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鲁夏:脑机3.0时代精神完整性的构造及人权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 次 更新时间:2026-08-29 22:43

进入专题: 脑机3.0时代   精神完整性   人权  

陈鲁夏  

内容提要:脑机3.0时代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包括因知情同意缺失导致的自主性侵害、“不以认知为中介”的直接损害及损害后果具有实质重大性。神经技术使用场景下的知情同意缺失包括精神现象学层面的损害风险告知不充分、算法不可解释性带来的知情同意不能、神经黑客入侵数字空间对知情同意的架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知情同意困境等情形。“不以认知为中介”的直接损害在于神经技术能够以绕过人的感官输入机制、避开人的内在理性审查或认知判断的方式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精神完整性所涉及的实质重大损害,可分为功能层面和现象学层面的损害。既有国际人权框架已为脑机3.0时代的精神完整性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可对既有规范进行演进性解释,并具体分析各构成要素在界定相关人权损害时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神经权利/ 精神完整性/ 构成要素/ 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陈鲁夏,女,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原文出处:《人权法学》(重庆)2025年第6期 第30-46页

标题注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5-JYB-XJSJJ-026)。

 

导论

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已经踏入3.0时代,以“感知—刺激—控制”的融合发展为技术特征。①以人工智能驱动的脑神经技术可以实现对人脑更高精度、更快速度的解码,并为更精准和有效地刺激和调控人的神经系统提供手段。2025年3月,美国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Plc.)BrainSense(.TM)自适应脑深部刺激技术(aDBS)获得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用于帕金森疾病的个性化治疗,该技术能够实时监测患者脑部活动信号,并基于智能算法的信号分析,自动调整刺激参数。②2025年7月,德国CorTec公司的闭环脑机接口系统Brain Interchange(.TM)于西雅图首次完成人体植入。该系统通过实时记录脑活动、解析信号并精准刺激特定脑区,可增强神经可塑性,促进中风患者的上肢运动恢复。这一试验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资助,并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性器械豁免。③

脑神经技术的前沿突破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提供了直接干预人脑乃至个人心智的有效技术手段。作为人体的重要器官,既精密又脆弱,脑神经技术的不当利用,可能对人的大脑乃至心智构成严峻挑战。当下,脑神经技术所蕴含的机遇与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关切之一。为全面应对脑机3.0时代的人权保护问题,有学者系统提出“神经权利”的家族性概念,涵盖了认知自由、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权、心理连续权四个权利子项。④其中,精神完整权最能体现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的首要原则。然而,目前国际学界关于精神完整权(mental integrity)的最核心范畴——精神完整性的讨论尚存诸多争论点。这些争论点包括:哪些类型的神经干预构成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干预的手段是否需要具有直接性,干预是否必须具有危害性及其程度如何,以及既有人权框架如何应对新技术条件下保护精神完整性的需求等。⑤我国法学界关于精神完整性的讨论涉及对其内涵和外延的阐发⑥,相关讨论也力图辨明神经技术对传统人权的新挑战,并尝试将对精神完整性的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中。⑦但是,既有研究缺乏对新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性损害要素的系统探究和提炼,尚未尝试对既有人权规范进行演进性解释,借此升级传统精神完整性概念,以应对新时代背景下的人权挑战。

对个体精神完整性的保护关乎神经技术领域的健康发展。为推动神经技术负责任的创新实践,2025年7月,科学技术部公布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编制的《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精神完整性作出了界定,从而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依据。但是,该《指引》并未明确威胁精神完整性行为的具体识别路径,因此,有必要为脑机3.0时代保护个人精神完整性提供一个全面方案。有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将梳理既有国际人权法中精神完整性的内涵并提炼相关特征,进而分析新技术条件下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与识别路径,最后提出将之嵌入既有国际人权框架的建构性方案。

一、现有国际人权框架对精神完整性的规定

现有国际人权框架已提供了关于个人精神完整性利益的保护依据。这些依据散见于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中,呈现出以下规范特征:以知情同意缺失作为关键损害因素、精神完整性与身体完整性密切关联、内涵外延界定模糊但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以及被纳入消极权利范畴。

(一)知情同意作为精神完整性的原则性要件

统观既有的人权文书,知情同意的缺失通常是精神完整性损害的关键因素。《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为欧盟境内保障个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人权文书,在第3条承认并规定“个人完整性权利”(Right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person),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对其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尊重。同时,为应对医学和生物学领域的快速发展,保障人类尊严、避免剥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还在第3条第2款特别列举了四个关切事项,可概括为“一保障、三禁止”。其中,“一保障”即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相关个人的知情同意自由(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三禁止”即指禁止优生实验、禁止将人体及其部分作为经济获益的来源,以及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将知情同意原则视为医学和生物学领域保护个人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首要原则,凸显了知情同意缺失对个人完整性损害的关键意义。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消除歧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涉及“保护个人完整性”(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person)的规定,即“每个残疾人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同时,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达了对强制医疗的特别关切,并建议缔约方,禁止未得到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⑧这一特别关切表明,未经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将构成对其身心完整性权利的侵犯。

