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梅:霸权国推动国际组织改革的策略差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9 次 更新时间:2025-05-22 21:49

进入专题: 美国霸权   制度竞争   全球治理  

杨双梅  

摘要:国际组织改革已成为当前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霸权国往往能够采取差异化策略推动改革。既有研究基于国家中心主义和国际组织自主性分析了改革的策略选择,但对霸权国差异化的策略选择关注不足。霸权国之所以采取差异化策略推动国际组织变革,主要受到自身权力优势和国际组织替代性的双重塑造。对霸权国而言,自身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优势是其进行改革的推力,影响其推动改革的主动性,而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则构成改革的拉力,影响其改革的态度,采取改制或反改制的立场。由此,霸权国可采取“引领型”“胁迫式”“排他型”“阻挠式”四种改革策略。通过分析美国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技术性调整份额,胁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行政机构改革,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排他型改革,再到停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述理论框架得到了实证检验。

关键词:国际组织;美国霸权;制度竞争;全球治理

霸权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优势使其能够诉诸制度结构影响组织改革。然而,要实现对国际组织的改革,国家既可以通过遵守规则和标准,增进国家间共识以推动变革,也可以通过负向参与如威胁退出或退出来谋求和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国家也能够推动组织规则调整,提高国际组织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或者诉诸组织改革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选择何种方式推动国际组织的改革成为成员国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

美国作为诸多国际组织的主导者,采取了差异化的改革策略。例如:2023年G20峰会期间,美国总统拜登主动提出要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但是又连续否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官的遴选而使该机制停摆。美国为何会采取截然不同的策略推动国际组织的改革?哪些因素会影响美国的改革策略?经过深入思考及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本文认为,霸权国的权力优势和国际组织自身的可替代性共同影响了霸权国的改革策略。

一、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国际组织的改革更加聚焦于“谁来改革国际组织”的问题。这主要关涉到两类施动者,一类是国际组织主动采取的自主改革。国际组织的自主性是指作为国际官僚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不受他者控制而自主行动的能力。此类研究聚焦于国际组织自发地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调整,以更好地促进制度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另一类是国际组织内部成员国主动或被动采取的改革。其中,霸权国和崛起国推动的改革对国际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霸权国希望维护自身的领导权,继续主导国际组织的议程设置和改革进程。崛起国则希望借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塑造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改革的原因和改革的策略,并由此形成了两种分析路径。

1.1基于国家中心主义的理性选择路径

国际组织建立在成员都同意遵循制度规则的基础之上,并以此来交换信息和利益。在这一前提下,国家推动国际组织改革是一种理性选择,即国际组织的功能或绩效下降,以及由于职能扩展而需要实现组织变革。这种理性选择逻辑强调组织改革源于制度失灵,因而更加关注制度霸权国推动的变革,即霸权国能够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进而选择改革策略。一方面,“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构成了理解国际组织发展演变的基本模式,霸权国作为理性的委托方,能够通过授权国际组织这一代理人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方式进行改革,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意味着霸权国能够采取规则与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报告要求、甄别与选择程序、制度制衡乃至制裁等措施,以控制代理人的政策。另一方面,国际制度竞争既包括不同国家在不同国际制度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不同国家围绕同一制度内部的改革所展开的竞争,制度竞争终将导致制度的兴盛与衰朽。霸权国通常可以根据改革对自身领导权的冲击程度、利益兼容度和霸权护持成本,会选择采取支持、容忍或默许、抵制改革的措施来应对国际制度的改革。而新兴大国可以采取五种类型的制度方略来推动变革:维持现状、寻求权威、制度阻挠(institutional obstruction)、外部创新及制度抗争。也有学者根据类型学,将崛起国参与国际制度改革的路径划分为替代型、叠加型、转换型和规避型四种,其中,霸权国的制度否决能力与既有国际制度的弹性空间是影响崛起国选择制度改革路径的两大条件。竞争性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可信的信号释放,能够改变国际制度的战略环境,进而促使传统制度的捍卫者与挑战者之间展开谈判以促成制度改革。而成员国也更加重视如何利用多边竞争来推动改革,包括与那些对制度心存不满的成员联合起来寻找外部选择,如以机制转移(regime shift)的方式寻找替代的多边机构,或者创建更符合偏好的新多边机制。相较于机制转移,发达国家则能够利用场所转移策略(forum shifting)即通过制造权力和话语优势,推广与既有多边规则体系相冲突的规则以谋求改变多边规则的行为,包括向那些容易接受新规则的单个或少数目标推广规则。基于国家利益指向的自利性和国际关系的冲突性,国家可以选择的制度方略有五种:利他、合作、诱陷、强迫与排他。

