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清 朱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本性质及其作用机理研究——兼评关于公有资本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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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有资本  

郭冠清   朱琳  

郭冠清,福建社会科学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 :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资本论》与当代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朱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式现代化、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基于《资本论》中马克思资本理论的核心观点,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系统剖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二重性本质(生产力要素的增殖属性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阐释其在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经济增长动力驱动、社会关系调节平衡三大维度的作用机理,并对公有资本争论进行学理评析。研究表明,社会主义资本的运行既体现“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的文明作用,又需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防范其无序扩张风险;公有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产物,通过“服务国家战略—消灭剥削关系—克服生产社会化矛盾”的机制,实现对私有资本局限性的扬弃。关于公有资本的争论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时代化进程中理论逻辑与实践创新的辩证互动,科学界定其范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性质;资本的作用机理;公有资本

 

 

资本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范畴,其性质与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呈现特殊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1]。2022年4月29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待和处理资本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理论研究,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各类资本良性发展、共同发展,发挥其发展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增进人民福祉的作用”[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系列论断,凸显了资本问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重要性。从理论渊源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揭示了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生产关系。然而,当资本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其性质与作用必然发生深刻变革,需要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

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问题的讨论,尤以公有资本的争论最为激烈。王峰明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强调资本与剥削的不可分割性,对“公有资本”概念提出质疑;荣兆梓、邱海平等则从中国改革实践出发,认为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产物,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合理性。这场争论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时代发展,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理论体系。

本文首先梳理《资本论》中资本理论的核心观点,进而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特殊性质与作用机理,然后针对公有资本争论展开学理辨析,最后对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提出看法和思考。

一、《资本论》中马克思关于资本理论的核心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系统构建了揭示资本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论体系。通过商品—货币—资本的逻辑推演,他明确指出资本的本质并非物的自然属性,而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生产关系”,其总公式G-W-G′的价值增殖特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生产与阶级对立的激化。从历史维度看,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普照的光”,既推动生产力发展又因私人占有制矛盾走向消亡,这一“历史暂时性”论断构成理解资本历史方位的关键坐标。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始终贯穿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原则:既阐述其作为生产力发展催化剂的功能,又揭示其作为剥削关系载体的本质,为剖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特殊形态提供了科学的分析范式。

(一)资本的本质:生产关系的体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商品、货币到资本的逻辑推演,对资本的本质进行了揭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指出“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877-878。“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3]878同样,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强调:“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3]这一论述表明,资本的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构成其本质规定性。资本总公式G-W-G′所体现的价值增殖特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即“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3]269。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的增殖本性必然导致阶级对立与社会矛盾。“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743-744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必然结果,也为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的特殊性提供了理论参照。

(二)资本的历史暂时性:从“普照的光”到消亡趋势

马克思将资本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考察,指出资本是一种历史范畴而非永恒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5]31-32,构成“普照的光”[5]31。但资本的这种统治地位并非永恒,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在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过程中,推动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而当这种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无法相容时,“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3]874

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启示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必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定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设想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搞市场经济,当然也就无法预见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对待资本。”[6]因此,我们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创新资本理论。

(三)资本二重性的理论张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始终贯穿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方法。一方面,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除了我们熟知的《共产党宣言》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7]36的说法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详细论述了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与资本生产力的关系,明确指出,“资本占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说现存形态的劳动过程,并且只延长它的持续时间,就绝对不够了。它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3]366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中,资本为实现价值增殖,会推动生产力发展,这体现了资本具有生产力的功能。对资本加速积累的途径与生产力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记得,剩余价值率首先取决于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政治经济学非常重视剥削程度的这种作用,以致有时把由于提高劳动生产力而造成的积累的加速和由于加强对工人的剥削而造成的积累的加速等同起来。”[3]691-692这里说明了提高生产力和剥削是资本加速积累的两条不同途径,强调了资本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对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及资本积累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资本不是物,作为生产关系又体现着特定的社会剥削关系。这种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呈现新的表现形式,成为我们分析资本性质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性质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性质呈现二重性特征,既遵循一般资本的运行规律,又因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被赋予特殊内涵。其性质分析从生产力属性、生产关系属性、社会属性及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兼容性四个维度展开,既体现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创新发展。

(一)资本的生产力属性:价值增殖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首先具有一般资本的共性特征———价值增殖。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总公式G-W-G′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适用,表现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投入产出效率的追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中,资本利润率、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占据重要地位,这表明公有资本同样需要遵循价值增殖的一般规律。

