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际安全制度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维护国际和平、应对安全威胁上,更是实现发展诉求的重要手段。当维护安全的措施可能对合理的发展需求构成限制时,国际安全制度应以恰当方式兼顾安全关切与发展需求。然而,将发展诉求引入国际安全制度的尝试并非总能成功。国家间博弈围绕三个维度展开:国际安全制度应否承认发展诉求、应否为发展诉求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应以何种制度安排实现发展诉求。文章解释了每个维度上国家间博弈导向差异化结果的条件,并通过三组案例予以验证。一些国际安全制度虽承认发展诉求,却对制度安排保持模糊性。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发展诉求的倡导者或对明确的制度安排缺乏强烈需求,或是谈判时间有限。部分国际安全制度虽为发展诉求的实现提供了具体制度安排,但只有“温和”的制度主张,即拒绝控诉和挑战国家间经贸技术领域剥削与控制关系的主张,才会被国际安全制度接纳,而以挑战这种深层次权力结构为宗旨的制度主张则遭到排斥。这是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对从“温和”制度方案中获利抱有期望。充分理解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面临的限制及其成因,有助于在实践中为克服限制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际安全制度;统筹发展和安全;制度竞争;军备控制;发展中国家安全
一 问题的提出
国际安全制度不仅事关安全问题,在围绕各方安全关切设定解决方案、约束或指导国家行为之外,也常常包含体现发展诉求的条款。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只关注核扩散风险,还重视保障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该条约指出,防扩散措施不仅不应剥夺这一权利,还应为促进合作、使各缔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益于核能努力。
然而,发展诉求并非应然地出现在国际安全制度中。这些文本表述的背后,常常是旷日经年的博弈,更是那些能够影响制度安排的国家在面对发展诉求时,就各类主张意见作出的取舍。例如,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起草过程中,曾有发展中国家提议对保障和平利用核能权利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一主张被美苏拒绝,并未体现在最终敲定的条约文本中。此后,不少发展中国家多次质疑核供应国集团制定的出口管制准则,认为该准则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相违背,呼吁取消对于核材料与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限制。但这一要求未能得到回应。近年来,在中国的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名为“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决议。借助该决议,广大发展中国家敦促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不对其实现可持续发展造成限制,主张“经由多边协商达成普遍、全面、非歧视性的协定”,以便在解决防扩散问题的同时满足发展诉求。与以往的呼声相较,该决议得到的国际支持明显提升;但在美西方的反对下,距离实现制度改革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据此,本文旨在系统探究发展诉求成功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条件。研究范围将聚焦于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联大一委)所涉议题,对相关国际安全制度展开观察与分析。在普遍认知中,相较于粮食安全等领域,联大一委讨论范畴内的安全议题与发展诉求之间似乎缺乏天然且直接的联系。这意味着发展诉求的嵌入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在发展诉求被引入此类国际安全制度的过程中,为何有的观点能够获得接纳,而有的主张却被排除在外?
本文将从三个维度考察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实践成效,具体包括:国际安全制度是否承认发展诉求、是否为发展诉求的落实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以及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回应发展诉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各维度下导致差异化结果的条件。现有研究对安全与发展的联动关系多有关注,但分析视角集中于大国在对外援助、区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如何处理这一对关系,以及相关政策与实践产生的影响,却较少聚焦国际安全制度的塑造过程,探究各方围绕安全与发展关系形成的主张、互动方式及最终结果。本研究不仅尝试在这一方向上展开探索,所得结论也可为中国及更多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推动国际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二 国际安全制度如何与发展诉求建立联系
国际安全制度聚焦于安全威胁及其应对方式,相比之下,发展诉求似乎并非其题中之义,两者之间的联系需要通过人为塑造,才有可能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被广泛接纳。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其他参与制度建构的行为体,要想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都需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就国际安全制度为何应当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提供适当理由;第二步,在理由得到认可的基础上,就国际安全制度应以何种制度安排实现发展诉求提出主张。
(一)国际安全制度体现发展诉求的理由
若要使发展诉求成功嵌入国际安全制度,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参与方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国际安全制度为何应当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其必要性何在?对此,可从三个不同角度展开论证。
1.制造安全威胁的现象会破坏社会经济发展
构建国际安全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通过约束或引导各国政策,应对特定现象或行为引发的安全风险与威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象与行为的影响往往超出安全领域,在构成安全威胁的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破坏。例如,军备竞赛不仅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稳定,还会拖累经济增长的步伐。不受管制的武器不仅会伤害无辜平民,也会阻碍冲突后的经济复苏与社会重建。因此,国际安全制度应将防止社会经济发展遭受破坏作为重要的动力与目标之一。
