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丹: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特点、动向和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 次 更新时间:2026-07-22 23:58

进入专题: 全球治理   国际谈判   塑料污染   海洋治理  

王思丹  

作者:王思丹,男,北京人,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全球环境和气候政治

来源:《太平洋学报》2026年第5期

摘要:全球塑料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但聚焦海洋塑料污染的全球治理进程严重滞后。2022年3月,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决定建立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不仅要关注海洋环境,还要解决全球塑料污染问题,预期最终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随着全球塑料公约谈判推进,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框架正在逐步形成。然而,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面临全球环境治理的普遍性困境,也有体现塑料议题特点的特殊性挑战。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具有治理目标的广泛性、国际制度的跨领域性、治理政策的多层次性、参与行为体的多元性等复杂特点。基于这种复杂性,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发展动因既有塑料污染严重的客观生态因素,也有国际机制建设和各国塑料相关政策调整的制度因素,还有塑料污染治理的理念形成和观念提升的主观条件。但是,其治理进程也面临现有国际制度之间的碎片化与重叠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归属、发达经济体内部对于塑料议题的不同理解、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塑料污染行动的差异化立场、公众认知不足等制约因素。我国应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积极推进新发展理念下的塑料产业政策,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积极参与平等有序、普惠包容、公平正义、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的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

关键词:全球治理;国际谈判;塑料污染;海洋治理

全球塑料污染问题由来已久,但其受重视程度不及气候变化等其他全球生态环境议题,治理赤字则更加严峻。随着塑料污染问题的治理层面从海洋污染终端向塑料生产、消费和废物管理等领域前置,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逐渐从分散在多元国际制度领域的碎片化状态向形成统一协调的全球治理主流化迈进。2022年3月,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了《终止塑料污染决议(草案)》,并决定建立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最终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为了达成此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联合国已组织多轮关于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塑料污染问题谈判(以下简称“塑料公约谈判”)。

基于塑料污染问题的特点,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国际法和相关国际规制、海洋塑料污染、塑料治理行为体、区域治理模式、循环经济政策和塑料产业发展等领域,缺少从全球治理角度对国际塑料政治的理解和分析。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既有全球政治博弈的特点,也体现塑料产业的独特属性。根据塑料的定义范畴,塑料既可以是可利用的资源,也可以是使用之后的废物,从流程来看包括生产、消费、废物管理和污染等环节。这些塑料产业要素决定了全球塑料产业大国的政治博弈、国际塑料污染治理制度的碎片化以及全球治理的多层次性和多元化。首先,塑料公约谈判已经开启制度化道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需要从国际政治角度加以理解。其次,对塑造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深层次动力加以讨论和分析,有助于理解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政策和塑料公约谈判的困境、发展方向和趋势。再次,研究目标需要从整体和系统视角研究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多层次治理、多元行为体和政策观念等政治学要素。因此,主要研究问题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内涵和特点如何影响其发展动因和制度困境?基本研究思路是以塑料问题的本质特点出发梳理和总结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内涵要素,并从多层次治理、多元塑料相关领域、多元行为体等视角解释全球治理层面的发展动因、趋势和困境。研究中涉及的谈判集团、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在塑料公约谈判中的立场均取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框架下的塑料污染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官方资料平台。此外,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为包括塑料公约谈判在内的各类全球环境治理会议提供的会场信息和立场记录,为本研究中的关键立场分析提供了资料和数据来源。

一、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主要特点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制度复杂性既有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客观特点,治理目标和领域从塑料生产源头到污染末端广泛分布,也反映了全球塑料政治的多层次治理、多元行为体、跨领域制度等复杂性。

1.1 塑料污染治理目标的广泛性

海洋塑料污染问题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驱动因素,也是联合国塑料公约谈判的关键议题之一。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在横向上面临政治、经济和环境议题的跨领域交织,在纵向上需要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的多层次治理。海洋塑料污染管理需要从区域治理迈向全球治理,但现有相关国际合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主要负责管理塑料污染物的倾倒、排放和跨境移动,对于塑料的其他生产和管理环节缺乏统一且协调的国际条约及制度安排。因此,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已经关注更广阔的塑料相关议题和领域。

然而,陆源塑料废物治理不足是影响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障碍。陆地是海洋塑料垃圾的重要来源地,但现有关注海洋塑料垃圾的国际制度设计和国际法缺少对于陆源塑料垃圾的国际制度管理和约束。此外,深海塑料治理缺乏现有国际制度框架下的保护措施。现有国际机制基本从海洋保护和废弃物管理两个方面应对海洋塑料垃圾问题,但尚未形成针对深海塑料垃圾治理的国际制度安排。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深海治理最为相关的国际机构,但其职能仅覆盖深海开采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因而无法对深海塑料污染治理发挥作用。总之,现有国际制度和机制尚未覆盖塑料污染治理的全部环节。