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增殖具有特殊性:其一,增殖的目的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增殖服务于私人资本积累,而社会主义资本增殖最终服务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正如何自力所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具有二重性:既是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工具,又具有实现个体利益的逐利性。”[8]其二,增殖的方式不同。社会主义资本增殖更注重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相结合,避免单纯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

(二)资本的生产关系属性:从剥削关系到协作关系的转化

在生产关系层面,社会主义资本与资本主义资本存在本质区别。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过程只是价值增殖过程的手段”[9],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构成基本矛盾。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发生根本变革。荣兆梓指出:“公有制经济的价值增殖与阶级剥削相分离,这是公有资本概念的事实依据。”[10]然而,王峰明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种属性”,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仅具有增殖性而不具有剥削性的所谓公有资本”[11]。

这种分离体现在:第一,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增殖成果归全体人民共享,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机制实现社会公平;第二,集体资本的增殖直接服务于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体现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本质;第三,即使是非公有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约束下也必须遵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其剥削程度受到严格限制。

(三)资本的社会属性:从私人属性到社会属性的升华

社会主义资本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社会属性的凸显。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后期,“资本的所有权已经和经营权分离”,这一趋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建立,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专业化分工,使资本更具社会属性。

这种社会属性表现为:其一,资本配置服务于国家战略,如在科技创新、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布局;其二,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如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其三,资本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正如邱海平所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统治力量。[12]

(四)资本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兼容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不存在资本,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资本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造,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形态的资本。”[13]这种兼容性的基础在于:一方面,资本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方式,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宏观调控和制度约束,引导资本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作用原理

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机理呈现“二重性辩证统一”特征:既遵循马克思所揭示的“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变革”的一般规律,又因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形成特殊作用逻辑。与资本主义不同,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的特殊性在于:以公有资本为主导形态,通过“价值增殖—社会共享”的机制设计,既激发资本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积极功能,又通过全民所有制产权安排克服私有资本“为增殖而生产”的内在矛盾。

(一)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

马克思未预见到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大规模利用资本的情形,也就没有预见到公有资本这种特殊资本形态的产生。马克思关于“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命题,更多地同资本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关,而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历史使命”命题,则更多地同它服务于人的发展并为人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有关。[14]可见,资本具有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并且在一定限度内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完善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资本具有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市场经济体制释放了资本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为社会主义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发展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创造着一种更高级的生产形式的物质条件”[15]288。资本摧毁了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自然和精神障碍,市场经济扩大了需要的范围,发展了多样化的生产。马克思进而指出:“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一切以前的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16]390

第二,资本在一定限度内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完善和人的发展。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论述了人的发展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以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位于第二个阶段,其历史使命是“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6]107资本在瓦解旧的生产关系和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革命性作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资本继续推动生产关系变革,因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的一切工业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7]34与过去的一切生产方式比,资本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完善,“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5]927-928然而,资本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容许的范围内促进生产关系的完善与人某些方面的发展,因为“资本不可遏止地追求的普遍性,在资本本身的性质上遇到了限制,这些限制在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使人们认识到资本本身就是这种趋势的最大限制,因而驱使人们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16]390-391

第三,私有资本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自身的限制。私有资本以自我增殖为唯一目的,发展生产力只是实现增殖的手段。为生产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反而造成生产者的被剥夺和贫穷化,因而必然出现目的与手段的背离,“手段———社会生产力的无条件的发展———不断地和现有资本的增殖这个有限的目的发生冲突”。[15]279如果不加限制和引导,私有资本最终会遇到自身的限制,与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15]278

(二)公有资本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公有资本除了具有“资本”的基本特性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的外在压力和逐利的内在动力的驱使下,会采取与私有资本类似的行为方式。还有与私有资本根本不同的,国家可以对公有资本进行强力控制和引导,为其制定优先实现的目标,使其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公有资本是对私有资本的扬弃,既进一步激发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又克服了私有资本的内在限制,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一,公有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成为国家调控经济和贯彻国家发展战略的有力杠杆。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公有资本并没有丧失其逐利本性,所不同的是国家能为其设置优先实现的目标,使其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私有资本以赚钱为唯一目的不同,公有资本往往被赋予了多重目标,很多情况下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满足人民需要是更为优先的目标。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经营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1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一些公有资本遵循与私有资本类似的增殖和积累逻辑,也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因为这些公有资本取得的所有收益都被用之于民,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物质条件。公有资本是国家调控经济和贯彻国家发展战略的有力杠杆。作为公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政府能对公有资本的投资方向和领域进行积极引导和强力干预,使其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18]。

