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核电事业的起步与中美核能合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 次 更新时间:2026-05-16 22:36

进入专题: 改革开放   核电   中美核能合作  

刘磊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后,中国领导层决定将发展核电事业作为支持经济建设与能源供应的重要手段。虽然中国较早拥有了核武器,但是民用核技术发展相对滞后,需要较大规模的技术引进,而当时中国首选的合作对象是法英德等西欧国家。在中美建交后,美国也有兴趣参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出于发展中美关系战略大局的考虑,中国愿意与美国就民用核能技术进行合作。经过较长时间的谈判,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美国也出于国内经济利益与对华关系的需求,在对华核能合作上做出了一些妥协。中美双方最终于1985年达成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美关系全面发展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早期的重要成就。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出口政策研究(1972-2000)”(23BSS03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中美关系/ 改革开放/ 核电/ 核能合作/ 核不扩散/ U.S.-China relations/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nuclear power/ 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作者简介:刘磊,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美国外交与核政策史、中美关系史(云南 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25年第6期 第118-131页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中美建交在20世纪70年代末同步发生,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与中美关系的发展也随之全面展开。中国领导层为解决中国经济建设中的能源短缺问题,将发展核电作为重要的努力方向,并将独立研发与核电技术的引进相结合。在面向法英德等国寻求合作的同时,中国也就和平利用核能问题与美国展开对话与合作,经过长期谈判,最终于1985年达成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关于中美核能合作起源问题,现有研究有所涉及,但大多是在聚焦中国核电事业发展的基础上,将中美核能合作作为中国对外核能合作的一部分加以提及,探究并不深入。①有研究将中美核能合作作为改革开放早期中美科技合作的一部分予以介绍,②还有学者从中国核军控政策演变的角度谈及中美核能合作谈判问题。③本文基于最新解密的档案文献,分析中美各自的经济与战略需求、核不扩散政策的演变和国内政治影响等多重因素,探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核电发展与中美战略关系互动的背景下,两国核能合作得以发生的动力、过程与意义。

一、中国核电事业的起步与中美关于民用核能合作的初步接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领导人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认识到核武器与核能对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1955年1月15日,钱三强和李四光等科学家列席的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决定中国要发展自己的原子能事业。④经过多年努力,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掌握核武器之后,中央领导人开始注意推动核能的民用发展。1970年2月8日,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核电解决上海的用电问题,据此有关部门研究计划在上海附近的浙江秦山建设中国第一座核电站(简称“七二八”工程)。⑤当年7月,中国核潜艇反应堆的陆上模式堆启动,带动两台发电机并网运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七二八”工程的实际建设迟迟未能起步。⑥

1978年,中国领导层把经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心,并逐步酝酿面向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1978年五六月间,副总理谷牧率团前往西欧五国考察。随团出访的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王全国在参观法国核电站时受到启发,萌生了在广东建设核电站以解决广东能源严重短缺的构想。谷牧考察团回国向中央提交的报告提到西欧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集中力量建设原子能发电站,并建议我国填补核能发电空白。此后中国最高领导层与能源、电力及核工业等职能部门也对发展民用核能重新产生了浓厚兴趣。⑦同年,中国核物理学家王淦昌公开撰文,建议引进核技术并建立自己的核工业体系,把核电列入发展规划,争取到20世纪末发展至一定规模。1978年下半年,第二机械工业部向中央建议重启“七二八”工程,同时提议从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引进核反应堆,建设核电站,并专门成立核电局。⑧

与此同时,1978年下半年,在中美仍秘密进行建交谈判期间,卡特政府已经在为未来的美中科技合作进行政策准备。1978年秋,美国国际核能发电工程顾问公司董事长纳马克致信中国领导人,建议中国发展核电站,并派该公司总经理林杰克来华介绍核电站相关知识。⑨同年10月24日至11月5日,美国能源部部长施莱辛格(James Schlesinger)率团访华,与中国政府高层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了煤炭、水利工程、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气及高能物理、核物理与磁核聚变等议题。中方透露了初步的核能计划,争取到1985年实现第一个核反应堆投入运行,到2000年达到20个核反应堆的规模。中方表示,愿意从外国购买计划中的第一个核反应堆(预计1985年运行)。施莱辛格认为,中国计划中的这些能源项目能够给美国工业界提供潜在的、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也能为美国政府各部门与中国扩展科技合作奠定基础。⑩

美国总统卡特又于1978年11月3日签发第43号总统指令(PD/NSC43),决定与中国在民用科技方面开展交往,原则上同意双方在能源、发电(水电、地热与核电)及高能物理领域的合作。(11)而随着两国接触与对话的不断深入,到1978年底,中美完成了建交谈判,并于1979年1月1日正式建交。受美方邀请,邓小平以副总理的身份于1979年1月28日至2月5日正式访问美国。(12)邓小平访美期间的一项关键成果,就是与卡特签署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U.S.-China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规定中美将在农业、能源、空间、卫生、环境、地学和机械等领域,以及管理、教育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中美两国政府机构、大学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并建立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机制。一同访美的方毅副总理与美国总统科学顾问普雷斯(Frank Press)签署了两国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方面开展合作的文件,与施莱辛格签署了两国在高能物理方面的合作协议。(13)《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为中美双方后续开展更为深入和具体的科技合作创造了一个框架,也为未来潜在的民用核能合作提供了依据。

在全面打开对美关系新局面的同时,中国也在国内启动了改革开放进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要求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除完成武器装备的研发与生产任务外,还要努力发展民用产品研制,将军工技术特别是一些尖端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把军转民、技术引进和国内技术攻关三者结合起来,积极开发民用产品。这种“军转民”政策也包括核工业向民用领域的转向。1981年3月初,在国务院副总理、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的主持下,国防科委提出了核工业应在保证军用的前提下,把重点转移到为国民经济服务的发展方针。随后,国务院批准了国防科委和第二机械工业部联名提交的《关于原子能工业发展方针的请示》,同意原子能工业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方针,这一方针被概括为“保军转民”。(14)