鉴于塑料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塑料全生命周期的治理碎片化,联合国塑料公约谈判的主要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塑料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是谈判的重要分歧之一,不仅注重塑料污染问题的塑料废物终端,还关注塑料生产源头。从塑料公约谈判启动以来,塑料产业相关领域就成为谈判的关键内容,这意味着治理重点不仅限于污染末端的海洋领域,而更广泛地拓展至原材料、生产、设计、消费、回收利用、废物管理等塑料全生命周期领域。各方对于塑料相关议题均有不同立场,治理目标和立场分歧甚至体现在塑料管理范畴层面,例如基础塑料聚合物、受关注的化学品和聚合物、有意添加微塑料的产品等微观治理层面也呈现出各方立场明显的差异化特点。

塑料污染治理目标既要求从国际制度层次关注国家治理行为,也要求提高职能部门的协调统一能力和解决制度缺位问题。海洋塑料污染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治理任务,也涉及国土资源、海洋管理、交通运输和渔业等不同职能部门。塑料治理规范本身就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问题治理被分解为生产环节、观念意识和环境污染等不同领域,同时治理概念又可以被细化为环境保护、公众健康和可持续消费等理念,治理措施还可以包括发布塑料制品禁令、减少塑料使用、加强废物管理等不同行业政策。海洋塑料垃圾治理需要在制度上实现跨领域和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建设,在产业链条中形成塑料废弃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治理主体中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的多方面积极作用。发展中国家的塑料治理政策受到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影响,既有来自不同团体和行为体的政治压力,也有来自公众环境认知提高的社会压力。

1.2 国际制度层面的治理多元性

随着各项全球治理进程的推进,现有研究的关注视角从海洋塑料污染转向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首先,不同国际组织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构建进程。除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其他国际组织也参与相关的全球治理行动。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全球航海运输和海上环境保护等事务,关注海洋塑料垃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关注与海洋科学相关的塑料治理事务。这些国际组织在塑料污染治理中的角色主要体现在科学、知识和专业认知等领域,缺乏对于塑造全球治理制度化的政治建设能力。新的国际塑料协议需要协调与其他现有国际条约和机制的关系,确保不会削弱和降低其他国际机制的有效运作水平,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分别对于海洋塑料污染和跨境塑料废物贸易予以管理和约束。

其次,塑料公约谈判涉及的议题和要素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际谈判进程中的经济补助、塑料消费、公众意识、塑料产品设计标准、关税和税收、塑料替代品等议题在各国之间存在不同意见。此外,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基本要素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海洋、陆地和化学品相关的塑料全生命周期、国际塑料贸易、资金机制、监督和审查机制、制度灵活性以及制度执行机制。这些多元化议题体现了塑料污染治理问题和国际制度建设的复杂性。

1.3 全球塑料大国政治和治理分布碎片化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主要国家分布不一致,受塑料产业全生命周期的地理分布碎片化的影响。识别塑料政治大国需要根据塑料生产、消费、塑料垃圾输出及进口、塑料污染、全球环境治理领导力和塑料治理议程设置能力等不同方面分别讨论,主要国家分布既有碎片化特点,也有重叠性特征。

第一,塑料生产端主要体现了主要制造商和主要生产地之间错位的特点。全球主要塑料制造商集中于美国(埃克森美孚、雪佛龙菲利普斯、陶氏杜邦)、德国(巴斯夫)、英国(英力士)、韩国(LG化学)和沙特阿拉伯(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等。尽管欧洲化学品制造企业在全球塑料产业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欧洲国家的塑料生产自2018年以来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其在全球生产总量占比为12%,而中国的塑料生产全球占比为34.5%。2024年,全球主要塑料生产国分别为中国(34%)、美国(13%)、沙特阿拉伯(5%)、韩国(5%)和印度(4%)等。主要塑料制造商所在地和塑料生产集中地之间的分布错位显然说明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复杂性。掌握技术及管理优势的制造商和拥有雄厚资金的投资方可以外包塑料生产,选择生产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从表面上看,塑料企业可以提出许多看似“绿色”的环保产业理念,但实际生产的工厂却要承担环境、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压力和道义负担。

第二,塑料生产源头并不直接导致终端的塑料污染,但塑料产品的消费和塑料废物的产出和出口是主要塑料污染来源。202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中的塑料废物出口国前十位分别是德国、日本、荷兰、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全球主要塑料废物出口目的地是马来西亚、荷兰、德国、土耳其、越南、印度尼西亚、西班牙、比利时、美国和波兰。塑料废物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分布明显不一致,经合组织国家长期依赖对外出口固体废物,而部分亚洲发展中国家成为全球主要塑料垃圾目的地。这种角色差异决定了塑料污染治理主体的地理距离和身份差异,进而导致塑料垃圾出口者与进口者之间、塑料制造者和污染者之间的政策立场不一致。尽管经合组织内部国家之间的塑料废物贸易占主导地位并降低对外输出塑料废物的依赖程度,但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经合组织亚太成员国依然高度依赖塑料废物出口,特别是日本作为全球最主要的塑料废物输出国之一,对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全球塑料生产和消费格局与海洋塑料污染分布明显不一致,从而造成治理权责的时空错位。全球海洋塑料污染严重的国家包括:菲律宾、印度、马来西亚、中国、印度尼西亚、缅甸、巴西、越南、孟加拉国和泰国。从地区角度来看,亚洲国家是海洋塑料污染的“重灾区”,而从海洋角度来看,印度洋和太平洋是海洋塑料污染的主要终端。时间层面上,塑料生产和消费在前,造成塑料污染的结果在后。空间层面上,塑料废物的主要出口国集中于发达国家,而主要进口国集中于亚洲发展中国家。透过塑料贸易的表象看塑料政治的本质,发达国家将有害废物运往发展中国家的行为本质被称为“废物殖民主义”(waste colonialism)。塑料废物输出和塑料污染结果之间的地域错位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全球塑料污染问题上的不平等地位。

