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锦芳,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闫宇,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本文刊发于《战略决策研究》2026年第4期,第97-114+143页,注释略。
内容提要:出口管制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议题。随着国际格局深度调整,全球出口管制制度体系历经萌芽、发展、调整与泛化四个阶段。在此进程中,主要经济体基于各自经济安全诉求,逐步形成霸权型、规范扩散型、产业竞争型、防御型等差异化管制模式。从发展趋势看,出口管制对象正加速向特定国家及其关联主体集中,管制重心由物项流动管理转向技术能力约束,且与其他经贸政策的协同性显著增强。对此,中国亟需构建差异化出口管制应对机制,完善出口管制自主知识体系,提升全球出口管制规则塑造能力。
关键词:出口管制;发展趋势;全球治理;经济安全;科技竞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显著上升,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受到冲击,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多元挑战和风险。在此背景下,出口管制作为兼具安全与经济属性的重要政策工具,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出口管制一般指一国政府出于经济、政治、军事或外交等目的,对特定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限制或禁止性措施。当前,全球范围内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专门出口管制国际条约,不同国家基于差异化的权力基础、制度能力与规范诉求,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出口管制实践模式。近年来,随着大国科技竞争烈度急剧升级,诸多原本不属于出口管制范畴的议题被人为建构为安全威胁,出口管制逐渐沦为部分国家推行地缘经济战略、实现地缘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一趋势主要由以美国为首的全球北方国家驱动,其根本目的在于维系既有霸权,遏制中国、俄罗斯以及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力量的崛起。与此同时,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亦加快完善本国出口管制制度,力图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维护自身安全与发展利益。
当前学界关于出口管制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美国、欧盟等典型经济体出口管制立法及政策演进,缺乏对不同类型出口管制模式系统性梳理和国际比较。鉴于此,本研究以全球出口管制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重点对出口管制的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考察其政策逻辑,进而研判全球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日益突出的贸易安全化问题提供化解思路。
一、全球出口管制的历史演进
出口管制制度雏形可追溯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与国际力量格局的变迁,这一制度逐步从战时临时措施演变为常态化的经济安全治理机制,其侧重点也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显著差异。总体而言,全球出口管制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萌芽期、发展期、调整期与泛化期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萌芽期(1917—1948年)。在两次世界大战相继爆发、国家安全高度军事化时期,出口管制重点在于阻断具有军事价值的物资和技术流向敌对国家,以保持战略优势。现代意义上的出口管制制度可追溯至1917年美国颁布的《与敌国贸易法》,该法授权总统限制甚至中断与敌对国家的一切贸易往来。此后,1935年美国通过《中立法案》,对交战国实施贸易禁运。1940年又通过《出口管制法(1940)》,重点限制石油、化学品及飞机零部件等关键战略物资对日本出口。与此同时,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军用装备、武器弹药等须经许可方可出口。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出口管制尚处起步阶段,主要围绕战争安全需要展开。
