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晔,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高校中国共产党伟大建党精神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摘 要] 正确政绩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核心范畴与标识性概念。这一概念发端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仆思想与列宁的执政伦理探索,在中国共产党各历史时期的接续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实现了理论升华与体系建构。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正确政绩观是融政治原则性、价值导向性与行动指导性于一体的复合观念体系,在全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三个层面各有侧重而又层层递进,在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既相互区别又内在统一,共同构成一个多维立体、逻辑自洽的理论整体。新时代新征程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着力点,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思想遵循,更是不断夯实党的长期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正确政绩观 概念溯源 内涵审视 实践贡献
正确政绩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体系的重要范畴,集中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与治国理政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正确政绩观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等根本性问题,为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引。进入“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以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的形式,将正确政绩观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布局,推动正确政绩观在全党范围内入脑入心、落地生根。当前学界的既有研究在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涵、价值意蕴与实践应用等方面已有诸多探讨,本文则从概念溯源、内涵审视与实践贡献三重进路出发,对正确政绩观展开系统性学术考察,以此深化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为新时代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学理支撑与现实遵循。
一、正确政绩观的概念生成与理论来源
就概念构成而言,“政绩观”由“政绩”与“观”两个核心语素复合而成。“政绩”指执政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业绩,是执政主体在履职践责中形成的工作成效与实际贡献;政绩观则是执政主体对于政绩的总体认识和根本看法,集中体现为对“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等基本问题的系统性回答,是一种具有鲜明价值导向性的主观认知体系。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正确政绩观,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绩效评估或西方语境下的政治问责,而是融价值立场、历史担当与实践标准于一体的复合型执政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与实践性。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伦理,并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治国理政的历史实践中经由不断检验与升华而逐步丰富发展。
第一,“正确政绩观”概念的理论溯源。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明确使用“政绩”或“政绩观”等概念,但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观与无产阶级政权观的科学论述,为正确政绩观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石,赋予了其区别于一切旧式执政理念的革命性理论根基。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公仆思想,从根本上颠覆了旧国家权力的性质界定,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内核。1871年,巴黎公社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马克思、恩格斯对其历史经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并由此阐发出若干具有奠基意义的核心命题。其一,无产阶级政权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新型政权机关应由“社会公仆”组成,其职权应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1](P168)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划清了无产阶级政权干部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官吏之间的本质界限,在理论上确立了政绩归属的人民主体地位,即一切施政成效最终须以人民利益为归依。其二,无产阶级政权应当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切实服务于人民群众。[1](P14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公社“在空前艰难的条件下虚心、诚恳而卓有成效地进行他们的工作”,[1](P159)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勤务员,“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不自以为是,不埋头在文牍主义的办公室里,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1](P104)这深刻表明,无产阶级政权一切工作成效的最终裁量权归于人民,“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无产阶级政权政绩的根本标准。
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中,从执政理念与政治伦理的高度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政绩观进行了开创性探索。其一,政绩应服务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与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列宁明确强调:“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2](P407)这一论断确立了政绩评价的政治优先原则,即保持党的先锋队本色、确保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本身就是最为根本的政治成绩,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前提性尺度。其二,将实践成效和生产力发展视为检验政绩的客观尺度。在苏维埃政权初步巩固后,列宁深刻指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2](P623)因此,他旗帜鲜明地反对空谈革命口号,要求共产党人切实学会做经济工作。否则,“不懂行,没有充分的知识,不懂管理这门科学,你们又怎么能够管理呢?”[3](P253)其三,确立了政绩观的人民性价值底色。列宁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强调苏维埃政权的一切政策和工作必须致力于“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4](P238)从而在价值取向上与一切以权谋私、脱离群众的错误政绩观划清了界限。