中国领导人认为,当时原子能工业“保军转民”最主要的目标是实现“核电起步”。中国有了核武器,但没有一座核电站,必须迎头赶上,而关键在于起步。与外国合作并引进技术就是实现起步的一个好的方式,同时对外合作必须以引进和吸收技术为前提。(15)因此,中国有关方面从一开始就表示有兴趣为大多数核电项目进口外国设备和工程服务。1978年12月4日,邓小平指示要引进外国科学技术,购买核电站设备。这是我国推进核电发展的重大措施。(16)1979年12月30日,邓小平又审阅并批准了国防科委关于发展核电站的请示报告,指示要把秦山核电站搞起来。(17)在此期间,中国领导层决定在1977年中法初步接洽的基础上,从法国购买两座核电站设备。(18)虽然当时中国首选的合作方是法国,但发展核电与引进技术的总体方针,也为推动中国与美国的核能合作注入了内部动力。

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中国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的共同推动下,中美在核能科技领域的接触与交流逐步展开。1979年三四月间,应美国核学会邀请,中国核能代表团一行约20人访问美国,参观了美国国立核研究机构及核设备制造公司,对美国核能工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概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同年5月,林杰克再次访华,并提议在广东建设核电站,把部分电能卖给香港,以外汇偿还所欠外债。这一方案得到了广东省领导的重视。(19)

1979年6月11日至12日,中美高能物理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与方毅会见了美方成员,双方签署了高能物理合作执行协议的附件。(20)1980年1月,中美在北京举办了中美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核能组的会谈中,双方同意首先在核物理和磁约束核聚变两个领域展开合作。随后,中美两国核学会签订了核合作协议。同年3月,中国代表团访美,同美国能源部就签订中美核物理和受控核聚变合作协议进行会谈。由于双方对合作研究成果所有权和费用负担等问题产生分歧,虽经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协议。(21)

卡特政府明显注意到了中国潜在的巨大民用核能市场,然而关于签署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等问题,卡特政府无法下定决心,因为1980年恰好是总统大选年,寻求连任的卡特出于对政治风险的顾虑,决定暂缓进一步推动中美核能合作的进程。卡特政府对中美核能合作的顾虑,主要在于中美两国对“核不扩散”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22)而核不扩散恰恰是卡特政府重要的政治议程,卡特政府于1978年促成的《核不扩散法案》(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78)对美国核能出口进行了严格限制。(23)美国方面因此评估了中美核能合作存在的风险。(24)与此同时,卡特政府也认识到中美核能合作的积极意义,包括扩大两国接触并建立互信,以及给美国相关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减少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等。(25)

总之,在美国大选期间,卡特政府不愿因中美核能合作而承担有可能违反《核不扩散法案》的风险,避免给竞选对手施加政治攻击的机会。如果卡特能够成功连任,摆脱了政治负担的卡特政府很有可能与中国继续谈判以达成核能合作协议。然而后来卡特竞选失利,未能继续推进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的谈判。但是中美之间在核能合作上的初步接触,为后来里根政府的政策推进奠定了基础。1981年,中美两国签署《中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U.S.-China Protocol on Cooperation in Nuclear Safety Matters),成为中美首个核安全双边合作协议。

二、里根政府时期中美民用核能合作谈判与协议的达成

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用核工业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1981年初,中国政府提出了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三座核电站的项目规划,其中第一个项目就是重启“七二八”工程,建造300兆瓦的秦山核电站。(26)核工业部在1982年获得国务院拨款1亿美元,向外国公司招标购买核电厂建设部件。第二个项目是建造位于广东省的大亚湾核电站,计划建设两个900兆瓦的反应堆。这个大型项目预计主要由外国投资者出资,采用外国核技术建造。(27)第三个项目是位于江苏苏南的一座1800兆瓦的核电站规划。中国对发展核电的热情与上述计划的出台,深深吸引了新组建的里根政府。

上述三个中国核电项目也吸引了多家核供应企业的目光。美国西屋公司与法国电力公司、阿尔斯通公司、法马通公司等企业都对中国潜在的市场垂涎不已,努力促使本国政府与中国在核电领域达成合作。(28)日本和西德率先参与了秦山项目的竞标,并获得了反应堆主要部件——压力容器和冷却泵的供应订单。大亚湾项目则涉及所有重要部件的进口,吸引了英国、法国和德国公司竞标。英国之所以积极参与大亚湾核电项目,除了经济利益外,也将英国在香港的利益考虑在内,甚至一度拉拢美国来协助自己。最终法国成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主要的供应方与合作方,将提供包括反应堆、一级泵和蒸汽发生器等主设备在内的核岛,而英国获得了提供发电配套设备及常规岛的合同。(29)与此同时,法国和西德则继续参与苏南项目合同的竞争。

面对西欧国家取得的订单与合同,美国并非无动于衷。美国在民用核技术方面具有更多优势,它是第一个向其他国家转让完整技术而非仅出售设备的国家。法国、西德和日本的设计实际上是在美国压水堆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并向美国公司支付了专利使用费。中方也更倾向于直接与美国公司交易。西屋公司本来就是大亚湾核电项目的有力竞争者,中国方面也早已对美国的核电技术表现出了兴趣。(30)但由于美国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与中国签订核能合作协议,美国企业就无法参与中国的核能项目。核能合作协议将为核能的和平应用奠定合作基础,为核反应堆、燃料和部件的出口及技术交流提供法律支持,涵盖安全和环境影响等诸多方面。一旦核能合作得以达成,美国参与的大亚湾核电站将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核电厂。