1.2基于国际组织自主性讨论组织官僚的改革路径

国际组织的自主性通常是指国际官僚机构的自主能力。国际组织改革的原因也包括制度设计的过时、新议题的出现、制度间关系的变化等。国际组织作为典型的国际制度,需要经历规范传播与扩散的过程。而各国的决策偏好会在这一进程中得以明确,尤其是成员国的策略选择会塑造制度发展的方向,由此需要推动组织的改革。亦有学者强调国际组织的政策自主性,主要是指国际组织能够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的能力——聚焦于授权领域的具体问题,并为解决该问题而采取实质性举措。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代理方,也能够在国际组织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国际组织官僚的规范建构进程、社会文化等制度环境变化都会对国际组织提出新的要求,这使得改革不可避免。一方面,组织官僚可以借助合法性来促进组织改革。无论是创设新机制还是改革旧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组织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一旦国际组织的权威不能建立在足够的合法性基础上,将会引发以抗争或抵抗组织的方式来推动改革。如果国际组织的权威建立在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即便是推动组织改革也会以强化现有合作机制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组织官僚可以通过组织文化来推动改革。组织文化是指——集体持有的规定一个群体应该如何适应其外部环境,以及如何管理其内部结构的假设、想法和信念。以詹姆斯·马奇(James G.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 Olsen)为代表的规范制度主义,强调价值和规范在组织与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规范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规范塑造甚至是决定个体行为,国家会因为对国际组织负有的规范性义务和目标,而选择“遵从”国际组织,并且这种对规范的认同会产生内化作用。这表明国际组织自身的文化能够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塑造组织及其成员的身份、观念和能力,并影响组织的发展与变革。就推动国际组织改革而言,包括“传授”制度规范来促使成员国行为趋同、“学习”制度规范而扩大规则扩散、以“文化匹配”使制度规范符合成员国认知和身份。

此外,已有研究注意到国际组织改革的举步维艰,并对影响改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交易成本既影响着国家如何在不同的制度形式之间做选择,也影响着组织改革的谈判进程。有学者指出国际合作的交易成本受到国内政治尤其是国内支持的影响,当国内支持制度改革时,围绕制度谈判的交易成本将会很低,旧制度便不具备持续性,新的制度也会得以创建。对国际组织内部的既得利益集团而言,复制或沿袭现有的制度安排,远比采取激进方式改革国际组织所获得的收益更高。制度变迁既涉及正向的制度演进与改革,也涉及负向的制度停滞与衰退。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中,一般会将“时间”与“发展”维度拉回国家的制度选择之中,这使得在讨论国际制度变革策略时更加关注组织的生命周期、历史演进、路径依赖等因素。已有学者在分析国家推动制度改革的时机选择时发现,关键节点不仅可以改变国际制度改革中的物质性权力对比,也可以通过重塑认知和增强说服等策略改变观念性权力对比。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讨论了组织改革的原因、策略和影响因素。但令人遗憾的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国际组织改革的主体存在“单一化”倾向。研究者通常会将国际组织改革的主体分开而论,要么聚焦于成员国,要么仅关注国际组织,这就使得讨论国际组织改革的主体时出现一种刻意的割裂。其次,对国际组织改革的方式或策略的差异性有所忽视。现有研究更加重视的仍然是哪些因素会助推改革的进程、什么因素又会制约改革的效果,这使得现有研究对改革策略的讨论往往以建制或改制一概而论,难以深入剖析不同改革策略之间的差异和内在逻辑。此外,对国际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互动关注不足。现有研究往往都遵循一种静态描述,立足于讨论国家主动推动改革的策略,或者分析国际组织自主求变的方式。但在现实政治中,国际组织的改革通常是国家自主性与国际组织自主性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是一个动态发展演进的过程。因而需要一种“国家—组织”互动的视角观察国际组织的改革。由此,本文希望回到国家改革国际组织的手段或策略,进而以国家与国际组织互动的视角,比较分析霸权国为何会采取差异化的改革策略。

二、分析框架

在提出关于国际组织改革的研究框架之前,需要补充的是,国际组织改革与国际制度变革之间的关联性。毋庸置疑,国际组织改革是国际制度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制度研究中往往会弱化正式国际组织的独立属性,以便将组织变革纳入制度变革的案例范围。这种做法的确便于分析国际制度的设计与演进,但忽视了国际组织官僚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这使得现有研究仍然遵循“国家中心主义”的研究导向。实际上,国际组织的改革更具复杂性和正式性。一方面,国际组织基于国际条约或法律文件而建立,改革往往涉及对相应规则的调整,这需要国际组织官僚及其成员依照规定进行投票通过,甚至需要修改国际组织的相关章程。另一方面,国际组织的改革涉及多方行为体的博弈,改革的难度相对较高,而改革的进展取决于成员国与国际组织官僚的协商与权衡。相较于制度变革的弹性空间和灵活性,国际组织的改革更为正式和漫长,也更易于观察和分析霸权国的策略选择。因此,本文希望围绕国际组织这一分析单元进行思考。