第二,“正确政绩观”概念的历史考察。“正确政绩观”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并非一蹴而就、静止僵化的理论范畴,而是随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演进、时代条件的变迁与实践探索的深化,逐步发展形成的动态理论体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尽管“政绩观”尚未作为独立、完整的政治话语进入党的理论体系,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革命实践的艰辛探索中却已然勾勒出政绩观的思想底色与理论根基。1934年,毛泽东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中指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5](P136)这一论述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政绩观的人民性本质的最初理论表达。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将这一思想凝练为党的根本宗旨,即“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6](P1039)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6](P1079)这一论断将生产力发展与人民生活改善确立为衡量政绩优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人民立场与客观规律、价值追求与科学评判的有机统一。此外,就方法论而言,毛泽东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厉反对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实事求是”树立为创造真实政绩、评判真实政绩的根本方法论原则。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政绩观的实践场域从局部执政拓展为全面执政,其理论内涵亦获得进一步深化。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写入党章总纲。其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党员都应当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7](P233)由此,政绩观的人民性本质获得制度化确认。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提出“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强调“无论粮食问题,灾荒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知识分子问题,各种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问题,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其他各项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各种适当的安排”。[8](P228)这一方针将系统思维嵌入政绩创造的全过程,强调以统筹协调的整体视野处理各项事务,以综合成效而非单项指标评价执政绩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政绩观内涵逐渐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重维度拓展,并最终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完成了“正确政绩观”概念的正式出场与制度化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可以看作是将实践效果作为检验政绩的标准,并强调选拔干部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9](P300)深刻揭示了政绩评价与群众认可之间的内在关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评价体系逐渐暴露其局限性。对此,江泽民明确提出,“正确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必须更新发展思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10](P462)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追求“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10](P225)推动政绩观向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复合维度拓展。2003年11月,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一重大命题。次年1月,他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系统阐述其科学内涵:“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11](P107)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党开始坚决破除“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顽症,力求摒弃“GDP至上”的片面倾向,从而开启了政绩考核体系综合化与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第三,“正确政绩观”概念的发展成熟。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与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跨越, “正确政绩观”的概念内涵亦面临与时俱进、系统深化的内在要求。从概念演进的历史脉络来看,新时代正确政绩观的发展成熟大致经历了三个递进式阶段。
第一阶段,明确正确政绩观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党的十八大后至十九大前,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要求“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发展”。[12](P419)第二阶段,完整提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命题。2018年1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正式提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一重大命题,系统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13](P109)三大核心问题,标志着正确政绩观在理论层面的体系化建构基本完成。第三阶段,健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与有效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14](P45)纳入改革顶层设计,从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激励约束等多个维度系统构建起全方位、系统化的政绩观制度保障体系,推动正确政绩观从理念倡导走向制度落实。
就正确政绩观的创新发展而言,习近平在坚守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伦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要求,赋予了正确政绩观鲜明的时代内涵与原创性理论贡献。具体而言,这一原创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提出正确政绩观的政治意蕴与概念体系。习近平将政绩观问题界定为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根本性问题,明确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15](P12)这一论断超越了将政绩观仅视为干部个人修养或工作方法的一般认知,而是将其上升至党的事业发展与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加以审视,实现了对这一概念政治意涵“质”的提升。在此基础上,习近平系统完整阐释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命题,尤其是对“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回答,明确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标志着这一概念体系的全面成型。
其二,明确正确政绩观的决定要素与价值追求。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15](P28)从党性根基上深刻揭示了政绩观的决定性要素。“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15](P28)他进一步阐明,“党性说到底是立场问题”[15](P25)“衡量党性强弱的尺子是公、私二字”,[15](P25)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立党为公”,将党和人民的事业而非个人私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价值追求层面,习近平提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时代命题,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5](P50)这一论断不仅明确回答了“政绩为谁树”的问题,更将“为民造福”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政绩体系的最高价值。
其三,确立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容与科学方法。针对“树什么样的政绩”这一核心问题,习近平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构建起多维立体的政绩体系。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用单一的经济指标衡量政绩已不合时宜,习近平深刻阐明“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16]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15](P70)并将“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15](P92)作为政绩评价的综合标准。与此同时,政绩必须靠实干创造,习近平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具体化为创造正确政绩的科学方法,既强调“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15](P25)又倡导“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15](P25)在实践层面为正确政绩观的落地生根提供了清晰的方法论指引。
