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研究的“话语”视角,是利用“话语理论”阐释人权的方法。在“话语”的意义上,人权话语表现出“三位一体”的结构:微观层面的语言表达、历史层面的历史事实和社会层面的社会实践。虽然有不同的话语理论可用以看待人权,但比较切近人权话语的,主要有从语言学视角切入的话语分析、从社会学视角切入的符号互动论和从文化学视角切入的文化社会学三种理论或方法。人权话语的言说背后隐含着复杂的认识框架、意识形态、社会动因、行为互动等元素,人权话语在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性理论。根据人权话语的论证根据和主要使用语境,对人权话语进行类型化,可以将其分为人权的伦理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和社会话语四个层面。而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谱系,从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理论资源)、研究指向与评价标准上看,主要体现为自由主义人权话语、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和儒家人权话语三种类型。当代中国人权话语实际上是由多种不同的理论资源共同塑造的,既涉及语言、文化甚至文明层面的交流与交际问题,更涉及深层次的认识论、语言思维、理论言说、论证逻辑等问题。
关键词:人权话语/ 话语理论/ 话语方法/ 理论谱系
作者简介:孟庆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动态》(武汉)2026年第1期 第53-65页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人权法治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总结研究”(23VRC078);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量化人权’:人权指数与人权指标体系研究”(2024YC037);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研究”(23SKJD001)。
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①“人权话语”是当前研究中的一个热词,在某种意义上处于“显学”地位。这种热度,既可以从空间上中外人权话语研究的对比中发现,也可以从时间上中国学术界自身对于该问题的持续讨论中体现出来。然而,人人皆可“置喙”,很多时候却不得要领。这与学者们很少从作为研究范式的“话语”“叙事”或“符号”方法论视角切入这一问题有关。虽有学者将研究视角归结为研究方法的下位概念或组成部分,但学术界一般将其区分为理论视角、思维视角(关系视角、分类视角)和批判视角,不过研究视角通常指的是理论视角。而理论视角往往又是从某个“学科”或“学派”的角度去研究问题。其实,研究视角就是研究者观照问题的角度,研究方法则是研究的方式、途径、工具。在此认识基础上,可以从话语的视角阐明人权话语的理论特质。
一、人权话语的概念澄清
能够充分揭示事物本质、描述事物特征从而让他人借此认识这一事物的概念就是有用的概念。“概念既非真理亦非谬误;它只有贴切与不贴切、明确与含糊、有用与没有用处的区别。概念只是用以描述现实的某些相关的方面,并进而‘构成所研究的事物的定义(规定性)的工具’。”②在功能意义上理解“话语”概念,不需要下明确定义,只要能揭示其基本特征就足够了。施密特(Vivien A.Schmidt)在定义话语(Discourse)这一概念时,尽管面对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影响(认为“话语”是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解释“文本”或仅凭语词理解现实),但为了探讨某人表达观点的具体过程,他仍然选择使用这一概念:“在界定话语的含义时,应卸去后现代主义的重负,仅仅将其视为观念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观念传递的互动过程。话语既是观念或‘文本’(说了什么),同时也是语境(说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原因);既指涉结构(在何地点以何方式说了什么),也指涉能动性(谁向谁说了什么)。”③借助施密特的话语理解,可以发现:首先,话语不同于“言语”和“言谈”,后两者是在语言学内部展开的,话语则在包含语言学理解的同时还引入了社会学的背景和分析。其次,话语不是“叙事”(Narrative)④,话语包含叙事但不限于叙事,叙事只是话语的一部分。最后,话语是“符号”但不限于符号,话语要追索符号背后的本体。
根据对话语的上述解释,关于人权话语可以作出下述理解:首先,在微观层面,人权话语是一种语言表达。利用语言学方法,对作为话语和符号的Natural Rights、Human Rights、人权、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等概念进行语言学层面的分析,是人权话语研究的重要方面。但是,人权话语不等于人权观念或人权意识。其次,在历史层面,人权话语是一种历史事实。这需要将有关人权的语言符号置于具体历史语境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进行剖析,以梳理其基本内涵,揭示演变的内在逻辑。最后,在社会层面,人权话语是一种社会实践。话语与社会结构和社会实践相互作用,既受社会的牵制又反向描述和塑造社会。人权话语既是对人权现实的表达,也是对人权现实的重塑。
从中国社会现实考量,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的互动促进了三个层面的变化:一是人权话语建构了中国人的新称谓(身份),有助于重建人的主体地位。人们的生活状态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并由其在政治和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实际地位来决定。这种限制和地位是实在的,并通过某种称谓(身份)显示出来。二是人权话语重构了中国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权话语在建构一种以独立、平等、自由、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功勋卓著,远远超过任何一种其他类型话语的作用。人权话语实际上也在建构一种新秩序,并成为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一个部分,构成了中国人生活方式的一个方面。三是人权话语已经并仍在重构着中国人的知识和信仰。人权话语已经成功融入政治、法律、学术、社会等话语体系,尽管在融入过程中存在某种变异,但仍然构成了中国人知识和信仰的一个部分。