第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差异化的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领导力。欧盟是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治理等领域发挥国际制度建设的领导力作用。欧盟在塑料治理领域也推动制度建设,发布了《欧洲塑料战略》,但其重点主要放在资源使用效率和塑料污染方面,并将循环经济政策视为解决办法。这种塑料治理模式既未突出对塑料生产增长的源头控制,也未提出解决全球塑料垃圾流动和海洋塑料污染的有效办法。尽管欧盟等提出塑料治理行动,但并未在具体塑料控制行动发挥领导作用,而部分发展中国家是率先遏制塑料袋使用的主要力量。孟加拉国、南非和印度均于2002年提出控制塑料袋使用的政策法规,卢旺达、坦桑尼亚、博茨瓦纳、肯尼亚和乌干达等非洲国家在2004年至2007年间也先后发布了限制塑料袋使用的相关政策。

1.4 推动塑料污染治理议程的主体多元化

多元行为体积极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制度化进程,特别是在议程设置、行动导向、企业规则设计、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社会、国际组织和环保团体等国际社会各方力量不断呼吁对于海洋塑料垃圾问题的关注,最终将塑料废物跨境管理纳入现有国际制度框架。自下而上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方式,需要包括企业、公民和社会治理等多元行为体的广泛参与,特别是支持市场机制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民众个体层面的风险认知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进程和落实具有关键作用,但目前公众对于塑料的健康风险认知相对较低,现有的塑料管理政策也并不是以公众风险认知为主要导向。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还需要塑料危害认知的强化、环境行动的增强、企业的配合、执行政策经济代价的降低以及跨国企业转型的产业机遇。

二、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动向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发展受多重因素影响,既有塑料污染严重的客观生态因素,也有国际机制建设和各国塑料相关政策调整的制度因素,还有塑料污染治理的理念形成和观念提升等因素。

2.1 全球塑料污染恶化加剧全球治理的紧迫性

全球塑料污染情况恶化是极具紧迫性的全球治理挑战。全球每年大约有2000万吨塑料垃圾对各类生态系统产生严重的污染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国际塑料污染协议的达成和制约,全球塑料生产量和塑料废物水平到2060年将会增长三倍,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将产生重大影响。塑料污染的终端治理难度极大,而塑料生产端和消费端等环节缺乏有效治理会进一步加剧全球塑料污染危机。

然而,全球塑料相关产业和流程管理尚未改变塑料污染的终端影响。尽管全球塑料污染控制能力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水平都在提升,但仅有大约9%的塑料废弃物能够被回收,而超过50%的塑料垃圾被填埋,将近20%的塑料垃圾被焚烧,剩下的超过20%塑料垃圾最终就进入生态系统并造成塑料污染。实际塑料垃圾回收利用水平仅是全部塑料生产量的一小部分,单独依靠塑料的循环利用方案无法解决塑料污染的根本问题。

全球塑料污染问题也和其他全球环境问题相似,具有全球治理的“南北鸿沟”特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不同的塑料污染治理问题。从塑料产业发展和治理能力建设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主要问题是塑料消费之后的塑料垃圾流向问题,而发展中国家主要面临塑料废物的回收水平和能力较低问题。发达国家具备现代化的塑料废物回收制度、体系、技术、能力等优势。但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经合组织国家可以通过全球贸易形式将已回收的塑料垃圾出口至广大发展中国家,从而减轻自身的塑料垃圾处理压力和塑料污染水平。到2040年,全球塑料污染严重的主要地区包括东南亚、南亚、太平洋、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等。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是塑料垃圾的制造端和出口端,而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终端。

2.2 主要国家的塑料政策转型推动全球治理进程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的加速明显受到主要国家在塑料生产、消费、废物管理、废物进出口、污染治理等政策调整的影响。相关国家包括发达经济体较为集中的欧洲国家、主要发展中国家、非洲和东南亚等全球南方国家。

1)中国禁止塑料垃圾进口和强化塑料污染治理

中国针对塑料垃圾的进口禁令不仅对国内废物管理和生态保护产生明显影响,还直接影响东南亚等传统塑料废物进口国和依赖塑料废物出口的发达国家的政策调整。2017年7月,中国发布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包括塑料废物进口实施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在此禁令发布之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塑料废物进口国,成为全球超过50%的塑料废物的出口目的地,而美国、日本和部分欧洲国家将自身的大多数塑料废物出口到中国。自2018年以来,中国进口禁令效果立竿见影,从全球最大的塑料废物进口国的进口量迅速降至较低水平。从全球层面来看,中国的塑料垃圾进口禁令也直接降低了全球塑料废物贸易量,2023年的贸易量较2014年减少了大约一半。然而,欧洲国家的塑料废物进口量在同时期经历了显著增长,说明了发达国家从高度依赖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塑料垃圾转向内部消化的解决路径。