在上述背景下,里根政府总体上认为,与中国达成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可以获取中国的核能市场份额并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美国的核不扩散目标。因此,里根刚上台就恢复了与中国在核能合作方面的接触。1981年4月,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分别约见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科委有关人员,表达了里根政府愿同中国讨论核能合作的意向。同年9月17日至18日,美国负责海洋和环境事务的助理国务卿马隆(James Malone)率领美国专家组访华,与国防科委副主任赵东宛牵头的由外交部、核工业部、水电部和一机部官员组成的联合代表团就核能合作进行了首次会谈。在这次会谈中,双方都表达了合作意愿,但在敏感的核安全保障问题上仍存在着分歧,(31)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美国要求其参与建设的核电站必须接受国际安全保障和严格的会计程序监督,以避免项目中的核材料被转用于制造核武器。中国则认为这侵犯了中国主权,对此难以接受。(32)

1982年6月,美国助理国务卿斯托塞尔(Walter Stoessel)在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演讲中透露,由于中美双方在安全保障措施条款上立场差异较大,谈判进展缓慢。而这一时期双方又出现了另一个关键分歧,即美国在乏燃料后处理问题上始终坚持行使其所谓“同意权”,而中国并不愿意让渡这一权利。中方认为美国的目的是通过对华提供核技术,把中国纳入由美国主导的《核不扩散条约》,这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33)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既往政策的惯性,中国政府认为《核不扩散条约》具有歧视性,而且中国尚未准备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34)该机构要求对任何核出口采取安全保障监督程序。

在美国看来,中国的立场给美国政府带来了两个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当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这与美国防扩散政策中关于对外核能合作的一些前提要求产生抵触。(35)第二个难题与美国1978年《核不扩散法案》有关,该法案禁止美国向任何不愿接受美国检查且坚持乏燃料后处理控制权的国家出售核材料,而中国尚未准备好开放其核设施。先前卡特政府便是考虑到该法案的要求,未启动与中国民用核能合作的谈判。以上两点由此成为美国在谈判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在防核扩散问题上,中美需要在政策层面进行相应调整,以回应彼此的关切,然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此外,美国立法部门的态度也深刻影响着美国行政当局的谈判进程,因为拟议的核能合作协议必须满足美国法律要求并得到国会的批准才能实施。

面对以上难题,里根政府出于对苏冷战大战略的考虑,原则上决定克服困难,努力推进与中国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里根政府分步骤在对外技术出口、军售及对苏与对华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准备。1982年8月,中美达成“八一七公报”,为两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政治条件。同年11月30日,里根签发了关于“具有核能力的导弹技术转让”的第70号国家安全决策指令(NSDD70),虽然美国在原则上禁止出口能够提升他国战略导弹能力的装备或技术,但是可以在个案中对美国的盟国或伙伴予以豁免,前提是对方做出不再继续转让相关装备或技术的承诺,且美国总统认为这种合作有助于美国对外政策与国家安全目标的实现。(36)

1983年1月17日,里根又签发了关于美苏关系的NSDD75号指令,明确指出“鉴于中国继续支持美国加强反对苏联扩张的努力,美国需要寻求加强与中国的战略及政策协调,减少中苏重新接近的可能。美国也将继续支持放宽对华技术转让和军售政策”。(37)里根政府认为,在技术乃至军事上给予中国一定程度的支持,有助于美国对外政策与国家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能够为美国加强对苏冷战战略的实施增加更多政治筹码。同时,里根政府也看到,随着中国国际核能合作的扩展,中国政府有可能调整其核出口管制政策。(38)

有鉴于此,里根于1983年1月18日签发NSDD76号指令,决定在中国作出核不扩散保证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推进与中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这些条件包括:从中国最高领导层处获得确切的保证,承诺中国不会帮助任何国家获取核武器;中国承诺坚守核出口活动的国际标准,包括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向非核武器国家核出口的安全保障;中国通过足够的双边程序,保证进口自美国的技术或材料不被用于军事或其他被禁止的用途。在满足这三项条件之后,美国经过评估可以考虑与中国达成一项合作协议。(39)

根据以上原则,美国国务卿舒尔茨(George Shultz)于1983年2月访华,向中国领导人表示美国政府愿意向中国出口从农业到高科技信息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只在有关国家安全的部分领域施加限制。这些科技合作便包括民用核技术。(40)舒尔茨明确表示,美国愿意在充分的核不扩散保证的基础上与中国进行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只有中国澄清其防核扩散政策并坚持遵守国际核出口惯例,核合作协议才有可能达成。(41)在此背景下,中美双方于当年7月首次在华盛顿开始了正式的核能合作谈判。中方表示,可以在协定中保证双方所进行的合作仅用于和平目的。美方则表示,鉴于中国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再要求对中国从美国进口的核材料与核设备进行安全保障。同年9月和12月,双方又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进行了两轮谈判,就协议文本的大部分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但也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保留了分歧。双方同意针对遗留的分歧,在后续谈判中采取一揽子的解决办法。(42)

同时,里根政府的对华谈判进程受到了国会的监督与影响。1983年12月,美国参议员汉弗莱(Gordon Humphrey)、罗斯(William Roth)和普洛斯米尔(William Proxmire)联名致信舒尔茨,敦促政府在起草与中国的核协议时不要放弃1978年《核不扩散法案》中的任何条款。他们要求协议应包含中国的明确承诺:不向任何国家转让任何核武器设备或信息;核技术引进方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出口的保障监督;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协议,将中国的民用核活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监督之下,其条款与美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议的条款相同。(43)

国会的干预并没有影响里根政府持续推动与中国核能合作的意愿。里根政府官员认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民用核能合作,促进中国对核不扩散原则的理解与接受,从中国潜在的核电市场获取经济利益。(44)而就在中美进行谈判的同时,中国于1983年5月与法国签订《中法核电合作备忘录》,中国从法国购买核岛,法国提供配套技术转让,用于建设大亚湾核电站。(45)同年3月到12月间,中国又与英国签署两项合作文件,决定未来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70%的电力销往香港,而中方则从英国购买核电站所需的常规发电设备。(46)