二、人权话语的分析方法
人权研究的“话语”视角,是利用“话语理论”阐释人权的方法。虽然有不同的话语理论可用以看待人权,但比较切近人权话语的,主要有话语分析、符号互动论和文化社会学三种理论或方法。这三种理论分别从语言学、社会学和文化学视角切入,而三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能让我们把人权话语问题看得更透彻、相关分析更有效。
(一)话语分析
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的话语分析理论认知和流派,比如突出话语解释性活动的英美学派(辛克莱的谈话分析)、强调意识形态(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话语)和社会关系等的福柯学派(福柯的权力话语)、批评话语分析、后结构主义话语理论⑤等。其中,当代话语分析学的代表人物梵·迪克概括了话语从认知和互动微观层面到社会政治秩序宏观层面的十大属性和多维面向,从跨学科视角看待话语研究,突出了话语研究的层次性、情境性和社会属性。⑥在批评话语分析理论家中,除梵·迪克⑦外,费尔克劳(Fairclough,也译为“费尔克拉夫”)也非常具有代表性。他强调话语文本向度、话语实践维度和社会实践维度:作为一种社会实践(Social Practice)语言,话语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话语秩序(Order of Discourse)是一套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习俗;权力关系在社会制度和社会整体结构中借助意识形态塑造了话语秩序;话语也会影响社会结构,对社会连续性和社会变迁发挥作用。⑧从批评性话语分析角度看,承载人权话语的文本实际上更大程度上表征着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意识和理论交锋、对话,以及行动者之间的相互言说和互动;而人权话语同时也在反向影响和塑造着行动者的人权认知,甚至一定程度上改变和塑造行动者的人权行动。
(二)符号互动论
符号互动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布鲁默(Herbert Blumer)、托马斯(W.I.Thomas)等。符号互动论预设了三个前提:一是人们根据事物对于他们所具有的意义而针对这些事物进行活动;二是事物的意义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互动中衍生或者产生出来的;三是在人与事物交流的过程中,人通过对事物的解释过程驾驭并修正事物的意义。“因此,符号互动论认为意义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人们互动时通过他们的界定活动而形成的创造物。”⑨从符号互动论来看,人权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产物,也是进行互动的符号。人权的意义是通过人的交往行为产生的。人权的中西交接、古今嬗变,也就是人基于不同文化语境进行意义再造和再阐释的过程。
(三)文化社会学
传统解释学的解释对象是文本,文本虽然是客观的,但对文本的解释却是主观的。文化社会学则将文化系统看作由话语、行动者、行动、事件等构成的社会文本。“利科认为,行动必定是由超个人的文化秩序所支配的。只有确信有意义的主观性能客观化,我们才不一致把‘解释的科学’建立在完全的相对主义基础之上。”⑩在此意义上,文化社会学把话语置于文化的社会结构中,因而话语、行动者首先是在社会文本中进行表达和互动,从而与社会结构存在着动态关系。在文化社会学看来,人权话语、人权实践都受制于特定的文化秩序。因此,对于特定个体而言的人权意义和理解,都是嵌在特定的文化结构之中的,对其的理解和解释自然也就不能越出文化结构所设定的界限。
三、人权话语的理论性质
人权话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单纯“言说”,言说的背后隐含着复杂的认识框架、意识形态、社会动因、行为互动等元素,人权话语在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性(Modernity)理论。
第一,系统内在的秩序。人权话语理论是一种具有内在秩序结构的理论。一个学术界的通识是,至少在19世纪之前,中国并没有现代“权利”(Rights)概念。同样,至少在19世纪之前,中国也没有现代“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人权”是起源于欧洲的话语,但究竟始于何时,与权利话语何时在欧洲开始出现并不是同一个问题。所以,人权上的新旧事物划分不是完全根据人权这一概念在历史上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的,而是需要根据人权话语系统自身的秩序与规则来确定出现的时代——人权话语有其系统自身的内在秩序。
第二,通过对话的辩护。人权话语理论是一种论证和辩护理论。人权话语分析内在地隐含了对话,是一种针对显明或潜在的对象进行言说的辩护理论。对有关人权的概念、分类、制度、实现实践等的话语展现,内在地包含着一种“对话”结构,人权话语都有潜在的表达对象和言说对象。例如,人权白皮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人权文本,既表达着国家的人权认识、态度、实践和行动方案,同时也对潜在对象进行有关人权的言说。
