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初期,雇工问题曾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社会各界对雇工的性质、形式、数量以及党员能否雇工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为了引导社会各界对雇工问题的讨论进程,深入推动思想解放,《人民日报》开辟了专栏讨论,理论界、思想界以及社会各界陆续组织了有关雇工问题的研讨会和社会调查。围绕雇工所展开的思想论争,是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起步而发生的,既揭示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思想由僵化的“阶级分析法”转向思想解放的历程,也体现了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思想争论、理论交流和意识碰撞,最终在实践中稳步前进。同时,也促进了党和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政策优化与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持续发展与完善,提供关键的思想理论支撑。
【关键词】改革初期;思想解放;雇工;私营经济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技术、观念与实践考察:当代北京农村改水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22LSA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初期,围绕“雇工”“私营雇工”问题的讨论,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也成为经济改革实践中遇到的“如何解放思想”重要问题,一时成为理论界、思想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正如习近平所说:“解放思想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的过程,解放思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思想统一了,才能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了更好地引导社会各界对雇工问题的讨论,《人民日报》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专栏讨论,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均相继召开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会,社会各界还组织农村雇工调查活动等。从当代史研究视角看,围绕雇工的性质、雇工的形式、雇工的数量以及党员能否雇工等问题的争论,不但生动揭示了改革开放初期广大民众思想由僵化的阶级分析法逐步转向思想解放的态势,而且还是中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走向繁荣的重要实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私营雇工”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在东北、山西等较早进行土改的农村地区,一部分农民生活得到改善,丰衣足食,甚至出现了“新富农”,进而出现了一部分农村党员也雇工劳动现象。“党员雇工”现象曾引起党中央关注。但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随着对个体与私营经济的改造,雇工现象基本不复存在,仅极少数个体或私营经济中有零星雇工。对于雇工现象,1956年毛泽东在谈到自由市场时认为,在个体或私营经济中,雇工应是被允许的;雇工现象虽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雇工是一种剥削行为,但只要社会有需要,就可以让这种现象存在。此后,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党对雇工的性质和看法基本没有改变。
20世纪70年代末,雇工现象再次成为中国经济改革初期的“新现象”。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观点来看,“雇工”的含义主要指个体私营经济中的雇工行为或雇佣劳动关系,换言之,“雇工”本身就包含两层含义:首先,作为一种行为,雇工是指“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其次,作为一种雇佣劳动关系,雇工是以劳动力和资本为特征、以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为根本目的的、等同于剥削的雇佣关系。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就是现存的资产阶级组织的劳动。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就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资产阶级社会”。而且,雇工是一种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关系。对不同条件下的雇工应进行具体分析,雇工不一定等于剥削,也不一定是私有制产物。显然,马克思对“雇工”一词所阐释的两种内涵,本就差异明显,这也决定了不同人对雇工性质与内涵的理解,存在分歧。
1979年,广东省高要县沙浦公社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社员陈志雄,个人承包生产队8亩集体鱼塘,因经营良好,承包面积增加到300余亩。因鱼塘面积较大,陈志雄一家忙不过来,不得不采取雇工经营的方式,雇请固定工和临时工数人,由此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一方面,陈志雄被当地群众称为“养鱼能人”。据沙一大队党支部书记梁新介绍,沙一大队第五生产队有33亩鱼塘,过去要派几个劳力管理,一年最多收鱼六千斤,扣除成本和各种工分补贴,集体年年亏本。1979年下半年,陈志雄以4 500元承包了这33亩鱼塘,半年就收获一万斤鱼。生产队不花一分钱,不出一个工,就增收了4 500元。因此,“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对集体、对个人都有好处,既可以使集体的鱼塘增加收入,又可以使集体解放出一批劳力来从事其他事业”。另一方面,在承认陈志雄承包鱼塘带来集体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围绕鱼塘经营所需的“雇工”,究竟怎样看待鱼塘承包的性质?雇工的经营方式是不是剥削?怎样看待陈志雄及雇工的劳动收入?这些敏感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毕竟,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中,雇工被看作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剥削行为,陈志雄的雇工行为,恰如“蝴蝶效应”般引发社会各界对党的经济政策的关注与讨论。
这一时期,除了陈志雄承包鱼塘雇工事件外,在全国各地的养殖业、建材业中,也迅速出现了大量雇工经营。例如,1979年福建省仙游县盖尾公社的李金耀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林场,招聘了15名社员做雇工,1980年增加到20人,1981年又增加到30名。1981年,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供销社职工赵志刚和河口瑶族自治县莲花滩公社莲花滩大队大队长张连柱联合创办水果场,雇用城市待业青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近二十人,经济效益很好。可见,雇工问题的提出,正值改革酝酿初期,党和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转变、社会民众的思想和价值观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雇工问题所引发的争论与思考,直接影响后续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提出与贯彻。而且,这一时期党中央在经济改革方面的政策与方向,始终以稳步渐进为主,中央经济政策尚在探索发展方向与途径。中央深知,经济政策的松紧往往直接牵涉思想、经济与社会发展诸多因素,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尤为谨慎。
