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艺:“六科”与“十指”:论董仲舒《春秋》学的一个向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 次 更新时间:2026-05-2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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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超艺  

【摘 要】“六科”和“十指”通常被认为是董仲舒诠释《春秋》的大旨与纲目。其中“六科”是《春秋》之义的科条,“十指”是《春秋》之事的要旨。“六科”和“十指”是从“义”与“事”的不同角度来论《春秋》大义,但没有成体系地阐释董仲舒的《春秋》大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近于董仲舒对《春秋》学中政治秩序之根据与展开的论述。董仲舒的“六科”“十指”说虽然经常被与何休的“三科九旨”相提并论,但二者的旨趣却大相径庭。何休的“三科九旨”说侧重于以例解经,而“六科”“十指”则更专注于对《春秋》大义的阐释。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六科;十指

公羊学素有三科九旨”之说,东汉何休对它进行了系统的阐发,《文谥例》称:“新周故宋,以《春秋》当新王,此一科三旨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二科六旨也”;“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是三科九旨也”。[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5页。]徐彦、刘逢禄、陈立等人均视此为公羊学的宗旨所在。然而,在西汉公羊先师董仲舒那里,并未提及“三科九旨”。苏舆在《春秋繁露义证》中说:“然董自有六科十指,何自言用胡毋生《条例》,或不必尽同。”[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19年,第20页。]关于“六科”、“十指”的内涵,董仲舒在分别在《春秋繁露》的《正贯》与《十指》两篇作了说明,前人也有不少的研究,但其观点多有不一致之处。至于“六科”与“十指”之间的关联,亦人云人殊。此外,如何理解“六科十指”与何休“三科九旨”之关系,也有待进一步阐明。

董仲舒“六科”之说见于《春秋繁露·正贯》篇:

《春秋》,大义之所本耶?六者之科,六者之旨之谓也。

“科”,凌曙引《后汉书·桓谭传》“校定科比”,曰“科,谓事条。”[董仲舒撰,凌曙注:《春秋繁露注》,凤凰出版社,2022年,第181页。]苏舆曰:“科其目也。”(《春秋繁露义证》,第255页)钟肇鹏注为“种类”,“六类为六种旨意”。[钟肇鹏:《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06页。]意谓《春秋》是大义之所本,有六个科段(条目、种类),其中包含六种旨意。朱永嘉称“本篇以《正贯》为题,目的在于从整体上把握贯穿于《春秋》全书的基本观念和方法”。[朱永嘉、王知常:《新译春秋繁露》,三民书局,2012年,第378页。]又曰“六旨所言,不仅是如何从整体上把握《春秋》大义的要旨所在,也是如何去掌握董仲舒思想体系的要旨所在”。(《新译春秋繁露》,第381页)就开篇“大义之所本”一句而言,“六科”在董仲舒的《春秋》学中似乎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先考察董仲舒所谓“六科”的内涵,为此我们列“六科”如下:[关于“六科”的划分并无定论,学者们对每一科含义的解读更多有不同。徐复观对六科的分类在文本上与本文一致,(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二)》,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312-313页)但对部分文本的解读有所不同。朱永嘉以“六旨”为“援天端、志得失、论罪定诛、立义定序、载贤方表谦义与如何沟通幽隐并应变施用”,“它们分别反映了董仲舒的天道观、历史观、司法观、君臣观、经权观与对《春秋》的解读观”。(《新译春秋繁露》,第376页)余治平也将第六科之后“而后万变之应无穷者,故可施其用于人,而不悖其伦矣”放入第六科中,(余治平:《董子春秋义法辞考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第46页。)认为第六科“交代了解读、诠释《春秋》经微言大义的基本路径与方法”。(《董子春秋义法辞考论》,第59页。)钟肇鹏以为“六旨”为“一、天端;二、流物;三、得失;四、法诛;五、尊卑;六、谦义”,(《春秋繁露校释》,第306页)将本文所划入第一科的文本一分为二,而不以“幽隐不相逾”为一科。杨济襄、任蜜林则将本文第一科不作为“六科”的内容,而“志得失”科为一科,依次到“故可施其用于人,而不悖其伦矣”是第六科。(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279页;任蜜林:《论董仲舒对<春秋>之义的创造性诠释》,《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四期。)]