第二,公有资本消除了剥削性阶级关系,建立了平等的劳动关系。判断一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剥削性,关键要看劳动创造的经济剩余最终由谁支配和使用。公有资本是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形态,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经济剩余被用之于民,因此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取决于主导资本形态的性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在中国特色资本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因而决定了我国资本和劳动之间并非对抗性关系,而是具有较强的合作性。”[19]公有资本主导的企业内部建立了平等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公有资本的性质决定了由劳动支配资本,而非让资本继续支配劳动。当然,公有资本并没有消除劳动的强制性质,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只是谋生的手段,而非生活的第一需要。

第三,公有资本极大克服了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公有资本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克服了私有资本的内在限制,进一步释放了资本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相一致,公有资本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实现了企业内部的民主化管理,而且公有资本所创造的利润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荣兆梓认为,公有资本的强大积累功能与增进人民福祉功能结合,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用公有资本的创新动力和对资本主义危机的“免疫力”,持续突破资本主义桎梏发展生产力。[20]一方面,公有资本本质上有利于劳动民主和分配公平;另一方面,公有资本更加关注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能够更好地协调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下降的利润率有更强的承受力和适应性。

四、关于公有资本的争论评析

公有资本范畴的理论争议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时代化发展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经典理论逻辑与中国实践创新的辩证张力。这场争论既涉及资本本质属性的学理分歧,也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构路径,需从核心分歧的学理辨析、理论创新的方法论原则及实践引导的制度设计三个层面展开深度剖析。

(一)争论的核心分歧

1.资本本质属性的理解差异。荣兆梓基于社会主义实践提出,公有资本的特殊性在于“价值增殖性与阶级剥削性的制度性分离”[21]。其核心论点包括:国有资本通过全民所有制产权安排,使增殖成果以公共产品形式返还社会,例如国有企业利润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机制实现社会共享[10]。而王峰明坚守马克思的原典表述,强调“资本的增殖属性与剥削属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种属性”,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仅具有增殖性而不具有剥削性的所谓公有资本”[11]。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价值量的增加属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非基于剥削的价值增殖,因此“公有资本”概念在学理上不成立[11]。王峰明进一步批评荣兆梓的“分离论”,认为其将价值增殖与剥削关系割裂,实质是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曲解。他强调,马克思明确将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视为同一属性的不同表达,公有制经济中货币(或价值)的单纯量增加与资本的价值增殖有本质区别,前者基于劳动者自身劳动,后者依赖对他人劳动的剥削[11]。

2.理论创新与经典理论的关系。支持“公有资本”概念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资本与私有制绑定”的预设,公有资本是“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理论具象化”。例如,荣兆梓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有机融合,体现了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拓展[21]。他进一步提出,马克思的资本一般概念需扩展至公有制领域,通过“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等制度设计,实现全民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21]反对者则强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以剥削为目的的资本形态。王峰明指出,国有资本的股份制改革仅是“利用资本的文明面”[11],而非将公有制变性为资本经济。他以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为例,强调其追求使用价值以满足社会需求,而非资本增殖,因此“公有资本”概念混淆了资本与资金的本质区别。

(二)争论的理论启示

1.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核心方法论———生产关系分析范式———仍是认识公有资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关于“资本不是物,而是社会关系”的论断,为理解国有资本的“社会属性优先于增殖属性”提供了理论支撑[11]。但中国实践中资本与公有制的结合产生了新特征: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现“所有权(全民所有)—经营权(市场化运作)—收益权(社会共享)”的分离[21],这是对经典理论的创新发展。荣兆梓提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资本属性的重塑机制”[21],通过“产权安排—收益分配—社会监督”三重维度,构建了公有资本的理论合法性。他认为,公有制经济中的价值增殖不具有剥削性,因其建立在劳动者阶级内部关系之上,与资本主义剥削有本质区别[10]。王峰明则强调,这种创新需警惕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背离。他指出,资本的增殖性与剥削性不可分割,任何制度设计都无法改变这一本质,若强行将公有资本纳入马克思的资本范畴,可能导致理论体系的内在矛盾[11]。

2.把握资本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资本的一般性表现为价值增殖、市场配置等中性特征,如公有资本仍需遵循利润率考核等市场规则[12];特殊性则体现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社会属性,如国有资本在“东数西算”等战略工程中不计短期收益的投入[8]。这种辩证统一要求理论建构既不能忽视资本的增殖本性,也不能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的改造作用。荣兆梓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的形式规定性(价值增殖)与内容规定性(社会关系)可分离,公有资本的内容规定性体现为劳动者阶级内部利益协调,而非剥削关系[10]。王峰明则指出,这种分离在学理上不成立,因资本的增殖性必然以剥削为基础,公有制经济中的“增殖”本质是剩余劳动的积累,与资本增殖有根本区别[11]。