以下三种论点可为这类观点提供有力支撑。一是资源争夺论。武器的开发和制造会与社会经济发展争夺有限资源。若大量资源用于军备开支,维持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将长期处于匮乏状态。在关于“裁军与发展的关系”的讨论中,这一论点具有强大影响力。二是直接破坏论。例如,在核裁军问题的讨论中,部分国家认为一旦使用核武器,不仅会对人类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会对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等造成直接且毁灭性的破坏,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急速倒退。三是和平环境论。消除贫困、实现经济增长需要以稳定和平的环境为基础,而军备竞赛、暴力冲突等现象则持续破坏着经济发展赖以推进的根基。不少国家在解释不受管制的常规武器贸易为何会破坏社会经济发展时,采用的正是这一论点。
2.发展鸿沟是滋生安全风险与威胁的关键因素
在构建国际安全制度的过程中,各参与方需深入、准确地把握引发安全风险与威胁的根本机理,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解决方案。而国家间存在的发展鸿沟,往往是诱发安全风险与威胁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国际安全制度理应将缩小发展鸿沟作为应对安全威胁的重要路径。
支撑这一理由的具体论点有二。其一,安全风险与威胁的应对不仅是意愿问题,更是能力问题。充足的资金投入、高效的行政能力、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丰富的人力资源,往往是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安全风险与威胁的必要条件。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存在显著差异,美国可用于应对安全威胁的财政预算,必然是非洲小国在该领域可投入资源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资金及各方面能力相对薄弱的国家,也会成为国际“安全网”中的薄弱环节。即便国际安全制度得以顺利建立,各国遵约能力的客观差异仍会限制该制度发挥预期作用。归根结底,各国在应对安全风险与威胁方面的能力差异,正源自它们之间存在的发展鸿沟。
其二,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赤字本身就是催生安全威胁的关键导火索。对有限资源的争夺引发暴力与冲突,极端贫困加剧了重大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而发展水平不足导致的治理能力薄弱,则滋生出社会矛盾、粮食危机、恐怖主义等一系列安全问题。调查显示,在发展困境下,非洲各国政府在粮食供应、教育普及、医疗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供给能力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这不仅侵蚀了公众信任,更削弱了社会契约的根基。其结果是,心怀幻灭的民众通过参与暴力冲突宣泄不满,极端主义团体则利用人们对食物和就业的迫切需求进行政治动员。任何认同这一结论的国家,都会支持“通过发展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全的土壤”的理念,并在国际安全制度中回应这一核心诉求。
3.维护安全的措施不应妨碍合理的发展需求
在不少情境下,各国在设计应对安全风险与威胁的制度时,往往会采取对相关交易和转让行为的管控措施。然而,这类以实现安全目标为出发点的管控手段,其正当性不应被绝对化。此类措施可能会对合理的发展需求形成制约,导致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取和平发展所必需的材料、设备与技术。因此,有必要通过审慎的制度设计,在保障安全目标实现的同时,避免对合理发展需求造成干扰与限制。
这一理由包含如下论点。其一,若一国将从外部获取的材料、技术和设备用于和平发展——即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违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则该国对这些材料、技术与设备的需求便是合理且正当的,理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其二,国际安全制度(特别是以防扩散为宗旨的出口管制制度)虽以防止材料、技术和设备的无管制扩散及其引发的安全威胁为核心目标,但各国在评估管制措施的合法性时,不应仅关注其安全效果。若管制措施对合理的发展需求构成限制与损害,此类国际制度就不应具备合法性。其三,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以出口管制应对安全威胁的目标与合理的发展需求能够并行不悖——亦即两种目标本质上并非互斥,在管制不足导致核武器扩散等安全风险与管制过度遏制合理发展需求之间,应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从而避免这两种情况的发生。
(二)制度主张的三种选项
上述理由虽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国际安全制度为何应当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却未能明确指出何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可用于实现这一诉求。例如,第二条理由提出,针对发展鸿沟的解决方案应成为制度安排的一项内容,以此应对发展鸿沟引发的安全威胁,但具体何种制度安排能够缩小发展鸿沟,却无法直接从该理由中推导得出。在阐明理由的基础上,有意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国家,还需审慎考量实现这一诉求的制度主张。对此,共有三种选项可供选择,但对于制度构建与发展诉求的实现而言,三种选项各有其利弊(参见表1)。

第一种选项,是将未能实现发展诉求归因于发达国家在经贸、技术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与控制,主张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向这种剥削与控制发起挑战,为改变和消除这种不对等关系创造条件。这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发展问题根源观:发达国家凭借其物质权力,人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在价值链中的位置,单方面阻挠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技术,以援助名义介入并塑造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策,目的在于通过维持乃至扩大发展鸿沟,使发展中国家持续依附于发达国家,进而实现特定政治和经济利益。因此,任何旨在实现发展诉求的制度方案,都必须从根本上挑战这种剥削与控制关系。例如,面对由发达国家主导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部分国家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在它们看来,应对扩散风险可能只是一个幌子,这类机制的真实目的是限制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技术和设备。因此,只有对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出口管制规则的权力施加制度性约束,推动材料与技术的供应方和需求方共同商议出口管制规则,才有可能避免发达国家将上述意图付诸实践,从而消除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
这一选项的优势在于,它为发展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根本性、具有中长期效果的解决方案。但其劣势也十分明显。其一,这类主张的落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达国家主动承认并放弃其在经贸、技术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与控制,本质上是主动让渡自身在权力结构中的优势地位。结合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来看,可行性较低。其二,在不少发展中国家眼中,这类主张的支持者需承担较高的政治风险和成本,它们有理由担心因追随这类制度主张而遭到发达国家的政治施压与经济限制。