在此基础上,中国塑料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19年以来,垃圾分类开始逐步推广并进入居民生活范畴,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垃圾分类成为社区管理常态,客观上也提高了塑料固体废物管理水平。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专门提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包括塑料生产源头、一次性塑料制品、塑料替代品、塑料降解、塑料垃圾分类回收、塑料垃圾管理和公众健康等各类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开展“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重点关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以及塑料垃圾治理。中国塑料污染治理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政策逻辑,也为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2)东盟国家的塑料垃圾治理转型

中国的塑料废物禁令在短期内增加了东南亚国家的塑料废物进口量。从2017年至2018年中期,全球塑料废物贸易快速流向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国家,造成这些国家短期内的塑料废物进口量大幅增长。但是,东南亚国家也很快完成自身制度、政策和产业调整,整个亚洲发展中国家并未走向塑料废物进口的长期增长,到2023年整体进口量保持平稳。

东盟国家逐渐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塑料污染问题。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已经在塑料包装行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开始实施循环塑料设计等政策。东盟层面积极发挥区域领导力作用,加强域内国家应对海洋垃圾问题。东盟于2019年通过并发布了《打击海洋垃圾的曼谷宣言》,随后于2021年发布了《打击海洋垃圾的东盟区域行动计划》,致力于加强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塑料海洋污染问题。

同时,东盟国家也面临由各国国情不同而导致的塑料治理路径差异。东盟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长期将塑料废物视为可再生利用的资源和国际贸易产品,对进口塑料垃圾在制度、经济和认知层面具有路径依赖。例如,印度尼西亚不仅是海洋塑料污染的终端受害者,自身也是世界重要的化石能源生产国,对遏制塑料生产和限制化石燃料产业持保守态度。新加坡是人均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积极倡导塑料消费端的社会转型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总之,东盟国家的切实行动对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发挥重要作用。

3)欧盟的塑料污染治理转型

欧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也是积极推动国际环境协议达成和落实的重要行为体。欧盟在塑料污染治理领域扮演较为积极的角色,倡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推广“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在塑料污染行动中的贯彻实施。欧盟国家积极推动提高对于塑料污染的公众认识程度,普遍关注塑料污染的生产根源问题。例如,法国于2025年6月举办第三届联合国海洋大会,高度关注全球塑料污染的严峻性。

欧盟国家普遍是发达经济体,在塑料消费和塑料垃圾生产方面需要承担重要责任。尽管欧盟国家具备相对较好的塑料废物回收系统,但长期依赖于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塑料废物。从经济收益角度来讲,相较于向环境政策宽松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塑料废物,欧盟国家内部的塑料废物再利用的经济成本明显较高。同时,东南亚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希望从欧洲市场进口质量更好的塑料废物进行资源再利用。这种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塑料污染问题在供应端、消费端和污染端的割裂,也是促使欧盟推动塑料政策改革和转型的结构性动因。

然而,欧盟国家也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需要从高度依赖向外出口塑料废物向塑料循环经济转型。《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中国塑料废物进口禁令、东南亚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转型都反过来推动欧盟国家提高自身内部“消化”塑料废物的制度安排和产业能力。2018年1月,欧盟采纳了《欧盟塑料战略》,并将其纳入《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并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目标和欧盟产业政策目标进行对标。从欧盟治理框架来看,塑料问题已经与循环经济、产业政策、气候环境等方面关联。

4)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塑料污染治理议程

除了欧盟层面的塑料治理努力,欧洲国家普遍积极发挥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议题领导力。2022年8月,北欧国家挪威和非洲国家卢旺达共同发起建立“2040年终结塑料污染的高雄心联盟”(以下简称“高雄心联盟”),并获得同是北欧国家的芬兰和瑞典的积极响应和英国、瑞士、冰岛等其他欧洲国家的积极支持。欧洲国家将塑料污染问题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海洋治理、环境治理等议题相关联,并积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并推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议程。

美国拜登政府对于塑料污染治理态度相对积极。尽管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巴塞尔公约》都与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具有相关性,但美国尚未加入这两项国际协议。对于参与塑料公约谈判,美国的态度和立场较参与其他全球环境行动呈现相对积极的方向。在拜登总统执政时期,美国甚至加入了“高雄心联盟”,与化石能源生产国的保守立场分道扬镳,支持塑料生产源头的限制措施。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特朗普政府对于国际环境治理制度的消极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美国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