中国在国际核能市场的多元化采购实践,使中国在与美国达成核协议之前,已经具备同外国进行核能合作谈判的经验,同时中法核能合作项目也给美国带来了市场竞争方面的压力。根据美国核工业部门在1984年初的估算,如果美国参与中国核电项目,在未来五年至十年内,仅发电站一项的出口额就将达到100亿美元。此外,美国还将在输配电系统、照明及工厂设施等相关领域获得营利机会。核贸易还可能带来多达每年20万人的就业岗位,如果考虑到间接就业渠道,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还将翻一番。即便使用最保守的估算,在中国政府的民用核能市场发展规划中,美国亦有望获得30亿至70亿美元的贸易额及数量可观的就业岗位。(47)

除了贸易和就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美国政府推动与中国的核合作,还有更多战略与安全层面的考量:推动中国能源生产的本土化,减少其对世界市场特别是苏联的潜在依赖,防止中苏再次接近,进而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安全目标;推动美中这两个能源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之间就广泛的能源议题展开部长级对话,继续推进技术层面的中美能源合作。此外,通过与中国的能源合作,可以促进双方在能源方面的信息交流,有助于美国及时了解可能影响美国能源安全与商业安全的信息,对美国能源项目提供早期预警。(48)因此,即便存在困难,里根政府也坚持要把谈判进行下去。

中国方面在当时也不愿放弃与美国合作的机会。通过长期谈判与交流,中方也开始逐渐理解美国国内核不扩散法规对其政府外交活动的约束。中国政府更多地从政治与战略的角度来看待核能合作对中美关系的意义,认为“我国技术引进的重点在西欧,核能方面无求于美国,但从发展中美关系看,两国核能合作协议的签订是有好处的”。(49)在谈判后期,中国也开始采取实质措施来减少中美两国对核不扩散概念认知的分歧。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求的推动下,中国于1983年9月正式申请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27届大会于同年10月11日通过决议接纳中国。(50)1984年1月1日,中国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成员,对加强中国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有着重要意义。(51)1984年1月,中国领导人在访美期间公开声明:中国“不主张、不鼓励核扩散,自己也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52)总之,在中美谈判过程中,中国采取了几个重要步骤来调整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立场,尽管仍对《核不扩散条约》持批评态度,但放弃了先前的言论,明确支持核不扩散,并公开表示不协助其他国家获取核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在谈判策略上也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先把与西欧国家的核能合作协议签下来,从而对美施加一些压力,以争取在1984年4月里根访华时双方合作有所突破。(53)中国还曾派代表团前往苏联考察其核电技术,不过当时中苏关系恢复缓慢,苏联对核能合作态度较差,中苏进行核电合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在里根访华前夕,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在1984年4月15日的中央外事小组会议上决定与美国在核能合作方面达成协议。(54)

与中国立场的调整相对应,美国方面也表现出了相对灵活的态度。美方首席谈判代表、无任所大使理查德·肯尼迪(Richard Kennedy)认识到中国政府关于国家主权的立场,进而提出请中国发表一个“措辞恰当的口头声明”的处理方案。(55)中国总理在访美期间的声明恰好回应了这一建议。在里根到访中国之前,肯尼迪大使先访问中国,就初步的协议文本交换了意见,并在最后一个分歧点,即同意权条款上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56)多方面的积极变化,促使中美双方代表在1984年4月底里根访华期间草签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这反映了美国核工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愿望,(57)也体现了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愈加重视中美关系的战略价值,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更为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

针对在北京草签的核合作协议,里根表示该协议将允许美国企业和专家帮助中国实现其能源现代化目标,并扩展两国合作的新领域,同时该协议也建立在两国防止核爆炸技术扩散的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58)不过,草签协议只是达成了一种初步意向,里根政府并不认为协议文本已成熟到足以提交国会审议,还需要双方围绕核能合作协议中潜在的核扩散风险来进一步协调立场,达成共识。1984年6月,在中国国防部长张爱萍访美期间,里根专门向张爱萍谈到美国政府愿意尽快落实4月份草签的核能合作协议,希望中方理解美方的相关顾虑。

中方也逐渐认识到,协议从草签到正式签署依然需要一个过程。对中方来说,中美核协议的焦点不在于是否请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监督,而在于核电技术是否对华转让的问题。中方看重的是尽可能从美国引进核能技术,而接受国际监督并非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中方为回应美方对核扩散问题的关切,继续调整和明确自己的防核扩散立场。1984年9月,中国核工业部部长蒋心雄首次代表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上发言,指出中国理解核能合作涉及敏感问题。为保证这种合作只用于和平目的,中国对此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在出口核材料、核设备时,将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原则接受安全保障;中国引进核材料、核设备时也将确保用于和平目的。(59)为进一步配合中美谈判,中国副总理李鹏在1985年1月19日公开宣布,中国“现在和将来都无意帮助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并称中国将遵守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承诺。美方认为,这是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表态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对“现在和将来”都进行了承诺。(60)

为了配合1985年7月李先念访美的安排,肯尼迪大使于1985年6月25日再次率团访问中国,重新推动有所停滞的核能合作谈判。李鹏会见了肯尼迪一行,推动双边谈判取得重大进展。7月20日,美国能源部与国务院共同建议里根在李先念访美期间授权签署中美核协议。(61)7月21日至31日,李先念率团访美并与里根会谈。里根公开宣布两国对核能合作协议正式文本已达成共识。7月23日,美国能源部部长赫林顿(John Herrington)和李鹏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U.S.-China Peaceful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美核协定”)。李鹏在签字仪式上表示,中美双方的核能合作将只限于和平目的,以造福于人民,这个协定的签订必将打开中美核能合作的大门,对中美双方都是有利的。随后,李鹏率领的能源代表团由赫林顿陪同,访问了位于芝加哥附近的布雷德伍德核电站,并与西屋公司和爱迪生公司等大型能源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了解了美国核电站运营的模式、成本配置和安全保障等问题。(62)