此外,一些人权文书虽承认知情同意是普遍性的原则,但鉴于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规定了在满足严格条件的情况下,可对知情同意原则做适当限制。例如,《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以下简称《奥维耶多公约》)旨在通过一系列原则和禁令,防止生物医学技术的滥用,从而维护人类尊严、权利与自由。其第7条一方面将知情同意原则视为保护精神障碍者精神完整性的重要条件,但同时又规定了针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者,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对知情同意原则做适当限制。具体而言,《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条件的前提下,未经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同意,且仅在如不进行这类治疗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方可对其精神障碍展开治疗。也就是说,《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预设,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者在自主的知情同意方面存在能力上的缺陷,为了患者自身的最大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可绕过患者的知情同意,对其实施(强制的)治疗措施。在此,严格的限定条件体现为四个方面:首先,程序性保障条件,即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条件(包括监督、控制和申诉程序);其次,实质利益保护条件,即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再次,目的正当性条件,即所实施的干预措施必须以精神障碍的治疗为目的;最后,疾病严重性判断,即只有针对患有“严重的”(of a serious nature)精神障碍者,才得以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不经其同意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对未达到精神障碍严重性标准的患者,其自主的知情同意仍应得到尊重和保障。综上,如果一项针对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干预措施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根据《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的规定,即构成对患者精神完整性的损害。

(二)精神完整性与身体完整性密切关联

在既有人权文书中,精神完整性和身体完整性是个人完整性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相关规范或明确提及了对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保护,或虽仅仅指明了对个人完整性的保护,但同时暗含对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保护。前者如上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的相关规定,后者如《奥维耶多公约》第1条的规定,即“本公约缔约方应保护所有人的尊严和身份,并保证在生物医学应用方面,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其完整性及其他权利和基本自由”。此外,《奥维耶多公约》并未单独列举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在立法语言上未明确将个人完整性分为身体和精神两个维度。有学者指出,《奥维耶多公约》不区分身体完整性与精神完整性的做法,体现了对传统身心二元论的积极应对,“正如区分身体伤害与心理伤害一样,在身体完整性与精神完整性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概念上既复杂又充满悖论”。⑨总体而言,既有国际人权框架无论是基于“身心一元论”还是“身心二元论”的立场,都旨在为个人完整性提供全面的保护。⑩

虽然精神完整性损害与身体完整性损害之间的界限有时难以厘清,但对精神完整性的保护往往有其独立于身体完整性存在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对精神完整性的损害,既可以通过损害身体完整性来实现,也可以绕过身体损害,通过直接干预个人的精神活动来实现。前者如纳粹德国的优生学实验,该实验基于个体基因的缺陷,强制实施绝育手术,从而导致个人精神层面的人格崩溃;后者如在刑事侦查中,警方绕过身体酷刑,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恐吓和羞辱、长时间睡眠剥夺、强迫裸体等精神酷刑,从而达到严重扰乱感官或人格的目的,而又不留下可见的身体痕迹或肉体损害后果。(11)有学者指出,《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中的精神完整性可独立于身体伤害而受到侵犯。(12)《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涉及人道待遇权,其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对其身体、精神及道德完整性的尊重。美洲人权法院(IACtHR)在适用《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时,多次援引“精神完整性”概念。有学者在总结美洲人权法院立场时指出,“完整权反映了人的双重性:既可能是在肉体上受到伤害的物理的人,也是拥有灵魂的人,能够在其最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感知到痛苦、煎熬和疼痛。”(13)由此可见,《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确认了个人精神完整性有其独立于身体完整性存在的必要性,精神完整性乃是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重要核心。总而言之,由于精神完整性的损害不总是以身体完整性的损害为前提,所以,当存在精神完整性的损害事实,却缺乏身体完整性的损害证据时,精神完整性将无法在身体完整性之下得到保护。是故,精神完整性与身体完整性在个人完整性保护中相互独立却又不可分割。

(三)精神完整性的模糊性及其开放性和包容性

在既有人权文件中,精神完整性并非一项具有清晰内涵和外延的范畴,其意义和范围并未得到充分讨论。总体上,精神完整性适用于多个保护领域,涉及禁止酷刑和虐待、残疾人保护、精神障碍者保护等。虽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以及《奥维耶多公约》第1条都涉及对个人精神完整性的保护,但是相关文书均未就精神完整性给出明确定义。例如,有学者指出,《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对精神完整权的规定,更多是一种较为广泛和模糊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禁止精神折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还涵盖了一系列较轻微的干预个人精神活动的形式,包括强制使用精神活性药物、强制性精神干预等。(14)

既有人权文书对精神完整性的界定较为模糊,这种模糊性符合人权法固有的适应性、动态性特征,为进一步推进国内法转换、司法机构的解释,以及应对新技术时代的挑战提供了规范可能。既有国际人权框架中的精神完整性及其所属的上位概念个人完整性,更多是作为一种人权保护的价值和理念而存在,其作用体现在促使法律尊重并保护个人的人格自主与完整,使之免于受到外界的非法干预和支配。然而,正是精神完整性概念的占位符功能,能够帮助实现人权文书之“活”的性质。对保护根本利益的人权文书而言,模糊性亦是开放性和包容性。