对国际组织的改革研究而言,不仅要关注正向的积极引领式改革,还需要关注负向的消极胁迫式改革。因此,在本文的分析中,希望把国家与制度互动的属性找回来,探究国家为何会采取差异化的改革措施。在讨论具体的分析框架之前,需要明确的是,本文遵循如下基本假定:第一,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是一种自主的行动。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中的自主行为体,能够根据其意愿和能力自主地做出决定,进而采取是否改革及如何改革国际组织的行为。国家的自主性同时受到国内国际两个维度的影响,对外涉及国家在国际体系或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对内则受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有着明确的目标导向。国家是理性行为体,这意味着国家的行为符合理性人的基本假定,在对外政策中不仅有着明确的偏好,也能够根据成本收益进行决策,进而在改革国际组织时寻求实现自身预期的目标。第三,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有着灵活的策略选择。这意味着国家的主观能动性在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能够根据具体的决策环境做出选择,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策略调整。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的策略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从霸权国自身的角度出发,霸权国的权力优势会影响其采取的改革方式,这也是霸权国推动国际组织改革的能力表征,直接影响其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般而言,霸权国的权力优势显著,在具体的改革手段上会愈加自主和积极。二是从国际组织的角度出发,国际组织的替代性会影响霸权国改革的目标,这也是霸权国推动国际组织改革的态度呈现。需要注意的是,与崛起国希冀改变自身地位,主动寻求外部选择以推进变革不同。在国际组织的替代性低时,霸权国往往会迷恋自身权力而抵触改革,因为改革无助于强化自身利益。简而言之,霸权国自身的权力优势影响其改革国际组织的能力,而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则与霸权国的改制意愿成正相关。因此,霸权国自身的权力优势构成了实现组织改革的“推力”,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则是实现组织改革的“拉力”,而最终采取何种改革策略取决于“合力”。

具体而言,霸权国的权力优势强调的是霸权国在国际组织权力结构中的优势。这种优势是一种相对优势,一般是相对于制度内其他成员而享有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的获得使其能够影响国际组织的运行过程,甚至改变国际组织的决策和政策输出。与此同时,在影响组织决策的过程中,这种优势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基于此,霸权国享有的权力优势直接影响着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尤其是当一国享有显著优势时,往往会采取更为主动且积极的改革策略。而当自身不具备显著优势时,则倾向于选择消极抵触的改革策略。这一权力优势的显著性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际组织的权力结构——这需要根据国际组织的制度设计分析其权力分配,尤其是权力分配结构是均衡型还是非均衡型。其中,在决策过程中的投票权及其分配至关重要。例如:采取的是一国一票的平权结构,还是根据出资份额或者其他规则制定的投票权分配结构。在平权结构中,各成员享有的权力是均衡的,而对于有特定计算方法的组织权力结构,各成员则享有不均衡的权力。二是国际组织的决策结构——包括议程设置、决策程序和国际组织官僚。议程设置是表达行为体自我偏好、认知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和扩大权力的重要手段。这主要包括在国际组织中是否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在国际组织中的出资额、委员会中享有的成员资格以及影响国际组织官僚的能力,如是否有本国公民在国际组织官僚中担任关键职务,国际组织的总部设置情况等均会影响霸权国的权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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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际组织的替代性而言,这需要从联系的观点出发,思考国际组织官僚及其他成员的立场。该变量的选取不仅需要“找回国际组织”,而且需要从制度环境的角度讨论国家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如何塑造改革的进程。一方面,“找回”国际组织意味着要重新关注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这表现为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组织自身的偏好行事。从该层面来看,需要思考国际组织官僚在改革问题上的态度,尤其是官僚机构及其成员在是否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等方面的选择。一般而言,当内部改革阻力较小时,改制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基于制度环境分析国际组织是否面临改革压力。这需要从制度竞争的角度分析国际组织的发展状况。制度竞争视角更加重视其他成员是否存在该组织之外的选择,包括其他平台或平行机制。如若成员国能够在国际组织之外找到替代选择,那么霸权国便希望推动现有组织的改革,以继续保证自身在该组织及与之相关的议题合作中享有主导地位。反之,当国际组织不可替代且其他成员难以摆脱该组织框架而进行外部合作时,霸权国则会采取较为消极的反改制目标。通常而言,面对替代性高的国际组织,霸权国更倾向于积极推动改制,而面对替代性低的国际组织,则存在反改制倾向。

基于上述维度,本文拟形成如下假设:假设1:当霸权国的权力优势显著,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高时,霸权国通常会采取引领型改革。假设2:当霸权国的权力优势弱显著,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高时,霸权国通常会采取胁迫式改革。假设3:当霸权国的权力优势显著,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低时,霸权国通常会采取排他型改革。假设4:当霸权国的权力优势弱显著,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低时,霸权国通常会采取阻挠式改革(参见表2)。

上述四种策略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改革的能力和改革的意愿。霸权国自身的权力优势关联着其改革的能力即主动性或积极性,而国际组织的替代性影响其改革的意愿即改制还是反改制。引领型改革是一种具有显著改革能力且愿意采取改制手段的举措,这意味着霸权国会自愿提供改革的方向,通常是一种正向积极地参与,并提供改革方案以期实现改制目标。胁迫式改革则是改革能力较弱但愿意采取改制手段的措施,这表明霸权国虽然希望实现改制目标,但却以一种消极强制的手段向国际组织施压,进而胁迫组织改革。排他性改革则是指具备改革能力但却不愿意采取改制行动,这反映了霸权国的真实意图在于反改制,往往会主动采取“小集团”“小圈子”等排他的方式抵制组织改革,以确保组织发展符合自身利益。阻挠式改革既不具备改革的显著能力,也从态度上奉行反改制的立场,一般会采取消极行动抵制真正的改革,其目标在于反改制,因此会尽可能避免国际组织官僚及其他成员的改革方案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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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研究