二、正确政绩观的内涵审视与层次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中国共产党正确政绩观进行了系统阐述与体系建构,持续深化了这一概念的理论内涵。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正确政绩观是一个兼具多维度、层次性与场域性的复杂观念体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内涵审视应从多维分析视角出发,系统考察其内在属性、基本层次与作用领域,从而揭示这一复杂观念体系的核心要义与丰富意蕴。
第一,正确政绩观的内在属性。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政绩观是融政治原则性、价值导向性与行动指导性于一体的复合观念体系,其在实践中表现为必须恪守的政治要求、内化于心的价值导向和见诸行动的实践指南。三者有机统一,共同塑造了中国共产党正确政绩观的丰富内涵与基本样态。
作为政治要求的正确政绩观。正确政绩观首先是一项严格的政治要求,其核心在于坚持党性原则与人民立场的内在统一,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绩创造的方向和立场。其一,正确政绩观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15](P98)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党和国家的命运,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竭尽全力完成党交给的职责和任务。其二,正确政绩观要求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深刻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17](P212)要“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18](P55)质言之,政绩创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政绩评判的最终权力在于人民。其三,正确政绩观要求服务“国之大者”。各级领导干部谋划和推动工作,必须具备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多打大算盘、算大账,少打小算盘、算小账,善于把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棋局”。[18](P40)为此,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地方主义、部门主义等狭隘倾向,确保所创政绩与国家重大战略要求、民族复兴宏伟目标高度契合。
作为价值导向的正确政绩观。正确政绩观蕴含着深厚的从政伦理与价值追求,引导与规范着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内在动机与行为方式。其一,正确政绩观要求为民造福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必然要求党员干部要强化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将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树立正确政绩观,要“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15](P50)既要立足眼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搞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哗众取宠”。[19]其二,正确政绩观要求坚守一切为公的价值取向。党性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基础,“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15](P18)错误的政绩观在本质上,是为自己和小团体谋取私利;正确的政绩观则要求一切为公,“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15](P19)唯有一切为公,方能确保政绩观不出偏差、不走弯路。
作为行动指引的正确政绩观。正确政绩观将执政理念具体转化为一系列清晰的行动准则与工作指引,如同“指挥棒”般引导着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政策制定与贯彻落实。其一,正确政绩观要求实事求是与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习近平强调,“广大干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讲真话、察真情、报真数,谋实招、办实事、求实效”,[15](P93)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扎实实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其二,正确政绩观要求“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习近平强调“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一种有宽阔胸怀的建功立业情怀,其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好个人名利与党和人民事业的关系,将个人政绩追求自觉融入党和人民的事业之中,“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20](P196)其三,正确政绩观要求狠抓落实的实干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切难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一切办法只有在实干中才能见效”。[21](P471)正确政绩观必须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而这要求领导干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钉钉子”精神切实解决发展难题、增进人民福祉,坚决反对不思进取、为官不为的消极心态。
第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层次。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内在组织层级与结构的有机整体,从全党、各级党组织到党员干部个体,不同层级行为主体的权力地位、职责任务各有差异,对政绩的要求也必然有所不同。正确政绩观在不同层级的行为主体上,呈现出从普遍抽象性到特殊具体性的内在递进,形成了既一脉相承又各有侧重的内涵要求,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层层传导的责任与行动链条。
全党宏观层面的政绩观,体现为一种具有根本性和总体性的政治要求,是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干部政绩观的根本遵循。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属性决定了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决定了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与政治责任。全党层面的政绩观,集中体现在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水平的持续提升、治国理政实际效能的切实增强以及民族复兴伟大使命的最终实现上。习近平指出,“今天,历史的接力棒传到了我们手里。历史和人民既赋予我们重任,也检验我们的行动”,要求全党“做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业绩”。[15](P3)这一层面的政绩观正是对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反映,其在内涵要求上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核心是回答“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等基本问题,对各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政绩追求具有统领性约束功能,能够有效防止方向性、全局性偏差的产生。
组织中观层面的政绩观,是各级各类党组织根据所处环境与具体职责,对全党整体政绩观的具体呈现与情景化落实。党的组织体系自上而下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不同层级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各有不同,其政绩要求与政绩观亦相应有所侧重。对此,习近平把中央和国家机关比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把地方党委比喻为“中间段”,把基层党组织比喻为“最后一公里”。对于地方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而言,正确政绩观体现在“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提出的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以创造性工作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15](P27)与此同时,不同类型党组织在遵循全党政绩观总体要求的同时,因功能定位差异而在政绩重心上的优先序列上存在合理差异。因此,“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让考核指挥棒真正管用”。[15](P134)