(四)精神完整性的消极权利属性

精神完整性是一种消极权利,即个人免于受到外部干预、支配的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作为核心国际人权文书之一,其第7条指出:“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做医学或科学试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第20号的一般性意见(CCPR/C/GC/20)中指出:“第7条旨在同时保护个人的尊严及其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15)此外,第9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对此,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第9条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5)中指出:“人身安全指免于身体和精神伤害的自由,或身体和精神完整性。”(16)

纵观既有人权文书关于精神完整性的保护性规定,无论是免于遭受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人身安全免于受到无理由侵犯,还是免于未经同意成为医学或科学实验对象、免于接受治疗措施等,都不是在保障个人积极去做某事的权利,而是在保障个人免于成为他人支配对象的权利。完整往往与缺损相对,个人完整性本质上维护的是个人人格的完整。在此意义上,违法干预并否定个人人格自主,即是造成个人人格缺损,打破其个人完整性。因此,要保护个人完整性及其所蕴含的精神完整性,就必须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以便成就个人人格、自主性的完整无缺。这也是精神完整性在既有人权文书中体现为消极权利的缘由。

二、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与识别路径

有学者指出,对一个行动而言,要构成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涉及对神经信号的直接访问和操控;(2)未经授权,即必须在信号生成者未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3)导致身体和/或心理伤害。(17)也就是说,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时,条件(1)彰显了神经技术干预的“直接性”特征,即以绕过感官的方式,直接作用于个体的神经信号;条件(2)涉及自主性问题,如果存在知情同意,则不涉及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条件(3)则涉及行为的后果,即一个行为只有导致相应的身体和/或精神伤害,才可能涉及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方能认定精神完整性的损害行为。上述理解为探究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与识别路径提供了依据。

(一)因知情同意缺失而侵害人的自主性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个体在接受神经技术干预前充分了解风险、益处和潜在后果并自愿参与。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知情同意的缺失是构成精神完整性损害的要素。(18)知情同意原则旨在尊重个体的人格并保障其自主性。在个体人格的形成方面,只有否定外力的强迫,才能够给个体的自主和自我决定留出空间。如果说与人格完整相对的是人格的缺损,那么人权法所要保障的便是个人免于因外力强迫和控制而遭受的人格缺损。在神经技术的使用或利用场景中,知情同意的缺失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现象学层面的精神完整性损害风险告知不充分。神经技术相关研究多只关注技术可能对个体精神功能造成的损害和风险,而忽视对个体精神现象学层面损害的风险评估。正如有神经科学家承认,“目前,同意书通常只关注(神经)手术的物理风险,而不是设备对情绪、人格或自我感觉的可能影响”。(19)在一项针对66项神经技术临床研究的伦理调查中,研究人员指出,相关研究未披露任何关于患者对神经刺激的感知数据,这凸显了当前研究中被忽视的现象学层面的风险。(20)当研究人员对个体精神现象层面的风险未给予充分关注时,则无法为研究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以供参与者在可能的受益与精神完整性损害风险之间进行自主的权衡与决定。

第二,基于算法不可解释性带来的知情同意不能。当下,神经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正在向着智能化、自适应、个性化的方向发展。闭环神经技术能够实时监测患者脑部活动信号,并基于智能算法信号分析,自动调整刺激参数。但是,基于算法的自适应神经刺激系统,往往会因算法本身的不可解释性而造成知情同意困局。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在针对神经技术的伦理报告中指出,机器学习软件通过生成无法预测的算法来学习分析数据,这些算法很难甚至不可能被解释。(21)算法的不可解释性同时意味着基于算法的自适应神经刺激存在不可知风险。如果风险无法被提前测定并予以告知,那么便会削弱患者在自身精神完整性保护上的自主性。

第三,神经黑客入侵数字空间对知情同意的架空。神经技术对个体神经系统的刺激和控制是通过数据的读取和写入来实现的。随着神经技术的不断智能化,上述过程将更加依赖数据的共享和算法的开发利用。与此同时,神经技术设备将连入数字网络空间,以实现设备的无线化操作和远程调控。上述技术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既能够为神经技术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但同时也为神经黑客侵入和操纵设备的行为提供了可能。一些学者提出“恶意脑黑”(malicious brainhacking)的新型神经犯罪概念,即在未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强行侵入用户的神经设备,干扰、改变、操纵用户的神经计算,从而对个人的身心构成直接的伤害。(22)相比传统的药物干预,通过数据驱动的电刺激更具精准性和隐蔽性。劫持并操控个人神经设备将引发对个人自主性的深刻担忧,同时也对个人的精神完整性构成前所未有的威胁。在此意义上,保护个人的精神完整性即在于确保个人对其神经数据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以防范非自愿访问或篡改。由此,一些学者也明确将精神完整性界定为,“个人对其精神状态和脑部数据的掌控,以至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读取、传播或修改此类状态和数据,从而以任何方式对个人进行操控。”(23)总体而言,“恶意脑黑”既是对个人精神完整性最极端的侵害方式之一,也是对知情同意原则最为彻底的违背。

