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磊杰: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理论构成与多元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0 次 更新时间:2026-07-20 00:31

进入专题: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观   国际法实践  

魏磊杰  

作者:魏磊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学术月刊》2022年第6期。

摘要较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单向度呈现的传统国际法观,新的历史时代,中国的国际法观呈现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互支撑的二元复合样态。此种构造导源于中国对当下建基于规则之上的国际秩序所抱持的“包容式改进”的“中道”策略。在国际秩序的“包容”层面,中国坚定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国际秩序的“改进”层面,中国更多地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对“后冷战”时代中国国际法多元实践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国际法实践与国际法观念之间并非整体“呼应”,甚至彼此间仍旧存在不小的内在张力。在侧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实践领域,之所以呈现观念凸显度强弱不均的原因在于,建基于主权观念之上的传统型国际秩序对于当下中国是一种能有效减轻其上行压力的对冲机制;在侧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实践领域,当下国际秩序不利于后来者融入的客观构造、倡导的理念本身有待精致化及中国国际法综合能力仍相对孱弱等三重因素共同制约了新理念的有效转化。

关键词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法实践;内在张力

中国的崛起带来了国际社会的结构性挑战,中国自身的转变和国际社会所需要的理性化发展都促进着中国国际法观念的确立。基于历史经验研判,任何一个崛起的国家几乎都会着眼于自身需求而在审视现实与赓续传统的基础上建构自身的国际法观,引领一时风潮,助益于本国战略利益的实现。无论是16世纪的西班牙,17世纪的荷兰,还是19世纪的英国,20世纪的美国,总体上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概言之,中国如欲在世界上崛起,在国际上具有话语权,就必须要拥有可堪立足于世的国际法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就国际法议题做出重要论述,直接引领了中国在国际法理论领域的创新,逐步形成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核心理念的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那么,在这一新的历史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理论构成为何?中国国际法的具体实践又呈现何种样态?这类实践与中国倡导的国际法观之间是否存在张力?如果存在,造就此等张力的现实成因又是什么?本文尝试对这些环环相扣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意图更为全面、客观、深入地呈现后冷战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与国际法实践之间存在的复杂勾连关系,以期为未来中国国际法的综合能力建设提供切实参考。

一、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理论构成

在中国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熟知的诸多外交话语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能反映出中国外交与法律关系的变迁,最能彰显中国国际法价值取向的发展、演进与坚守,进而构成中国新时代国际法观的两大基石。如果说传统的中国国际法观,主要单向度地呈现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样态,那么,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整体上呈现的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互支撑的二元复合样态。具言之,根据这种崭新的国际法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虽作为绝对主导的核心理念,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是其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也正因如此,在当下政治话语及受其影响的多数学术话语中,中国新时代的国际法观往往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面目呈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大体作为这一理念的有机组成被涵括在内。然而,在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两者间存在紧密有机联系之同时,我们也需要甚至更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彼此间的内在差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一种国际法新理念生成后,创制主体往往会以特定的话语形式对其加以呈现,并通过自身主动示范、宣扬等方式将其对外投放(可称为“推介性实践”),意在借此逐渐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通过被转化为获得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或国际规则,最终实现影响甚或改进既有国际秩序之目的(可称为“制度性实践”)。但若此种新理念外延过大,就可能丧失其作为理念本应具有的内在规定性,大大不利于经由推介性实践最终达致制度性实践。另一方面,在承认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甚至相互转化关系之同时,将已为国际社会总体认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尚有待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各自的话语内核切割分别呈现,或许才能更好地理解新时代这种复合型国际法观得以生成所依托的复杂国际构造以及此种构造之于当下中国的特殊意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构成

与传统国际法思维相比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以后的全球治理指明了新方向,乃实质契合时代所需的先进国际法学理念,彰显出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抱持的全球治理观与国际秩序观,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与奠基地位。整体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调整各自领域且彼此间存在关联与协同关系的诸多子理念,它们与基本理念一起构成“众星捧月”型的相互支撑关系,并在各自领域具体践行这一伟大构想。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看,这些子理念主要包括宏观上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及微观上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1)“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2)“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观;(3)“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新文明观;(4)“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新生态观等。

1.宏观上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全球治理领域,着眼于解决现有国际体系中的公正性、民主性、包容性不足的问题,中国倡导共商共建共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共商”就是要“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积极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共建”就是要坚持主权平等的国际议事程序,冲破主从之别、阵营之分的思想藩篱,跳出赢者通吃、零和博弈的理论窠臼,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凝聚各方共识。“共享”要求各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中,注意彼此不同的核心关切,谋求各方皆能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方案,达致两个维度的需求:横向实现国与国之间在全球治理成果分配上的合理、平衡与平等;纵向考量人类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做到全球治理成果的代际共享。

2.微观上的四个子观念。1)在安全领域,中国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强调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安全应是普遍的、平等的、包容的。不能一个国家或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来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2)在发展领域,中国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要求兼顾注重国内与国际两个维度协调发展。前者要确保国内层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之间的平衡,后者要解决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发展失衡、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缩小发展鸿沟,走共同繁荣之路。(3)在文明领域,中国主张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致力于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谋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4)在生态领域,中国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原则。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环境与生态友好,加快形成可持续的生活模式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崭新世界。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有机联系

早在六十多年前,中国、缅甸与印度三个相邻的第三世界国家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一被奥地利国际法学家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称之为“亚洲国际法原则”的主张,不但使世界诸国对彼时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和国际关切有了明确认知,而且通过被明确载入100多项国际性条约,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加入国际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究其本质,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高扬的“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观,江泽民提出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表征的安全观以及胡锦涛倡导的建设“和谐世界”的思想,几乎都处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论延长线上,并在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实践中集中投射于中国始终抱持的两个基本立场之上:在国际政治层面,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国际经济层面,妥善因应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逆流”,坚定捍卫国际多边经贸体制,一如既往地深入推动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谓是对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赓续与弘扬。这一理念旨在最终造就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和开放包容的新世界,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宗旨与主要内容不谋而合。故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特意指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这就意味着,建设性和可持续地积极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个有益且可行的基本遵循就是继续重视并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基础上,赋予其时代意涵及更高期许,既不过于保守也不过分激进。