第三,透过话语的实践。人权话语理论是一种通过话语实践来进行和表达的实践话语理论。例如,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统计、社会结构分析等社会学方法获取和总结出来的有关人权在微观层面变化的实践样态,显示着宏观的社会层面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因此,通过对微观层面的深入挖掘,可以观察官方表达与民众具体感受之间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共识与分歧,可以历史地把握不同时代的主体如何理解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可以展示中国人权话语在社会层面的发生动力与发生逻辑,可以呈现在宏观层面特别是社会结构上发生的变迁,可以预测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的发展走向,等等。
第四,借助符号的互动。人权话语理论是一种借助符号进行的社会互动理论。“话语不仅是表现世界的实践,而且是在意义方面说明世界、组成世界、建构世界。”(11)人权话语注重语言同历史、文化、知识、权力等因素在社会网络中的互动关系。某个人权概念要成为一种人权话语,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脱离了与社会网络的密切联系,概念不可能形成系统的话语。因此,一个概念的首次出现往往并不意味着就会形成相应的话语;而一旦形成了一套话语,概念也就自然被包含其中了。
第五,跨文化的交流。人权话语理论是一种跨文化(Transcultural)的意义交流与实践理论。“话语的形成源于意义的阐释和传播。”(12)根据赵月枝的解释,“跨文化传播”(Cross Cultural Communication)中的“跨文化”同通常所理解的“跨文化”(Transcultural)不同:英文Transculturation“有转型(Transformation)和培植(Culturation)的含义,强调的是一个社会体系的动态转型与历史性演变,而‘跨文化传播’只强调两种文化间的沟通与‘跨越’(Cross),并往往因假定某些去历史化的文化特质的存在而隐含文化本质主义的倾向。”(13)因此,人权的“跨文化传播不是简单地在两种文化中‘沟通’,而是一种话语政治实践”(14)。
第六,“新”的现代性。人权话语在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性理论。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在方法上是一种有关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无论将人权话语的出现时间确定在何时,作为一种话语现象的人权都是在近现代(Modern)才出现的。因而,相对于“古代”(Ancient)而言,人权是一个新事物。人权在何种意义上是“新”事物?“现代性”是理解人权之“新”的视角,作为新事物的人权与近现代勾连在一起。人权话语是现代话语,不但对于古代中国而言是一种异质的存在,对于古代西方来说同样如此。人权话语背后隐藏着多重现代理念,这种理念在古代几乎不存在;即便存在,也不会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和观念。研究人权话语,不能背离这一基本背景。
四、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理论谱系
近30年来学界关于人权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学者们有意无意地利用不同的学术资源,在同样的“人权”术语下表达着千差万别的思想内涵,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人权话语。为准确把握当前的人权话语形态,以下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以理清基本特征和共性问题。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谱系,从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理论资源)、研究指向与评价标准上看,主要体现为自由主义人权话语、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和儒家人权话语三种类型。
(一)自由主义人权话语
就知识论而言,现代人权理念是从西方传入的,其论证所依据的基本资源也是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的。“天赋人权”论、道德权利论、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功利权利论、社会权利论……几乎所有的西方人权理论都被介绍到中国来,而大多数研究人权的中国学者所使用的理论资源也都离不开西方人权理论。西方诸种人权论说,在理论核心上几乎都可归结为“自由主义”人权话语。
自由主义人权论基本都建立在关于人的本性/人性假设的基础上。“在西方学术界的讨论中,人权的‘普遍性’问题和西方传统存在论(本体论)的现代批判密切相关。人权来源于西方的自然权利概念,而自然权利的‘普遍性’根据便是人性的存在论假设。”(15)而这个理论基础很多时候被我们称作“天赋人权”。沈宗灵根据17至18世纪西方文献对“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的使用将其理解为五种含义:“(1)造物主(即上帝)赋予的权利。例如《独立宣言》中就有这样的提法。但应注意《宣言》起草人杰佛逊,就其世界观而论,是一个泛神论者,所以这里讲‘上帝赋予’,不同于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论。(2)‘自然状态’中的权利。(3)自然法权利。(4)自然权利。(5)人固有的、生而俱有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让的等等的权利。”(16)