发达国家内部的左右翼政治极化对于环境政策走向影响显著,但对于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的阻碍作用相对较小。不同于针对气候行动的立场对抗,发达国家内部的左翼和右翼政治力量都关注并承认塑料污染问题。尽管发达国家的极右翼政治力量对于气候行动和零碳政策持强烈反对态度,但这类主张尚未明显出现于塑料污染治理领域。同时,极右翼政治力量也普遍主张限制塑料危害等措施,并将这类主张列入自身的环境政策文件。一方面,塑料污染这类环境问题对于民众日常生活具有直接危害,直接否定污染事实和反对相关政策不利于提升这些政治力量的民众基础。另一方面,塑料污染议题尚未成为关键的社会治理议题,与高度政治化的气候变化问题尚有差距,所以还未成为可供左右翼政治力量交锋的场域。

5)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塑料污染治理的实际行动

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推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力量。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成效长期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和经济动力。发达国家主要面临塑料污染问题的低政治议程和来自大型化工产业的游说压力,而发展中国家长期将塑料产品和废物视为重要经济资源,并缺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的能力建设。然而,推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塑料污染受害严重的国家,同时这些国家既不是主要塑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也不是塑料废物的主要进口国。例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并非是塑料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但却是海洋塑料污染的受害者,因此长期呼吁关注海洋塑料污染问题。

非洲国家高度关注塑料污染问题,并积极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卢旺达不仅是积极推动建立“高雄心联盟”的关键力量,也是促成联合国塑料公约谈判进程的关键力量之一。2021年,卢旺达和秘鲁共同提出了一项“关于塑料污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决议草案,同时获得包括肯尼亚、马达加斯加、塞内加尔和乌干达等非洲国家的支持,并历史性地推开了联合国塑料公约谈判的大门。此外,部分非洲国家自身率先实施严格的塑料使用限制措施。例如,肯尼亚和卢旺达都实施了十分严格的塑料袋使用禁令,旨在积极提升环境领导力。

2.3 国际塑料污染治理制度的发展和政策汇合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国际法及规制主要以两条脉络展开,分别是海洋保护和固体废物管理两个领域。《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提出了关于海洋塑料排放、倾倒和污染的相关规定,但这也导致了国际制度层面的碎片化。这些国际制度安排既有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相关内容,也有塑料废物管控的相关要求。除此之外,现有国际制度选项为塑料公约谈判和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三类路径,分别是关注海洋污染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落实化学品和废物跨境管理的《巴塞尔公约》和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三种国际制度安排。总之,现有国际制度显示出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制度碎片化,需要对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管理。

全球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管理从塑料废物视角推进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对于全球塑料废物跨境转移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制度强制力,成为全球塑料废物治理的重要制度实践,并对塑料污染治理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也存在制度局限性,包括非缔约方的参与、国际污染标准的缺乏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缺失等问题。全球塑料污染治理不仅需要借鉴此前《巴塞尔公约》的履约经验,还需要与现有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和机制进行协调。

全球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从海洋和生态治理角度明确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问题导向。尽管全球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但还是存在共同认知缺乏、科技水平有限和全球治理不足三个主要问题,特别是全球治理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国际制度不足、资源投入有限和政治意愿缺乏三个方面。随着全球海洋塑料治理进程不断推进,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碎片化的国际制度规范不断整合,但也面临各国对于治理目标和制度建设的不同立场、治理客体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部分国家的单边主义措施、科技能力与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等现实挑战。同时,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进程成为外交和多层次治理的目标,具备塑料污染治理领导力的国家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治理手段和外交政策来影响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塑料治理政策。例如,挪威联合卢旺达共同发起“高雄心联盟”,提升其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立时机逐渐成熟。全球环境治理的各类国际制度建设进程并非同步,不同议题的治理优先度差异明显。以全球汞污染治理为例,尽管国际社会早在二十世纪中期就注意到汞污染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但直到2013年才达成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该公约就是建立在现有多个国际条约、制度和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和学习现有国际制度经验而逐步确立。同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长期缺乏单一国际制度框架,需要依据海洋塑料污染和塑料废物管理等现有国际制度安排,发展符合自身特点的全球治理模式。随着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巴塞尔公约》修正案、《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全球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制度推进,国际社会已具备达成一项关于终结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制度建设基础。

2.4 多元理念塑造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思路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理念形成既体现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普遍性特点,要求推进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也具有塑料产业和塑料污染的特殊性,要求纳入循环经济路径、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等理念。

1)循环经济理念

由于塑料产品具有可减少、可回收和再利用的属性,循环经济理念在塑料污染治理领域获得了发展空间。塑料产业的循环经济路径包括塑料产品的生产、设计、消费、废物处理、回收再利用等环节,体现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特点。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和循环(circularity)等概念已经成为塑料公约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尚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政策应用框架。例如,2024年4月,印度尼西亚在第四轮谈判期间主张循环经济必须要适应当地经济,强调与经济发展和公正转型相平衡。2024年底,卢旺达代表非洲国家发言,主张减少原生塑料聚合物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循环经济,采取贯穿塑料生命周期的措施。尽管这两方都提到塑料产业相关的循环经济路径,但政策方向和立场明显不同。