根据前文的基本假设,本文拟选取的分析主体是美国,但就具体的案例研究对象而言,主要涉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制改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行政改革、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首先,选择美国作为分析主体,是因为美国不仅是国际体系的霸权国,也在众多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霸权国的角色,但其推动国际组织改革的方式却存在明显差异。其次,选取的案例仍以联合国下设的国际组织为主,这是因为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改革的意义重大,涉及的成员更为多元,改革的过程也更为复杂,更加有助于观察霸权国推动组织改革的方式。最后,选取的案例分别涉及经济议题、安全议题、科教文化领域,跨议题的案例选择能够论证本文解释框架的适用范围。

3.1引领型改革:美国技术性调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

作为一个拥有190个成员国的多边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IMF)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其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份额,这也是IMF资金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基石。份额是成员在IMF各项决定中投票权的关键决定因素,也决定了基金资源如何分配、成员国表决权大小以及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一般分配额度。2008年改革后的份额计算公式为CQS=(0.5*GDP+0.3*Openness+0.15*Variability+0.05*Reserves)*0.95。份额主要根据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来分配,考虑各国的GDP、经济开放程度、经济波动性和外汇储备等因素。2010年,IMF实现份额改革,这被视为是IMF历史上最根本性的治理改革,也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影响力转变,有利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它们在全球经济中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对IMF改革的讨论日益激烈,这也使得IMF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尽管IMF每隔5年会进行份额总审查,一般涉及总份额的增加以及所增加的份额在成员之间的分配两方面内容,但第15次份额审查并未改革,2023年第16次总审查批准将IMF成员国的份额增加50%(即2 386亿特别提款权或3 200亿美元)。这意味着IMF的总份额将达到7 157亿特别提款权(9 600亿美元)。然而,国际社会对IMF的这一改革进展却存在争议,这表明IMF仍需进一步完善份额和治理结构。美国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在IMF的改革问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力优势,积极引领IMF的改革进程。

美国在IMF中享有的权力优势赋予其改革IMF的积极性。一是从IMF的权力结构而言,该组织的投票权反映了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地位,该组织并非一国一票制的平权结构,而是根据各国的份额进行投票权计算。根据IMF协定第十二条第5款,“每个成员国的总票数等于基本票数和以份额为基础的票数之和。其中,以份额为基础的票数是,按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分配一票。”二是从IMF的决策结构而言,在议程设置方面,该组织属于聚焦于经济议题的专业型国际组织,其议题相对封闭。尤其是IMF的资金主要源于成员国配额、信贷安排和双边借款协议。这也为经济大国提供了影响该组织议程设置的条件。就美国来看,美国一直是IMF的第一大出资方,也拥有着影响该组织的强大实力。就IMF的决策结构来看,根据IMF协定,第2款(c)份额的任何变更,需经85%的多数票通过。而美国享有16.5%的投票权,这意味着份额和投票权调整等重大事项的提案均需得到美国的投票支持才有可能通过,美国也成为该组织中唯一一个可以“一票否决”的国家。与此同时,美籍官员能够在IMF的执行董事会中施加影响,吉塔·戈皮纳斯(Gita Gopinath)自2022年1月21日以来一直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第一副总裁。按照IMF不成文的规定,总裁由欧洲国家任命,但一般会与美国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按照惯例,IMF的第一副总裁一般为美国人。这也使得美国在IMF中享有领导力,凸显了美国在IMF中的权力优势。

IMF的可替代性影响了美国改革IMF的方向。一是IMF的改革得到国际组织官僚及成员的支持,内部改革阻力较小。IMF具有三大重要使命: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支持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以及阻止有损繁荣的政策。但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大发展和大调整,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崛起,IMF的改革呼声渐涨。无论是IMF的执行董事会,还是IMF的成员国,都希望推动该组织的改革,以使IMF更加符合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如IMF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所强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更好地反映过去十年全球经济的变化,包括中国的崛起……还需要从长远角度重新考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性。IMF执行董事会也呼吁提出可行方案来进行份额调整,包括制定新的份额公式。在马拉喀什年会期间,IMF宣布设立第25个执行董事会席位以代表撒哈拉以南非洲,这不仅有助于加强该组织的治理,也将提高组织的代表性。IMF积极从官僚结构层面推进改革,这也使美国在改制与反改制的抉择中积极呼吁改革IMF,珍妮特·耶伦(Janet Louise Yellen)在担任美国财政部部长期间,多次在IMF的会议上强调要促进IMF的改革。2023年12月,耶伦在世界银行和IMF年会前的演讲中强调,“我们在探索通过改变IMF的管理和董事会结构来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发言权;我们希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的变革,使债务架构更好更快地发挥作用,这对于发展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二是IMF面临制度竞争,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其他地区性基金组织来寻找有利的外部选择。基于IMF在发展中国家的职能,无论是经济监督、提供贷款还是能力建设,新兴国家可以诉诸区域金融安排、双边借款协议等提高自身能力。例如中国积极倡导建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金砖国家建立的新开发银行,都能够为成员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发展项目提供资金。由新兴市场建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不仅更好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同时从职能上能够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和政策建议,这都为“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机遇。鉴于上述发展趋势,美国在IMF的改革中选择了自发改革的积极立场。

