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娜:全球治理倡议重塑全球治理合法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 次 更新时间:2026-05-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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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  

内容提要:既有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权威性受损、代表性不足与有效性下降等多重危机。中国适时提出全球治理倡议,以期改变既有秩序中制度不公与价值失衡的状况,推动全球治理更加公正合理,旨在以“相互承认”为逻辑核心,使国际关系回归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应有状态。基于此,全球治理倡议对全球治理合法性的重塑体现在:以主体承认重申主权平等的政治基础;以规范承认确立以人为本、国际法治与多边主义的价值取向;以制度承认确保平等参与和包容发展的机制保障。全球治理倡议通过包容平衡提升全球治理的代表性、通过协调合作提高其有效性,以及凭借规则信任增强其权威性,进而以行动导向推动贯彻落实。

标题注释:本文系南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新形势下全球治理话语权的提升路径及中国方案研究”(项目编号:63243204)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全球治理倡议/ 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互承认/ 全球治理合法性/ 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简介:杨娜,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全球问题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全球化与全球治理。

原文出处:《现代国际关系》(京)2025年第12期 第5-28页

当前,既有全球治理体系遭遇合法性危机。一方面,战后建立了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规则制定与价值评判长期由少数西方国家主导,形成以“单向承认”为特征的等级结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机制则日益显现出权威弱化、代表性缺失与执行不力等问题,旧有治理体系渐趋失灵。另一方面,伴随着世界多极化趋势持续增强,“全球南方”群体性崛起,各类跨领域议题不断涌现,对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并完善全球治理框架,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议,既是对国际政治格局深刻变革的积极回应,也是应对全球治理合法性危机的系统性方案。该倡议是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逻辑与国际关系的历史脉络,致力于弥合长期存在的治理合法性赤字,聚焦“构建什么样的全球治理体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①。本文以“相互承认”为逻辑起点,探究全球治理合法性缘何失范,进而探析全球治理倡议的理论内涵及其实践路径。

一、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演进及其合法性缺失

二战后确立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多边制度框架。然而,该体系反映了战后初期的权力格局与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偏好,造成权力结构固化与代表性缺失。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与发展议题的凸显,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已无法体现当前的国际权力格局与回应新兴力量的诉求,亟须进行改革以弥合体系内部的深层裂痕。

(一)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全球治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基础。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与现代国际秩序的演进密切相关。1945年以联合国成立为标志,战后世界政治秩序逐步确立。当时的全球治理主导规范、价值与制度主要由西方大国主导设计,而非通过真正的多元共识或平等对话形成。因此,自建立伊始,该秩序便蕴含着内在的不平等性与排他性,其规则体系更多反映西方利益与意识形态偏好,而非全球共同需求。

首先,战后国际秩序体现了多边主义的初步制度化,这与当时的国际权力结构相呼应。其核心支柱是联合国体系及布雷顿森林体系。前者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等基本原则,为国际政治安全提供了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框架。尽管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与否决权制度体现了当时大国协调与现实平衡的需要,但随着国际力量格局的变化,这一安排逐渐暴露出代表性与适应性不足的缺陷;后者则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WB)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秩序,依托关贸总协定(GATT)重塑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系。然而,在全球经济与安全领域,这种制度化合作的实际运行逻辑,却建立在美国的压倒性优势之上。例如,在固定汇率体制下,美元是唯一与黄金挂钩的核心货币,体系内成员能否顺利参与并分享增长红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对当时国际信用体系的维护能力。

其次,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是资本逻辑与制度扩散相结合,呈现以美国及其西方盟友为中心的自由市场规则的单向外溢。例如,“马歇尔计划”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体现了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重建模式,通过开放市场、自由贸易与资本流动,西方国家逐渐形成经济共同体。与之相伴,国际经济治理机构也成为资本扩张与制度输出的载体。战后初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建和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客观上促进了全球贸易。但自1980年代起,为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两个国际机构将贸易自由化、国企私有化和财政紧缩等政策作为贷款条件,强化了由西方设定的发展路径。②与此同时,关贸总协定在早期也主要反映了西方工业国家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策空间有限。上述制度安排及其附带的强制性条件,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体系的过程中,面临过早开放市场、削减公共支出的压力,这在其国内制度不完善、产业竞争力不足的背景下,往往对其本土产业培育与经济政治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③发展中国家若要获得贷款,不得不接受由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发展陷入了对西方的依附困境。

再次,非西方国家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有限融入与制度依附暴露出早期全球治理体系的合法性裂痕。以“七十七国集团”(G77)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政治联盟试图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提出“新国际经济秩序”(NIEO)倡议,④表达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不满,要求其进行改革并支持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虽然该倡议未能实质性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但它深刻地揭示了国际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即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自身与发达国家存在发展鸿沟,要合力缩小南北发展差距,进而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出有力的“南方声音”。⑤广大发展中国家愈加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借助“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对话平台,合力反抗不公正的国际秩序。