中美核能合作协定签订后,里根政府表示该协定对美中关系将产生重大和积极的影响,对核安全将起到促进作用,也会对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和对外政策产生积极影响。(63)不过,从谈判过程来看,完全协调双方的立场依然较为艰难,最终协定文本也包含了一些相对模糊的表述。因此,在正式提交国会审批之前,里根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国务院主导达成的协定文本进行了内部评估与讨论,体现了里根政府对此协议的重视,也预示了该协定在国会审议中可能遭遇困难。

三、里根政府推动国会批准中美核协定的努力及协定落实的早期成效

里根政府为了应对国会对中美核协定可能提出的质询,在内部进行了研究和准备工作。军备控制和裁军署署长阿德尔曼(Kenneth Adelman)在给里根的备忘录中表示,拟议的中美协定符合《原子能法》和《核不扩散法案》的要求,其生效将大大有利于美国防止核扩散目标的实现。阿德尔曼称赞该协定是1978年《核不扩散法案》颁布以来所缔结的“独一无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也是第一份与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签订的相关协议。针对协议条款是否足以确保美国提供的援助不会被用于任何军事目的这一问题,军备控制与裁军署做出了相对积极的评估,认为协议将推进美国防止核扩散的计划、政策和目标,并详细说明了里根政府根据《原子能法》第123条与中国达成协议的理由。(6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代理主席罗伯茨(Thomas Roberts)也向里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首先他认可该协议符合《原子能法》和《核不扩散法案》的法律要求,同时强调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原子能法》第123条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但还是希望该协议包含一份明确声明,确认美国拥有对其提供的核反应堆燃料进行再处理或浓缩的“同意权”。这样的声明将消除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此外,该协议还应包含一项条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颁布与该协议所涵盖活动相关的后续立法。(65)

美国行政部门虽然总体上支持中美核协定,但也有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对中国的要求应高于对其他普通的无核国家,因为这毕竟是美国第一次与已经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进行民用核能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美核协定签署前的1985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出口法案,即《出口管理法1985年修正案》(Export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s Act of 1985)。该修正案规定总统达成的国际核合作协议必须提交国会审议,以决定相关协议是否可以“豁免”《核不扩散法案》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总统认为相关协议符合法案规定,则应将其提交国会批准。其后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外交关系委员会有30天磋商期,以确定相关协议是否确实符合法案要求。如果任何一个委员会发现其存在有违《核不扩散法案》规定的情况,国会可以要求总统就协定进行重新谈判,或者在去除其中有违法案规定的相关条款后重新将协定提交审批。(66)

根据《原子能法》第123条及《出口管理法1985年修正案》的要求,里根总统于1985年7月24日向国会提交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里根在送文函件中指出,拟审批的协议是美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签署的第一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议,也是与拥有核武器国家签署的唯一一份此类协议。里根阐述了中国大规模的核电计划、中国为澄清其防核扩散和核出口政策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中方总理的声明。里根特别强调,该协议将对美中关系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为美国公司提供一个参与中国能源项目的机会,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利于推进美国的防止核扩散及其他外交政策。(67)

1985年7月底开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对中美核能合作协议进行了为期数月的审议和辩论。中美核能合作协议是自1978年国会通过《核不扩散法案》以来,美国与拥有核武器国家达成的第一份相关协议,协定中的条款将表明国会和总统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对法案的严格解释。1954年《原子能法》第123条明确规定,美国向不拥有核武器国家出口的所有核产品都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对向拥有核武器国家的出口,该条款也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不一定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实施。而中美核能合作协议并未对“安全保障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只提到了“信息交流”和“访问”,但没有规定审计和视察事项,而审计和视察是公认的保障措施,用于核查核材料的民用情况。(68)《原子能法》第123条第二项规定明确指出,美国可以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可以对由美国提供的铀或者由反应堆中使用的任何铀所制成的乏燃料进行再加工。这种乏燃料可产生钚,而钚是某些核武器中的爆炸材料。《原子能法》相关条款的起草者,有意让美国对乏燃料的再处理拥有自由裁量权。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关于《核不扩散法案》的报告也规定,美国的同意权应无条件地在协定中得到明确体现,美国有权拒绝任何关于乏燃料后续安排的计划,而中美核协定在若干方面未体现这一内容。(69)

美国国会还指出了中美核协定的另一个薄弱环节,即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严重限制美国国会未来围绕与中国的核能合作问题制定相关法案的能力。协定第2条包含对主权权利的标准陈述:“各方应根据各自适用的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许可证要求,执行本协议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协定。”然而接下来的一句话规定,“在遵守本协议方面,双方承认国际法原则,即一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这条应中国要求而添加的表述,可能会对美方援引《核不扩散法案》或未来其他影响协议执行的立法造成障碍。(70)

此外,众议员马基(Edward J.Markey)认为中美核协定的许多条款过于“宽松”,缺乏对美国核材料和设备进行保障监督以确保和平利用,缺乏对美国在任何核材料的再处理和浓缩等方面进行事先批准的保证。他指出虽然中国已经是一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但是不应该享有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约束的例外待遇,因为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机制下与美国合作的英国也没有成为例外。因此,马基要求总统重新提交该协议,并根据《出口管理法1985年修正案》的规定,附带对保障监督标准的豁免和事先同意权。(71)参议员格伦(John Glenn)指出协议中存在诸多语言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美国审计总署也承认协议中确实包含某些模糊不清的语言表述,可能会导致误解。事实上,中美核协议在几个方面的措辞与其他核合作协议的确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措辞的象征意义似乎大于实际效果。尽管如此,这些变化还是背离了美国长期以来鼓励对核出口进行严格限制的做法。(72)美国国会认为,松散或模糊表述的协议可能带来现实风险。

