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唐代刑事诉讼中,女性时常履行代诉、申诉、举证等诉讼职责,并可能因宗族亲缘关系而承担刑事连带责任。女性为昭雪宗亲冤屈,时常伏阙直诉,且多与缠诉或自刑等非常行为伴生始终。女性群体基于礼教高于法律之基本认识,以孝义亲伦名义裹胁、绑架律典的现象得以长期存在。唐代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孥罪人出家女眷的现象,罪犯妻女即使隐遁修持,亦难逃没官厄运。与收孥之法相比,配流、安置是唐代处置罪人女眷的补充方式。将“安置”罪人女眷作为“没官”减等的现象,在平定藩镇活动中多次出现。
关键词:唐代;女性;诉讼;申冤
作者:陈玺(史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3期。
中国传统社会以宗族或家族为基本单元,家族成员虽以男性家长为核心,并由此形成宗族谱系,而女性却是建构、繁衍和维系家族关系之血亲纽带。《释名·释亲属》曰:“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宗族内部关系以婚姻为基础,再经血缘、拟制(收养、立嗣等)等法律事实形成错综复杂的亲伦关系网络。广义上,“宗亲”指本宗范围内的一切血亲及其女性配偶。在宗族内部,女性宗亲主要由本宗未出嫁的女性和嫁入本宗的女性组成,前者谓“在室女”,后者称“归来之妇”。此外,又有出嫁后因夫死或离异回归本宗者,曰“归宗女”。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长期存在所谓“夫妻一体”观念,男女婚姻是延续宗族的现实基础,“夫妻一体”则成为“宗族一体”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子之行,于亲也孝,妇也节,母也义而慈,止矣。”女、妇、母是女性在其生命中要扮演的三种基本角色,在家族或宗族内部,女性时常以母、妻、妾、女等身份参与诉讼,其法律地位与社会影响不可小觑。基于伦理观念、社会角色、法律地位等诸多因素,唐代女性之影响及于各个诉讼环节。目前学界关于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阶层、身份关系、经济地位、财产制度、婚姻关系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唐代女性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罕见有专门性的研究。事实上,在唐代刑事诉讼中,女性时常履行代诉、申诉、举证等诉讼职责,并可能因宗族亲缘关系而承担刑事连带责任。本文依循刑事诉讼的程序架构,通过唐人墓志与传世文献之相互印证,以举告申诉与刑罚执行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唐代女性的诉讼地位与诉讼职能。
一、女性代诉
亲属代为诉讼的现象,在唐代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主要情形包括子诉父冤、配偶代诉、兄弟子侄代诉三类,而此三类代诉人正是最为重要的宗族亲属。就主体地位而言,诉事女眷并非刑案当事人,其告诉行为属于代为告诉、上诉或代为直诉。大中末,凤州刺史卢方又以轻罪决部民,数日而毙,其妻列诉于兴元府尹柳仲郢,“又旁引他吏,械击满狱”。此为女眷代为告诉之例。司法实践中,女性为昭雪宗亲冤屈,多以直诉形式直达天听。显庆中,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之妾以毒酒鸩杀杨思训,慕容宝节流配,杨思训之妻诣阙直诉。关于杨思训之妻的诉讼地位,两《唐书》记载略有出人。据《旧唐书·杨思训传》:
