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儒家对“桓文之事”的不同评判,本质上体现了政治哲学中历史理性与价值原则的思想分野,折射出儒家对政治合法性根基的深层追问与价值重构。孔子对齐桓公、管仲的“正”“仁”之誉,意味着对霸业的有限合理性的肯定,这是在世衰道微的历史境遇中,以历史理性审视政治实践的权宜性判断。而霸业并非儒家政治哲学的理想局面,因此公羊学指出《春秋》虽以齐桓公为贤,但还是通过“讳”及“实与而文不与”等文辞加以限定性评判,体现了“功过相抵”的历史思维。孟子则强调以价值理性超越历史事功,直言“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通过重审“王霸之辨”,主张诸侯应彻底抛却霸道观念,效法古代圣王以德行仁,为霸业划定伦理边界,揭示了儒家终极政治理想在于王道政治。从历史理性到价值原则的思想跃迁,意味着儒家实现了王道政治哲学的价值论建构。
关键词:孟子;齐桓公;《春秋》;拨乱反正;王霸之辨
齐桓公在管仲辅佐下,凭借“九合诸侯”(《论语·宪问》)“继绝存亡”(《春秋公羊传注疏》,第276页)、“服楚”(同上,第248页)等多重功绩,被后世奉为“春秋五霸”之首,其霸绩亦被孔子给予了“如其仁”(《论语·宪问》)、“正而不谲”(同上)等评价。然而,孟子对齐桓公霸业之评价却与孔子截然不同,这尤其体现在他对齐宣王所言“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孟子·梁惠王上》)所展现出的鲜明否定态度。相较于孔子基于历史效用的判断模式,孟子的评判将政治合法性从历史功效中剥离,转而锚定于道德价值主体性。这样一来,如何理解孔子与孟子在对齐桓公霸业评价中所呈现出的显著差异性,便成为儒家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李明辉、杨海文、李长春、王正等均在“王霸之辨”议题中展开过研究。(参见李明辉,第249-251页;杨海文,第45页;李长春,第112页;王正,第15页)事实上,孟子与孔子对霸道的差异性评价不仅是价值原则与历史理性的视角差异,更意味着早期儒家政治哲学的一次思想跃迁。因此,除对《论语》《孟子》中相关论述的分析研究之外,考察《春秋》学尤其是《公羊传》中对于齐桓公、晋文公之事的书法及差异化的价值评判,并结合“孔子作《春秋》”说背后之深层意涵,可寻绎出儒家政治哲学转变的重要线索。
一、“孔子作《春秋》”与“无道桓文之事”的张力
孔子、孟子对齐桓公、晋文公霸业的评介呈现出迥异态度,这可从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得以窥见:
齐宣王问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对曰:“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后世无传”的说法并不符合儒学史一般事实。齐桓公、晋文公所处的春秋时代较孟子并不遥远,且与之相关的重大历史事实均在《春秋》中有明确记载。
《春秋》作为一部儒家经典,与孔子有密切关系。在经学史论中,《春秋》之所以能从一部鲁国旧史升格为六经之一,便是因为经过了孔子的编纂。也就是说,记载了包括齐桓、晋文、楚庄等春秋霸主事迹的《春秋》是孔子所作:“孔子因鲁史记而作《春秋》”(《汉书·司马迁传》)。值得注意的是,孟子虽然主张“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但并不否认“孔子作《春秋》”这一经典叙事:
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孟子·滕文公下》)
孟子在认可孔子作《春秋》这一历史叙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背景:孔子作《春秋》的前提是“世衰道微”。在儒家历史哲学的讨论中,当天下陷入夏桀、商纣这样的乱局之时,便需要有受天命之圣人如商汤、周武王出,先平定乱局,再通过制礼作乐等手段重构天下政治秩序,从而进入稳定的历史时期。而到了孔子时,天下再次陷入乱局,面对世衰道微的局面,孔子却最终以作《春秋》的方式给出了应对。孟子此论带来的新问题是:作《春秋》的孔子是不是如商汤、周武王一样的受命圣人?作《春秋》的行为是不是一种另类的“制礼作乐”?