(二)冷战后全球治理突出表现为新自由主义扩张与国际制度碎片化。冷战结束后,全球治理进入“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阶段。⑥新自由主义以效率和竞争为核心理念,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区域贸易协定和跨国投资体制推动全球资本自由流动。此阶段,全球治理的主要特征是从以国家为中心的建制秩序向以市场与资本逻辑为中心的治理体系转型。福山所宣称的“历史的终结”,在制度层面表现为市场经济、自由民主与法治秩序的全球扩散,尤其是通过世贸组织(WTO)的建立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的附加条件,试图将非西方国家纳入其价值体系;而在全球治理层面,则体现为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全球治理多层次体系的形成。该阶段全球治理的制度化扩展实际上是以美国及其西方盟友为中心的权力再集中过程。同时,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和私有化导向使当时全球治理合法性的所谓标准愈加体现资本逻辑而非基于公共利益。

进入新世纪以来,跨国问题超越国家边界,要求更强的全球协调与制度回应。现有国际秩序的代表性与公平性缺失日益明显。具体而言,首先,“9·11”事件及随后的“反恐战争”使安全议题再度成为全球焦点,并加速美国单边主义回潮,削弱了多边主义的制度权威。⑦其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西方金融治理模式的固有缺陷。该模式以资本自由流动与市场自我调节为核心信条,却长期忽视了监管协调与风险分担机制的缺位。⑧而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危机前推行金融自由化与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致使体系性风险加剧。⑨与此同时,二十国集团(G20)崛起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平台,标志着全球治理从西方单一主导进入了一个由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共同协商、但博弈激烈的新阶段。再次,全球治理的议程极大拓宽,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议题与传统地缘政治交织,使治理需求空前迫切。更重要的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改变了既有的国际权力格局,它们强烈要求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已不能反映国家间力量对比现状的国际制度,并通过创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金砖合作机制(BRICS)等新机制进行治理补充。

(三)既有全球治理体系面临合法性失范困境。《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⑩主权平等与人的尊严成为当今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合法性。无论国家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这为二战后一大批新独立国家融入国际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去殖民化运动的法理依据,也标志着国际关系的焦点从零和博弈转向共同福祉。冷战后形成的“自由国际秩序”是以西方国家的“制度—价值”模式为标准、要求他国在政治制度、经济模式与社会理念上对其进行“单向性承认”。非西方国家是在与这种“单向承认”压力进行持续的博弈和协商中,寻求一种更为平等的“相互承认”关系,并期望以此方式参与全球化及全球治理。然而,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中,非西方国家虽在制度上被纳入全球治理体系,却在价值评判与规则生成中长期处于“被承认”而非“共承认”的地位。考察既有全球治理体系的失范,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

第一,非对称的单向承认。既有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源自二战后确立的、以“民主、人权、法治”为核心的西方价值体系,利用其历史先发优势与话语霸权,企图推广为衡量所有国家政治合法性、制度现代化乃至文明程度的单一标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将某些个体经验上升为普世标准的做法,从根本上塑造了一种权力高度不对称的承认关系。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军事、科技和话语上的主导地位,自视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高级形态和评判者,它们单向地“承认”或“不承认”非西方国家的制度与行为。相反,非西方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价值和政治实践模式,在主流叙事中常被贴上“传统”“欠发达”等标签,被置于“需改造”“待规范”的客体地位。(11)为了获得国际社会的接纳、获取发展资源与技术、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它们被认为必须通过模仿与内化这套西方标准来“自证”,从而换取被承认的资格。(12)承认关系因此呈现出从中心向边缘的单向流动,也即西方发达国家单向承认非西方发展中国家,而不必从非西方国家获得同等承认来标识自身合法性。于是,一些非西方国家不得不通过模仿与遵循西方国家的标准来换取被承认的资格。这种单向承认建立在西方国家的权力优势和自恃的文明优越性之上,回避了不同文明经验的多样性、平等性与差异性,使全球治理体系缺乏真正的价值共识基础。

第二,制度失衡的等级化承认。二战后确立的全球治理制度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投票权与成员国的经济规模直接挂钩,致使发达国家在议程设置、规则制定与政策导向上拥有事实上的主导权。美国在IMF中拥有约16.5%的投票权,而IMF的重大决策需要85%的特别多数票才能通过,美国事实上拥有了一票否决权。相比之下,虽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在IMF的投票权(约6.08%)仍远低于其经济比重。原金砖五国的投票权总和(约14.15%)仍不及美国一国。(13)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使强国的政策偏好具有更高的制度转化能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往往被边缘化。例如,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达国家长期主导谈判议程,却未能充分履行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的历史责任和法律义务。因此,等级承认通过制度化得以延续,既固化了全球不平等结构,也从本质上削弱了全球治理体系的代表性、民主性与合法性基础。

第三,霸权护持的工具性承认。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在承认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和例外主义。一方面,对符合自身战略利益的国家或政权,即使存在治理缺陷或人权问题,西方大国也倾向于给予其制度性承认与资源支持;而对一些挑战现有秩序的国家则以“人权”“民主”的幌子施加制裁。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便是典型例证。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原因在于,因经核查未发现确凿证据,故安理会多数成员反对动武授权,而此举也成为美国帝国主义行为及其道义基础丧失的关键事件。(14)另一方面,当其认为现有国际机制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其利益时,便采取例外主义绕过制度约束,或“退群”或使机制“瘫痪”。如,特朗普政府以“美国优先”为旗号退出《巴黎协定》,理由是该协定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公平负担”,全然不顾全球气候治理的集体行动逻辑与共同责任。同样,美国因不满世界贸易组织(WTO)多次裁定其贸易措施违规以及削弱其单边行动的自由度,便通过阻挠新法官任命的方式致使WTO上诉机构停摆。其工具性承认反映了霸权国家将国际规则与制度合法性视为政治工具的运行逻辑,通过操控承认标准来维系自身的权力优势和战略利益,而非维护普遍且正义的国际秩序。