时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有爱妾,置于别宅,尝邀思训就之宴乐。思训深责宝节与其妻隔绝,妾等怒,密以毒药置酒中,思训饮尽便死。宝节坐是配流岭表。思训妻又诣阙称冤,制遣使就斩之。仍改《贼盗律》,以毒药杀人之科更从重法。
显然,杨思训之妻因不服原审判决而直诉阙廷,处于上诉人地位。而据《新唐书》记载,杨思训之妻是以告诉人身份参加诉讼:“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夜邀思训与谋乱,思训不敢对。宝节惧,毒酒以进,思训死。妻诉之,流宝节岭表,至龙门追斩之。乃诏以真毒人者重其法。”
对于上述关于杨思训之妻诉讼地位的不同记载,或可作如下判断:杨思训中毒身亡后,其妻告官获理,慕容宝节初断配流。杨思训之妻再诉天听,法司改判斩刑,并修改《唐律》相关条文。
司法实践中,女性代诉时常与缠诉或自刑等非常行为伴生始终。唐代尚无严格的终审概念,律令对于诉讼人的告诉次数亦无明确限制,即使伏阙直诉,若诉事者未达目的,仍可持诉不已。贞元元年(785年)三月,京兆尹李齐运以公事诟万年县丞源邃,左右抑摔至死,“其妻郑氏告冤阙下,御史大夫崔纵请穷究死状,帝不听。邃妻诉冤不已,纵奏如初。御史中丞张或继论,御史连章弹齐运。”基于君主关怀民瘼与监督地方司法的双重目的,唐代长期奉行“一事再诉”原则,源邃之妻乃可数次伏阙诉事,引发御史连署纠劾,追究李齐运刑责的弹劾程序亦由此启动。
与此同时,唐代一贯禁止采取割耳、剺面、切腹等自刑方式伏阙诉事。据贞观十三年(639年)八月四日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唐律疏议·斗讼律》“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条规定:“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答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自刑告诉不予受理,在告诉属实的情况下,减轻自刑者量刑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尽管律令诏敕严厉制裁自残行为,却始终无法禁绝。颜真卿在《唐故杭州钱塘县丞殷府君夫人颜氏碑铭并序》中曾记颜氏割耳诉冤事:“叔父吏部郎中敬仲,府君□□□□□君□□□宜芳令裴安期妻司□□□□割耳□□,因获减死,及诞男□,生而左耳缺焉。”此墓志阙文甚多,语义未详。对照《新唐书·殷成己传》,其中端倪即可详明:“族子成已,晋州长史。初,母颜叔父吏部郎中敬仲为酷吏所陷,率二妹割耳诉冤,敬仲得减死。及成已生,而左耳缺云。”大和中,邕州都督府录事参军衡方厚为招讨使董昌龄诬枉杀害,其妻程氏“徒行诣阙,截耳于右银台门,告夫被杀之冤。”后经御史台鞠问得实,董昌龄遂受谴逐。上述郑氏、颜氏与程氏伏阙告诉的事例,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刑或越诉瑕疵,却未见有司追究代诉妇女罪责。可见,在所诉冤情属实的前提下,诉事妇人在道德舆论层面占据绝对优势。唐代统治者为彰显纲常名教,标榜列女仪范,往往法外施恩,豁免代诉者的法律责任。此风日炽,引为后比,女性自刑直诉现象遂屡见不鲜。