1)然后援天端,布流物,而贯通其理,则事变散其辞矣。

2)故志得失之所从生,而后差贵贱之所始矣。

3)论罪源深浅定法诛,然后绝属之分别矣。

4)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

5)载天下之贤方,表谦义之所在,则见复正焉耳。

6)幽隐不相踰,而近之则密矣。

上述“六科”中,第一科讨论的是天道问题。《春秋》贯天道于人事,《竹林》曰“《春秋》推天施而顺人理”,《俞序》曰:“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物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董仲舒在《二端》篇则称:

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

天人三策》亦曰:

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

这都是董仲舒对《春秋》开篇“元年春王正月”的诠释。“元”是始,董仲舒十分重视“元”之“始”义。《玉英》曰:“谓一元者,大始也”,《王道》曰:“《春秋》何贵乎元而言之?元者,始也,言本正也。”此皆重始之意。然而“元”并不仅仅是抽象地解作开始,这一“始”字,在《春秋》的语境下,被认为是天地分判之前的端始。有了这个开始,于是天地判分而有四时,“春”为四时之首,所以“春”系于“元”之后,被称为“天端”,又被视为“天之所为”,故第一科“援天端”,即诉诸于天道。而“春”后书“王”,则是这个“王”上承于天,秉受天命,应当被天所“正”。“王”之后书“正月”,是王者受天命而颁布政教,以正诸侯之即位,进而正诸侯境内之治,则天道通过王者贯于人间,于政教流行中无所不在。

第二科强调《春秋》关注“得失”与“贵贱”。“得失之所从生”就字面而言含义并不确切,所追问的既可是评判得失标准的天道,也可是具体事件中造成得失结果的原因,如《竹林》所说的“《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苏舆注称“贵贱之差,明则得,否则失,故因其得失之所从生而知天尊地卑之义”,似取第二义。然考诸上下文,第二科取前一种含义似乎更为谛当一些。上承第一科天道以贯于人事,则其所谓“得失之所从生”,“贵贱之所始”皆要上溯于天道。即通过天道贯于人事形成评判得失的标准;人的秩序之所以有贵贱差等,也是因为天道有尊卑的区别。《重政》篇所言“《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是也。就此而言,董仲舒为人间政治秩序寻找到其应有的天道根据。

第三科论罪定诛,苏舆注曰“论罪本之深浅,定法诛之轻重,宜绝宜续,因而别之”,(《春秋繁露义证》,第126页)讲的是论罪定罚的原则,也就是《精华》篇所说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行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第四科立义定序,讲的是序尊卑,明君臣之职。这一科与第二科“贵贱之所始”的指向似是而实不同,第二科侧重于差等秩序的由来,而这一科侧重于尊卑之序、君臣之职的具体展开、确立,即文中“定”、“明”之意。

第五科载贤方表谦义,强调贤德。苏舆称“贤方,犹贤法;谦义,即让德”,又谓“复正,亦见《王道》篇”。(《春秋繁露义证》,第126页)《王道》篇广举鲁隐、祭仲行权之事,朱永嘉据此认为本科讲经权之义,(《新译春秋繁露》,第380页)似乎不是特别妥当。苏舆注《王道》篇则曰“复正犹言反之正”,[《王道》曰:“鲁隐之代桓立,祭仲之出忽立突,仇牧、孔父、荀息之死节,公子目夷不与楚国,此皆执权存国,行正世之义,守拳拳之心,《春秋》嘉气义焉,故皆见之,复正之谓也。”](《春秋繁露义证》,第104页)钟肇鹏曰“可见复归于正道”。(《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08页)此说得之。

第六科最难理解。苏舆称“逾,疑作谕,言幽隐之与显明不相谕也,而圣人智究天人,亦可引而近之,以致其密。”此可备一说。但钟肇鹏认为苏说迂曲,其曰:“《广雅·释诂》:‘踰,远也。’‘幽隐不相踰’,谓幽隐的事情,并不与人相远,只要接近它就能探索到秘密,故曰近之则密矣。”(《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08页)此说亦通。《竹林》曰:“《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著,不可不察也。”所谓“甚幽而明,无传而著”,正谓幽隐不相远,可近而致其密。