如果说这一选项因其触及深层次权力关系问题而显得颇为“激进”,那么第二种更为“温和”的选项则对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不少国家更具吸引力。一些国家拒绝承认国家间在经贸、技术领域存在单方面的剥削与控制关系,或是出于种种理由采取回避态度,由此催生了另一种关于发展鸿沟根源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部分国家发展不充分,是因为它们缺乏促进发展所必需的资本、知识和科技,这一现状并非外部干预和限制的结果,而是自身内部条件的天然不足。由此,这一观念实现了对发展问题的去政治化,将发展塑造为一个技术问题:在不触动基本结构与秩序的前提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和知识援助,即可弥补其内部条件的不足,助力它们获得发展能力。据此,在国际安全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国家既可以主张通过增加援助以提升发展中国家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也可以在维护发达国家主导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机制内革新来兼顾安全关切与发展需求。
第二种选项的优势有两点。其一,较易获得发达国家的支持,甚至可能得到它们的主动倡导,因此实现的可能性较高。其二,能够为发展诉求的实现提供一定支持。发展中国家虽然未必不期望改变深层次的不对等关系,但从中短期来看,技术与资金援助等方案确实能让它们从中受益,解决眼前的部分困难,从而使其更有能力和条件为实现结构性改变而循序渐进地努力。不过,这类主张不仅难以解决造成发展鸿沟的根本问题,还有可能出现打着关注发展诉求的旗号却压抑发展诉求的情况。例如,发达国家常常强调自身在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的意愿,以此转移人们对发展中国家在获取材料和技术时所受限制的关注。此外,即便援助方案被写入国际安全制度,援助的规模、频率与方式从根本上仍取决于援助国的意愿,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发展诉求方面难以获得稳定的制度保障。
第三种选项是国家选择不提出任何具体的制度主张。关于国际安全制度为何应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的论述,并不总是需要附上明确的制度主张,国家可以对如何实现发展诉求这一问题保持沉默,或是采取模棱两可的姿态。就其优势而言,这样的选择不易引发国家间的争论与博弈,因此在各方存在事实分歧且难以调和的情况下,有望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推动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发展诉求,并对制度安排保持开放性。进一步看,这种状态意味着各相关方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仍有机会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具体的制度主张,从而为发展诉求的实现提供更为可靠的制度保障。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这种模糊状态持续存在,难以被轻易打破,制度安排的开放性反而成为阻碍发展诉求得以实现的工具。
三 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条件
上文探讨了国家为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可提供的理由及可供考量的制度选项。在此基础上,本章聚焦于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尝试可能产生的四种不同结果,具体包括:一是国际安全制度完全不承认发展诉求;二是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但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制度安排;三是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但其制度安排回避了国家间在经贸技术领域的剥削与控制关系;四是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且其制度安排对国家间的这种剥削与控制关系构成挑战。同时,本章还将分析导向这些结果的条件(参见图1)。

(一)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发展诉求的条件
条件一:为“国际安全制度为何应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提供的理由,需在制度谈判的各参与方之间得到广泛认可。
这一条件若能得到满足,国际安全制度将会承认发展诉求,如明确发展鸿沟的存在可能引发安全威胁,强调需兼顾安全关切与合理的发展诉求等。然而,这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并无关联,无法决定哪些关于发展诉求的制度主张会被纳入或排除。一旦该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发展诉求将很难在国际安全制度中得到体现。
上文阐述了国家为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所提供的三种理由。国家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争取广泛认可创造条件。例如,若能从经验事实与现有研究成果中提炼大量证据,为这些理由的可靠性提供支撑,将有助于推动各国普遍接纳并有效压制潜在反对意见。关于军备竞赛与社会经济发展争夺资源的观点,可从各国国内资源分配的相关数据中获取有利证据;联合国的调研及学者的研究,则能为论证发展鸿沟与安全威胁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可信支撑。这不仅提升了上述理由的说服力,也使各国相信,认同这些论点不会损害自身声誉与形象。再如,国家可在上述理由与普遍认可的价值标准之间建立关联。防扩散出口管制措施不应妨碍合理发展需求的观点之所以广受认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妨碍与限制被视为对各国公平享有发展权这一基本价值标准的破坏。因此,只要相关发展需求(如获取材料与技术以促进发展的需求)被认定为是合理的且不会损害核心安全目标,各国大概率不愿因反对该观点而背负破坏国际社会共有价值标准的恶名。
(二)国际安全制度为实现发展诉求作具体制度安排的条件
条件二:发展诉求的倡导者对于以专门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发展诉求的实现有强烈的需求。
条件三:国际安全制度谈判不必在有限的时间窗口内完成。
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即便国际安全制度能够承认发展诉求,也很难为实现这一诉求作出具体明确的制度安排。只有当这两项条件同时满足时,为实现发展诉求而提出的具体制度主张才有机会被嵌入国际安全制度。不过,这两项条件并不能决定究竟什么样的制度主张能够在制度谈判中占据优势。