第四,儿童和青少年的知情同意困境。知情同意原则一方面要求尊重个体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自主性较低的个体进行保护。因年龄和认知能力限制,儿童和青少年无法独立提供法律上有效的知情同意。因而,涉及儿童和青少年参与的研究,其知情同意通常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授权代表作出。但是,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儿童和青少年的大脑正处于发育关键期,在这一阶段对人的大脑进行刺激,可能造成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改变。《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指出:“儿童和青少年的神经发育具有可塑性和持续性,易受到神经调控技术潜在副作用或意外后果的长期影响。”(24)鉴于儿童和青少年大脑发育关键阶段的特殊性,针对这一群体使用神经技术的知情同意不仅需要考虑他们当下所处的认知水平和自主能力,还要将其视为不断朝向未来发展的完整的个体。儿童和青少年的潜能就藏在他们的神经可塑性之中。为了促成某一方面的利益(如治疗厌食症)而使用神经技术,不能以破坏大脑的神经可塑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为代价。但是问题在于,神经可塑性属于潜能范畴,难以用清晰的风险量化指标予以呈现。这为审慎评估相关的风险受益与作出有效的知情同意相比,造成了困难。

(二)“不以认知为中介”的直接损害

神经技术对个体神经系统的刺激和调节具有直接性,即能够绕过人的外周神经,直接作用于人的脑神经和脊神经,引发相关电生理、电化学事件变化,从而改变人的精神功能或精神状态等。这一“直接性”的技术特征,强化了人们对神经技术使用场景下个体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担忧。因为“直接性”意味着,技术得以绕过人的感官输入机制,避开人的内在理性审查或认知判断。佐尼(Hazem Zohny)等人指出,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绕过感官,从而以绕过理性处理和控制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状态。(25)对人们日常接触到的外部信息,个人可以凭借其理性能力或认知资源对其进行审视,并自主决定是否要将这些信息所承载的意义或符号纳入自身的认知体系或人格结构。进一步地,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的区分标准在于,间接干预是“以认知为中介”的(cognitively mediated),必须经过人的感知、注意、符号理解等认知通道;直接干预则绕开认知通道,不要求也不涉及任何认知环节和视觉、听觉刺激等感知渠道。(26)

神经技术对个体神经机制干预的直接性是其有别于一般性精神影响手段的核心特征。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也可能受到来自他人的负面影响,如失败的教育、恶意的欺骗、精神打压或情感控制等。但是,这些外在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是“以认知为中介”的,即个体能够对这些事件的意义进行反思,并据此选择如何回应。然而,在神经技术干预场景下,人与社会的沟通界面从语言、符号变为了数据。由神经技术实现的“读脑”或“写脑”,都是通过数据来实现。因此,对他人信念、欲望和性格的改变,可以不再通过传统的理性说服技艺,而是有望通过直接写人相应的神经刺激参数来实现。

在传统上通过实践理性说服和影响他者的情况下,被说服对象“仍有机会理性评估信息及其含义”。(27)但是,如果直接通过写入数据,刺激个人的大脑神经区域,从而改变其信念、欲望和性格,那么个体将失去对自我道德图景的理性控制。人作为有尊严的存在论本体的形象被击破了,沦为了技术及他者所支配、操控的对象。正如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论述自我意识时所言,“人能够在其表象中具有自我……他是一个人格,并且凭借在其可能遇到的所有变化时的意识统一性而是同一个人格,也就是说,是一个由于等级和尊严而与人们能够随意处置和支配的、诸如无理性的动物这样的事物截然不同的存在者”。(28)如果个体对使用神经技术后出现的人格特征感到疏离,并且对这种改变感到深深的不解和困惑,那么个体便失去了作为自身理性“立法者”的地位,而沦为神经技术语境下的“刺激—反应装置”。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指出:“神经技术的应用可能损害人的本体论尊严,即每个人的存在和性质,具有增加或减少自己的自然和内在能力的永久可能性。”(29)如果神经技术能够以绕过个人理性和认知的方式,改变人的精神功能、能力和重要的精神状态,那么个体存在论尊严的“自我构建工程”将被迫停工。

总而言之,“不以认知为中介”的直接损害是界定脑机3.0时代精神完整性损害的独特要素。神经技术通过数据写入,直接刺激、调控个体的神经系统,从而改变个体的精神事件,这消解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传统界面,即符号、意义与认知。技术得以绕开人的认知资源、架空人的理性判断,直接改变个体的精神事件。这对个体的自主性产生了根本的影响,直接削弱或避开了个体自我立法的能力或可能。

(三)损害后果的实质性和严重性

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精神完整性解释路径上的“重大精神干预观”(The Significant Mental Interference View)(30),即认为精神完整性指涉的是那些“对精神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神经干预,造成精神功能、能力或重要精神状态的实质性改变”。(31)

首先,把存在损害后果作为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便能够将精神完整性与神经权利家族中的心理连续权区分开来。(32)与精神完整性不同,心理连续权更强调神经技术对个人身份同一性的改变。不同的哲学理论对个人身份同一性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均涉及个体关于“我是谁”的生存论之问。在一些报告中,患者指出在使用神经技术之后,出现了一种异己感,即他们对自身新出现的人格特征感到陌生(33),从而质疑在使用神经技术之前的“我”与使用神经技术之后的“我”,是不是同一个“我”。对此,学者藉由神经技术领域心理连续性问题的探讨,再次叩开了古老的“忒修斯之船”悖论。比较而言,精神完整性的讨论已经跳出了心理连续性的“忒修斯之船”视域,不执着于追问技术对个体身份同一性的影响,而是聚焦于界定技术可能对个体导致的实质和重大损害。