二、围绕雇工展开的论争与思考
1981年,广东省一位名叫陈处兮的读者,将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事件,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寄往《人民日报》,人民日报社农村部负责人季音认为,雇工问题属于“新情况给我们提出不少新问题”,应引起更多的关注讨论。因此,他在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头条位置,发表题为《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的文章,并附上编者按指出:《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提出的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需要我们按照党的三中全会提出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认真探讨,以求得正确解决,使广大社员做到各尽所能。随后,季音以《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为总标题,开辟了长达三个月的专栏讨论,发表读者来信来稿的摘要,各界纷纷对雇工现象发表意见,造成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雇工的性质
在雇工问题讨论中,雇工的性质可以说是理论界争论焦点,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其一,雇工经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雇工是“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沿用资本主义雇工形式的、带有一定剥削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劳动组织形式”,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具体来说,雇工虽是被雇用的劳动者,却也占有生产资料,这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失去所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是不同的;雇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出卖劳动力,除了出卖劳动力外仍有其他途径和方法增加收入,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出卖”。在工资、利润、经营活动特点等方面,社会主义的雇工和资本主义的雇工都具有根本区别。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或者说,雇工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伙伴关系或协作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决定的”。有学者指出,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就是雇工出现的直接动因,由于出现可以流动的剩余劳动力和企业自主权扩大,雇工具备了产生的经济条件。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雇工现象和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雇佣制度是不能等同的。”
其二,雇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或含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持此观点的部分学者认为,虽然雇工经营出现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背景下且各环节受到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但是,由于雇工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早期的雇工经营特点基本一致,从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看,雇工是需要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实际上成为承包大户生产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分配角度看,承包大户向国家和集体上交一定数量的租金和税额,表面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雇主的收入大部分都来源于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占有雇工的剩余产品,这种剥削无疑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所以,雇工经营的性质基本属于资本主义。
其三,雇工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雇工的性质是变化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雇工和雇主的政治经济地位平等,雇主实际上不能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和纯收入等原因,我国出现的雇工经营和资本主义的雇工不同。同时,我国的雇工性质是可以转变的,“采取引导措施就可以逐步变私人雇工经营企业为集体企业,使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变为经营者与工人的关系”。因此,对于我国当前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雇工现象,要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雇工经营,不应一概而论。我国的雇工经营不是资本主义性质,“应该说,它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经济”。
对雇工性质的讨论,无论观点如何,均是依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来进行思考的。这种情况也反映了改革开放初期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并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摒弃阶级、阶级斗争思想,仍然不自觉地坚持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思想来分析与思考社会现象。
(二)雇工的经营方式
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出现的雇工经营有多种不同形式,比较普遍的形式有几种:
新联合体雇工经营,也可以称为合作经营或联合体雇佣劳动。例如,河北省固安县宫村公社太平庄大队原公社书记张羽容等6人合办塑印厂,利润一部分按六股分红,另一部分分配给30位雇员;浙江省瑞安县汀田公社金后大队有28个多种经营的联合体,共雇用女工346人,总从业人员513人。