当然,中国学者很少纯粹以西方特别是欧美的人权理论为唯一资源,往往会综合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一些观点或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一些内容。但从数量上看,以西方人权论作为理论资源的研究却是最多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无法被准确地归入上述三种类型。很多学者甚至不表明其理论资源,直接从人的本性(肉体、心性、基因、历史、关系、物质、精神、性别、社会存在等)出发理解人权。如,从儒家的“仁”或“良心”、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西方的“自然法”“理性”等出发进行推导。有学者主张从“人道”和权利的结合推论人权,把人权看作历史的产物:人权不仅仅是由权利构成的,还应该包括“人道”这个概念,权利是作为人权的权利,即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道是以主张权利为中心(而非只主张义务)的原则,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或原则都是人道。(17)李步云、徐显明、卓泽渊从“尊严”等抽象的道德根据展开对人权的研究,如张文显认为:“人权同时具有法律性质和道德性质,就是说,人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就其道德属性来说,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无理剥夺,也不可由本人转让的权利,是做人的权利。”(18)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人权话语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基础还是批判研究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自由主义人权话语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除了直接以自由主义所涵盖的主要理念为理论基础或工具来言说人权外,即便是对自由主义人权话语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借助自由主义人权话语。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
当代中国人权话语意识形态上的主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但纯粹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资源的人权话语论说,在数量上并不多。
从研究内容看,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五个层次:一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批判研究。如早期论者提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特权,人权所掩盖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与人的本质的分离。(19)有论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普遍人权最深刻之处“在于揭示普遍人权与资产阶级社会自由竞争的经济基础以及自由主义政治和文化思潮之间的关联性”(20)。有论者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区别。(21)当前,有论者对马克思就自然权利论的批判和启蒙人权话语的批判展开研究(22),以及其他批判性研究(23),等。二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历程研究,如冯颜利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论》、钟枢的《马克思科学人权观的创建历程》、孙强的《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理论来源研究》等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人权观的研究。有论者梳理了李大钊、李达、瞿秋白、蔡和森等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有关人、人权的认识,分析了1918年苏俄宪法对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影响,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追求自由权利、保护劳工权利、争取农民权利、男女平权等的话语变迁。(24)三是马克思人权观的梳理与建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基本文本的概括与基本实践的提升或总结。如,杜钢建提出了“人权主义”概念(25),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形成了系统的人权主义理论。有论者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概括为人权的历史观、阶级观、经济观、发展观、解放观。(26)有论者在梳理西方人权理性路径(斯多噶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新古典自然法学派、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权利理论)和感性路径(伊壁鸠鲁学派、功利主义学派)的基础上,提出马克思人权理论是从实践路径(理论批判实践观、政治批判实践观、异化劳动批判实践观和科学实践观四个阶段下的人权)出发,以实践为基点、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以批判性为本质特征、以人类解放为价值取向的人权理论。(27)在反驳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天赋人权”论时,有论者从马克思主义中提出“商赋人权论”(28)和“行赋人权论”两种反对理论。胡义成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商赋人权论”(人权唯物论)和“人权悖论”(人权辩证法)。(29)“行赋人权论”认为它与“天赋人权论”“商赋人权论”争论的焦点是人权的来源问题,天赋人权论解释为人性固有,商赋人权论解释为商品流通所要求的平等地位,行赋人权论则认为,“人权的最根本的依据,是人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30)。四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建构,如李步云提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体系(31),李林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32)。五是一些涉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具体议题的研究,如马克思主义人权实践、新发展理论与中国人权理论发展的关系等。(33)