第四,以制度准入为媒介的条件性承认。条件性承认是单向承认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表现。即,非西方国家若要获得完整的制度性成员资格、市场准入权或发展资源,就需满足由西方国家主导设定且往往与自身具体国情脱节的一系列先决条件。最典型的是由IMF等机构在非西方国家推动的结构调整计划。它们对非西方国家提供的贷款与援助,要求受援国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紧缩财政、降低政府补贴、取消工资和价格管制,以及撤销对外国商品和投资的常规管制与贸易壁垒等符合新自由主义教条的政策。(15)通过将制度准入、发展援助与政策认可绑定于特定意识形态标准,使“承认”沦为权力主导的筛选机制,以及权力再生产的工具。条件性承认的逻辑不仅压缩了非西方国家的自主发展空间,也使全球治理体系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双重受损。

综上,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失范,根源在于其承认结构的内在不公正。单向承认将特定价值奉为普世标准,使价值评判沦为文化霸权的扩张工具;等级承认将实力差距固化为制度起点,否定了主权平等的规范基础;工具性承认使治理规则服从于霸权国的短期利益,损害了国际规范的信誉;而条件性承认则设置了不公平的准入门槛,将全球治理的普遍参与异化为需经强权核准的特权。以上四种失范的承认形态相互交织,侵蚀了全球治理的公正基础,导致其合法性持续流失。

二、以承认逻辑重释全球治理合法性

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逻辑对全球治理既有理念的重释。该倡议旨在从根本上纠正全球治理中长期存在的、由少数国家定义规则、分配权力的“单向承认”结构。通过重申主权平等、国际法治与多边主义的价值原则,全球治理倡议力求实现对旧秩序等级性、条件性和工具化承认逻辑的超越,使国际关系回归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与共同行动的应有状态。同时,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也重新建立在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与道义共鸣上:也即通过主体承认重塑主权国家平等的政治基础;通过规范承认确立以人为本、国际法治与真正多边主义的价值导向;通过制度承认构建平等参与和包容发展的机制保障。

(一)主体承认确立了主权平等的合法性基础。主体承认是指,确认行为体的国际法律或政治主体地位,即对主权平等原则的承认。在国际关系谱系中,主体承认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法律程序或外交礼仪,更是一种建构乃至落实平等的重要政治实践。全球治理体系的合法性,依赖于对主权国家平等地位的承认。这种承认绝非强国对弱国的单向行为,而是贯穿于以主权平等为前提的互构性承认中。

一方面,主体承认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将“奉行主权平等”置于首位,是对近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通过艰苦斗争所赢得的国际政治承认的继承与升华,具有深厚的历史基底。二战结束以来,广大亚非拉国家通过反帝反殖的民族解放运动,打破了以“文明等级论”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赢得了“被承认为平等国家”的地位,这一“为承认而斗争”的历程来之不易。(16)中国自身的经历也是例证,由于意识形态与冷战阵营的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长期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排斥于主流国际法体系之外,(17)其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诉求,历经二十二年的外交博弈方才实现。因此,中国对“主权平等”原则的重申,是建立在对世界历史的深刻反思之上。

另一方面,主体承认至少具有三层内涵。其一,非单向性承认。即摒弃霸权逻辑下的等级承认,转向基于主权平等的相互承认关系,而避免陷入权力的“支配—服从”结构中。也即,反对并批判西方中心主义为底色的“单向度赋予合法性”,承认他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式,实现国家主体间的平等交往、相互承认。其二,非条件性承认。即反对将特定政治制度或价值观作为国家身份或地位承认的先决条件,“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18)。不设前置条件的承认体现了全球治理去意识形态化、去排他化的基本方向。其三,对尊严的承认。主权国家不仅追求权利平等,也追求“被看见的地位”和政治尊严,国际关系中的“蔑视与反抗”(19)、“污名化与反污名化”(20)均体现了国家对尊严与地位的承认需求。对尊严的承认,其内核在于尊重他者独特性和差异性,即承认不同制度选择与发展道路的自主性及其价值正当性。全球治理倡议对“主权平等”的坚持是从根本上反对霸权国家可能存在的对主权国家的羞辱、蔑视与单一同化逻辑。它主张不同的文明、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被承认为具有内在价值与正当性的平等主体。在此视角下的承认,是满足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本体安全与身份认同的关键。

全球治理倡议对主权平等的坚持,是以平等承认重建国际秩序的道义基础,使其合法性回归到国家间相互尊重、对等认同的原则上。它试图将国际社会从一种由霸权定义的“等级承认”结构,转向一个所有主权国家都能获得平等尊严、享有平等权利的命运共同体。