第二阶段为发展期(1949—1993年)。二战结束后,美国和苏联从战时盟友迅速转变为战略对手,两极冷战格局形成。出口管制重点在于通过战略物资封锁限制社会主义阵营的军事与经济能力,并随着美苏关系起伏不断调整。大致可细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严格封锁时期(1949—1953年),冷战初期,美国为遏制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发展,于1949年通过《出口管制法(1949)》,并联合西欧国家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以下简称“巴统”),对社会主义阵营实施大范围禁运。二是有限放松时期(1954—1978年),随着全面封锁对美国工商界利益及西欧经济复苏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对出口管制政策进行策略性调整,强调“有选择的限制”,即在不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部分非敏感商品出口。“巴统”的禁运项目数量也明显下降,从1952年初的285项缩减至1958年5月的118项。三是再次收紧时期(1979—1993年),20世纪70年代初美苏关系短暂缓和,出口管制有所松动,但到70年代末,随着苏联入侵阿富汗,美苏战略竞争重新升级。美国再度强化对苏出口限制,且管制重点从传统军用品转向计算机、微电子、数控机床、电信设备等高新技术领域。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全球出口管制得到极大发展,管制目的从单纯维护军事安全拓展到维护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并重,管制形式从单边管制扩展到多边协同管制,管制对象从战略物资为主延伸至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阶段为调整期(1994—2017年)。1991年苏联解体标志着冷战格局正式终结,建立在东西方阵营对抗基础之上、服务于西方国家冷战战略的“巴统”体制也随之失去存续基础。为适应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并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对原有出口管制政策和机制进行调整。一是重建集团性出口管制机制,推动多边出口管制框架转型。1994年3月31日,“巴统”正式宣告解散,其原有管制清单在新机制建立前被暂时沿用。1996年7月,美国、日本等32个国家共同建立了“瓦森纳安排”这一新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与“巴统”相比,“瓦森纳安排”约束性明显弱化,成员国可以参照共同原则和清单自主决定实施出口管制的措施、方式及许可审批标准。二是适当放松部分管制范围,减少对正常经贸往来的干预。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各国关系趋于缓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应调整出口管制政策。一方面放松对盟国及友好国家的出口限制,强化盟友间的技术与贸易合作。另一方面适度放宽对部分非军事物项及一般两用物项的管制,改变“巴统”时期过于严苛的全面封锁模式,以兼顾国家安全与经贸发展的双重需求。
总的来看,冷战结束重塑了全球出口管制的外部环境,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调整出口管制政策的过程中,既延续了对敏感物项和关键技术的严格管控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成员国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的现实。2001年“9·11”事件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开始逐步建立或完善本国出口管制制度及反制机制,主动参与全球防扩散治理进程。然而,全球出口管制体系中的权力分布失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美国等西方国家凭借先发优势,长期占据国际经贸规则与出口管制体系的主导地位,在“瓦森纳安排”等多边机制中掌握较强话语权。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虽逐步跟进相关制度建设,但整体仍处于被动适应规则的边缘位置。
第四阶段为泛化期(2018年至今)。出口管制“泛化”表现为实施国通过扩大对管制对象、适用行为的解释边界,导致管制范围大幅延伸。2018年以来,大国战略竞争持续加剧,全球权力格局正历经深刻嬗变,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出口管制从传统的防扩散工具异化为服务其政治目的重要杠杆,推动全球出口管制进入泛化阶段。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管制对象泛化。冷战结束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出口管制对象主要聚焦于具有明确军事用途或高度安全敏感性的物项。近年来,随着军事技术与民用技术深度融合,二者的界限日益模糊。部分国家刻意泛化“两用物项”的认定标准,将大量普通民用消费品、开源软件,甚至基础科学研究成果随意纳入管制范畴,显示出强烈的保护主义倾向。第二,适用行为泛化。尽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对域外管辖作出原则性界定,为规范出口管制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但部分国家无视国际法准则,通过对技术出口、再出口及境内技术转让等行为的扩张性解释,不断拓展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范围,给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造成巨大冲击。