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时,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对于通过专门的制度安排保障发展诉求的实现有着强烈需求。一种情况是,若制度中缺乏针对发展诉求的专门设计,即便制度文本认可发展诉求,成员国仍可能在实践中借助国际安全制度压制这一诉求。例如,在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中,倘若仅强调需要在安全关切与合理发展需求间寻求平衡,却未明确界定哪些出口管制措施构成对合理发展需求的不当限制,部分国家就很可能在自由裁量的实践中,以满足安全关切为借口忽视甚至刻意压制合理的发展需求。另一种情况是,满足安全关切的制度安排与实现发展诉求的目标之间存在脱节。例如,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大量资源投入军备开支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撑。然而,裁军所释放的资源并不必然会被用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只有通过特定机制确保这些资源能有效转投至发展领域,发展诉求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反之,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虽在制度谈判中提及发展诉求,却对专门的制度安排并无强烈需求。例如,谈判参与方在论述特定现象与行为的后果时,认为其不仅会构成安全威胁,还会破坏社会经济发展。这类论述往往只是为了凸显该现象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从而说服更多国家认同建立国际安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过程中,对发展诉求的阐述依附于安全逻辑,除了进一步强化对安全后果的论证外,自身并未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价值。相应地,谈判参与方自然会认为,国际安全制度的建立在有遏制安全风险效用的同时,必然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却很少进一步思考:是否需要通过专门的制度安排,来确保这些利好能够落到实处。
然而,尽管各国对专门的制度安排存在强烈需求,并且会为此提出具体的制度主张、尽力争取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努力必定能够成功。这一过程将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针对发展诉求的不同制度主张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无论竞争结果如何,必然会有某种制度主张成功嵌入国际安全制度;二是部分国家拒绝接受任何具体的制度主张,更倾向于保留制度安排的模糊状态。其中,以谈判时间紧张为由拒绝接受任何具体制度主张的国家,在博弈中较有可能占据上风。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为尽快推出一项国际安全制度,各国留给制度谈判的时间往往十分有限。例如,当面临重大安全威胁时,亟须通过制度化方式加以应对;或是当某一制度方案遭遇较大阻力时,对其倡导者而言,若不能一鼓作气推动该制度出台,未来实现这一目标的希望将更加渺茫。
时间窗口的有限使各方即便关注发展诉求,也普遍倾向于接受模糊的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其一,在国际安全制度谈判中,尽管发展诉求被赋予重要意义,但占据议程核心位置的始终是安全威胁的应对方案。时间窗口越是紧迫,参与方就越难以在聚焦这一核心要务的同时,将精力分散到其他次级事项上。其二,若谈判触及实现发展诉求的具体制度安排,极易引发对发展鸿沟根源持不同看法的国家围绕制度主张展开争论与博弈。这对在预期时间内完成谈判、顺利推出国际安全制度的目标而言,无疑是不利因素。各国若以该目标为优先选项,就需尽量避免次级议程上的争议。即便有国家提出明确的制度主张,反对者也可借助时间压力,较轻易地阻止其进入成果文件。不以明确的语言对有关发展诉求的制度安排进行表述,不仅有助于规避争端,还能让持不同制度主张的各方都认为未来仍有机会将自身主张嵌入国际安全制度,这正是时间压力较大时可接受的选择。
反之,若制度谈判拥有充足的时间,各方不仅能有更多精力同步处理谈判议程中的不同事项,也不必担心因围绕发展诉求产生的制度安排争论拖延整体谈判进程。各方将更有可能全力提出自身的制度主张,期望借此对制度安排产生影响。无论最终是经过沟通达成各方均认可和接受的方案,还是某一方在博弈中胜出,其结果都将体现为服务于发展诉求的具体制度安排。
(三)“激进”的制度主张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条件
条件四: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温和”的制度安排不再能够助其实现发展诉求。
在国际安全制度谈判中,各方为实现发展诉求而提出的制度主张可分为“激进”与“温和”两类。前者将发展鸿沟归因于发达国家在经贸、技术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与控制,主张通过制度化手段挑战这种剥削与控制关系,为真正实现发展诉求创造有利条件。后者则回避这种深层次权力关系问题,主张以援助等不触及核心矛盾的方式为实现发展诉求提供支持。在国际安全制度能够承认发展诉求并容纳具体制度安排的前提下,若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温和”制度主张有利可图,“激进”主张便难有机会被嵌入国际安全制度;若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再相信“温和”方案能切实助力其实现发展诉求,“激进”主张则有望争取到多数国家支持,进而有机会在与发达国家的博弈中占据上风。
一般而言,在挑战国家间剥削与控制关系的制度主张提出之初,其倡导者往往难以争取到广泛的国际支持。一方面,这类主张的出现会促使发达国家推出“温和”的制度方案,既能够塑造自身良好声誉,又可避免核心利益受到根本性冲击;另一方面,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大多也会主动选择追随发达国家提出的方案。在方案正式落地前,对从中获取实际利益、解决当前发展难题抱有期待本是人之常情。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此时还有机会对方案的细节安排提出意见并施加影响。例如,针对强调援助重要性的主张,发展中国家可以提议援助需依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展开,且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在此情形下,它们大多认为没有必要为追随更为“激进”的主张而承担政治风险,更何况这类主张本身就难以实现,一旦选择追随,眼前可获取的利好也将随之消散。
当旨在回避国家间剥削与控制关系的制度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各国可对其效用和影响进行评估。若此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发现,该方案非但未能如预期般为其实现发展诉求提供保障,反而构成阻碍,那么它们不仅会因对现有制度安排的失望而寻求制度革新的可能,还会比以往更愿意为确保实现发展诉求而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与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支持者数量的大幅增加,单个国家对政治风险的感知会逐渐弱化。这一变化的关键在于,以援助、出口管制等为内容的制度方案实施后,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会产生怎样的反应。发达国家可通过信息垄断、针对性拉拢等多种策略,阻止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其形成强烈负面印象,进而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无论如何,只要多数发展中国家因对现有制度安排失望而转向支持“激进”的制度主张,它们便有机会凭借数量优势,推动甚至创建特定决策流程,将自身主张嵌入国际安全制度。
四 案例分析
本章选取三组案例展开具体分析,每组各包含两个对照案例。第一组案例用于验证上述第一项条件,第二组案例用于验证第二、三项条件,第三组案例用于验证第四项条件。为了对国家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博弈过程进行细致追踪,本章主要运用公开的、反映各国具体主张及争论过程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
(一)第一组案例:《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和“裁军与发展的关系”
本组案例旨在验证条件一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若要让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国家首先需要为此提供相应理由。这些理由需获得谈判各方的广泛认可且难以被反驳,这是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的基本前提。在以下两个案例中,相关国家为引入发展诉求所提供的理由遭遇了不同的境遇,进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在《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谈判中,部分国家曾尝试引入发展诉求相关内容,然而提出的理由遭到了多方驳斥。最终的结果是,正式缔结的条约文本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发展诉求直接相关的条款。