(二)规范承认重塑了以人为本、国际法治与多边主义的价值导向。规范承认是指对全球治理目标与价值的认可。在全球治理倡议的框架下,“多边主义”与“以人为本”“国际法治”共同构成相互支撑的规范原则,为建立可持续、可信任的全球治理秩序提供了基本的价值遵循。

首先,“以人为本”是确立全球治理的价值旨归与道义基础。“以人为本”是全球治理合法性的价值起点,也是中西政治哲学在“人本”理念上的历史汇合。在中国政治文化中,民本思想源远流长,自《尚书》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来,民本思想即成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之一。它主张国家合法性源于民意与民生的安顿,政治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民的生活福祉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演进中,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等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共同出发点,系统阐述了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基础应植根于人的自由、平等与自然权利。霍布斯提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为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而自愿让渡部分权利,以换取秩序与安全。(21)洛克进一步明确,政府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22)卢梭则将政治共同体理解为保障公意与公民平等的制度安排。(23)人的生存与尊严始终是政治正当性的根基,这些跨文化的思想共识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共同的伦理基础,即治理应以保障人的生存与尊严为根本宗旨。全球治理倡议正是在中西思想交汇点上提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全球合作确立了一个超越文明差异的普遍价值起点。

“以人为本”原则为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最具包容性的行动指导。人是所有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根基,同时也是全球性危机中最脆弱的承受者。因此,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尊严既是国家有效治理的核心目标,也是全球治理的价值遵循。基于国家利益零和博弈的旧思路已然失灵,“以人为本”原则从人类共同生存与发展的底线需求出发,成功超越了意识形态与发展阶段的差异,奠定了国际合作所必需的价值基石。无论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发展阶段有何不同,对生存、健康、尊严和发展的追求是人类的共同价值。唯有以此为出发点,全球治理才能找到真正的“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广泛的国际共识,促成有效应对全球挑战的集体行动。

“以人为本”是对新自由主义推崇资本逻辑的纠偏,使全球治理重回实现人的福祉这一初始目标。随着“华盛顿共识”的全球推广,新自由主义治理模式导致全球治理体系在价值排序上出现根本性错位:资本优先于人,效率压倒公平,增长掩盖了发展的社会与伦理维度。(24)这种工具理性使世界经济结构更加失衡、产业布局更加固化,而在不平等经济结构中劳动的人被异化为经济机器的附属物,丧失了自我实现与自由发展的空间,(25)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扩张进一步造成全球范围内的贫富悬殊、社会撕裂与发展赤字。(26)“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正是对单一资本逻辑在伦理上的超越。它强调全球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各国人民带来更大的获得感、安全感与幸福感”,全球化的红利必须惠及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重建全球治理的分配正义,即通过制度化的再分配机制,确保资源、技术与发展机会的公平流动,使弱势国家和群体在世界市场体系中拥有平等的发展权,这是保障全球治理价值正当性的现实基础。全球治理倡议通过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回应了全球治理长期存在的价值失衡问题。

其次,“国际法治”是维护全球治理的规范秩序与公正准则。国际法治原则之所以重要,皆因其在全球治理中承担着四重功能。一是确立国际关系的规范共识,使各国行为具备法理边界。二是提供解决争端的制度化渠道,通过国际法院等程序性安排,防止国际政治重陷于实力对抗逻辑,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三是促进跨领域合作与制度协调,为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法律支撑。四是通过推动完善国际法治,回应“全球南方”国家对发展权、公平贸易与生态安全的诉求,重塑全球治理的价值导向。总之,国际法治既是全球治理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其有效性的保障。而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并重申“国际法治”原则是对霸权国家工具化、例外化乃至随意破坏国际法行为的直接批判,霸权国家的上述行为造成国际法信任受损,削弱了全球治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承认逻辑下,国际法成为国家维护主权、争取公正的重要武器,遵守国际法治是出于对法治精神的维护与对强权政治的约束。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法理性基础,其通过确立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为各国行为提供合法性边界。历史上,从战后殖民体系的瓦解到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和平权”的努力,联合国及国际法院通过对国际法治原则的贯彻,在不同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国家实现平等承认与获取权利的保障。例如,纳米比亚争取独立的经验表明,国际法的平等适用性促使弱势国家“被承认”。二战后南非拒绝履行国际托管安排,继续对纳米比亚实施殖民统治。1966年,联合国大会撤销南非的托管权,并确认纳米比亚人民享有自决权。1971年,国际法院(ICJ)裁定南非在纳米比亚的统治违反《联合国宪章》,并确认其继续存在属“非法”。(27)该意见为联合国采取外交与法律行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最终,在法律裁决、联合国决议与全球反种族隔离运动的多重作用下,南非被迫于1990年撤出纳米比亚。

然而近年来,国际法治的普遍性与权威性遭受严重侵蚀,成为全球治理陷入合法性危机与执行困境的重要根源。在司法与制度层面,美国表现出强烈的“例外主义”倾向,其行为直接侵蚀了国际法治的根基。最突出的例证是其对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态度。2025年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宣布制裁国际刑事法院。(28)其制裁行为向所有国家传递了一个危险信号,即可以通过单边手段逃避国际司法审查,此举不仅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日常运行造成阻碍,还严重冲击了国际司法的独立性,有损国际法对全球安全与稳定的贡献。(29)在经济治理领域,美国和欧盟滥用规则与工具化多边体系,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古巴、俄罗斯等国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30)并利用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部分瘫痪逃避法律约束,严重冲击了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基础。因此,中国在全球治理倡议中强调遵守国际法治,并主张“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应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强加于人”,不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回归,也是对霸权国家“以自身意志代替国际规则”逻辑的否定。其核心意涵在于恢复国际法治的普遍约束力,让法律重新成为协调利益、维护和平、保障发展的共同语言,而非美西方强权国家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