就改革IMF的具体策略而言,美国主动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相较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希望实现对IMF的深度变革,美国的改革立场则十分谨慎且主动重塑规则以避免因份额调整而实现权力转移。尽管美国在改革的立场上与新兴国家存在明显分歧,但为了维护自身主导权并避免大幅改变份额分配方式。美国积极支持IMF份额制技术性改革,并尽力使改革方向符合自身预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美国积极倡导“等比例”增加份额(equi-proportional quota)。尽管美国不同意多数国家希望执行的增加配额方案,但美国大胆提出了等比例改革的建议,并逐步落实该方案。时任美国财政部部长耶伦明确表示,美国目前不愿考虑重新分配投票权份额,强调要通过等比例增加配额——按照现有份额的比例增加所有成员国的配额,同时相应减少IMF对借贷资源的依赖。2023年,美国财政部国际事务副部长杰伊·尚博(Jay Shambaugh)在演讲中强调“我们将支持提高份额——在所有成员国中广泛增加——目标是加强IMF作为全球金融安全体系核心的股东机构的地位。”美国希望增加所有国家的份额,而并非针对新兴经济体的份额增加,这意味着美国不愿意丧失自身在IMF的权力优势。二是美国力推“信贷”领域改革,强调要确保IMF拥有贷款所需的资源。尤其要加强IMF旗舰信托基金的财务,以解决贫困和增强韧性,如确保减贫与增长信托基金(Poverty Reduction and Growth Trust, PRGT) 获得充足的资金。基于上述策略,美国积极寻求就等比例增加配额资源达成共识,以确保IMF的运行,进而维护美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地位。2023年12月15日,IMF理事会结束第16次份额总审查,批准将IMF成员国份额增加50%(2 386亿特别提款权即3 200亿美元),成员国按同等比例增加。该提案最终得到92.86%的赞成票,超过了85%的通过要求。根据该提案,未来将通过批准增加配额资源和减少对借贷资源的依赖相结合来维持IMF的贷款能力。实际上,这两种方式都是美国预期的举措,这将在不削弱美国“一票否决”特权的基础上渐进式推进IMF的改革。

3.2胁迫式改革:美国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行政机构改革

教科文组织作为联合国下属的专业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自成立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始终坚持在“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这一信念,在全民教育、科学研究和普及以及世界遗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改革呼声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针对该组织的行政效率、机构设置以及“政治化”问题,成员之间的争议愈加明显。为了推动该组织的改革,除了以积极正向的呼吁式改革,也不乏以消极负向的胁迫倒逼组织改革。1984—1985年,英国、美国、新加坡因该组织的内部政治斗争而相继退出,致使其陷入财政困难而被迫采取改革。2017年以来,美国、以色列再度以退出该组织倒逼改革进程。2023年美国重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际也明确表达对该组织改革的要求,那么,美国作为霸权国为何会采取消极的改革措施?

美国虽然是霸权国,但是并没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组织结构中确立绝对的权力优势。一是从权力结构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属于典型的平权结构,实行一国(或成员)一票制,下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IV条,大会由本组织各会员国之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在大会应有一票表决权。即便是由大会选出的执行局委员,在表决中也仅享有一票表决权,同时需要兼顾执行局成员的文化多样性与地理分配之间的均衡。二是从该组织的决策结构观之,在议程设置方面,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国际合作,但其中涉及的议题颇为广泛,涵盖经济、安全、文化、人权等多领域,这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具体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之余,也避免了该组织出现“一国独大”的情形。同时,各成员国参与决策程序的机会相对均衡。不仅不存在享有“特权”的成员,也对总干事的权力进行限制。根据《组织法》第VI条,秘书处总干事或其指定之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及本组织所属各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同时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由大会根据大会同意之条件任命,任期四年,最多连任两届。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仅在1948—1958年由美国人担任,此后总干事任职人选的国籍来源更为多元。因此,美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并不享有显著的权力优势。

如上所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议题多元的多边合作机构,其可替代性较高。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僚机构在改革问题上形成共识。早在21世纪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已从官僚层面启动多领域的重大改革,包括重大战略目标的调整——在全球化的时代通过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为和平和人类发展做出贡献,这也使得执行局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推动该组织的改革。如1999年启动了人力资源改革并制定改革框架,包括调整秘书处的结构,以及重新规划总部外机构来提高教科文组织活动的效果和效率。尤其是2009—2017年,伊琳娜·博科娃(Irina Georgieva Bokova)任职该组织总干事期间,重点对行政机构进行重大改革,精简机构并提高透明度以保证组织的效率。由此,改革也贯穿在21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制度竞争使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诸多项目可以诉诸其他方式实现。尽管该组织在促进教育质量和教育标准体系等方面不可替代,但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优先任务:非洲和性别平等而言,非洲地区的教育与发展问题不仅得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组织的重视,美国、法国等也通过双边援助机制(包括美国国际开发署等机构)在为当地的发展提供支持。而对于推动性别平等而言,联合国妇女署作为专门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机构,在这一领域更为专业且具有优势。即便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教育质量提升等领域,其他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Alliance for Cultural Heritage in Asia)等都发挥着积极作用。由此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可替代性较高。