总的来看,有关马克思主义人权的论著不多,主要有黎国智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孙国华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郑杭生和谷春德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钟瑞添的《当代中国与人权》、陈波的《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付子堂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苗贵山和李清聚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当代建构及其在中国的运用》、万斌的《马克思主义人权哲学探究》、吴忠希的《社会主义与人权》等。相关论文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一直都有,但数量也不多。相关硕博士学位论文近些年多有出现,从学科基础来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法学学科相对较少。
(三)儒家人权话语
儒家人权话语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理念基础(理论资源)、评价标准,对人权进行分析、论证,或者对儒家思想中的人权理论、制度等内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理论表述或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构成,不限于儒家,但儒家思想被纳入国家意识形态后,就一直是文化主流。因此,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思想的开掘与论述,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对儒家人权话语的研究。而从当前国内外关于儒家与人权相关内容的研究来看,其指向的基本上是理念或文化而非制度。其所涉及的具体议题相当庞杂,在时间上横跨先秦至当代。关于儒家人权话语的研究,首先要厘清研究对象,从否定的方面来理解,即确定什么不是当代中国人权话语谱系中的儒家人权话语。在研究对象上,需要将非儒家的“人权”话语排除。在以中国传统文化作为理论资源或分析对象的人权话语研究中,有一些学者对儒家之外的诸子之学等流派或思想、人物进行了关注。(34)有学者未明确区分儒家与其他思想流派,而是笼统地将各流派纳入中国传统文化这一更为宏大的视野,对其所理解的人权理念进行阐释。(35)有论者将中国先秦文化中人权思想的特征概括为贵民型人权、义务导向型人权、尚和型人权、生存权为主的人权、理想型人权、礼法结合型人权,因而道家老子“以百姓为心”、墨家墨子“兼爱”“非攻”均是人权思想。(36)有论者关注了杨朱的“人权”思想。(37)但绝大多数学者,包括沈美华(May Sim)(38)等海外汉学家,都是以儒家文化作为相关研究所凭依的最主要理论资源。
五、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基本类型
根据人权话语的论证根据和主要使用语境,对人权话语进行类型化,可以将其区分为人权的伦理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和社会话语四个层面。第一,人权的伦理话语。人权的伦理话语,在宽泛意义上,也可称作人权的文化/哲学/道德话语。人权的伦理话语重在对人权进行伦理和价值判断,通过道德或伦理来解释和论证人权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是把人权提升到“善”的层面(因为伦理本就是善)的问题。“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39)人权的道德或伦理话语可以看作是道德或伦理的一部分。第二,人权的政治话语。人权的政治话语是现代人权在起源之时即带来的“存在性”问题。起源于西方的人权理念,首先是以对抗国家权力的形态出现的。近代以来在西方关于国家起源的论述特别是社会契约理论中,人权往往成为论证现代国家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伦理根据和理论支点。意识形态性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之一,人权与国家之间的复杂纠葛特别是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使得人权一直处于意识形态的包围之中,因而人权不但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政治话语,也成了意识形态话语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人权的法律话语。人权的法律话语是人权被纳入国际国内法律规范体系之后衍生出来的“规范”意义上的话语。人权的法律话语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人权的法律化是人权的制度化,所以人权的法律话语本身包含着制度性内涵。因而,人权的法律话语可以在话语制度主义理论(40)(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中得到更清晰的阐释。第四,人权的社会话语。人权的社会话语是把人权话语、人权行动、人权实践纳入社会结构和社会互动过程之中而衍生出来的实践性话语。人权话语的形成、塑造和表达,本就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行动者互动的产物。在此意义上,人权话语反映、映射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实践的过程。反之,以文化、信念、观念等“非物质成分”表现出来的话语,也在影响、塑造着制度、行动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具体行动。人权话语研究需要将这种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过程和内在机理揭示出来。