再次,“多边主义”是支撑全球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协调机制。“多边主义”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核心组织原则,强调通过普遍参与的协商机制协调各国行动,以实现共同应对跨国挑战的目标。在规范承认的框架中,“多边主义”构成“以人为本”和“国际法治”的实现路径,同时也是对单边主义和排他性联盟的批判。其实质在于承认国际社会的多元主体性与全球化时代彼此间的深度相互依存。

一方面,全球治理倡议中“践行多边主义”是应对单边主义与排他性“小圈子政治”上升的现实选择。近年来,某些大国以意识形态划线,以价值同盟、产业联盟等形式重组地缘政治版图。例如,以“印太经济框架”(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IPEF)为代表的选择性多边安排即体现出这种趋势。该框架表面上以供应链安全、数字经济和清洁能源合作为名,但在制度设计上排除特定主要经济体参与,并以高标准规则和价值取向设限,形成事实上的排他性联盟。因此,这类机制虽在形式上披着多边合作的外衣,实质上却服务于地缘政治目的,弱化了以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开放型多边体系,冲击了现有的国际合作规则。在此背景下,中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出“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国际规则应该以国际法为基础”,(31)旨在恢复全球治理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使多边机制重新成为协调各国利益、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公共平台。

另一方面,践行“多边主义”是有效组织集体行动来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必然要求与根本路径。面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网络安全等跨国议题,任何单一国家都难以独立应对。多边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政策协调与联合行动的平台,将分散的国家能力有效转化为集体行动力。以全球疫苗分配为例,虽然“新冠疫苗实施计划”(COVAX)在推进公平分配方面存在局限,但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多边合作解决全球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努力。由此可见,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坚持“多边主义”,其本质是通过集体行动逻辑重塑国际秩序,构建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合作框架,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落地为可持续的治理实践。

(三)制度承认是确保平等参与全球治理的机制保障。制度承认是通过制度化安排确认各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平等权利。其既要求将平等原则嵌入全球治理的结构中,即对行为体权利的制度性承认;也包含对既有国际制度的批判性承认,即在承认其客观历史贡献的同时,通过改革弥补其中的结构性缺陷。也就是说,制度承认的内涵,不仅在于为全球治理奠定以平等为核心的制度根基,还在于推动这一制度框架向更公正、更包容的方向持续演进。

首先,制度承认是主体承认的延伸与保障。主体承认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制度承认通过具体的制度化安排为其提供保障。具体包括:第一,承认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享有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平等权利。虽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人权文书为缔约国设定了经济社会权利方面的法律义务,(32)但将这些规范所承载的权利转化为可操作的国际监督与国内实施机制,特别是保障相关各方在其中的程序性参与和救济渠道,仍有赖于具体的多边规则与组织安排。第二,承认所有国家有权平等参与全球事务的商议与决策,而非被动接受规则。作为全球治理的主体,任何国家都有平等参与全球事务决策的权利。通过改革现有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代表权和话语权,才能真正实现所有国家共塑国际规则。第三,承认全球发展的机遇与成果应由各国人民公平共享,而不能由少数国家垄断。“全球南方”国家群体性崛起标志着国际力量结构的重要转型,遂要求全球治理体系在制度层面回应这一变化。而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存在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其议程设置与规则输出常被少数行为体主导,无法有效回应“全球南方”国家及其民众的普遍诉求。全球治理倡议正是致力于通过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公正化、公平化改革,来实现国际社会对“全球南方”的集体承认。即通过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扩大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与话语权,使全球治理更好地体现多极化与多元化的现实格局,从而对“全球南方”在国际制度中的集体存在与共同关切给予制度性承认。

其次,制度承认是规范承认的实践载体与实现机制。规范承认明确了“以人为本”“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等全球治理应遵循的价值导向,这些规范需要依靠制度落地。制度承认就是将“以人为本”的价值关怀落地为聚焦减贫、公共卫生、粮食安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项目;将“国际法治”原则具体落实为促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转、反对单边制裁的制度性努力;将“多边主义”信念转化为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支持其改革的具体行动。而全球治理倡议通过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并在实践层面支持新型多边机构的创设,为制度承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国际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全球治理的包容性与公正性。以亚投行(AIIB)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DB)为代表的新兴机制,其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对传统“权力加权”逻辑的超越,深刻体现了制度承认的核心理念。

具体而言:一是决策机制的平等化。两个机构均采取“无单一国家否决权”制度,与西方国家主导的既有国际机制中所施行的某一强国单方面否决集体意志截然不同,避免了决策机制沦为霸权工具。亚投行通过结合基本票、股份票与创始成员票,在保障决策效率的同时,赋予了中小规模经济体更为显著的投票权重。新开发银行则采取了创始成员国平权机制,确保每个创始成员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这些设计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转化为实质性的决策参与平等。二是制度机制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与扩员机制展现出开放包容的特点,不同于某些具有排他性和地缘政治色彩的“小圈子”机制。其中,亚投行成员已超越亚洲地域范围,涵盖全球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体现了其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的属性。非歧视性的开放姿态实质上体现了对“全球南方”群体性崛起及其参与治理权利的制度性承认。