究其本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新换代的2.0版,可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全球化时代大背景下的创造性赓续与发展,两者相互支撑、协同共进。一方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遵循和捍卫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晚近以来“国际关系的社会化”取得长足进展,但当下此等社会化仍然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作为基础的。既然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意在解决的是全人类遭逢的共同问题,那么在构建此等共同体的过程中,世界各民族国家客观上就需要共商共建,抱团应对。换言之,推动构建基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绝不能淡化抑或贬斥民族国家。如果背离了作为民族国家交往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忽视甚至无视民族国家正当的个体利益,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会沦为华而不实的“想象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同时也可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入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在国际舞台上,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积极示范,特别是对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努力使这一体系更为均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之主张的示范,将会使诸多民族国家愈发紧密地联系起来,增进对人类共同利益之共识,促发更多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意愿和集体行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改善既存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软环境,最终造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更高更深层次上获得遵循和推动。总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协力并行的,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潜在区别

1.两者生成与适用的时空语境有别。作为我国的基本外交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从当时的国际环境研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由于要巩固来之不易的政权,发展经济,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但这些国家仍然面临着战争的严重威胁。因此,反对各种形式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侵略、干涉和控制,维护自己的民族独立,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建立一种平等互利、和睦共处的新型国际秩序,就成为了已经获得独立或正在争取独立的国家的共同愿望。在这种背景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在战后获得独立解放的国家的倡导下诞生,又最早为参加亚非会议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其中,前三项原则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努力维持自身独立与完整主权的呼声,而后两项原则则彰显了这些国家希望早日实现自身发展与繁荣的渴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时代背景主要基于主客观两个层面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现实基础。在全球化时代,不仅国与国之间在资源、金融、环境、人口流动等问题上存在难以分割的相互勾连,而且,域内与域外事务也存在近乎同等程度的相互依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今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面临的结构性现实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自面对全球范围内不同性质的挑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后,历史并未终结,以“911事件”作为转折点,南北贫富差距、文明冲突、气候变暖、政治衰败、恐怖袭击以及难民危机等诸多相互交织的问题丛生,使得整个人类社会愈发处于一种焦躁、紊乱、排斥甚至彼此对立的不稳定状态。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资格、有必要、有可能充分表达自身的观点、立场与偏好,为国际体制更为公平与更为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对此,习近平主席指出:“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我们将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义出发,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中国如欲对当代国际法之演进施加直接影响,并在全球治理模式变革中发挥实质作用,首先就必须积极主动地致力于国际法观念和理论上的创新。中国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便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创举。

从形式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的矛盾和“全球社会”(global society)的矛盾彼此交织而促就的结果。“国际社会”是由世界上各个以自身利益为基础的原子化的经济、政治、文化共同体间的关系构成的综合体,而“基于对‘全球问题’的共识和解决‘全球问题’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共同体和个人与生态环境间的关系体系”可谓之“全球社会”。虽然无论全球问题抑或针对全球问题而形成的全球治理都必须立足于“全球社会”而非“国际社会”,但问题根源却在于当前全球社会仍未成熟,仍呈现出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交织并存的现实构造,这就使得“全球社会”“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未来的世界历史趋势而存在的,它实际上(亦)是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的统一体”。在这种“世界历史的双重结构”中,对标“国际社会”问题而具有更多“防御性”色彩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必然仍是处理民族国家间外交关系应予遵循的准则,而着眼于“全球社会”具有鲜明“进取性”品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被视为解决全球问题的治理方案。

从实质上看,中国之所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又在新的历史时代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源在于冷战后以主权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出现的“异化”。旧的秩序逻辑(威斯特伐利亚式的秩序)是通过若干大国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均衡来界定的,要么是一种多极体系,要么是一种两极体系。然而,冷战后,美国秉持的后威斯特伐利亚式的单级思维和保守的国家政策理念,使得此等逻辑让位于一种单极体系。“这一愿景不仅把美国置于全球体系的中心,而且还使它凌驾于全球体系的规则和制度之上……这一战略的最大吸引力在于,它针对安全威胁提供了一种简易的单边主义解决方案。但是,它最终是一种不受欢迎和不可持续的秩序愿景。对于外部世界来说,这种秩序愿景看起来更像一个现代帝国”。由于缺乏国际政治力量的有效制约,冷战结束后,美国逐渐从昨日世界文明的解放者日益沦为今日世界的霸凌者。立足于此种国际格局,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深层动因: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建给予国家主权再确认的威斯特伐利亚均势秩序当然有其必要甚至是中国法律外交着力之张本,但问题在于此等原则明显具有的“防御性”而使之难以支撑起中国立志担当“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以及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这一角色的战略定位。在此种情形下,能够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未来的全球治理指明新的方向,并可堪彰显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抱持的全球治理观与国际秩序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横空出世,便是水到渠成的逻辑结果。本质上,面对当下建基于规则之上的国际秩序,中国绝非试图对其进行破坏和颠覆,采行的也并非“另起炉灶式的零和式改进”,而是一直努力践行一种以“包容式改进”为表征的“中道”策略。具言之,在国际秩序的“包容”层面,中国一如既往地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国际秩序的“改进”层面,中国更多地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两者的终极导向不同。整体研判,最初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重在强调“互”字,协调不同国家相互之间“共存”“共处”,其政治基础仍主要基于双边外交博弈或两极格局之多边博弈,而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却重点强调一个“共”字,也就是说要求在共存的基础之上,追求各国共同利益,承担共同责任,加强合作,实现共进。从“互”性到“共”性的飞跃是国际法主体意识的新发展之一,彰显出“利益共同体”到“责任共同体”再到“命运共同体”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走向。具言之,这种飞跃式发展主要体现于两个维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聚焦之内容,“人”在其中只是一个非直接被涵括的因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强调要实现各民族国家及其他各行为主体“利益高度融合,彼此相互依存”,志在营造“人人免于匮乏、获得发展、享有尊严的光明前景”。当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的平等地位,而是站在了时代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制高点上,兼济中国古典的天下观和西方思想中的世界主义与共产主义传统,将全人类的共同前途作为国际共同体建设的总依归。本质上,此等“以世界看世界”的思想“将人类社会视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就是超越国家命运来看人类命运,超越国家单方的价值来看世界共同的价值,并且并不认为国家利益是各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终极追求”。