总的来看,这一泛化趋势使得全球出口管制规则体系日趋复杂,国家间规则协调难度不断增加。此外,由于现有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决策程序僵化,以双边协议、区域联盟和伙伴关系为基础的小型化协调机制逐渐兴起。这种碎片化的机制不仅加剧了各国在安全与发展之间的非对称性选择,更削弱了全球范围内关于出口管制的国际共识,导致各类管制措施被频繁使用,进一步扰乱了全球贸易与技术合作的正常秩序。
二、出口管制模式国际比较
出口管制是一国围绕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所作出的制度选择。不同经济体由于所处国际权力位置、产业结构条件和外部安全环境不同,对安全与经济关系的理解也不相同,并据此赋予出口管制不同的战略功能,最终导向霸权型、规范扩散型、产业竞争型及防御型四种差异化的出口管制模式。
(一)霸权型出口管制模式
霸权型出口管制模式,是指实施国在权力竞争和安全焦虑驱动下,将出口管制作为维护自身优势地位、延缓竞争对手技术追赶并塑造国际秩序的重要战略工具。在全球科技与产业竞争中争取领先地位,是各国普遍存在的政策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国家通常会在“自强”与“排他”两类路径之间进行选择,前者侧重通过创新投入和产业升级提升自身能力,后者则通过压制甚至破坏其他国家技术发展与创新来获得优势。霸权型出口管制模式正是“排他性竞争”逻辑在出口管制领域的制度化体现。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基于三方面条件:一是实施国在全球价值链、技术体系或规则网络中占据关键枢纽位置,具备将国内规则外溢为国际约束的结构性能力;二是实施国对技术扩散和权力转移具有高度安全威胁认知,注重阻止对手获取政府认为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技术,甚至不惜以牺牲国内经济利益为代价;三是实施国具备较强的联盟动员能力,能够通过伙伴协调放大单边管制效力。相应地,霸权型出口管制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展开:一方面依托核心技术和标准制定权不断扩大出口管制范畴,从而占据更多战略资源以创造霸权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施压或施惠第三方国家,将单边管制转化为跨国协同行动,提高规避成本并增强域外约束力。
美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其长期凭借在全球科技、贸易、金融和规则体系中的结构性优势,以本国利益为导向,选择以安全逻辑为主导的出口管制模式。从具体路径来看,一方面,美国通过制度设计不断拓展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范围。借助再出口管制、最低含量规则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FDPR)等安排,将大量境外生产但使用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的产品纳入其许可体系。尤其在半导体领域,美国凭借其在芯片设计软件、先进制造设备和关键技术路线上的优势,持续强化FDPR适用范围,将先进芯片及相关制造设备的非美供应渠道一并纳入管制,显著提升了全球高端技术供给对美国规则的依赖程度。同时,美国还通过限制“美国人”参与特定技术研发和生产活动,将管辖范围由有形物项进一步延伸至知识、人才和技术服务流动。由此,其出口管制已明显突破传统属地原则,不再局限于境内出口行为,而是借助技术来源、设备使用、软件嵌入和人员身份等连接点,将其规则外溢至第三国企业和跨国产业链。另一方面,美国对其盟友采取差异化治理策略,通过“激励—约束”并行的方式推动其政策对齐。对于积极配合其战略目标并建立相应出口管制制度的国家予以奖励,对未完全纳入其出口管制体系的国家则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以验证最终用户计划(Validated End-User,VEU)为例,被纳入名单的“可信企业”在进口特定受控物项时可免于逐案申请许可证,但仍需接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的定期评估,且授权可被随时调整或撤销。2025年9月BIS将英特尔、三星、SK海力士等在华工厂移出VEU计划,实质是通过对VEU资格的动态管理对跨国企业和其所在国施加政策压力,迫使其在对华政策上追随美国立场。总的来看,霸权型出口管制本质上是“零和博弈”思维下的技术民族主义实践,它不仅会恶化国家间关系、破坏国际合作和国际秩序、加剧全球分化对立,还会阻碍实施国科技进步并损害其经济利益。
(二)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模式
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模式,是指实施国主要将出口管制作为规则输出、标准推广和治理理念传播的工具,以提升其在全球经济安全治理中的制度影响力和话语权。随着经济、文化与制度等因素在塑造行为体行为与身份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具备“规范性权力”的国家更倾向借助价值观推广与规则输出实现对外利益拓展。在此背景下,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模式成为其规范扩散的重要载体。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基于以下条件:实施国拥有一定的规范性力量,能够借助观念、规范等非物质性因素发挥影响,且主要以引导吸纳的方式推动各方遵守自己确立的出口管制规则,其特点是说服性而非强制性力量。相应地,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展开:一是发挥认知型领导力,即率先提出并实践新的出口管制规范,塑造其他行为体对敏感技术风险及管制边界的认知;二是发挥示范型领导力,即将内部形成的出口管制规则转化为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的行为模板,通过制度协调、能力援助和规范推广等扩大其外部影响,但其核心仍然是竞争和利己逻辑。