承包户雇工经营,正如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案例,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承包者具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所得利润扣除集体应得部分之外,剩余的全部为经营者所有。从经营权看,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归承包者所有,雇工处于被雇佣和被支配的地位;从分配情况看,生产利润绝大多数由承包者占有,不再是按劳分配。所以,其所有制性质已发生了一定变化,可以看成集体对私人的“租让制”。改革开放初期,这种承包户雇工经营的情况较多,社会影响也比较广泛。除了典型的陈志雄承包鱼塘案例之外,还有很多相似例子。例如1980年湖南省耒阳县城关镇梅桥大队社员岳远林年投标承包砖厂,雇工二三十人,采取按件付酬的方式,砖厂所获利润,除了缴税和交集体外,全部归承包者所有。
此外,雇工经营还有自营户雇工经营、专业户雇佣劳动、家庭副业雇佣劳动等类型。不同类型的雇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可以互相转化。自营户雇工经营就是个人自行投资办企业并雇工劳动,“生产资料全部为私有,独立经营”;承包户雇工经营是指个人承包集体就可以发展成为自营户雇工经营。个人承包集体企业或项目后往往会追加个人投资,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就会发生变化,即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公有和私有相结合,私有生产资料甚至可能占主导,与此相适应的产品分配方式也会改变。
(三)雇工的数量限制
改革开放初期,在个体经济复兴的背景下,雇工的出现具有一定普遍性。年广久经营的“傻子瓜子”成为当年雇工现象的典型案例。1981年8月,年广久在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19道巷口设置瓜子摊,在街头售卖炒瓜子谋生,人称“傻子瓜子”。由于“傻子瓜子”味美价廉,销路很好。很快,“傻子瓜子”经营扩大,年广久的雇工数量从几个人增加到一百多人。那么,到底雇工数量的多少是否有限度?雇工数量是否存在由“量变”上升为“质变”的问题?围绕雇工及雇工数量的问题,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
这一时期,对于雇工的数量讨论,一度遵循“七上八下”原则,即以马克思《资本论》中论述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时提出的划分资本家和小业主的标准,私营工商业者如果雇工7人,就是“小业主”个体经济;雇工8人及以上的,性质就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私营企业,就要禁止和撤销。这个标准被称为“七上八下”。即雇工人数的增加这一“量”的变化,达到某个临界点时,就转化为小业主和资本家的“质”的不同。因此,以雇工8人作为区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标准,即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不超过8个,就不算剥削;超过8人,就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家。围绕雇工人数的争论中,当时有人认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举例,看作是判定经济性质的标准的做法,过于简单和绝对。但是,如何合理地解释雇工数量问题,表面上似乎争论的焦点是雇工的数量问题,背后则是“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私营经济这一新的所有制成分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
三、中央与地方对“雇工现象”的回应
无论是陈志雄承包鱼塘所引发的雇工性质问题,还是年广久售卖“傻子瓜子”所引发的雇工数量问题,都体现了我国社会正处于亟待转型之际的时代特色。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政府对农村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很多干部、群众还没有从保守思想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在思想转变与实际政策转变之间,究竟应该怎样把握?这也是“雇工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的关键。
(一)中央层面对雇工问题的态度
中央经济政策的渐进变革,是推动个体与私营经济中雇工出现和发展的基础。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提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和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的政策设想。随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肯定了家庭副业和集贸市场的作用和地位。中央的经济政策率先迈出了经济改革的探索步伐。
陈志雄雇工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后,1982年1月,广东省经济理论研究领域的几位教授,在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指出,陈志雄的雇工经营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性质,应加以限制,并在《国内动态清样》上刊登了调查报告,引起杜润生、胡耀邦、万里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几位中央领导指示,针对农村出现的承包和雇工现象“要认真调查研究,保护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对此,广东省委常委、省农委主任杜瑞芝进行了调查,广东省委开会讨论雇工问题,并向国家农委提交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认为专业承包和雇工经营经济效益好,应予以鼓励。中央领导与广东省委对待雇工问题的认真、严谨态度,对各地雇工经营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
1982年4月,邓小平审阅安徽省委提交关于年广久“傻子瓜子”的调查报告后,表示对年广久的雇工行为要“放一放、看一看”。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针对雇工人数超过国务院规定限额现象,陈云指出:“究竟限不限,限几个合适,还要看一看。但对这类问题,报纸上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因为雇工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尚处于发展初期,对它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和深刻,所以采取既不轻率干涉也不大加宣传的措施是稳妥的。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待雇工问题的方法和原则,即允许换工、技术工、季节工等雇工形式存在和发展,把雇工界定为劳动互助或合营,对雇工人数超出限制的现象“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在中央文件影响下,这一年政府各部门出台了大量关于个体经济的政策。例如:198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1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承包企业虽然采取雇工经营方式,但是只要坚持集体所有制、民主管理和决策、按劳分配等基本原则,“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为雇工存在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983年12月22日,姚依林和宋平向邓小平报告经济情况时,邓小平指出,关于雇工问题,“先不要随便发表意见,现在问题还不十分严重,可以稍微缓一缓,等两年再说。”邓小平提出暂缓处理雇工问题的依据在于:雇工现象刚产生,不应草率处理,而且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看,“私营经济的发展、雇工问题的出现,还不是很严重,没有影响到改革开放的大局”,所以允许雇工经营发展并不会影响改革开放进程。
