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强化检察监督”“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作出专门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深入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2026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常态化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作出专门安排,最高检党组会专题研究深化专项监督的工作举措,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最高检党组部署深化专项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推动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重要实践。通过深化专项监督,持续巩固提升、促进常态长效,着力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推动建立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一、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在攻坚重点案件、增强监督质效上实现新突破
要将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到工作中去,把办理重点案件作为深化专项监督的重要举措,坚持精准聚焦、增强质效的办案导向,通过办理典型案件,带动类案问题治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加强重点案件办理
聚焦社会反映强烈、具有典型代表性案件加强监督办案。重点对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损害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涉企刑事“挂案”,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法律政策界限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执法司法偏差等案件,加大监督办案力度,依法办理案件。
(二)提升重点案件办理质效
严格落实挂牌督办交办机制,最高检、省级院挂牌督办有代表性的重大复杂案件,全程跟踪指导,压实办理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落实检察长包案制度,加大办案力度。增强“透过个案看类案、通过办案促治理”的意识,每一件重点案件办结后,进行深入的总结剖析,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报告,推动类案问题的根本治理。
(三)优化线索发现与管理机制
继续畅通控告申诉、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的同时,更加注重向内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大数据优势,通过设置规则、数据碰撞,自动筛查、发现异常案件线索。完善线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分类流转机制,健全内外部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涉企不捕、不诉、撤案、判决无罪等案件的反向审视,对其中确有问题的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纠正。
二、聚焦突出问题与顽瘴痼疾,在深化类案监督、推动系统治理上展现新作为
深化专项监督,要紧盯突出问题,由点到面、由表及里,推动类案治理和系统整治,务求实效。
(一)以“动态清零”为目标,持续深化涉企刑事“挂案”清理
聚焦涉企刑事“挂案”,加强源头防控,强化对立案环节的监督。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涉企刑事“挂案”常态化排查、预警、通报、督办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办理周期进行动态监控,推动实现涉企刑事“挂案”的“动态清零”。
(二)以依法保护产权为核心,深入整治违规“查扣冻”涉案财物问题
在全面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等“查扣冻”行为的同时,深化专项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关注传统的“查扣冻”,还要加强对专门领域、特定环节涉案财物处置违法问题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查扣冻”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三)以依法审慎为原则,精准惩治犯罪与保护创新
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违规与单位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责任等界限。依法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保护企业产权和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涉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的案件,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依法审慎办理案件。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要注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协同发力,形成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整体合力。
三、强化制度供给与数字赋能,在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常态长效上取得新进展
深化专项监督,治标更要治本,重在常态长效。要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发生。
(一)加快完善制度规范,为深化监督提供坚实依据
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快推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类案研究和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研究制定类案办理和监督指引。注重总结专项监督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与成熟做法,及时将其提炼固化为制度规范、工作指引或工作机制。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督办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推动从法律制度层面堵塞漏洞。
(二)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凝聚系统治理的工作合力
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对深化专项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健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定期会商、联合督办、同堂培训等机制,就深化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增进共识。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赋能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和深度应用,加强类案监督,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加大在涉案财物监督、刑事“挂案”清理、虚假诉讼监督等领域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力度。加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精准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实现从人工摸排到智能筛查、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最高检和省级院要加强指导,严守履职边界,提升运用大数据深化专项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