中国的相关实践表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推动全球治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从“资本强权”或“政治霸权”主导,转向规则共建和利益共享,从而为全球治理注入新的合法性。

当所有行为体都能在制度框架内获得平等的承认、享有公正的权利、并看到自身关切被有效回应时,一个更加稳固、公正和有效的全球治理秩序才真正可期。因此,制度承认是全球治理倡议从理念走向实践、从批判走向建构的关键一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三、重构全球治理合法性的实践进路

落实全球治理倡议,需全面提升全球治理的代表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它们共同构筑了全球治理在规范和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广泛包容的代表性是全球治理顺利开展的前提,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成功治理的关键,而基于有效实践逐渐积累的国际信任,最终赋予治理体系稳定权威。具言之,在代表性上,应继续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包容、平等的方向发展,确保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多边框架内得到充分体现;在有效性方面,需着力整合碎片化机制、优化资源整合效率以及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在权威性方面,以国际法治原则为遵循,在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全球协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因此,全球治理倡议重塑全球治理合法性的关键,是将“相互承认”的逻辑贯穿于代表性扩大、有效性提升和权威性积累的实践之中。

(一)以包容平衡提升全球治理的代表性。全球治理的包容性旨在通过双重包容来促进南北平衡,具体包含:第一,主体包容。主体包容是全球治理代表性的基础,核心在于谁能够参与规则制定与资源分配。一方面,指向全球治理的组织结构改革,如调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配额分配与表决权、落实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等改革诉求,以增加“全球南方”国家在决策机制中的投票权与影响力,从而实现“体系内”的主体包容。另一方面,则指向非联合国体系的多边组织机制扩容。非西方主导的多边平台正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补充,可通过金砖合作机制扩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拓展,推动“金砖+”“上合+”等机制化合作,将长期处于西方主导治理体系边缘的国家纳入制度化协商结构中,使其获得稳定的治理参与和发声渠道,扩员本身即构成对其治理主体地位的正式确认。通过多边机制的扩容,能够让更多发展中国家直接融入全球治理网络,获得议题发起与合作决策的机会。与此同时,强化非盟、G77等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化角色,提升“全球南方”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此外,主体包容还体现在吸纳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进程,建立跨层级、跨领域的协同参与机制,以夯实全球治理的社会基础,使决策更加贴近发展需求与公共利益,从而增强机制的代表性与执行弹性。

第二,议题包容。议题包容体现为在议题筛选与决策议程的生成环节,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有平等表达诉求的权利。长期以来,全球治理各领域的议题设置主要由少数发达国家掌控,“南方议题”常被置于边缘位置。以安理会“执笔国”(penholder)制度为例,大部分与热点地区冲突局势相关的决议草案长期由少数西方常任理事国起草并主导谈判,发展中国家和非常任理事国大多只能在文本成型后做有限修改,难以把自身安全与发展关切写入核心文件。(33)近年来虽有“共同执笔”(co-penholders)的尝试,但英法美仍掌握多数重点议题的主笔权,(34)客观上削弱了“全球南方”在议题设置环节的代表性。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中国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在具体议题上,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这些倡议在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平与安全、文明交流、数字技术治理等方面找寻与既有治理机制的议题对接点,进而助推原本被忽视或分散的南方议题进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合作机制等多边治理平台,助力“全球南方”声音从外围进入核心议程。在推动包容性议题方面,中国或可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跨机制、跨区域的议题协调平台,为“全球南方”国家在议程设置环节争取联合提案权。例如,借助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等形式,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制度化发声与协商的渠道。以可持续发展领域为例,中国可积极推动将减贫、粮食安全、能源转型等“全球南方”关切的重要议题,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非盟2063年议程》以及金砖国家合作议程相衔接,大大增加了南方国家诉求在全球多边体系中获得响应的可能性。

(二)以协调合作提高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全球治理有效性不足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制约因素:集体行动困境、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以及南北诉求错位。为破解这些难题,可依托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从制度激励设计、机制整合优化与南北资源桥接三个维度推动全球治理效能的提升。

其一,通过制度化激励促成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理论指出,在大规模群体中,个体存在“搭便车”倾向,若无有效的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合作意愿将难以维系。(35)基于此,如若在全球治理实践中建立更多具有激励效应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成员国形成正向预期。一方面,提供明确规则。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制所确立的项目遴选、融资标准与风险分担规则,为成员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和信任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将公共产品供给转化为具体的发展项目,以可视化成果激发合作动力。例如,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开发、数字经济合作等实践,将合作收益具体化、显性化,形成“选择性激励”,以便成员国在利益共享中维持长期合作。