“政教隆平,男忠女贞。礼以自防,义不苟生。”孝子烈女苦诉申冤,被认为是道德教化深入人心的具体表现,基于儒家亲伦观念形成的社会舆论、诉讼习惯和法律意识以及国家对于孝义行为的制度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亲属代诉行为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经过妻妾诣阙直诉的案件,多数可以获得重审,其审判结果往往倾向申诉一方。因此,本为防止冤滞的上诉和直诉制度存在被无赖之徒滥用的风险,个别凶悍刁蛮之辈甚至肆意缠诉,挟持舆论,要挟官府。据《唐故兴元府城固县丞京兆韦府君墓志铭》载:文宗朝,录事韦识知金州事,纠劾判司刘方老不法事,“不叶阴遣妾妇,以数十事诬告于长安。天子遣使鞠验,无状。方老复遣妾妇决耳卧街诉。于时相使三刻,理未辨,会逆乱事。刊政大紊,冤窜福州。”不容否认,妇人自害耳目、无理妄诉的行为,必然对正常诉讼秩序造成严重侵扰,从而使司法审判彻底背离体恤孤弱之初衷。
二、女性申诉
中国固有法中所谓“申诉”,是指“狱在有司而决断不当者,许其于期内上诉之谓也。”然对于“决断不当”的认定,则由当事人依据自身利益加以判断,并不以裁判失当为必然前提。与亲属代诉有别,女性向官府申诉,不以存在冤滞枉法为必要条件。即使法司鞫问得情,罚当其罪,人犯女眷仍可借助自身的弱势地位,以亲伦孝义、年老孤寒、贫病无依等事由请求法外开恩。国家为彰显宽仁慎刑、孝亲悲悯等司法理念,往往从其所请。高宗时,濮州鄄城孝女贾氏,为报父仇,不肯婚嫁,鞠养幼弟。后弟强仁杀仇家,取其心告父墓。“强仁诣县言状,有司论死。孝女诣阙,请代弟死,高宗闵叹,诏并免之,内徙洛阳。”复仇杀人,断死有据。但贾氏阙廷请代,终获应允。
若言贾孝女请代事尚凭籍复仇观念作为理论支撑,那么下述三例中妇人减免诉请则与律典规定龃龉不合。
元和十四年(819年)七月,盐铁福建院官权长孺坐赃一万三百余贯,诏付京兆府杖杀。长孺母刘氏以其耄年,丐子以养。宪宗欲屈法赦之,咨于宰臣,崔群对曰:“陛下仁侧即赦之,当速令中使宣谕。如待正敕,即无及也。”上乃使品官驰往止之,翌日,诏长孺杖八十,长流康州。关于崔群促成宪宗赦免权长孺事,两《唐书》本传皆赞以“启奏平恕”,但《册府元龟》却表达了不同意见:“议者以长孺坐赃巨万,宜处死以惩恶,今以其母而贷其生,是为人子者皆可以为大恶,因母老而不死矣。帝侧然舍之,仁也;宰相救免之,非也。”值得注意的是,权长孺免死配流,乃至后来恩赦放还,均与宗亲宰臣权德舆直接相关。赵磷在《因话录》中曾记此事原委:
宪宗知权文公甚真。后权长孺知盐铁福建院,赃污盈积,有司以具狱奏。上曰:“必致极法。”崔相群救之云:“是德舆族子。”上曰:“德舆必不合有子弟犯赃,若德舆在,自犯赃,朕且不赦,况其宗从也?”及知其母年高,乃免死,杖一百,长流康州。
权长孺减死长流似与权德舆无关,然其于长庆末自流所放还,则直接缘于权德舆余惠。《太平广记》称:“长庆末,前知福建县权长孺犯事流贬后,以故礼部相国德舆之近宗,遇恩复资。”法司以孝亲恩宥为名,更兼请减之条,权长孺贪赃案的处置结果,可谓因人废法之明证。
开成四年(839年)六月,越王贞裔孙女女道士玄真护先代数丧归葬。玄真以祖父三代皆亡殁岭外,上表请四丧归葬祖茔:
去开成三年十二月内,得岭南节度使卢钧出俸钱接措,哀妾三代旅榇暴露,各在一方。特与发遣,归就大茔合祔。今护四丧,已到长乐旅店权下,未委故越王坟所在。伏乞天恩,允妾所奏,许归大茔。妾年已六十三,孤孀家贫,更无依倚。
据《册府元龟》记载,玄真“曾祖名珍,是越王贞第六男。先天年,得罪配流岭南。祖、父皆亡殁岭外。虽累蒙洗雪,未还京师。”玄宗先天年号行用二载,《旧唐书·玄宗纪上》记曰,先天二年(713年)“十二月庚寅朔,大赦天下,改元为开元。”此后一百二十余年间,李珍等三代皆终老岭表,至文宗开成四年,由玄孙女女道士玄真护丧归葬。