依照早期儒家对于“圣”的理解,只有德、位兼具之天子才可称“圣”,如尧、舜、禹、汤、文王、武王是“圣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谓之天子”(《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47页)。在这种前提下,只担任过鲁国大夫的孔子显然不具备成“圣”的资格。然而在孟子的讨论中,“圣”的含义发生了明显的扩展:“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孟子·万章下》)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等并非圣王,却被明确定义成新标准意义上的“圣”。那么,在这种“圣”的标准宽泛化之后,是否意味着被孟子认可为圣人的孔子就具备了以作《春秋》的形式制礼作乐的资格了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孟子明确表示:“《春秋》,天子之事也。”(《孟子·滕文公下》)正是因为《春秋》为天子之事,故而才会有托于孔子之口的“罪我者其惟《春秋》乎”之言。基于这种判断,孔子作《春秋》便成为一种僭越行为。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孔子作《春秋》乃僭越,那么孟子出于这一原因而不言齐桓、晋文之事,也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但很显然,这种完全否定《春秋》之经学价值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原因有二:其一,如果将孔子作《春秋》的性质完全定位为僭越,那么显然有违孟子将孔子称为“圣之时者”的评价;其二,对于孔子作《春秋》,孟子评价说:“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同上),孔子通过作《春秋》成功制定了一套政治伦理标准,虽然这种价值标准的树立无法穿越历史去对春秋时的乱臣贼子加以事实上的惩治,但这也成功地为后世确立了罪责标准与原则,从而起到了通过立法让乱臣贼子惧怕的效用。
由此可见,在孟子的理解中,孔子作《春秋》的意义是复杂的。其一,孔子没有天子的身份,因此孔子作《春秋》并非历史事实上的“制礼作乐”,而是写作了一部带有“拨乱反正”目的的褒贬之作。其二,孔子作《春秋》虽然无法改变历史事实,但通过确立政治伦理准则的方式起到了为后世立法的作用,实现了“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效果。其三,孔子作《春秋》虽然起到了为后世立法的效果,但亦有僭越性质,故而有“罪我”之论。
孟子的观点在其“《诗》亡然后《春秋》作”之论中亦有呈现:
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离娄下》)
在指出作《春秋》具有僭越性质的同时,孟子还通过对孔子作《春秋》使乱臣贼子惧的历史价值评价,以及将孔子定位为圣人的总体评价,对孔子作《春秋》的价值意义表示完全认可。
那么,为什么孟子会认可这种僭越?这就要回到孟子讨论孔子作《春秋》的背景语境中。孟子认为,孔子作《春秋》的前提条件是“世衰道微”“王者之迹熄而《诗》亡”。如果不是这样的历史背景,先王所制定的礼乐制度还可以有效执行,通过《诗经》的风化就足以完成教化,并不需要额外通过《春秋》这种“褒贬”之作来立法,那么孔子作《春秋》的正当性也就不存在了。
从历史上对《孟子》的解释来看,赵岐认为所谓“《诗》亡”,其意思是“颂声不作”(见焦循,第572页),朱熹则认为“《诗》亡”指的是“《雅》亡”(参见朱熹,第295页)。二者的具体观点虽然不同,但指向是统一的。在构成《诗经》的风、雅、颂中,“风”是各地流传之诗,而“雅”和“颂”则都是王者之诗。所以,无论是“颂声不作”还是“《雅》亡”,赵岐、朱熹都认为“《诗》亡”的本质指的就是王道不复。在这种情况下,《诗经》“美刺”的职能显然无法继续,故而需要通过孔子制作更为直接、尖锐的“褒贬”性质之《春秋》,实现拨乱反正的效果。