3.理论创新需遵循科学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要求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把握资本范畴。公有资本争论的深层启示在于:理论创新必须立足实践,如集体资本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10],同时通过逻辑推演保持理论自洽。荣兆梓提出的“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理论,强调价值增殖作为资本的形式规定,可与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结合,为公有资本提供了逻辑支点[21]。王峰明则强调,理论创新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规定。他指出,若忽视资本与剥削的内在联系,将导致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误判,进而模糊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界限[11]。

(三)实践意义: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路径

1.明确资本边界与功能定位,基于资本类型实施差异化定位。国有资本应聚焦“市场失灵”领域,如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8];民营资本则在竞争性领域发挥活力,如浙江民营资本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投资占比[12]。这种定位既发挥资本效率优势,又避免“国进民退”或“资本无序扩张”的风险。荣兆梓建议通过信托基金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设立国家产业基金保障关键领域控制力,同时允许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参与商业竞争,实现“战略功能与市场效率的平衡”[10]。王峰明则警示,国有资本过度参与竞争性领域可能模糊其公共属性,应严格限定在公共服务与战略性产业[11]。

2.完善资本治理体系。构建“分类监管—穿透式管理—社会监督”的治理框架。在金融领域,央行通过宏观审慎评估(MPA)监管资本杠杆率[8];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修订后建立“算法备案—数据合规—并购申报”制度[12]。同时,国有资本通过信息公开实现社会监督常态化[21]。荣兆梓提出,信托基金制可强化治理效能,通过独立托管机构避免“内部人控制”[21];王峰明则强调,治理体系需回归马克思主义立场,强化对资本剥削行为的制度约束,保障劳动者权益[11]。

3.促进资本与劳动和谐共生。通过制度设计平衡利益关系,初次分配中,2023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上调[8];再分配中,国有资本收益按比例上缴财政、划转社保基金[10];三次分配中,企业资本捐赠支持乡村振兴[12]。这种调节机制缩小了资本收益与劳动报酬的差距。荣兆梓提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可逐步实现全民分红,使资本增殖成果直接惠及民众[10];王峰明则主张,应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关系,而非依赖分配调节[11]。

(四)争论的本质与理论突破方向

这场关于公有资本的争论,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时代化发展中理论逻辑与实践创新的辩证互动。其核心矛盾在于:如何在坚守“资本作为剥削关系载体”的本质规定基础上,科学解释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结合条件下的资本形态。

从实践上看,公有资本概念的提出反映了改革现实对理论创新的需求,如国有资本在股份制改革中既要追求效率,又需体现全民所有制属性。从理论看,双方分歧的深层焦点在于对“资本一般性”的理解——荣兆梓强调资本作为“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规定,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21];王峰明则坚持资本的本质规定与剥削性不可分割,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资本[11]。

未来理论突破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既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存在必然性,又明确其与资本主义资本的本质区别,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理论体系。

五、结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性质与作用机理研究表明:资本的二重性本质是资本一般性与社会主义制度特殊性辩证统一的产物,其运行既释放了“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的文明作用,又需通过制度约束防范其无序扩张、脱实向虚等风险。公有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理论创新,通过“服务国家战略—消除剥削关系—克服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三重机制,既继承了资本推动生产力的积极属性,又通过全民所有制产权安排实现“增殖成果社会化”,从根本上区别于以私人占有为目的的资本主义资本。

关于公有资本的争论本质上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时代化的必由之路:既要坚守“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又要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正视中国实践———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有权(全民所有)—经营权(市场化运作)—收益权(社会共享)”的制度创新,并非对经典理论的背离,而是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资本属性的重塑”[21],实现了资本理论从“资本主义批判”到“社会主义应用”的范式拓展。

面向新时代实践,规范资本健康发展需构建“分类监管—法治保障—利益协调”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以国有资本聚焦“卡脖子”技术、民生保障等“市场失灵”领域为重点,以《反垄断法》修订、算法备案等制度创新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以“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国有资本收益划转社保”的分配机制平衡资本与劳动利益。唯有如此,才能在释放资本文明面的同时抑制其消极性,最终实现“发展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增进人民福祉”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兼具理论原创性与实践可行性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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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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