垂拱四年(688年),玄真高祖越王贞与子冲等举兵匡复李唐,武则天命内史岑长倩、凤阁侍郎张光辅、左监门大将军鞠崇裕率兵讨之。九月丙寅,“斩贞及冲等,传首神都,改姓为虺氏。”神龙初,孝和反正,侍中敬晖等以越王贞父子翼戴皇家,义存社稷,请复其官爵,为武三思等沮罢。开元四年(716年),玄宗诏追复爵土,令备礼改葬。翌年,“封贞侄孙琳为嗣越王,以奉其祀,仍为立碑。”可见,早在开元初年,越王贞父子冤案早已定谳昭雪,改葬祭祀等亦依礼行事。女道士玄真曾祖珍被流放的原因史籍未详,但与越王贞平反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据《唐大诏令集·听越王归葬诏》:
越王事迹,国史著明。枉陷非辜,寻巳洗雪。其子珍,他事配流。数代漂零,不还京国。玄真弱女,孝节卓然。启护四丧,绵历万里。况是近族,必可加恩。行路犹或嗟称,朝廷固须恤助。屡委宗正等京兆府与访越王坟墓报知,如不是陪陵,任附莹卜葬。其葬事仍令京兆府接措,必使备礼。葬毕,玄真如愿住京城,便配咸宜观安置。
此敕明确区分了越王贞蒙冤受戮与李珍得罪配流的差异,玄真护李珍等丧归京,得以备礼附葬,皆因玄真孝义卓行,蒙朝廷嘉悯所致。可以认为,李珍等归葬,并不具备昭雪性质,乃是国家为旌表玄真孝行所采取的赦宥行为。
咸通六年(865年),沧州盐院吏赵鏻盗官利论死,其女以孤寒饥迫为由,诉请减死,且以与父俱死相胁:
赵氏女,山阳之盐山人。其父贸盐,盗出其息,不纳有司赋。官捕得,法当死。簿已伏,就刑有日矣。赵氏女求见盐铁官,泣想於庭曰:“某七岁而母亡,蒙父私盗官利,衣食某身,为生厚矣。今父罪根露,某当随坐法,若不可,官能原乎?原之不能,请随坐之。”法官清河崔据义之,因为减死论。赵氏大泣曰:“某之身前则父所育,今则官所赐,愿去发学释氏,以报官德。”自以女子之言难信,因出利刃於怀,力截其耳,以盟必然。崔益义之,竟全其父命。赵氏侍父刑疾愈,因诀归浮屠氏舍。
《南部新书》与《新唐书》记山阳女赵氏事迹,与此略同。《唐书直笔》云《新唐书》列房玄龄妻卢等,“《旧书·列女传》无此二十二人,《新书》皆增立,可与此证合。”《新唐书》增列山阳女赵氏事迹,当本于《皮子文薮》。赵鏻盗官利依法论死,本无可厚非。本案中,代刑者和被代者全部获免,得益于官方尤其君主特别的道德感慨,可称为一种“道德泛化型”代刑措施。
权长孺母刘氏、女道士玄真、山阳女赵氏谋求法外开恩,其诉请皆无任何法律依据。法司对于女性诉请的考虑,实质是人情与国法之博弈。有学者指出:“原始的古老传统(这一传统尤其被儒家所发扬)的以情断狱所表现出的对法律或规则的偏离倾向,在秦以后的历史中,变得逐渐突显出来。汉初已开始了扭转专依法律为准的司法倾向。”天理、国法、人情出现冲突之际,何者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律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者之所以采取曲法申恩的作法,其目的在于彰显道德教化的示范功能。宽宥罪人或有枉法之嫌,但能获得社会舆论褒奖。同时,上述罪行皆直接侵害国家利益,不存在其他受害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相较,在刑罚适用及赦宥方面更便于操作。由此,女性群体基于礼教高于法律之基本认识,以孝义亲伦名义裹胁、绑架律典的现象得以长期存在。
三、收孥女眷