进一步而言,孟子在“《诗》亡然后《春秋》作”与“鲁之《春秋》”中所论的《春秋》也存在差异。所谓“鲁之《春秋》”,本身是一部记载了鲁国二百四十二年历史的编年体史书,并无褒贬之文辞,更不具备儒家经典之性质。如果这部史书没有经过孔子的笔削,那么它既无法承载拨乱反正的功能,也无法通过文辞之褒贬成为为后世立法的经典。
面对“《春秋》天子之事”的僭越与“《诗》亡然后《春秋》作”的必要性之冲突,孟子的解释是:如果王者仍在,或先王制定的礼乐制度尚可维系,那么无论孔子还是其他不是圣王之人,都没有作《春秋》来寓意褒贬的必要。但在“世衰道微”的历史背景中,孔子作为有德无位的“圣之时者”,通过作《春秋》以期拨乱反正,虽然有一定的僭越性质,但基于特殊历史情形,这种作为便是正当且必要的。
既然孟子认可孔子作《春秋》的事实与意义,也明确强调《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那为什么又会说出“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这种显然不符合事实的论说呢?这就需要回到孟子与齐宣王对话的具体语境中。齐宣王的提问指向性非常明显,即试图通过效法齐桓、晋文,最终成为霸主。可见,他想要了解的无外乎葵丘之会、城濮之战等齐晋称霸的历史细节。这些信息在《春秋》中有客观记录,稔熟《春秋》之内容与性质的孟子对其并不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孟子之所以会对齐宣王回应称“未之闻也”,并非真的对齐桓、晋文霸业无甚了解,而是通过谢绝回答来表达自己对该思路的否定立场。
孔子与孟子对于齐桓霸业的评价之所以呈现显著差异,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孔子所处的春秋之世与孟子所处的战国之世有本质区别。孔子之时,虽然周室衰微,但周天子仍是名义上的天下共主,齐桓、晋文得以通过“尊王攘夷”的称霸行为,勉强维系周礼制度的运转。这种情形虽非儒家政治哲学中的理想状态,但在特定历史背景中,与孔子“复周礼”的思想是契合的。然而究其本质,霸道只是在王道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种由诸侯主导的补救措施。霸道虽然可以起到临时维护礼制的效果,但并非理想状态,且很难长久维持。到了孟子时,天下彻底陷入乱局,周礼制度即便在表面上也难以为继,哪怕齐桓、晋文再世,也不可能通过称霸来维系周礼。孟子认为,齐宣王试图效法齐桓、晋文称霸的崛起思路,不仅不是完美的理想追求,而且在战国政治格局中完全无效。因此,应彻底摒弃这种既不理想又不实际的霸道观念,重新树立追求王道政治的目标。
由此可见,孟子所言“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并非对齐桓、晋文霸业或《春秋》大义的否定,而是基于与齐宣王对话的特定历史语境,体现重塑王道政治价值主体的追求。相比之下,孔子对齐桓、管仲的肯定性评价,则更多是基于历史理性的价值评判。基于这一视域差异,若要探明孔子、孟子对齐桓、晋文之差异评价的深层原因,则必须回到对《论语》与《春秋》相关文本的分析。
二、“桓文之事”的历史理性评价
在《论语》中,孔子对齐桓、晋文的评价主要集中于《宪问》篇的三段讨论:
子曰:“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 (《论语·宪问》)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同上)
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 (同上)