欧盟是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模式的典型代表。其长期依托和平、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等价值理念塑造自身定位,将出口管制包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保护人权的重要工具,借此树立“负责任管制者”形象,进而为自身参与国际规则建构奠定基础。从规范传播的具体路径来看,第一,欧洲议会多次主张将可能侵犯人权的新兴技术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框架。2021年9月修订的《建立欧盟两用物项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度》首次将网络监控物项纳入管制范围,使“人权风险”成为重要审查标准。此后,围绕“飞马”间谍软件问题,欧洲议会又推动各成员国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监管,并主张将“人权尽职调查”纳入企业出口合规义务。第二,欧盟通过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监管与执法,逐步提升成员国间制度的一致性,以在国际上争取更加统一和强大的欧盟声音,并借助合作机制、伙伴关系及发展计划等机制进一步扩散欧盟规范。例如,欧盟依托“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出口管制项目”(EU Partner-to-Partner Export Control Programme,P2P),为非欧盟国家提供法律咨询、能力建设与制度培训,推广其制度理念和规则框架。该项目自2004年启动以来,已与50多个国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许多伙伴国采纳了与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相似的法律框架和管制清单。
近年来,随着安全认知变化和地缘竞争加剧,欧盟展现出将技术问题安全化、监管规则武器化的倾向,但这并非对规范扩散型模式的根本背离,而是在国际权力格局变化与技术竞争加剧背景下,对原有规范逻辑的延伸运用,体现为一种“软实力资源硬使用”策略转向。
(三)产业竞争型出口管制模式
产业竞争型出口管制模式,是指实施国将出口管制嵌入产业政策体系,以维护关键产业安全、保护技术优势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在大国竞争背景下,中小国家往往会选择介于制衡与依附之间的对冲战略,其政策取向更加强调维护自身发展空间与战略自主性。由于中小国家资源禀赋有限,其经济增长与国际竞争力往往依赖少数优势产业,这些产业具有高技术壁垒与高附加值特征,一旦被竞争对手超越,将削弱其全球价值链地位与市场议价能力。产业竞争型出口管制模式由此成为其“锁定优势”的重要政策工具。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基于以下两方面条件:一是实施国具有较强的产业结构性权力,即在特定产业链关键节点上拥有技术积累、制造能力或市场支配力;二是实施国面临安全与利益交织的双重压力,既担忧核心技术外流损害本国产业安全,又希望兼顾产业开放,维持企业收益和国际市场地位。相应地,其实施路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围绕重点产业链节点实施精准管制,通过控制产业链上游或核心节点,维护本国产业在特定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其二,在产业利益约束下动态调整管制强度,使出口管制在服务产业竞争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经营、出口收益和供应链稳定的冲击。
日本和韩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二者均处于全球半导体产业链的关键节点。其中,日本半导体的产业结构性权力集中于产业链前端的半导体材料和制造设备领域,韩国半导体的产业优势则主要体现在存储芯片和代工领域。基于此,日韩两国的出口管制均主要围绕半导体产业展开,重点在于防止关键技术外流并巩固本国产业竞争优势。其中,日本表现尤为突出。2022年《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出台后,日本将“战略不可替代性”确立为重要政策目标之一,并持续扩大半导体相关出口管制范围,将先进制造设备、关键材料、芯片设计工具及部分高端芯片产品纳入管制范围,逐步形成覆盖设备、材料和设计环节的链条式管制结构。韩国虽长期依赖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但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变化,韩国开始对既有框架作出有限调整。2024年韩国修订《对外贸易法》,允许将尚未在传统多边机制下达成一致、但已由临时性国家联盟管控的项目纳入战略物资管制范围,并扩大韩国产业通商安全院在政策支持与产业影响分析方面的职能,表明其政策取向正在由被动遵循多边规则转向更主动的产业安全考量。