“自汉迄唐,其犯重罪者,其妻子无不没为官奴婢也。”《汉书·刑法志》载:“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就法律责任而言,谋反大逆罪犯家属本身并无罪责,唯基于重惩反逆的重刑理念,始有收孥之制。魏晋南北朝之际,收孥之法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曹魏时改革女性从坐制度,“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梁天监初定律,“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唐代沿袭前朝收孥之法,在《唐律疏议·贼盗》“谋反大逆”条中规定,谋反大逆者本人处斩,未成年男性亲属、女眷等为官奴婢,家资抄没:“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唐代籍没制度的实际运行与律令规定颇有出入,扩大缘坐范围或随意变更罪名的事例时有发生。乾封元年(666年)八月丁未,武后杀司卫少卿武惟良、淄州刺史武怀运,仍改姓蝮氏。怀运之兄怀亮的妻子善氏本不在没限,竟“坐惟良等没入掖庭,荣国令后以他事束棘鞭之,肉尽见骨而死”,此为扩张缘坐范围之例。宝历元年(825年),左神策军击球将张志和因侍宴被酒乖礼,“杖八十,流丰州,家属配掖庭”,此为籍没流犯家眷之例。咸通十三年(872年)五月乙亥,国子司业韦殷裕于阁门进状,论淑妃弟郭敬述阴事。懿宗怒下京兆府决杀殷裕,籍没其家。“殷裕妻崔氏,音声人郑羽、客王燕客、婢微娘、红子等九人配入掖庭。”又据《唐律疏议·贼盗》“缘坐非同居”条:“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与此直接冲突的是,唐代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孥罪人出家女眷的现象,罪犯妻女即使隐遁修持,亦难逃没官厄运。大历十二年(777年)三月,宰臣元载事败,“载妻王氏并赐死,女资敬寺尼真一,收入掖庭。”贞元八年(792年),窦参贬驩州司马,“女尼真如,隶郴州;其财物婢妾,传送京师。”
唐代掖庭局与司农寺是容纳籍没家属的主要机构。唐宫城西有掖庭宫,宋敏求言“盖高祖所起,宫人教艺之所也。”唐都官郎中、员外郎掌管配没奴婢之造籍、验视与申报,据《都官式》载:“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唐内侍省下置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内坊六局,其中掖庭局掌宫人名籍除附、役使劳作:“凡宫人名籍,司其除附;公桑养蚕,会其课业;供奉物皆取焉。妇人以罪配没,工缝巧者隶之,无技能者隶司农。诸司营作须女工者,取于户婢。”又据《唐六典》载:“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
掖庭历两汉、魏晋,延至唐代,是收禁籍没罪犯家属的机构,也是皇帝后妃选取的重要场所,并形成一个绵延千年的特殊后宫机构。唐初充纳掖庭女性的来源较为复杂,除缘坐没入者以外,尚有伎乐侍婢、犯奸女性、别宅妇人等。籍没入宫女性多出身衣冠士族,与侍儿伎乐或别宅妇人之流存在本质差别,其资质才华亦非常人所能及。上官婉儿早年因祖父上官仪被诛,“婉儿时在襁褓,随母配入掖庭”,因擅长文词,明习吏事,“自圣历已后,百司表奏,多令参决。中宗即位,又令专掌制命,深被信任。”唐代有数名皇子生母为掖庭宫人,如睿宗第二子惠庄太子伪,“母柳氏,掖庭宫人”,武后以母贱,欲不齿之。宪宗有二十子,其中“十七王皆后宫所生,史逸其母之号氏。”实践中,没官女性与妃殡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如代宗生母章敬皇后吴氏,“坐父事没人掖庭。”开元二十三年(735年),玄宗以忠王傍无媵侍,命高力士选掖庭宫人以赐之,而吴后即在籍中。