其次,精神完整性所涉及的实质、严重损害,既可以是功能层面的,也可以是现象层面的。(34)一方面,神经技术(尤其是侵入性的神经技术)是一项作用于人脑器官的精密工程,其中往往涉及电极植入等外科手术环节,可能伴随出血、感染、神经损伤等风险。(35)此外,神经设备故障(如电极损坏等硬件故障或程序错误等软件故障)可能对个人的神经系统造成器质性伤害,从而影响个体的精神功能和能力。另一方面,神经技术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个体精神现象层面的损害。这里涉及第一人称视角下,个人主观的现象学经验或意识经验,包含感觉、情绪和身体感知等方面的实质变化和重大损害。(36)例如,患者在使用神经技术进行相关病症的治疗后,产生冷漠、强迫行为和幻觉等神经精神性副作用。(37)此外,有临床试验报告了神经技术使用导致相关精神健康恶化的事件。2名有既往抑郁史的患者在使用神经技术后,抑郁发作并产生自杀念头,有研究指出这可能与设备相关。(38)神经技术的高频刺激可能诱发情绪波动,从而导致自我感知的混乱。(39)上述个体现象学经验层面的实质影响和改变,也正是《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在精神完整性(mental integrity)概念之下所欲保护的对象,即“个体心理结构与功能的统一、稳定及自主状态,体现为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以及个体在外部干预或内在冲突中维持自我决定与精神独立的能力”。(40)

最后,强调损害的实质性和严重性,即排除了对个体精神事件过于轻微的影响。例如,因技术延迟造成的个人自我疏离感,如用户在通过意念控制神经假肢抓握物品或通过想象语言合成语音时的延迟感,可以通过技术的迭代升级来消除,而不必提升至人权保护的层面来思考。此外,虽然学者认同精神完整性的界定需以造成损害的“重大性”为要素,但是目前学界对何为“重大性”的标准却未有统一理解。有学者指出,“重大性”的标准虽然模糊,但也符合人权法“动态解释”传统,未来可通过个案权衡限定范围。(41)

三、精神完整性的人权保护

既有国际人权框架已为脑机3.0时代的精神完整性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根据,故而无须引入新的、概括性的精神完整权。但在对既有规范进行演进性解释时,应注意衔接一致性问题,并具体分析新技术语境下相关构成要素在界定精神完整性损害时所发挥的作用:在识别不同类型的知情同意缺失状态时,应结合具体技术应用场景,探究知情同意的有效性要件;在识别损害手段时,应特别关注能够直接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的损害手段,并注意数字时代操纵性刺激行为的隐蔽性;在涉及特殊群体使用神经技术的场景下,可基于特别考量,权衡精神完整性损害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比重。

(一)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精神完整权的理由

既有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精神完整性的规定大体有三个方面,即人道待遇、生物医学研究,以及残疾人权利或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其中,《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及《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旨在从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待遇等方面保护个体的精神完整性;《奥维耶多公约》第1条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强调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保护个体的精神完整性;《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则聚焦于残疾人或精神障碍者精神完整性的保护。

为应对脑机3.0时代个人精神完整性保护的新挑战,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概括性的精神完整权?对此,国际学界普遍持否定态度,并积极探索对既有国际人权法中精神完整性规范的解释适用之道。(42)与同作为神经权利家族的精神隐私权不同,精神完整权在既有国际人权文书中有着明确的概念表达和相关规范内容。故而,即便是在国际上首次系统提出神经权利家族并主张引入新的精神隐私权的伊恩卡和阿多诺,也对新技术条件下的精神完整性保护持解释适用论,认为“精神完整的权利可能需要一种演进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人们免受非法和有害操纵其精神活动的权利”。(43)因此,从国际人权文书的动态性及其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来看,没有必要在既有的国际人权框架之外引入新的精神完整权。如果通过对既有相关规范进行解释适用,便能为新技术条件下个体的精神完整性提供充分保护,那么引入新的概括性权利,既不便利,也不必要。国际法学者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指出,对不同时代的新人权主张应进行质量控制,对是否引入“新”的人权最为关键的判断标准在于,新的人权主张是否“与既有国际人权法相一致,而非仅仅是对其的重复”。(44)对精神完整权而言,该权利已经散见于国际人权法体系之中,如果再以相同的概念引入又一概括性的、专门应对神经技术挑战的精神完整权,将造成既有国际人权体系的冗余,并同时削弱既有权利的重要性。