全球水平分工下的半导体制造模式,是国际资本全球战略布局和理性选择的结果,其高附加值与技术密集的特点也决定了产业利益在出口管制决策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日韩与中国之间存在紧密且大规模的经贸联系,两国在制定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时,必须权衡管制措施对本国企业产能与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潜在影响。正因如此,日韩在推进出口管制的同时,往往在政策表述上保留一定的模糊空间。例如,日本多次强调出口管制清单修订“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韩国政府亦将“芯片四方联盟”表述为“半导体供应链协商机构”或“四方协商机构”,刻意避免使用“联盟”等具有排他性和对抗性的措辞。总的来看,产业竞争型出口管制模式呈现“靶向遏制”的特点,通过有选择地限制关键领域合作,对既有全球分工体系形成干扰,进一步加剧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
(四)防御型出口管制模式
防御型出口管制模式,是指实施国在面临外部制裁、供应冲击或地缘风险上升时,将出口管制作为维护战略资源安全、稳定国内经济运行和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工具。此类模式并不以塑造外部秩序或扩大产业优势为主要目标,而是更强调在高压外部环境下增强国家经济安全韧性,具有较强的被动应对和防守色彩。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基于两方面条件:一是实施国遭受持续性的外部制裁、技术封锁或供应链挤压,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面临较大压力;二是实施国掌握一定的关键性、战略性资源,能够借助出口管制对冲外部冲击、维持谈判筹码。从实施路径来看,防御型出口管制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其一,为应对外部压力和不确定性冲击,实施国通常强化紧急决策与政策调整能力,以提高出口管制的响应速度和制度灵活性。其二,实施国倾向于围绕本国掌握的战略性资源和关键产品实施防御性管制,以增强自身在危机情境下的资源控制力及政策回旋空间。
俄罗斯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作为资源大国,俄罗斯长期是欧盟能源、黄金、钻石、金属、化肥、合成橡胶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方,其丰富的资源储备以及对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影响力构成了俄罗斯对美欧等经济体的非对称权力和反制利器。自2022年乌克兰危机升级以来,面对美欧等西方经济体的持续制裁,俄罗斯逐步将出口管制纳入整体反制框架,并将其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增强对外博弈能力的重要手段。
从具体路径来看,第一,俄罗斯弱化了对常规出口管制清单和一般审批流程的依赖,更多通过总统令、政府决议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出口状态,以提高政策响应速度和实施弹性。2022—2024年,俄罗斯出台的反制裁相关法律法规中,总统令、政府决议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占比高达90%,体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特征。第二,俄罗斯围绕粮食、化肥、能源、金属、木材以及部分高技术产品等战略性资源和关键物资实施出口禁令、临时限制或配额管理。这些措施会通过全球产业链传导至下游制造领域,对汽车、不锈钢、电动车电池、微芯片、发光二极管和智能手机等相关产业的生产与供应造成影响,进而给消费国施加经济政治压力。第三,俄罗斯针对“不友好国家”施加更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乌克兰局势升级后,俄罗斯将实施制裁、冻结俄资产或支持制裁行动的国家逐步纳入“不友好国家”清单,并在进出口、投资准入、股权收购、不动产购买等方面对其实行更为严格的事前审批制度。与此同时,俄罗斯也在有限范围内加强与周边伙伴的制度协调,以增强本国防御能力并缓解外部压力。近年来,俄罗斯通过俄白联盟国家、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独联体和上合组织等框架加强安全协同,将出口管制纳入区域合作议程。总体来看,防御型出口管制模式侧重国家自主决策和行政灵活调控。就俄罗斯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具备极大的操作弹性,能够有效提升反制裁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探析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出口管制措施主要由发达国家实施,发展中国家仍是贸易便利化的主要推动力。2025年特朗普重启“美国优先”议程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盟友聚合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剧变,但其围绕关键技术竞争对新兴经济体展开制度制衡的本质并未改变,只是在管制重点、施政节奏、力度和技巧上呈现新的调整。
