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 次 更新时间:2026-01-2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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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演进的历史过程。“十五五”规划建议指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数字经济法治不仅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护航者,更应该成为数字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当前全球竞争的重点领域,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本质上是通过法治手段,将中国超大规模数字市场优势转化为全球数字竞争与合作中的规则优势、制度优势和创新优势。这不仅是应对当前全球数字经济挑战的必然选择,更是塑造数字时代未来发展新格局的战略支点。

数字经济法治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互促共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际上看,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重大战略选择。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是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合作与竞争中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体现在开放范围更大、开放领域更宽、开放层次更深等诸多方面。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需要在涉外经济管理领域将具有市场经济共同特征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结合,积极阐释在规则重构中所形成的新制度、新机制、新标准,持续推动制度型开放和营商环境优化,推动对外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向世界广泛传播中国法治精神与现代法治文明。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特征。从数字经济法治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联动关系看,二者之间在观念生成、知识理性、经验供给乃至逻辑自洽等方面形成了重要的联结,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保障机制。一方面,数字经济法治是促进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石,主要体现在数字经济法治在构建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数字市场环境与保护中外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数字经济法治作出适应性变革,通过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来满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现实需求,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实践证明,我国对外开放的每一步推进,都扎实推动涉外经济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在数字经济领域,持续推进国家的制度型开放需要积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始终坚守发展型经济法治的安全价值底线,加快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高效的数字经济法律规则体系。这种联动关系需要始终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作用,将成熟的区域开放举措和数字贸易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法治巩固改革与开放的最新成果;加强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与储备,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不断推动数字中国建设。

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和场景精准发力

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有着内外双重驱动力。从内部驱动力看,数字经济已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极,正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法治必须为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全球化流通扫清障碍,释放其巨大价值。同时,本土数字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法治为企业“出海”提供规范支撑与权益保障。从外部驱动力看,当前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处于规则重构关键期,国际数字竞争规则不断进行迭代重塑。部分国家正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输出数字治理规则标准。我国不能也不应缺席全球数字经济治理,通过国内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在制度型开放中实现主动创新,积极加入和参与国际数字竞争规则制定。

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关键在于有机平衡三对重要关系。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既要保障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国际数字贸易,又要筑牢国家安全、个人信息权益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防线。二是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应秉持鼓励创新与审慎包容原则,为新技术、新业态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设置透明规则,通过负面清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市场垄断,确保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三是自主与对接的关系。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既要立足于自身发展实际,科学构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又要主动对接与引领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提升自身国际话语权。

从我国数字经济当前发展实践看,数字经济法治建设需要精准发力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与场景。这主要包括:一是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化。这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需要在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保护基础上,搭建清晰、高效、可预期的数据出境通道,如标准合同、认证机制等,同时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互认,如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对接等。二是数字市场准入的法治保障。进一步修改完善外商投资法,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放宽数字经济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如在云服务、增值电信等领域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三是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法治支撑。完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认可,推动数字身份跨境互认,为跨境电商、远程服务提供便利。四是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加强跨境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打击数字盗版,探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集合等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未来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导航仪

基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际要求,我国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必须围绕一系列基本制度的体系化构筑而展开,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广泛覆盖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市场、数字贸易以及技术治理等重要领域。立法目标上将主要锚定于确立数据权属、流通、利用和安全保护的基本规则,有效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切实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数字服务拓展,有序规范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创新应用,明确数字技术伦理准则,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在发展方向上,积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要在以下重点领域实现重大转变。一是在规则层面,从本土适用转变到内外衔接,使国内规则更具国际兼容性。主动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定中的数字规则,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互联网开放等方面,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二是在监管层面,从被动响应转变到敏捷智能,提升监管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响应能力。在这一方面,可以推广沙盒监管等创新模式,为创新提供试错空间,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动态治理。三是在治理层面,从政府主导转变到多元共治,构建政府、平台、行业、用户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对此,需要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治理合力。针对平台经济、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出台更细的反垄断指南,完善数字广告、搜索排名等细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四是在权益保障层面,从内外有别转变到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无歧视的市场发展环境。为此,需要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中外所有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平等保护。

在实施路径上,积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一套清晰的推动战略与行动路线图。首先,通过科学立法补齐短板,提升立法质量,构建系统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在现有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并将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确立数据要素化、资产化的具体规则,细化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与标准合同,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数据信托制度等。在规则细化中,需要出台更多实施细则,如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出境标准合同、数据要素登记制度的具体办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快人工智能法立法进程,明确算法透明度、公平性、问责机制,建立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明确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责任。其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基础上,探索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简化数字产品关税、电子签名认证、数字身份互认等规则,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压力测试作用。实践中,可以尝试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海南等地设立数据海关,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白名单等机制。另外,试点放宽增值电信业务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探索国际化的数字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互认。第三,在司法保障方面,提升涉外数字经济领域的纠纷解决能力。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审判中的数字法庭,着力提高对涉外数字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支持一线城市发展国际仲裁,提高我国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数字经济纠纷中的公信力与吸引力。最后,在国际合作中从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倡导者。在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一带一路”、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在数字普惠、中小企业数字化等领域积极提出中国方案,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经验,推动我国数字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总之,积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是我国涉外经济法治体系建设在数字空间的具体化、体系化。积极主动作为,填补制度漏洞,实现法律规则的数字化治理转向,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可以预见,这是一种极富前瞻性、主动性以及系统性的法治经济转型升级。只有运用系统创新思维,才能科学构筑一个既能保障安全底线、又能激发市场活力,既能适应国内发展需要、又能对接国际先进规则的现代化数字经济法治体系。

作者: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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