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萍:以完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9 次 更新时间:2025-10-27 09:53

进入专题: 宪法实施  

李玉萍  

 

摘要: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实施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多次就宪法实施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采取系列有力举措加强宪法实施,推动我国宪法实施及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秉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共同推进,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宪法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和运行好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如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我国宪法实施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提出系列重大论断。这些重要论述和重大论断有的出现在专门论述中,如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发表的署名文章;有的融合在其他文件或者讲话之中,如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有的则是就宪法问题或者宪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如在第一个(2014年12月4日)、第三个(2016年12月4日)、第五个(2018年12月4日)和第十个(2023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所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尤其是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和重大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深刻阐述了在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全面实施宪法、怎样全面实施宪法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科学论证了宪法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建设等重大问题,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为什么要全面实施宪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施的发展历程后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这些重要论述和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为什么要全面实施宪法,充分论证全面实施宪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怎样全面实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论述中,从不同维度系统阐述由谁来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等问题,准确揭示怎样全面实施宪法。其中,关于由谁来实施宪法,即宪法实施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主体的重大论断,准确反映我国宪法实施主体的普遍性、多样性特征,以及我国与西方国家宪法实施制度的重大区别。对于不同的宪法实施主体如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有过多次阐述,如关于党在宪法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 “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关于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都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并进一步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等等。这些重要论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科学揭示不同主体在我国宪法实施中的职责定位: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法实施的最高领导力量,全国各族人民是宪法实施的坚实基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是宪法实施的主要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有宪法实施特定职责的主体。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论断中全面阐释我国宪法实施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全面实施不仅包括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还包括“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并相继于2018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2年12月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此外,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宪法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中进一步提出,“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

宪法实施与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排在首位的重要内容。关于党的领导与全面实施宪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同时,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施行公职人员入职宪法宣誓,强化国家宪法日制度的功能,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等作出过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这些重要论述引领和推动我国宪法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宪法相关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及相关制度建设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实施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多次就宪法实施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采取系列有力举措加强宪法实施,推动我国宪法实施及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强化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修宪程序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上升为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专门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新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建设史上的第一次,对我国宪法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后,201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同年10月,经党中央批准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党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宪法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健全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实施宪法。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依宪立法,科学立法,推动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不断健全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等,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落实宪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加快经济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民生领域立法:制定电子商务法、民营经济促进法、黄河保护法等,修改文物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对符合规定的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直接实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进入新时代以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实施宪法关于特赦制度的规定,两次通过特赦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符合规定的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两次特赦是新时代直接实施宪法的重要实践,不仅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也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充分彰显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推动宪法实施。建立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宪法实施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后,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通过立法方式确立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立下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领导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日,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分别进行宪法宣誓,之后,在本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新当选的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也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国家领导人以及各部门各层级公职人员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宪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彰显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宪问题的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017年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就宪法解释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工作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采用务实管用的方法,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方式,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妥善解决宪法解释的现实需求。例如,2024年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中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而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有关内容的合宪性问题进行研究。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研究后,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提出“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包括在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内,符合实际,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推进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宪法实施监督。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后,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相继就推进合宪性审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等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着力提升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一方面,健全完善与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责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规定法律案起草、审议过程中以及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另一方面,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自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在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增加听取关于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环节,依法对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注重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进行审查,妥善处理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族地区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制亲子鉴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除上述宪法实践和制度创新外,设立国家宪法日、施行宪法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建立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机制、运用宪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都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推动宪法实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这些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在推动我国宪法全面实施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为我国宪法全面实施不断迈上新台阶打下坚实基础。

新征程上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遵循和主要路径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来,“宪法全面实施”与“保证宪法全面实施”成为新时代我国宪法实践和相关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和要求的承续和深化,又为新征程上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指明方向。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充分运用其中蕴含的科学方法论。其中,宪法实施是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中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环节,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复杂完整的系统。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时,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运用系统观念和科学方法界定相关制度的定位、理顺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统筹好整体性架构与具体制度的协同联动,实现制度功能的有机整合。此外,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相关制度建设已经取得重大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要聚焦宪法实施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以重大理论与实践难题的突破、创新推动制度体系的整体优化,又要关注宪法实施中的现实紧迫性、突出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发展宪法相关制度,推动宪法实施相关制度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

系统推进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是宪法运行体系中的核心环节,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宪法从文本走向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全过程,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中,宪法实施是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的起始点和最终归宿;宪法解释作为连接宪法条文与现实生活的桥梁,是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手段,也是有效开展宪法监督的重要路径;宪法监督则是宪法实施的有力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唯一一个同时被赋予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职责的主体,在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职担当,通过不断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宪法直接实施、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式,努力推动和保障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宪法解释权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推动宪法实施、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正式的、单行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出台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以及议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正式法律文件中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等方式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上述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宪法解释的现实需求,但是其毕竟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因而难以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无法有效实现宪法解释应有的功能。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必须健全宪法解释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解释权,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的职能作用,明确宪法解释的提议主体和启动事由,进一步规范宪法解释的启动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解释效力等,并适时启动宪法解释。

统筹推进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建设。在我国,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建设,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进行谋划,形成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合力。具体而言,就是要统筹推进以下制度建设:其一,持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形成保证宪法实施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要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统筹推进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立法的制定和修改,落实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保证宪法在各系统、各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在推动各项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功能,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把好宪法关,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其二,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高效的宪法实施体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等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主体,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社会营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氛围,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行动自觉。其三,健全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体制,构建严密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要把宪法实施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对宪法实施主体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通过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防范、查处、及时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规范性文件与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其四,加强宪法实施的制度性保障,构建有力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宪法实施及其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离不开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其中,党的领导为宪法实施提供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是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保证,因而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此外,要重视宪法实施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一批具备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宪法实施人才,为宪法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其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宪法全面实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现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同时,为我国宪法全面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宪法制度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实践中,早在党中央提出要“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要求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就宪法实施情况报告问题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探索,主要包括:自2019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将宪法实施情况作为独立的一部分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以及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自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及其审查处置情况构成报告的重要内容;自202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在全国人大机关刊物上发表关于宪法工作和宪法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或综述,全面、系统地梳理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开展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这些报告立足全国人大职责定位,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展示我国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宪法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宪法实施的重点与工作建议等,为我国实行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积累了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应当立足制度定位,结合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特点,科学界定报告的主体、接收报告的主体,规范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报告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合理设计报告的提交程序、审查和评估程序、对报告中所反映问题的改进、纠正或追责机制等,充分发挥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检测反馈、评价督促、制度调适、教育指引等作用。

 

李玉萍,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方向为立法学、刑事法和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初论》《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等。

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5年第19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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