基于此,美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改革中采取了“胁迫式”的做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取“经济胁迫”,以使其调整政策。美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大的出资国,占该组织的出资比例为22%。自2011年巴勒斯坦以成员国身份加入该组织以来,美国和以色列均拒绝缴纳会费。从最初的威胁“停止缴纳会费”到最终拖欠高额会费。数据显示,2011—2018年美国应缴但未支付的正常计划摊款累计达6.12亿美元。除正常计划分摊会费外,美国还拖欠世界遗产基金近800万美元。上述会费的拖欠直接导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部分国际项目陷入混乱。二是美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施加“退出威胁”,并寻求该组织的深度改革。美国目前已经两度“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而2018年美国的正式退出刺激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改革行动,总干事明确强调要推进组织的战略性变革,旨在推动结构改变,使本组织的管理文化现代化(支柱1),强化其行动方式(支柱2),并为落实《2030年议程》而推进其计划的战略性调整(支柱3)。其中,备受美国诟病的“政治化”问题、行政效率低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正如美国重返时所指出的“教科文组织在管理和行政方面努力进行若干关键改革,并注重减少政治化辩论,在中东问题上尤为如此”。事实上,美国胁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革的举措由来已久。1983年,美国政府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事务“政治化”以及表现出无节制的预算扩张等理由退出该组织,在该组织进行改革调整后于2002年重返。由此可见,美国的退出并非一劳永逸地结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关系,而是通过退出实现“以退为进”,进而胁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改革。

3.3排他型改革:美国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简称联合国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使命。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由十个当选成员(非常任理事国)和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组成。联合国大会第47/62号决议通过了“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的问题”,这也拉开了安理会改革的序幕。2009年2月1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有关安理会改革问题的政府间谈判。谈判明确了安理会改革的五大类问题:安理会成员类别、否决权问题、区域席位分配、扩大后的安理会的规模、安理会工作方法以及安理会同联大的关系。 时至今日,地区冲突延宕,联合国安理会的有效性再次面临考验,国际安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凸显了安理会改革的紧迫性。安理会改革作为联合国改革的焦点,改革的前景仍然充满挑战。其中,美国作为霸权国对安理会改革采取的排他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进程。

安理会所享有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使得美国并未真正推进改革,而是希望利用自己的权力塑造一种排他型改革。这与美国在安理会中享有的权力优势密切相关。就安理会的权力结构而言,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的绝对优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这意味着对于程序性决议,非常任理事国仅享有投票权。而对于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则需要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意味着五大常任理事国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尽管这种一票否决权适用于五个国家,但美国却是使用一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之一。 就决策结构来看,尽管非安理会成员能够通过非正式磋商或受邀参加正式磋商等方式参与事务,但并不能享有投票或否决权。而作为常任理事国不仅可以参与议程设置,也能够在决议的推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议程设置还是决策结果,“一票否决”都赋予了常任理事国权力优势,否决权作为一种禁止性权力,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能够以拒绝同意的方式来阻止决议的通过。

相比之下,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支柱难以被其他合作机制替代。一方面,安理会官僚机构在改革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且内部阻力较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改革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尤其是在否决权和扩员问题上。其中,英法两国呼吁常任理事国在涉及重大暴行时,政治承诺暂停一票否决权的使用,并希望扩大常任理事国。法国支持巴西、德国、印度和日本四国获得常任理事国地位,并赞成增加非洲国家的代表权。早在2000年,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罗宾·库克(Robin Cook)就提议扩大常任理事国——包括德国、日本以及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各一个国家。 俄罗斯表示支持提升安理会理事国的代表性,但反对针对否决权的改革。俄罗斯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安娜·叶夫斯季格涅耶娃(Anna Evstigneeva)表示,任何侵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特权(包括否决权)的想法都是不能接受的。否决权是促使安理会成员寻求平衡解决方案的重要因素。 安理会改革面临的阻力包括: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复杂程序;会员国对可接受的扩大规模持有不同立场;对是否将否决权扩大至新常任理事国的内部分歧;以及扩大后的安理会工作也充满不确定性。从安理会启动改革以来,漫长的谈判过程凸显了各会员国对改革的不同态度。另一方面,安理会作为捍卫国际和平的重要机制,难以被其他多边机制取代。根据国际法,它是唯一可以授权使用武力的全球性机构。尽管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在国际合作中面临竞争,在国际利益分配中存在分歧,但就安理会的合作而言,常任理事国这一地位有效避免了强国之间的竞争。即使在五常国家存在分歧的议题上,甚至当五常之一成员成为集体行动的主要障碍时,该机构仍然是多边外交的有效场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第43条,安理会在非武力行动不足以维护安全时,可以采取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甚至可以派驻军队。 由此可见,在地区冲突与国际和平事务中,安理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排他型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美国在扩员问题上力挺盟友,以形成排他性集团。尽管拜登政府表示,美国支持增加安理会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数量。包括支持获得常任理事国席位,以及非洲(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获得常任理事国席位。但在常任理事国的候选名单上,美国更加力挺的是作为盟友的日本、德国以及准盟友的印度,也仅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作出口头表态,并未采取实质性的改革举措。二是美国在否决权问题上偏袒以色列,并且抵制否决权改革。自新一轮巴以冲突以来,美国否决了2023年12月8日的停火决议、否决了2023年10月18日呼吁“人道主义暂停”的决议。自1945年以来,美国共否决了89项安全理事会决议,其中45次被用于否决批评以色列的决议,有33项涉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或该国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待遇问题。美国明确表示,扩大安理会既不应削弱安理会的有效性,也不应改变或扩大否决权。对美国而言,只要不削弱安理会的有效性或影响否决权,对适度扩大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持开放态度。由此可见,美国对安理会的改革看似欢迎,但实际上并不希望稀释自身的权力优势。因而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倾向于采取“小集团思维”,打造“排他性”联盟,以此确保自身的地位。