20世纪70年代末,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名为“草拟一项反对雇佣军活动的国际公约”的决议。该公约的起草从一开始就与发展中国家反抗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自决的诉求高度契合,进而与发展诉求建立起紧密联系。作为核心推动方的尼日利亚强调,部分国家试图通过招募、资助和武装雇佣军,压制民族解放运动,重新确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统治。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命脉、服务本国经济利益,正是此举的关键目的之一。尼日利亚由此呼吁:“为巩固非洲人民在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的艰苦斗争中取得的成果,确保经济快速发展并有效掌控自身自然资源,联合国必须彻底封堵这些‘战争贩子’在非洲活动的一切空间。”不难看出,其核心逻辑在于:对发展中国家独立与领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雇佣军,其影响并非局限于安全领域,还延伸至经济层面,导致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然而,部分参与谈判的国家虽承认招募、资助和装备雇佣军可能导致一国政府被推翻,但认为经济方面的影响不过是政府被推翻这一负面后果衍生出的附带效应,亦即经济后果与雇佣军之间缺乏直接因果联系。正是基于这一理由,这些国家对提交至公约特设起草委员会的相关提案提出异议。该提案与尼日利亚等国的上述观点相呼应,要求在界定雇佣军时明确其行动内容,包括采取协调一致的武力行动推翻一国政府、武力镇压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对一国实施经济破坏等。另有部分国家主张,只需提及政府被推翻这一直接后果即可,认为包括经济破坏在内的其他内容均属多余,建议予以删除。公约起草特设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1989年通过的公约在界定雇佣军时,仅将其与“推翻一国政府、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其领土完整”的行为相关联,未再提及经济破坏等其他行为后果。
在联合国大会围绕“裁军与发展的关系”主题展开的讨论中,军备竞赛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得到广泛认同。尽管有极少数国家提出质疑,但未能左右讨论进程。最终,“裁军与发展的关系”议题始终在联大议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为各国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开展裁军工作营造了有利氛围。
冷战时期,军备竞赛的持续升温令发展中国家高度关注其产生的影响。不结盟运动召开的会议强调,推进裁军是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前提,军备竞赛与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所作出的努力相矛盾,应当把原本用于军备竞赛的人力物力,转而投入到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难题中。这一基本逻辑,与反对雇佣军公约谈判进程中部分国家为引入发展诉求提出的理由类似,即将社会经济困境视为与安全威胁并列存在、由特定行为引发的后果。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针对军备竞赛的经济影响开展调查研究。具体包括:1978年任命特别小组进行专题调研,1978—1980年召集政府专家组开展研究,1987年召开裁军与发展关系的国际会议,以及2003—2004年再度启动聚焦该议题的政府专家组工作。每一轮调研和讨论均形成并发布长篇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和案例为军备竞赛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提供有力佐证。例如,1987年的会议报告主要从三个维度详细阐释了这种不利影响的因果机制:其一,军备开支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有限资源的竞争性关系,大量资源被投入军备领域,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其二,贫困的消除依赖稳定和平的环境,而军备竞赛持续制造紧张局势与冲突风险;其三,军备制造领域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易引发公债增加与预算赤字扩大,对全球宏观经济体系构成显著冲击,进而阻碍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不少国家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意见书的方式,表达对该议题的看法。检视这些意见书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国家包括冷战时期西方阵营中的诸多国家,均认可上述调研结果,承认军备竞赛的社会经济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机制建议。只有极少数国家表达过异议。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曾在其意见书中指出,向国防部门分配资源并不意味着用于发展(包括发展援助)的资源必然会被挤占;不仅如此,裁军的推进本身也需要人力物力资源的支持,因此裁军措施的实施并不会立即释放出大量资源用于社会经济发展。冷战结束后,美国、法国等国家连续多年对裁军与发展的关系系列决议投下反对票或弃权票。它们拒绝直接参与该议题的讨论,但在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中延续了上述论点,强调裁军与发展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军事支出未必会对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可能有利于发展。不过,面对上述调研结果,很少有国家认同这一观点。异议者始终限于少数几国,未能阻止各国就推进裁军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路径展开持续讨论。
(二)第二组案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禁止核武器条约》
本组案例旨在验证条件二与条件三的作用。为嵌入发展诉求所提供的理由已获得广泛认可,这虽能确保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并体现发展诉求,却无法决定国际安全制度是否会为满足发展诉求提供具体的制度安排。若制度谈判面临较大时间压力,或发展诉求在谈判中未被赋予重要性,关于发展诉求的制度安排将呈现模糊、开放的状态。在以下两个案例中,经由谈判通过的条约文本均承认了发展诉求,但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制度安排。
无核武器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问题,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谈判中占据重要位置,成为各参与国竞相表态的关键议题。不过,为尽快促成条约出台,各国并未过多纠缠于具体制度主张,以免其中的分歧阻碍条约达成。