(二)衔接一致性问题

在将新技术条件下精神完整性保护纳入既有国际人权框架时,需注意与既有规范的衔接一致性问题。通常,国际条约的解释应遵循动态性和连贯性原则,以避免冲突并促进国际法的整体和谐。前文界定了传统精神完整性的四个特征,与传统精神完整性特征相比,神经技术使用场景下的精神完整性具有新的特征,即损害手段的直接性和损害后果的实质重大性。其中,较为有争议的方面,涉及是否要将损害手段的直接性作为界定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有学者指出,如果将新技术背景下的精神完整性限于对直接伤害的保护,则无法与既有的人权保护范围保持一致,或者将导致既有人权保护范围的狭窄化。(45)

对于上述观点,应看到既有国际人权法中的精神完整性并非有着清晰内涵和外延的统一概念,而更多是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涵盖了禁止酷刑和虐待、防止生物医学滥用、残疾人权利保护、精神障碍者保护等方面。在新技术背景下,无须创设一项新的、概括性的精神完整权,以统摄既有的精神完整性家族成员。相应地,也无须将神经技术使用场景下精神完整性的构成要素泛化至所有精神完整性保护场景。神经技术的独特性,在于其能够绕过个体的感官通道,直接对神经系统进行刺激,从而可能对个体的自主性与人格完整性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因此,将技术干预的直接性作为神经技术语境下精神完整性损害的独特构成要素,仅是对该技术路径所特有的伤害方式的识别与补充,而非对既有规范中已确立的其他精神完整性损害手段的排除或替代。在此意义上,应尊重既有国际人权法规范中精神完整性的“家族相似性”特征,并通过场景化的损害认定和要素补充,回应神经技术所带来的人权挑战。因此,将损害手段的直接性作为神经技术干预场景下的损害识别要素之一,将不会导致对既有精神完整性保护范围的限缩。

(三)对既有精神完整性的解释适用

既有国际人权法规范中的精神完整性涉及人道待遇、生物医学研究以及残疾人权利或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等领域。未来,与神经技术使用相关的精神完整性损害也可能涉及这些领域。但是,鉴于神经技术固有的直接干预特征及其智能化发展趋势,新技术语境下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与传统精神完整性损害的界定有别。故而,在对既有规范进行解释适用时,需具体甄别新技术条件下相关构成要素在界定精神完整性损害时所发挥的作用。

首先,针对神经技术使用场景下知情同意缺失的不同类型,应具体衡量个案中知情同意的有效性。例如,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使用神经技术对他人精神完整性造成损害时,可适用《奥维耶多公约》第1条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前文指出,目前神经技术临床研究的伦理考量,多关注技术可能对个体造成的神经功能性损害,而忽视对个体精神现象学层面损害的调查。由此,患者无法获得与参与研究相关的全面风险信息,并据此作出自主决策。未来,在认定相关精神完整性损害时,可考虑将精神现象学层面的实质损害纳入神经技术使用的知情同意范围,以逐步提升神经技术临床研究中知情同意的全面性。例如,针对基底核进行深部脑刺激治疗帕金森病时,常会观察到焦虑、抑郁甚至自杀念头等精神性不良反应。(46)对于这类技术应用场景,将前述现象学层面的损害风险纳入知情同意范围,应视为评估知情同意有效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其次,需要扩大损害手段的识别范围,同时涵盖直接的与间接的手段,从而为个人的精神完整性提供全面的保护。举例来说,当神经技术被用于酷刑、虐待和不人道待遇时,可适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及《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的规定,保护个体的精神完整性。脑机3.0时代的酷刑可能不再会采取肉体酷刑和传统精神酷刑的方式,而是通过直接刺激个体的神经系统,以更有效达到伤害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对此,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已关注到神经技术用于酷刑,以实现人性剥夺、造成人之衰弱和丧失能力的可能。(47)传统的酷刑、虐待等非人道待遇多以肉体摧残为主,通常会造成可见的肉体折磨痕迹,而传统的精神酷刑手段则是通过间接途径作用于人的感官基础,通过“严重扰乱感官或人格的手段,造成激烈的精神疼痛或痛苦”。(48)肉体酷刑或精神酷刑都需要“努力”达到某种伤害阈值,以击溃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相关目的。但随着神经技术的智能化应用,直接对个体进行更为精准的、强度可控的电刺激,将更容易造成他人人格的彻底崩溃。正如神经权利基金会的联合创始人、人权学者根瑟(Jared Genser)所指出,“如果你能关闭神经元,同样也能激活神经元。这意味着只需轻触开关,就能通过可穿戴头盔或帽子对人实施精神折磨。在短短几年内,由于脑机接口技术的出现,肉体折磨或许将不再必要”。(49)

此外,脑机3.0时代对个人精神完整性的直接损害,可能会因特定的数字技术构造或设计方式变得复杂。(50)202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脑机接口系统架构正在从本地部署向全局部署发展。后者引入了远程控制设备的新元素,侧重于通过互联网连接,管理多用户的神经数据采集与神经刺激。不同于本地部署,全局部署会将用户信息发送至外部服务器(如云端),以获取能够运行更复杂应用和信息分析的资源。这意味着,第三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脑机接口系统的外部资源和服务,例如云计算和储存,从而实现有针对性的攻击。(51)该研究通过案例分析表明,恶意攻击行为能够修改用户的运动功能、情绪功能、认知功能,威胁用户的身心完整性。具体的攻击行为包括,向机器学习系统输入特意设计的输入数据,以扰乱其正常运行和输出,或向用户施加恶意感官或运动刺激,以诱发特定神经反应等。(52)随着神经技术的网络化和智能化应用,针对个人精神完整性的直接损害将变得更为隐蔽和难以识别,因此,需在数字时代人权保护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对精神完整性予以全面保护。有鉴于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把越过人的感知能力对人进行操纵性刺激,从而实质扭曲人的行为、颠覆个体自主性,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脑机接口列为禁止性人工智能实验。(53)