尽管循环经济是塑料产业和管理的重要经济学概念,但这种理念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中也受到质疑和批判。企业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控制复杂知识的能力,将“循环经济”概念包装成“可持续性”,但从根本上还是支持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增长理念,而不是强调减少塑料产品。尽管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需要国际协定的制度安排和循环经济框架,但现有的循环经济路径主要由企业主导并具有自愿性和非强制性特点。国家内部的塑料治理行动包括控制塑料污染、减少塑料生产的碳排放足迹和推进循环经济,但这些行动并未显著降低全球塑料贸易水平和环境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经济、金融、贸易和产业等不同领域的相关政策。

2)塑料污染治理责任的理念发展

在现有国际制度和机制框架基础上,全球塑料污染治理需要确立相关的国际规范和行动原则。坚持预防原则、三方共治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认为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和相关谈判的重要基础原则。除了此前讨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预防原则在实践中也难以适用于塑料污染治理。塑料涉及化学品、废弃物、水资源、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不同治理领域,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属地,现有国际制度框架下的预防措施难以有效执行和落实。

根据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特点,“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原则成为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合作的重要理念。该原则在塑料治理中主要是指生产者不仅需要在生产阶段提供塑料治理可再利用和回收的条件和说明,同时在废弃阶段也需要承担回收和处理等相关成本。“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可以弥补“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局限性,将塑料治理责任和成本从消费者转向生产者,而这项原则落实需要全球塑料设计标准化的制定和实施。在塑料公约谈判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都已经获得高度关注,并将污染治理责任从海洋塑料污染末端提前到塑料生产前端。这种对污染责任的再定义并非没有争议,主要化石燃料生产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持质疑态度。尽管各方对于塑料污染危害持相似认知,但对于限制塑料生产和认定塑料生产者污染责任等方面明显持不同立场。

三、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困境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具有全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特点,需要面对诸多挑战,包括现有国际制度安排在塑料污染议题中的碎片化和重叠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别的责任、发达经济体各自对于塑料问题的差异化理解、全球南方国家内部对于塑料污染治理的立场分化、科学研究和公众认知的不足等。

3.1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的制约因素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进程面临着国际制度、国家行动和社会公众等层面的制约因素。第一,多元国际制度平台之间的治理关联与功能重叠。一方面,由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复杂性,相关国际制度的塑料政策形成碎片化态势。从污染终端角度,海洋塑料污染相关的国际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海洋事务相关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运输事务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等。从主要塑料污染源角度,管理跨境塑料废物的国际制度主要是《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同时,国际塑料贸易又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限制塑料废物贸易和全球塑料产业贸易活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从塑料生产源头角度,现有国际制度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机制安排,但有代表主要石油出口国利益的欧佩克组织。因此,这些国际制度安排均从塑料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关注塑料污染问题,缺乏统一的治理目标和框架。另一方面,塑料公约谈判需要考虑与其他现有国际制度安排的衔接。遏制塑料污染的全球行动应加强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制度的关联与合作。同时,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制度安排还要考虑与其他现有国际制度的功能区分。例如,塑料公约谈判中的贸易问题需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治理议程进行协调,塑料相关的健康问题需要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功能设置进行对标。总之,将塑料污染治理议题主流化进入多元国际制度的安排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避免国际制度之间的治理碎片化困境。

第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鸿沟既是全球环境治理的主要表现,也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主要矛盾。谈判的主要焦点之一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成为重要立场分歧之一,发达国家明确反对将该原则纳入国际塑料污染制度安排。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塑料生产、使用和消费等环节明显负有主要责任,并且通过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塑料废物出口到亚洲新兴经济体,实现了塑料废物污染转移。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制于发展阶段、基本国情和治理能力等,在塑料废物进口和管理等方面较为被动,并且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摆脱贫困等优先政策。同时,发达国家具备应对塑料污染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理应承担起自身的国际责任和行动领导力,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全球塑料污染治理不应仅关注海洋污染的终端治理并指责发展中国家,而是要通盘考虑发达国家的长期高消费量和废物出口量,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根本问题。在塑料公约谈判中,尽管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存在显著分歧,但普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诉求和特殊情况。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2023年的谈判立场文件中体现了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国情。

第三,发达经济体内部存在塑料污染政策差异,影响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相较于气候变化问题,发达国家在全球塑料污染问题方面的内部差异更大。尽管欧洲国家是主要塑料废物出口来源之一,但对于环境保护、低碳发展、塑料废物管理和回收等方面持积极态度。欧盟塑料战略不仅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也与气候变化政策相关联。挪威等北欧国家积极与非洲国家开展合作,努力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的塑料公约谈判进程。欧洲国家已经逐渐降低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出口塑料废物的水平,增强内部可持续废物管理和循环利用。但是,同是经合组织的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是高度依赖塑料废物出口的处理路径。此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同属大洋洲国家,普遍支持小岛屿国家立场,理解太平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海洋塑料污染问题。除此之外,美国的政策立场则受到高度关注,不仅因为其气候与环境政策极易受到政党更迭的翻转性影响,而且其未加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巴塞尔公约》的负面记录影响国际社会对于美国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信心。2025年8月,美国特朗普政府派员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塑料公约谈判,美国国务院表示参与谈判是要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尽管美国支持应对塑料污染问题,但反对使用“塑料全生命周期”(full life cycle of plastics)和“综合方式”(comprehensive approach)等关键用词,并联合其他石油生产大国抵制塑料生产控制措施。