六、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基本特征
当代中国人权话语实际上是由多种不同的理论资源共同塑造的,既涉及语言、文化甚至文明层面的交流与交际问题,更涉及深层次的认识论、语言思维、理论言说、论证逻辑等问题。大体上,当前中国人权话语及对其的研究表现出下述特征。
(一)反“自由主义人权话语的价值僭政”
人权由西方话语转变成全球话语的“去西方化”过程,实质上正是西方人权话语实行价值僭政的过程。从历史角度看,起源于西方的人权话语首先是一种特殊性话语而非普适性话语。人权话语在起源上带有自身独特的西方印记,是西方基于自身的特殊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背景生产出来的,有其所针对的独特问题意识与实践指向。西方人权话语的传播最初都伴随着殖民活动。随着西方建立起全球性的地位,人权话语也逐渐经历了从地方性到全球性的转变与扩张过程。基于西方大国把持国际社会的现实,在人权话语的普遍性影响下,具体人权的判定标准被人权的话语权主体所实际掌握。因此,人权被上升为普遍性理念的过程,隐含着人权话语普遍性与特殊性、全球性与地方性的侵夺与否定,从而在普遍性包裹下,西方的人权话语构成了对全球人权话语的宰制。
中国人权话语在总体上体现出一种反“自由主义人权话语价值僭政”的整体性取向。经过一百余年的传播,权利与人权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用语。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隐含了对于“人权”所具有的某种普遍特征的承认。在中国与西方、中国与世界之间,人权交流之所以是可能的,与“人权”话语存在着公共承认有直接关系。西方建构了人权的“普遍性”话语,但中国人并没有被动地生活在“他者”的话语网络当中。正是在《世界人权宣言》这部具有世界开创性意义的人权宣言文本中,西方人权话语的价值僭政被超越了:“人权不再是以上帝、自然法为根基,而是立足在人类文明道德共识之上。它超越抽象的‘自然权利’人权理论和地域性的‘基本权利’人权理论,建立了‘全球道德共识’人权理论。”(41)《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理念,体现了不同文化交叠共识的特点。张彭春以传统儒家“仁”的理念来阐释人权的最基本含义,中国话语、中国文化、中国智慧为实现人权的真正普遍性意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经历多重改造的话语形态
基于人权概念从西方到中国的跨语际旅行的经历,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基本事实:中国当前所理解和使用的人权概念,本身已经过了多重改造。“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仍然还是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最明显之处在于,今天中国的意识形态场域将中国式的自由主义与其他有着明显差异的政治传统,特别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和现代儒家人文主义,融合为一。”(42)从知识社会学角度看,中国当前“人权”的内涵有着极为复杂的生成史,在理论渊源上至少包含了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人权论和中国传统儒家人权论三种主要论说。如果考虑到中国近代以来关于西方的理解又有西洋东洋之别,中国近代白话文语言形成受到日语外来词“双重流转”过程的影响,问题就更加复杂。因此,中国当代的人权概念和理念,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人权话语,但同每一种人权话语又都有着历史的关联。
(三)以传统文化为诠释出发点
自由主义人权话语、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和儒家人权话语每一种话语的论证之中均包含着不同的理论进路,甚至一些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根本对立。上述不同的论证模式,均试图从其理论基础上推衍出普遍的人权。如果上述进路在逻辑上都能够成立,那么,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建构的理论基础,就只能是出于非学术的理由,如意识形态或功利的考量;但如果上述理论建构中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逻辑问题,以什么理论资源为基础来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就会形成一个新的学术问题。
中西方的文化交叠,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理念向现代转化的文化背景,而这个文化交叠的过程,不但仍然存在,而且还在深化,是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隐性背景。但是,如果没有中国传统儒家的类似理念作基础,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念虽然可以引入,但却无法有效融入从而形成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在此意义上,以儒家文化思想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认识西方人权理念的文化支点,也是西方人权理论在中国获得本土诠释与理解的基石。
(四)对人权共性特征的挖掘