具体来看,美国等西方国家出口管制呈现目标集中化、内容纵深化、方式体系化三大发展趋势,三者并非彼此孤立的政策变动,而是发达经济体安全思维不断扩张下彼此联动、相互助推的制度演变过程。管制目标集中化,体现为管控资源向特定竞争对手倾斜,以此提升政策针对性与政治号召力。针对既定对象开展遏制,势必要求管控触及支撑其长期竞争力的核心技术领域,推动管制内容不断深化。当管控范畴从实体产品延伸至技术能力层面,单一的出口限制手段已然收效有限,政策随即转向多部门、多举措协同发力,管控方式逐步走向体系化。与此同时,体系化管控也会进一步精准锁定管控对象、约束核心技术,反向助推目标集中化与内容纵深化程度加深。三类趋势由此形成锁定对象、限制能力、综合施压的完整政策闭环,并在实操中不断自我强化。这套逻辑持续渗透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不断侵蚀多边治理、市场开放与交易效率,使得全球经贸治理逐步凸显安全化、集团化与碎片化态势。
(一)管制对象加速向特定国家及其关联主体集中
近年来,地缘政治博弈常态化,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出口管制作为遏制特定国家发展、维护自身霸权的工具,通过精准管控特定国家及其关联主体,阻断其技术获取与产业升级路径。当前,中国和俄罗斯已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一,出口管制目标国家呈现出高度集中的趋势。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对中国和俄罗斯实施的出口管制强度、范围与频次均远超其他国家。其中,对华管制以技术遏制为核心导向。截至2024年底,被纳入美国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已超1000家,占比达到28.4%,且新增实体高度集中于半导体、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战略性高技术领域,旨在限制中资企业获取关键技术,进而重塑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格局。与此同时,欧盟在安全认知持续调整的背景下,逐步将中国界定为“技术竞争对手”,并在技术转移、投资安全审查及供应链重构等方面强化对华防范,形成与美国相呼应的政策取向。相较之下,对俄出口管制更具封锁性特征。乌克兰危机爆发后,美国主导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联合制裁,基本切断高科技产品和两用物项对俄供应,通过制造技术断层,迫使其陷入代际差距。日本也通过修订补充性出口管制制度,强化在机床、雷达与无线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设备及精密检测仪器等领域的最终用途审查与许可要求,将中俄等“一般国家”纳入更为严格的管制框架中。由此可见,主要发达经济体正围绕中俄构建差异化且具有针对性的出口管制体系,未来相关制度安排仍可能持续演进并进一步完善。
第二,关联主体的管制范围呈现持续外溢的趋势。乌克兰危机等重大地缘政治冲突强化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对“关联网络风险”的认知,管制对象逐渐从直接交易方延伸至中小供应商、金融机构、物流服务商及第三国等中介主体。例如,欧盟在第12轮对俄制裁方案中引入强制性的“无俄罗斯条款”,要求欧盟出口商在与第三国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再出口限制性条款,禁止将特定高风险物项转供俄罗斯或供俄罗斯使用,从而通过合同义务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和跨国公司遵守欧盟的出口管制规则,明确将管制范围延伸至第三方主体。此外,实施国对关联主体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只要与特定国家实体存在持股、技术授权、合作研发等任何一种关联,均可能被纳入管制清单。例如,2025年9月BIS发布“50%股权穿透规则”,对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的企业持股超50%的子公司追加同等出口管制措施。虽然该规则后被暂停一年,但已释放出美国通过资本关联扩大管制范围的政策导向。
总的来看,对管制方而言,对特定国家及其关联主体的精准管制短期内可实现其技术封锁与安全防控的目标,但长期将导致其技术创新效率下降;对被管制国家及其关联主体而言,精准遏压制度将迫使相关企业重新评估市场布局和供应链配置,造成“寒蝉效应”,进一步影响其国际科研合作、人才流动和资本投资,全球供应链和产业生态将受到严重冲击。
(二)管制重心由物项流动管理转向技术能力约束
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出口管制重心正由传统的物项跨境流动管理,逐步转向对技术能力形成条件的约束。传统出口管制主要以设备、材料和技术文档等有形或可识别物项为对象,随着全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加速发展,技术竞争不再体现为单一产品或单项技术的静态占有,而是体现为对算力、数据、平台、科研网络和供应链节点等关键要素的控制。出口管制目标也由阻断具体技术流动,转向延缓目标国技术积累、产业升级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形成。
第一,关键与新兴技术领域的上游节点成为优先管控对象。尽管国际社会对关键与新兴技术的界定尚未统一,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重点领域选择和治理方向上已呈现明显趋同。先进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绿色能源及航空航天等兼具安全属性与经济价值的领域,成为各国优先管控对象。在具体实施上,管制逻辑由以往的广覆盖转向对技术链条中“高杠杆节点”的精准约束,即优先锁定上游瓶颈环节以放大管制效果。例如,在量子与先进制造领域,低温电子元件、冷却与探测设备等关键支撑环节受到重点限制;在先进半导体领域,沉积、光刻、掩模、显微测量及蚀刻等核心设备与材料因直接决定下游应用能力,而被纳入更严格的监管范围。