其二,通过对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框架整合碎片化机制,促进协同治理。当前,全球治理机制重叠、标准不一、资源分散,严重损耗了其治理效能。中国强调“与时俱进对现行国际体系进行改革完善,而不是另起炉灶”。(36)具体而言,在议程设置与规则制定中维护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权威,同时将“一带一路”、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合作机制等全球与区域治理机制所形成的资源网络与实践经验,对接并融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全球议程框架中,从而在增强治理协同性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机制重叠冗余与治理权威分散。

其三,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南北资源与需求对接。全球治理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将北方国家占据优势的资金、技术及规则制定能力,与南方国家在发展与安全领域的迫切需求实现有效匹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其他“全球南方”国家在发展诉求上具有高度共鸣;同时,具备接近发达经济体的产业与科技能力,能够在资源、规则与理念层面兼顾南北两端的关切,成为沟通南北的桥梁。具体包含:一是在融资上推动传统多边开发银行与中国倡导建立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展增资合作,利用后者资金投放的灵活性与效率优势,撬动传统多边机构规模庞大但程序复杂的资金池,提升项目的整体运行与落地效率。二是促进技术标准互认,降低合作门槛。可通过推动南北技术标准与认证体系的互认,使南方项目在绿色、数字与基础设施领域更易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降低其在投资审批、风险评估及合规审查方面的额外成本,提高其参与跨区域合作的可行性与积极性。

(三)以规则信任重塑全球治理的权威性。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权威性危机,主要表现为规则执行的双重标准、制度安排的排他性以及个别大国行为的例外主义。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威的来源主要包括传统、魅力与法律三种途径。(37)在全球治理语境中,它们分别对应制度安排的历史正当性、倡议理念的道义感召力,以及各国对国际规则的法理性信任。因此,重塑全球治理的权威性也可从这三方面思考。

首先,坚持对接联合国议程,在制度嵌入时强调对现有国际法与多边框架的尊重,以获得制度连续性与更广泛认同。同时,继续坚持将联合国宪章宗旨、万隆精神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置于全球治理规范共识的位置,强调当前对既有国际组织的改革诉求并非对体系本身的否定。把当下围绕发展、减贫、气候融资等议题的制度供给,视为“全球南方”政治经济诉求的延伸,从而为南方诉求进入核心治理议程赋予历史正当性。在具体实践中,深入推进全球发展倡议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对接,全球安全倡议与联合国冲突预防机制形成互补,全球文明倡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世界遗产保护机制等深度对接,以期获得普遍的制度合法性。

其次,通过将“全球治理倡议”与三大“全球倡议”和“一带一路”倡议协同,助推中国国际承诺落实为制度化的多边合作。不断扩大的“朋友圈”即证明了中国倡议的吸引力与感召力。截至2025年5月,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已达150多个,(38)基本覆盖了“全球南方”主要经济体。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深受美国影响的地区,仍有国家主动加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如哥伦比亚于2025年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既凸显了其对传统地缘政治逻辑的超越,也表明其对中国倡议所蕴含的合作收益与治理理念的认可。(39)由此,中国倡议的感召力不仅源于“一带一路”推动雅万铁路、蒙内铁路等项目落地为参与国带来的切实发展红利,还源于其倡议内核所倡导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与历史上要求他者“同化”的秩序不同,中国提出的全球倡议与区域倡议皆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力图构建一种以主体平等、需求平等为前提的“相互承认”逻辑。正如2025年全球发展倡议高级别会议上,各方对中国在贸易、数字能力、人工智能、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努力,和其在世贸组织改革进程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表示赞赏,并积极支持三大“全球倡议”和“一带一路”倡议,其背后是对中国倡议平等、包容合作模式与理念的积极回应。

再次,通过彰显责任意识和示范行动,强化全球治理规则的约束力与可信度。大国的责任意识既是对全球治理规则的遵守,也构成了全球治理合法性的来源。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继续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也即始终奉行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抵制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单边行径;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民福祉置于全球议程的中心,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所有群体;遵守国际法治精神,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在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中,着力构建开放、可核查的责任履行体系,以透明度积累信任。例如,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中国成为2024—2025年度的第二大出资国(分摊比例18.69%),(40)并通过联合国维和能力战备系统(PCRS)备勤登记,自主贡献都有迹可循,(41)通过将责任履行置于制度性检验之下,实现了从政治承诺到可视化行动的转化。

面对现行国际机制存在的全球南方代表性严重不足、权威性遭到侵蚀以及有效性亟待提升的三大短板,中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综合回应当前全球治理体系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重塑全球治理合法性的关键在于,立足现实,进一步凝聚理念共识。全球治理倡议是以“相互承认”逻辑改变既有全球治理体系的“单向承认”状况,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在理念、制度与实践维度重塑其合法性,为以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行动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新秩序,提供了一条超越权力政治、文明冲突与零和思维的新路径。未来,随着该倡议继续深化制度建设,中国方案有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持久的规范保障及长期的实践方向。

注释:

①《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外交部网站,2025年9月1日,https://gffgg51cba6a0e86e4daf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jbxw_new/202509/t20250901_11699909.shtml。

②[澳]马丁·格里菲斯、特里·奥卡拉格汉、[美]史蒂芬·罗奇著,朱丹丹译:《国际关系关键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92—293页。

③[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兹著,夏业良译:《全球化及其不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④《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联合国网站,1974年5月1日,https://gffgg73aae25f3c4b4821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documents/treaty/A-RES-3201(S-VI)。

⑤[美]保罗·肯尼迪著,卿劼译:《联合国过去与未来——联合国与建立世界政府的构想》,海南出版社,2008年,第111—116页。

⑥[美]大卫·哈维著,王钦译:《新自由主义简史》,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年,第1—4页。

⑦Ivo H.Daalder and James M.Lindsay,"America Unbound:The Bush Revolution in Foreign Policy," Brookings Institute,September 1,2003,https://gffgg8a8a2002ea884ffd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s/america-unbound-the-bush-revolution-in-foreign-policy/.