而力推中美核协定的里根政府的职业官员们则积极为该协定辩护。除了经济利益,里根政府的官员们也非常重视其战略意义。他们将放宽包括民用核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在内的对华高技术出口视为推动美中战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认为支持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亚洲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73)1985年9月10日,阿德尔曼在克利夫兰世界事务委员会发表讲话,称中美核协定是美国防止核扩散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有助于确保中国支持防止核扩散政策。9月12日,肯尼迪大使在众议院指出,中美核能合作协议为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为加强两国经济关系提供了条件,并为美国公司创造了新的机会,使它们能参与中国不断推进的能源建设。(74)在里根政府为争取国会批准协议而做出种种努力的同时,中国于1985年9月宣布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保障监督。(75)美方认为,这是中国参与国际防止核扩散机制的又一重大进步,中美核协议为进一步澄清和加强中国的核不扩散承诺发挥了关键作用。(76)

最终,基于既有经验、美国核不扩散相关法律的要求及议员与政府官员间的讨论意见,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于1985年11月通过了一项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的修正案,增加了“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技术转让前应由总统认证”的要求,以及30天的等待期,以供国会继续讨论相关事宜。修正案要求总统应证明:核查的设计能够有效确保美国出口产品被用于和平目的;中国需要提供更多有关其核不扩散政策的细节,所有信息均需符合《原子能法》第129条的规定,即禁止向任何从事核扩散活动的国家出口核产品;美国以积极的态度看待中美核能合作,不得有损美国独立的决策程序。该修正案还声明,协议下的每项出口都必须遵守美国法律,同时要求总统提交一份报告,以非机密形式详细说明中国过去和现在的防核扩散政策及相关做法。修正案最后指出,与中国达成的协议不会成为未来美国进行其他谈判及签订协议的先例。(77)众议院的这一修正案为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的执行附加了许多条件,得到了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认可。1985年12月初,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会议先后批准了修正后的中美核协定。里根总统于1985年12月16日签署该法案,使得中美核协定于当年12月30日生效。里根在签署该法案时发表声明称,由总统提交证明的决定权“完全属于总统”,也就是说,修正案虽然要求总统在每项对华核出口之前向国会提交认证,但总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及如何提供相关认证。

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的谈判、签署和批准历经4年多,最终得以生效。在其支持者看来,协议满足了美国的两大利益诉求,即发展同中国的经济联系与推进国际核不扩散政策,这也是协议能够达成并生效的根本原因。里根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扩大与中国的政治经济联系,并寻求在多个领域实现两国关系的深化。经过多年努力,中美在贸易、投资、金融、民航及科学、技术和工业合作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合作和协议架构。里根政府愿意与中国开展核能合作,也是为了满足美国核工业界对中国核能市场的兴趣。而美国核工业利益集团的游说努力,与美国政府扩大中美经济联系的努力及通过放宽出口管制政策来促进双边关系的目标不谋而合。(78)

从根本上讲,与中国开展核贸易符合美国加强中美经济联系的目标。这一目标由卡特政府在批准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时确立,并在里根政府时期得到更多落实。1979年以来,美国已经看到,中国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成功超出了许多分析家的预期。1983年,中国工业生产实现了约10%的增长率,1984年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170亿美元。自1979年中美签署贸易协定以来,两国贸易大幅增长,中国从美国进口的商品也从传统的农产品转向与高新技术有关的商品。这些转变促使美国不断对中国采取更多的放松贸易限制的措施。此外,在达成协议后,美国核工业也迫切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以便在中国市场上与其他国家竞争。当时美国核工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来自加拿大、英国、法国、西德、瑞典和日本的激烈竞争,其中英法德的一些公司已经获得了参与建造中国核电站的合同,有些公司还得到了本国政府的协助,特别是在核反应堆的营销和融资等方面。鉴于这种情况,美国核工业集团期待中美核能合作协议的签署及政府的融资支持,这符合当时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总体趋势及需求。(79)

对中国而言,中美核协定生效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李先念率团访美时,签订了文化交流合作执行计划、教育合作交流议定书、渔业合作协议与核能合作协议四个文件,标志着中美两国在经济、技术、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相较于其他领域,核能合作协定的落实并不容易。李鹏率队考察美国核工业设施时发现,美国的基本核设施固然价格不高,但其配套的安全保障措施费用较高。中国出于发展中美关系的战略考虑,还是想办法推进相关合作,在缺乏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探索采用石油等换货贸易形式。(80)最终,美中之间还是找到了落实协定的一些可行渠道。1985年,中国为完善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架构,从美国购入一台西屋公司三回路压水堆950MWe核电厂模拟器,该模拟器拥有当时我国尚未具备的全套核电厂运行文件和设计文件,有助于开展对核电厂操控人员、管理人员、核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此外,为制定我国的核安全政策法规,对我国民用核设施进行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并开展核安全研究,1986年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参考美国的管理经验,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顾问和咨询组织,即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同年,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还将安全分析软件赠予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对提升中国核安全评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81)

此外,中美两国于1981年签订的《中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在1986年进行了第一次续约。基于续约后的议定书,两国能够持续交换有关核电站设计、建设和运营的核安全信息,为核安全工程师、动力反应堆操作员和监管人员提供在职培训机会。(82)美国核工业界还依据中美核协定,与中国企业建立了长期的伙伴关系,以支持中国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设计和建造基于压水反应堆(Pressurized Water Reactor)模型的现代核电站,并达成了价值5亿美元的出口协议。(83)1987年开工建设的大亚湾核电站便吸收利用了压水反应堆技术。美国帕克德公司还参与了大亚湾核电站的质量保证顾问工作,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官员也参观访问了大亚湾核电站建设工程。(84)总之,在中美核协定的支持下,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美民用核能领域的合作逐渐展开,取得了规模有限但富有开创意义的成果。

结论

20世纪70年代末是中国开启改革开放伟大进程与实现中美建交的重大历史时期,两者间产生了积极的互动。在中国把国家发展的战略重心全面转向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能源供应成为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为此中国领导层决定在已有的核军事应用的基础上,向核电等民用核能领域扩展,提出了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三座核电站的宏大规划。为此,中国政府对内改革核工业管理与发展体制,对外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民用核技术与设备,法、英、德、美等国成为首批考虑对象。而当时中美建交的时代背景,也为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政治与经济条件。

