实在人名与里甲户名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阿风的研究揭示,在里甲体系出现松解的明代中后期,徽州地区很多宗族设置了“膳茔户”“墓祭户”等拟制户名。从《藏字号鱼鳞清册》登记的“李昌义户李祠”“李昌义户昌祀”的“李祠”“昌祀”等,可以看出清初鱼鳞图册将为墓地等宗族公共事产设置的拟制户名也纳入登记。
《藏字号鱼鳞清册》所载户名可与同时期订立的各类文书相互照应,表明清初鱼鳞图册以“某户某”格式系统登记里甲户名、实在人名与拟制户名并阐明其间关系,实际上是对此时鱼鳞图册、归户票、契约、合同等文书中零散登记户名的系统整理,是对既有户名体系与归户原则的制度化确认。
结语
明清时期里甲户籍制度的建立与演变,不仅是户籍与赋役体系的核心,也对鱼鳞图册等地籍的户名登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代前中期,徽州府祁门县土地契约所载四至的业主既是实在人名,又是里甲户名,体现了当时土地归户与里甲赋役秩序的高度契合。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户籍逐渐变为赋役登记单位,万历鱼鳞图册混杂登记实在人名、先祖姓名与里甲户名,个别记录也体现出不同类型户名之间的关系。到了清代初年,尽管里甲制度整体式微,但以鱼鳞图册为中心的地籍通过“某户某”的书写格式,详细记录了里甲户名与实在人名的隶属关系,规范了明中叶以来图甲户名与实在人名混杂并行的情形。明末清初鱼鳞图册等地籍户名的变通登记,既在制度层面维系了里甲户籍功能,避免了全面实名化带来的行政成本激增,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明清时期,祁门县的大部分山地长期沿用并据以确认产权的经理名目是龙凤鱼鳞图册所载业主,军装田则多登记洪武祖军户名。这表明地籍的户名登记不仅有动态更新的部分,也有长期因循不变的部分,揭示了地籍户名登记在地方实践中的复杂性。
官府主持编纂的鱼鳞图册、归户票等公文书,系统地登记了土地信息,是赋役征收与土地产权确认的主要依据。民间保存的契约、编纂的族谱等资料,不仅保存了前代鱼鳞图册的关键信息,还反映了公籍编纂间隙土地产权的变动情况。公私文书、文献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同时,官府册籍吸纳私例,私契征引官府册籍,从而实现了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文书行政”与“契约秩序”的互补联系。
原文载《安徽史学》2026年第3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