最后,在涉及特殊群体使用神经技术的场景中,可基于特别考量,权衡精神完整性损害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比重。例如,在涉及使用神经技术造成精神障碍者或残疾人的精神完整性损害时,可适用《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的规定。就残疾人而言,违反当事人知情同意的强制医疗涉及歧视性对待和自主性剥夺。鉴于全社会普遍持有的平等对待残疾人的价值观,在界定神经技术使用相关的精神完整性损害时,需要赋予知情同意要素以更多的权重,而弱化对实质、重大损害后果的要求。此外,对精神障碍者的医疗措施通常需以相关知情同意为前提,但是《奥维耶多公约》第7条规定了针对符合严重性标准的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医疗,即在满足程序性保障条件、实质利益保护、目的正当、疾病严重等要件时,可不经患者知情同意,对其实施医疗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界定神经技术使用相关的精神完整性损害,将不以知情同意的缺失为要件,转而更加强调可能的实质性重大损害。

四、结语

未来,神经技术的应用场景将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涉足医疗、康养、工业、教育、体育、娱乐等多个领域。脑机3.0时代的精神完整性保护,或将超过上述国际人权文书中精神完整性所涵盖的领域。但是,鉴于人权规范的“垂直效力”,未来发生在私人主体之间的损害需要得到国内法的进一步规制。此外,目前学界关于神经技术能否用于神经增强或罪犯矫正等领域也尚存争论。然而,鉴于这些应用具有相应的伦理正当性辩护,与酷刑或虐待等非人道待遇相比,尚难断言其会对个体的精神完整性构成绝对或确定的损害。根据前述对精神完整性损害构成要素的界定,一个行为若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滥用神经技术直接对个人的神经系统进行改变和操纵,从而造成个人精神功能或精神现象学层面的重大实质性损害,则应当被视为对个体精神完整性的侵犯。未来,上述判断标准有待在具体个案和新的场景中得到进一步诠释、检验和完善。

注释:

①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脑机接口产业联盟:《脑机接口技术与应用研究报告2025年》,2025年8月,第16-17页。

②Medtronicplc(MDT),FDA Approves Medtronic Percept(.TM) RC Neurostimulator with Exclusive BrainSense(.TM) Technology,health HQ(Jan.8,2024),https://gffgg9228087f9fb742df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issue-sections/articles/articles/fdaapproves-medtronic-percept-rc-neurostimulator-with-exclusive-brainsense-technology/.

③CorTec Announces Neurotech Milestone:First Human Implantation of a Brain-Computer Interface Made in Germany,CorTec(Jul.29,2025),https://gffgg2a8313e1393d4172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first-human-implantation-of-a-bci-made-ingermany/.

④See 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m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p.10~23(2017).

⑤See Sjors Ligthart et al.,Minding Rights:Mapping Ethical and Legal Foundations of "Neurorights",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Vol.32:461,pp.461~481(2023).

⑥参见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权的逻辑证成和制度构想》,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

⑦参见杜仪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再造与法律规制》,载《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

⑧联合国大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报告》,A/72/55,2017年,第42段。

⑨See Marcello Ienca,Common Human Rights Challenges Raised by Different Applications of Neurotechnologies in the Biomedical Fields,Council of Europe,2021,p.52.

⑩See Christoph Bublitz,Neuro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Restating and Reaffirming the Multi-Layered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Vol.28:782,p.787(2024).

(11)参见[瑞士]埃尔南·雷耶斯:《最深的疤痕在心里:精神酷刑》,张膑心译,载《红十字国际评论》2007年文选,第270页。

(12)See Julie Lantrip,Torture and Cruel,Inhumane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Vol.5:3,p.556(1999).

(13)See Ludovic Hennebel & Helene Tigroudja,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A Commenta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2,p.206.

(14)See Sjors Ligthart et al.,Minding Rights:Mapping Ethical and Legal Foundations of "Neurorights",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Vol.32:461,pp.461~481(2023).

(15)Human Rights Committee,CCPR General Comment No.20:Article 7(Prohibition of Torture,or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92,para.2.

(16)Human Rights Committee,General Comment No.35:Article 9(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CCPR/C/GC/35,2014,para.3.

(17)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rn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18(2017).

(18)See Sjors Ligthart,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y:Constructing Scope and Exploring Permissible Limitations,J Law Biosci,Vol.12:1,pp.1~23(2025); Christoph Bublitz,Neuro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Restating and Reaffirming the Multi-layered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Vol.28:782,p.782(2024).

(19)See Rafael Yuste et al.,Four Ethical Priorities for Neurotechnologies and AI,Nature,Vol.551:159,p.162(2017).