第二,监管范围由有形物项延伸至无形要素,出口管制开始直接嵌入技术能力的形成过程。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正逐步被纳入出口管制与安全审查框架。作为数字时代技术竞争的基础性资源,数据的跨境流转直接关乎国家技术安全与发展利益。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强对关键技术、生物制药、数字基建等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数据出境管控,并针对中国、俄罗斯等特定国家强化限制措施,试图通过“数据孤立”削弱其对关键数据资源的获取能力。在此背景下,数字跨国企业、数字平台以及数据经纪商等主体,也逐渐成为出口管制的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算力获取与云服务等新型技术供给方式也开始成为出口管制的新焦点。2025年11月,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提出,应将先进芯片出口管制由传统“出售模式”转向“租赁模式”,即对达到一定性能门槛但未被完全禁止出口的高性能芯片,不再允许直接出口,而应仅允许通过特定云端算力平台提供受控访问权限,以强化对先进算力使用场景的监管。进一步地,2026年1月,美国众议院通过《远程访问安全法案》,首次明确将“远程访问”纳入监管范畴,旨在防范目标国家通过租用境外云计算服务间接获取受控先进算力资源。由此可见,出口管制监管重点已不再局限于实体芯片等有形物项跨境流动,而是扩展至先进算力的远程获取与使用方式。
总的来看,当出口管制直接限制技术形成能力时,将对全球产业链和创新链两方面产生影响。在产业链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对上游核心设备、技术数据的精准封锁,直接切断目标国家和企业的供应链命脉,不仅推高生产与合规成本,更迫使产业链进行区域化重构,导致全球产业链效率下降、韧性受损;在创新链方面,出口管制不再是简单阻断技术流动,而是通过限制技术数据共享、科研网络联动和高端技术服务获取等方式,意图从源头延缓目标国的技术积累与迭代。
(三)出口管制与其他经贸政策的协同性显著增强
经济制裁、关税政策、出口管制及投资审查等长期以来是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重要经贸政策工具。随着安全议题的泛化,这些工具由相对独立运作逐步转向协同使用。其中,出口管制锁定技术源头,投资审查切断技术获取路径,经济制裁封堵交易与金融渠道,关税政策压缩市场生存空间,形成覆盖技术、资本与市场的协同限制网络。
第一,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协同。美国通过将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在技术与金融两方面同步施压,以放大约束效果。2024年3月美国修订《出口管理条例》,对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中的主体进一步实施全面出口管制措施。同时,美国持续扩大次级制裁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向受制裁主体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第三方实施惩罚,强化其制度外溢效应。欧盟虽未直接采取次级制裁,但通过制度设计间接实现类似效果。如在对俄第11轮制裁方案中,欧盟首次将长臂管辖纳入出口管制制度,限制向第三国销售、供应、转让或出口已被禁止出口至俄罗斯的敏感两用物项和技术,旨在打击规避管制的行为。日本亦同步跟进,2024年6月,日本首次以“涉俄”为由对7家中国企业实施出口限制。由此可见,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协同已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升制裁效力的重要路径。
第二,出口管制与投资审查的协同。在“输入端”,美欧不断强化外资安全审查,以防范关键技术通过资本渠道外流。2018年美国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实现对外资审查制度的全面升级。2025年2月美国进一步推出《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强调在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提高审查强度,来自对手国家的投资需强制备案并可能进入深度审查。欧盟亦将外资审查与出口管制一并纳入经济安全政策框架,将关键技术外泄视为需重点防范的系统性风险。在“输出端”,相关国家开始关注本国资本对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技术扩散风险,逐步探索对外投资审查机制。2025年1月欧盟发布《关于在对欧盟经济安全至关重要的技术领域审查对外投资的建议文件》,推动成员国对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敏感领域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查。由此可见,美国等西方国家正逐步构建起出口管制与投资审查相互嵌合的复合型规制体系,通过对技术流动的双向约束,显著压缩了中国企业获取先进技术的空间。