要之,《春秋》作为“大义之所本”,其六科六旨的逻辑关系还是比较明晰的。第一科从总体上确立天道的哲学依据,第二科据天道而奠立人间的政治秩序,第三到五科具体展开论王道秩序的具体内涵,第六科则回到《春秋》文本,认为前五科虽为《春秋》幽隐之密意,但亦可以近而察之。其中重点在于前五科,其内涵正如朱永嘉所说的“从天道而论及王道”,(《新译春秋繁露》,第387页)从而如董仲舒总结所称,“而后万变之应无穷者,故可施其用于人,而不悖其伦矣”。

董仲舒“十指”之说见于《春秋繁露·十指》篇: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王化之所由得流也。

“十指”之“指”,用字不同于“三科九旨”之“旨”,然凌曙并不区分二者,其注篇题曰:“何休《文谥例》,有‘三科九旨’。旨者,义也。”(《春秋繁露注》,第88页)苏舆亦曰“指即孟子之所谓义”,(《春秋繁露义证》,第43页)“指”与“旨”在这里是一致的,[徐复观极重视此篇董仲舒使用“指”而非“旨”字,其曰:“最值得注意的是仲舒所用的“指”字。《竹林》第三:‘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由此可知他所说的指,是由文字所表达的意义,以指向文字所不能表达的意义;由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大概不出于《公羊传》的范围。文字所不能表达的‘指’,则突破了《公羊传》的范围,为仲舒所独得,这便形成了他的《春秋》学特色。”(《两汉思想史(二)》,第312页。)按:司马迁称《春秋》“其文数万,其指数千”,(《史记·太史公自序》)“指”即意之所在,似不必认为是“是由文字所表达的意义,以指向文字所不能表达的意义”。“文字所不能表达的意义”,在董仲舒《玉英》篇也有提及,其曰“按经无有,岂不微哉”。]都是指《春秋》之义旨。《十指》篇共两章,第一章讲十指的内涵,第二章讲十指的效验,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列表将两者对照起来:

“十指”之中,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组。前三指为一组,主要围绕事变而展开,关注事变之“重”、事变之“所至”、其“所以至”之因。第二、三两指的意思大体上是明晰的,“见事变之所至者”即对事件要考察其后果,则能审得失[徐复观称“事变之所以至的解答,即是‘细恶不绝之所致’”,(《两汉思想史(二)》,第313页。)此说过于具体,未必符合董仲舒的意思。]“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考察事变原因而治之,则能正本。至于第一指“举事变见有重焉”,苏舆曰“春秋重民。竹林篇云:‘战攻侵伐,必一二书,伤其害所重也。’”(《春秋繁露义证》,第128页)朱永嘉与钟肇鹏亦申重民之义。[参见《新译春秋繁露》第390页,《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14页。]诚然将“重”解为重民,可与后文“则百姓安矣”的效验完全对应。然如此解似有与二、三两指意义割裂的嫌疑。如只依文本字面之意,第一指说的是对事变的分析要见其所重。《春秋》论事必有所重。《玉杯》篇论《春秋》讥鲁文公丧取,曰“莫重于志”;《王道》篇论战争书法“君将不言率师”,曰“重君之义”;苏舆所言重民,亦是有所重的具体体现之一。把事件之所“重”揭示出来,是对事件进一步分析的基础。论其后果得失、原因之所本,都要建立在明晰事件侧重点的基础上。能见事之所重者获得董仲舒极高的认可,《玉英》曰“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然则何以见事变之重能够使“百姓安”?以《春秋》为政教之本,《春秋》借事明义,事件则有多角度解读的可能。例如战争之所重,或人民或土地,而《春秋》以战争之所重在民。《春秋》大义作为政教之本,应当明晰与确定所重者,如此则政教明晰而百姓安。