第四,尽管全球南方国家在塑料公约谈判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各方在塑料污染治理的立场并不一致。首先,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塑料污染问题及其危害,但对于污染治理的立场出发点不同。小岛屿国家是海洋塑料污染的主要受害者,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海洋领域的塑料污染问题。但同样关注塑料污染的非洲国家则普遍聚焦于塑料生产源头控制,要求对于塑料产品进行限制。但是,部分发展中国家通过将塑料问题设定为海洋污染问题,转移对于生产源头限制措施的关注。其次,发展中国家对于限制塑料生产的立场差异明显。非洲国家、部分拉美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普遍支持对于塑料生产的限制措施和采纳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但是,中东国家明确反对关于塑料生产、贸易和经济的限制政策,阿拉伯国家谈判集团和其他化石燃料生产国家对此立场十分明确。再次,终结塑料污染的“高雄心联盟”成员包括了发达国家阵营的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阵营的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和太平洋小岛屿国家等,但基本没有作为塑料污染治理关键角色的东南亚国家。东南亚国家不仅忧心海洋塑料污染问题,也关注化石能源产业利益、塑料废物贸易限制、塑料废物管理和产业转型等复杂治理议题。除此之外,该联盟鲜有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化石燃料生产国的身影。其中存在一个例外情形,作为重要石油生产和出口国的阿联酋是202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东道主,并在塑料公约谈判中加入了“高雄心联盟”,但其全力打造的环境治理领导力受到了全球环境保护团体的广泛质疑和反对。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尚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塑料污染治理目标。

第五,科学研究投入和公众认知不足制约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议题关注度。塑料公约谈判的一个普遍立场是要求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塑料污染治理目标和框架。受到制度约束的塑料范畴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研究进展,其治理目标和政策内容也需要根据科学研究而制定。尽管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众关注,但关于塑料污染和微塑料对于人类健康影响等研究还需要更多投入。同时,公众对于塑料科学知识的了解相对不足,并且难以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塑料污染以及微塑料影响,从而制约了社会对于塑料污染议题的理解和关注程度。此外,塑料相关的议程设置很大程度上集中在直接受塑料污染影响的地方层面,因此地方政府是设置塑料治理议程的关键主体。从传播学研究角度来看,塑料问题导致的经济、社会和健康影响是主导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塑料议程设置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塑料污染的治理末端,而缺少对于塑料生产源头和供应端的广泛关注。

第六,塑料产业的全球化布局加速了塑料生产地和污染地的分离,相关企业通过强化自我管理和消费者责任等观念摆脱了自身的责任和代价,这种自下而上和碎片化的全球治理模式难以应对日趋严重的塑料污染情况。跨国商业机构可以通过话语再建构过程,将塑料污染治理转化为新自由主义市场化解决方案,并将治理责任分摊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淡化生产端和产业界的核心责任压力。

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立场分化明显甚至严重对立。“终结塑料垃圾联盟”(The Alliance to End Plastic Waste)主要由化工企业组成,关注如何解决全球塑料废物问题。“全球塑料行动伙伴关系”(The Global Plastic Action Partnership)主要由饮料和日用品等企业组成,呼吁减少塑料废物和建设循环经济。但是,跨国环境保护团体的解决方案注重于塑料生产端限制。“绿色和平”(Greenpeace)和“摆脱塑料”(Break Free from Plastic)等全球非政府组织呼吁关注塑料产业和化石能源行业的生产端控制。这种立场差异甚至延伸到对国家层级的谈判立场认知。2024年8月,美国政府调整谈判立场,不再反对塑料生产限制措施,但受到相关产业界的强烈反对。美国化学理事会(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和美国塑料工业协会(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均认为,这种立场调整有损美国制造业和相关就业岗位的利益,影响依赖于塑料材料的美国各类相关行业。

3.2 塑料公约谈判的关键争议点

根据2023年至2025年的国家谈判立场文件和谈判记录,各方围绕塑料生产和资金机制等关键议题形成立场鸿沟,并在其他议题形成立场碎片化。针对塑料生产源头和上游产业的限制措施是谈判各方最明显的分歧之一。欧盟等谈判代表认为,治理塑料污染而不控制塑料生产就如同“开着水龙头擦地板”(mop the floor while the tap is still on)。但反对声音则认为控制塑料生产超越了塑料污染治理范畴。2024年底,卢旺达代表85个国家提议限制塑料生产,而立场相近的国家(Like-Minded Countries)则强烈反对纳入塑料生产议题,并担忧贸易、经济和发展问题。尽管围绕塑料生产限制的争议成为谈判进程的关键阻碍之一,但各方对于限制塑料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化学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立场。墨西哥提议设置化学品名单并受到95个国家的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围绕塑料生产限制措施的激烈争议并非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二元矛盾,而是具有碎片化立场分布的特点。2023年国家谈判立场文件显示,沙特阿拉伯、俄罗斯、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和伊朗等主要化石能源生产国明确反对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对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限制,印度和马来西亚等新兴经济体也明确表达反对立场。同时,支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国家分布相当广泛,既有欧盟、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小岛屿国家联盟和由加纳代表集体提案的非洲国家。2024年,卢旺达代表非洲国家明确要求降低基础塑料聚合物(Primary Plastic Polymers)的生产和消费水平。