宣宗生母孝明皇后郑氏,本为李锜侍婢,“锜诛,没入掖廷,侍懿安后。宪宗幸之,生宣宗。”伴随其自身命运变迁,籍没女性凭借其特殊身份与才能,对唐代宫闱政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累年采纳、异邦进奉、获捷献俘等因素,掖庭宫女数量急剧膨胀。自太宗朝始,朝廷多次下诏放免宫人,其中不乏籍没女眷。武德九年(626年)八月癸酉,“放掖庭宫女三千余人。”神龙元年(705年)正月甲辰,中宗即位大赦,“其为周兴等所枉者,咸令清雪,子女配没者皆免之。”贞元二十一年(805年)三月庚午,“出掖庭教坊女乐六百人于九仙门,召其亲族归之。”长庆四年(824年)二月辛卯,“敕先在掖庭宫人及逆人家口并配内园者,并放出外,任其所适。”
唐代没官家口,须经赦令方可放免。司法实践中,发布别敕是放免罪人女眷的重要方式,此类举措具有特赦意涵。唐代放免籍没女性的情形有三:其一,直接放免罪人女眷。贞观十七年(643年)四月,汉王元昌以谋反“赐自尽于家,而宥其母(元昌母孙殡)、妻、子。”贞观十九年(645年)十二月庚申,以“夙经任过,不忍枭悬”,赐侍中刘泊自尽,而“免其妻孥。”贞元七年(791年)十月,郭子仪孙郭钢叛走吐蕃赐死,德宗以尚父“翼戴肆勤,安固邦国”之功,郭钢父母妻子“并原之,俾复其位,其诸不坐皆释放。”其二,新君即位,特赦罪人家眷。此举旨在“导迎休和,荡涤瑕累”,昭示维新气象。神龙三年(707年)七月五日,成王千里等参与节愍太子谋反,失败被杀,家属籍没,景云元年(710年)睿宗登位,获得昭雪。据西安市灞桥区洪庆村出土的《唐成王妃慕容氏墓志》言,千里妻慕容氏于开元十三年(725年)二月廿六日,寝疾于洛阳劝善里私第。并于次年十一月廿八日,与成王合葬于“京兆同人原,礼也。”贞元二十一年(805年)二月癸丑,顺宗诏“释掖庭没官妇人朱泚妻徐氏等。”元和十四年(819年)三月辛卯,“李师道妻魏氏并男没入掖庭。”次年七月,穆宗敕“许逆贼李师道妻魏氏为尼,住法云寺。”其三,臣下劝谏,放免罪人女眷。大和九年(835年)十一月“甘露之变”,李孝本二女配没右军,文宗不避宗姓,纳入宫禁。右拾遗魏謩上疏切谏,“帝立出二女。”
又据《唐律疏议·名例》“彼此俱罪之赃”条:“罪人于后蒙恩得免,缘坐者虽已配没,亦从放免。”此类放免须以罪人平反昭雪为前提。武德中,高祖不察突厥反间之计,诛杀广州总管刘世让,籍没其家。“贞观初,突厥来降者言世让初无逆谋,始原其妻子。”神龙三年(707年)七月庚子,太子李重俊与羽林将军李多祚等率众诛武三思事败,李重俊、李多祚为部下所杀,籍没其家。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七月丙辰,诏复李多祚官爵,“仍宥其妻子。”
四、配流安置
与收孥之法相比,配流、安置是唐代处置罪人女眷的补充方式。据《唐律疏议·贼盗》“谋反大逆”条,谋反之认定及处断分为两类:其一,“结谋真实”且“能为害者”,缘坐范围涉及广泛,且处罚严厉;其二,“结谋真实而不能害者”,缘坐范围仅限父母、子女、妻妾,不及其他亲属,家资亦不在没限: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据此,凡谋反查证属实者,罪犯家属即应没官。值得注意的是,自贞观年间便逐步形成宽宥罪人女眷的先例,以配流作为没官之替换措施,反逆罪人女眷遂成为配流女性的重要来源。贞观十七年(643年)四月,吏部尚书侯君集坐与太子李承乾连谋,斩于四达之衢,籍没其家。侯君集临刑时以破灭二国之功,乞令一子以守祭祀,“由是特原其妻及一子,徙于岭南。”载初元年(689年),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里等三十七人谋反,“曹断并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徐有功引《贼盗律》:“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流三千里。”后宗君哲状称无反可寻,请依有功所议断流。