第四、五、六、七指为第二组,关注的是对君臣、百官、万民的政治设计。第四指“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盟会要》亦曰:“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与本指相发明。《尚书大传》曰:“诸侯之义,非天子之命不得动众起兵,杀不义者,所以强干弱枝,尊天子,卑诸侯。”钟肇鹏称:“‘干’指天子,‘枝’指诸侯王臣下。干为本,枝为末。”(《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15页)徐复观亦曰,“主张明天子诸侯大夫之职”,“大夫不可僭诸侯之职,诸侯不可僭天子之职”。(《两汉思想史(二)》,第316页)因而与之相应的是第五指“别嫌疑,异同类”。《玉英》“《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盟会要》篇“别嫌疑之行,以明正世之义”,均与此相发明。所谓“别嫌疑,异同类”,亦即《楚庄王篇》所谓“《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見其不得也”。[苏舆注曰:“庄十八年‘葬我先君桓公’,传:‘雠在外也。’何注:‘春秋别嫌原情,弊罪于齐,归恨于庄,不深责妇人。’又闵二年何注:‘春秋谨于别尊卑,理嫌疑。’异同类,盖谓严夷夏之防。自天视之,则人族皆同类也。春秋以礼野之故,别而异之,如吴鲁同姓,而钟离殊会以外之,是其例也。”(《春秋繁露义证》,第128页)按:所谓桓十八年何休注,实际上是王闿运的笺,苏舆误入于此。至于以“异同类”为夷夏之防,尤为错谬。钟肇鹏考证“异同类”当为“异同异”,“谓区别同与异”。(《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15页)但钟氏称此为战国辨同异之说,以此来解《春秋》,多少不是太恰当。]如楚庄王杀夏征舒与楚灵王杀齐庆封,都是杀他国之乱臣贼子,看上去性质基本相似,此即所谓“同类”。而楚庄王杀夏征舒,董仲舒明说“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故其有嫌。然而,《公羊传》不许楚子外讨,贬楚子曰“楚人”,此即董仲舒所说的“《春秋》贬其文,不予专讨也”。苏舆注曰:“庄王以贤君讨重罪,嫌于得褒。灵王怀恶而讨,与庆封同罪,故不嫌也。《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常于众人之所善,见其恶焉;于众人之所忽,见其美焉。隐七年《传》云:‘贵贱不嫌同号,美恶不嫌同辞。’盖不嫌者可同,嫌者则纤微不相假借。”(《春秋繁露义证》,第3页)此说“别嫌疑,异同类”之义甚明。此指承上指而来,欲“强干弱枝”,则当“别嫌疑,异同类”,否则上下有嫌,则君臣错乱。

第六指“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苏舆注:“俞云:‘义者,宜也。言贤才各有宜。’舆案:此即《春秋》讥世卿之旨,以见公、卿、大夫、士当论材而官,选贤而用。”(《春秋繁露义证》,第128页)钟肇鹏称,“意谓辨别其学之所长,能力之大小,才性之所宜,选贤而用之。”(《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15页)此说得之。第七指“亲近来远,同民所欲”,《王道》篇“亲近以来远,未有不先近而致远者也。”《盟会要》称“亲近以来远,因其国而容天下”,皆同此意,事实上这也是儒家的通义。

第八指单独为一组。所谓“承周文而反之质”,即《王道》篇《春秋》“救文以质”之意。徐复观称,“这应与孔子作《春秋》的时间,‘改制’及‘绌夏亲周故宋王鲁’等思想关联在一起来了解”,(《两汉思想史(二)》,第319页)这一说法是正确的。由于董仲舒的“改制”诸说,学者们已有相应深入的研究,本文不再赘述。[参见曾亦、郭晓东:《春秋公羊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概言之,本指立足于文质救弊与改制诸说,从而阐明了制度政教安排的基本原则,是以其效验为“化所务立矣”,亦即苏舆注所说的“政化所施,得其归要”。(《春秋繁露义证》,第129页)

第四组为九、十两指。第九指“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苏舆注曰:“火由木而生,百物皆本于春。《春秋》首书春,所以正天端也。”(《春秋繁露义证》,第128页)第十指“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苏舆注引《对策》云:“春秋之所讥,灾害之所加也。春秋之所恶,怪异之所施也。书邦家之过,兼灾异之变,以此见人之所为,其美恶之极,乃与天地流通而往来相应。”(《春秋繁露义证》,第128页)九、十两指都指向“天之端”,其效验则分别为“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与“天所欲为行矣”,故学者对这两指的理解皆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分歧,都认为这两指讲的是《春秋》的天道观。

