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坚持人民立场 以民事司法保障人民权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 次 更新时间:2025-12-11 23:21

进入专题: 人民立场   人民权利  

孙宪忠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筑牢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光荣职责,也是党和人民的庄重委托。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到“人民立场”这个关键词。因此,人民立场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也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要求。进而言之,人民立场也应该是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根本立场。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会反映到司法领域,也就是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方面担当重任,原因是人民法院依据宪法承担司法审判和裁判执行的专门职责。因此,笔者就人民立场和民事司法工作之间的关联问题,谈几点看法。

在民事司法领域贯彻落实人民立场,需要明确“人民”这一概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确切含义。在法治国家,“人民”这个法律概念不是、至少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概念。如果“人民”不能指向具体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那么“人民”这个概念就是虚空的。如果不从民事主体的认知做起,扎扎实实地保护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所以,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过程中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切实保护具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把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工作做深做实,就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真切步骤。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抓政治教育,利用各种考核机制要求和勉励干警,体现了人民法院忠诚、担当、实干的风貌,也在充分承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事权利方面付出了极大努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就。

从未来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角度看,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工作,要进一步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保障在司法工作中做得更深更实。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老百姓民事权利保障的案件,尤其对于涉及群体性民事权利的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利,比如房屋所有权案件等,应当有足够的政治警觉。法官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案件时,应充分掌握立法原意,尤其是理解法条本身所体现的人民权利观念,并且从法律规范体系化的角度理解法条。法官不能只寻找和适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法律条文,更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理解机械式司法。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掌握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学基本原理,解决民法上的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法官的业务理论学习,包括国家法官学院在内的培训机构,吸纳了众多理论和业务兼备的人才,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常抓不懈、不断强化。持续的专业培养,确保了人民法院民事司法的质量。但是正如前人所说,法条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数字社会已经到来,现实社会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的业务学习就更要常抓不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说,越是疑难案件,就越要把法理说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捉襟见肘、左右失顾的裁判理论出现。因为,层级较高的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其他法院有很大影响,所以,层级较高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要更加重视基本理论的学习。

第三,要进一步体系化、系统化地学习法律,避免法律知识碎片化。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要充分掌握民法典这种体系化立法所体现的法理逻辑,避免碎片化理解和适用法律。我国民法典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科学体系,其科学性在于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总则编是整个法典的规则效力基础和法理逻辑基础。这意味着,总则编居于统辖地位,分则编处于遵从地位。若在学习和适用法律时,仅孤立地钻研分则部分的某个具体条文,忽视总则编的规定,就有可能违背法典本意。民法典的体系逻辑,包括总则和分则的区分,还包括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但书条款、援引规则和关联性条款等。因此,适用法律应当全面地体系化分析。比如,在分析和裁判合同纠纷时,应该认识到很多合同案件是和物权问题密切相关的,甚至大量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案件,都是以物权问题的分析和裁判作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审理合同案件时不能仅关注民法典合同编,还应该关注物权编,更应该掌握物权法原理。这种一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裁判,目前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

第四,要进一步总结人类数千年的司法经验,总结我国数千年的司法历史经验,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知识体系,这是人类社会智慧的凝结,掌握这些知识,对法官分析和裁判案件很有必要。例如,民法渊源里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权利分类上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法律根据上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法律规范中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区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分,这些基本法理都需要法官在分析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精准应用。司法者唯有深入汲取人类法律文明的有益经验,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并精准把握民法典所构建的科学法理体系,才能使裁判结果既经得起法律科学的检验,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感知和期待。

(文章由作者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公开发表有删节。)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一级教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来源:《法治日报》2025年12月10日。

    进入专题: 人民立场   人民权利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039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