天宝至贞元时期,出现数宗诬告谋反案件,其中不乏事主妻女配流边裔之例。天宝五载(746年)十二月,李林甫诬告赞善大夫杜有邻、著作郎王曾、左骁卫兵曹柳绩等妄称图谶、交构东宫、指斥乘舆,并下狱死。“有邻、绩及曾等皆杖死,积尸大理,妻子流远方;中外震栗。”天宝六载(747年)十一月丁酉,李林甫又诬构杨慎矜反逆,“赐慎矜及兄少府少监慎余、洛阳令慎名自尽;敬忠杖百,妻子皆流岭南。”天宝十一年(752年),王鉷以弟王焊逆谋,赐死于三卫厨,“妻薛氏及在室女并流。”建中二年(781年),杨炎、庾凖“诬刘晏以忠州叛,杀之。妻子徙岭表,朝野为之侧目。”上述杜有邻、杨慎矜、王鉷、刘晏四例皆因诬构所致,因查无明证,牵强比附,率以“谋反而无害”论罪,事主断死,妻女配流。
此外,流犯配偶随行制度的存在,亦是女性配流的重要原因。诸犯流应配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由此,流犯妻妾具有随同配流之法定义务,而男性尊、卑亲属却可选择是否随流。龙朔三年(663年)四月戊子,右相李义府因厌胜、赃贿等事“除名长流嶲州。”至高宗上元元年(674年)大赦,“义府妻子得还洛阳”,此为妻子随流之证。元和八年(813年)九月,刑部侍郎王播奏请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诸镇,“有妻儿者,亦任自随。”直至晚唐,流犯配偶随行制度仍被强调,但流犯亡故后,随流妻妾的附随义务亦告终结,可选择返回原籍或滞留流所。大中五年(851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后有配长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减等者,并勒将妻同去,有儿女情愿者,亦听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任勾留,情愿住者亦听。”
与“配流”制度有别,妇人“安置”刑的适用则更凸显出中晚唐时代的特色。唐代“安置”可追溯至显庆四年(659年)许敬宗诬陷长孙无忌谋反事。显庆四年四月戊辰,“下诏削无忌太尉及封邑,以为扬州都督,于黔州安置,准一品供给。”《旧唐书·则天本纪》载嗣圣元年(684年)“二月戊午,废皇帝为庐陵王,幽于别所。”对此,《册府元龟》、《南部新书》皆云“房州安置”。有学者指出:“在将被安置人放逐时,可根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他们的身份和待遇,向他们示以不会赶尽杀绝之意。”《读律佩觿》曾言安置与“三流”之别:“(安置)或栖以传舍,或给以口粮,使之稍有以自遂,始得谓之安……惟止于年为稽考,月为点检,禁令不得恣行他适而已。以是为置,即以是为安。庶乎与三流之流迥别,方与安置之义允符。”可见安置具有贬黜荒远、待罪贬所的特点,是一种将官员贵族幽禁于边远州郡,保留一定的政治及物质待遇,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分措施。自开天之际,安置开始被作为一类独立罚则,时常与左降、配隶、量移等并列于诏敕之中。开元十八年(730年)正月丁巳制:“其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天宝七载册尊号赦》载:“其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稍与量移。”