另一方面,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多地彰显了“和而不同”中的“不同”“求同存异”中的“存异”,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更多地体现了其中“求同”与“包容”的一面。究其根源,与其说全球失序肇因于南北差距日趋拉大,抑或物质主义极速膨胀促发的生态危机,毋宁说更多的是不同文明、种族、宗教对世界所抱持的近乎偏执的理解与认知方式使然:这个世界当下仍被硬性地区分为针锋相对的意识形态阵营,呈现出文明/野蛮、神圣/异端、民主/专制、人权/非人权等众多二元对立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此等非黑即白的二元认知思维可谓西方文明的基因之一。中国传统的“和”的观念不太会从非黑即白的角度研判,而往往从关系、对称、对等、共生、阴阳调和等角度观察。融合此等传统哲学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是如此,它摒弃了旧有的“非输即赢”的二元思维和零和博弈的冷战观念,创造了一种思考世界的崭新方式:既然人类世界是命运共同体,那就必然不专门区分内外、并无不可兼容的“他者”;所谓“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世界之完整性绝非是由“排外”而勉强促就的表面一元化与形式同质化达致,反而恰恰需要仰赖内在的多元性和谐来维系。

总之,虽然在政治话语及受其影响的多数学术话语中,中国新时代的国际法观往往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面目呈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大体只是作为这一理念的有机组成被涵括在内,但此等杂糅做法不仅不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崭新理念的对外投放,而且也难以彰显彼此之间客观存在的真实关系。有鉴于此,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有机联系,各司其“职”,共同服务于后冷战时代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国际战略需求,但仍有必要将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界定为是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互支撑的一种二元复合样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做如此微妙的理论切割,我们才能在后冷战时代中国国际法纷繁复杂的多元实践中更为清晰地梳理出中国政府整体上所依循的内在逻辑,才能真正领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可欲性和必然性,更好地理解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必要性与长期性。

二、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的多元实践

与其他大国一样,中国新时代的国际法观往往是与本国的外交观、国际观交叠在一起,而更多地体现在国际舞台上的外交与政策实践中。当下的国际秩序,是由不同领域的子秩序混杂而成,而非一个单向度的、能够对其进行本质化预设和整齐划一式理解的秩序。这些秩序既包括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传统国际秩序(即基于雅尔塔协定而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政治秩序和依托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并以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为基础架构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涵括了冷战结束后伴随对人权及其国内实践的关注而促生的政治发展秩序以及进入21世纪以来尚待形成中的以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为代表的所谓国际“新疆域”秩序。面对此等复杂和多维度的国际秩序,国家可以“加入”其中的某些部分,而不参与或反对其中的其他部分。此等国际构造意味着,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不会对现有的国际秩序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会选择支持和参与某些领域,同时反对和“绕过”其他领域。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导向与国际战略需求,新时代的中国国际法观在不同国际秩序中的凸显程度往往呈现出这样的整体性特征:在传统国际秩序中更偏重于坚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由自身发起打造的新国际经济秩序、尚未定型的国际“新疆域”秩序中却明显更倾向于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一)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基础性国际秩序

发挥支架作用的秩序可被称为“基础性国际秩序”——构成主要行为者及其主要利益的规范和制度。现代国家体系的基本属性是主权和领土,这是由国家作为国家而存在的共同愿望所产生的。基础性国际秩序界定了谁是行为者(有明确领土边界的主权国家),从而界定了国际和国内的区别。支撑这一秩序的主要包括联合国系统以及主要依托该系统的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诸多国际条约。中国一直是基础性国际秩序最强有力的支持者之一。承续既有的传统,中国在这一领域中的实践仍旧牢固地建立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在中国人的正统观念中,国际事务应由不分大小贫弱的列国协商决定,而一国的内部事务则应由本国国民自行操持;“尽管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会削弱国家的经济主权,但国家的军事、政治和文化主权仍然不容侵犯。”

显然,在这一领域,中国对国际法的看法牢固地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这些原则最早是在1954年中国和印度的协议中确立的。从那时起,这些原则就成为了中国政府在国际关系中的指导思想。在这些原则中,中国认为最重要的是主权原则。在2004年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50周年时,温家宝总理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可靠保障”。在2014年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这些都是硬道理,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中国对主权观念的接受,自始自终是与反干涉主义相吻合的。在中国看来,所谓的人道主义或良性干预(如美国领导的科索沃干预)以及一些最初根据适当的制度化集体安全程序进行的所谓“合法干预”或为了抵制破坏国际和平的行为(如最初对利比亚的干预或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反应),从一开始就变成了实现政权更迭的非法努力。