孔子对齐桓、晋文霸业的评价有这样几个值得关注之处。其一,相较于以“正”“仁”高度肯定齐桓公与管仲,孔子对晋文公“谲”的评价则明显是负面的,认为晋文公之功绩远不及齐桓公。其二,孔子之所以认为桓公之霸业值得高度肯定,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原因:一是能够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在尊奉周天子的前提下,通过盟会等和平外交而非武力征伐的形式,维系天下政治格局的稳定;二是抵御了以楚为代表的夷狄对中原文明的冲击,保护了礼乐文明。其三,孔子明知齐桓公、管仲均私德有亏,且其政治行为并非全部出于正义目的,但这些缺点并不影响孔子对齐桓公、管仲最终作出“正”与“仁”的评价。
由于语录体的局限,《论语》所载孔子对齐桓、晋文的评价虽然立场鲜明,但皆较为宏观。儒家对齐桓、晋文霸业更为系统的评价则被记载在《春秋》,尤其是今文经学的代表性著作《公羊传》中。《公羊传》认为,《春秋》经文为孔子笔削而成,《公羊传》传文旨在通过对《春秋》文辞书写的分析,阐述孔子笔削《春秋》背后的“微言大义”。具体到对齐桓、晋文相关事迹的书写,《公羊传》认为,齐桓与晋文皆是能“尊王攘夷”、维系天下秩序的霸主,而且与《论语》的记载相一致的是,《公羊传》认为齐桓公的霸业层次确实高于晋文公。因此,《春秋》经文对齐桓公霸业的文辞书写,采用了与晋文公完全不同的复杂方式。
在《公羊传》的诠释中,齐桓公之所以能被认可为“天下霸主”与“贤者”,其核心原因在于以下四个可以彪炳史册的功绩。
第一,继绝于鲁。鲁国在鲁庄公去世后陷入混乱,庆父与哀姜联手作乱,子般、闵公两位国君先后被弑。最终,鲁国依靠齐桓公信守与鲁国大夫季友签订的洛姑之盟,处死哀姜、逼迫庆父自杀,帮鲁国册立鲁僖公为君,让鲁国政局重回正轨。
第二,存亡续绝。齐桓公在位时期,邢、卫、杞三国先后被灭,但此三国均在齐桓公的帮助下得以复国。此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周礼“诸侯不得专封”的原则,但《公羊传》认为存亡续绝仍是齐桓公值得肯定的重大功绩。
第三,九合诸侯。齐桓公在管仲辅佐下,先后在北杏、柯、鄄、洛姑、幽、贯泽、首戴、洮、葵丘等地举办盟会,通过盟会中尊奉天子、信守盟约的表现,齐桓公为远近诸侯所认可,通过和平方式有效地维系了天下秩序。
第四,攘夷服楚。春秋之时,王室衰弱,吴、楚、戎等夷狄开始兴起,数次侵灭中原诸侯,“南夷与北夷交,中国不绝若线”(《春秋公羊传注疏》,第249页),其中楚国实力最强,对中原的侵害最多、威胁最大且最难征服。齐桓公通过率领诸侯征伐楚国,最终逼迫楚国达成召陵之盟,守护了中原文明的尊严与安全。
然而,齐桓公在位四十三年,除以上功绩外,也有两项重罪。其一,齐桓公篡位且杀兄。齐桓公本为齐僖公庶子,并不具备嫡长子继承制度中的即位正当性。在《公羊传》的解释中,齐桓公篡夺了本属其兄公子纠的君位,并杀掉了公子纠。其二,齐桓公多次犯下灭国大恶。谭国、遂国、项国等小国皆为齐桓公出兵所灭。
《公羊传》认为,齐桓公之所以在犯有两类重罪的情况下,还被判定为“贤者”,是基于“功过相抵”的大原则,是对其功与罪的总和做出的综合判断:“明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同上,第276页)齐桓公即位不正、屡次灭国两罪与继绝于鲁、存亡续绝两功程度相当,总体上可以相互抵消。此外,齐桓公还有九合诸侯、攘夷服楚两大功绩,何休认为,“累次桓公之功德,莫大于服楚,明德及强夷最为盛”(同上,第250页)。据此判断,齐桓公尊王攘夷之功远大于其罪,因此才可以被判定为“天下霸主”与“贤者”。