敬宗长庆四年(824年)三月壬子大赦,敕“诸色得罪人,先有敕云纵逢恩赦不在免限并别敕安置者,亦放还。”安置之刑罚的位阶介于徒、流刑之间,且时常作为流刑之减等措施适用。广德二年(764年)春正月壬寅,“敕称程元振变服潜行,将图不轨,长流溱州。上念元振之功,寻复令于江陵安置,复念其保护之功也”。此为降流刑为安置之例。元和十二年(817年),郑州刺史崔祝坐赃三万余贯,宪宗“缘其身居忧服,未可授官,宜且于康州安置,待服满日处分。”后因所至迟留,锢身配流康州。此为升安置为流刑之例。
中晚唐时期出现以“安置”罪人女眷为“没官”减等的现象,并在平定藩镇活动中多次出现。若言女性配流多据律令裁决,则安置罪人女眷则多依情势酌定。贞元元年(785年)八月,朔方部将牛名俊斩李怀光首以降。李怀光曾外御吐蕃、助平朱泚,故对其家人法外开恩:“宜以怀光男一人为嗣,赐庄宅各一区。仍还怀光尸首,任其收葬。怀光妻、诸儿女,递送澧州,委李皋逐便安置,使得存立。其出嫁女、诸亲并释放。”李怀光死后,朝廷遵从出嫁女不坐之旧制,仅将怀光妻王氏等递送澧州安置。贞元元年八月己卯《平李怀光诏》言“宜以怀光男一人为嗣”,恐朝廷尚不知怀光诸子皆亡。据《新唐书·李怀光传》:“初,怀光死,其子琟尽杀其弟乃死,故怀光无后。”怀光子琟、瑗等死,无人承祀,遂以怀光外孙燕八八为后,此亦与放免出嫁女直接关联。《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三“贞元五年(789年)三月戊辰”条:“初,上思李怀光之功,欲宥其一子,而子孙皆已伏诛;戊辰,诏以怀光外孙燕八八为怀光后,赐姓名李承绪,除左卫率胄曹参军,赐钱千缗,使养怀光妻王氏及守其墓祀。”安置叛臣李怀光妻女乃至立后承祀的一系列举措,与其说是德宗感念勋旧之善政,不如说是中晚唐时期廷姑息藩镇割据的无奈之举。是时朔方甫定,藩镇狂悖者尚众,安置女眷之举在明正典刑的同时,其怀柔安抚之政治意涵昭然若揭。
值得注意的是,安置藩将家眷先例的创制与适用,对中晚唐时期平定藩镇产生了深远影响。元和十四年(819年),平定淄青李师道,师道异母兄师古已于元和元年(806年)闰六月卒,师古妻裴氏、女宜娘起初与师道妻魏氏等一并没入掖庭。元和十四年五月,宪宗以逆人亲属量罪轻重为由,改裴氏、宜娘邓州安置:
十四年,诛李师道。上顾谓宰臣曰:“李师古虽自袭祖父,然朝廷待之始终。其妻于师道即嫂叔也,虽云逆族,若量罪轻重,亦宜降等。又李宗奭虽抵严宪,其情比之大逆亦有不同。其妻士族也,今其子女俱在掖廷,于法皆似稍深。卿等留意否?”群对曰:“圣情仁恻,罪止元凶。其妻近属,傥获宽宥,实合弘煦之道。”于是师古妻裴氏、女宜娘,诏出于邓州安置。宗奭妻韦氏及男女先没掖廷,并释放,其奴婢、资货皆复赐之。
与没入掖庭相比,安置之优待体恤之意不言自明。大和三年(829年)五月甲申,平定沧州李同捷。文宗袭用处置李怀光、李师古女眷先例,诏于湖南安置同捷母、妻等人,据《破李同捷德音》:“其母孙氏、妻崔氏,并男及家口等,并宜特从宽宥。今于湖南管内诸州,有空闲处安置。”另据《唐会要》:“其李同捷母、妻并男元达等,诏并宥之,令于湖南安置。”李同捷子或在律令规定从坐年龄之下,故一并安置。同捷败后,前沧州节度掌书记崔从长亦“配商州安置。”同年六月,又以李同捷弟同志“久因贬滴,不涉逆谋,又知异出,特宽缘坐,宜听随母,于所配居止。”
上述三例“安置”罪人女眷事例,均与朝廷革除藩镇割据的政治策略直接关联。“安置”主要作为没官或配流之减等加以适用,在彰显朝廷宽仁好生的同时,更能达到孤立逆党、延揽人心之目的。
本文原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