从逻辑关系上讲,上述十指四组,第一组论具体政治的“事变”及事变之“所至”与“所以至”之因,第二组君臣、百官、万民的政治设计,第三组是制度政教安排的基本原则,第四组是天道的基础,故朱永嘉称《十指》是“由王道论及天道”。(《新译春秋繁露》,第387页)

上述两节大致梳理了董仲舒“六科”与“十指”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关于“六科”与“十指”之间的关联。“六科”与“十指”都源自董仲舒对《春秋》的阐释,这是《春秋繁露》文本自明的。苏舆称“董自有六科十指”(《春秋繁露义证》,第20页)“六科”、“十指”合而言之。钟肇鹏称“《正贯篇》言六科,本篇言十指,正一脉相承,盖属一篇之文”。(《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13页)然而在董仲舒那里,毕竟“六科”为一组,“十指”又别为一组,不可直接等同。因学者对具体科、指文本有不同的解读,因而关于“六科”、“十指”之间关系也有多种认识。大体上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认为“六科”与“十指”基本一致,只是内部细分条目不同。如朱永嘉以为《正贯》“从天道论及王道”,而《十指》“由王道论及天道”,“六科十指强调从整体上去把握《春秋》大义”。(《新译春秋繁露》,第387页)其具体条目的含义也具有一致性,“《十指》中的第二指至第六指,《正贯》六科之旨中的第二旨至第五旨,都在强调君尊臣卑。”(《新译春秋繁露》,第390页)

其二,“六科”与“十指”内容并不一致,两者基本不存在共同内容。如余治平指出,“董仲舒的‘六科’与‘十指’之间并不存在前者对后者的涵摄关系”,“严格而准确地说,除了第二科‘志得失之所从’与第二指‘见事变之所至’之间,第四科‘立义定尊卑之序’与第四指‘强干弱枝’之间稍有内容交叉、问题略显相似之外,其他则并无重复之处”。将“六科”、“十指”叠加,“《春秋》一书在董仲舒那里便具有十六个方面的大义、要旨”。(《董子春秋义法辞考论》,第111页)

其三,“六科”与“十指”内容部分一致,合并、叠加构成《春秋》的大旨的纲目。徐复观将《春秋繁露》中《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合在一起讨论,认为这“是总论《春秋》大义的三篇文字”。徐氏将三篇相互对照,合并同类,形成八个方面的《春秋》大义,“以把握仲舒《春秋》学的大纲”。(《两汉思想史(二)》,第310页)

以上三个方面均是对“六科”与“十指”直接的比较,建立在其科目大旨之来源一致、或者说其科条分类之对象一致这一前提下。但董仲舒在《正贯》篇与《十指》篇中,对“六科”与“十指”的定位事实上并不相同。《正贯》开篇称“《春秋》,大义之所本耶?六者之科,六者之旨之谓也”,则于董仲舒而言,“六科”属《春秋》之大义。董仲舒又总结“六科”称,“而后万变之应无穷者,故可施其用于人,而不悖其伦矣”,掌握诸多科条的大义,就可以面对具体的事变,即所谓“万变之应无穷者”,从而可用以治理百姓,使人民不悖其伦理。至于《十指》篇,董仲舒则称:“《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王化之所由得流也。”由此可见,董仲舒论十指,是“事之所系”,是面对“事变之博”的“十指”。董仲舒又称,“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则说《春秋》者是用“十指”以为“法”。换言之,于董仲舒而言,“十指”系于《春秋》之事,“说《春秋》者”通过“十指”来解读《春秋》之事。