(20)See Lea Haag et al.,Ethical Gaps in Closed-loop Neurotechnology:A Scoping Review,NPJ Digital Medicine,Vol.8:1,p.6(2025).

(21)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 of UNESCO(IBC)on the Ethical Issues of Neurotechnology,SHS/BIO/IBC-28/2021/3Rev.,2021,p.19.

(22)See 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rn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17(2017).

(23)See Andrea Lavazza,Freedom of Thought and Mental Integrity:The Moral Requirements for Any Neural Prosthesis,Frontiers in Neuroscience,Vol.12:1,p.4(2018).

(24)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会编:《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2025年版,第7页。

(25)See Hazem Zohny et al.,The Mystery of Mental Integrity:Clarifying Its Relevance to Neurotechnologies,Neuroethics,Vol.16:1,pp.7-8(2023).

(26)See Christoph Bublitz & Reinhard Merkel,Autonomy and Authenticity of Enhanced Personality Traits,Bioethics,Vol.23:360,p.365(2009).

(27)See Hazem Zohny et al.,The Mystery of Mental Integrity:Clarifying Its Relevance to Neurotechnologies,Neuroethics,Vol.16:1,p.8(2023).

(28)[德]康德:《实用人类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29)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 of UNESCO (IBC) on the Ethical Issues of Neurotechnology,SHS/BIO/IBC-28/2021/3Rev.,2021,p.13.

(30)See Sjors Ligthart,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y:Constructing Scope and Exploring Permissible Limitations,Journal of Law and the Biosciences,Vol.12:1,pp.1~23(2025).

(31)Christoph Bublitz,Neuro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Restating and Reaffirming the Multi-layered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Vol.28:782,p.788(2024).

(32)See 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rn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p.17~20(2017).

(33)See Sjors Ligthart,Towards A Human Right to Psychological Continuity? Reflections on the Rights to Personal Identity,Self-Determination,and Personal Integrity,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Law Review,Vol.5:199,pp.206-207(2024).

(34)See Guido Cassinadri,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Multidimensional,Multilayered and Extended,Neuroethics,Vol.18:1,p.2(2025).

(35)See 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rn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19(2017).

(36)See Andrea Lavazza & Rodolfo Giorgi,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ies,Neuroethics,Vol.16:1,p.7(2023).

(37)See Marcello Ienca & Roberto Andorno,Towards New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Life Sciences,Society and Policy,Vol.13:5,p.19(2017).

(38)See Lea Haag et al.,Ethical Gaps in Closed-loop Neurotechnology:A Scoping Review,NPJ Digital Medicine,Vol.8:1,p.2(2025).

(39)See Frederic Gilbert et al.,I Miss Being Me:Phenomenological Effects of Deep Brain Stimulation,AJOB Neuroscience,Vol.8:96,pp.96-97(2017).

(40)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会编:《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2025年版,第2页。

(41)See Sjors Ligthart,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y:Constructing Scope and Exploring Permissible Limitations,Journal of Law and the Biosciences,Vol.12:1,p.16(2025).

(42)See Christoph Bublitz,Neuro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Restating and Reaffirming the Multilayered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Vol.28:782,pp.782~807(2024); Sjors Ligthart,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y:Constructing Scope and Exploring Permissible Limitations,J Law Biosci,Vol.12:1,pp.1~23(2025).

(43)See Marcello Ienca,Common Human Rights Challenges Raised by Different Applications of Neurotechnologies in the Biomedical Fields,Council of Europe,2021,p.59.

(44)See Philip Alston,Conjuring up New Human Rights:A Proposal for Quality Control,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8:607,p.615(1984).

(45)See Sjors Ligthart,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 in the Age of Neurotechnology:Constructing Scope and Exploring Permissible Limitations,Journal of Law and the Biosciences,Vol.12:1,pp.1~23(2025).

(46)See Sergio L.Bernal et al.,Security in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State-of-the-art,Opportunities,and Future Challenges,ACM Computing Surveys(CSUR),Vol.54:1,p.10(2021).

(47)Human Rights Council,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f Punishment,A/HRC/43/49,2020,para.32.

(48)[瑞士]埃尔南·雷耶斯:《最深的疤痕在心里:精神酷刑》,张膑心译,载《红十字国际评论》2007年文选,第267页。

(49)Isobel Cockerell,Who Owns the Rights to Your Brain? Coda Story(April.3,2025),https://gffgga81ad6ea3bcd4c5d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uthoritarian-tech/who-owns-the-rights-to-your-brain/.

(50)Se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Digital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A Legal Framework,2022,p.4.

(51)See Sergio L.Bernal et al.,Security in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State-of-the-art,Opportunities,and Future Challenges,ACM Computing Surveys(CSUR),Vol.54:1,p.21(2021).

(52)See Sergio L.Bernal et al.,Security in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State-of-the-art,Opportunities,and Future Challenges,ACM Computing Surveys(CSUR),Vol.54:1,p.6(2021).

(53)Se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Regulation(EU)2024/1689 of 13 June 2024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Acts,OJL,2024,Recital 29 & Article 5(1)(a).

    进入专题: 脑机3.0时代   精神完整性   人权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8183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6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