作为典型例证,中国现今不仅是联合国的第二大会费缴纳国,同时也是联合国维和预算的第二大出资国;习近平主席上任以来,中国一直在积极争取联合国各个重要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的领导权:迄今,在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中,已有4个机构的领导人来自中国。同时,为捍卫基础性国际秩序,中国还在联合国内部一直努力谋求建立志同道合的国家联盟。2020年8月27日,“中立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之友小组”(Group of Friends of Neutrality for Peace,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在联合国总部成立。该小组由土库曼斯坦发起,中国、爱尔兰等18个国家成为首批成员。“中立之友小组”成立的宗旨是倡导中立政策,确保《联合国宪章》的地位不受破坏,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及单边制裁,促进和平、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国际社会迄今已建立43个规模和目标各不相同的“之友小组”,虽然并非所有的此类小组都包括能够直接将其目标转化为决议的五大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但通过在委员会、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出和支持决议,“小组”成员可以利用他们的集体影响力,确保与他们的特定议程相关的决议获得通过。

(二)国际经济秩序

1.传统的国际经济秩序。传统国际经济秩序主要由国际贸易秩序与国际金融秩序构成。国际贸易秩序确立之主旨在于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等是这一秩序的主要构成。如果以毛泽东时代为基线,那么相对而言,中国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地支持多边自由贸易秩序。面对特朗普政权发起的贸易战,习近平主席先后在2017年1月世界经济论坛以及2018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会议上,明确将中国定位为自由贸易的倡导者,表示中国支持自由开放贸易、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决心不会有任何动摇。如果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分界线,情况也是如此:1992年中国加权平均适用关税税率超过30%,而到2017年,已经大大降到低于4%。除了正式关税的降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也相当积极。在2001年加入WTO时,中国接受了具有深远法律约束力的贸易规则。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赞叹地声称,这是“历史上最片面的贸易协议”。许多专家同意这一评估,怀疑中国是否愿意和有能力遵守WTO的一整套规则和条例。然而,中国最终还是令人惊讶地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予以遵守。不惟如此,与其他主要经济体一样,中国经常以申诉方或应诉方的身份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在2007年,总计13件案例被提交到WTO,其中5件涉及中国;2008年,WTO三分之一的争端涉及中国;2009年,中国被卷入到WTO一半的争端。从2002年至2019年,中国共参与了65次争端解决:其中21次作为申诉方,44次作为被诉方。截止到2018年7月,中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了147件纠纷的解决,这一数字超过了美国(143),使得中国在此期间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活跃的国家,仅次于日本(179)与欧盟(174)。同时,中国对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遵守情况远远好于任何其他贸易大国:由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组成的发达国家的遵守率只有50%,而在33个已决案件中,中国的遵守率却高达85.7%。

中国在国际金融秩序中的表现,大体也是如此。国际金融秩序的基本规范包括投资自由化、货币国际化、中央银行独立以及借贷的透明度/问责制等。构成这些秩序的主要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平心而论,伴随中国的崛起,当代国际金融秩序早已难以全面彰显中国应有的国际地位。例如,中国经济总量早在2010年就超过了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彼时其在IMF中的表决权份额却仅相当于荷兰和比利时两国的总和。尽管经历2010年改革,西方国家在该组织中的投票权比例相对降低,但仍继续把持过半数的份额。同样,改革后,在世界银行中,虽主要发达国家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54.46%,较1999年的61%有所下降,但这些国家在世界银行中的主导与支配地位,特别是美国16.21%的一票否决权地位仍难被撼动。面对如此短期内难以更易的权力构造,中国仍凭依与日俱增的经济影响力,在包容的基础上于旧有秩序之内推进自身的优先议程。就此,最典型体现是,中国积极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入篮。同时,为提升特别提款权的影响力,2016年7月22日中国就已经与世界银行、IMF等六大国际组织达成了支持研究扩大SDR的使用范围进而提高国际货币体系韧性的共识。基于此种共识,中国政府批准世界银行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特别提款权债券:由世行发行的首个以人民币结算的特别提款权债券已于2016年9月5日正式上市流通。

2.发起创设的平行性国际经济秩序。综上所述,中国不会对抗甚至颠覆传统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是会继续对其加以支持,但并不排斥同时积极开拓自己的国际战略空间,就此,最典型之体现就是“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实施。这一倡议旨在借用“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自2013年首倡以来,这一伟大的国际战略创举进展顺利:根据发展改革委的最新数据,截至2021年12月16日,中国已与145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可以说,中国以实际行动驳斥了将其定性为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破坏性力量”的论调,对外充分彰显了深入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决心。与此同时,中国也在加紧建立并完善自己主导发起的“平行性”国际金融秩序。除了意在对世界银行发挥补充作用的金砖银行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外,其他的平行性金融机构、机制和框架还包括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对穆迪与标准普尔的补充)、中国银联(对万事达和维萨的补充)、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对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补充)等。

鉴于在中国力求打造的平行性国际经济秩序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早已进入正轨,所以,下文以其作为样本来说明中国国际法观在这一场域中的具体实践。虽然引领并主导了亚投行的创设,但对于这一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与其说中国追求的是大国的控权,毋宁说更多强调的是在国际经济治理体制中的天下意识与大国担当。典型体现是,基于亚投行当前的表决权分配机制与表决权行使规则,依赖其在成立伊始所占份额,中国在相关待决事项上的确具有一票否决权。然而,待决事项绝非完全基于超级多数决进行,且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无论在亚投行的筹建还是在将来的决策、管理运营阶段,都将一以贯之地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无意在待决事项上谋求“一家独大”。从实践上分析,尽管中国表决权份额当前位居诸成员国之首,但此等“一票否决权”也并不径直等同于“一票通过权”,中国的倡议权力事实上远远低于名义上拥有的投票权重。更重要的是,作为“以开放、合作、共赢精神同世界各国共谋发展”的多边国际金融组织,亚投行理论上永远对美日等“大块头”国家敞开大门,而随着可预见之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国的表决权份额以及内含的投票权力势必渐趋被稀释而相对下降,一票否决权也终将因受限于表决权行使规则而从制度上自行消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亚投行投票权分配格局和决策机构议决规则的整体设计,集中彰显了中国政府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涵括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包容型全球治理观:各国之间“共商规则,共建机制”,中国只是扮演“推引”(推动和引领)角色,而非如西方发达国家那般一家独大径直“主导”国际经济法律过程。