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问题虽未在谈判之初便列入议程,但一经提出,很快得到各参与国的广泛响应。在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会议上,墨西哥等国对美苏两国(尤其是苏联)最初提交的条约草案表达了担忧,认为若该草案付诸实施,任何出于和平目的获取核技术的尝试都将无法实现。因此,它们要求两国对草案进行修改,以避免这一担忧成为现实。印度、巴西、加拿大等国则积极为无核武器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进行辩护,主张没有任何理由剥夺无核武器国家为促进和平发展而获取科学技术的权利,防扩散目标的实现绝不应以剥夺该权利为代价。尽管在敏感的和平核爆炸问题上,美国等部分国家倾向于认为,由于无法有效区分和平核爆炸与核武器,理应禁止无核武器国家获取和平核爆炸装置。但总体而言,无核武器国家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原则上得到了包括美苏在内各参与国的广泛认可。面对上述异议,美苏迅速对条约草案进行了修改,承认“本条约所有缔约方均有权参与最充分的科学信息交流,并可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利用原子能作出贡献”。
这一原则的提出自然引发了关于具体制度安排的讨论。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在制度设计层面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需建立何种机制防范和平利用核能可能引发的核扩散风险,二是如何为无核武器国家落实这一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在谈判启动之初,各参与国便一再强调,应尽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完成条约缔结,以避免核武器扩散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由于对谈判时间的紧迫感以及对条约可能无法顺利缔结的焦虑,各国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形成的共识十分有限,也使得它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允许条约文本在这两个问题上保持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就制度安排涉及的第一个问题,不少国家提出将出于和平目的启动的核能项目交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管,以降低民用项目被转作军事用途的风险。各国对这一提议基本没有异议。但除此之外,仍有更多悬而未决的难题: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是否足以消除风险?除了此类监管,是否有必要引入更多管控措施?这些措施是否会侵犯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由于谈判时间有限,各国未就这些问题展开详尽讨论。即便有所涉及,相关国家为避免引发过多争议,在阐述主张时也刻意使用语义模糊的表述。例如,在和平核爆炸装置的转让问题上,美国提出这类转让应在“适当的国际监督”下进行,尤其当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不可行时,需考虑采用其他机制,而替代性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应遵循的准则等均未详细说明。
就制度安排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各国分歧更为显著。美国着重强调,核武器国家应为无核武器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提供尽可能低廉的帮助。但在不少无核武器国家看来,这不过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单方面承诺。值得拷问的是,这种承诺的可信度究竟有几何以及能否在实践中持续落实。为此,墨西哥主张将核武器国家共享核技术的法律义务写入条约文本;意大利则提议签订专门协议,要求核武器国家定期向无核武器国家输送一定数量的裂变材料。但这些主张未能获得广泛支持。面对争议,波兰等国呼吁不应因这些分歧拖延条约谈判进度。苏联、加拿大等国则提议,条约文本应写入无核武器国家有权为和平目的获取和应用核技术的相关承诺,包括享有和平核爆炸带来的利益。至于具体制度安排,可在条约达成后进一步谈判,以达成额外协议或宣言。墨西哥等国也未再坚持宣传自身的制度主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
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类似,2017年通过的《禁止核武器条约》中也有一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国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除此表述之外,该条约并未就此作出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各参与方急于推动条约尽快出台,固然是造成这一结果的因素之一,但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在《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是需要提及但无需作出明确制度安排的议题。
现有文献指出,对和平利用核能权利的关注,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方式及主张产生了重要影响,而条约文本纳入这一权利,是它们愿意支持并签署该条约的前提条件。在谈判过程中,不少发展中国家明确表达了对条约的期许,即条约文本应当承认禁止核武器与各国以和平为目的的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并不矛盾。不过,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和平利用核能问题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谈判中的意义,与它在《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中所扮演的角色存在显著差异。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对和平利用核能的强调,并非仅为自身争取享有该权利的条件。在它们看来,无论是核武器国家还是无核武器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应是对等且平衡的,不应出现一方权利多于义务、另一方却背负沉重义务而毫无权利的局面。因此,为和平利用核能权利辩护的核心目的,在于纠正美苏两国最初提出的条约草案中权利与义务失衡的问题。基于这一目标,发展中国家自然要求以制度化方式,明确核武器国家在帮助无核武器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然而,受谈判时间所限,这一目标最终未能实现。
在《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参与方之间并未陷入权利义务失衡的风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之所以要提及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问题,是因为对核武器的禁止,有可能被延伸解读为对一切与核反应相关的活动——包括民用核能项目——的禁止。发展中国家只是希望确保该条约达成后,不会被核能反对者用作阻止核能项目建设及相关进出口事务的法律依据,而非要求条约任何参与方为保障和平利用核能承担法律义务。因此,只要条约文本确认,禁止核武器并不等同于禁止以和平为目的的核能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即可得到保障。
(三)第三组案例:网络空间安全规则谈判与“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