第三,出口管制与关税的协同。特朗普高度重视关税在对华“脱钩”进程中的首要位置。在特朗普2.0时期,美国对外发起了全面“关税战”,其目的是抬高谈判要价,以美国市场作为筹码胁迫贸易伙伴与其重新商谈贸易协议。在谈判过程中,美国将出口管制相关条款纳入双边贸易协议,企图构建“安全换开放”“对齐换优惠”的新型贸易模式。例如,美国与英国、日本、韩国等达成的《科技繁荣协议》已提出将出口管制纳入所谓经济安全合作框架,共同推进关键和敏感技术保护措施。与马来西亚、柬埔寨等东盟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中,也添加了类似的限制条款。美国将出口管制条款嵌入经贸协定中旨在实现三重目标:一是统一技术安全、供应链审查及敏感技术标准,提高外国产品合规成本与准入门槛,维护所谓“公平竞争环境”;二是以市场准入与关税优惠为筹码,要求伙伴国在技术管制、敏感物项审批等方面做出制度性让步,必要时以暂停或终止协议相威胁;三是推广美国主导的出口管制理念与技术安全标准,强势输出美式价值规范。
总的来看,多种经贸政策的协同运用,不仅为美国构建经贸与安全领域的政策工具组合提供了可复制的概念模板,也可能引发其他经济体效仿,成为发达经济体利用话语权优势对外输出其政治价值观,排挤和打压发展中经济体的新型工具。随着相关政策工具组合的持续扩展,经贸规则体系中的安全考量不断上升,推动全球经贸治理逐渐呈现出安全化趋势。同时,不同国家基于各自安全与产业利益采取差异化政策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既有多边规则的协调作用,加剧了全球经贸规则体系的碎片化,并进一步放大了国际经贸与安全格局的不确定性。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健全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尽管相较欧美国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近年来,随着大国战略博弈与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出口管制领域的安全化扩张愈发明显。新形势下,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倡导构建公正、合理、非歧视性的全球出口管制治理格局,积极为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维护正当发展权益提供中国方案。
第一,中国应构建差异化出口管制应对机制。针对实施霸权型出口管制的经济体,中国应加快自主技术突破,建立战略储备力量,并基于风险评估和技术节点特性,强化精准反制能力,提高对方实施出口管制的经济与政治成本;针对实施规范扩散型出口管制的经济体,中国应积极推动双方规则讨论与制度协调,争取推动其部分具体机制和实施方法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针对实施产业竞争型出口管制的经济体,则可以进一步强调在共同利益领域加强合作,深化产供链利益捆绑,防止竞争逻辑进一步演化为全面对抗;针对实施防御型出口管制的经济体,中国应巩固现有资源优势,并深化与资源国的战略合作,通过扩大关键粮食、能源、矿产等关键资源海外投资、签订长期资源供应协议等方式,构建多元化、韧性强的海外资源供应网络。
第二,中国应完善特色出口管制自主知识体系,加快破解“泛安全化”叙事陷阱。国际安全话语体系在威胁建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由此深刻影响国家行为体的外交政策取向与国内政策选择。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凭借其话语权与制度优势,以“泛安全化”思维塑造共同威胁对象、模糊安全议题边界,进而营造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逻辑,将自身出口管制理念和规则体系包装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规范。为破解“泛安全化”叙事陷阱,中国亟需加快构建出口管制自主知识体系,以自身的文化传统、历史经验与当代治理实践为根基,形成契合自身发展阶段与现实需求的出口管制认识论框架。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贸易、科技、人权等领域的不实指控,构建具有理论支撑与事实依据的自主叙事体系,摆脱对西方中心主义话语的被动回应,提升中国出口管制话语的解释力、说服力与影响力。
第三,中国应提升全球出口管制规则塑造能力。一方面,中国应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度参与出口管制规则制定。中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成熟做法,持续完善自身制度体系,提升规则对接与制度供给能力。例如,中国可探索建立分类分级的许可管理机制,对符合安全审查标准的国家及企业实施便利化安排,在保障核心安全目标的前提下,维护国际供应链的稳定与合作关系。同时,在WTO等传统多边机制效能式微的背景下,应依托RCEP、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合组织等多边与区域合作平台,“自下而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国际监管秩序。另一方面,中国应主动推进出口管制理念与制度方案的对外传播与规则供给。在完善国内出口管制体系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治理经验,推动形成兼顾发展与安全的制度范式,并依托多双边对话、规则对接与能力建设合作,分享中国出口管制理念、制度经验和治理方案,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认知与认同,逐步提升在全球规则体系中的制度引领力。
引用格式:施锦芳,闫宇.出口管制模式国际比较与发展趋势探析[J].战略决策研究,2026,17(4):97-114+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