(三)政治发展秩序

冷战后对人权及其国内政治实践的关注上升,创造了这样一种政治发展秩序,这种秩序在某种程度上与联合国系统所体现的基础性国际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相冲突。这种秩序的规范主要涉及政治民主化和保护个人政治和公民自由。支撑这种政治秩序的主要构成包括各种联合国人权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专注于政治和公民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等。晚近以来的“保护责任”(R2P)规范的发展,也加强了这一新兴的政治秩序,因为这一概念把“主权”理念从“作为控制的主权”(sovereignty as control)转变为“作为责任的主权”(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使在民众受到大规模暴力和人身伤害威胁的情形下对于主权国家的干预得以合法化。中国认为国家的国际义务应该根据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遵守国际法能力的差异进行调整。中国对国际人权的态度也遵循了这种所谓的“发展主义逻辑”。一方面,中国一向重视集体人权,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有权享受各种例外,这彰显出他们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较弱。在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明确强调要“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必要时必须让位于经济发展的大目标;中国的人权概念倾向于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内容的第三代人权,而非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主要表征的第一代人权。另一方面,中国强调人权来自国家,国家可以根据条件授予这些权利。“各国应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人权发展道路或保障模式”“人权是所有文明的内在组成部分,应承认所有文明平等,都应受到尊重”。继2018年3月23日第37届会议、2020年6月22日第43届会议通过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Promoting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决议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次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再次通过由中国提出的这一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每个国家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即根据人民的主权意愿,在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干涉的情况下,严格依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自由选择并发展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同时,倡导坚持多边主义,呼吁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重点强调“在审议人权问题时保证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及消除双重标准和政治化的重要性”。

即便如此,中国政府也并没有完全拒绝保护的责任,而是采取了一种有条件支持的态度。作为对滥用“保护的责任”推行政权更迭的回应,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阮宗泽提出的“负责任的保护”理念(Responsible Protection,RP),可以较为系统地概括中国政府对此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这一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保护的对象应是无辜平民,而非特定的政治派别或武装力量;第二,安理会才是实施“干预”的合法主体,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此种权利;第三,实施保护必须穷尽了外交和政治解决的手段;第四,绝不能因为保护而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更不能成为推翻一国政权的借口;第五,干预方需对“后干预”时代的国家重建和和平建设负责;第六,联合国应确立监督机制和效果评估,以评估和确保“保护”的实施手段、过程、范围及效果。通过对中方代表在安理会辩论以及达尔富尔、利比亚、叙利亚问题关键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进行的实证研究,有学者切中肯綮地指出,进入后冷战时代,在这一议题上,一直恪守绝对主权观的中国政府开始渐趋尝试在承担国际人道主义责任与维护国家主权两者之间谋求一种微妙的平衡:在继续明确反对“以政权更迭为目的”干涉之同时,对维护地区秩序和解决大规模人道危机的国际介入表示支持,但同时强调国际干涉的强制手段与干涉结果应当协调,致力于防止因“保护的责任”理念野蛮发展而对国际秩序和自身国家利益造成冲击,以求最终实现所谓的“负责任的保护”。

(四)尚待形成的国际新秩序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对地理空间开拓能力的革命性变化,人类的活动触角突破传统陆地与近海,逐渐延伸至四个“新疆域”,即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这些“新疆域”在为未来人类创造新发展红利之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整体上看,这些新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和治理机制建设仍处在酝酿、起步或待完善状态。以外空领域的国际立法为例,尽管现今实践中的外空军事对抗还处于利用卫星增强己方作战效能这一阶段,但在外层空间军事化已成现实的情势下,以使用地基抑或天基外空武器为特征的高阶段外空军事对抗乃至“外空战”之爆发皆是可预期的。然而,当前旨在对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国际法律体系严重滞后,这一点在外空军事化、外空武器化以及外空军事对抗的国际法规制方面尤为突出。《外空条约》第4条第1 款虽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但却仅限于核武器以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对在月球及其相关轨道从事军事化活动的规制,《月球协定》可谓迄今为止最精致的国际性文件,但遗憾的是截至2021年1月仅有18个缔约国,11个签署国。而且,中国、美国、俄罗斯三个具有载人航天能力的国家皆未签署此约。“新疆域”存在治理赤字的主因在于各当事国在此等领域开发和保护的优先排序上难以达成共识,彼此秉持的理念不同,主张的治理模式自然大相径庭。“一些国家对新疆域中本属于人类共有的空间和资源的竞争与占有使得属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恐有崩解之虞,而对新疆域中本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空间和资源的‘泛公域化’则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应有权益。”尽管如此,这一国际造法的莫大空白地带却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治理,因势利导地争取规则制定话语权乃至主导权提供了广阔空间。它们具有的“人类共有物权”属性决定了在这些新疆域的国际治理中决然不能着眼于个别国家的意愿和利益,而应基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和全球的福祉为之,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内涵可谓高度契合,以至于“完全有可能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思想的最佳实践区”。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在演讲中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自此,“新疆域”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在“关于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中国政府更是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外空等新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在这种政治基调推动下,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大多围绕着在这些“新疆域”的国际造法中如何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而凝聚国际共识抢占国际话语权的“制高点”来展开。就此,典型体现是外空领域的国际造法努力。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都积极致力于推动有关禁止外空武器化活动的国际谈判和制定相应的国际空间立法,并取得了相当积极的成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经过不懈努力,2017年11月1日,在第72届联合国大会上,负责裁军与国际安全事务的委员会一致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安全决议,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再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更是首次被纳入联合国安全问题的决议。