中央高层领导关注雇工现象并多次发表讲话、谈话等,认为不应简单禁止和取消雇工经营,要在人民群众的经济实践和创造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例如,1983年7月13日,胡乔木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要认真研究雇工问题并拿出解决意见,但是“没有看准的时候,不要匆忙去解决”。1983年7月17日,邓力群指出对待雇工经营的原则,一方面不取缔,即进行观察和研究;另一方面不报道,即“不要公开报导宣传雇工剥削”,这有利于避免混淆允许雇工存在的政策和雇工的性质。
此后,邓小平在1984年10月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1987年4月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均谈到雇工问题。他总结党和国家处理雇工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有开拓的精神,而不要去损害这种积极性”。这表明邓小平既坚持发展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改革开放的方向,又强调中央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思想界、理论界对雇工问题的研讨
这一时期,围绕雇工问题,各领域专家学者开展热烈研讨,各种期刊和报纸刊载了大量评论、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思想界和理论界均非常关注雇工经营问题,各研究机构、高校、政府部门组织调研、研讨会、座谈会等,均取得了不少优秀的研究成果。在《农业经济丛刊》杂志上,从1982年第3期到1984年第6期,刊发了47篇来自不同机构的专家学者讨论雇工问题的评论、纪要、报告等,充分发表对雇工经营现象的看法。围绕雇工问题的讨论,除了雇工的性质外,还有雇工经营是否存在剥削、雇工产生的原因、雇工的利弊和当前对待雇工的基本方针等,均有不同观点之间的交流和碰撞。这些讨论表明理论界非常关注并直接介入了对雇工问题的理论研究,也为清除雇工问题的教条主义思想创造了良好条件。
以往,理论界判断雇工是否为剥削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七上八下”理论,即个体工商户雇工超过8个就是剥削,就视为私营资本家;二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划分富农和富裕中农的标准,“凡剥削收入占家庭收入25%以上者,即应视为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但是,在雇工问题争论中,大多数学者表示当前的雇工经营现象和以往相比很多具体条件并不相同,所以不应僵化地照搬原有标准衡量。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认为“从书本上照搬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工企业的范畴,在理论上也是错误的”,“区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是不可能用一个简单的公式直接计算出来的,更不可能直接算出剥削量和剥削程度。”有学者提出认定剥削行为的三个条件:一是剥削收入和纯收入之比超过二分之一;二是雇主完全不劳动;三是前两个条件持续较长的时间。也有学者提出,不应该套用传统标准,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简单地判断雇工经营是否有剥削,而是要“从当前的具体情况出发,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地分析具体的情况”,只要雇工经营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给集体和个人带来好处,就可以鼓励和引导。还有学者从雇工的工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转移收入三个维度来综合考察雇工是否为剥削行为,认为不参加劳动得到的收入是剥削性收入,而由于科学技术、先进管理、优越自然条件等因素产生的高收入不具有剥削性质。
思想界还通过举办或参加讨论会、谈话会的方式介入雇工问题争论。1982年1月,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在昆明召开,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参加并提交报告,认为以陈志雄为代表的承包大户“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经营,其资本主义性质是非常明显的”,这引起了新华社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
1982年5月7日,中国农经学会召开了讨论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座谈会,多个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出版社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的问题有:第一,陈志雄的收入来源;第二,承包经营的性质;第三,如何对待承包经营。大多数与会同志认为,承包经营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但也有少数人提出不同意见。绝大多数参会专家进行了充分和深入的交流,多数认为要鼓励和支持这一新的经营方式,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白鹤文认为,从经营目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看,承包经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范剑平提出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附属于社会主义的特殊经济联合或雇佣关系。
1982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农村新经济联合体和雇工问题讨论会由广东省农经学会和佛山地区农经学会联合召开,六十余人参会,重点讨论了农村雇工经营问题,包括雇工经营产生的原因、雇工的性质、雇工的剥削和对待雇工的方法等,参会代表一致认为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挖掘广大群众中存在的生产潜力,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具有重大意义”。1983年4月11日,中国农经学会主办的农村雇工理论与政策问题讨论会在北京召开,讨论了雇工产生原因、性质、利弊、发展趋势和对策等问题,并决定就雇工经营对策等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
从上述思想界、理论界讨论来看,围绕雇工问题的讨论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第一场重要论争,也是涉及思想解放、经济理论、价值观等多个层面的重要问题。如果继续用阶级分析方法来看待雇工问题,会将雇工与剥削、资本主义性质画上等号,这与党中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场相违背。显然,必须改革过去僵化的思想和体制,要以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重新评判雇工的性质。因此,这场论争为破除经济领域的教条主义思想、推动个体私营经济恢复发展开辟了思想道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四、围绕雇工现象的思想论争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这场围绕雇工问题的思想论争,不仅推动社会各界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改革开放中的“变”与“不变”的范畴,还可以从新视角认识我国经济领域解放思想的曲折发展历程和历史贡献。