3.4阻挠式改革:美国推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作为确保全球经济活动与国际贸易的重要机构,在国际经济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 Settlement Body)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审理成员之间争端专家组的上诉报告,以确保公平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自1995年以来,已有622起争端提交至WTO,并已作出350多项裁决。然而,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国家间贸易日趋复杂,该机构也面临诸多挑战和困境。尤其是美国自2016年以来,频繁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的任命,并致使该机构陷入停摆僵局,加剧了多边贸易合作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WTO的改革尤其是为上诉机构停摆寻找解决方案,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尽管WTO成员围绕如何改革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仍未打破该机制停摆的僵局。美国对现行体系的主要批评是,上诉机构超越了其权限,制定了WTO未曾设想的新规则,美国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争端解决机制陷于瘫痪及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美国造成的。美国希望诉诸这一消极阻挠的措施推动对该机制的去司法化。在美国看来,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导致WTO谈判功能的弱化。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美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难以享有显著的权力优势。一是从该机构的权力结构来看,不存在享有特权的国家。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双审制度,即第一审为专家组的初审判决,第二审是常设机构的终审判决。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8条“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并以个人身份受命,不代表任何一方政府,也不属于争端案件中的任何一国。第17条则明确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机构应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负责终审的上诉机构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均来自争端解决机制的常设法官。其中,每位法官一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届。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中具有独立属性的第三方裁决机构,并不存在由主权国家掌控的权力结构,对上诉审议机构的规定则直接避免了权力的不均衡分布。二是从该机构的决策结构来看,争端解决机制被喻为WTO的“最高法院”,具有独立的裁决能力。WTO所有成员则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决策,与之相对应,争端解决机制常设法官的遴选也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一旦出现上诉机构法官空缺时,则经由成员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进行补选。因此,争端解决机制致力于调节和解决贸易争端,并且程序公开透明,这使得各国难以干扰其运行。加之WTO奉行协商一致的决策规则,尤其是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这不仅赋予了各成员以表决权,也使得各成员均可以享有否决权。无论是专家组成员还是终审法官,他们都是以个人身份任职,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从而确保了审判及其结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即使在该机构的人事遴选方面,美国也难以干扰该机构的决策程序。可以看出,美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存在权力优势。

无论是WTO还是争端解决机制,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便是当下各国为了解决贸易争端而诉诸临时性机构,也未能完全取代WTO及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缺乏共识。尽管改革的声音由来已久,但由于各国之间的利益分歧,致使该组织的改革停滞不前。包括对争端解决机制、“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制定、透明度、决策效率等诸多问题都存在不同的改革方案。对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机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受制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行为准则》(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Understanding on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其中明确强调上诉机构成员应是独立和公正的,避免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并保持上诉程序的机密性。争端解决机制每月召开例会,议程由WTO成员或者争端解决机制主席提出,WTO所有成员都有权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在该机构的改革问题上,成员之间并未达成共识。对争端解决委员会而言,专家组的遴选与任期内的裁决符合公正独立的要求,而美国借此阻止遴选程序甚至停摆该机制直接造成了成员之间的分歧。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问题上,其他成员更加专注的是上诉审议、专家遴选和连任制度与程序问题,但美国则希望将争端解决机制的体制问题与WTO的改革相联系。另一方面,缺乏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替代选择。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建立上诉机构临时替代性措施的设想,2020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正式建立《多方上诉临时仲裁安排》,但该机制仍然只是权宜之计,具有临时性且难以覆盖所有WTO成员,还面临着约束力有限、独立性不足和持续性难以保证等问题。

因此,美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中扮演着“拦路虎”的角色。美国认为,“上诉机构未能按照商定的规则行事,损害了人们对WTO和自由公平、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的信心。鉴于上诉机构持续越权,没有任何WTO成员相信现有规则或新规则能够得到书面尊重。上诉机构的行为使WTO从一个讨论和谈判的论坛变成了一个诉讼的论坛。”一方面,美国刻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遴选,使上诉机构陷入瘫痪。如前所述,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法官须由争端解决机制全体成员协商一致通过,而美国的刻意阻挠致使空缺席位始终无法得到填补。2016年美国否决了上诉机构法官张胜和的连任,2018年法官席位仅剩3个,这已是审理案件的最低要求。2019年12月10日,优加·巴提亚(Ujal Bhatia)与托马斯·格拉厄姆(Thomas Graham)两名法官的第一个四年任期届满,但因美国的阻挠无法获得连任,WTO上诉机构最终仅剩一名中国籍法官,WTO总干事被迫宣布争端解决机制停止运营,正式陷入停摆。另一方面,美国拒绝接受其他国家的改革方案,而是继续指责争端解决机制的越权行为。尽管各国在WTO改革的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但至少就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各国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以期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例如:欧盟、加拿大、中国等成员明确表示回应美国关切,针对性实现对上诉机构和WTO的改革,并同意设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 MPIA),以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停摆期间的贸易争端。但美国仍未就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或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的运行提出可行的建议。2020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一份长达170多页的报告,结合自身利益控诉上诉机构违反WTO规则。2022年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曾达成《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工作计划》并承诺2024年前修复争端解决机制,但仍存在核心分歧,美国坚持“先改革,再恢复争端解决机制”,这与其他成员希望先重启争端解决机制,再谈判改革的诉求相悖。2024年WTO第13届部长级会议期间(MC13),美国明确表示,“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进程,我们希望能够扩大这种更具合作性和基于利益的谈判方式,以促进其他谈判取得进展。”然而,美国不仅未能提出有效的改革方案以推进变革的进程,反而对中国、欧盟等提出的改革方案表示不满。同时破坏了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采取了极端措施威胁争端解决机制乃至WTO的权威性。由此可见,美国虽然宣称积极推进改革,但采取了消极阻挠的改革立场。