基于上述所论,新疆域的“人类共有物权”属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存在内在契合,既有的政治与学术话语亦大多呼吁关注在这些领域的国际造法中如何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问题,然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实践却呈现了与此等宏大话语并不完全一致的图景。尽管中国也一直倡导建立“网络命运共同体”,但其观念内核仍旧建基在亲主权的立场之上。较之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着眼于“网络安全”(cyber security),关注网络犯罪与网络攻击,认为互联网为“全球公地”,鼓吹采用一种自下而上、公私多元并举方式进行规制,中国则关注“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颜色革命”的频发说明对信息的肆意操控会危及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认为互联网事关国家主权,力主采用一种自上而下、互不干涉内政的方式加以监管。根据这一立场,中国政府明确表明了“网络空间主权不容侵犯”的立场,主张互联网由国家进行适当的管理,国家可以自由地实施管理和限制网络空间的法律,其方式与对其领土内物理空间的管理与限制类似。事实上,早在2011年,中国政府便连同其他三个上合组织国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2015年,中国协同其他五个上合国家再次向联合国大会提交这份草案的更新版本,进一步细化了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既有立场。不惟如此,借助于亚信会议、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拉论坛、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等平台,中国一直都在谋求在网络空间领域与来自中亚、非洲、中东以及拉美等国家建立意志联盟。

(五)小结

通过对后冷战时代中国国际法实践的梳理,不难发现,国际法实践与国际法观念之间存在不小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合下的全球治理观、新安全观以及新发展观,虽因涵括内容宏大而不可避免地“触及”诸多传统的国际秩序,但在新的历史时代,中国的国际法观整体上仍呈现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互支撑的二元复合样态,甚至可以说前者仍旧占据主导地位。相较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要的投放空间只有中国发起并力求打造的“平行性”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外空、深海、极地等其他秩序尚有待定型的“新领域”。

其二,在更偏重于坚持主权观念的诸多传统国际秩序中,中国的实践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凸显度强弱不均的状态:(1)在基础性国际秩序中,中国仍固守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凸显度整体上处于弱状态;这一立场,在被中国政府视为攸关政局稳定的网络空间领域,亦是如此。(2)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尽管对西方占绝对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存在某种认同疏离而径直表现为发起打造与之并行不悖的国际新秩序,但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却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身对其坚定捍卫的立场。(3)在国际政治发展秩序中,中国渐趋呈现出对“普世人权观”从高度警惕到尝试对其重塑的微妙转变;秉持的传统主权观念开始出现松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凸显度开始增强。

其三,即使在未定型的国际秩序以及由中国发起打造的“平行性”国际经济秩序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虽具备可堪直接投放的足够空间,然多数情形下似乎仍还停留推介性实践层面,尚未能达致依托国际造法而被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国际规范中。

三、中国国际法观与国际法实践之间存在张力的现实成因

中国国际法观与国际法实践之间之所以存在第一层面的张力,根源在于中国政府在对外投放新时代国际法观念之时,往往是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直接绑定,后者是前者的更新版本,而后者构成前者不可分离的有机部分。此等阐释策略,因具有相当足够的涵括性,不仅可最大限度地扩充话语的对外投放范围,而且亦能实质性地增强中国外交立场的弹性回旋空间,虽在政治上无可厚非,然为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实效程度仍存有进一步细化的余地。鉴于开篇业已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间的差别进行详尽分析,此处不再赘述,而主要转向对造就第二层面张力与第三层面张力之成因的阐释。

(一)侧重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实践领域:呈现强弱不均样态的原因

诚如上述所论,虽在基础性国际秩序、国际政治发展秩序和传统国际经济秩序中,中国秉持的国际法观整体上更侧重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坚定地捍卫着国际多边体制,但在各自不同领域中的实践却并非均质化的,反而呈现出强弱不均的投放样态。总体上看,之所以观念与实践之间存在如此张力主因在于,对于身处后冷战时代的中国而言,建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念之上的传统型国际秩序更多的是一套能有效减轻其上行压力的缓冲机制。改革开放后,中国三十年的强势发展直接得益于这种机制;步入21世纪后,面临欧美咄咄逼人的阻遏与“脱钩”威胁,谋求和平崛起的中国其实更需依托此等机制加以对冲。有鉴于此,中国整体上自然倾向于捍卫既有的此等秩序,但在具体领域,则会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以求尽可能兴利除弊谋求获取最佳的国际战略利益。

尽管中国作为一个自信的大国,拥有广泛的利益和塑造体系的抱负,已经开始侵蚀中国曾经的纯粹主义立场,但中国对国家主权的捍卫仍是坚定有力的。这集中体现在中国对于基础性秩序中国家主权观念的执着上。此种对国家主权的强调起源于中国真正的或被认为是脆弱的时代,并一直持续到当前中国安全和实力大大增强的时代。就此,可从两个不同维度进行解读。一方面,这一立场对中国来说具有很深的历史根源:“中国没有忘记,当初它被迫与现存的国际秩序接触时,所受到的待遇与它对自己的历史定位天差地别,事实上也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矢言遵守的原则南辕北辙。”典型体现是,在晚近中国地位的结构性转变中,通过那些被大多数政治派别的中国人后来指摘为不平等条约的国际协议,中国将诸多司法豁免权和主权权力的实质性内容让渡给了外国人。“不平等条约”这一独特的中国法律概念,就已经先验地表明了某种道德判断, 彰显出中国人对西方强权的反抗以及与对本国主权的珍视。中国是迄今唯一一个还未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世纪中叶开始的殖民和半殖民主义侵占,在中国政府看来,至少在台湾地区与大陆统一之前,这种侵占将一直持续下去。另一方面,中国之所以更倾向于威斯特伐利亚式的秩序观念,恪守以传统国家主权观为内核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在于最初由美国领导创制的基础性秩序现在可被用来相对有效地对冲美国的单极霸权倾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普遍性在于“避免对绝对价值做出评判,转而采取务实的态度接受多元世界,寻求通过多样性和克制渐渐生成秩序”。这就意味着,此种立基于大国制衡与价值观中立性的传统逻辑必然会与后冷战时代美国一意孤行地力图通过传播民主来实现全球和平的愿景产生龃龉。在单极思维与保守国家政策理念驱动下,美国的权力被直接运用到对新的威胁发动攻击上,这对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造成了最直接的冲击。在这种现实构造下,重建给予国家主权再确认的威斯特伐利亚均势秩序,促使美国更为审慎地行使霸权,乃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必然选择的战略诉求。