个体微观层面的政绩观,即党员干部个体的政绩观,是正确政绩观内涵中最具实践性、具象性和人格化特征的层面。对于党员干部个体而言,正确政绩观是内化于心的从政伦理和行为规范,直接指导着个体的政治决策和工作作风。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15](P12)一方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18](P55)深刻理解政绩观的人民属性和政治属性,自觉摆正个人政绩与党和人民事业的关系;另一方面,需“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15](P93)将政绩追求落实于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之中。党员干部个体是政绩创造的最终执行者和最小单元,其政绩观是否端正,将直接影响组织层面和全党层面目标的实现效果。因此,加强对党员干部个体的政绩观教育、考核与监督,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基础工程。
第三,正确政绩观的作用领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覆盖国家治理各领域全方面,正确政绩观亦相应贯穿于党和国家事业的方方面面。然而,在不同性质的工作领域中,正确政绩观内涵的侧重点和表现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党的建设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是两个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张力的场域。正确政绩观在这两个领域的不同表现及其内在统一,深刻揭示了伟大工程与伟大事业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党的建设领域,新时代正确政绩观集中体现于“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22](P16)这一重大论断之中,蕴含着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其一,这一论断确立了党建工作的根本性地位。对于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党的自身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地位的巩固与执政使命的实现。抓好党建,就是从根本上夯实执政基础、增强执政能力,其政治意义是其他任何领域政绩所无法比拟的。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22](P16)其二,这一论断揭示了党建政绩的长效特征。党建工作的成效往往是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其效能释放是长期的、战略性的。因此,在党建领域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大局意识,甘于做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其三,这一论断突出强调了党建政绩考核的重要性。习近平明确指出:“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22](P16)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领导的政绩,不能只看经济指标,更要看是否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否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否增强了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新时代正确政绩观的内涵则具体化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要求,直接回答了在推动发展过程中“追求什么、反对什么”的问题。在目标设定上,摒弃简单唯GDP增长率的倾向,转向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紧紧扭住新发展理念推动发展,把注意力集中到解决各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上来”,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15](P69)在过程把握上,要求自觉将新发展理念贯穿执政施政工作始终,“要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领导活动全过程,落实到决策、执行、检查各项工作中,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15](P69)在成效检验上,强调多维评判标准,“政绩既体现在抓发展上,也体现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既体现在即期见效的显绩上,也体现在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潜绩上;既体现在解决现实矛盾上,也体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15](P80)通过不断优化调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转化为可测量、可比较、可问责的制度约束,以此引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取向。
正确政绩观在两个领域的表现虽各有侧重,但在根本上统一于党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好党建这个最大政绩,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与组织保证;经济社会领域创造的发展成果与民生改善,则是党的建设成效的有力印证,并进一步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二者绝非对立或替代关系,而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党的建设必须围绕中心任务来展开,既不能空转自转,也不能为了建设而建设,必须避免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的情况,推动党建融入大局、服务中心、推动发展。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把抓好党建作为分内之责,又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效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实现伟大工程与伟大事业之间的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三、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意义与实践贡献
正确政绩观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的行动理念与实践指南,其生命力并非停留于抽象的理论表达,而是深刻嵌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切实作用于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发展与执政根基巩固等重大实践领域,持续彰显其独特的理论价值与实践贡献。
第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是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价值导向,更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 。当前党内存在的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新官不理旧账、弄虚作假等,本质上是政绩观错位的集中体现。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旨在以问题为导向,纠治作风顽疾,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为民造福 。
其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有效强化了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之所以难以根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建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甚至将其视为“软指标”“务虚功”。习近平深刻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22](P15)正确政绩观将党建工作成效确立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首要标准,要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督责任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管党治党责任等作出系统规范,健全完善了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有效破解了党建责任模糊化难题,逐步形成了“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
