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大》2026年第10期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案,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定的主要方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12年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部法典、13件法律和9件决定,充分体现依宪立法原则要求,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著优势。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以及关于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是新时代以来历次代表大会中法治议程最多、立法成果最丰硕、立法形式最丰富的一次。
编纂法典、制定两部新法律、开展法律清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成为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宪法有效贯彻实施的生动法治实践。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未来,关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赋予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新的时代内涵,系统谋划和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重大成果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充分体现。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宪法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国家根本法指引。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是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规定最集中的立法实施。
生态环境法典开篇明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则编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在整部法典中系统体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对宪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拓展,使其展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实践内涵,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形成有机整体。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的含义。将“生态环境法典”确定为法典名称,将环境保护法上的基本概念“环境”拓展完善为“生态环境”,并对其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充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法典各编都体现了宪法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容和精神,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环境法治根基。
三是丰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路径。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坚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保护和改善相统一,总则编对各级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总体要求,具体规定一系列制度和体制机制,在保护的基础上,体现持续改善的动态要求。
四是深化“厉行节约”、“合理利用”等要求。在总则编明确规定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在相关内容中贯穿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明确有关法律责任,以法治方式划定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生态保护编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更好统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是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在“应对气候变化”一章专节规定国际合作的内容,并在其他章节中规定绿色低碳国际合作等内容,从生态环境方面为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中国法治方案、作出了中国法治贡献。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着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引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推向前进。
201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国家根本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立法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阐述和拓展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相关规定的制度内涵,掀开宪法关于中华民族规定立法实施的新篇章。
一是设置序言,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在第一条即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在各章条文中对宪法相关规定作了具体展开。
二是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全面贯彻到具体法律规范中。
三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措施,丰富宪法关于“中华民族”规定的内涵。
四是贯彻实施宪法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规定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明确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原则。
五是明确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对法治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加强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等作出规定,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进一步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战略部署。
经过几十年实践,逐步形成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熟定型做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宪法惯例,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段新增“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问题,为编制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指引。
国家发展规划法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同时,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在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中的程序要求,将国家发展规划的一系列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宪法相关规定作了具体展开、与时俱进地丰富发展。
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坚持党的领导,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重要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内涵,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同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了衔接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地位以及同其他规划、计划的关系。
三是在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实际做法,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和调整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
作出有关法律清理的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适时进行法律清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对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不协调的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常委会通过的10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同时,对于由代表大会通过的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宣告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失效。
这是新时代以来第一次法律清理,对于落实宪法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总体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具有积极作用。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启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
我们要牢牢把握“十五五”开局之年的历史定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署安排,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抓手,以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为契机,锐意进取、担当作为,以高质量立法、高水平实施不断加强新时代宪法工作,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