从更深层次来谈,中国对国际政治发展秩序的警惕,与对国际经济秩序现状的捍卫并一如既往地继续深入推动经济全球化,本质上可以等量齐观:对国际人权秉持的发展主义逻辑,很大程度上内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一直崇奉并践行的重商主义国际观。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将执政党的合法性与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直接勾连。这种意识对内体现为“改革”,而对外则体现为“开放”。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改革时期中国寻求在国际法律、政治和经济问题上的立场被充分接受的一个转折,使外界(尤其是西方)认为中国是大规模贸易、援助和资本流动的合适接受者,并在安全问题上成为可信的对应方,而中国领导层认为这些立场对其国内议程至关重要”。此种国际观一直保留了内外秩序相互依存的特质。中国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更多包容和更大范围的融合,本质上是出于一种功用主义考量,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发展本国的经济与改善人民的生活。经过努力,现今无论按何种标准来看,中国都已基本恢复了它在世界上影响最为广泛的那几个世纪中的地位,而此种立基于重商主义的发展主义逻辑在这一情势下必然获得崭新的时代意涵。伴随经济实力的增长,中国对“至关重要的”利益的界定也在扩大,进而倾向于促发打造区域影响力范围的强大意愿。然欲使这种要求平等待遇的权力更多地被国际社会接受,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势力就需要在安全和经济领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由此保障体系能够为其他国家带来足够的利益,从而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对中国而言,通过与拉美、中东、中亚与非洲缔结经济伙伴关系提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便是现今对外所能提供的最主要的国际公共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力与政治力之间的转化虽并不直接明确,但从长远来看,经济力与国际政治权力却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经济力是全球政治权力投射的基本前提。当英国经济不再强大到足以支撑其全球开销,大英帝国就无以为继;苏联之所以会输掉冷战,主要也是因为经济无法与美国并驾齐驱。反过来说,没有经济做后盾,美国也不可能在二十世纪随着全球主义而崛起。过往已经昭示,中国持续不断的财富积累与经济实力提升,迟早会转化为整个世界都能感觉到的政治力。

(二)侧重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实践领域:制约观念有效转化的因素

中国如欲对当代国际法之演进施加影响,并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不仅需要积极主动地着力于国际法理念、观念上的创新,而且还要力求将这种创新性的理念与观念充分对外投放,强化自身对国际事务的有效参与。然而,诚如上文所言,在由中国发起打造的平行性国际经济秩序中,在外层空间、深海、极地等国际新领域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虽都具备可堪直接投放的足够“空间”,但不可否认时至今日其很大一部分话语仍旧停留在政策宣示或理念规划的宏观层面,仍旧难以真正做到依托国际造法进而有效地“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究其原因,当下国际秩序不利于后来者打造崭新理念的客观构造、倡导的理念本身有待精致化以及中国国际法综合能力仍相对孱弱等三重因素共同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短时间内难以对外充分投放并实质性地影响国际造法。

第一,既有的国际秩序构造客观上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只能见缝插针策略性地对外投放。诚如战略学家约翰·伊肯伯里所言,“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具有不同一般的融合力……是一种易于加入却难以推翻的秩序”。作为一个后来者,我们应当承认,西方世界主张与创设的价值和制度业已深嵌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这就意味着中国意图通过国际造法来达致规范创设之目的并不容易,而只能策略性地采用两种内在勾连的“迂回”策略,向国际社会投放自身创制和主张的国际法观。一方面,在传统国际法领域,通过对国际法规则的重述来限制西方的议程。西方既有的国际法观念与认知无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作为一个边缘者、后来者和被动参与者而言,难以正面突破,那么只能更倾向于选择在充分理解和领悟这些规则后,对其中的特定规则根据自身主张的国际法观念进行重述,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西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议程。重述国际法话语简单地说就是对国际法话语重新做出新的解释。上文提到的2016年6月25日中俄两国签署“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便是典型例证。“虽然并无公开可获得的信息说明为何出台这份声明,但通过这份声明,中俄两国似乎意在共同谋求对西方的国际法霸权提出挑战。”另一方面,在尚未定型的国际新领域与自身发起打造的国际经济秩序中,谋求设定自身的议程。诚如上文所论,包括深海、极地、外空在内的新疆域近乎处于国际规则处女地的蛮荒状态,恰可为中国这般兼具影响国际秩序之意志与能力的后来者提供一个设定非西方的议程,进而凝聚国际共识抢占国际话语权制高点的舞台。当然,在中国发起打造的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这三大国际金融组织中,此等谋求设定自身议程的倾向性明显更为强烈。毕竟,相较于在传统国际法领域内通过话语重述来达到对西方议程的限制,在这些由自身发起创设并在初始阶段享有某些“主导”优势的国际机构中,设定自身的议程明显更为容易,遭逢的困难也相应更少。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进一步规范化方可达致最佳投放效果。与传统国际法思维相比,近年来中国创造性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为国际法之发展提出了更新更全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推助国际法朝更加公平公正之方向迈进。然而,一方面,国际法观念不应是简单的自说自话的政策宣示,或者是无法在国际社会交流的某种政治口号。恰恰相反,一国国际法观念系统转化或具体落实为一项法律制度,除却现实中存在对此法律制度之需求,它还应当符合人类的共同价值,并以一种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方式呈现。如果一套抽象的理念以具体的规则式话语形式加以表达,它自然能比较容易地被转化为法律规则。不可否认,“人类命运共同体”亦为一个高度抽象之概念,而且也并非只具有国际法层面的含义,因此,若将其系统地转化为国际法律制度,需要首先将其以法律之语言予以细化、规则化和规范化。“在国际层面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真正落地生根,必须深入挖掘这一思想的国际法内涵,认识其对于当代国际法发展的引领作用,并在工作中树立国际法意识,强化国际法思维,妥善运筹国际法这一‘国际通用的语言’,推动其从国家意志向国际共识、从思想理念向具体制度的转化。”另一方面,当考虑将某个崭新观念“并入”或“移植”到国际法各领域时,我们要意识到单纯的承续与对接难以济事,而必须在承续与对接的基础之上具有自身的创新:这个新观念与国际法中既存的重要观念,尤其是类似观念,彼此之间关系为何?在国际法既存规范体系内,无论是“人类共同利益”观念,还是“对一切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或多或少与它们皆有重合之处。较之这些重要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能够找到自身的“创新点”,尤其是能够找到足够多的创新点,以至于使得所引发的实践性后果实质性超越由“人类共同利益”和“对一切的义务”所引发的实践性后果?本质上,一个观念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自身,而往往在于其可能带来的规范性后果,以及可能引发的在规范层面的体系性变革。若然只是单纯地强调观念自身的重要性,而忽视了该观念与其他既存相关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该观念本身在规范性体系内发展的可能性,那么此种观念,可能之于我们自身相当重要,但对于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而言,却并非如此。