(一)破除经济领域思想僵化现象
通过雇工问题的公开讨论和研究,有力破除了经济领域的思想僵化及教条主义思想,树立了思想解放的时代旗帜。
自1957年以来,在思想理论领域日益“左”倾,动辄“以言定罪”,一旦偏离党中央的思想路线就被扣上“右派”“修正主义”的帽子。长期的思想禁锢,往往使社会各界形成了以中央指示为方向、以中央领导的讲话为依据的思想与行为习惯。虽有“真理标准大讨论”引导下的思想解放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但思想的解放往往是缓慢的、渐变的过程。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如果中央没有表态,许多群众和党的干部,仍然不敢轻易“踩线”,更不敢明确表态。尤其是“雇工”问题涉及是否存在“剥削”“姓资还是姓社”等思想认识,更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但实际上,这一时期雇工现象在经济各个部门中都存在,农业、养殖业、林业、手工业等生产部门中的雇工经营均较为普遍,雇工人数甚至远高于国家政策规定的限额。这就形成了思想认识与实际情况之间事实上的“沟壑”。
20世纪70年代末,“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冲破了“左”倾思想的长期束缚,为社会各界正确看待个体、私营经济和雇工经营提供了思想准备。但是,雇工现象出现后,人们往往还是“用阶级分析法来看待这一问题”,这反映出教条主义思想仍然广泛存在并窒碍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思想解放也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但是,在党和国家工作重心日益向经济建设方面转变的前提下,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上出现的雇工经营“新现象”开展充分交流与讨论。这就表明,对问题的讨论有助于肃清经济领域“左”倾教条主义思想,实现思想和实践的良性互动。
(二)宣传推动党的经济改革政策
通过雇工问题的公开讨论,加快宣传与落实党的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雇工转变、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一时期,大量知识青年集体返城,增强了城市就业供需关系的不平衡性,我国“面临着大批知青返城、城镇积压待业人员高达700万—800万的巨大压力”。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大量待就业人员需要满足吃饭、安居的基本生活要求,多种形式的个体经济开始在城市中逐渐起步并发展起来。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核心内容就是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该报告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为个体经济恢复和兴起创造了条件。此后,7月5日,党内的经济理论家薛暮桥到中共中央党校作题为《对于劳动就业问题的一点意见》的报告,强烈主张要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他批评了对个体经济的偏见,强调应鼓励个体户发展,提出“广开就业门路”“改变劳动管理制度”的观点,为解决知识青年就业问题提供了参考。随后,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高层谈话中首次公开对个体经济给予肯定。
围绕雇工问题的公开讨论,本身就是在思想界、理论界的思想宣传,也是向社会各界传递党中央坚持经济改革方向、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心。
(三)落实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
社会各界围绕雇工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在实践中发挥的经济推动力非常显著。因此,党中央逐渐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与地位,加快了经济政策的变革。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适当发展,把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三大报告则明确提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可见,党中央对个体、私营经济性质地位的肯定,不仅承认个体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巨大贡献,阐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也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理论,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对于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雇工经营方式,在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进一步减少对雇工经营限制,即使雇工人数超过原有规定限度,“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此后,在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三个行政法规中,私营经济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之相伴随的雇工,自然也随之合法,获得了出生证”,私营企业“有了法律保障,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生产经营了”。至此,关于雇工问题的争论,才逐渐平息。
结 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解放思想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反复强调“解放思想是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总开关”。这场围绕雇工所展开的思想论争,是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起步而发生的,生动揭示出改革开放初期广大人民群众是怎样由僵化的“阶级分析法”转向思想解放的历程,也揭示中国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任何重大突破,都是以不同观点和认识的争论、交流和碰撞为基础,经过激烈、深入的理论层面探讨,才在实践中得以稳步前进。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大解放,就不会有改革大突破。从当代私营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社会各界围绕雇工问题的争议,推动了社会各界解放思想,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清除了思想桎梏。思想理论的争论与探讨意义,不仅在于终结争论、清除思想障碍,而且在此过程中统一思想认识,为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提供重要思想理论保障。社会各界围绕雇工问题的讨论,也推动了党和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政策调整与完善,明确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
(本文刊载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