《春秋》对于齐桓公霸业的肯定则是根据其霸业累积的程度之不同,采用富于变化的文辞书写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齐桓公霸业尚未确立时期,对其负面政治行为秉笔直书,明文批评。《春秋》经文对齐桓公即位的书法为“齐小白入于齐”(同上,第161页),之所以用“齐小白”这种“国名+人名”的“当国”辞例而非“公子小白”这种“氏+名”的正例称齐桓公,是因为要明确表示齐桓公并不具备即位正当性。此外,“立”“纳”“入”在《春秋》中皆为篡辞,“入于齐”亦表示齐桓公从莒国返回齐国即位实属篡位。《春秋》经文又记载同年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同上,第163页)。可见,无论是对齐桓公的身份不正,还是篡位、杀兄之恶,《春秋》经文都秉笔直书,没有因为齐桓公的“贤者”身份而在文辞上给予隐讳。
此外,对于齐桓公即位早期的数次灭国行为,《春秋》经文书法为“齐师灭谭”(《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71页)“齐人灭遂”(同上,第176页)这种标准灭国辞例,对齐桓公的恶行给予直接记载与批评,并未进行文辞书写上的隐讳。
第二,在齐桓公霸业确立之后,则对其负面政治行为按照“为贤者讳”原则进行隐讳书写,展现对齐桓公霸业的认可。依据《春秋》避讳笔法原则:“《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同上,第224页)《春秋》经文之所以在篡位、杀兄等事项上没有为桓公隐讳,是因为彼时桓公霸业未成。而在桓公功绩逐渐累积,达到霸主标准后,《春秋》便会在文辞书法上予以避讳处理。以灭国为例,桓公灭谭、遂时,功绩尚浅,因此《春秋》经文直言不讳。但在霸业已成后,《春秋》对桓公讨灭项国的书法则只有“灭项”二字,隐去了主语“齐”。《公羊传》对此的解释为:
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尔?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同上,第275-276页)
因为此时桓公已经立下存亡续绝、攘夷服楚之功,霸业已成,所以《春秋》基于“为贤者讳”原则,隐去“灭项”之主语,为桓公之大恶避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齐桓公霸业是逐渐累积而成,因此,《春秋》对齐桓公相关事迹的文辞书法,会根据其霸业累积的不同阶段,逐渐完成从“秉笔直书”到“为贤者讳”的转变。
第三,为彰显齐桓公霸业的重要性,多次采用突破常例的特殊文辞书法。以齐桓公最重要的功绩服楚为例,僖公四年正月,齐桓公与鲁、宋、陈、卫、郑、许、曹诸国国君共同发兵,先击溃了已沦为楚国附庸的蔡国,继而征伐楚国,在行军至陉地时,楚成王派遣大夫屈完求和:“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同上,第247页)《春秋》经文对于楚人来服书写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楚国来盟的代表为大夫屈完,而齐、鲁、宋诸国联军皆为国君亲率,身份并不对等,但《春秋》经文没有按照双方身份对等的常例原则书写“楚子使屈完”,而是变书“楚屈完”,将屈完对等于诸侯国君。《公羊传》认为,这是通过在文辞上抬升屈完的身份,实现放大齐桓公服楚功绩的效果。其次,楚国与诸侯联军事实上只缔结了一次盟约,但经文却两次书写“盟”,并不符合事实。这是因为齐桓公服楚之功意义重大,于是通过重复书写的方式着重强调。再次,按照《春秋》常例,“来盟”辞例只适用于其他国家来鲁国结盟,此次盟约发生在楚国与诸国联军之间,并不适用“来盟”辞例。《春秋》之所以突破常例,是因为服楚的攘夷之功甚大,于是《春秋》以“来盟”书法尊诸侯领袖齐桓公为天下霸主。同理,《春秋》中的结盟活动,均按照“大信时,小信月,不信日”(同上,第159页)的标准,根据盟约的效力强弱来记录时间。但只要是齐桓公参与的结盟,不论事实上的效力如何,均只书时、月而不书日,以彰显齐桓公之信义。