第三,当下中国国际法综合能力的孱弱直接掣肘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外投放的深度与广度。揆诸当下国际构造,将本国提出的先进理念转化为国际法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缔结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往往是由政府间国际组织首先发起动议、组织协商和谈判并最后由各参与国签署,然这种方式却因耗时过久、国际主体间的集体行为往往难以达成而日趋被另一种更为间接的国际造法方式所“赶超”:在全球治理特别在协调国际行动方面,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倚重对“软法”的使用。从实质上看,国际政治舞台上的政治角力与国际软法的繁杂多元无疑会促发国际软法与国际硬法之间、国际软法彼此之间的抵牾与冲突,而相关当事国特别是其中的强国往往会择选符合自身利益偏好的国际机制,利用国际软法“侵蚀”国际硬法之方式逐渐确立可堪享有国际法渊源地位的国际习惯,创制崭新的国际理念与国际规范,逐步引领足够多数量的主权国家实践,最终以求达致完善甚至重塑现有国际秩序之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过去二十多年,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的对外投放整体上大体践行了此等路径:凭依大国外交所支撑的国际话语权影响、设定进而推动世界舆论关注某些国际议题,参与全球治理,并经由此等影响、设定以及推动向国际社会输出承载自身主张的国际法观念的相应国际软法规范及其解释,以此在逐渐赢得话语权之同时,努力创设或改变相关领域的国际规范,实现从国际造法的参与者迈向国际造法的主导者之转变。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软法及其解释能否最终转化为国际条约,端赖于一国的国际法规范论证能力以及建立在此能力基础之上的国际法议题之设置能力、条约草案之规则创设能力以及国际组织和缔约大会之程序控制能力,而相当多的理论研究业已揭示出这些可被笼统地归入国际法综合能力之范畴的诸能力在当下中国无论理论界抑或实务界都是相当孱弱的。“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新时代国际法观对国际秩序的影响与塑造依然与中国自身的期许存在相当大的距离,中国国际法综合能力的建设仍旧任重而道远。

四、结语

中国新时代国际法观的二元复合构成,本质上导源于中国综合国力在晚近三十年的迅速提升以及冷战后“历史并未终结”甚至沦为以“全球失序”为主要表征的国际格局新常态。虽然无论全球问题抑或针对全球问题而形成的全球治理都须立足于“全球社会”而非“国际社会”,但问题根源却在于当前全球社会远未成熟,仍呈现出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交织并存的现实样态。在这种“世界历史的双重结构”中,面对当下建基于规则之上的国际秩序,中国努力践行一种“包容式改进”的“中道”策略,而非另起炉灶式的路径——在“包容”国际秩序上,整体上坚定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改进”国际秩序上,则更多地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两种观念相互支撑,各司其“职”,共同助益于新的历史时代中国的国家利益需要与国际战略诉求。不可否认,对于中国新时代国际法观的生成语境与理论构成,国内的研究多有触及,然要么没有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有效区分,要么对国际法观念的具体实践缺乏系统阐释,而写作本文的终极目的便意在尽最大可能填补这一研究空白。事实上,只有在理论建构层面充分意识到“以世界看世界”对于“以国家看世界”视角的实质性超越,只有在多元实践中深彻理解传统主权观之于当下中国仍旧具有的现实意义,我们才能真正领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可欲性和必然性,也才能更好地理解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必要性和长期性。

当然,在观念如何从推介性实践转向制度性实践这一核心问题上,与目前学界多数观点异曲同工,本文同样认为,提出整体宏观的国际大战略观的确必要,但更需要的是尽可能地对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先导理念的国际法观进行更慎密的论证、更契合事实逻辑与法学原理的规范化阐发。“国际法归根结底是战略问题的战术解决,是宏观整体思路的微观工程化设计和实施。”更为具体、论证扎实、说理严密的国际法话语形式,对外不仅有利于世界诸国充分理解中国的立场和关切,对内亦可大大有助于中国自身维护国家以及国民的利益。后冷战时代的国际法多元实践,虽已表明中国政府也一直潜意识地执持着这一努力方向,然囿于域内仍相对孱弱的国际法运用能力与域外日渐复杂的国际软环境,未来仍不可避免地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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