资金机制也是谈判各方的主要分歧点,同时此类争议也常见于其他国际环境谈判进程。发展中国家主要支持发达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机制,而发达国家倾向于创新资金机制来源。非洲集团是积极主张建立资金机制的谈判集团,其谈判提案受到110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和部分小岛屿国家要求建立专属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全球资金机制,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支持。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具有塑料污染排放的历史责任,应该建立新的资金机制。然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及组织提案要求利用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等现有机制,并主张实行自愿的(voluntary)方式。

这些关键分歧延续至2025年8月的谈判进程,并对于“基于涵盖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方法”具有明显差异化理解,而塑料生产依然是关键分歧点。即使许多国家同意控制和淘汰某些塑料产品和化学品,但分歧依旧存在。塑料产品相关的生产、消费和设计等环节也存在明显分歧,各方对于目标的法律约束力和自愿属性、全球和国家层面、限制和淘汰措施等方式具有不同立场。除此之外,各方也对塑料污染的定义产生不同理解,污染范畴包括塑料废物、其他源头的释放、排放、泄露以及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等不同视角。塑料公约谈判还包括其他显著分歧点。各方认为公正转型涉及的群体非常广泛,包括本土居民、妇女、儿童、青年、拾荒者和塑料供应相关的产业工人等。可持续废物管理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设置目标的属性,各方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和自愿性目标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国际制度和机制之间的协调和功能重叠问题也是主要分歧内容。例如,谈判内容中涉及的可持续废物管理和健康问题分别需要考虑《巴塞尔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机制下的定义和措施。

据此,塑料公约谈判进程可谓步履维艰。从2024年釜山谈判到2025年日内瓦谈判,各方谈判立场差异明显,形成不同议题之间的立场碎片化。参考其他全球环境治理经验,现有国际合作平台具备成为制定塑料污染治理国际协议的条件,既可以避免谈判僵局,也可为未来的治理讨论奠定制度基础。以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为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并非联合国机构,但其发起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全球地缘政治严重冲击现有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架构,并影响塑料污染等非传统安全议题的关注程度,但同时也未尝不是一次强化治理的历史契机。乌克兰危机和中东冲突等地缘政治危机对于石油等化石能源供应链形成重大负面影响,也对于依赖化石能源为基本生产原料的塑料产业形成明显冲击,各国应该增强塑料产业链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可持续消费和循环经济水平,增强韧性和应对能力。

四、结语及应对策略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是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是全球环境治理的一部分,还是国际经济、能源、资源和贸易等领域的新兴议题。主要治理目标不仅包括消除塑料污染,也聚焦于塑料生产、设计、消费、塑料废物管理和贸易等环节,具有反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基本特点。国际制度建设体现了多领域和多层次治理特点,既有与海洋事务、国际运输、贸易、废物治理相关的现有国际制度安排,也有关注海洋塑料污染的东盟和倡导循环塑料经济的欧盟等区域治理框架。同时,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基本立场呈现碎片化特点,主要塑料生产国、消费国、塑料废物出口国、进口国、受海洋塑料污染严重的国家在塑料污染议题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国家利益、治理观念和态度立场。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的主要动力包括全球塑料污染情况持续恶化的客观条件、主要国家的塑料政策转型、海洋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国际制度的发展、塑料污染治理理念的提升等。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包括现有国际制度安排在塑料污染议题中的碎片化和重叠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责任、发达经济体各自对于塑料问题的差异化理解、全球南方国家内部对于塑料污染治理的立场分化、科学研究和公众认知不足等。

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但也必然会历经时代波澜、治理挑战和制度困境,我国应从自身国情出发,提升负责任大国地位,强化兼具责任、利益和共识的全球塑料治理中国方案。首先,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应对全球塑料污染挑战是中国方案的重要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系统治理塑料污染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可结合塑料产业全生命周期特点,加强应对措施和行动。尽管塑料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与塑料产业、废物管理和经济贸易等领域紧密相关,但需要增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的主导作用,并提高与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制度衔接。2026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对于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关管理,此外,也细化了海洋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工作。其次,从新发展理念角度推进循环塑料经济发展是应对塑料污染复杂性的务实思路。一方面,管控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已经是新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模式,用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贡献和引领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塑料生产、设计、消费、废物管理、回收利用和污染治理等环节需要统筹考虑,避免单一措施影响其他行业的有序发展。例如,随着垃圾分类的公众意识不断提升,塑料废物等固体废物进入垃圾焚烧环节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垃圾焚烧产业的工作量。从这个角度来讲,废物管理和塑料污染治理需要形成动态化的政策关联,以系统治理模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的中国实践。总而言之,塑料生产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既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客观条件和现代化发展需求,也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并积极参与平等有序、普惠包容、公平正义、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的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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