1978年中美首次就民用核能合作事项进行接触,到1985年两国达成核能合作协定,共历经约7年时间,耗时远超中国与英法等国的谈判与协议签署过程。一方面,美国国内关于国际核能出口管理的法律限制、美国国内政治分歧所带来的制约、中美对国际核不扩散准则及对主权权利在理解与认知上的差异,以及中国早期以西欧国家为国际核能合作优先对象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中美核能合作谈判的拖延。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潜在的包括核电领域在内的巨大市场前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冷战背景下对美中战略合作的重视与依赖、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调整等因素,成为促成中美达成核能合作协议的决定性因素。不过,鉴于核技术的特殊性与敏感性,中美核协定对两国总体关系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美阶段性战略关系的典型反映。

注释:

①参见苏熹:《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新中国核电技术发展历程》,《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5期;白柠语:《中国早期核电发展史研究——以政策演变为主线(1978-1991)》,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3年;等等。

②参见Jing-dong Yuan,"The Politics of the Strategic Triangle:The U.S.,COCOM,and Export Controls on China,1979-1989," Journal of Northeast Asian Studies,Vol.14(1995),pp.47-79; Hugo Meijer,Trading with the Enemy:The Making of US Export Control Policy towar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 Warren Cohen,America's Response to China,A History of Sino-American Relation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0。

③参见詹欣:《中国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1978-1992)》,《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詹欣:《里根政府时期美国对华核能政策评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Qingshan Tan,"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y," Asian Survey,Vol.29,No.9(1989); Evan Sabino Medeiros,Integrating A Rising Power into Global Nonproliferation Regimes:US-China Negotiations and Interactions on Nonproliferation,1980-2001,Ph.D Dissertation,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2002。

④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338页。

⑤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348页。

⑥参见苏熹:《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新中国核电技术发展历程》,《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5期。

⑦参见谷牧:《谷牧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04-306页。

⑧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编:《中国工业史:核工业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1年版,第591页。

⑨《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原子能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⑩Memorandum from Secretary of Energy Schlesinger to President Carter,November 27,1978,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hereafter cited as FRUS),1977-1980,Vol.13,China,Washington,D.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13,pp.603-605.

(11)Presidential Directive/NSC43,November 3,1978,FRUS,1977-1980,Vol.13,China,pp.585-586.

(12)参见刘磊:《建交前后美中关系亲历记——美国资深外交官、前驻华大使芮效俭访谈录(一)》,李丹慧主编:《冷战国际史研究》第28辑,世界知识出版社2020年版,第258-262页。

(13)参见张静:《邓小平与中美科技合作的开展(1977-1979年)》,《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3期。

(14)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15)《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38-39页。

(16)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7)参见汪兆富:《小平同志和核工业的两次创业——原核工业部部长蒋心雄访谈录》,《中国核工业》,2004年第5期。

(18)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编:《中国工业史:核工业卷》,第591页。

(19)《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1页。

(20)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建交以来大事纵览》,时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21)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2-533页。

(22)Memorandum from Secretary of Energy Schlesinger to President Carter,November 27,1978,FRUS,1977-1980,Vol.13,China,p.605.

(23)关于该法案的形成及具体内容,参见刘磊:《卡特政府时期美印围绕塔拉普核协议的分歧与协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3期。

(24)Deputy Director for National Foreign Assessment,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Enclosing Report,"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f Chinese Involvement in Pakistan's Nuclear Weapons Program," December 7,1979,Wilson Center Digital Archive,https://gffgg183b85f4a78546d3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ocument/116891,2024-12-01.

(25)Mark Holt and Mary Nikitin,"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hereafter cited as CRS Report),No.RL33192,Washington,D.C: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May 6,2015,https://gffggffdb8d0f73c04d0a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rs/row/RL33192.pdf,2024-12-01.

(26)参见苏熹:《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新中国核电技术发展历程》,《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5期。

(27)U.S.Congress,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OTA),Energy Technology Transfer to China:A Technical Memorandum,Washington,D.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85,p.32.

(28)"Peaceful Nuclear Cooperation with China," December 17,1982,General CIA Records,Document Number(FOIA)/ESDN(CREST):CIA-RDP84B00049R000501210003-5,https://gffgg0ed6fec47f934cfc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adingroom/docs/CIA-RDP84B00049R000501210003-5.pdf,2024-12-01.

(29)参见《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26-28页;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编:《中国工业史:核工业卷》,第607-609页。

(30)参见"United State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uclear Agreement:Hearing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United States Senate,Ninety-ninth Congress,First Session,October 9,1985,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86,https://gffgg21a1c5df65da4909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gi/pt?id=pur1.32754074686514&seq=1,2024-12-02。

(31)参见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3-534页。

(32)Benjamin M.Chin,"An Analysis of the U.S.-China 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Agreement," Marylan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10,Issue 2(1986),p.329;《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16页。

(33)参见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159、180页。

(34)参见詹欣:《中国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1978-1992)》,《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

(35)Special National Intelligence Estimate,SNIE 13/32-83,"Chinese Policy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Sensitive Nuclear Transfers," January 20,1983,Wilson Center Digital Archive,https://gffgg183b85f4a78546d3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ocument/116893,2024-12-01.

(36)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Number 70,Nuclear Capable Missile Technology Transfer Policy,November 30,1982,https://gffgg1192b5ff62aa4d48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offdocs/nsdd/nsdd-070.htm,2024-12-02.

(37)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Number 75,US Relations with the USSR,January 17,1983,https://gffgg1192b5ff62aa4d48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offdocs/nsdd/nsdd-75.pdf,2024-12-02.

(38)Special National Intelligence Estimate,SNIE 13/32-83,"Chinese Policy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Sensitive Nuclear Transfers," January 20,1983,Wilson Center Digital Archive,https://gffgg183b85f4a78546d3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ocument/116893,2024-12-02.