其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了党建责任制与问责制的有机统一。正确政绩观不仅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明确“什么是党建政绩”,更要求建立科学的党建评价体系与问责机制,使管党治党成效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在正确政绩观的引导下,党建责任清单、科学的党建指标体系、民主的党建评价机制以及严格的考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党建责任制与监督制、问责制亦在实践中相辅相成、配套运行。[23]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失职失责的问责情形与方式,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刚性约束,而这有效改变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全面从严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其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了党的建设质量与效能的整体提升。正确政绩观强调党建政绩不是“表面文章”“形象工程”,而是要切实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在正确的党建政绩观指引下,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以严整“四风”为切入点,以重拳反腐为着力点,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平台,以强化党内监督为保障,系统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与制度建设。[24]无论是思想建设中的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建设中的从严治吏,还是作风建设中的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反腐败斗争中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均充分体现了正确政绩观所蕴含的“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价值追求。这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党建实效为目标的政绩导向,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更加精准有力,党的建设质量因此得到显著提升。
第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正确政绩观则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思想遵循与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发展任务、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来指导实践。领导干部的政绩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明确将高质量发展作为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鲜明提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一系列重要论断,通过理念引导与制度约束的双重作用,推动广大领导干部将坚持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
一方面,正确政绩观推动新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长期以来,部分地区、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透支资源、忽视民生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数据增长,形成了重速度轻质量、重显绩轻潜绩等政绩偏差问题。正确政绩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不是唯GDP论。对此,习近平强调,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25](P238)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经济发展中更加注重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包容性,以此推动高质量发展见行见效。
另一方面,正确政绩观推动了政绩考核评价与监督机制的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例如,中组部于2013年和2018年,先后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与《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以此树立正确的政绩考核导向,增加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等体现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指标权重,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使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发展方式、发展后劲。在完善政绩考核机制的同时,党中央不断完善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统计督察等监督机制,将是否存在搞形象工程、数据造假、新官不理旧账等政绩观偏差问题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形成了强大的纠偏压力与问责震慑。在考核“指挥棒”下,各级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践行新发展理念,将更加主动地谋划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加积极地推进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充分表明,正是正确政绩观的引领,才使高质量发展从理念转化为实践,从要求转化为自觉。
第三,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执政基础事关党的生死存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明确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26](P23)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执政基础与政绩观的本质联系,即党的政绩从根本上说就是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正确政绩观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出发,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13](P589)这个根本问题,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矢志不渝的初心使命。
一方面,正确政绩观通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厚植党的群众基础。习近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2](P3)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正确政绩观的引领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育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民生福祉;深入开展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着力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实实在在的政绩,显著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因此而变得更加坚实。
另一方面,正确政绩观通过自我革命,持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27](P14)正确政绩观要求党必须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问题、修正错误,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党员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将自我革命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缘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向好。实践证明,这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色,其不仅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广泛支持,更使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愈加厚实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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