本组案例旨在验证条件四的作用。当前述三项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国际安全制度不仅会认可发展诉求,还将为其实现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不过,具体何种制度安排会被采纳仍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国家将发展鸿沟的存在归因于国家间在经济、技术领域的剥削与控制关系,主张通过挑战这一关系,从根本上为实现发展诉求创造条件。但在现有案例中,此类制度主张完全胜出的例子并不多见。网络空间安全规则谈判便是典型案例之一,其中“激进”的制度主张在竞争中被边缘化,难以纳入谈判成果文书。而发展中国家为革新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所作的努力,虽曾呈现类似趋势,但近年来两类制度主张的影响力格局已开始逐渐变化,有向挑战剥削与控制关系的一方倾斜的迹象。
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始终是其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提交至联合国秘书长的意见书中,古巴、伊朗、菲律宾等国明确指出,国家间信息通信技术能力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网络安全威胁的关键原因,而这一差距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与胁迫。其具体论点主要包括:其一,发达国家不仅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还拒绝或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知识、技术,直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其二,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与产业优势,垄断发展中国家国内的信息和电信领域,致使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外来的政策控制和产业布局,却未能察觉或无力应对其中潜藏的风险,包括本国信息完整性与安全性面临的威胁。其三,发达国家利用全球监视系统侵犯他国隐私、主权与安全,将先进信息通信技术用于强化对发展中国家内政的干预与胁迫。基于这些论点,菲律宾曾将发展中国家的处境定义为“信息殖民化”。由此引申出的制度主张包括呼吁各国承诺不采取任何阻碍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的措施、停止单方面的胁迫行为等。
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对这些观点作出了有限回应。一方面,专家组报告承认,国家间信息通信技术能力的差异,确实是全球网络脆弱性的成因之一;另一方面,在技术能力差异的根源问题上,报告拒绝将发展不平衡归因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和产业上的限制与垄断,仅强调发展中国家自身缺乏维护网络安全的能力,回避讨论外部施加的干预和胁迫,暗指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境况由其国家内部因素导致,与国家间关系及结构性因素毫无关联。相应地,在剥离权力因素的前提下,能力建设援助被视作应对发展不平衡及其安全影响的可行且唯一的路径。这是由于在参与国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专家组中,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机会十分有限且缺乏连续性,难以对谈判进程施加直接影响。
2019年,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正式启动,为各国参与网络安全规范的塑造提供了平台。众多此前无缘参与政府专家组的发展中国家成为这一机制的积极支持者。在此背景下,巴基斯坦、津巴布韦、委内瑞拉等发展中国家,纷纷对发达国家单方面施加的限制提出控诉,认为阻挠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以及“限制和屏蔽IP地址、限制域名注册、从应用市场下架热门应用程序”等单边强制措施,对网络空间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不仅如此,伊朗等国还将对单边强制措施的控诉纳入能力建设的讨论,强调消除垄断和控制,让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环境中获取知识、技术和服务,是推进能力建设的必要前提。其用意在于,一方面,借助能力建设作为解决方案所获得的广泛认可,提升自身观点与主张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重塑各国对能力建设内涵和路径的理解,使此前被剥离的权力因素重新进入公众视野。
然而,不仅发达国家在积极支持能力建设方案时对上述控诉拒绝作出任何回应,更多参与讨论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开表态中也不愿将矛头指向技术领域的控制与胁迫问题。它们认可能力建设援助在缩小发展鸿沟、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同时在此框架下提出补充性的观点和主张。
例如,南非、印度尼西亚、埃及等国对单边技术限制与强制措施避而不谈,重点强调援助应以受援国需求为导向,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且要避免损害受援国的信息保密需求。其目的是在接受现有结构与秩序的前提下,让援助尽可能满足自身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能力提升方面的需求。墨西哥、印度等国则为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援助设计了具体行动方案,包括开展各国网络安全能力情况调查、搭建“全球网络安全合作门户网站”等。此举旨在借助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议题的影响力,展现自身的外交能力。智利、斐济、坦桑尼亚、乌干达等十多个发展中国家,联合非政府组织及英国、德国等国共同推介“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成熟度模型”。该模型由牛津大学全球网络安全能力中心研发,为能力建设等工作设定了多维度指标。对这一模型的支持,反映出权力优势方的观念如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产生显著影响。其结果是,开放式工作组于2025年通过的最终报告详细列举了能力建设及援助合作方面的各类具体方案与建议,鼓励各国据此采取行动,但对部分国家控诉的单边强制性措施及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绝口不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核出口控制领域的状况与网络安全规则谈判的上述态势颇为相似。为协调核供应国之间的出口管制政策,核供应国集团于1974年成立。该机制对成员国范围限制严格,许多未能加入却深受其准则影响的国家——尤其是有核材料与技术进口需求的发展中国家——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会议这一平台表达不满。20世纪80年代,批评之声达到顶峰。不少国家认为,核供应国集团是出于政治目的而非防扩散需求收紧出口管制政策,单方面打破了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垄断性地控制核材料与技术,维持甚至拉大了国家间的发展与技术鸿沟。这种观点使得部分国家提出了颇为激进的制度主张,包括要求取消除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监督保障之外的所有限制措施,以及主张将核供应国集团转型为面向各国开放、真正契合多边主义精神的国际机制。
核供应国拒绝认可这些批评意见。它们认为,核供应国集团制定的出口管制准则不仅不会限制用于和平目的的核交易,反而能让各国确信核材料与技术的转让不会加剧核扩散风险,从而为推进民用核能合作创造条件。与此同时,核供应国还常常强调自身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核能及技术援助方面付出的努力。也就是说,核供应国不承认自己与其他未加入该机制的国家之间存在单方面的技术控制与限制关系。在此基础上,核供应国针对部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制度改革要求作出了看似积极的回应,但这种回应仅体现为提高核供应国集团的透明度,却刻意回避了关于机制开放度,尤其是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参与决策的诉求。