四、结语

诚然,国际组织的改革仍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还需要对影响组织改革的因素做进一步讨论。尽管本文从国家与组织互动视角剖析了美国的改革举措,但实际上改革的进程是复杂多变的,霸权国采取的改革策略也是灵活多元的。本文的分析重点是霸权国如何利用改革契机来维护自身的权力优势,因而更加关注的是霸权国的改革策略,而未能充分讨论改革的动机与目标,也未能全过程追踪国际组织改革的进程。一方面,霸权国采取的改革策略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本文仅从权力优势和组织替代性探究其策略差异,对影响策略的因素缺乏更充分的思考。霸权国在国际组织结构中的权力优势是动态演进的,这表明霸权国的策略选择会随着权力结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组织的替代性也会伴随着制度竞争和制度变革而出现差异。由此,本文的案例分析提供的是特定时期美国采取的策略,这意味着霸权国对同一国际组织采取的改革策略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自身的权力和组织更替而产生调整。此外,改革的策略也受到议题属性的影响。不同的国际组织会因其关注的议题差异而面临不同的改革命运。一般情况下,对于改革难度较小、对权力结构和组织发展冲击较小的议题,往往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支持。而对于那些会改变权力结构或是改变组织议程设置的议题,通常会面临较大的阻力。本文的分析框架立足霸权国改革的意愿与能力,而未将霸权国改革的目标纳入分析,这是因为从改革的策略而言,霸权国的能力决定了可供选择的策略类型,而自身的意愿则影响着如何从策略工具中进行选择。至于改革的目标,则需要从政策角度考虑何种策略更为有效,这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即从政策输出端思考何种改革策略更加有效,更有助于实现霸权国的目标。

另一方面,影响国际组织改革的因素十分多元。从国家角度观之,不同政府的外交政策偏好、政党政治、国内利益集团及民粹主义等都会影响其改革策略。从国际组织官僚来看,组织的资金结构、人力资源结构、发展战略等因素也影响着改革的进程。从外部环境而言,结构性因素影响着国家的改革动机,尤其是国际权力结构调整影响霸权国的积极性,全球性挑战或危机的出现也刺激主导国改革的主动性,制度竞争的区域化转向形成了多层级治理网络,也将倒逼国际组织的改革。而新兴技术的发展、规范体系的演进、突发事件如公共卫生危机、战争等都会影响组织变革。就本文的研究而言,在聚焦美国作为霸权国针对特定议题采取的改革策略时,对影响美国改革的动机因素做了简化。虽然本文无法提供关于组织改革策略的全面认识,但简化基础之上的改革逻辑有助于把握霸权国参与国际组织的宏观方向。

因此,在既有研究关注新兴大国推动国际组织改革的策略之余,也需要关注霸权国改革国际组织的策略,这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组织改革的方向。对霸权国而言,其对国际组织改革的立场并不局限于“建制”和“改制”。本文发现,霸权国对国际组织采取了有差别的改革策略。这是因为:霸权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优势和国际组织自身的替代选择影响着改革策略。对霸权国而言,自身的权力优势影响其改革的主动性,而国际组织的可替代性影响其改革的立场。其中,霸权国的权力优势有赖其对国际组织权力结构和决策结构施加影响,而国际组织的替代性则受制于组织内部的改革阻力和组织外部的制度竞争。有鉴于此,霸权国可以采取灵活多元的改革策略。就理论研究而言,无论是从霸权国与新兴大国视角讨论国际组织改革的路径或策略,还是从国际组织官僚本身思考推动组织变革的方式,都难以避免陷入“单一化主体”的困境。就改革本身而言,“如何改革”也应成为重要的研究议程。实际上,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互动过程为理解国际组织改革提供了启发。从经验现实来看,美国作为国际制度体系的重要主导者,仍在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必须认识到美国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策略选择的逻辑。尤其是在推动联合国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到美国的权力优势是否显著。面对美国享有权力优势而反对改制的国际组织,中国要尝试多措并举,在提升自身优势之余,还需要主动建制以寻找可行的替代方案。例如,积极诉诸自身主导的多边合作机制来推动治理体系的变革,包括:推动金砖国家合作、提升上海合作组织绩效等举措来强化成员国之间关系,进而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相比之下,对于美国权力优势不显著的国际组织,中国要积极引领国际组织改革,尤其需要凝聚国家间共识。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中国应敦促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此外,对于中国主动建立且具有主导地位的国际组织,应尊重成员国的改革诉求。尤其是随着有关国际组织启动扩员,国际组织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发展方面将面临调整和变革。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应积极塑造良好有序的改革进程,探索更具自身特色的国际组织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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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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