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必须得建立起自身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需要通过发扬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共性”达成。只有充分挖掘不同文化系统中人权的共同特征,才能建构起基于中国理念和中国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有坚定理论支撑、能够与世界和其他文明对话的“有效”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五)跨语际的实质
三种话语类型对人权的不同言说和表达及其各自的内在理路与存在的理论分歧,在中西最初交接之时就已经被隐含了。换句话说,一切关于人权的不同话语类型的差别,在语言上看,都可以追溯到“人权”的“跨语际”传播。中国当代人权话语的三种类型均试图从自己的理论立场和特殊理论资源出发寻求人权的普遍性,恰恰彰显了跨语际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三种理路未曾特别关注或阐释的跨语际问题,不但关系着人权话语历史生成的事实,而且关系着人权话语的生成机制,隐含着关于人权话语的认识论分歧。儒家人权话语与自由主义人权话语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类型的差异,以及儒家人权话语内部相关议题的讨论,无不在深刻地体现着“人权”因为语言的跨界而建立起来的复杂关系。
七、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研究存在的共性问题
当前国内人权话语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方法论前提讨论的缺乏。国内的人权话语研究很少涉及方法论前提的讨论。权利或人权研究(特别是人权话语研究)的方法论,在根本上涉及方法、视角对于结论的有效性问题。在这一点上,海外新儒家的做法是在文章里一般会交代自己论述的方法论,对他者的评论通常也会涉及方法论。例如,墨子刻从方法论上认为安靖如忽略了“语境”——“语境问题扩大了中西权利思想的分歧”。墨子刻指出,观念分歧即使在西方学者之间也是巨大的:“在对中西方价值观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既有亨廷顿式的分化观,也有英格尔斯式的趋同观。非主流派的观点是否能够减少与主流派的权利观的分歧,这只能通过把主流派的观点完全放到语境之中以确定与之相联的各种文化前提来加以评估。”(43)墨子刻质疑安靖如用以讨论话语特性的哲学观念,认为可能曲解了话语与理性的或开明的思维理想之间的关系,同时他还提出了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的逻辑问题。
第二,弱学术的话语倾向。当前学界对于人权话语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存在学术性不强而意识形态性又有所过度的问题。人权话语必然涉及意识形态,但不能仅仅限于意识形态。仅从单纯的意识形态人权话语立场出发,容易陷入“人权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一部分”的泥沼,无法有效实现在国际国内构建中国人权话语、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目标。同时,我国在纯粹人权话语议题的学术探讨上也有明显欠缺,许多研究仅是在进行重复式的政策解读或文件回应,学术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国人权话语的对外输出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学科交叉研究的薄弱。人权话语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单一的学科研究都难以使人对人权问题形成全面透彻的理解。人权话语的研究必然涉及法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关联学科的交叉研究,需要从不同学科研究中汲取研究视角、方法、经验。例如,美国学者唐纳利虽然主要从政治学学科展开对人权的研究,但是他大量利用了哲学、社会学、法学(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44)国内当前有关人权话语的研究,大多数是在自身的学科界阈内“内卷”,与其他学科的联系紧密度不够,极大影响了创新性成果的产出。
第四,话语理论视角的忽略。国内人权话语分析基本集中于概念探究、历史追溯、政策文件解读以及政治层面人权话语体系构建,在学术探讨上有明显欠缺,特别是在方法论上,充分运用“话语理论”展开的研究过少。无话语理论作基础的人权话语研究,往往导致结论的说明力、分析力、说服力不足。
第五,中国人权实践提炼的不足。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但中国人权理论研究未能充分将实践上升到理论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即多着眼于应然层面的理论构建,而缺乏对实然层面的实证分析和理论层次的有效提升。
第六,系统性建构的缺乏。当前,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仍在形成过程中。中国人权话语建构的学理基础问题没有解决,多为宏大叙事,提出的意见措施过于宏观,缺乏具体化和类型化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如果虽然提出了问题,但没有有效地提供可靠的解决路径,当然也就很难真正形成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人民日报》2022年2月27日。
②[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
③[美]维维恩·A.施密特:《话语制度主义: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马雪松、田玉麒译,《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7期。
④See Gerard Genette,Narrative Discourse—An Essay in Method,Translated by Jane E.Lewin,Foreword by Jonathan Culler,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0.