冷战结束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开表态中对核供应国集团及其准则表示认可。其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核扩散风险严峻且复杂,只有通过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标准,才可能有效应对这一风险;发达国家为其提供的技术援助,有助于它们更高效地将核能用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相较于分享规则制定权这一难以实现的目标,技术援助在中短期内更能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实际利益。此外,少数发展中国家陆续获准加入核供应国集团,这些国家更愿意在公开场合表达对该机制合法性的支持。在这一趋势下,批评的声音,特别是要求取消出口管制规则的主张显得过于极端且不具可行性,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上也逐渐趋于边缘化。
近年来,在防扩散等安全名义的包装下,发达国家出于种种政治目的对技术转让施加越来越多的限制,干扰正常的市场运行。2021年,在中国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该决议关注美国等西方国家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为由,对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材料、设备和技术实施过度限制的问题,强调“通过多边协商达成普遍、全面、非歧视性的协定是解决扩散关切的最佳途径”。其宗旨十分明确,即反对少数国家垄断规则制定权,期望通过改革现有制度,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决策并分享权力。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坚决反对该决议的同时,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较此前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仍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出于种种原因不愿积极支持该决议。这类国家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高度认可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的国家,它们既赞赏其防扩散效果,又不认为这类机制会对合理的发展需求构成不当限制,智利、菲律宾等国在解释反对票的发言中就曾表达此类观点;第二类国家认为有必要关注和讨论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对发展鸿沟的影响,但对革新现有机制的可行性持怀疑态度,阿根廷、巴西等国曾强调现阶段难以在安全关切与发展需求之间达成折中方案,因此投下弃权票; 第三类国家虽对决议投下赞成票,但在公开表态中不愿明确提及对现有出口管制机制负面影响的顾虑。
另一方面,与前一阶段相比,支持改革现有制度、要求进行权力分享的发展中国家数量显著上升。该系列决议的联合提案国数量稳步增长,从2021年的14个增至2024年的28个,涵盖亚非拉地区的一些重要国家。从相关国家的会议发言及提交至联合国秘书长的意见书来看,它们之所以积极支持该决议及其制度主张,是因为从过往经验中发现,核供应国集团等既有机制的有限自我调整,始终未能有效消除基于政治和战略利益的歧视性做法,其公信力和合法性因此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在表达意见时,均倾向于结合自身近期在某些具体领域遭受不当限制的实际经历来论证上述观点。这表明,基于实际经验对既有制度产生的深切失望,促使这些国家更愿意承受一定的风险和成本,支持旨在挑战不公正剥削和控制关系的制度主张。
结 语
安全与发展的深度交织不仅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援助等具体领域,也贯穿于国际安全制度的构建与塑造过程。在许多国家看来,国际安全制度不应仅遵循单一的安全逻辑:当安全威胁的产生伴随社会经济影响时,制度构建需同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当发展的不充分不均衡成为安全风险的诱因时,制度应纳入缩小发展鸿沟的解决方案;当安全维护措施可能制约合理发展需求时,制度需以恰当的方式平衡安全关切与发展诉求。
更为关键的是,将发展诉求嵌入国际安全制度的尝试并非总能成功。其倡导者主要面临三种困境。第一种困境是,相关国家需为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发展诉求的必要性提供理由,但这些理由无法获得谈判各方的广泛认可,最终经谈判形成的国际安全制度完全拒绝触及发展诉求。第二种困境是,相关国家虽能成功推动国际安全制度承认发展诉求,却未能提出明确具体的制度主张以保障这一诉求,或因谈判时间限制,其制度主张无法顺利写入条约文本,导致国际安全制度在承认发展诉求的同时,对如何实现该诉求的制度安排仍存在模糊性。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当今面临的更显著且更难破解的是第三种困境:即使成功推动各方围绕“如何通过具体制度安排落实发展诉求”展开讨论,但任何制度主张一旦触及发展鸿沟形成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且显露出质疑和挑战国家间在经贸技术领域剥削与控制关系的倾向时,便难以在博弈中占据优势。经此过程形成的国际安全制度,固然以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为发展诉求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但其制度设计回避了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弥合发展鸿沟,甚至可能进一步固化不利于发展平衡的权力结构。究其根源,固有权力结构塑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成本与收益的认知模式,使其既担忧因挑战这种剥削与控制关系所付出的政治代价,又寄望于从回避结构性问题的制度安排中获取实际利好,以应对眼前的发展难题。
对于有意反思乃至挑战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国家而言,这第三种困境似乎难以轻易跨越。但我们或许也不必如此悲观。其一,正是权力结构挑战者的种种努力,使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更多国家不得不强调自身对发展诉求的重视,以塑造“良善”的形象,争取支持者。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国际安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难以被轻易忽视,反而能够通过经济和技术援助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无论最终形成的制度方案如何回避结构性问题,发展诉求获得的广泛承认,本身就象征着既有权力结构的松动。这为发展中国家未来进一步挑战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提供了机会。其二,正如中国为“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所做的努力及其获得的支持所示,面对挑战既有权力结构的制度方案,广大发展中国家未必会因政治顾虑而持保守的态度。在实践经验积累、时代环境变化、策略调整等因素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不再满足于回避具有结构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因此,挑战剥削与控制关系的制度主张,也有突破重围、得以实现的希望,但需要倡导者对现实困难及其根源有十分深刻的认知,从而能够以有效的方式和耐心的坚持,逐步挣脱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