在这几个关键词的限定下,可以说“十指”的来源与对象和“六科”并不一致,“六科”是《春秋》之义的科条,“十指”是《春秋》之事的要旨。因《春秋》大义的框架要在具体事件中得见,而《春秋》论事的目的是见其义,所以“十指”的对象是事,但其阐释成果导向义。因此,“六科”和“十指”在具体条目中有意义相关联之处,如第一科与第九、十指,第二、四科与第四、六、七指,第三科与第五指等等。然而即便意义相关,“六科”与“十指”的论说对象不同,角度不同,表述方式也不同,故二者之间仅有关联,但不能等而视之,也不可相互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六科”和“十指”虽然是从义与事的不同角度来论《春秋》大义,但“六科”和“十指”的体系并没有完备地阐释了董仲舒的《春秋》大义。一般而言,《正贯》、《十指》、《盟会要》、《俞序》诸篇都被认为是在阐述《春秋》的大义总要,但每篇中具体表述的视角与内涵各不相同。例如,学者们多将《俞序》当作为董仲舒《春秋》学的总序,[康有为指出,“《俞序》者,《春秋》之序云尔。”见《春秋董氏学》卷一,《康有为全集》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637页。苏舆曰:“此篇说《春秋》大旨,盖亦自序之类。”(《春秋繁露义证》,第155页)钟肇鹏称,“‘俞序’者,犹提要钩玄,今所谓总序也。”(《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第357页)]《俞序》中极大篇幅谈及《春秋》中的“仁”,[康有为曰:“《俞序》得《春秋》之本,有数义焉:以仁为天心,孔子疾世不仁,故作《春秋》;明王道,重仁而爱人,思患而豫防,反复于仁不仁之间,此《春秋》全书之旨也。”见《春秋董氏学》卷一,《康有为全集》第二册,第636页。]而这一点在“六科”“十指”中却没有得到恰当的体现。我们固然可以据《俞序》“仁,天心”之说,认为“仁”是天道的重要组成分,但即便如此曲为之说,也多少体现出“六科”“十指”对“仁”的重视不足,与“仁”在董仲舒《春秋》学中的重要地位不符。相较而言,“六科”与“十旨”更近于董仲舒对《春秋》学中政治秩序之根据与展开的论述,而不是全方面论及《春秋》之大旨。

进而言之,如果“六科”、“十指”是严整的体系,事所系之“十指”体现的大义当与“六科”有完全对应的关系,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此外,“六科”之各科和“十指”之诸指并不完成全是并列关系,这在体系上多少显得有些瑕疵。如“六科”之前五科皆关涉政治秩序,而第六科则是要近而察之《春秋》幽隐密意;“十指”之前三指讲对具体政治的“事变”要举其重,分析事变之“所至”与“所以至”之因,从理论上说,也有别于后七指于事之中见政治设计以及这一设计背后的天道基础。

董仲舒的“六科”“十指”说经常被与何休的“三科九旨”相提并论,但二者的旨趣可以说大相径庭。董仲舒的研究者们已经注意到,何休“三科九旨”之说,在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已有零星的论述,但董仲舒的这些论述基本上没有体现在“六科”与“十指”系统中。如何休有“新周、故宋,以《春秋》当新王”及衍生之“王鲁”,董仲舒亦称“《春秋》应天作新王之事,时正黑统,王鲁,尚黑,绌夏,亲周,故宋”。但值得注意的是,“王鲁”诸义并不在“六科”“十指”中。这或许不是董仲舒的疏忽。对于董仲舒来说,如“王鲁”诸说是公羊学中的形式“设定”,本身并不属于《春秋》之大义,它只是阐明大义的方法手段。就此而言,何休之“三科九旨”也应作如是观。对何休及其后学来说,“三科九旨”是公羊学的基本宗旨,但这一宗旨只是何休以例解经的体现,“三科九旨”是何休诠释《公羊传》最核心最重要的例,换言之,读者只有通过“三科九旨”去解读《春秋》之事,而后方可明其大义。然而,对《春秋》的解读是多面向的,段熙仲指出,“治《春秋》当于其辞、其事、其义、其例求之”。[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页。]不同于何休,董仲舒的“六科”与“十指”,虽然讨论的视角不同,但都指向《春秋》之义,可以说,董仲舒是以义解经的方式来解读《春秋》。而正如董仲舒所说的,“见其指者,不任其辞”,而苏舆亦曰:“论《春秋》者,泥词以求而比,多有不可贯者,故一以义为主。……大抵《春秋》先义法,后比例,以义法生比例,非缘比例求义法也。”(《春秋繁露义证》,第44页)反过来,像何休那样过于强调条例,义由例所推出,则使得义在对《春秋》诠释的过程中所具有重要性事实上被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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