由此可见,《春秋》对于齐桓公之霸业不但高度肯定,而且会通过种种突破常例的文辞书法加以彰显。相比之下,《春秋》对晋文公霸业的书法处理,则没有齐桓公霸业书法中文辞书写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同样以即位为例,晋国在骊姬之乱后政局动荡,尚为晋国公子的晋献公与晋文公为躲避祸乱,均出奔外国。根据《春秋》“大夫出奔之后,即绝于大夫之位”(《春秋公羊传注疏》,第358页)的原则,晋献公、晋文公不应出奔他国。因此,如若出奔后再返回晋国即位,便属篡位。然而,《春秋》出于为晋文公讳的目的,隐讳了其入国篡位的事实,甚至为了更彻底地隐讳,还“踊为文公讳”(同上,第265页),何休认为“踊”训为“豫”(同上),即预先之意,也就是说,连带此前晋惠公的篡位也连带隐匿了。这种并无渐进过程而直接避讳的书法,便与齐桓公形成了鲜明对比。
《公羊传》认为,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异,首先与两人在位时间长短不同有关:
齐小白入于齐,则曷为不为桓公讳?桓公之享国也长,美见乎天下,故不为之讳本恶也。文公之享国也短,美未见乎天下,故为之讳本恶也。(同上)
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齐桓公之霸业胜过晋文公,如何休所言:“美不如桓公之功大。”(同上)因此,这种差异化的书法最终彰显的仍是齐桓公霸业的独特性。具体而言,在攘夷方面,晋文公亦有城濮之战击败楚国的功绩,达到了霸者的标准,但比起齐桓公让楚人来盟的和平方式,则等而下之。在尊王方面,晋文公虽然也主持了践土之盟、温之会等大型盟会,这些盟会亦有周天子的参加,影响巨大。然而,天子参加晋文公的盟会并非主观意愿,而是被晋文公召唤所至。虽然《春秋》以“公朝于王所”(同上,第302页)和“天王狩于河阳”(同上,第304页)这种看上去与践土之盟和温之会无关的书法,为晋文公招致天子的行为进行了隐讳。但是晋文公的这种失礼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儒家政治伦理的。这也是为什么《春秋》会对齐桓、晋文采用差异书法,以及孔子称“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的深层原因。
三、“桓文之事”与“王霸之辨”
基于《公羊传》阐述的《春秋》书法辞例及其变化,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历史理性维度佐证《论语》所载孔子对齐桓、晋文作出的差异性评价。在此基础上,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则是:是否可以基于《春秋》书法原则重新认识孔、孟对“桓文之事”的差异评价?
如以《春秋》经文作为中介,孟子与孔子对齐桓、晋文的差异评价并非无法调和,我们至少可以从中找到两种诠释“无道桓、文之事”的调和思路。
其一,从《春秋》书法中“为贤者讳”的观念理解“无道桓、文之事”。《春秋》有为尊、亲、贤者讳的书法原则。虽然在具体文辞呈现上,存在齐桓公“从不讳到讳”与晋文公“踊为文公讳”的结构差异,但以灭项、践土之盟的书法为例,《春秋》均会通过“讳”的形式不直书齐桓、晋文之罪,从而隐讳其恶。可见,“为贤者讳”的观念可以成为“无道桓、文之事”的一种合理诠释。
其二,从《春秋》“实与而文不与”的书法原则理解“无道桓、文之事”。以齐桓公复邢国一事为例,《春秋》经文并未按照常例称齐桓公为“齐侯”,而称“齐师”,但事实上,这种文辞变化是“实与而文不与”书法原则的体现。究其原因,依照周礼,诸侯被灭后,只有天子可以复国。齐桓公复邢国,从礼法上便应当判定为专封之罪,但从历史事实来看,周天子此时已无能力主持公义,齐桓公助邢复国在历史理性上值得肯定。因此,《春秋》变“齐侯”为“齐师”,既通过为齐桓公讳的方式表明其在礼法中确实有罪,又在历史理性层面认可了其存亡续绝的实质功效。可见,虽然霸道在春秋时确实能够起到主持正义、维系政治秩序的效果,但其中难免会存在非礼的行为。因此,“实与而文不与”亦可以成为“无道桓、文之事”的另一种合理诠释。也就是说,虽然在历史理性上对“桓文之事”予以实际认可,但仍要在价值理性上坚守儒家政治伦理原则,故不予正面言说。