(39)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Number 76,Peaceful Nuclear Cooperation with China,January 18,1983,https://gffgg1db56492ac8b4096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public/archives/reference/scanned-nsdds/nsdd76.pdf,2024-12-02.

(40)"China:Technology Transfer," file of China-Foreign Relations-US Secretary(30/25),Box 8,Collection of Laux,David N.,Reagan Library.

(41)"Your Meeting with Chinese Premier Zhao Ziyang,February 4,1983," January 27,1983,Digital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s(hereafter cited as DNSA),Item Number:CH00630,pp.10-12.

(42)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4页。

(43)"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11.

(44)"US Involvement in China's Energy Development," file of China-Foreign Relations-US,Wu Xueqian's 1983 Visit,Box 11,Collection of Laux,David N.,Reagan Library.

(45)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145-146页。

(46)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编:《中国工业史:核工业卷》,第605页;《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33页。

(47)参见"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with China," Hearing before the Special Subcommittee on U.S.Trade with China of th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House of Representatives,Ninety-eighth Congress,Second Session,May 16,1984,Serial No.98-148,p.56,https://gffgg21a1c5df65da4909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gi/pt?id=mdp.39015009109649&seq=1,2024-12-03。

(48)Preliminary Briefing Materials for Visit by Vice Premier Li Peng,file of China-Foreign Relations-US,Li Xiannian's 1985 Visit,Box 12,Collection of Laux,David N.,Reagan Library.

(49)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319页。

(50)参见詹欣:《中国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1978-1992)》,《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

(51)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9页。

(52)参见"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13。

(53)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180页。

(54)参见《李先念传》编写组、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组:《李先念年谱》第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页;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229页。

(55)Benjamin M.Chin,"An Analysis of the U.S.-China 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Agreement," p.330.

(56)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4页。

(57)Qingshan Tan,"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y," p.876.

(58)参见Ronald Reagan,"Remarks at a Signing Ceremony for Four United States-China Agreements," https://gffgg1db56492ac8b4096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chives/speech/remarks-signing-ceremony-four-united-states-china-agreements,2024-12-03。

(59)参见《国际原子能机构第二十八届大会开幕 我代表团长阐明我国在核能合作中的根本政策》,《人民日报》,1984年9月26日,第6版。

(60)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318页;"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13.

(61)参见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建交以来大事纵览》,第179-182页。

(62)参见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353-354页。

(63)参见Background Briefing by Senior Administration Official Following a Meeting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President Li Xianni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uly 23,1985,https://gffgg1db56492ac8b4096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public/2023-12/40-448-5730360-037-039-2022.pdf,2024-12-02。

(64)Kenneth Adelman,"Nuclear Proliferation Assessment Statement," July 19,1985,"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14.

(65)"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p.14-15.

(66)Daniel Horner and Paul Leventhal,"The U.S.-China Nuclear Agreement:A Failure of Executive Policy-Making and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Fetcher Forum,Vol.11,No.1(1987),p.110.

(67)"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6.

(68)"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with China," Hearing before the Special Subcommittee on U.S.Trade with China of th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House of Representatives,Ninety-eighth Congress,Second Session,May 16,1984,Serial No.98-148,p.5.

(69)House Report No.95-587,95th Cong.,1st sess.,13-14(1977),in Daniel Horner and Paul Leventhal,"The U.S.-China Nuclear Agreement:A Failure of Executive Policy-making and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p.111.

(70)Daniel Horner and Paul Leventhal,"The U.S.-China Nuclear Agreement:A Failure of Executive Policy-making and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p.113.

(71)参见"Proposed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aring and Markup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Ninety-ninth Congress,First Session,H.J.Res.404,July 31,November 13,1985,Washington: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87,pp.2-3,https://gffgg21a1c5df65da4909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gi/pt?id=uc1.31210017814904&seq=10,2024-12-03。

(72)参见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Briefing Report to the Honorable John Glenn U.S.Senate,"Nuclear Agreement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SIAD-86-21BR,November 27,1985,https://gffgg7805b6240d00412a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ssets/nsiad-86-21br.pdf,2024-12-03。

(73)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Selected National Security Issues," December 1985,CIA-RDP88G01116R001202350005-4,pp.19-20,https://gffgg0ed6fec47f934cfc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adingroom/document/cia-rdp88g01116r001202350005-4,2024-12-03.

(74)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建交以来大事纵览》,第185-186页。

(7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1995年11月,https://gffgg9b9021b83ad24b3f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engce/2005-05/25/content_2615741.htm,2024年12月1日。

(76)Evan Sabino Medeiros,Integrating A Rising Power into Global Nonproliferation Regimes:US-China Negotiations and Interactions on Nonproliferation,1980-2001,p.58.

(77)"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RS Report,No.RL33192,p.17.

(78)Qingshan Tan,"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y," p.878.

(79)"Nuclear Energy Cooperation with China," Hearing before the Special Subcommittee on U.S.Trade with China of th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House of Representatives,Ninety-eighth Congress,Second Session,May 16,1984,Serial No.98-148,p.5.

(80)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册,第358-359页。

(81)“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第一章:起步探索(1984.7-1998.2)”,https://gffggc2ef1f68f2b44996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tbd/zghyfsaqjgssnhg/fzlc/qbts/201809/t20180906_549601.shtml,2024年12月4日。

(82)参见Protocol between the USNRC and PRCNNSA on Cooperation in Nuclear Safety Matters,January 07,2008,https://gffgg13cfc1f40d9346a4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ocs/ML0810/ML081050289.pdf,2024-12-04。

(83)参见Hearing on China's Nuclear Forces,Hearing before the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One Hundred Seventeenth Congress,First Session,June 10,2021,https://gffgg93888e28089b4999skxpbk6pvwxwo6vfc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ites/default/files/2021-06/June_10_2021_Hearing_Transcript.pdf,2024-12-04。

(84)《广东核电大事记》编委会编:《广东核电大事记(第一集):1979-1994》,第95、100页。

    进入专题: 改革开放   核电   中美核能合作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历史学 > 共和国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605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