⑧"CHAPTER 3 IMF Messages in the Run-Up to the Crisis," In IMF Performance in the Run-Up to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risis,IMF 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fice,August 24,2011,https://gffgg9085397745b54a8f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isplay/book/9781616350789/ch03.xml.

⑨Joseph E.Stiglitz,"Capital Market Liberalization,Economic Growth,and Instabi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28,No.6,2000,pp.1075-1086.

⑩《联合国宪章序言》,联合国网站,https://gffgg73aae25f3c4b4821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about-us/un-charter/preamble。

(11)王金良:《全球治理的西方中心主义批判》,《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10月17日,https://gffgg1eeb77f29929471b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kgz/bwyc/202510/t20251017_5919114.shtml。

(12)[英]安德鲁·林克莱特著,肖茜、张勿杨、郝夏熠译:《文明进程与全球秩序》,中译出版社,2022年,第159—171、222—252页。

(13)"IMF Members' Quotas and Voting Power,and IMF Board of Governors," IMF,December 6,2025,https://gffgg9ad7717699e9406f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about/executive-board/members-quotas#U.

(14)[美]戴维·哈维著,付克新译:《新帝国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17页。

(15)[澳]马丁·格里菲斯、特里·奥卡拉格汉、[美]史蒂芬·罗奇著:《国际关系关键概念》,第292—293页。

(16)殷之光:《再造平等:战后世界秩序的第三世界起点》,《师大法学》,2018年第2辑,第231页。

(17)罗国强:《中国政府承认与继承史考》,《学术界》,2021年第3期,第182页。

(18)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求是》,2021年第1期,https://gffggeaf24fb7128648dc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ukan/qs/2021-01/01/c_1126935865.htm.

(19)曾向红:《国际关系中的蔑视与反抗——国家身份类型与承认斗争策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5期,第125页。

(20)曾向红、李琳琳:《国际关系中的污名与污名化》,《国际政治科学》,2020年第3期,第78页。

(21)[英]乔纳森·沃尔夫著,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政治哲学导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第9—18页。

(22)[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77—80页。

(23)[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63—69页。

(24)王永贵:《新自由主义思潮的真实面目》,《红旗文稿》,2015年第5期,第8—12页。

(25)[美]大卫·哈维著:《新自由主义简史》,第77—78页。

(26)[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兹著:《全球化及其不满》,第72—137页。

(27)"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1970),"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August 5,1970,https://gffggcae4f34f0f5a43e7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ase/53.

(28)"Imposing Sanctions 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White House,February 6,2025,https://gffggae11f55414174d96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presidential-actions/2025/02/imposing-sanctions-on-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

(29)"Outrage and Deep Concern over the United States' Executive Order Against the ICC," UIA-IROL,https://gffgg87ea071efb894229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actions/outrage-and-deep-concern-over-united-states-executive-order-against-icc.

(30)《美国滥施“长臂管辖”及其危害》,外交部网站,2023年2月3日,https://gffgg51cba6a0e86e4daf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jbxw_new/202302/t20230203_11019274.shtml。

(31)王毅:《团结起来 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在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多边主义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高级别会议上的发言》,外交部网站,2021年5月8日,https://gffgg9c53642c97484d29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eb/wjbz_673089/zyjh_673099/202105/t20210508_9175513.shtml。

(3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网站,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号决议,https://gffgg73aae25f3c4b4821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

(33)陈一一:《“全球南方”参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成效与前景》,《现代国际关系》,2025年第6期,第47页。

(34)《2022年安全理事会惯例汇辑》,联合国政治与建设和平事务部,2024年,第322页,https://gffgg206d8aad3cc640b9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ontent/books/9789211577587/read。

(35)[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0—74页。

(36)王毅:《落实全球治理倡议 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二十三届蓝厅论坛上的讲话》,外交部网站,2025年10月27日,https://gffgg51cba6a0e86e4daf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iliao_674904/zyjh_674906/202510/t20251027_11741383.shtml。

(37)[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41页。

(38)"Countrie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 Green Finance & Development Center,https://gffggf6cd8f1908a14720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ountries-of-the-belt-and-road-initiative-bri/.

(39)"China,Colombia Sign Belt and Road Cooperation Pact," Reuters,https://gffgg48b18c917ab84fb2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orld/china-colombia-sign-belt-road-cooperation-pact-2025-05-14/.

(40)"How We Are Funded,"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https://gffgg687f20f0348d46d7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how-we-are-funded.

(41)"Troop and Police Contributors:Ranking of Contributions by Country(as of 30 September 2025),"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https://gffgg687f20f0348d46d7sof6xp95bfxc06uk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troop-and-police-contrib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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