基于“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叙述,“讳”与“实与而文不与”确实可以成为“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的合理解释。这两个重要的《春秋》书法原理确实被运用在了齐桓、晋文相关事迹的经文书写中。然而,孟子所要表达的“无道桓、文之事”,并不止于这两种基于《春秋》书法辞例的经典解释原则,其核心旨趣是通过“王霸之辨”议题,完成从历史理性到王道政治价值原则的跃迁:
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孟子·公孙丑上》)
在孟子看来,齐桓、晋文虽以“尊王”为纲,但无论是盟会诸侯还是攘却夷狄、存亡续绝,所依靠的并非德性品质,而是强大的政治军事实力,其行为虽然在历史理性层面来看确有正义之处,但在价值原则上并不完全符合儒家政治伦理。齐桓、晋文既有出于正义目的而在客观上被动违礼,从而让孔子做出“实与而文不与”评判的行为,更有灭国、招致天子等主观恶行。因此,霸道之实质就是“以力假仁”,并不值得褒扬,如赵岐所言:“虽及五霸,心贱薄之。”(见焦循,第77页)
然而,孟子此论仍面临一个隐藏于价值原则背后的政治伦理问题——如果没有受命圣王之身份,一般诸侯乃至士大夫,是否有施行王道政治的资格?
从孔子的视角出发,“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论语·子罕》)。因为自己并非受命圣王,所以没有资格制礼作乐,故而孔子一生以复兴圣王所制周礼为己任,寓意其政治理想的《春秋》也是通过文辞而非政治实践的方式完成的。同理,齐桓公的政治身份是周礼制度中的诸侯,亦非受命圣人,因此他通过“尊王攘夷”的霸业维系周礼,是值得肯定的。如若齐桓公效法古代圣王制礼作乐,则属于僭越。也就是说,只有新的受命圣王,才可效法古代圣王施行王道。
但到了孟子政治哲学之中,这种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他认为,王道政治的本质是施行仁政,而施行仁政并不与受命圣王的政治身份挂钩。孟子强调:“地方百里而可以王。”(《孟子·梁惠王上》)文王尚在封地时,并非已受命之圣王,他是通过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等方式施仁政于民,从而逐渐获得天命认可,最终受命成为圣王。也就是说,圣王的天命恰是通过长期施行仁政获得的。所以,“以德行仁”并不需要受命圣王身份作为前提。反之,无论是古代圣王商汤、周文王,还是孟子时的诸侯梁惠王、齐宣王,只要坚持施行仁政,皆有获受天命的可能性:“今天下之君有好仁者,则诸侯皆为之驱矣。”(《孟子·离娄上》)
由此可见,与《春秋》所表达的精神一致,孔子基于春秋时代的特定历史背景,认为诸侯仍当尊王、尊周、复礼,因此齐桓公霸业虽有违礼之处,但仍可从历史理性角度对其进行有限肯定。但在战国乱世,“尊王攘夷”已无任何可能,故孟子才会认为应该彻底抛弃仅在春秋时期有特定历史理性意义的霸道,继而主张以施行仁政为务,王道政治价值原则的奠基意味着不需要考量特殊历史背景。
总而言之,无论孔子对齐桓、管仲作出的“正”“仁”之誉,还是《公羊传》基于“功过相抵”原则对齐桓公作出的“天下霸主”评价,皆是在世衰道微的历史背景中,基于历史理性作出的权宜性判断和有限肯定。孟子基于“王霸之辨”完成的“桓文之事”政治哲学重诠,彻底扬弃霸道,完成了从历史理性到价值原则的思想跃迁,实现了儒家王道政治哲学的价值论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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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熹,1983年:《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