⑤See Thomas Jacobs,Poststructuralist Discourse Theory as an Independent Paradigm for Studying Institutions:Towards a New Definition of "Discursive Construction" in Institutional Analysis,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2019,18,pp.379-401.
⑥参见[荷]图恩·梵·迪克:《话语研究:多学科导论》,周翔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⑦See Teun A.Van Dijk,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Deborah Schiffrin,in Deborah Tannen and Heidi E.Hamilton(eds.),The 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Oxford:Basil Blackwell,2001,pp.352-371.
⑧See Norman Fairclough,Language and Power,New York:Longman Inc.,1996,p.17.
⑨[美]赫伯特·布鲁默:《论符号互动论的方法论》,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诸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37页。
⑩[美]J.C.亚历山大:《文化社会学:解释学的挑战》,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政治分化》,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54页。
(11)[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2)王菁:《二十世纪早期同人杂志中人权话语的传播与流变》,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3)赵月枝:《中国的挑战:跨文化传播政治经济学刍议》,《传播与社会学刊》2014年第4期。
(14)卜卫:《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人权》2014年第5期。
(15)李秋祺:《人权的“普遍性”释义——中西比较中的规范原则探究》,华东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16)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17)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导言”第4—5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
(19)参见刘瀚、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20)林育川:《普遍人权的解构与中国人权模式的价值——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1)参见董文华:《关于两种人权观的分野与斗争——兼评新殖民主义的人权外交》,《北京农业工程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Z1期。
(22)参见李超群:《近代人权观念中的异化公式——马克思对自然权利论的批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1期。
(23)参见刘素娟:《马克思人权批判理论的三个向度》,《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4)参见韩大元:《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人权话语及其变迁:1921-1927》,《人权》2021年第2期。
(25)参见杜钢建:《社会主义与人权主义》,《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2期。
(26)参见杜钢建:《关于人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浙江学刊》1992年第1期。
(27)参见王瑞贺:《马克思人权观的实践路径及其启示》,浙江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8)参见胡义成:《哈耶克“商赋自由论”对人权研究的推进》,《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29)参见胡义成:《“人权两论”及我们对人权的二重化政策》,《川东学刊》1995年第1期。
(30)宋晋川、朱宝信:《行赋人权论》,《文史哲》1996年第2期。
(31)参见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32)参见李林:《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
(33)参见陈佑武:《新发展理念引领中国人权理论的新发展》,《人权》2016年第3期。
(34)参见叶新源:《从先秦史书、子书角度观照中国人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35)参见刘海年:《自然法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及其影响》,《人权研究》2020年第2期。
(36)参见王颖超:《浅论中国先秦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7)参见姜伟文:《论杨朱的人权思想》,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8)参见沈美华:《人权的儒学进路》,韩锐、刘晓英译,《现代哲学》2013年第3期。
(39)李良才:《人权理念对国际法价值取向的人本化改造》,《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40)See Vivien A.Schmidt,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The Explanatory Power of Ideas and Discourse,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08,pp.303-326.
(41)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从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贡献出发》,《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42)[美]托马斯·墨子刻:《西方自由主义与中国文化的政治逻辑之间分歧有多严重?——评史蒂森·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胡庆祝译,《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16年第3期。
(43)[美]托马斯·墨子刻:《西方自由主义与中国文化的政治逻辑之间分歧有多严重?——评史蒂森·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胡庆祝译,《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16年第3期。
(44)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导论”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